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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投诉申请书范文 第一篇
(一)书写人要求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提出申诉的主体是不同的。刑事案件申诉人是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范围较大;民事案件申诉人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行政案件申诉人则仅限于当事人。
(二)内容要求.
1.首部
(1)标题。即为“刑事申诉书”“民事申诉书”“行政申诉书'’
(2)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K被告人提出申诉。先写申诉人(原审被告人),接着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和职务、住址。
L被告人亲属或其他公民提出申诉。先写申诉人(注明与被告人的关系),接着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如果是刑事公诉案件申诉书,木用填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申诉的缘由。这一部分包括案件案由,原处理机关名称,处理时间,处理文书名称、字号,以及作不服处理的表示。如:申诉人因xx-案,不服xx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所作的字第X号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决定),提出申诉。
(2)请求事项。一般写明请求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解决什么问题,说明原审有什么不当之处,要求作怎么样的改变处理,如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决等等。
(3)事实与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判决错误之处,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存在的问题,分别加以阐述,并要提出有关证据、材料,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论证。
3.尾部
应写明接受申诉的机关名称,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复印件及有关证据材料,申诉人签名盖章,写明申诉时间。
申诉书
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申诉人因XX-案,不服XX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月X日所作的()字第X号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决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此致
XX人民法院
附:原审裁定书抄件一份
申诉人:XXX(签名或盖章)
XXXX年X月X日
举报投诉申请书范文 第二篇
尊敬的xx市物价局:
您们好!
我们是来自xx省xx市一所职业技术校园07级的几十名学生。
我们在校园里待了3年至4年不等,但我们发觉我们的母校一向变换名字,08年前,我们校园使用的名字为:“xx市国防校园”,自称为xx省国防军事校园的分校。08年之后,政府不允许国防办校,校园被更名为“长征职业校园”。09年之后,校园又打出“华海职业技术校园”的名字。我们的毕业证书上的校园落章为““xx市国防校园”和“xx职业校园”。
《中等职业校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学费由校园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第十二条中等职业校园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中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七条民办校园对理解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校园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它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校园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至今,我们从没看到过我们校园的收费许可证,也没有把收费细则公布给我们学生看,我们怀疑我们校园存在违法收费的行为,故向贵局举报投诉,期望贵局:
1、依法调查““xx市国防校园”和“xx职业校园”是否在贵局进行依法申请收费许可申请?是否存在违法收费的情形。
2、现时校园仍然在运作,期望贵局同时查证现时收费状况是否合法。
3、由于同学众多,为方便传达,烦请贵局以书面回复我们此事的处理结果。
20XX年XX月XX日
校园学生代表
举报投诉申请书范文 第三篇
事实:自从申诉人于2010年10月12日入职公司后至今,被申诉人没有为申诉人购买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仲裁证据:发放的工资邮件。
申诉理由:
根据《xxx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根据《xxx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xxx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被诉人一次性支付申诉人2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XXX元。并补交社会保险金。
举报投诉申请书范文 第四篇
上海悦途旅行社:
我们是贵社组织的20xx年9月18日至20xx年9月21日,“上海世博,苏州+乌镇,杭州双动四日游”旅行团的成员。由于贵社梁岩峰导游不负责的行为,给我们的此次旅游留下了无限的遗憾,因此,我们决定投诉,维护我们的权益。我们投诉的内容及理由如下:
1、合同上标明世博游满8个小时,但是20xx年9月19日早上我们11点下车的,16点30分集合出园,整个过程(包括排队等候安检)才5个半小时,导致我们没有充分的时间游览许多场馆。
2、合同上没有标明夜游七里山塘,但是导游却极力怂恿我们于20xx年9月19日晚去游玩,去的人,每人交门票费100元;“不去的人呆车上等着,门关着,空调不开,车就停路边”(如此威胁我们)。炎炎夏日,紧闭车门,不开空调,谁受得了,于是很多人没办法只好交钱进行所谓的“夜游七里山塘”。
3、对所游览的景点进行讲解是导游的基本责任,但是贵社的梁导几乎没有对景点进行讲解。特别是游乌镇的时候,他没有请副导,自己带队,也不带麦克风。所有的景点都没有讲解。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到达百床馆时,他就说了一句:“这是百床馆,要进去的人进去看,不进去的就接着走。”很多人都进去了,他自己就呆在外头等我们。其他所有的景点都跟这差不多,都是我们自己进去瞎看,他在外头等。为了对乌镇的文化有点了解,我们团中很多人都跟着其他有讲解的旅游团走了,这导致了整个团三十几个人七零八落,到处散落,你等我,我等你,没有一点组织性。最后,我们只走了东栅就回去了,西栅一点也没游。乌镇是一个文化气息很浓的地方,只走马观花般的看了一半,而且没有讲解,除了几张照片,给我们留下的只是无限的遗憾。
4、20xx年9月21日的西湖一游,我们从11点40分下车到达西湖,12点50分出西湖,整个行程才1个小时10分钟,除去坐船30多分钟,只有不到40分钟的时间在岸上,如此短暂的时间,西湖我们能游多少?!事实上,我们从上岸后只到了花港观鱼下面一点点就回去了。
综上所述,贵社导游不负责任的行为使我们这趟旅游留下了无限的遗憾,在此,我们要求全额退款。旅游本来是一件很享受的事情,可是贵社梁岩峰导游的恶劣行径使我们憋了一肚子的气,更别说享受旅途的乐趣了。因此,我们决定在向工商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等部门投诉之前先向贵社反映情况。希望贵社能够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敬礼!
投诉人:
举报投诉申请书范文 第五篇
总经理先生:
你好。
XX电器因它的质量好而倍受广大无线电爱好者的厚爱。我是95年开始认识XX的。从当初的R909A到此刻的R9700,我对XX电器充满了信任。
然而,最近发生的一件事却使我对XX电器在一些方面业务状况感到遗憾。具体是这样的:我于今年10月2日在重庆购得R9700XX收音机一台;买了之后,我几乎每一天都要听1-2个小时;一次,三节电池在机子里放了两天(请相信它的准确性),电池漏液了,过了不几天,音量调节扭好象失灵似的,只能听到开关机时的电流冲击声和使用变压器时的交流噪声,而且音量大小始终不变。
10月31我将它拿到XX在重庆的特约维修点。由于没有料到XX收音机会出现什么故障,我没有保存好当时的发票。虽经再三解释,该处员工坚持收取10元费用。我答应了。
一周后我取回了机子,本以为没什么事了,但是刚拿回不到一天,一个更为严重的状况使我个性恼火:波段转换开关完全失去作用,电源按钮也失去作用。这在维修前根本不存在。我不禁要问,怎样会越修越差。要说前一次故障怪我使得电池漏液,但这次应怪谁呢
我所以发这封Email给贵公司,是期望能将这件事情得到圆满解决,并期望贵公司在各个方面都力求做到尽善尽美,给广大无线电爱好者带给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我相信贵公司必须能取得更辉煌的业绩。不管怎样我还将一如既往的支持XX,继续向我的朋友们推荐它。如果还需要我做些什么事情,能够发函给我,我的信箱地址是XXX
顺祝你工作顺利。
XXX
20xx年XX月XX日
举报投诉申请书范文 第六篇
关于常用申诉书例文
申诉人(一审,二审原告):罗东,男,197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三角镇居委,原平远县中医院职工。
一审,二审被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欧真志, 该厅厅长。
申诉人因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越法行初字第99号行政裁定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行终字第412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申诉人罗东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法作出复函一案。从1993年8月至今,申诉人一直写信向原省劳动局局长孔令渊局长,甘兆炯局长;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方潮贵厅长,刘友君厅长申诉,并且多次上访,均无结果,不得已于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依据《xxx行政诉讼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秀区人民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已收取了案件受理费,至今尚未退还)的情况下,又以此案不属于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xxx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六款”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致使申诉人有冤无处伸,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申诉人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省劳动局的涉案复函,属于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种说法不能成立。《xxx行政诉讼法》开宗明义, 在第1条中就指出了颁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 该条该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这样做,也才能体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具体理由如下:
一、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的公文处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xxx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91】19号第一条 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中行驶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 、复函针对的是特定的公民。
从复函标题来看,《关于罗东同志被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指名道姓,有特定的具体对象。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第12款“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很明显,这份发函是属于行政乱作为。
2 、复函有特定的具体事项。
从复函正文来看,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就申诉人的用工身份下了结论:“县中医院1986年12月18日招收罗东为合同制工人是正确的”,“县中医院决定解除罗东同志的劳动合同,也是符合规定的”,当时复函经办人欧阳光华也在文件中签名:“根据平远县劳动局提供的材料,罗东属于合同制工人”。
根据xxx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条:“.关于“函”的效力 。“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可见,该复函对申诉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的法律事实作了肯定与认可,并进行了宣告的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政确认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3 、复函是单方面行为。
从复函结尾来看,在抄送梅州市劳动局、平远县劳动局的同时,也抄送给罗东同志。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可见,当时经办人欧阳光华没有依法行政。
以上几个方面足以证明,这份复函是针对申诉人而发出的单方面行为,已经完全形成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一审二审法院《行政裁定书》中的“经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一审,二审法院片面地听取被告没有任何根据和证明的说法来作为裁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证据不清楚,就应予调查核实,决不能轻信被告一方的自述。
二、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对申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严重的危害。
1990 年劳动纠纷发生后,申诉人多次向平远县劳动局局长反映,无果;多次向梅州市劳动局局长反映,亦无果;最后被迫向当时广东省劳动局孔令渊局长反映,还是无果。
劳动部门那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机关衙门作风,政府工作人员那种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官僚主义心态,把一件本不复杂的,本应该在基层解决的劳动纠纷,人为扩大化,至今仍然没有解决。
被告一审答辩时辩称“由于原告已于1991年7月向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案已经进入仲裁程序,平远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享有该案仲裁权的主体,应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既然如此,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平远县劳动局当年为什么自己一直不仲裁,却在1993年越级向上写请示报告?此时广东省劳动局经办人欧阳光华也不分青红皂白,跨级向下作出答复?答案令人匪夷所思,其中的猫腻不得而知。
总之,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无论从内容、形式来看,都是明显违反《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
“ 笔下是人命关天,纸上是财产万千”, 书写正确的公文,严格遵守法律程序行文,这是作为机关工作人员最基本的素质和修养。
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结尾,冕冠堂皇“请当地劳动、xxx门关心他,协助其早日就业”,看似很有人情味,实质在事实上却恰恰相反,多年来,对原告产生极其严重的影响,使原告到处受到冷落白眼,每次到当地劳动、xxx门寻求解决问题,都会受到责问:你的问题省上仲裁了!一句话甩过来:你的问题省里仲裁了!自己出广州找省劳动厅去!三任平远县中医院长;四任平远县卫生局长都冷嘲热讽,置之不理。
平远县有关部门领导声称:你一个残疾人,还想与政府叫劲?你用自己的钱,我用公家的钱,看你还能坚持多久?我一句话,你罗东就得跑上一年半载。
三,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而是一种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二审法院法官口头多次表述该复函是“行政内部系统运作问题,是内部行政行为,法院无权审查”,众所周知,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系统内部的行政机构和公务员所实施的行政行为。
很明显,我不是劳动系统内部的人员。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是原广东省劳动局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事务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活动,是一种行政裁决,具有强制力,它应该属于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
四,粤劳仲字(93)03号复函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没有合理的动机,行政行为没有考虑特定对象的感受。
如果,广东省劳动厅坚持认为“原省劳动局的`涉案复函,属于上级机关针对下级机关作出的工作指导意见,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请自己举证证明复函的合法性。试问:你们发这份复函的目的,意义何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xxx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行)发【1991】19号第四条第30款“被告在第一审庭审结束前,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和第54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既然被告把自己的复函说得一无是处,那么请自行撤销吧。
五、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存在不可抗力的客观因素。涉及民众的权利,法院不应偷懒。
自从被告1993年8月作出复函后,在这的时间里,原告一直用写信、电话电报信访、个人上访等正常渠道,通过合法途径向被告申诉,经历了四任厅长,被告一直没做任何表示,置之不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公民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因此,原告愤而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人民法院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依据的。
六、一审,二审法院迫于行政压力,办案程序不规范,漠视群众的利益,《行政裁定书》经审理查明的那段话,通篇照抄、甚至照搬被告的粤劳仲[1993]03号复函内容。
一审,二审法院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甚至连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明(如书证,举证申请书)也未详细去看,也未详细调查核实 ,就以粤劳仲字[1993]03号复函为依据进行裁定,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
一审法院201月23日受理后,至4月22日发出《行政裁定书》,对举证申请书看都不看,置之不理,没有设身处地的为弱势群体说话,而是迫于行政机关的严重干扰,草率了解,是不公正的。
被告一直在狡辩“粤劳仲[1993]03号复函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对原告没有产生严重的影响”,这些情况,为什么原审法院不去核实呢?《裁定书》中不但不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且直接的接受被告的狡辩,这是一个非常荒唐的《行政裁定书》。
原告认为,一审,二审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轻信被告的口述草率地作出裁决,是违反法律、法规的。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依法追究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粤高法发[]22号)之规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贵院能依法撤销原裁定,直接受理本案,以保障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不断申诉生死冤屈的劳动者:罗东
X月XX日
举报投诉申请书范文 第七篇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附:原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份
举报投诉申请书范文 第八篇
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诉人名称:xx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xx省抚州市迎宾大道218号
联系人:何xx
被投诉人名称:xx制药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名称:xx生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xx市高新技术开发区1477号
投诉人因被投诉人侵权事由,特向贵局投诉。
投诉请求:
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珍视明”调理液,当场销毁所有侵权产品。
2、对该企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处罚。
3、赔偿我司经济损失。
投诉事实和理由:
近日我公司在市场上发现有一种名为“珍视明”益视调理液的产品。此产品由香港百年医圣药业有限公司监制,xx生命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品,xx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准文号为(xx)青卫监保健字第620号。
该产品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
我司“珍视明”牌滴眼液在全国眼科用药中药类综合排名第一,已成为国内防近护眼产品第一品牌。珍视明商标于2001年2月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5类上获得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1520501。同时还申请了注册号为3721519的第5类商标,该商标作为我司核心商标被广泛使用,并被授予“xx省著名商标”。目前正在积极申请驰名商标。对方对公司“珍视明”产品及商标的知名度不可能不知晓,却刻意套用我司“珍视明”商标,误导消费者,严重损害我司企业形象和声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依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确属侵犯我公司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该两家厂商生产出售“珍视明”调理液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2、53、55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51、52条等相关法律,特请求贵局尽快查处。
附:相关证据材料。
xx药业有限公司
xx年七月二十五日
举报投诉申请书范文 第九篇
一、导游素质低下、态度恶劣。
1、无导游证。
途中发生不愉快后,旅行团团员要求王x导游出示导游证,从始至终其未出示导游证,只是左顾而言他。
2、讲解稀少,不主动。
一路上王x导游的讲解极其稀少,应旅游团员的请求,王x导游才开口说:下一站是xx地,某地如何,请大家耐心等待。并在向大家介绍海口市区状况时,街道名报错。一些只能在车上观赏的景点,在即将到达时应事先提醒游客,王x导游却未予提醒,
3、带“亲属”同行。
同行之人中有王x导游的“妻子”。大大不能确定其身份,因刚上车时那女子说她与王x导游是刚认识的;在同行一段时间后因需调解王x导游与团友之间的冲突,该女子出面声称其是王的朋友;而在第三天,王x导游曾向大家说该女子是其“老婆”,让人难辨真假。途中王x导游讲解甚少其声称是嗓子问题(似乎有些沙哑,但与团员争吵时,却也中气十足),而一路均与此女子说说笑笑。另我们团成员27人,不含此女子。该女子吃饭住宿均与导游王x一齐。
4、无端增加收费。
10月31日晚入住兴隆“金新山庄”时,导游王x要求旅游团员每人交纳120元的旅游基金,不交钱的人不给安排住宿。晚上19:00已到达金新山庄,20:30之后有团员忍受不了旅途的劳累,交了钱才开始入住。大大小小2人还有浙江温州来的6位老人在一再提出抗议后,王x导游同意降价,于是21:40,大大小小交了120元,6位老人交了240元之后才安排住宿。(每人每一天20元,大大小小参的是3天两晚的团,交20x3x2=120元;6位老人参的是2天一晚的团,交20x2x6=240元。不知这20元的标准源自何处)
5、抛开游客,提前下车。
王x导游与其夫人在尚距海口约半个多小时路程的路途中下车,并没有尽其义务陪游客走完全程。
除以上主要问题外,另一些小问题一并提出。
1、转团未通知游客。途中与团友交谈时才得知有报名参加“中国青年旅行社”,有参加“中国旅行社”,还有其他一些旅行社。而承接此次行程的旅行社我到最后未得到答案;
2、时间安排不到位。安x通知我们10月30日早7:30在酒店门口等车即可。而事实是7:30我们在酒店门口等车不至,由安x带我们走到新港码头上车,并等到9:30左右才开始此次游程;11月1日在大东海约定集合时间12:00,车不至,等至12:30分;
3、降低住宿酒店的星级。签定协议时,业务安x注明了是三星级宾馆。而11月1日在三亚入住的宾馆“南方海韵酒店”根本没有所谓的星。
附件:
1、旅游参团协议书;
2、宣传单张正面;
3、宣传单张反面;
举报投诉申请书范文 第十篇
申诉人:XX市蔬菜种植场(被告),场址:XX市X区X乡。办公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XX,男,xxx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男,xxx年出生,系该场化肥采购员。、被申诉人:XX市某化肥厂(原告),厂址:XX市X区Xt
法定代表人:刘XX,男,系该厂厂长。办公电话:XXXXXXXX。
因XX市某化肥厂诉XX市蔬菜种植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XX市X区人民法院xxx年4月14日民字第5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求如下:
1.被申诉人所述事实不清,故意回避关键细节;
2.被申诉人诉我方违约条件不实。
综上所述,申诉人重申,在与XX市某化肥厂的合同纠纷中,我方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对其提出的赔偿要求,请求予以撤销。
XX人民法院
申诉人:XX市蔬莱种植场(公章)
法人代表:孟XX
xxx年4月24日
举报投诉申请书范文 第十一篇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申诉人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于 20xx年6月22日作出的(20xx)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8日作出的(20xx)泸民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事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两级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提出抗诉。
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首先,一、二审判决以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和未对同杆架设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1、就法律适用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是否构成违章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田坝村是1983年自建的低压电力线路的产权人,其于1999年自行将闭路电视线及承载线同杆架设在自己的低压电力线路上,属该电力设施所有者的自主行为,不违反《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关于“未经电力企业或电力设施所有者、管理者同意,不得同杆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或悬挂广告牌”的规定,依法不属违章,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而一、二审判决依据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是违章而形成重大安全隐患并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事实上,一、二审判决对此既没有也无法引用相应的法律依据。显然,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同杆架设形成重大安全隐患需进行限期或及时整改”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2、就事実认定来说-对同杆架设问题,一、二审判决仅凭部分当事人的口说,并无上级有关部门勒令飞通公司限期或及时整改的文件或通知作为判决的依据,就牵强附会地认定同杆枷访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显然其认定的“对同杆架设需要限期或及时整改”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而从二审中飞通公司主动举出的新证据的来源看,该证据是一审庭审期间,合江县安监局应县政府要求,对电力公司请求撤除同杆架设问题的答复。从该证据的内容可知,即使排除了电力设施所有者同意的同杆架设的情形,原有的同杆架设即电力设施所有者等所不同意的同杆架设也系历史遗留问题,需逐步改造,但在未经相关部门联合普查并认定为严重威胁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此类同杆架设也同样不属“限期整改”的对象。何况,本案的同杆架设还不属于此类需要逐步改造的同杆架设。
其次,一、二审判决以闭路电视线和闭路承载线被他人移动后未及时维护管理形成重大安全隐患为由要飞通公司担责,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杆、塔桅(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的规定,本案中,他人在未告知飞通公司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移动广电传输线路即闭路电视线和承载线,依法属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行为,飞通公司本身作为被侵权方,其有权诉诸法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至于飞通公司何时发现被自己被侵权以及该线路被他人擅自非法移动后是否又造成第三人损害,与飞通公司何干?
显然,飞通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而一、二审判决以“你的权利被侵犯了,未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你就有责任”的不合理逻辑,让被侵权的飞通公司担责,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权利被侵犯这一事实决不能反过来成为被侵权者担责的理由。
退一步说,闭路电视线本身并不带电,不属高危作业,除非用户投诉闭路电视信号中断,否则飞通公司就不应负有及时发现进行检查处理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对本案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泸州玉宇电力公司,一、二审判决均回避了其存在的另两项违章行为及其一连串违章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要飞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根据合江县安办签发的《批复》所查明的事故原因:“电力公司要求村、社组织危改,且施工中,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将电杆固定线与闭路承重线(注:实际为铁丝线)重合并接,且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大路中间,又无绝缘设施,致王世清路过时触电身亡。这是电击死亡的第一间接原因。”从上可知,玉宇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章行为至少有三:其一是电杆固定线与铁丝线重合并接,并未错开;其二是将电杆固定线选址于道路中间,而非路侧。由于现场路窄,造成过往行人与该电杆固定线必然进行接触;其三是未设置绝缘设施,即未按照规定加装隔电子。上述三项违章行为共同作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使人性命攸关。也就是说,上述三项违章行为若能避免一项,则本案悲剧即可避免。而一、二审判决仅认定了其第一项违章行为,回避了第二项和第三项违章行为,更回避了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反而认定“飞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较之玉宇电力公司的责任更大些”,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鉴于本案被害人王世清是被电击致死的,又鉴于玉宇电力公司存在多项违章行为(侵害行为)以及上述违章行为在致死王世清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二审判决却仅仅判令玉宇电力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而一、二审判决认定飞通公司有两项“不作为”(注:尚不成立),就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二者对比,一、二审判决显失公正。显然,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明显有袒护玉宇电力公司之嫌。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飞通公司作出了错误的裁决。为此,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和第185条之规定提起申诉,请求贵院依法提出抗诉,实施法律监督。
xx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投诉申请书范文 第十二篇
尊敬的公司总经理:
您好!
我是你们公司产品的新用户,但我认识德生已有很长一段时间,能够说是自从你们的广告第一次登在杂志上之日起就开始注意你们了。
我从小就很爱收听广播,如今已有二十年的光景。前前后后也买过不少品牌和型号的收音机。但自认识德生后,我就有一种感觉,你们的产品必须很棒!我必须要买!(或许你们的广告很成功吧!)
所以,今年早些时候,我就向我的母亲推荐你们的产品,她也赞同,于是就于八月先后邮购了一台R9700型收音机、一对SP18音箱和一个外接电源DC05A。
但是,产品邮寄来后,用了不到一个月吧,使我和母亲对你们的产品质量产生了想法。首先,收音机的轻触式电子开关失灵,出现了打不开或自动关机的现象;二是一对小音箱中的一只(带电源开关的)莫名其妙地不工作了,而且音源输入、输出线插头接触不良。这些现象是在我们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操作时产生的!
以上状况,是我为你们的产品质量深感遗憾!
我母亲的收音机出现问题后,恰巧逢她去兰州出差,所以就带着收音机去兰州的维修点,那里的人说这种问题他们第一次碰到,随后就换了一台新的,也未做任何说明(指问题的原因)。
由于音箱是买给我用的,而且问题的出现也比收音机较晚,加之我工作繁忙,直到这天才有机会拨了个用户热线电话给你们。接电话的是位女士,她也说此问题是你们头一次听说,并回答说能够换一对音箱给我。
总经理,我觉得你们公司的售后服务做得的确不错,首先是态度好,但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我也是一名企业员工,对此我深有体会:售后服务做得再好,产品质量但是硬,试问,你们换得起退得起赔得起吗
此刻,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个性是洋货对我们民族工业的冲击。试想,一旦我们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我们的国货将面临怎样的挑战尽管国家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但形势不会好到哪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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