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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瞎写日期范文 第一篇
2012年7月1日《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正式实施,此标准是对国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的修订,在《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
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现在各级党政机关制发的公文对成文日期的格式统一为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也可以参照执行。
禁止瞎写日期范文 第二篇
xxx国家标准《GB/T15835-2011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对于“〇”和“零”的用法有详细的说明:
“零”和“〇”
阿拉伯数字“0”有“零”和“〇”两种汉字书写形式。一个数字用作计量时,其中“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零”,用作编号时,“0”的汉字书写形式为“〇”。
示例:“3052(个)”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三千零五十二”(不写为“三千〇五十二”);“”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九十五点零六”(不写为“九十五点〇六”);“公元2012(年)”的汉字数字形式为“二〇一二”(不写为“二零一二”)。
此外,虽然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对日期的表达方式没有提及,但是,在原《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对此是有明确说明的:
成文日期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〇”。
由此可见,国家标准对于日期中“〇”的汉字用法是有明确规定的。
ps,用搜狗拼音的小伙伴打“rq”就能快速打出中文的当天日期,也是显示的“〇”
需要具体某一天日期,可打v+日期,例如“v2019/1/1”
或者“v2019n1y1r”
禁止瞎写日期范文 第三篇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在第五条数字用法中规定:
裁判尾部落款时间使用汉字数字,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还有一种情形,有些律师虽然知道应该用“〇”,却不知道如何用输入法把“〇”打出来,只得错写为“0”(数字0)或“O”(大写英文字母O),这样“二〇一八年”,就错输成“二0一八年”或“二O一八年”,既不雅观也不规范,虽情有可原,但还是要学习一个。
通过前文的讨论可知,法律文书的日期对汉字还是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没有定论,但即便用中文汉字书写,“2018年”也不应该写成“二零一八年”。仅从对日期的纠错来看,该卖课律师对于法律文书中日期书写也没有正确掌握╮(╯▽╰)╭
其实,不仅我们律师对于汉字日期的书写会产生错误,即使是政府机关,也有可能出错,如大家深恶痛绝的沪牌制度,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制作的《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中就错误地使用了“零”:
还有某银行ATM界面
结语
法律文书具有一定的格式,律师每天都需要和法律文书打交道,在不考虑法律文书内容是否简明地表达观点、清晰地构建法律逻辑的前提之下,光是法律文书的格式也足以增加法律文书的可信度。
禁止瞎写日期范文 第四篇
最高人民法院为确保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于2016年2月22日通过、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其中第五条(数字用法)第二项规定:
裁判尾部落款时间使用汉字数字,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可见司法机关对于裁判文书的标准是用汉字表示,但这仅是针对法院的裁判文书,并未对律师的法律文书做出明确的规定。
我们认为,现行标准对于日期的表达方式没有统一规范,律师的法律文书日期无论是用汉字数字还是阿拉伯数字都是正确的,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对所制作的全部法律文书应保持一致性。
问题二:汉字中的“〇”
我们发现,多数律师喜欢强调用中文汉字表示日期,其实这本无所谓,但其中很多律师却错误地使用了“零”,如2019年,中文写成了“二零一九年”,这种书写方式显然是错误的,应该写成“二〇一九年”,因为:
禁止瞎写日期范文 第五篇
各区(市、县)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中院校,市管企业:
在开展“三创一办”工作期间,我市出台的《“三创一办”工作问责规定》对不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各单位干部职工明确了问责规定。为巩固“创文”、“创卫”成果,全面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构建整洁有序和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和广大市民,要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倡导和要求,在巩固创建成果中走前列、做表率,积极参与环境卫生和文明交通建设,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规,努力营造全社会“讲文明、除陋习、树新风”的.良好风气,为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二、从20xx年6月1日起,市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面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由市文明办、市城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专门对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及乘客乱吐乱扔杂物的不文明行为进行现场查纠,同时对驾驶、乘坐机动车乱吐乱扔杂物进行监控监拍,全面做好取证工作。
1、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具体负责对机动车驾驶员及乘客乱吐乱扔杂物进行现场查纠或监控拍照取证,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第七条: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罚款,并处违法记分1分:(一)向车外抛撒物品的;(二)在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上乘坐车辆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四)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或者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五)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2、市城管局具体负责对行人和机动车驾驶员及乘客乱吐乱扔杂物进行现场查纠或监控拍照取证,并依照有关城市管理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三)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违反此条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市城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分别定期汇总现场查纠和监控监拍的情况,及时报送市文明办审核,市文明办负责对国家公职人员驾驶机动车乱吐乱扔杂物进行登记备案,报送市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组织人事部门和市纪检xxx门,按照相关问责条例及办法,严肃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4、全市各大、中、小学校在读学生,如被查纠出乱吐乱扔杂物情况,通报所在学校,由校方负责教育处理。
三、国家公职人员和公车驾驶人应带头模范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自觉守法,积极参与文明交通和城市卫生建设
为强化贵阳市国家公职人员和公车驾驶人的学习教育,从20xx年6月起(长期持久开展),凡因驾驶机动车乱吐乱扔杂物被查实的国家公职人员和公车驾驶人,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外,一律离岗参加“贵阳市国家公职人员禁止乱吐乱扔杂物学习班”学习,“学习班”由市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主办,市文明办、市城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协办,从20xx年6月份起适时举办禁止。
四、对行路和驾驶、乘坐机动车乱吐乱扔的市民,由市城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登记名单,由市文明办统一汇总后在市级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通报,提请市民注意,如有两次违反记录的市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县)文明办和交警、城管部门联合组织进行学习,如有屡教不改者,市文明办联合市城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单位,采取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向所在工作单位通报、停驾等措施进行整治。
五、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并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参与交通的教育,积极支持和配合违规违法公职人员参加“贵阳市国家公职人员禁止乱吐乱扔杂物学习班”学习。对组织、督促不得力的单位,严格按照《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贵阳市“三创一办”工作问责规定》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纳入单位年终目标考核。
六、对未引起重视也没有采取整改措施的单位,将严格按照《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贵阳市“三创一办”工作问责规定》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市文明办取消该单位文明单位的评选资格,市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上报市委市政府建议取消该单位年终目标考核资格,并作全市通报批评。
xx市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
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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