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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精选30篇)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1
出卖人:
买受人:
兹为买卖机械先行试验,经双方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后列标示机械,约定先行试验后如合意时,即行成交;甲方允诺于合同成立日起一星期内,由甲方将买卖标的物运到乙方工厂。
第二条试用期间以____日为限,自接到机械的翌日起算。
第三条前项试用如不合意时,乙方应即将机械退回以作买卖不成立。
前项退回所需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在试用期间,乙方对买卖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而对因此造成的损害乙方应负赔偿之责。
但其损害系因制造欠妥,或因运输中损坏的不在此限。
第五条试用期间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并未将机械退还甲方时,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应即成立。
第六条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元整,甲方如数收讫。
如买卖成立时本保证金应充作价金的一部分,如买卖不成立由甲方全数返还。
第七条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试用尚未完毕需要继续试用时,可以向甲方请求更换或延长期间,但甲方不同意时可拒绝。
第八条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____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短欠。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2
商品房买卖协议
商品房买卖协议
协议编号:__________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成交房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须向乙方提交____________平方米的购房计划。
三、房屋交付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双方协商房屋单价一次包定。
五、乙方代收煤气管道费每户____________元,电视天线费每户____________元。
六、预购付款结算办法
1.签订协议时,甲方必须向乙方交纳购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协议,无权请求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协议,应当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协议履行完定金可抵作购房价款。
2.自签订协议后,甲方应在10日内预付第一次购房价款。工程主体完工后预付第二次购房价款。工程竣工移交时结清购房价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滞纳金。
七、乙方如因计划、设计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协议,应提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协议。乙方在___日内返还预收房款,不计利息。
八、本协议自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正式生效,至乙方给甲方钥匙之日起失效。
九、从交付房屋钥匙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发现因施工质量影响生产、生活的,由乙方在限期内负责维修。
十、产权归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协议担保书,作为本协议附件。
十二、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协议正本二份,副本_______份。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_ 单位名称(章):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协议
商品房买卖协议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3
合同编号:需货方:供货方:甲乙双方本着以诚为本、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产品使用项目:
第二条、产品:
第三条、供货日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本工程竣工完成日止。期间送货以甲方通知为准。
第四条、质量要求:乙方在甲方用货前提供货物样品,由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并提供检测报告给甲方存档,乙方供给甲方同样质量的产品。乙方必须保证原材料为合格产品。
第五条、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
1、交货方式:所有货物由乙方送往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所需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负责卸车。
2、交货地点:
3、结算方式:
第六条经济责任
乙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乙方应负责包退、包换。由于上述原因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____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三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乙方示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货,则乙方应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甲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乙方供货无误的前提下,如甲方中途退货或使用其它同类产品,甲方应赔偿本合同总金额5%给共方作为违约金。
2、甲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供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每日百分之一计算付给乙方,作为延期罚金。
第七条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后方能变更。
第八条如甲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天与供方协商。
第九条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的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将全部订货送齐经甲方验收无误,并按本合同规定将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经办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负责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4
出售方(甲方):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 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性 别: 出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国藉: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 码: 电话: 分 协 议 书
第一条 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使用年期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第____幢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____㎡、公用分摊____㎡、其他____㎡)。
第三条 甲方定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可延期交付使用,但不得超过____天: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上述原因必须凭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为依据,方能延期交付使用。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上述订购之售价为:____单价元㎡,总金额____币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十____元(小写_____万元)。 付款方式:乙方按甲方指定收款银行: 账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 分期(一次)付款(见附表一)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追索违约利息。如逾期____天以上,仍未付所欠款项和利息,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将出售他人。
第六条 甲方如未按本合同
第三条规定的日期交付给乙方使用,应按合同规定交付日
第二天起计算付款利息,以补偿乙方的损失。
第七条甲方出售的须经市建筑质量检验部门验审合格,并负责保修半年,如质量不合格时,乙方有权提出退房,退房后甲方应将已付款项及全部利息在30天内退回乙方。
第八条 甲乙双方在交付使用并付清楼款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书》,经市府主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发给《房地产权证》,乙方才能获得房地产权。 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享用与该有关联的`公共通道、设施、活动场所,同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第九条 乙方所购只作____使用,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结构和用途,如有损坏应自费修缮。 乙方购置的所占用的土地,按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 预售的,乙方不许转让、抵押,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后面的附表一、二均为本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按下列( )项解决:
1.由仲裁机关仲裁;
2.由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公证机关、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各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____ 代 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5
目 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六章 房屋登记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八章 其他事项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7.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8.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9.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10.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销售方式。
11.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现 售)
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房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坐落
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销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备案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备案机构】【房屋登记机构】为: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 【幢】【座】【 】
单元 层 号。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实测建筑面积 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个 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人: ,抵押权人: ,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 租赁情况
该商品房的租赁情况为【出租】【未出租】。
出卖人已将该商品房出租,【买受人为该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出卖人与买受人经协商一致,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至租赁期限届满期间的房屋收益归【出卖人】【买受人】所有。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见附件四。
第六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七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币种)
元(大写 元),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
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
余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三)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 ,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九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该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五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一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 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____年____月____日到 ;
3.规划的车位、车库: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
4.物业服务用房: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
5.医疗卫生机构: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
6.幼儿园: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
7.学校:_____年____月____日达到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的, 。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六。
第十二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_____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2)
第十三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率)。
(2)逾期超过_____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__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五章 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1)、______、______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七。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八。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六条 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________
__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九。
第六章 房屋登记
第十七条 房屋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__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_______】。物业服务费为_____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六)业主大会设立前适用该章约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见附件十。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2.会所:
第二十条 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第二十一条 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照规划用途办理房屋登记。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具体内容见附件十一。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
第二十二条 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邮政快递】【邮寄挂号信】【 】方式送达对方。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五条 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见附件十二)。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其中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 份,【 】 份。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 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应当标明方位)
1.房屋分层分户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2.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总平面图
附件二 关于该商品房共用部位的具体说明(可附图说明)
1.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面积和所在位置
2.未纳入该商品房分摊的共用部位的名称、所在位置
附件三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1.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
2.解除抵押的条件和时间
3.关于抵押的其他约定
附件四 出卖人提供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附件五 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
具体约定
附件六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1.相关设施的位置及用途
2.其他约定
附件七 关于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本附件约定装修标准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处理。出卖人未经双方约定增加的装置、装修、装饰,视为无条件赠送给买受人。
双方就装饰装修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约定如下:
1.外墙:【瓷砖】【涂料】【玻璃幕墙】【 】;
2.起居室:
(1)内墙:【涂料】【壁纸】【 】;
(2)顶棚:【石膏板吊顶】【涂料】【 】;
(3)室内地面:【大理石】【花岗岩】【水泥抹面】【实木地板】【 】;
3.厨房: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
(4)厨具:
4.卫生间:
(1)地面:【水泥抹面】【瓷砖】【 】;
(2)墙面:【耐水腻子】【瓷砖】【 】;
(3)顶棚:【水泥抹面】【石膏吊顶】【 】;
(4)卫生器具 。
5.阳台:【塑钢封闭】【铝合金封闭】【断桥铝合金封闭】【不封闭】【 】;
6.电梯:
(1)品牌:
(2)型号:
7.管道:
8.窗户:
附件八 关于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的约定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可参照《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内容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进行约定。
该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关于保修期限的约定不应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一)保修项目、期限及责任的约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 用限); 。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5年);
3.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
5.装修工程:
保修期限为: (不得低于2年);
(二)其他约定
附件九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
附件十 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附件十一 出卖人关于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情况的说明
(如:该商品房公共管道检修口、柱子、变电箱等有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6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甲方同意将座落于____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的.商品房,出售给乙方。
第二、商品房售价每平方米_______元,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
第三、买受人的商品房仅作商住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
第四、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出卖人_______份,买受人_______份。
第七、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__________买受人:__________
签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7
当事人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国籍】【户籍所在地】:________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在本章做相应增加)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热门思想汇报】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年月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预售依据
1、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2、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为。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2、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层_________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其预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共有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第四条抵押情况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8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本协议是备案号为 《x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二、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乙方已看到并理解上述文本,且无异议。
三、对合同第五条补充协议:
1、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乙方同意接受在原房屋单价基础上引起的房屋总价款的变化。
2、双方选择按套计价的,对出现的面积差异互不找补。
四、对合同第六条补充协议:
(一)乙方选择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1、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2、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3、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4、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二)1、乙方选择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 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 元(大写: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乙方须于﹍﹍﹍年﹍﹍﹍月﹍﹍﹍日前付清首付房款即人民币 元(含定金)并签署购房合同。乙方未支付之剩余房价款,计人民币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由乙方在购房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 成
年按揭贷款。乙方委托按揭银行将取得的按揭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甲方指定的帐户。乙方已明确知道按揭银行规定的申请按前述金额贷款所需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资料,并保证自己符合该条件和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有资料;否则,因此而不能按期取得银行的按揭贷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年限及成数以银行最后批复为准。
3、应乙方要求,甲方就乙方向银行的借款提供保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保证期内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①、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签订《个人住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按揭贷款合同)时,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的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已付首付款中直接扣取)。
②、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当日内按贷款银行的规定备齐按揭的(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前已向其明示)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因按揭贷款而产生的公证费、保险费、手续费等由乙方自行支付。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则按乙方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③、甲方保证期内,乙方未能按按揭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每期贷款本息,导致银行从甲方在其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归还甲方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从甲方代还之日起至乙方还款日止,近代还金额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同时甲方还有权向乙方收取代还金额5%的违约金。乙方应当在30内归还甲方被扣划的保证金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④、在甲方保证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银行从甲方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归还甲方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向甲方支付代还金额10%的违约金;若银行解除与乙方的抵押贷款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加带清偿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或会同银行依法处置乙方所抵押房产,所得款项除支付处理抵押房产的费用、甲方代还的所有款项及向甲方支付代还款项10%的违约金外,若有盈余归还乙方。如有不敷支付,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直至清偿为止。乙方采用公积金抵押贷款方式或公积金与银行组合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参照上述约定执行。
五、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第九条中累计已付款是指乙方交纳的首付房款及按揭月供款中的本金部分。
六、对合同第十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所指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甲方根据合同订立后国家或四川省x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
七、对合同第十一条补充约定:
1、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外,甲方应以合同记载的联络方式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乙方未接到通知的,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主动到甲方销售中心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乙方委托其他人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须向甲方出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交将公证书留存于甲方。乙方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甲方领取房屋交付通知(以上甲方依据的联络方式如有错误由乙方负责)
2、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乙方;乙方未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甲方已经按期交付。
3、房屋一经现场交付,则视为乙方验收合格。如商品房在质保期内出现瑕疵或为质保范围内的问题,乙方应具体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甲方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4、本条所称房屋交接单是指《房屋验收表》,本条所称拒绝交接是指拒绝收付使用。
5、对乙方提出超出质保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乙方应以具体、详细的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若有争议,由乙方委托x市相关质检部门进行检测,该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注:房屋交接验收按合同约定交接验收标准进行。
6、附件二配置标准中的安防及智能系统,在房屋产付后陆续开通。
八、对合同第十四条补充约定:
甲方承诺交房之日水、电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天然气、电话、光纤、网络等必备使用的居住条件由乙方自行申请开通。
九、对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办理房所有权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后的180日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办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2、办理房所有权证的时间,从乙方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完毕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税费,提交所需资料并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计算,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支付上述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使产权登记手续超过本条第一款约定期限延迟办理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一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为乙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乙方应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同时,缴齐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及费用,并且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否则,甲方有权推迟为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时间,推迟交接期间,乙方须按按揭贷款合同约定支付银行月供款,因推迟交接房屋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4、他项权证的办理: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后,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四担保他项权利登记。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5、甲方已缴清合同第一条所述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务院〔1998〕第248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十、对合同第十八条补充约定:
根据x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x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乙方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将所购商品房(包括车位、商业)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在交房时由甲方代收并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十一、底层私家花园、二、三层露台、顶层屋顶花园,全体乙方均同意由购买该底层、二、三层或顶层房屋的业主享有其使用权。使用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的业主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管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得改变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的隔离方式和损坏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内设置的公共设施,使用顶层屋面不得侵占消防通道并保持其畅通,更不得侵占小区内的公用绿地。同时,乙方同意地面停车位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十二、甲方对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乙方协助时,乙方应无条件提供便利,如其维修对乙方造成了损害,应给予适当的补偿。乙方不能无理拒绝或提出过分的要求,否则对因延误维修而扩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三、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合同、本协议及附件为准。甲方的售楼书、售楼广告、沙盘、模型等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和甲方的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均不作为双方的约定和验收房屋的依据,如有变化,甲方不另行通知。甲方展示的样板房,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指引,不能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十四、本商品房销售价格没有包括下列费用,乙方庆另行交纳:
1、天然气包干费为 元。
2、电话开户费、宽带网接入开通费以及有线(或光纤)电视入网等。
十五、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乙方同意,在本小区业主大会聘任物业管理公司之前,由甲方通过相关合法程序招标的物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接受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以及甲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
十六、对合同第二十二条补充约定:
甲方将其所持合同原件交予产权登记机关一份用于备案;乙方采用抵押贷款方式付款的,应将其所持合同原件交予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通过平等友好协商、解决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消费者委员会调解、直至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协议所载明的乙方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乙方必须保证其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若甲方按上述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不能与乙方联络,其责任概由乙方承担。乙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乙方联络方式变更而导致甲方未能将有关通知送达乙方的,甲方通知发出之日视为已通知乙方。
十九、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解除或终止本协议,除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协议外,任何单方解除或终止或拒不履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房款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双方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从解除之日起三日内一起到x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则,守约方有权拒绝履行退房或退款义务,并要求违约方每日按照合同约定总房款千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买卖双方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按约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守约方有权方面到x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十一、本协议及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合同内容如有冲突,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二十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本协议立即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9
出卖人:成都忠捷臵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徐俐身份证号:
鉴于买、卖双方已于20 年 月 日签定《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与主合同一样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前述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买卖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五条补充约定如下:
买受人选择下列第一种付款方式。
一、买受人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
买受人于本补充协议签订的同时(即20xx年 月 日之前)向出卖人一次性付清购房款,本补充协议约定房价总款为 元(大写:壹佰壹拾伍万伍仟叁佰陆拾零元整,含已付认购定金伍元)。
二、买受人采用银行按揭贷款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
1、买受人于本补充协议签订时一次性向出卖人支付按揭购房的首付款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认购定金 元),余款: 佰 拾 万 仟元,买受人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2、按揭实施办法及相关责任:
1)买受人须于主合同签订后3日内(即20 年 月 日前)自行按照按揭银行的要求,将办理按揭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交到按揭银行,用于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银行等相关单位办理按揭手续;
2)买受人承诺在签订主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办理条件和程序,并同意根据所购房屋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承诺书》。
若买受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仍未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的(以与按揭贷款银行签署《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为准),则视为买受人违约,此种情况下,出卖人有权在书面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行使合同解除权,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总购房款5%的违约金。买受人应当承担的违
约金由出卖人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剩余部分,由出卖人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3)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金额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复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金额与买受人申请的金额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买受人应当另行支付的首付款,并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复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付清,买受人逾期付清,则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总购房款5%的违约金。
买受人应当承担的违约金由出卖人从买受人已经支付的购房首付款中直接扣除;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首付款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剩余部分,由出卖人无息退还给买受人。
第二条关于房屋交付事项的补充约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卖人有权抗辩买受人提出的依照主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的请求,直至买受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1)买受人未付清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应付款或应承担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与出卖人办理完毕房屋面积补差(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之间的误差)协议的签订及房款找补手续之前;
3)按揭付款的买受人未向出卖人提交代办权属证书的资料和费用的。
2、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签署后,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政命令、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变更等)、项目施工片区停水、停电等因素造成逾期交房的,出卖人可据实延期交房而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3、房屋达到主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时,无论买受人是否接到出卖人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买受人均应按主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前往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出卖人对房屋交付日期另作通知的,则按出卖人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规定的日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买受人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房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逾期未签署房屋交接清单的,其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均同意以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作为该房屋实际交付时间,房屋的毁损、灭失风险及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过错,未能按期交付,应视为出卖人已按时交付,房屋的保修期开始计算,与商品房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资金、全部税费及风险即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出卖人领取房屋交付通知;
4、房屋交付时,应由买受人本人自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若买受人本人确实无法在主合同约
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以公证委托的方式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续,委托代理应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于主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书;
5、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应按成都市有关规定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交由出卖人代收代缴至房产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管理银行,买受人所购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按时交纳上述费用的,买受人应每日向出卖人支付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同时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责任;
6、买受人承诺按照主合同对房屋用途的约定使用房屋,不做商业、办公使用或出租给他人做商业、办公使用;
7、出卖人有权将主合同附件六中约定的装饰、设备更换为同档次的装饰、设备,并不视为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买卖双方同意对主合同第十三条补充约定如下: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本数)的,据实结算房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本数)时,买受人不退房。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100%。
第四条关于附带花园或露台的约定:
1、买受人同意:买受人所购房屋建筑区划范围内,与底层房屋直接毗连的花园或露台使用权由出卖人统一分割,并授权相应的底层房屋买受人专有使用,非该相应底层房屋买受人自愿不可撤销的放弃对该部分绿地的共有使用权;
2、买受人同意:买受人所购房屋所在楼宇附带有屋顶花园或露台的,由出卖人统一分割,并授权购买该房屋的买受人专有使用,对出卖人统一分割,非该顶层房屋买受人自愿不可撤销的放弃对该部分的使用权,不得主张任何权益;
3、买受人同意:购买附带花园或露台的房屋的买受人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得改变和损害花园或露台的隔离方式及其内设臵和相关的公共设施,不得改变花园或露台用途,不得建造构筑物;
4、上述附带花园或露台的大致位臵和形状、范围、面积,由出卖人在销售时展示给享有专有使用权的买受人,但其实际的位臵、形状、范围、面积可由出卖人根据修建地点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买受人不得因实际状况与展示不一致而提出任何异议或者要求出卖人赔偿。
第五条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本补充协议项下商品房房屋产权证的,买受人须全力配合办证事宜并向出卖人出具委托手续,在出卖人向其交付本补充协议项下的商品房时,须向出卖人支付按国家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各种税、费并提交相关全部资料。
出卖人应在商品房所在项目所有物业的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起2年内协助买受人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交国土管理部门。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出卖人支付上述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由此导致权证办理延迟的责任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同时应赔偿因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双方约定主合同及其附件、本补充协议之外的任何文件或资料均不对买卖双方具备约束力,也不作为双方交房、验收、退房等事项的标准及条件,其内容仅供参考。
第七条买卖双方在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无任何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下单方面要求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按合同约定的购房总款的15%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后方可解除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买、卖双方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导致主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解除的,自解除之日起5日内买受人应协助出卖人到房管局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的撤销手续,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退还买受人购房款。
第八条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对待相对人在履行合同时的通知、告知事项,如因重大事项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则应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相对人,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成都市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3日视为送达日;在成都市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日,否则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住所地、电话等通信及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均应以书面方式2日内告知对方。否则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出卖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许可证(或者城市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及文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表明的内容,出卖人还在签订本补充协议前,向买受人明示了《极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块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予以了说明,买受人在此承诺遵守该《极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块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出卖人已对《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及本协议中所有作黑体字标识的条款对买受人进行了充分说明,并对其他条款根据买受人的重述进行了说明,买受人在此承诺无异议。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买受人:
授权代表: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20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基本情况
(一)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位于北京市_________区_________项目中的第_________【幢】【座】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号房,朝向为:_________。
(二)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建筑面积共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销售依据
1.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2.该商品房为现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
第三条价款与付款方式
(一)该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套】计价,总房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二)出卖人同意认购人按照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
认购人选择第3种方式付款,认购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四条认购定金
认购人应当自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
认购人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
第五条认购人未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
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第六条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_________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
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第七条出卖人在认购人支付认购定金之日起至本认购书解除之日止,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的,出卖人应当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该商品房的买受人为【本人】【同一户籍内亲属】【_________】:_________。
(若选择其他的,应在空格部位写出买受人姓名)
第九条其他约定
第十条本认购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
本认购书终止后,认购定金应当【返还认购人】【抵作商品房价款】。
第十一条本认购书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认购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 认购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签章):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11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①:
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②:
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③:
本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
护照:
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约定的份额具体为: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 ,
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 定 名)( 暂 定 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 现 房 )。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该商品房已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备案号)(不动产权证号)为 ,(备案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房屋座落)。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户型为 ,属结构,屋高为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该商品房(合同约定 )(适用于预售)(不动产登记 )(适用于现售)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四。
该商品房面积测算单位: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 元)整。该商品房属精装修房,买受人应另支付精装修价款,价款按建筑面积计价,精装修标准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 拾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不动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不动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不动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1 种方式进行处理:
1.方式一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不动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 (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不动产权登记面积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不动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 (含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 = [(不动产权登记面积 - 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
(2) ;
(3) ;
(4);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出卖人不得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预售商品房)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现房)双方约定全部房价款存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为,开户银行为 ,账号为。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应当于年 月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买受人应当于年月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余款(人民币)元(大写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三)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2 种方式
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
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如办理{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揭贷款的,买受人需在十天内向贷款机构提交按揭所需资料,每逾期一天,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贷款额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因买受人逾期提交按揭所需资料、逾期缴清办理按揭所需相关费用及逾期配合银行办理按揭手续的,均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若逾期六个月无法办妥按揭贷款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扣除应付款的10%后退回剩余房款。
第八条 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将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元(大写元)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账户名称为 ,账户为 ,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买受人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3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质量验收合格,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
2.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3. 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1)因供电、供水不按期供给影响,雨天无法开工相应顺延交房时间;
(2)政府通知停工、禁止车辆进出施工场地而影响工期的;
(3)因项目办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验收排期而造成延期的。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2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90 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无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1)逾期不超过90天的,按本合同第十条1、(1)条款执行。
(2)逾期超过90天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超过90天后,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0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买受人退房的,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协助配合办理完各种退房手续。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自出卖人公告通知交房之日起买受人不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经将该商品房合格交付给买受人,该商品房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天燃气等相关费用从约定交付之日起算,由买受人承担。自交房之日起,该商品房受损和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三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政府行为等客观原因而导致不动产权办理延迟的,出卖人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由出卖人负责,使商品房的装饰、设备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小区内各种配套设施及道路分期分批交付使用。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2) ;
(3) ;
(4);
第十六条 合同备案、不动产登记的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出卖人应按规定向合同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出卖人与买受人协商一致,本合同登记备案后 60 日内,双方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协助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有权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3.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具体细则请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90 日内(应当不超过90日,除买卖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
4.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1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6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第十八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属于出卖人所有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属于出卖人所有
3.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属于出卖人所有
4.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十九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 产权属于出卖人所有并由出卖人经营管理 ;
2.会所:产权属于出卖人所有并由出卖人经营管理; ;
第二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提交梧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二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根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并与购房人约定将全部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未约定或未按约定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监管机构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根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优先销售、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车库、车位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套数时,建设单位不得将车库、车位转让或者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人。
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应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买受人应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根据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应使用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准备案的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贴瓷砖。
2、内墙:普通批灰(混合沙浆批灰)打底、刮平。
3、顶棚:普通批灰(混合沙浆批灰)打底、刮平。
4、地面:水泥楼板地面,楼梯级水泥沙浆打平、均不压光。
5、门窗:单开入户门,户内预留门洞,不设门扇。
6、厨房:水源到厨房外墙,厨房内墙普通批灰。
7、卫生间:普通批灰。
8、阳台:普通批灰、栏柱为铁栏柱。
9、电梯:没电梯。
10、其他:供电到各户门口,设独立电表一只;供水到各户厨房外墙边独立水表一只,水表电表费由买受人自理。
附件四:
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签字并盖章): 买受人(签字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于: 年 月日签于: 年 月日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12
出卖方: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
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币)_____亿_____千_____百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
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
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____计算。
逾期超过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
届时,出卖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
出卖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
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____个月内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
逾期超过______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十条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
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方(签章): 买受方(签章)
出卖方代理人(签章): 买受方代理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1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
1、甲方所拥有的坐落于其现用途为自住。
2、甲方已于__年月日取得上述房屋的原购房合同。
3、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房屋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权及房屋使用权无产权纠纷和无债权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房屋价款买卖双方同意按套计价,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壹拾贰万捌仟元整。
三、付款方式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方式支付房款: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办理该房屋付款之日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
四、房屋交付甲方应于签订房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房屋内设备、设施及装饰按口头协商执行。
五、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乙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有关税费。
甲方承担原房屋过户税费。
2、甲方已装修费用已计入房屋总价,随房屋转让给乙方,双方不得再另行结算。
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用由甲方承担。
房屋交付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用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
甲方未按约定日期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房达1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已付购房款3%的违约金乙方愿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4、甲乙双方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交易部门提出交易申请。
5、乙方交付房产全款后,而甲方不能交房时,则甲方应立即退回已付房产全款,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的5%的赔偿金。
六、因订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违约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向新洲区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八、本合同于__年月日在武汉市新洲区心连心中介所签订。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备案一份,中介公司备案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14
内销商品房买卖协议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通过_________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年,自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
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_.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面积转让给乙方。
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_________房地局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
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___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在本契约签定_________日内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___
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
交付地点: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定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到北京市_________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七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
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款金额的万分之_________(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_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
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
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
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_(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_____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
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九条本契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大写数字)种方式解决纠纷。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___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15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方按照《_________市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_________方式,取得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___,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件,经_________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_________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房屋,甲方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乙方预购房屋的定金_________元。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房屋状况详见附件),土地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元)。房屋竣工后,第一条载明的暂测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_________%以内的,不再结算;误差超过_________%的,超过部分按房屋售价进行结算。
付款方式见附件二,乙方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乙方已支付的定金_________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甲方须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房屋交付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甲主未按期将房屋交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的终止后____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第四条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终止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时,应提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不合格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契约,甲方应在契约终止后____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五条)。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本契约附件一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门的双倍差价向乙方补偿。
第六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七条乙方同意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认可的管理公司代管。
第八条本契约由双方签字,在办理房屋预售预购登记后生效。预售、预购登记于本契约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由双方共同到_________局交易管理部门办理。
第九条本契约生效后至房屋交用前,乙方不得转让所预购的房屋,如有特殊原因需转让,须报_________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第十条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____日内共同到预售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立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第十一条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本契约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本契约未尽事项,在不违反本契约的前提下,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契约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交房地产管理部门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预售登记机关(盖章):_________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房产平面图及装修、设备标准(略)。
二、付款方式(略)。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16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_____县_____区____拥有的房产住宅,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二条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拾___万___仟___佰元整(含附属设施费用);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方负担。
第三条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___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七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日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17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标的物
1.甲方所拥有的坐落于_______________号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现用途为自住。
2.甲方已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3.甲方已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取得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4.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所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无产权纠纷和无债权债务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房屋价款
买卖双方同意按套计价,该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种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办理该房屋买卖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
2.分期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于办理房屋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支付。
3.贷款付款,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支付甲方总房款30%的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乙方向申请贷款支付,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提交贷款申请。
四、定金
乙方于签订本合同当日支付甲方购房定金_______________万元,作为购房担保。乙方不购买房屋的,定金不退反之,甲方不出售该房屋的,双倍返还定金。乙方支付首付款时,定金折抵首付款。
五、房屋交付
甲方应于办理房屋立契过户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房屋内设备、设施及装饰见合同附件。
六、乙方同意其购置房屋由原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并遵守其管理公约的规定。
七、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有关税费。房屋评估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2.甲方已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和供暖费已计入房屋总价,随房屋转让一并转让给乙方,双方不再另行结算。房屋交付前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甲方承担。房屋交付后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有线电视信号费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支付购房款。乙方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乙方逾期付款达6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要求逾期应付款3%的违约金。甲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4.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期日将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乙方。甲方未按约定期日交付房屋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交房达60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付购房款3%的违约金乙方愿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期满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附件约定条件的,视为未交付房屋。
5.甲、乙双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交易部门提出交易申请。
6.因甲方原因,致不能交易过户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购房款,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5%的赔偿金。
八、因订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违约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相同效力。
十、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签订。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屋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中介公司备案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18
甲方:
注册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
注册地址:
负责人:
鉴于:
1、甲、乙双方于20xx年月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购买了号楼单元层号商品房;
2、甲、丙双方就x项目签订了《收购协议》,丙方为乙方购房款的收款人;
3、因乙方购买的商品房未能按期交房,乙方要求退房。
现甲、乙、丙三方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退款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备案号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同意由丙方将乙方购房款共计元退还乙方。
二、甲、乙双方同意,丙方具体退款方式及数额如下:
1、丙方将乙方已缴纳的首付房款元直接退还乙方;
2、丙方将乙方已向银行归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共计元(从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向银行归还的本金)直接支付给乙方;
3、经乙方贷款银行即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同意,丙方向该银行归还截止年月日乙方贷款余额共计元,并由该银行出具提前还清贷款的书面证明。
四、乙方应将持有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购房、收款收据及发票全部退还丙方销毁。
五、甲、乙、丙三方同意,由丙方负责办理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撤消抵押备案、合同注销等相关手续,甲方予以配合。在本条所述撤销及注销等相关手续办完后,向乙方退还本协议第二条1、2项所列款项。丙方承担由其自身原因造成撤销和注销手续无法办理的相关责任。
六、乙方承诺:本协议约定的解除合同及退款手续完成后,不再向甲、丙双方追究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并不再就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向甲、丙双方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
七、因乙方退房造成丙方的损失,甲、丙双方根据《收购协议》的约定执行。
八、甲、乙、丙三方对本协议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泄露。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造成其他方损失,其他方有权要求赔偿。
九、本协议经银行出具同意丙方代乙方提前还款的书面证明且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置业顾问应签署: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
丙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20xx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19
备案号:_________
售房人:_________
购房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所购商品房位于_________
二、该商品房的具体幢号、建筑结构、设计用途、建筑面积如下:房屋幢号建筑结构设计用途建筑面积该商品房交付时如有面积差异,以房屋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为准。
三、甲方应向乙方出示所售房屋的下列证件:
1、国有地地使用证,编号:_________
2、房屋所有权证,编号:_________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四、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实得建筑面积_________元/平方米,房款共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币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及付时间甲、乙双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约定办理。
1、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甲方给予乙方_________%优惠,即实付房款总额_________元。
2、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首付房款_________元,余款在_________付清。
3、甲、乙双方约定其他方式付款或乙方属贷款购房,甲、乙双方就此项内容另订补充合同。
六、乙方如未按合同第五条约定给付房款,属乙方违约。
甲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应付房款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合同继续履行,乙方按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甲须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乙方,如因_________,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延期。
八、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果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属甲方违约,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应付房款的_________%向乙方支持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九、甲方所售商品房面积与产权监理机关实测面积差异在±_________%至±_________%以内,按实测面积结算房款;差异超过±_________%,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约定办理。
1、终止合同,甲方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_________利率给付利息。
2、合同继续履行,双方约定_________。
十、预售商品房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修改,必须在调整和修改的方案批准后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提出退房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乙方要求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_________利率给付利息。
十一、甲方所售商品房在交付给乙方时,该商品房的配套环境和配套设施,必须符合甲方售房时所作的承诺和双方约定。
该商品房的装饰、装修、配套设施、设备的标准、保修责任和质量要求,必须符合附件《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中所作的说明、规定和承诺。
十二、甲方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后,应协助乙方在_________日内到房屋产权监理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的,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约定处理。
1、终止合同,甲方须在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要求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乙方,并按乙方已付房款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2、合同继续履行,甲方按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三、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依照政府相关规定,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交签订补充协议。
十五、本合同连同附件及补充协议共_________页,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种约定处理。
1、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其他约定:________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20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所在土地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为: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的,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
【2】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主体建筑结构为:____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_层,其中地上__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__层。
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___________【幢】【座】第_________层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_号。该房号为【审定编号】【暂定编号】,最终以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房号为准,该商品房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住宅】【经济适用住房】【公寓】【别墅】【办公】【商业】:________;【层高】【净高】为:________米,【坡屋顶净高】最低为:________米,最高为:_______米。该商品房朝向为:_______________.有______个阳台,其中________个阳台为封闭式,____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出卖人委托预测该商品房面积的房产测绘机构是______________,其预测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工程进度状况为_______________.
本条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___________.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
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_________,抵押登记部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登记日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预售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其中,该商品房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同时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和第2种方式分别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___________元,总价款_________佰____拾____亿_____仟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总价款________佰____拾____亿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佰____拾____亿_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4、按照_________________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_____佰_____拾_____亿_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整
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本条所称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商品房的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其余价款可以向___________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4、其他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五。
第七条出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九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__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逾期付款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和不作累加)
逾期在_____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_____日项中的日期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____日内按照累计的逾期应付款的___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后,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六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项所列条件;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该商品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3、出卖人已取得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
4、满足第十二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达到的条件;
5、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21
出卖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帐号: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身份证地址: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
商品房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用途居住,建筑结构,建筑层数为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分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商品房土地来源为:________。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___元,价款为___元,计____________。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日期
甲方于年____月___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乙方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
第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共______,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22
卖方: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北京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___________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月__日至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__日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______审核,准予上市销售,北京市商品房外销销售许可证号为京房市外证字第___________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___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经协商,就上述房屋的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二。土地使用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房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__日止。
上述面积已经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______测绘。
第二条双方同意上述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_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____元,价款合计为___仟___佰___拾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预付的定金____________________元,在乙方支付购房价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第三条乙方同意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__日前将购房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银行。
甲方指定银行: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在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月__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交付时,甲方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并办妥全部交接手续。交付地点:_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五条乙方同意在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其购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契约后三十日内,持本契约和有关证件共同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______办理房屋买卖立契过户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七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价金额的万分之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__日甲方仍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契约。契约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约终止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____________利率计算。
第八条本契约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违约金自本契约约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_________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___日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契约。契约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第九条本契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契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双方凡因履行本契约引起的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纠纷。
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契约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___份,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壹份,____________。
甲主: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2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了编号为:_________的《_________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_______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条件与乙方处理相关事宜,依该契约的约定,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双倍定金、已付房价款及相应利息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除尚未归还之银行贷款外,甲方需向乙方实际支付人民币________元。银行贷款部分款项共计________元由甲方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直接返还予贷款银行,并向乙方提供银行的收据,做为乙方与银行解除借款合同的依据。
2.双方同意甲方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将除银行贷款部分外的购房款直接支付给乙方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计_________元直接返还款项。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计_________元直接返还款项。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计_________元,以及交付返还全部银行贷款后银行所提供的收据。
3.乙方如系以银行抵押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该契约正式注销之日,每月应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抵押贷款月均还款,由甲方支付,乙方给予必要的配合,且乙方无须再向甲方归还。
4.甲方按本协议第2条第款约定执行完毕后,双方另行签订解约协议解除该契约。自该契约解除后,乙方不再对该契约项下的房屋及其相关建筑享有任何权利,甲方有权另行处置该契约项下房产。在该契约解除之前,如果乙方不再要求退房、解约的,可与甲方另行协商。
5.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款计_________元之后,并且双方签订解除该契约的文件生效后,乙方应授权甲方至____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办理该契约注销登记手续之全部所需文件。
6.甲乙双方同意该契约之注销登记手续于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直接返还款项后15日内办理。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后甲方向乙方所支付首批还款计_________元到达乙方账户开始生效,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持叁份。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24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联系电话: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国籍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电话: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_____________。
【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_________,土地出让面积为_______平方米。地块规划用途为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年__月__日__至年__月__日__止。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该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幢】【座】____【单元】【层】[自然层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属____结构,层高为____米,建筑层数:地上__层,地下____层。
该商品房阳台属【封闭式】的____个,【非封闭式】的___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买受人在签订本买卖合同时,应与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该商品房屋属预售,按【套】【整层】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方米_______元,总金额为__亿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建设费用计入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该商品房屋属预售,按整幢出售,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每平方米___元,总金额__亿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
3、该商品房屋属现房,按【套】【整层】【整幢】出售,总金额为__亿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实测计价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种方式进行处理:
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_____%以内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_____%以上至_____%以内的,买卖双方按实测计价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____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实测计价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_____%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合同约定计价面积×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25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子邮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经纪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证号:
出生日期:年月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商品房性质
该商品房为【全装修住宅】【其他类型商品房】。
第二条项目建设依据
1.出卖人以【出让】【划拨】______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平方米。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
的土地用途为_______,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__年__月__日。
2.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______,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
3.全装修住宅对装修部分单独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装修部分的施工许可证号
为。
第三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
为_______。
第四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1.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_____,建筑总层数为__层,
其中地上__层,地下__层。
3.该商品房为第二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__单
元__层__号。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____,资质证书号:_________-,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该商品房层高为__米,有__个阳台,其中__个
阳台为封闭式,____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阳台是否封闭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
设工程设计方案为准。
5.该商品房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为,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绿色建筑等级为【一星】【二星】。
6.有出售(或赠送、出租)车位、车库或者停车设施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
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
7.有出售(或赠送、出租)储藏室、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予、
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________,抵押人: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抵押登记机构: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__________,债务履行期限:_______。
抵押类型:_______,抵押人:___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抵押登记机构:_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________,债务履行期限:_________。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
第六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本合同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备
案、房屋交易确认以及不能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
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__,
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七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一)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
种)__元,总价款为(币种)__元(大写)。
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
种)___元,总价款为____(币种)元(大写)。
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______元(大写)。
4.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______(币种)元(大写)。
(二)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说明商品房价款内容。
1.总价形式。
总价款为_____(币种)元(大写)。
2.分价形式。
总价款为_____(币种)元(大写),其中装修部分价款为_____(币种)元(大写)。
第八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______(币种)元
(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期房价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返还买受人】。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__年__月__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__年__月__日前分__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______(币种)元 (大写),应当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买受人应当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_____(币种)元(大写)。
剩余房款_______(币种)元(大写)由买 受人申请贷款支付。
买受人应当于__年__月__日前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__年__月__日前贷款没有发放或者发放的贷款不足以支付剩余房款的,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_____________。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
称为______,账号为________。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
第九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种方
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的
违约金。
(2)逾期超过__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
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
送达之日起__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__%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
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该
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八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
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十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项所列条件:
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实测测绘报告;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全装修住宅还应当符合下列所列条件:
该商品房已取得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住宅分户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第十一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
接。
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燃气:【住宅商品房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
保证燃气供应】【非住宅商品房】;
4.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5.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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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第1、2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3、4、5、6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1、2、3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
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4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_____元的违约
金;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_____元的违约
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_____元的违约
金。
第__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_____元的
违约金。
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__年__月__日达到;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__年__月__日达到;
3.规划的车位、车库:__年__月__日达到;
4.物业服务用房:__年__月__日达到;
5.医疗卫生机构:__年__月__日达到;
6.幼儿园:__年__月__日达到;
7.学校:__年__月__日达到;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三)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
(四)全装修住宅内的装修和设备还应约定以下内容:
1.厨房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
2.卫生间交付时可以正常使用;
以上内容中第1、2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三
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__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__元的违
约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__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第十二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__年__月__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
届满前__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
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
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
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十条约定的证明文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
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十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
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除外)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
提条件。
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
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
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吊顶开裂;
(6)瓷砖剥落开裂;
(7)墙面剥落、开裂;
(8)地砖、地板起翘、开裂。
3.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
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未
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
同意按照下列第__种方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
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
全部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九条第1(1)项中的比
率)。
(2)逾期超过__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
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
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
起,按照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
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
价款万分之__(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
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实测面积与第四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
的,双方同意按照第__种方式处理。
1.根据第七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6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
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
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
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2.根据第七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
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
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
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
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
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
买受人。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3.根据第七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
差范围(若未约定误差范围,则视为双方约定误差范围为零误差)。
该商品房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
双方自行约定:___________。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五条规划变更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建
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
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
出卖人未在规定
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
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
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
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
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
(一)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
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
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
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
除合同。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全装修住宅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
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
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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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权解除合同。
1.商品房使用分区和设计功能发生改变;
2.增加或减少室内楼梯的数量;
3.主要使用空间层高降低超过10%;
(二)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
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三)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
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
按照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
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商品房质量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
人应当予以说明;买受人认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双方委托进行质
量检测。
经检测合格的,因此发生的检测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
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
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
起,按照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
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百分之】【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
金。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____________。
(二)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
件的要求。
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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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及时更换、修理;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
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
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不
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
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______。
(三)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涉及安装的还应符合
国家的、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
卖人按照下列第__方式处理(可多选):
(1)及时更换、修理;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
(四)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________,
标准文号:________。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
称:____________,标准文号:__________。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
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
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检测不
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
因
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0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给
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该商品房的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技术措施为: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5)_________。
第十八条保修责任
(一)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该商品房为非住宅的,双方
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二)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3.________________。
(三)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__日内,出卖人既
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
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九条质量担保
为该商品房质量提供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约
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__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章合同备案、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一)出卖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___日内】(不超过30日)
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备案情况告知买受人。
(二)有关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其他约定如下: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
(一)双方同意共同向房产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商品房交易手续
和不动产登记。
(二)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日内完成该商
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
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
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给付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的
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全部完成房屋交易手续和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止,出卖人按日
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__的违约金。
2.___________。
(三)因买受人的原因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房屋交易手续和不动产登
记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前期物业管理
(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
(二)物业服务时间从______到________。
(三)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收费计费方式为【包干制】【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为_____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并承接物业共用部
位、共用设施设备,出卖人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承接查验的情况书面告
知买受人。
(五)买受人已详细阅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
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
大会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物业服务用房座落。
该商品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
22
第十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买受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以下部位归业主共有:
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
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
分;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绿地(属于城镇
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
的车位、物业服务用房;
(三)双方对其他配套设施约定如下:
1.规划的车位、车库:__________;
2.会所:__________;
3.__________。
第二十四条税费
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相应部门缴纳因该商品房买卖发生的税费。
因预
测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导致买受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增加的税收负担,由
承担。
第二十五条销售和使用承诺
1.出卖人承诺不采取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
房;不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全装修住宅不得对室
内装饰装修部分拆分销售。
2.出卖人承诺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建设和出售,不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使用性质,并按
照规划用途办理交易确认和不动产登记。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的共用部
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3.出卖人承诺对商品房的销售,不涉及依法或者依规划属于买受人共有的共用部位
和设施的处分。
4.出卖人承诺已将遮挡或妨碍房屋正常使用的情况告知买受人。
5.买受人使用该商品房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用途、建筑主体结构和承重
结构。
第二十六条送达
出卖人和买受人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均真实有效。
任何根据
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快递】【邮寄挂号信】方
式送达对方。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的,应在变更之日起日内书
面通知对方。
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送达不能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信息保护
出卖人对买受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非因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
关、检察部门、审判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
人及其销售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披露买受人信息,或将买受人信息用于履行本
合同之外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
护委员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十九条补充协议
对本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本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
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合同及附件共__页,其中出卖人__份,买受人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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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买受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26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卖方):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国籍:
证件类型: 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身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 国籍:
证件类型: 号码: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乙方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 ,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约定的份额具体为: 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及土地状况
本商品房项目暂定名为: 联发·龙洲湾1号四期 。
本商品房项目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证书为: 渝(20__)巴南区不动产权第号 对应土地面积分别为: 60058 平方米,用途为: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至: 2069年6月20日,商业至2059年6月20日 。
第二条本商品房销售依据
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2)项:
1、现房。《房地产权证》号: 。
2、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 。
第三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一)本商品房座落为: 办理中 。
(二)本商品房所在幢的楼层共计:层(是指本幢楼按规定应该计算层数的所有层数)。本商品房所在楼层物理层为第 X层(指从本商品房所在幢最底层开始计算 的楼层)。本商品房所在楼层名义层为 X (指标识楼层,一般为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确定的楼层);
(三)本商品房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四)本商品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五)本商品房户型为:其他。
(六)本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属于
本商品房用途为非住宅,属于商服用房
(七)关于本商品房层高、净高的约定:
1、 满足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 ;
2、 x ;
3、 x 。
(本合同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本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本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见附件二。
第四条购房价款
(一)本商品房为清水房,总成交金额为 元整(大写: ),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
(二)本商品房为装修房,总成交金额为 元整(大写: ),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
(二)乙方按下列第1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
(1) x ;
(2) x ;
2、分期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x 元整(大写:)。
(1)第一期: x ;
(2)第二期: x ;
(3)第三期: x ;
(4) x ;
3、按揭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x 元整(大写: )。
(1) x ;
(2) x ;
(3) x ;
(三)办理按揭贷款违约责任的约定。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按照乙方已付房价款0.01%赔偿乙方。
2、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双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
3、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或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并按下列约定处理:
1、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合同约定房屋总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甲方返还乙方,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面积误差比 = ───────────────────────—×100%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第七条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一)本商品房交房期限
1、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 全部房款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天内,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2、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 20__年12月31日 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甲方可据实延期交房。
(二)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2)本商品房为装修房的,装修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关于装修方面的约定(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3) x 。
第八条交房手续的办理
1、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做好办理交付手续的准备。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甲方还需提供《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房的,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包括按揭贷款及面积差异退补款)、付清政府部门规定的费用(包括大修基金、税费)、且无银行按揭欠款,方可进行房屋交接。在此之前,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如系此原因乙方未能按时接房,视同甲方已完成交房义务,责任同上款。
(3) x 。
第九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3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x 。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60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该比率不大于第九条1款(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0日(与本条第1款(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应付款的百分之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价款。甲方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3(该比率应不大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x 。
第十一条甲方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1、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本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本商品房涉及抵押的,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执行)。如因甲方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0.01%。
2、甲方关于本商品房抵押情况的声明为下列第2项:
(1)本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权,并已经抵押权人: x
书面同意对外销售,书面证明见附件五。
(2)本商品房没有设定抵押权。
甲方如隐瞒本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 x %。
第十二条关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约定。
1、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商品房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1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需要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3、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90日(与本条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0.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
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1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90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90日(与本条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0.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1(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关于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
1、乙方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双方不同意办理预购商品预告登记。双方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 x 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乙方可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甲方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 x 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x %的违约金。
2、乙方为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 x 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 x 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x %的违约金。
3、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后 x 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将办理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甲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甲方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的,甲方
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乙方:
(1)该商品房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
(2) x 。
(3) x 。
(二)乙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X%的违约金。
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就变更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三)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X%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该商品房系装修房的,装修标准还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甲方按附件三约定修复或更改。
3、 x 。
第十七条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约定。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 616.7 ㎡,具体位置为:规划24#楼第1层至第2层(平层2套)(含位于1层及屋顶层的专属梯)。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基础设施
(1) 于 20__年12月31日 前通水;
(2) 于 20__年12月31日 前通电;
(3) 于 —— 前通气;
(4) x ;
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允许甲方在90日内予以整改;如在该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则甲方应当自90日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达到使用条件之日止,按每项每日1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在此期间甲方已提供了临时用水、用电等措施的,则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因相关职能部门(企业)或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达到使用条件的期限据实顺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 因乙方原因造成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的或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不同意开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保修责任。
《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自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所有,楼宇的命名权按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设计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本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如乙方随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用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应详细阅读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接受甲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中的已付房价款,是指购房者已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定金),如系按揭购房的,应包括已向甲方支付的银行按揭款。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
第二十六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5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乙方、房地产登记机构、 x 各一份。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于:重庆联发龙洲湾1号项目销售中心 签于:重庆联发龙洲湾1号项目销售中心
附件一:房屋分层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共用部位及设施说明
1、共用部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划》GB/T17986.1—20__和《重庆市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规定进行分摊面积测算;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附件三: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说明
附件四:房屋装修标准说明
地面:金刚砂地坪,车位线,车道标线
墙面:白色涂料
顶棚:黑色涂料
照明:应急照明和普通照明结合
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
特别提示
本补充协议由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作为《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对其中相对重要的条款,已采用加粗字体、加下划线等方式特别提醒乙方注意,且甲方已按乙方要求做了合理说明,乙方充分理解并接受。
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所称的商品房、房屋、房、物业等如无特别注明,则均指乙方所购买的机动车停车位。
第一条 关于项目名称
本商品房项目:暂定名 联发龙洲湾1号四期
第二条 对房屋基本情况的补充约定
1、乙方确认,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前,已经实地对该小区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状况等作了了解,并对合同标的物有了相当的认识和判断,乙方基于自身独立的认识和判断签订合同。
2、乙方除承担合同约定的所购商品房价款外,有关该商品房及该商品房交易相关的费用和税收(如:电话开户费、网络接入开通费、光纤开通费、公证费、合同印花税、契税、土地登记费、房产登记费、工本费、权证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以及办理户口、交房时物业公司收取的相关费用等皆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悉所购买商品房以及周边区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环境、线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现状情况,对购买此商品房无任何异议,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不应以环境、噪声、异味、线网架设干扰,以及交付使用与销售介绍及合同不一致为由向甲方主张索赔。
4、乙方确认,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前已对所购买商品房的通风采光、户型、房屋外立面构造、房屋性质等情况作了全部的了解并已有充分预知,乙方承诺合同生效后不以前述任何情形为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的索赔或提出任何其他权利要求。
第三条 声明、承诺与保证
1、甲乙双方在签署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甲方已依法向乙方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住房限购贷款政策及实施细则等依法应向房屋乙方出示的全部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含所有附件及本补充协议)、《前期物业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小区不利因素公示》等,并按乙方要求做了合理说明,乙方已清楚且无异议。同时,甲方还在售楼处公示公共建筑面积分摊情况说明、项目红线内外情况说明等文件,并在乙方签署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向乙方进行了提示,对此乙方予以确认且无异议。
2、 乙方声明,其在签署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已认真阅读了合同及附件、本补充协议等全部内容,乙方明确理解全部合同条款的含义,知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双方确认: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书内容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应当由甲方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乙方责任、排除乙方权利内容的情况,双方应予遵守,乙方承诺不得以此为由对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书提出异议或要求解除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书或宣告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书的条款无效。
4、乙方已现场了解该房屋所处建筑建设现状、工程进度及房屋相邻建筑、设备设施情况及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清楚该房屋所在整个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并对该房屋目前的物理情况、法律状况、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不利因素均予以认可。
5、乙方确认:对于合同的订立以及对于所购商品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乙方已充分知悉且不持异议。
6、乙方购买力、财产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方财产、经营情况等自身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房产因市场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于商业风险范畴,任何一方不得据此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以上述情形为由拒不履行合同的一方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7、 对于本商品房能否保值或增值,甲方不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时已知悉并充分考虑了市场不确定因素及其影响。
8、本项目内各商业物业的具体经营范围和投入使用时间,最终由相关业主或经营者确定,甲方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第四条 关于该车位的用途及内部装修改造的特别约定
1、乙方所购车位只能用于停泊车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增建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改变车位的用途和状况。
2、乙方不得对车位进行装修和改造,不得对车位作任何添附和改动(包括但不限于围挡、封闭、割断等),以免影响建筑承重结构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因乙方使用不当或其它原因,致使该车位及其相关设施、配件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其责任及维修均由乙方承担。
3、如乙方所购车位已系现房销售的,乙方在购买车位前,应自行至现场查看拟购车位的实际位置,乙方签约的,即表明其对所购车位结构、平面及空间布局均予以认可,并同意使用过程中出现墙面龟裂、潮湿等问题与甲方无关。乙方保证所停车辆不超过停车场限高,车辆宽度及长度不超过车位划线的长度和宽度,以及符合停车场地面承受压力要求,停放车辆的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本车位面积。业主购买车位前,业主已对车位具体尺寸、大小、位置、临近位置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等对车位的影响等,已充分了解并予以接受。
4、乙方保证不妨碍相邻车位的使用,停放的车辆内不得留置人员或动物,乙方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不得存放任何易腐烂性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或项目的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对认为可疑的车辆进行检查,乙方应当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5、乙方应将拟停放于车位的车辆号码、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保险单等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如欲变更,则应提前三天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车辆号码未经备案的车辆停放于本车位。
6、乙方应合理使用本车位,并保持本车位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乙方应爱护本车位内外的所有设施、设备。否则,乙方应承担因违反前述义务而产生的损失和责任。
7、乙方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等谨慎检查义务;车内存放物品、现金等保管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或本项目的物业服务公司并不提供安全保卫服务。
8、车位若为甲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的人防工程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车位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由甲方使用管理,收益归甲方所有。和平时期甲方对人防工程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发生战争或其他紧急状况时政府有权征用。
第五条 关于按揭付款
1、乙方作为本商品房的买受人,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是乙方的主要义务。除因甲方
原因外,乙方应确保在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取得银行贷款。若非甲方原因,贷款银行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仍未能发放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
2、鉴于按揭银行存在拒绝发放贷款但不向甲方或乙方出具书面理由或书面通知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在此一致确认: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的,本合同签订后60日内乙方申请的按揭贷款未全额到达甲方账户的,乙方应自甲方寄发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过一次性付款的方式支付按揭款项。乙方逾期支付前述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不需通知乙方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任何第三人,在此情形下乙方应按总房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的款项中予以扣除,余款由乙方自行到甲方处按甲方规定办理无息退款手续。
3、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当天内签署按揭合同并办理完毕所有按揭贷款手续,在签署按揭合同时按银行要求提供办理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资料清单乙方已于认购该商品房时收悉);若乙方未按期签署按揭合同或未按期提供按揭所需资料,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上述拟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需通知乙方将房屋另行出卖给任何第三人,乙方应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及解除合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的购房款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相关费用,不足扣除的,由乙方在接到电话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有剩余的,留存于甲方处,由乙方自行到甲方处按甲方规定办理无息退款手续。
4、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1项中“甲方原因”是指在甲乙双方签署合同前或签署合同时,因甲方故意导致乙方所购房屋的项目(楼盘)无任何银行表示愿意向乙方提供购房贷款,或者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乙方办理购房贷款。
5、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中“乙方原因”是指乙方拒绝或延迟办理按揭手续、不符合贷款条件、未提供办理按揭贷款所需全部资料或未签署办理按揭贷款的全部文件等可归结于乙方的原因导致银行未批准或未全额批准乙方贷款,因国家贷款政策的调整导致乙方不符合贷款条件或者不能按申请额度全额获得贷款的,属于乙方原因。
6、因按揭银行关于贷款事宜可能并不以书面方式直接通知乙方,因此,甲乙双方确认,合同所约定的“按揭银行书面通知”修订为“甲方书面通知”。
7、甲方为乙方提供指定贷款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房屋属预售阶段的,若乙方自行联系贷款银行办理按揭以支付购房款,则甲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8、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对房贷政策作了充分了解,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银行贷款条件要求选择了按揭付款方式,但银行可能会因政策和贷款要求提高降低乙方贷款额度或拒绝贷款,乙方已知悉此可能性并能预见。乙方承诺如因任何非甲方原因导致银行批准的按揭贷款金额少于乙方申请的金额或银行拒绝贷款给乙方,乙方应按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甲乙双方均知悉,因国家相关政策变化导致银行降低贷款额度或拒绝贷款,不属于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第3项“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
9、乙方以贷款方式付款的,鉴于乙方在申请按揭贷款时,贷款银行是以甲方为乙方承担阶段性连带还款担保责任为前提的,故乙方承诺:如因乙方未按期足额向贷款银行履行还款义务,导致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及违约金等)的,乙方应自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相应款项之日5日内向甲方全额偿还代偿款项,并从甲方代其还款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归还银行扣划全部款项之日止,每日按甲方代其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按甲方通知偿还上述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收回房屋。甲方解除合同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购商品房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合同解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费、税费、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全部费用),乙方已交购房款(含按揭贷款部分),甲方有权直接扣除代偿款项、违约金和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由乙方自行至甲方处按甲方规定办理无息退款手续。
如因乙方出现逾期偿还按揭贷款本息达到按揭合同规定的解约条件,或乙方有按揭合同项下的其他违约行为,导致贷款银行解除按揭合同并由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代乙方偿还全部未清偿之贷款余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及违约金等)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规费、税费、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全部费用)和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发生上述情况时,若乙方已经入住该商品房的,乙方应将房屋恢复原状,甲方不补偿装修费用,且乙方需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后30日内交回该商品房,逾期未交回的,除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外,还须自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乙方之日起按日支付人民币300元的房屋使用费。
若甲方解除本合同时,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已在办理中,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撤回办理该房屋权属证书的手续,并办理完成其他一切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恢复房屋的可售状态,并将该房屋交付给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按前述期限内配合甲方办理合同解除的相关手续、注销登记等手续的,每逾期一日,乙方还应按总房价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延期办理解除手续的违约金。
10、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任何一笔购房款项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收到全部购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定金、房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等),乙方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为维护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包含但不仅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全部损失。
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房期限将所购商品房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代管,因此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在乙方支付完毕全部购房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按揭贷款)或者/和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后,自行与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所购商品房相关移交手续。
第六条 关于付款日
1、乙方以现金支付房款的,在甲方收到现金之日为付款日;
2、乙方以银行汇付方式支付房款的,以汇款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3、乙方以银行票据(汇票、本票、支票)方式支付房款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4、乙方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的,贷款到达甲方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5、乙方以外汇方式支付房款的,以外汇足额结汇到甲方人民币账户之日为付款日;
乙方超出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即构成逾期,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支付房价款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关于购房价款及票据开具
1、本合同第四条“购房价款”所称总成交金额均为含增值税的总成交额。
2、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及本补充协议关于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进行付款,甲方在收到乙方所支付的房价款时,开具购房收据,待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办理手续时,结合房屋实测面积补差情况,乙方结清房款,甲方一次性开具增值税发票给乙方。
第八条 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甲方可以据实延期交房,不可抗力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更变或政府专业部门、机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
2、受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控制的市政配套设施批准或安装延迟或影响,且甲方出示相关主管部门或机构证明文件的;
3、施工中因异常恶劣天气影响、发现文物古迹、传染病大规模爆发和流行影响施工进度且甲方出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文件的。
4、因执行合同签署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5、非甲方原因的市政配套设施批准或建安延误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6、政府行为(如戒严、规划调整、市政配套延迟等)、群众集会或重大活动(如重大国际国内会议、国家庆典、体育盛会、中高考)期间的管制措施导致工程拖期或逾期交房的。
第九条 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乙方知悉其所购买的机动车停车位采用按个计价的方式,有关停车位面积差异方位及处理方式不适用主合同第六条的约定。甲方交付的车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乙方不应以存在面积差异为由提出退房请求,否则即视为违约。
第十条、乙方可拒绝办理交房手续之“正当理由”是指:
1、该商品房不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交付条件;
2、甲方拒绝出示《 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或出示不齐全的。
除前述正当理由外,乙方以其它任何理由和原因未按期履行接房义务的,自本合同或甲方书面交付通知(以最早的时间为准)确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已交付,甲方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自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该商品房的保修期,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财产风险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任何其它杂费等)即转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未按期办理接房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给甲方增加的其它费用,也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关于交房手续办理
1、如商品房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同意以甲方通知的交付日为交房日期,如乙方未按交房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办理有关手续,则视为乙方同意该商品房符合交付条件,并已实际交付乙方。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房屋保修期也从当日起计算,物业服务费亦从实际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办理该商品房的交接手续前,应当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应付房价款(包括按揭贷款)、违约金(如有)、办理完毕面积差异结算手续、付清委托甲方代缴的专项维修资金、规费、税费、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的相应款项(如有)及其它费用(如有)等所有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推迟将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乙方直至乙方按前述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而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自甲方交房通知确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该商品房的保修期开始计算,与该商品房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用以及任何其他费用等)即转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前来办理接房手续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给甲方增加的其它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期限之后才付清全部房价款房价(包括按揭贷款)、违约金(如有)、办理完毕面积差异结算手续、付清委托甲方代缴的专项维修资金、规费、税费、甲方被贷款银行扣划的相应款项(如有)及其它费用(如有)等所有费用的,乙方应在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十日内自行主动前往甲方处办理交接手续。在此情形下,甲方可以不再按照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
3、房屋交付时,乙方对已完成竣工验收的房屋在设计、质量等方面提出异议的,或认为交付的商品房需要整修的,应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但乙方不得以此拒绝接房,交房时间不顺延,并且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否则视为房屋已交付,乙方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杂费。
4、乙方购买的此商品房是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后的现房,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房屋的现状进行实地查看,双方以该房屋的现状进行交付,乙方不应以该房屋现状与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交付标准不一致为由拒绝接房或向甲方提出索赔、退房及其他要求。合同及附件约定的交付标准与商品房现状不符的,双方同意以商品房现状作为交付标准。
对于现房销售的商品房,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接房时间,乙方在签署完毕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支付完全部房款及税费等各项费用后的30日内,自行前来办理接房手续。若乙方选择按揭付款,则在首付款计税费等各项费用全部付清且银行按揭款全部到甲方账户后的30日内,前来办理接房手续,主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和本条所述时间不一致的,以后到时间为准。
5、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以邮政快递EMS邮寄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乙方联系地址向乙方发出《交房通知书》、在《重庆商报》或《重庆晨报》刊登交房通知、手机短信等形式。交房通知自登报之日起3日内、EMS寄出三日(本市)或七日内(外省)即视为送达。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前,乙方仍未收到甲方交付通知的,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最后一日自行到甲方处索取交付通知并办理房产交接手续,甲方可以不再按照合同第八条第1款约定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未按本约定到甲方处索取书面交付通知或未在当天办理接房手续的,视为甲方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届满之日已按合同约定条件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除非有法定理由,不得拒绝交接。
6、若乙方未能在《交房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将所购商品房移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代管,因此产生的任何风险、责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所购商品房相关移交手续。
7、甲方按约定顺延本商品房交付使用时间的,则相应顺延本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时间。
8、乙方本人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前往项目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履行房屋的交接手续,但委托代理人除应具备代理人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证委托的,应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向甲方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2)使领馆见证或认证文件(涉外)
9、由于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将给甲方增加工作负担和工作成本。因此,自甲乙双方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30日起,乙方应按本商品房总价款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甲方设立的“装修示范单位”或“体验馆”或其他展示单位/样板间(如有)(本条简称“示范单位”)是基于展示户型空间布局或为乙方提供装修方案参考之目的,示范单位与实际交付存在重大差异,甲方已明示其不属于交付标准展示,交付标准以合同约定为准。乙方所购商品房如需达到示范单位所展示的效果,须自行到相关行政部门完成装修改造及报批报建手续,具体能否通过审批或最终实施完成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甲方对此不作任何承诺,乙方在购买本商品房时已就上述事项充分知悉并接受。
第十二条 关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及产权登记的补充约定
1、乙方在向甲方提供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与预告登记所需资料的同时,应缴清该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若乙方未按期向甲方提供资料,或因乙方未交清相关各种款项导致甲方无法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办理相关事宜的,按照合同第十二条第4款,第十三条第5款,第十四条第3款约定,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在房屋交付前乙方未办妥委托甲方代办产权登记手续并交清办证所需规费、税费的,甲方有权推迟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上述涉及资料及费用为甲方代收代缴,最终所需的资料及费用以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和要求为准。
如乙方不能按期履行上述义务超过180日的,甲方解除为乙方代办权证的义务,由乙方自行向产权办理机构办理该房屋权证。
2、如乙方以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且双方约定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双方同意在乙方将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交清办理登记备案所需的规费和税费后,由甲方在6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如乙方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且乙方委托甲方或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双方同意还需待按揭银行批准乙方的按揭贷款申请和乙方提供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所需资料、交清办理登记备案所需的规费和税费后,由甲方在60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及抵押登记手续,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如乙方购买的商品房属现房,双方同意不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由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如国家或该房屋所在的省、市有关规定及政策调整契税、印花税等税费征收标准,乙方保证按调整后标准缴纳税费,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权利。甲方对购房涉及税费调整不承担任何责任。
4、若乙方书面委托甲方代办房屋权属登记,则乙方应在所购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日内,主动将按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交付给甲方,以及向甲方预付或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办理产权登记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税费和费用并将相关缴费凭证原件移交甲方。
5、合同第十三条关于产权登记条款约定“预售商品房的,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修改为“预售商品房的,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27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合同约定“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后270日内”所指起算时间是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若甲方提前交付所购商品房的,上述产权登记起算时间为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若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则本条所约定的产权登记起算时间相应顺延,即自实际交付所购商品房的时间开始计算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甲方同时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交付所购商品房的违约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另行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按本条约定应由乙方提交的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所有资料和应缴纳的全部税费和费用,乙方确认甲方已在合同签订时告知乙方,并且乙方确认就办理产权证的所有资料和应缴纳的全部税费和费用有任何不明之处的,乙方应自行向当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乙方已向甲方提交的资料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签收文件或回执为准。
6、因政府、政策变动、法律法规调整等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等相关事宜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乙方采取按揭贷款的付款方式的,如乙方委托甲方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向甲方出具相关授权委托书(此委托不可撤销)且乙方应将所有相关证件及资料交由甲方收持,待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后,由甲方交于贷款机构办理抵押手续。因贷款机构办理抵押登记而使乙方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权属证书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商品房权属证书办妥后,乙方应在接到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手续通知之日起7日内,办理或提交现房抵押登记所需全部手续,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担保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甲方及乙方双方同意:对于迟延交付、房屋初始登记迟延、权属转移登记迟延的违约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同时适用,乙方只能选择其中一项适用不累加。
9、若乙方购买了车位的,乙方在转让商品房前需自行落实产权办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若因乙方转让商品房后导致无法办理车位《不动产权证书》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三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约定
1、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乙方有权在甲方通知后15日内向甲方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乙方在甲方通知后15日内未向甲方做书面答复,或虽书面答复,但未明确提出退房的,均视为乙方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因此可能引起的房屋价款调整,本合同继续履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及损失赔偿责任。
为免疑义,双方确认,甲方以在甲方售楼处现场张贴告示或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的任何一种方式告知乙方即应视为已经通知乙方。
2、已预售的商品房在建设过程中,甲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随意变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在不影响该商品房的质量、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经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同意,甲方可对原有规划设计作出局部调整,可不通知乙方;若该变更无需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甲方亦可不通知乙方。除非乙方因设计变更而受到直接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因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变化、规范标准、国家/地区垄断行业企业导致的变更,属于不可抗力,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乙方有利的变更,甲方无需通知乙方,视为甲方对乙方的无偿赠与。
4、因规划、设计变更导致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不一致,乙方不退房的,则双方同意根据实测建筑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多退少补,双方互不承担其它责任。如甲乙双方选择按【套】【间】【位】计价的,不适用本条款。
5、市政管理部门、消防部门、水利管理部门、电力公司、燃气公司及甲方之外的其他主体所要求的,且甲方应当遵照执行的有关本物业小区或乙方所购房屋的变更事项,甲方无需通知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变更。
6、甲方因法律、规章、政府命令,或因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小区平面布局变更,属于不可抗力,甲方不需通知乙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关于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补充约定
1、本商品房所在楼宇主体结构质量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应在检测结论作出后15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退房通知,否则视为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应当自本套房屋买卖合同注销手续办理完毕或房屋返还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30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补偿费,乙方已缴纳的规费、税费及质量检测费由甲方承担,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其他任何补偿或赔偿责任。
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提供经专业机构认可的整改方案,并按该方案进场实施整改,乙方有义务及时予以必要的配合。因整改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期实施整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甲方进场整改),则甲方除继续承担整改义务外,对因未能及时整改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对整改工程的质量负责。
2、交付该商品房时,若该商品房符合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即表明该商品房已达到交付条件,甲方应当与乙方共同查验收房。接房查验时,发现有其他问题的,乙方仍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办理完毕接房手续,甲方应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和标准修复,乙方应当积极配合修复事项的完成。乙方自交付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承担物业服务费及其它杂费或支出。
3、甲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具备了符合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即使在房屋交付时或交付后发现上述及其他质量问题,甲方应按上述约定承担修复责任,但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4、甲方和乙方对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双方均有协助并配合对方检测的义务。若经检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费由甲方承担;否则,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5、乙方知悉并确认:房屋因设计的需要,各个区域的层高可能并不一致,合同所述的层高,是对房屋各个区域可能出现的层高区间的概括表述,并不为精确表示,房屋层高以交付时的状态为准,乙方对此无异议,只要层高符合国家强制性建筑或测绘规范,乙方即不得以各个区域层高不一致等任何理由要求减免购房款、退房,甲方无需为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6、合同附件三包含以同等品质的建筑材料、装饰、设备替代的情形。
7、关于车位的特别约定
1)鉴于车位位于地下的特殊性质,受建筑物管线埋没(如消防所需水管等)、承重立柱位置等限制,在对其使用功能不构成重大障碍的前提下,对所购车位出现的部分层高不一致的或者车位旁边有立柱等情形,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充分知悉并表示理解和认可。
2)如乙方所购买地下车位的尺寸,已经实际呈现。由于具体车辆规格不同及驾驶者技术不同,实际可能存在某些品牌及型号汽车无法完全停入地下车位的情形或对行驶技巧存在着较高要求,乙方有义务在购买车位前详细了解车位尺寸,且应当在签署协议前进行实地验证,根据车辆和人员实际选择车位,本协议的签署,即意味着乙方接受实际现状,认可其已经满足乙方对车位的要求,并同意甲方不因其车辆的停放问题而承担任何责任。
3)附图中只标注车位编号,地下室其他结构、墙体、设施设备没有在附图中表示,乙方对此予以确认。
4)按下所列明的车位号及属性的约定,乙方已明确知晓乙方所购车位的属性,若乙方所购车位系人防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车位平时由乙方使用、维护和管理,当省级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紧急状态命令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集中管理,无偿征用。在使用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损毁人防工程,损坏人防工程使用效能。
从/到/号的车位为非人防车位,从/到/号的车位为人防车位,对此乙方已明确知晓。本款所涉编号为规划编号。
第十五条 关于配套设施设备的补充约定
1、双方明确,在该房屋屋面及其他公共空间和部分可能根据需要建有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甲方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同意。乙方对此无异议,且不得提出任何主张。
如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内有下列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建筑,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和绿化以及电力设施(如箱变、开关站、变电站、配电分支箱等)、弱电系统(如有线电视箱、宽带设备)、供水设施(如水泵房等)、供气设施、车库安全疏散口、垃圾房、排风竖井、排水等设施,其位置设置以政府及电力、燃气、卫生等相关企事业单位最终确定并实际建成为准,乙方对其位置、增减、移位、样式等无异议,甲方不构成违约。乙方已知悉相关配套设施可能会位于商品房内或附近,甲方无需事先通知乙方或取得乙方同意,乙方承诺不因上述配套的相关事宜向甲方索赔或提出退房要求。对于车位,甲方不负有敷设室内外管道及保证供气的义务。
2、乙方同意甲方可保留对本项目内所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用房、建筑小品的建筑设计、规格、设计特色、房屋外立面等进行修改的权利,而无需事先通知乙方,也无需取得乙方同意。
3、甲方有权对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含外墙、外门窗、阳台栏板、公共通道护栏、空调搁板等及其墙面部分的颜色、形状、规格、材料)等做出优化设计和改进,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十六条 关于房屋保修
1、交付该商品房时,甲方应当与乙方共同查验收房,发现有其他问题的,由双方在该商品房交接文件上予以确认和记录,并由甲方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工程质量的验收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60日内负责整改。但乙方不得以此要求退房或拒绝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或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在60日之内仍不能完成整改的,甲方应当依法提供保修服务,并按照《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相关约定承担保修责任。若乙方未在甲方通知期限内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视为甲方已交付该商品房。保修期限起算日期:以交房通知书上约定使用之日起计算。
2、甲方需使用乙方所购商品房空间对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维护时,乙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若在维修过程中,对乙方造成损害的,按乙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若乙方不提供便利或拒不协助的,因此对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保修工作完成后,乙方应当按照甲方通知中约定的验收日期及时给予验收。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拒绝验收,否则,验收通知送达之日为维修合格日。
4、甲方应按照《重庆市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乙方使用不当或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乙方接房或保修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和装饰造成的质量缺陷;
(3)乙方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
(4)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5)在发生需维修的事宜后,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在无正当理由不及时配合甲方的整改和提供必要的方便,导致甲方整改行为无法及时实施和完成。
5、保修期范围以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为准。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复,但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如因乙方不予配合而造成延误或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维修的,甲方对此部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关于建筑节能
甲方在签署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前向乙方公示了该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此信息只能反映当时的情况,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变化,相关变更内容以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为准,甲方无需通知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第十八条 关于解除合同的补充约定
1、除非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或出现了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或法定的解除情形,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如任一方擅自要求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或因任何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配合甲方按照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办理完毕本合同注销手续或该商品房返还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合同解除协议、提供相应资料、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网上签约的解除手续及该商品房返还过户登记手续等。如乙方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配合甲方办理前述注销手续及该商品房返还过户登记手续,则甲方有权拒绝在双方约定的退款期限内向乙方返还应当返还的各种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款);同时,乙方逾期在10天(含10天)以内的,乙方应按总房款万分之五的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办理前述手续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0天的,乙方应按总房款10%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办理前述手续的违约金。
3、房屋交付后,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撤销或者确认无效,乙方应于10日内向甲方交还该商品房,同时乙方应按照3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使用费。如超出10日未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乙方应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返还该房屋的使用费,上述费用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至乙方将房屋返还给甲方之日止。该费用从甲方退还乙方的购房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不足款项,乙方应在3日内补足。乙方逾期未腾房,甲方亦有权选择采取相应措施收回房屋,届时对留存于该房屋内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对其享有的所有权,甲方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处置物品(包括抛弃、变卖、使用、拆除等),乙方对此无异议,亦不要求甲方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4、甲方、乙方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或乙方退房的,甲方与乙方就其他物业、空间、设施设备签署的相关使用、租赁、附赠等协议一并解除,乙方基于购买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而从甲方处无偿或有偿取得的车位、储藏室、庭院等或其他具有利用价值的空间或设施等,也应相应地无条件地返还给甲方或其权利继受人。
5、如甲方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已交付乙方的,则在本合同确认无效、被撤销或提前解除、终止之日起5日内,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开具红字发票等事宜。
第十九条 关于广告宣传等的补充约定
1. 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均以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所购商品房的实际情况以政府最后批准文件及施工图为准。若有其他任何宣传资料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均应以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甲方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户外路牌、楼书、海报、宣传品及网络等媒体或其他方式发布的广告、宣传资料、或楼盘模型、售楼书或其他文字载体中的所有图片、资料数据、说明等,甲方明示不构成法律规定之要约,不构成合同内容。凡未列入合同、附件、本补充协议之中的,对甲乙双方均无约束力。乙方不得援引其中任何内容或信息以解释任何事项,或据以提供任何主张或要求。
2、双方同意:甲方雇佣的任何人员(包括销售人员)所出具或签署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文件,均应在甲方予以书面授权或盖章确认的情况下方对甲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口头表达的意向和介绍信息,与合同和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或超出合同和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不构成合同内容。
3、沙盘模型及广告宣传资料中,如有展示本项目红线内或红线外的广场、绿化、景观、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的说明或介绍,旨在协助提供相关信息,仅为示意,不是甲方对此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如出现于实际状况不一致,最终以实际情况为准,且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4、甲方所有广告、沙盘及文宣资料中景观效果、建筑外立面、屋面及其色彩效果与实际建筑后的景观,建筑物的外立面及其色彩可能会有差别或局部调整,均以实际建成为准,甲方不对乙方承担责任。
5、甲方为整体综合需要,有权在该房屋所在的社区场地中选址建设环境和配套设施,如植物、雕塑小品、自行车棚、信报箱、配电室、管道井、消防栓、垃圾收集点等;沙盘、模型等所展示的仅供参考,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最终以实际建成为准,且甲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在广告、宣传资料及本合同中对建筑区划范围(即红线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学校、医院等说明或介绍,仅为乙方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甲方的允诺。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且上述信息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因政府规划部门或其他第三方因素发生变化和调整,乙方应自行至相关部门了解核实,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条 关于商品房买卖的规费、税费
1、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在本合同签订时由甲方代收专项维修资金(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应另行由乙方缴纳的税、费。若乙方未按上述约定支付,除按规定向政府相关单位或部门承担责任外,因逾期付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顺延交房时间并相应顺延办理产权登记时间。如政府相关部门在实际收取时,已对上述税、费相关标准和数额进行调整和变更,双方则按政府相关部门调整和变更的标准和数额结算,多退少补。
2、乙方完全知悉,如果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时间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将导致甲方无法为全体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给甲方和其他乙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各项规费、税费计税依据以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商品房总价款为准(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为准),若由于房屋面积差异产生房屋总价款增减时,以增减后的房屋总价款作为计税依据,但在此之前已缴纳给政府相关部门的规费、税费在甲方进行必要协助后仍未能进行退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约定的项目地址、门牌编号、房屋位置、楼层、房号均为暂定或临时编号,正式项目地址、房屋门牌位置编号由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审定,最终以《房地产权证》的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关于物业管理及费用承担
1、乙方同意并承诺遵守甲方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同意幷遵守甲方与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
2、物业服务实行有偿服务,乙方应向甲方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按每户建筑面积计收,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作为计算依据。
3、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不属于保养范围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的份额共同承担。
4、公摊费用(共有部分、共有设备设施日常运行费用)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按月向相关职能部门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第二十三条 关于物业管理用房
乙方知悉,本项目物业用房面积、位置最终以规划及政府相关规定及批复为准,且对此不持异议。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权与本项目其他业主共同使用楼宇公共部分,但不得擅自改变楼宇结构、公共设施、外墙外貌,不得擅自搭建,不得在楼宇公共场所堆放私人物品;归属于乙方使用的露台、平台、花园等未经相关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不得随意在露台、平台、花园等违章搭建花架、遮雨棚、防盗网、无框推拉玻璃窗等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或封闭阳台、平台、露台,否则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均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责令其恢复原状,且有权视情节情况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项目景观规划的绿树、亭子、水景、游泳池、景墙、雕塑等进行布置调整。
第二十六条 因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及职能部门政策等的变更导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部分失效或部分不能执行,并不妨碍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正确履行。双方应根据变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对本合同内容做相应变更或签署补充协议,任何一方不能以此为理由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本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地下车库(包含人防车库)、地下车位(包括架空层车库,占有公共道路、公共绿地的车库除外)、商业用房(如有)、医疗卫生用房(如有)、居委会与公安机关办公用房(如有)、金融网点用房、教育用房及附属场地(如有)、架空层(作为公共通行空间的除外)等特定空间,均由甲方投资建设,所有权属于甲方,不随商品房的转让而同时转让。甲方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方式进行支配。
按政府、市政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要求,应向其(或可向其)移交配套设施设备及附属房屋、场地的,甲方将从其规定进行移交。
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屋面和外墙面所有权归该楼栋的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同意将楼栋的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进行管理和使用。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实际需要,免费使用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和外墙面。包括但不限于在不对建筑物质量安全构成影响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在本项目商品房的外檐墙体、楼顶屋面搭建构筑物、悬挂灯箱、悬挂招牌等显示本项目及所属集团标识、名称等,甲方亦无须向全体产权人支付任何费用。
若本项目存在商业物业,商业物业建筑体之外墙面所设广告位的收益权和底商广告位的收益权归甲方享有,由甲方统一管理、运营。商业物业建筑体内部公共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厅堂、电梯轿厢等)的收益权由甲方享有。
若本项目规划有幼儿园,由甲方投资建成,其所有权属于甲方。
第二十八条 乙方为二人(含)以上的,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均对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任何一人履行本合同中属乙方的义务,甲方向任何一人发出通知即视为通知了乙方全体,甲方向任何一人履行相关义务即视为向乙方全体履行了义务。
乙方为二人(含)以上的,其中一人办理以下事宜即视为其他乙方授权该名人士办理相关事宜:办理与本合同有关的财务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领取票据、更换票据、交纳房款、交纳税费、退款、退税、转款等相关手续;领取与本合同有关的各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和补充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国土使用权证》;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通知
1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必须保证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名称、代理人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内容真实有效。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所留地址不详造成通知无法送达的,相关责任均由过错方承担。联系方式若有变更,应在变更后5日内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任何一方若有两人或多人,任何通知向其中一人发出即视为向该方全体发出。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讯在下列情况下均被视为已送达:
(1)如以邮递形式(应以挂号或快递形式)寄送的,于投寄该文件3日后;
(2)如以当面递交形式送达,于收件人签收时。
如任何一方拒绝签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未按时通知另一方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对方原因而无法签收的,则视为送达。
2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或与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有关的所有通知、文件、要求或其他联络均应以书面形式,按照合同约定的乙方联系地址以邮政快件的方式发出。如合同约定的乙方联系地址有变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合同约定的乙方联系地址指定送达,即视为已通知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3、本补充协议对《交房通知书》有其他约定的从该约定。
第三十条 乙方已理解知悉本项目系由甲方分期竣工、交付的,并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本项目配套设施将分期完善、竣工、交付使用;
2、在本项目最后一期竣工交付之前,甲方有权在本项目内发布广告以及进行广告宣传活动,但以不影响已入住业主的正常生活为限。
第三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的补充约定
合同及补充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一条 乙方确认,在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前乙方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并明确表示接受和理解,承认不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等情形。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与本补充协议内容有冲突的部分,以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三十三二条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补充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27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注册地址: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邮政编码: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职务: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
注册地址: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邮政编码: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联系电话: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甲方以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编号为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_____。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地块规划用途为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____,属_____结构,建筑层数为_____层。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_____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共_____(套)(间)。(该商品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屋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__(幢)(座)_____层_____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_____。
第四条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暂定价)为(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为(__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2、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不包括±_____%)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第六条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第七条付款优惠。
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_____%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_____%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八条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_____银行(帐户名称:_____,帐号:_____):
1、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
2、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
第九条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换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之日起_____天内付清。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个月内按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案批准后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天内提出退房要求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第十四条交接通知与乙方责任。
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商品房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项。若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清,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交接与甲方责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_____天内,双方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若因甲方责任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之日起_____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七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乙方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用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1、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条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保修责任。
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乙方购买的房屋仅作_____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之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消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甲方与_____签订的_____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商品房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_____公证(指外销商品房)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_____%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_天,由甲方向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理人:______代表人/代理人:______
(签章)(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__年___月___日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28
甲方(开发商):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购房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鉴于:
1、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四屏镇黄果路66号 幢 (公安编号 幢 )的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
2、乙方确认签订本协议前已认真阅读协议各条款及附件,现场查看了项目现场装修样板间,且甲方已给予乙方充分提示、解释及说明,乙方均予以理解并接受。
甲、乙双方经自愿、友好协商,就乙方所购买商品房的装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对其所购的商品房进行装修,装修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装修内容及标准》。附件一《装修内容及标准》为本协议项下商品房装修部分验收标准,甲方项目样板房装修[1] [12] 仅供乙方参考,实际的装修内容及标准以本合同附件一约定为准。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中止本装修协议的履行,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装修或擅自中止对商品房进行装修的,甲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装修内容及标准对乙方给予同等金额赔偿。
二、乙方不得以拒绝甲方全部或部分装修为条件,要求甲方对该商品房的售价予以优惠、打折、减少价款、冲抵其他费用等。如乙方拒绝甲方全部或部分装修的,乙方仍应按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甲方全额支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
三、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为不影响装修工程的施工进度,使该商品房尽快交付乙方使用,甲方可在该商品房毛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直接进场装修,无需另行通知乙方。甲方按照《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完成该商品房的装修工程。除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如甲方未按约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则按照《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九条的相关约定承担责任。
四、甲方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本协议约定的装修内容和标准完成该商品房全部装修工程,乙方在 20__ 年 12 月 31 日该商品房[3] [14] 精装交付之日对工程进行验收,如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该商品房存在装修质量瑕疵或者未达到约定标准的,由甲方按附件一的《装修内容及标准》中的约定进行整改;但整改事项不能作为乙方拒绝接收商品房并要求甲方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该情形下甲方不构成逾期交房,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接到甲方的验收通知后逾期不验收的或到现场后拒绝配合签署验收和交房手续的,视为本协议装修工程验收合格,甲方完成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
五、甲方在装修施工期间,乙方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干扰施工,且不得对装修标准、图纸、材料、工艺等进行任何修改或变更,也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装修该商品房,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乙方通知甲方放弃装修的,甲方可不再履行本协议义务,同时视为甲方完全按照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了如期交房等义务,乙方仍应按照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甲方全额支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
七、乙方除承担因购买该商品房所产生的合同价款及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费用外,乙方无需就本装修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八、乙方承诺:甲方依据本协议记载的乙方联系方式通知乙方后,即视为送达。乙方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登记备案。若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导致甲方的通知无法到达或无法及时到达乙方,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负。
九、本协议生效后,如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定或约定条件解除时,本协议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解除。若买卖合同约定与本协议冲突或矛盾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十、协议的效力及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具备以下全部条件时生效:
1、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生效;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
3、本协议附件一、附件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
(二)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该商品房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各方特此声明:双方已经仔细阅读上述全部合同内容,充分知悉和认可合同条款,不存任何异议。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29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 嘉和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售商品房。现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现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车位【项目名称:, 房屋代码: ,所在层:-1层到-1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车位 ,属框架剪力墙结构,层高为 米,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1 层。该商品房有封闭式阳台个,非封闭式阳台个。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及分层分户尺寸图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面积测算单位: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资质等级: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第四条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
1、出卖人告知买受人,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
(1)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年月日 。
(2)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并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人为,抵押权登记日期为。
2、出卖人在办理该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前已取得抵押权人同意,并承诺对该商品房存在的上述权利瑕疵按以下第(5)种方式处理:
(1)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注销该商品房的抵押权登记。
(2)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3)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4)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5)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之前注销抵押权登记。
3、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上述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迟延办理,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方式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如出卖人逾期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出卖人按已付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该商品房价款按下列方式计算:
1、该商品房属现售房,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购买费用已计入上述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内,不再另行计价。
2、该车位属精装修房,买受人应另支付精装修价款。精装修价款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精装修标准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佰×拾 ×万×仟×佰×拾×元)整。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约定以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有差异的,以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为准。
商品房竣工交付后,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
1 、方式一
(1)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0.6%)的,双方互不补差价;
(2)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以上至1%以下(含1%)的,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
(3)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1%以上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绝对值在0.6%至1%之间(含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1%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差异比=(实测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100%
(4)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不得另行结算。
2 、方式二
双方自行约定如下:
(1)合同约定面积为暂测面积,最终以房产局核定的面积为准并办理产权证。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按个(不按面积)为单位进行销售,本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已就商品房实地察看,并就其位置、大小(面积)、四至及附属设施的情况完全了解,并确认无异议。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套内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仍按本合同第五条第1条款确定的房价总金额计价,不进行调整;对于面积差异部分,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
(2)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出现差异的,不另行结算。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总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已付的定金抵作价款)。
2、分期付款:(1)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总房款的 %(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已付的定金抵作价款);(2)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总房款的 %(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3)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总房款的 %(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3、其他方式:(详见附件五:合同补充协议)。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价款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 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2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已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
2、该商品房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五方验收合格的。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不可抗力事由之日起6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1)出卖人将竣工资料报告提交政府部门并被接受后(以政府部门接到资料的日期为准)等待验收或丈量的;
(2)非出卖人原因,遇到配合政府、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命令、活动以及其他直接影响项目进展之政策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东盟博览会),或社会异常事件的(如暴动骚乱等);
(3)非出卖人原因,一周内停水停电超过八小时(每八个小时计算一天,超过四小时但不足八小时按八小时计算)或气象部门记录连续两天或两天以上日降雨量(指日均小时平均降雨量)达到中雨及以上的;及其他影响工程进度,但是出卖人无法事先预见和控制的客观原因(如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出卖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7级以上大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交通管制、强制拆迁、施工时间限制、恶性传染病等)导致工期受影响的;
(4)政府通知停工、禁止车辆进出商品房施工场地而影响工期的;
(5)在施工过程中,政府规划部门批准或决定规划变更,设计变更等导致工期延长的;
(6)因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等市政工程施工未能到位及完工的;
(7)买受人未向出卖人全额支付房款的(包括买受人因违约应向出卖人支付的违约金未全额支付的,以及以担保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的,在贷款银行尚未将买受人的贷款发放给出卖人时),出卖人有权延期交房。
因上述(1)—(6)项原因造成推迟交付的,出卖人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5日(以出卖人寄出时间为准)将调整后的交付日期及合理推迟原因以书面形式告知买受人。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原因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且办完退房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30%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所在栋与相邻栋正面间距减少的;
(2)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的;
(3)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的;
(4)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变化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非因规划变更或设计变更导致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处理);
(5)该商品房朝向发生变化的;
(6)买受人已就商品房实地察看,并就其位置、大小(面积)及附属设施的情况完全了解,并确认无异议。买受人同意不得以上述理由要求退房或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且办完退房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按变更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买受人相应补偿。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就补偿问题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对延期交房的责任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约定如下:
1、如出现以下情况,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1)因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清总价款造成延期交房的;
(2)因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而造成延期交房的;
(3)因买受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清该房屋的相关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专项维修基金等)。
2、如出现以下情况,视为房屋已交接给买受人,与房屋有关的风险及相关权利义务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转移到买受人,买受人必须支付延期收房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因延期收房引起的一切费用,并由其自行承担延期收房的全部责任。
(1)因买受人所留通讯地址错误、不详或地址变更未通知出卖人,导致交房通知无法送达买受人的;
(2)买受人未按照入伙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前来办理交接手续的;
(3)在房屋经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五方单体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买受人拒不验收房屋或拒绝签署《房屋交接书》的;
(4)因买受人未付清房款及相关费用等原因导致甲方延期交房的情况;
(5)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届满之日前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情况;
(6)其他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不按期办理交房手续的情况。
在上述情况出现时,视为商品房已经交接,与商品房有关的风险、责任及相关权利义务自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起转移到买受人,该房屋的保修期从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附件三)。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2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买受人必须在交房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经确认属实后出卖人按实际装饰、设备价格与约定装饰、设备的同期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赔偿买受人的经济损失。同时,买受人不能以此作为拒绝收房的理由。
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建筑节能内容的承诺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建筑节能指标应符合双方约定的内容。与约定内容不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2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必须在交房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出卖人经确认属实后,出卖人应当进行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得该建筑节能指标达到合同约定。
2、无建筑节能指标。
第十六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规定的要求:
1、供水排水供电设施为×年×月;
2、教育文体设施为×年×月;
3、医疗卫生设施为×年×月;
4、物业管理用房为×年×月;
5、社区管理用房为×年×月;
6、环卫设施及环保设施为×年×月;
7、人防设施为×年×月;
8、邮政设施为×年×月;
9、园林绿化及景观为×年×月;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买受人已就商品房实地察看,对所购房屋的小区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的情况完全了解,并确认按照签约时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现状执行,买受人对此无异议。买受人同意不得以上述理由要求退房或要求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约定。
1、属于商品房现售的,双方约定不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及预告登记。
2、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
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且交齐办理不动产权证所需资料后90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为买受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2)买受人自行办理
买受人自行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并将房屋登记机构要求的需出卖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提交买受人。
3、因出卖人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及按×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总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办理退房的有关手续。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每迟延一日×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出卖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每迟延一日,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算的利息,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本条约定的上述手续迟延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1、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2、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保修期内,买受人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出卖人或其受托人;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接到买受人的报修通知后应在72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买受人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买受人应在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出卖人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按下列第(2)方式承担责任:
(1)按每迟延一日×元计算,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视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按下列第(2)方式赔偿买受人:
(1)买受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2)视具体情况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3、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房屋损坏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九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车位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
1、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南宁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资质证号为(建)114050 ,资质等级:一级。
2、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收费50元/个/月,由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3、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详见附件四。买受人已详细阅读附件四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临时管理规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并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
买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买受人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
买受人按下列 1 方式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1、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
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应当自受托之日起,90日内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向买受人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纳凭证。
2、买受人自行交纳。
买受人自行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将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五)。
第二十四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壹份,南宁市不动产产登记局 壹 份,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商品房买卖协议(现售) 篇30
填写说明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座落:_______区、县_______路、道、街______________。设计用途_______,建筑结构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层。建筑面积
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_______。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_______元,价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元,计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变更合同。
2.解除合同。
3.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第五条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_______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
2.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_______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__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商品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商品房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差异不超过±3%的,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商品房价款按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商品房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下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供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燃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暖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_______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商品房权属登记
双方约定,在下列第_______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
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_______日。
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订立合同时,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登记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前期物业管理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已经备案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乙方对该合同及公约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承诺遵守。
第十四条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处理:
1.向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
附件一至附件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_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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