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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规划投标服务方案范文共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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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规划投标服务方案范文 第一篇

根据市、县两级扶贫开发会议精神,结合我村20xx—20xx年扶贫工作开发规划,紧紧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这一核心,以培植特色产业为重点,大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为切实抓好规划的落实,夯实农民增收脱贫的根基,特制定新华村20xx-20xx年农村产业项目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新华村位于成温邛高速公路旁,距成都35公里,崇州市3公里,双向6车道怀华公路横贯境内,主干交通便利。现新华村共20个村民小组,1024户,总人口3093人,其中妇女1267人,劳动力1876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964人,常年外出打工383人。全村低收入486户,1323人,低保户34户。党员91名,党小组17个。全村人均收入低于全乡平均水平。

二、指导思想

以“产业扶贫、整村推进、巩固提高、全面发展”为指导;以群众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以搞好农村产业扶贫为主线,坚持防止返贫与巩固提高相结合,产业扶贫与社会扶贫相结合;立足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带动、群众参与”的方式,提高农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协作化、规模化程度,努力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力争综合实力增强,加快全村脱贫致富步伐。

三、20xx-20xx年产业项目实施方案

全村20xx年-20xx年计划总投资220万元,其中申请成都市扶贫资金50万元,申请县级扶贫资金70万元,对口帮扶单位40万元,村级公共服务资金60万元。

新华村是典型的农业村,农业发展基础薄弱,近年来在农业产业发展上作了一些尝试,其中,富硒大米种植、蔬菜基地、西瓜种植等有一定基础,在这次扶贫开发中拟作为农业产业发展的重点进行扶持。

(一)富硒大米基地建设

可行性分析:水稻种植是新华村传统,种植技术较为简单农民易于掌握;新华村已与崇州市国家粮食储备库合作多年,由国家粮食储备库提供种子和技术服务,对产品实行保护价收购;去年全村种植1800余亩,每亩比种植一般水稻平均增收300元;经济效益明显,有技术和市场保障。

建设规模:3000亩

建设内容:以改善基地内道路、沟渠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对19组、12组、20组、3组、4组、5组、6组、15组、16组老陈堰到三公堰的沟渠约1800米、深1米、宽80厘米进行整修,涉及300农户,约需资金32万元;机耕路2800米、宽2米,约需资金6万元;农户按20%投工投劳;补助350户种植户种子、农药、化肥,约需资金万元。

运行模式: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为主,散户种植为辅。新华村外出打工农民较多,土地闲置和种“应付田”的现象普遍;合作社经营管理能够实现种植的规模化、机械化和生产技术标准统一;截止目前新华村已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8个,基础条件成熟。合作社涉及到312户、952人、耕地面积xx00亩、转移劳动力243人、村民外出务工增收360余万。

资金需求:基础设施建设38万元,物资补助万元。

(二)蔬菜基地建设

可行性分析:该基地原为当地能人何卫东、林兵、林其凤有情等发起,引进蜀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为龙头,作为技术和市场支撑;在此基础上成立了新隆蔬菜专业合作社,现有规模200余亩,主要种植番茄、辣椒、茄子、黄瓜等蔬菜,主要以订单式生产为主,基地常年务工人员50-60人;经往年测算,每亩平均增收在1500元以上。经济效益明显。

建设规模:500亩

建设内容:以基地内基础设施和农业设施(大棚)为主,修复农田机耕道约3 km,需资金约10万元;修建U形槽沟渠约200m,需资金15万。

运行模式:土地承包经营权合作社和新隆蔬菜合作社为运行机制。土地合作社以土地入股,蔬菜合作社负责基地种植、销售经营管理。

资金需求:25万元

(三)农资服务超市建设

可行性分析:该项目是崇州市农发局扶持项目,具有一定公益性质,主要提供农资服务和农技服务,可降低新华村农业生产成本,保障农资产品质量,具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建设规模:300平方米

建设内容:经营场所(房屋)建设和经营设施建设

运行模式: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经营。主要在农发局的指导下,购买正规厂家的农资产品,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农民,收益部分归村集体统一管理,并作为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服务资金。

资金需求:经营场所和设施建设需10万元,经营流动资金20万元。

(四)泡菜粗加工基地

可行性分析:泡菜加工原料如青菜等种植技术简单易于掌握,生产季节主要为小春;新华村已成立8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具备规模化生产条件;与成都市古味觉食品有限公司合作,由公司提供技术和市场保障(订单式生产),按每亩净收益600元计算,种植户就增收60万元;新华村现有闲置厂房一座,可盘活资产;基地建成后可解决20人常年务工,按每人年收入18000元,解决村民就地增收36万元。

建设规模:生产基地1000亩,加工基地年加工5500吨

建设内容:旧厂房整修、建25个泡菜池和相关设备购置,需资金约60余万元。

运行模式: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采取股份合作形式运行,由合作社负责原料蔬菜的种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泡菜的生产加工销售,收益部分归村集体统一管理,并作为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公共服务资金。

资金需求:改造资金约需20万元,设施设备购买约需20万元,基地流动运转资约需40万元,共需投资约80万元。

双流县的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我村资服务超市建设和流动资金运转项目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农村产业项目的成功发展是关我村村民能否致富增收,也是关系党群、干群关系的大事,是党的温暖在农村的具体体现。按照乡政府负总责,村“两委”具体抓落实的要求,严格落实产业项目发展规划,把责任落实到人,措施到位,确保扶贫项目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服务,强化管理

根据农村产业项目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乡、村两级积极组织协调做好服务工作。并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产业项目的管理。

(三)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用好扶贫资金。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报帐管理。

全村通过发展特色支柱农业产业、建农产品粗加工基地、成立“农资服务超市”等农村扶贫产业项目逐步带动全村经济发展,使全村贫困人口有计划有步骤逐步减少,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步伐。

生态规划投标服务方案范文 第二篇

核心内容: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及对策。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有投标人借资质参与竞标、组织串标围标、恶意低价中标,建设单位仓促招标、拆分项目不招标、招标文件设置的不合理,招标代理机构等等。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一、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1、投标人存在的问题。一是借资质参与竞标。由于借用资质者大多不具备施工管理能力和实际施工经验,往往导致中标后有的工程无法开工或开工后工程进度滞后,工程任务不能顺利完成,工程质量得不到任何保证。二是组织串标围标。通过非法手段扰乱招投标正常秩序,干扰招投标结果,同时通过串标、围标人为抬高中标价格,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三是恶意低价中标。导致中标后想方设法偷工减料,利用各种形式变更工程设计增加工程量及造价,以及出现工程质量下降、安全事故发生、半拉子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管理混乱等问题,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良性发展的态势。

2、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一是仓促招标。由于招标准备不充分,项目踏勘周期短,导致中标后工程变更较多,合同纠纷激增。二是拆分项目不招标。将整个项目拆分为若干标段的小合同,由于小合同通常没有达到当地规定的实行公开招投标的最低金额。因此,可以“名正言顺”地游离于招投标监管之外。三是招标文件设置的不合理。建设单位过于追求最低价中标,很少考虑其合理性,导致投标单位低价中标后千方百计进行工程变更,变更不成的则延迟工期、推诿责任。四是评标的瑕疵。由于评标过程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大多不了解土地整治项目的情况,仓促上阵再加上土地整治项目招标一般涉及的标段众多,评标事件紧促,评标结果难免有失偏颇。而评标过程中甲方代表的过多参与,又会引起投标人的猜疑。

3、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一是部分招标代理单位业务素质较差。由于当前对招标代理机构是一种多头管理,从业的招标代理机构良莠不齐,部分代理单位由于责任心或业务能力的原因,编制的招标方案不严密,易引起争议,往往影响整个项目评标结果的有效性,导致建设单位极其被动。二是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单位组织参与围标。部分招标代理单位不满足于单纯招标代理获取的经济收益,有的恶意组织或默许投标单位围标、串标,并为其提供便利,以换取经济利益。由于当前对招标代理单位组织围标、串标的行为难以取证,所以也难以查处处理。

二、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的对策探讨

结合招投标工作中的做法与经验,可采取以下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一)健全制度,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

一是强化对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的管理。在原有施工单位登记备案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项目经理登记备案制度,建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全程参与制。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项目经理必须亲自到场报名;在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项目经理和“五大员”驻施工现场的时间,并不定期组织专人对工程从业人员进行抽查,对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单位按合同罚则进行处理。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五大员”的资格证存放于建设单位。

二是加强对投标人诚信管理。由于当前投标单位信用意识淡薄,虚假资质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招投标环节,只要一经发现并调查取证,建设单位即取消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并将相应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纳入项目建设的“黑名单”,禁止其参与今后的土地整治项目的招投标。在项目实施环节,要细化施工合同中的保证金条款,要针对施工单位违反诚信,虚假资质的行为制定严格的罚则,迫使施工单位慎重考虑其信用成本,加强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三是建立土地整治项目评标专家库制度。在招投标管理部门原有评委专家库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应尝试建立土地整治项目评标专家库,合理优化、配置专家结构,健全专家抽取模式。并加强对评委专家的动态管理,不断健全对评标库内专家的诚信状况考核机制、专家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二)优化工作流程,规范招投标工作流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是提高投标保证金标准,增加经济责任风险。将投标保证金标准提高到允许的最高标准,通过提高保证金缴纳标准来增加借挂资质、围标串标人的经济责任及风险,加大其资金调度的难度,从而达到合理控制和减少围标、串标行为的目的。同时,通过提高保证金标准也能将部分不具备项目资金实力的投标单位剔除出项目的招投标。

二是随机确定投标标段。对设有多个标段的项目,由自愿选择投标标段改为所有投标人抽签的方式随机确定投标标段,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控制和减少投标人事先串通围攻某一标段、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的发生。同时由于项目各标段建设内容大体相同,地理位置相临,资金规模相近,对投标单位而言各标段没有太大区别,也就不会对投标单位造成太大的影响。

三是推行“清单报价、设置明标、综合评标、合理低价”的模式。通过清单自主报价,规范投标行为,简化工程结算,减少工程争议;通过设置明标,避免了建设单位暗箱操作、内定中标结果的可能;通过综合评标,合理设置评标规则,避免了业主代表或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的人为干预;通过合理低价,理性的对待投标单位的报价,避免了低价中标在项目实施后期对项目建设自身的负面影响。

(三)强化监管,严格监督执法。

一是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在土地整治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要注重发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主导作用,同时要邀请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参与到项目招投标中来,全程跟踪,全程监管,从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督两个层面,各司其职,层层把关,形成自上而下,纵横结合的监管体系。

二是完善有形市场监管,净化招投标市场。一要针对影响招投标公正性和社会关注的关键环节,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结果,变“暗箱操作”为“阳光操作”,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权威。二要实行工程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扩大参加投标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切实消除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而导致的干预工程承发包等不法行为,为参加投标的企业提供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三要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在招标信息发布、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办法制定、评标委员会组成、定标等关键环节上,严格备案管理和跟踪管理。

三是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增强综合监管力度。对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措施,重点破解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取证和认定标准上的难题。同时,加大对已认定围标、串标行为处理力度,一经发现,即将其列入到项目建设的“黑名单”,禁止其参加今后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情节严重的,有要坚决追究其刑事责任。

生态规划投标服务方案范文 第三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现代农业发展的相关精神,切实加大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力度,加快我县经济发展缓慢村发展步伐,现就20xx年产业扶贫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xx大和xx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历史定位和长远目标,以县域内经济发展相对缓慢村为帮扶对象,以产业帮扶为重点,以全面增强造血功能,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扶持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逐步缩短贫富差距,为协调发展农村经济、构建和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总体目标是:通过产业扶贫,突出体现特色优势产业在经济发展缓慢村的支柱地位,把地方优势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着力解决经济发展缓慢村发展的产业支撑问题,促进农民稳定增收,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帮扶范围和工作重点

唐昌镇留驾村、花园镇麻柳村、安德镇红专村等13个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具有一定产业基础、农民致富愿望特别强烈、已建成或在今年内将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村纳入20xx年产业扶贫范围。重点围绕特色蔬菜、花卉苗木等优势产业,做好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因地制宜搞好发展,全力打造一村一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扶持:

(一)结合各村实际,统筹规划产业发展的区域规模、经营形式,扶持一批与产业发展、农民脱贫致富关系紧密的专合组织,带动农户开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产业规模发展。

(二)促进农产品提档升级,支持标准化生产,鼓励生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以适应市场需求。

(三)加大农业科技培训力度,培养思想先进、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加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运用力度,支持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

(四)支持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和专业大户延伸产业链条,开展农产品初、精、深加工;鼓励对特色农产品进行包装,打造地方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

三、进一步落实工作措施

(一)全面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

产业帮扶项目一经确定不得再作调整,产业扶贫资金一律用于经济发展缓慢村发展产业,不得挪作它用。各镇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组,指导产业帮扶项目所在村做好项目实施方案,要严格按照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和项目实施方案管好用好扶贫资金,要指导督促相关村在项目实施的各阶段,及时将有关资料(包括有关文件资料,原始资料、票据、影像、图片资料)整理归档,为项目竣工验收、报帐提供依据。年底,要形成1篇项目运行报告报县扶贫办。县农发局联系项目所在镇的分管领导要整合力量支持和指导镇村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县扶贫办要加大产业帮扶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力度;同时将不定期地会同财政、纪检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扶贫资金发挥最大的使用效益,年底,要形成1篇全县产业扶贫项目的运行分析评估报告。

(二)经费保障

产业扶贫实行报账制。由县扶贫办落实资金并根据项目进度划拨到镇财政所,相关村作为项目实施的主体,在项目实施到一个阶段或完毕后,持相关票据到镇上报账,经镇上审查核实后,镇上可先期垫支。各镇要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适时向县农发局申请扶贫资金,申请资金时要附上相关票据的复印件,同时要合理安排扶贫资金,确保扶贫资金落实到项目、落实到村。

生态规划投标服务方案范文 第四篇

甲方:

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详见附表)组织招标工作,预算金额

元。乙方愿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要求

和国家的有关法规组织招标。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的责任

(1)甲方指定一位负责人作为甲方的'全权代表,代表甲方联系和处理招标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

(2)向乙方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技术、服务、商务等材料和要求;

(3)负责审核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经甲方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售;

(4)监督招标过程;

(5)与乙方共同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6)根据乙方提供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7)对评标内容保密;

(8)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乙方的责任

(1)授权并指定一位项目负责人,全权代表乙方联系和处理招标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接受和签收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商务等材料和要求;

(2)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商务等材料和要求,负责编制、印刷、发售、解释招标文件;

(3)刊登招标通告,发投标邀请函;

(4)落实开标和评标地点等有关的招标事务;

(5)提供专家库,与甲方共同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

(6)审查投标人资格;

(7)与甲方协商确定开标程序。组织开标大会;

(8)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负责安排评标活动的有关事宜;

(9)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向甲方提交评标报告;

(10)根据甲方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11)负责处理投标人有关招投标的问题;

(12)根据甲方的要求,协助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工作原则

甲乙双方本着密切协作、精心组织、保证质量、按期完成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4、有关费用问题

乙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中标人收取招标服务费,同时承担招标所需的全部费用。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XX年月日XX年月日

项目联系人情况:

甲方全权代表乙方全权代表

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

签字: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附表(设备清单)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生态规划投标服务方案范文 第五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工程及设备、物资采购项目的管理程序,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资采购招标范围包括:

(一)单台设备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设备;

(二)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形成一定批量的设备及备品备件。

(三)2万元以上的建设与改造工程;

(四)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第三条公司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供应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主管产的副总经理担任。常设成员企管、供应负责人担任,设立一名临时成员,根据标的确定。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公开招标是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招标是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第六条供应部在接到需要招标的物资计划后应及时申报(填写招标申请书),总经理批准后、按拟定办法组织以下工作(基建工程由办公室组织生产工程由生产组织):

1.拟订标书(或招标书)。填写招标通知书,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原则上提前三天发送招标组成员。

2.发布公告或邀请(公告应在企业内部以多种形式公告)。

3.负责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并拟定审查报告(招标会宣读)。

4.组织招标会议。

第七条起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国家或行业对招标项目的物资在技术、性能、质量等方面有规定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分步实施的,其招标文件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第八条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实施能力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有意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条件的投标人。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代表人证明;

3.投标人委托书;

4.资信证明;

5.主要业绩表;

6.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文件。

7.投标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优质、优价、诚信参与竞争。凡采取违法、违规、违纪及其它不正当手段的,一经发现,招标小组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已经中标的,公司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有权否决。

第九条项目管理有关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予的经济实体或其亲属所办的经济实体没有投标资格。

第三章投标

第十条投标可以采取会议、书函两种形式,也可以分开进行,但是要坚持能集中就集中的原则。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物资的有关性能、技术参数和质量指标要求的表达应当全面真实,不得遗漏或隐瞒。

第十二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销已提交的投标的文件,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书面提交我公司。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领导小组评标专家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也十月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标书的内容、形式可决定是否收取投标押金,如需要收取应在招标公告中注明,需要收取押金的在资质审查检束后收取。解标后未中标者立即退还,中标者作为合同保证金使用。

第十四条对于竞争特别激烈,或投标人超过7户以上的可以采取两步投的办法,先进行初投选定正式投标人。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十五条对于收取押金、标书费的招标项应采取公开解标的办法,其余标书由领导小组决定开标办法。

第十六条开标前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标书秘密,

第十七条要指定专门工作人员对开标、评标、中标过程进行纪录。定标后,应当请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结果等记录上签名,以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对于特大或特别标书,可以确定两家以上中标,由公司组织专人对中标人进行考察后确定。

第十九条一般情况下,两户以下标书为无效标书,应组织重新招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司各组织对于应招标物资、原材料应尽早安排,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有意规避招标,对于有意规避者要采取组织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应招标物料因时间或特殊原因不能招标的必须履行招标申请,总经理批准后可免于招标。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经过招标重复进购物资可免于招标。

生态规划投标服务方案范文 第六篇

一、自查存在的问题1.招标文件的编制不够规范和严谨。2.对招标代理已移交的招标资料,审核不够细致、严格。3.招标重点环节管控工作不到位,招标计划申请、招标文件会签单等审批手续审核不严。二、整改情况1.提高招标文件质量。对招标文件中所有条款内容严格把关,对实际不适用的条款及时进行调整,形成模板。根据项目特点,对需求部门(分厂)提交的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进行严格审核。2.规范招标资料。将招标代理机构2015年上半年移交的招标资料进行整改。同时,根据其中存在的问题,对招标代理机构下半年即将移交的资料进行规范。3.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明确要求。11月份约谈招标代理机构,对目前招标代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及期限,并从规范性及提高质量等角度对后续招标工作提出明确要求。4.继续加强招标资料审核。需求部门提交的招标申请、招标文件及招标代理机构移交的资料,全流程严格审核。5.组织修订公司《招标工作管理办法》,对当前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不明确的工作细节在制度中进行明确。6.强化招标过程管控。编制公司《招标工作管理办法》配套的考核细则。三、整改成效1.通过招标资料整改,招标文件质量有所提高,招标资料更加规范;2.通过约谈招标代理机构,理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的关系,规范招投标管理程序,使今后工作更加顺畅;3.通过修订公司《招标工作管理办法》,编制配套考核实施细则,对招标工作流程各个细节进行了梳理。下一步修订的《招标工作管理办法》印发后,将强化公司招标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考核,提高招标工作质量及效率。

生态规划投标服务方案范文 第七篇

按照贵州省、市、县扶贫办文件要求,为切实抓好我镇20xx年种草养羊扶贫项目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区慨况

根据县扶贫办要求,20xx年项目在瓢井镇平塘村实施。

我镇年均气温11—,年降雨量1130—1300毫米,无霜期221—245天,年日照时数1500—1600小时;最高海拔2325米,最低海拔1400米,各类人工草生长四季赏青,适宜多种植物和牲畜的繁衍生息。

项目村“水、电、路”三通,通讯设施已建成,村级公路基本建成,可保证项目建设物资和项目产品的运输。

二、产业项目建设内容

此次羊种为湖羊或小尾寒羊,在平塘村共扶持农户5户(其中2户为扶贫户)。饲养基础母羊95只,配置种公羊5只,新建圈舍775平方米,建人工草地500亩。总投入资金12万元(其中县级配套资金10万元、筹资配套资金2万元)

三、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一)20xx年3月——4月,开展建圈培训,完成羊圈的修建。

(二)20xx年5月,开展种草现场培训,完成种草任务。

(三)20xx年6月,开展草地田间管理培训,完成建圈任务、配套设备和羊只采购培训工作。

(四)20xx年7月,完成基础母羊、种公羊采购及发放,开展羊只饲养管理和疾病防治培训,制作安装项目区和项目户标志牌。

(五)20xx年9月——10月,完善档案材料,完成县级自查验收。

四、项目效益分析

(一)社会效益。项目扶持农户5户,到20xx年末养殖户实现销售收入万元,按每户人计算,养殖户人均收入10714元,可使5户农民通过实施项目摆脱贫困转化成牧民,1个良种繁育场建成,基本满足下年度项目区种公羊配置和老项目区种公羊交换需求,以提高畜牧业生产总值,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切实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和快速发展。

(二)生态效益

草场500亩建成后,可提高植被覆盖率,减少水土流失,净化空气质量,羊群放牧给草场带来羊粪、羊料等有机肥,人工草场、天然草坡和灌丛草实行划区轮牧,减少人为生态破坏生态。同时,充分利用秸杆和人工牧草,储备冬季草料,经过腹还田,提高土地肥力,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使农、林、牧相互促进。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成立瓢井镇草地生态畜牧业产业化科技扶贫种草养羊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长:张民(镇人民政府镇长)

常务副组长:陈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

副组长:刘此昌(镇人民政府科技副镇长)

易斌(瓢井财政分局局长)

成员:罗莉(党政办主任)

梅福俊(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孙飞成(林业环保站站长)

宋顺康(水利站负责人)

付玉(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人)

胡贵霞(纪委工作人员)

张盛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畜牧兽医)

龙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扶贫工作)

陈永(平塘村党支部书记)

领导下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服务中心,由龙震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项目的审批和资料收集工作;技术服务组设在镇畜牧兽医站,人员由畜牧兽医站和项目村兽医协勤员组成。

六、主要措施

(一)明确职责

镇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项目实施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日常工作。负责项目建设的发动、宣传,与项目户签订《承诺书》、《协议书》,并组织实施,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和任务。

成员单位职责为: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项目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采购供应草种、肥料和农药,指导种羊场建设和种公羊选(培)育、调运、交换等技术工作;制定项目实施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项目村落实;督促指导项目生产运行、滚动发展和效益分成;积极引进社会资金组建龙头企业,形成产品加工、销一条龙服务体系。

(2)财政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与报账、物资采购监督及项目资金专项审计。

(3)农业服务中心(扶贫站、兽医站):负责组织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督查项目进度及质量,定期对项目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申报配套沼气池、项目村兽医室、农机具等项目并组织实施;对重大动物疫病,农药、肥料、兽药、饲料使用进行监测;搞好在镇外引进羊只的监督管理,禁止疫病传入,做好项目区市场检疫和产地检疫,对发生重大动物疫病进行处置;整合新农村建设资金投入项目区,完善项目区村寨道路、庭院硬化和房屋美化。

(4)水利水保站:负责配套项目村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并组织实施。

(5)社会事务办:切实解决好项目村贫困农户的生产生活困难。

(二)资金和物资管理

1、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省、市、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报账管理制度。(1)公示:对项目实施农户花名册、物资发放或资金投入补助及标准、政府统一采购物资价格等,在项目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2)拨付报帐:严格执行《大方县种草养羊扶贫项目资金报帐实施细则》。

2、物资采购管理:(1)基础母羊由项目户自行采购,种公羊由草地中心采购、镇负责发放;草种、肥料采购由草地中心负责,草种实行询价方式采购。(2)实施单位对采购的物资实行专人发放管理和出入库登记管理。

3、档案管理:镇严格按照县、镇、村项目建档目录要求,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分类归档,装订成册,作为项目技术服务、检查指导、跟踪管理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帐的依据。

(三)政府引导,企业化运行

1、项目村要积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培养技术二传手和肉羊营销队伍,争取各级财政资金、弓l导社会资金,适时建设项目区羊产地批发市场。

2、要按省规定,将投入农户的基础母羊在第五年收回滚动发展,第二年、第三、第四年农户新增羊(每只35斤以上)按分成,实现项目长效持续发展。

3、种羊场采取与本地经济能人联合入股分成或技术人员带薪领办实行责任目标考核及分成等方式建设,选育提供种公羊,配置交换到项目区。即第一年为项目建设期,不分成;第二年后(含第二年)每年新增羊数按投放基础母羊数倍计算,实行l:9分成(分成羊每只35斤以上),且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分别按投放基础母羊数倍,按市场价向草地中心提供公羊(每只体重10月龄达30公斤以上)和母羊(每只体重10月龄达25公斤以上)。

(四)加强督查调度,严格项目管理

1、对种草养羊项目和配套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实行镇领导小组每季度调度,每半个月督促指导,村每周调度一次,兽医员每周对农户巡查指导一次,采取县表、镇册、村卡管理。

2、镇农业服务中心牵头,每两个月督促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运行生产管理情况一次;财政报牵头,每季度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一次。

(五)实行绩效考核,严格兑现奖惩

1、项目镇和草地中心共同与县政府签订项目实施及运行效益责任状(责任状另行制定),配套项目成员单位与县政府签订配套项目实施责任状,把种草养羊项目和配套项目实施纳入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管理。

2、组成由党政办牵头、相关单位参与的考核组,对实施目标完成情况和效益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项目实施和运行考核结果,经镇政府审定后送县组织部备案,作为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4、种草养羊项目及其配套项目建设目标和运行效益目标按时按质超额完成和完成的,镇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基本完成的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未完成的镇人民政府对单位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到期仍不落实的,实行责任追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失职的作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绩效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

生态规划投标服务方案范文 第八篇

一、项目区基本概况

(一)自然地理概况

野鸡坪村隶属平溪镇,位于县城西郊正南方,距县城1公里,东靠县级森林公园南门坡,南邻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黄雷乡,西接本镇皂角坪村,北连玉屏县城,是我县新农村建设省级试点村,也是我县县级发展乡村旅游试点村。全村座落在美丽的飞凤山脚下,村内自然条件优越,属典型的亚热带湿润性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度;有林地3350余亩,森林覆盖率达50%;人工植被以桃、李、枇杷、杨梅等经济果林为主,自然植被以松林、竹林为主;水资源丰富,野鸡坪河至南向北经流全村,上游有人工湖泊——红旗水库一座,下游有提灌站4座,有效灌溉面积达1000余亩。

(二)社会经济状况

野鸡坪村现有6个村民组,232户、921人,其中劳动力492人,外出劳动力387人。现有耕地面积500余亩,林地面积3350亩,人均耕地约亩。农民经济收入主要以种植、养殖、豆腐加工、运输业为主。20xx年全村农民人均纯收入3280元,农村适龄儿童入学率100%,新型农村医保参合率达97%以上。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三)产业发展现状

全村主要特色产业有蔬菜种植、豆腐加工、个体运输、木材加工、建材生产。目前,全村有蔬菜种植户6户、面积11亩,豆腐加工户98户,个体运输10户,木材加工户1户,建材生产户1户、小商铺4户。

(四)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现状和农民住居环境状况

通过近几年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扶持,野鸡坪村农业农村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增强,村容村貌有了较大改善,农民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各项社会事业稳步推进,农村面貌有了极大变化。20xx年全村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视电话“五通”率达100%,连户路硬化率达90%以上,22KV变电线路、光缆通讯线路和远程教育覆盖全村,自来水进户率达到85%,沼气入户率87%。曾先后被地委、县委、镇党委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文明村寨”、“村民自治模范村”等荣誉称号,现已成为了我县新农村建设榜样。

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依据和基本原则

(一)编制依据

1、铜地新[20xx]2号《关于报送20xx年省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百村度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

2、《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野坪村20xx年新农村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

2、坚持以农民为主体,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参与,群众受益的原则。

3、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

4、坚持基础先行,整体推进的原则。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

生态规划投标服务方案范文 第九篇

一、落实部门、乡(镇)和村、社责任制

1、 部门职责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工程招标、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和成果管理。

(2)市推进办。负责制定农民集中方案,对项目实施提出工作建议,竣工后对项目整体效益进行综合评估。

(3)市规划局。负责制定项目区新农村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和监督规划设计方案的实施。

(4)市建设局。负责基础设施配套、农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5)市农发局。负责项目区土地平整规划和技术指导,负责土壤养分检测、耕地质量和基本农田保护建设;负责制定农村产业发展规划、农业结构调整方案和新增耕地流转方案,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和发证工作。

(6)市水务局。负责项目区农田水利建设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7)市交通局。负责项目区农村村道和客运点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8)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工程招投标方案的审定和监督工作。

(9)市林业局。负责项目区生态建设和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11)市审计局。负责项目区工程资金使用和工程量完成情况的审计工作。

(12)市环保局。负责项目区生态环境保护、制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实施环境保护监察。

(13)市政法委。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2、 乡镇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召开各种会议,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2)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本乡镇损毁耕地整理复垦项目实施工作。

(3)及时处理损毁耕地整理复垦工作当中涉及到村、社的各种矛盾纠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4)制定和组织实施土地调整方案,会同村、社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

(5)负责损毁土地整理复垦涉及的青苗附作物的清点、补偿、清除工作。

(6)负责项目验收合格后排灌和道路等设施的管理工作。

3、 村社工作职责

(1)村工作职责

A、做好所在村范围内的宣传动员工作。

B、负责本村涉及工程建设占地的土地调整,土地承包落实和协调化解相关矛盾。

C、确定本村损毁土地整理复垦后的土地利用及产业发展方向;制定集体经济发展方案,交由群众讨论同意后进行实施。

(2)社工作职责

A、认真贯彻上级损毁土地整理复垦方针政策,负责做到家喻户晓。

B、做好各项工程建设到各村民的协调工作,积极配合损毁耕地整理复垦工作的开展,保证施工队正常施工。

C、做好该社的损毁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建设占地的土地调整工作,落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户不愿耕种土地的转包工作,发展现代农村经济。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1、项目法人制度。国土资源局作为项目实施的法人单位,履行实施、竣工验收、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管理职能,向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2、公告制度。凡是与项目区群众利益有关的事项,必须定期公告,包括项目建设范围、内容、规划设计,各项补偿等均应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以上,群众无异才予以实施,全面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得到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3、招投标制度。根据《xxx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关于“金土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招标比选等工作,依法、公开、公正确定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勘测、施工单位。

4、施工监理制度。在项目实施中,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中的进出场材料、工程质量、施工变更等方面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确保项目投资控制在预算之内。

5、合同制度。施工建设项目必须由施工单位与项目法人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以合同内容来体现甲、乙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确保各项工程顺利实施。

6、审批制度。一是市级各部门、乡镇、村社和施工单位必须按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和调整,若需调整,须逐级上报,经省市国土部门批准后才能按调整方案实施,擅自调整和修改规划设计的,甲方和监理部门不予支付工程费用,所产生的费用开支由更改和调整的单位负责。二是招标清单以外增加的附属工程,必须经监理部门确认,报经项目法人单位批准后才予以实施。三是严格资金审批,每月工程完成情况经现场代表和有关部门、监理单位现场确认和验收合格,报项目法人单位批准后,才能申请资金的拨付。

三、建立项目实施监督机构

1、建立项目实施现场指挥部。由市有关部门派驻人员、乡镇人民政府抽调人员、村委会组成项目实施现场指挥部。指挥部设指挥长一人,副指挥长两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青苗及附着物清查组、补偿资金兑付组、工程质量监管组、矛盾协调组。

2、成立村民代表监督小组。在项目区内由三分之二村民代表选举产生监督小组人员7~9人,组成村民监督小组。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负责收集和反映村民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意见的建议;负责代表村民监督工程实施质量;负责宣传和贯彻损毁耕地整理复垦的方针政策;负责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

四、项目实施补偿政策和标准

施工过程中损坏粮食作物一次性补偿300元/亩。

五、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一)、管理原则

1、专款专用的原则。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挤占。

2、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市财政建立专户,由市国土资源局建立专帐,单独核算,集中管理,统一支付。

3、民主公开的原则。资金使用须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严格审计管理,确保公开透明。

(二)、经费开支范围

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1、前期工作经费。是指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审查、土地清查勘测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等。前期工作经费按施工费5%核定。

2、工程施工费。是指在整理区内实施的土地平整等各项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人工费、材料费及其它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各种税金。

3、竣工验收费。是指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评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该项费用按工程施工费预算的3%核定。

4、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福利补助以及公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其它费用。该项费用按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预算费用之和的2%核定。

5、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等增加的费用。不可预见费按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预算费用之和的3%核定。

(三)资金的拨付

1、青苗及附作物补偿费。青苗及附作物补偿费分阶段拨付给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兑付和监督管理,具体操作程序是:现场测量、清点(经办人签字)━━公示(7天)━━核定(核定人员签字)━━指挥部领导审核签字━━兑现到农户(农户领款签字)━━返回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批。拨下一阶段资金、必须将上阶段已支付的帐目交清,发现有截留、挪用的现象,立即停止支付下阶段经费,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及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根据兑现到农户的实际金额进行结算,未用完资金必须全额退回市国土资源局,禁止留作他用。

2、工程施工费。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每月施工进度和完成的工程量审批支付。具体操作程序是:施工单位申报月进度表━━现场代表(含市有关部门)、监理现场测量、核定━━市国土资源局有关科室审核━━局领导审批━━财务科拨款、做帐。

生态规划投标服务方案范文 第十篇

根据省委、x市委和x市委关于推进基层党建工作项目发展的意见精神,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有效途径和形式,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增强干部服务群众的宗旨意识,拓宽干部联系服务群众的途径,建立健全干部联系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现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在全镇机关及镇直属各单位党员干部中开展“”活动,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机制,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

以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先争优活动实际,以政策思想帮扶、创业就业帮扶及科技资金帮扶为主题,通过“”活动,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机制,使党员干部在服务农村党组织进行结对共建和服务发展中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基本原则

“”活动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基层为本。找准党建工作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和结合点,增强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走出一条党建工作1

与经济工作紧密结合、同步发展的新路子。

三、目标任务创建标准

根据上级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政策思想帮扶、创业就业帮扶及科技资金帮扶”为主题,全镇机关及镇直属各单位党员干部用一年左右的时间结对帮扶农村党员,具体要求如下:

(一)科级干部采取“一帮一”的帮扶形式

责任人:全镇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

创建要求是:科级干部要与困难党员建立“一帮一”联系帮扶活动,为困难党员群众针对性地提供资金、项目、信息等各方面的帮助和支持,并结合“百姓档案”建立工作台账。

(二)一般干部采取驻村帮扶形式

责任人:镇机关及镇直属各单位非领导职务党员

创建要求是:以驻村安排为基础,要求定时定期定量的走访各自所在村党员群众,了解农村党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时化解难题,提供政策思想、创业就业的帮扶,积极向上级有关单位争取科技资金帮扶资源。

四、创建措施

开展“”活动是我镇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强化党内激励关怀的重要抓手。各党支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党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狠抓措施落实,确保活动取得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活动的重大意义,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全镇经济社会发展重心,将此项活动的开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建强组织,科学谋划,周密部署。

(二)营造活动氛围。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橱窗、板报等宣传阵地,采取大家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活动开展的重大意义,着眼于活动过程,及时宣传好做法、好经验,努力在全镇统掀起与党员群众心连心的浓厚氛围。

(三)注重督导检查。各单位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活动的开展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导,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查找不足,指出努力方向。参与活动的个人也要本着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为保证活动扎实推进,取得成效,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广泛发动,周密部署(20xx年3月—4月):各单位要面向不同层面,召开动员大会,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理清思路、明确目标,落实任务确保活动扎实开展。

(二)全面实施,扎实推进(20xx年5月—11月):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方案内容,督查各有关人员深入村组,开展与心连心活动。

(三)系统总结,表彰先进(20xx年12月):各单位都要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系统总结,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并对活动开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生态规划投标服务方案范文 第十一篇

一、项目背景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信息在农业经济中起的作用越此文来源于文秘家园来越此文来源于文秘家园大,地位日益重要。xxx20xx年的一号文件,在保障以往支农政策和给农民实惠力度的同时,又有许多惠及“三农”的新政策,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就是其中之一。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并对通过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提出了要求。深入贯彻文件精神,加快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步伐,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和我镇信息化建设,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前十年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二、项目建设条件

镇信息化建设向村组深入创造了可靠的人员及技术条件,通过培训和在村级建立信息化中心平台,可以最低成本的实现农业信息向普通农户的传递。五是近年来我镇洋葱产业的发展,使我镇农民收入有了较快增长,群众的经济实力明显增强,为引导有能力和现实需要的致富带头人在家中接入宽带,实现宽带进村入户的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20xx年最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范文20xx年最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范文。

但是也应当看到,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我镇农业和农村信息化仍存在以下制约因素。

其三,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不高。我镇现有农村劳动力的文化水平还较低,农民直接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获取有用信息的能力还比较低。

三、实施内容及步骤

生态规划投标服务方案范文 第十二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畜牧业大省”的战略决策,“增点扩面做大规模,重点突破做强大县,一般项目县巩固提高”的目标要求;以资源为依托,以项目为载体,切实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紧紧抓住新阶段扶贫开发和发展畜牧业大省的战略机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以龙头企业为依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努力实践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及扶贫开发与生态建设相结合的模式,结合县委、县政府的周密安排部署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探索我乡产业化扶贫和草地生态畜牧业发展新路子。

二、基本情况

项目主要安排在顺场、高枧槽、洗脚沟、梨箐、戛坭等5个村实施。项目区平均海拔1700-1800米,属高原山地类型,气候属温凉型高原山区气候,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年平均气温℃,年降雨量1300毫米左右,无霜期280天左右,有轻微凝冻灾害。土壤以黄棕土壤为主。粮食作物为玉米、洋芋、水稻、荞子等,而且单产低,土地复种指数几乎为一年一季和轮歇利用。可利用天然草山草坡万余亩,农民人均占有土地面积亩以上,人均纯收入2162元。

三、资金投入、建设内容及规模

总投入资金万元。扶持农户127户(其中70户大户,57户一般户),饲养基础母羊4640只,饲养种公羊197只。

(一)、扶持大户70户(其中高槽枧村40户,洗脚沟村18户,戛坭村7户,顺场村3户,梨箐村2户)。

1、每户投放基础母羊50只,70户需购基础母羊3500只;

2、每户投放种公羊2只,70户需购种公羊140只;

3、每户建圈舍80平方米,70户需建圈5600平方米;

4、每户种草50亩,70户需种植牧草3500亩。

(二)、扶持一般户57户(其中戛坭村30户,梨箐村14户,顺场村13户)。

1、每户投放基础母羊20只,57户需购基础母羊1140只;

2、每户投放种公羊1只,57户需购种公羊57只;

3、每户建圈舍30平方米,57户需建圈1710平方米。

4、每户种草20亩,57户需种植牧草1140亩。

四、建设目标

(一)生产目标:

项目建成后,共投放基础母羊4640只。扣除10%死亡率,;20xx年存栏6994只{(4176×150%产羔率×50%)×(100%-10%死亡、不育率)+4176};同上计算,20xx年存栏11714只;20xx年存栏19620只;到20xx年末羊存栏32864只。

(二)技术指标:

1、人工草地。年产草量达4000公斤/亩以上,每亩饲养山羊2—4只。

2、商品羊。8—12月龄的商品羊出栏体重30公斤以上,出栏率20xx年扶贫养羊项目实施方案。

3、羊群成活率95%以上,繁殖率达95%以上。

五、资金概算

总投入资金万元。

(一)、扶持大户70户:共需投入资金万元。每个大户平均扶持万元。其中高槽枧村40户投入资金万元、洗脚沟村18户投入资金万元、顺场村3户投入资金万元、梨箐村2户投入资金万元、戛坭村7户投入资金万元。

1、每户投放基础母羊50只,每只基础母羊补助500元,70户需购基础母羊3500只,需资金175万元;

2、每户投放种公羊2只,每只种公羊补助1200元,70户需购种公羊140只,需资金万元,由县草地中心统一供应;

3、每户建圈舍8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资金60元,70户需补助资金万元。

4、每户种草50亩,每亩补助资金100元,70户需种植牧草3500亩,需资金35万元,用于草种、肥料采购,由县草地中心配送。

(二)、扶持一般户57户:共需投入资金万元。每个一般户平均扶持万元。其中顺场村13户投入资金万元、梨箐村14户投入资金21万元、戛坭村30户投入资金45万元。

1、每户投放基础母羊20只,每只基础母羊补助500元,57户需购基础母羊1140只,需资金57万元;

2、每户投放种公羊1只,每只种公羊补助1200元,57户需购种公羊57只,需资金万元,由县草地中心统一供应;

3、每户建圈舍3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资金60元,57户需补助资金万元。

4、每户种草20亩,每亩补助资金100元,57户需种植牧草1140亩,需资金万元,县草地中心配送。

六、方法及步骤

(一)成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任务。

1、成立顺场乡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种草养羊项目实施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顺场乡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种草养羊项目。乡长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分管农业副乡长直接负责,各包村领导具体负责。

2、各项目村在乡项目实施小组的领导下和包村工作组(即项目行政组)的指导下相应组建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支部书记为组长的草地生态畜牧业科技扶贫种草养羊项目实施工作组,负责组织项目农户成立养羊专业合作社组织,由村民召开会议推选组织协调能力强、有一定文化知识、道德品质好、思想上进、村民信赖的能人担任理事会长,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农户配合选购基础母羊和种公羊,及时在本村召开会议,作好项目实施前和实施中农户思想工作,研究和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落实好实施农户、种草地块、建设物资供运等工作;配合县、乡技术人员作好羊群防疫、商品羊销售、种羊调换等工作,作好项目农户年收入分配决算,根据市场信息及时组织农户销售商品羊,调整商品羊生产方案,同时作好项目物资发放、督促和指导农户进行圈舍修建等。

七、运行机制

生态规划投标服务方案范文 第十三篇

项目管理组织结构

1)项目组织结构

对于此次的项目建设,我公司将成立专门的项目组,由公司副总经理主管,项目经理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同时由公司质量保障部独立地对项目进行质量控制、保障管理。

2)项目实施各方职责

任何一个项目的实施,是需要项目的中标方和用户方紧密配合,高度合作,共同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各方的职能分工进行一个明确的界定,以便在项目实施中明确各方的工作职能,更好地进行项目实施的配合。

用户方职能:配合中标方的实施安排,提供必要的人员、空间、时间、工具等;负责配合中标方进行的系统培训活动,为活动提供必要的地点,安排相应人员参加;根据双方约定的项目验收方式,主持进行对项目的验收。

中标方职能:制定项目具体实施计划,经招标方同意后,进行项目实施工作;负责采购

的订货、装运、安装、调试、试运行等全部工作,并在系统验收通过后,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服务。负责硬件系统平台的构建,硬件设备的安装、配置;负责对用户方的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工作,保证招标方工作人员掌握系统使用方法,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配合用户方进行项目验收工作,提供验收过程中需要出示相关资料。

3)用户方组织机构建议

针对用户系统的现状,我们建议用户方在项目启动时,首先成立相应的项目领导、管理和技术等方面的固定组织,以保证充分沟通、有效协调、综合管理、和项目的持续运行。我公司建议在本项目中,用户方的项目组织结构如下:

领导小组:建议由负责信息化的领导组成,全面负责项目建设领导工作,承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审核批准职责,以及针对重大问题的协调和决策工作;

管理协调小组:建议由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项目实施、维护过程中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工作;

业务操作小组:建议由各派出所中参与业务系统建设和运行的工作人员等组成,负责本所的应用操作,参与项目实施与运行;

技术支持小组:建议由各派出所信息技术人员组成,负责项目实施、应用过程中的本部门技术支持工作。

4)公司项目组织机构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根据项目要求,我公司将项目的实施计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硬件、安全、系统软件等产品运抵买方指定场所。

第二阶段:应在7个工作日将所有硬件、安全、系统软件等产品在买方指定场所安装完毕。

第三阶段: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买方相关人员培训完毕,系统投入试运行。

项目沟通管理

项目沟通管理是指对于项目过程中各种不同方式和不同内容的沟通活动的管理。这一管理的目标是保证有关项目的信息能够适时、以合理的方式产生、收集、处理、贮存和交流。在本项目中,项目沟通管理的目标是及时且恰当地创建、收集、发送、储存和处理和本项目建设相关的各类信息,并通过计划编制、信息发送、绩效报告、管理收尾等一系列管理环节,形成完整的项目沟通体系。因此,本项目的沟通实际是以各个组织单位为主体,通过系统实施的项目经理进行。

1)项目沟通的方式

信息发送方式和结构是描述什么信息送给谁,什么时候和如何发送的信息传递结构。被发送的信息包括信息格式、具体内容、权限和级别、使用的协议/定义等在项目计划中明确的条款。我公司遵循文档化的信息发送管理方法,无论是会议、讨论、协商还是任务布置、通知等,凡是正式的信息沟通都以书面文字形式的发送为主,同时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口头交流。在书面报告的同时,我们大量采用会议、讨论等多方直接面对的沟通方式,注重在技术人员之间的口头的、非正式的交流,促进信息沟通的及时、准确和有效。

在本项目中,我们将主要采用以下的方式进行项目中的沟通:项目备忘录、电子邮件、项目会议、电话、传真等

2)沟通信息收集和归档

信息收集和文件归档结构主要用于收集和保存不同类型的项目信息,建立详细的档案制度,保证信息的更新。在本工程项目中,信息收集和归档的来源主要是与客户、供应商以及项目外部环境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归档

项目团队内部的信息收集工作主要由质量保证小组负责,收集的信息主要是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记录、报告、资料、文档等。项目团队外部的信息收集工作主要由项目经理承担,整理后再转交质量保证小组统一归档。信息收集的方式和途径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文档、讨论、会议等。

项目实施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的目的是提供一种有效的人员组织形式和管理方法,通过客观地检查和监控“过程质量”与“产品质量”,从而产生客户满意的产品。我公司在通过ISO9000的基础上,

结合CMM 2的主要KPA,通过专职质保部门全程监控开发过程,保证产品和工程实施的质量。

1)质量控制管理组织机构

我公司目前设有专门的质保部门(QA),目前的质保部门(QA)下属SQA小组(软件质量保证小组)、测试小组和配置管理小组。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各成员、小组将互相配合,共同完成项目中主要的质量控制、保证工作。

2)项目质量管理措施

我公司在通过ISO9000的基础上,结合CMM 2的主要KPA,通过采用以下的几种方法,保证项目开发过程和最终产品的质量。

质量保证:质量保证人员通过有计划地检查“工作过程以及工作成果”是否符合既定的规范,来监控和改进“过程质量”与“产品质量”。

同行评审:请同行专家、技术人员对工作成果进行评审,尽早发现工作过程、工作成果中的缺陷。

质量保证既要关心过程质量又要关心产品质量。如果“工作过程和工作成果”不符合既定的规范,那么产品的质量肯定有问题。但是“工作过程和工作成果”符合既定的规范却并不意味着产品的质量一定合格,因为仅靠规范无法识别出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大量缺陷,这是质量保证方法不足之处。所以单独的“质量保证”其实并不能“保证质量”。

而同行评审关注的是产品质量而不是过程质量。同行评审能弥补质量保证的不足,二者是相辅相成的质量管理方法。

3)项目质量保证计划

项目的质量保证过程将是贯穿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的,也是整个项目质量控制、保证管理的核心。在该系统建设中,我公司的质量控制小组将主要采用以下的几种措施来保证项目质量:

制定、维护《质量保证计划》: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制定关于项目的检查实施中的过程质量、产品质量的计划;保持《质量保证计划》与《项目实施计划》以及质量控制、保证活动的一致性。

汇总和分析度量数据:根据项目实际进展状况,按照项目制订的质量目标提取度量数据,进行分析,并向质保部门经理及其他相关方通报度量结果,以取得支持决策和采取纠正措施。

质量保证活动审计:由公司副总经理或质保部经理定期或事件驱动审计质量控制、保证的活动,检查SQA人员是否按照《质量保证计划》和《软件质量保证程序》执行质量控制、保证活动。

质量保证活动报告:向公司副总经理、项目经理以及相关人员提交质量控制的活动报告,阐述的质量控制的状况、问题,并取得反馈,以便改进。

投标单位:X科技有限公司

生态规划投标服务方案范文 第十四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xxx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xxx发展改革部门会同xxx有关部门制订,报xxx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xxx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xxx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xxx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xxx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xxx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xxx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xxx发展改革部门会同xxx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xxx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四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十九条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第八十三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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