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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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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xxx会计法》、 《xxx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xxx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第二章

第二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九条 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领导担任组长。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 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

第十条 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 机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 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单位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单位内部各部门间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 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会部门提供收入的有关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政府采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存在截留、 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 采取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等方式,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会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要求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2]

第三章

第三章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同时,应当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 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 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单位应当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xxx会计法》的规定建立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 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 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四章

第四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条 单位的预算编制应当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单位应当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单位应当建立内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 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设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单位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 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

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召开预算执行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单位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

第二节 收支业务控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 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六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项 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 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 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单位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举借债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单位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节

第三节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 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 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 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 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政府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单位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

第四节 资产控制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 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四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 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 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 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节

第五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 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四十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十九条 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六节

第六节 合同控制

第五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单位应当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六条 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 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五十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单位应当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的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五章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六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

第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六十二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内部监督检查的方法、范围和频率。

第六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六十四条 xxx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提出检查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xxx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对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调查了解单位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有效性,揭示相关内部控制的缺陷,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范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篇

一、预算管理:

1、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全部收入纳入预算,并根据收入情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2、学校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计划,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增加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后逐级上报。

3、学校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变更均应报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私设“小金库”。

4、学校在每个预算年度末,应编制本年度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并在校务公开栏内公开。

二、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收入、事业及经营服务性收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

2、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筹措教育经费。任何部门不得缓交、截留或擅自支出应交款项,更不得隐匿不报。

3、学校的一切收费行为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所有收入都要开列合法的收据,禁止一切乱收费。

4、学校的一切收入均要入账,并及时存入学校开设的银行账户。伙食费入单食堂账。

三、支出管理:

1、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2、学校须根据支出预算,体现勤俭办校的原则。严禁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和实物。

3、根据支出计划,建立申购制度,按金额额度分级审批。

4、支出凭证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分管领导签字方可入账。

5、注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做到内容完整,凭证合法,手续齐全。

四、资产管理:

(一)现金管理:

1、学校所有一切现金收入,均须及时存入银行。

2、财务人员存放的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根据实际按银行核定的三至五天的日常开支额度,库存现金超过额度应及时存入银行。

3、财务人员每日按时记好现金日记账。

4、财务人员应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5、任何人不得挪用现金,不得以借据“白条”抵库。

(二)银行存款管理:

1、严格遵守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2、自觉接受银行的监督,不准出借银行账户。

3、支票、银行印鉴必须由出纳、会计、分管领导分开保管。

4、及时与银行对账,发现问题立即查询。

5、按照财务要求做好银行日记账。

6、每周将资金运转情况报校长室。

(三)财产物资管理:

1、财产物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立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及低值易耗品账目,每月由总务主任检查一次。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与校内各级处室、班主任及教师签订校产管理责任书。

2、所有财产物资均按请购、验收、领用、保管、登记、使用、维修、处置等制度执行,执行情况每学期由财产保管员向总务主任汇报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3、学校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按有关规定办好报损和报废手续。报损报废要逐级申报、审批。

4、学校不定期对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四)票据领用制度:

1、各种票据由会计人员向有关部门领取。领取后,按票据种类分门登记造册。

2、班主任等人员需使用相关收费收据时,应向财务部门领用,并依次编号逐一登记。各种票据不能混用。

3、各班学杂费收据应在期初收费结束后一周内及时上交,收回记账联装订成册,并同收费清单核定有无差错。各种存根在年末也应收回,登记造册存入档案室。

4、开具收据时,摘要栏内写明收费项目,金额不得涂改,字迹端正清楚,并加盖收款人、单位财务章。

五、经费报销制度:

(一)办公费使用范围及规定:

1、范围:办公费主要用于学校添置办公用品、教师差旅费、学校门窗及台凳小修理、支付水电费等。不得移作它用。

2、购置的办公用品及其它支出要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校规定的申购流程和报销制度,履行相关手续后再予以办理。对校产设备作好详细的登记,每学年末由保管员将校产设备有关情况报总务处、校长室。

3、购置的物资应有经办人,在购置前经总务主任审核、分管副校长及校长审批。

4、购置物品一律待入库后,再凭领用单领取使用,购物发票由经办人、保管员签字、承办部门领导、总务主任、分管副校长、校长审批后报销。

5、凡上级调拨物资、各单位捐赠物资均要进仓入账,校产管理员记好账。

(二)差旅费报销规定:

1、两个相符:差旅费票价必须与报销相符,实际车程价与报销价相符。

2、差旅费报销要做到月月清,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

3、签字顺序:经办人填写好差旅费报销单,各部门负责人审批,校长审批。

4、出市学习、考察、疗养、休养等按标准报销。

(三)学生代管费等费用预收及退款结算规定:

1、向学生收费,一律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超收或欠收。

2、收取的所有费用一律通过银行代收,确需收取现金的,学校财务按规定开具收据,并及时存入银行账户。

3、每学年末将学生代管费的预收款结算一次。清单发至学生家长,多退少不补。任何退款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1)造好清退表册;

(2)学生逐个签字;

(3)总务主任复核,校长审批,交财务处入账;

(4)领取现金退给学生。

六、申购验收制度:

1、办公用品采购应按教育局的相关规定,由学校按集中采购。总务处负责成立招标小组,通过比选方式确定供应商,报校长会集体决议后,再与供应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各部门需要日常办公耗品申购时,申请人员应报部门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集中报总务处主任审核,并安排人员负责采购购;如涉及部门办公设备更换与购买,须单提出申请,并填制《物品采购申请单》按规定的流程予以办理。

2、各处室及专业部的零星物品采购须按物品申购流程,由申购人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单》,分别由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校长签字后,再交校长审批。凡是在1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购买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再按规定的流程予以办理。

2、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由教务处、学生处、校办或总务处落实专人负责订购,事先须报请校长审核通过。

3、所有物品(购买或调换)均需验收后,由相关人员进行入库登记,按《校产管理制度》。

4、领用物品须按《办公用品领用管理制度》办理有关领用手续。

七、报废报损制度:

1、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因自然老化或无法修理,可以报废。

2、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的一半,可以报废。

3、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及器材须填写报废报损申请单,逐级报批。

4、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要及时到财务部门销账,同时调整教学仪器、设备账册。

5、已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可拆卸零件作维修使用,或交总务部门处理,不得继续存放在仪器室内。

八、会计档案管理:

1、按照《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档案室负责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每年年终后形成的会计材料,应由会计装订立卷,并保存一年备查。次年按上级规定,由会计编造移交清册,送学校档案室统一保管。

3、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按规定分永久、定期两类进行归档。

4、财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妥会计资料交换手续,有移交时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进行说明。

5、除上级主管局查账和物价部门年审外,会计档案的查阅、凭证的复印,都应征得学校领导的批准方可。

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范文 第三篇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本制度根据建筑业行业特征及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

对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项目竞标、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常规财务会计活动作出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除了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及规定外,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第一条 价物。

第二条 货币资金的控制原则资金管理制度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等现金等1、严格职责分工,形成严密的内部牵制制度。

财务部设立专职现金出纳和银行出纳,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负责管理公司的现金收、付和管理业务。

出纳人员 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记账工作,不得 一人办理现金的支付工作。

出纳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2、严格收支双轨,防止将现金收入直接用于现金支出的坐支行为。

3、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立账外账或截留 收入。

4、对大额的现金支付或资金运作,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以控制风险发生。

银行间的大额资金调动须书面上报总经理和董事长核批。

5、对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6、超过现金支付范围的现金,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7、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保证现金的安全。

8、出纳人员每月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做到账账相符。

如有不符,应 及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9、出纳人员对与付款有关的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背书转让、注销

等步骤必须规范操作,并设立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

10、有关人员对应收票据的接收、转让必须认真仔细,对有疑问的票据应予 以查询,有问题的要及时退回,对受理的票据要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

11、因公司资金发生困难,需向金融机构贷款时,须报公司有关领导审批。

12、金融票据贴现,无论数额大小,均须书面上报经总经理及董事长核批。

13、严格遵守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和规定,有价证券不准涂改、私自转让、 出售和挪用,所兑换证券的利息应及时入账。

14、实施内部稽核。

15、财务部要培养会计人员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品格,从思想上消除 危害现金安全的因素。

第三条 现金管理制度1、现金使用范围主要限于: (1)支付工资、奖金及工资性津贴等; (2)支付备用金借支、小额零星采购、差旅费等; (3)结算起点 5000(含 5000 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2、营业收入的现金和日常支出的现金要严格区分,分开核算。

不垫支、不借 用、不挪用、不能以白条抵库。

3、库存现金按照规定限额合理使用,做到不超限。

对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款 项,需支付现金时,应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4、出纳人员应逐笔登记核定库存现金收支日记账,每个工作日结束前做好日 结工作,并核对库存现金是否正确,将零星备用金放入保险箱并确认其处于安全状 态。

5、现金收支或交接,金额必须当场点算清楚,对大额钞票应即时验证真伪。

6、出纳人员应坚守岗位,离开岗位时应检查现金的存放安全情况,非工作所 需,严禁随身携带现金离开岗位及外出。

7、 实行库存现金每月定期盘点和不定期盘点制度, 确保账实相符及现金安全。

第四条 银行存款管理制度1、对超过现金收付限额以上款项进行收付时,须通过银行结算。

2、支票领用者,必须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领用日期、付款内容、收款方等信

息并签字后方可领用。

3、财务部签发转账支票时,应将支票项目填写齐全,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当 无法明确收款单位名称、金额时,也应把支票用途、签发日期填写清楚。

4、严格遵守银行有关规定,不得将银行账户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要保管好空白支票及已用支票存根。

5、正确辨识和审核各种银行单证,及时办理银行存款的收付业务,及时审核 银行往来对账单,月末有未达账款,应查明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主办 会计要按月审核出纳编制的存款余额调节表,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五条 金融票据及公章印鉴管理制度1、出纳人员负责支票、汇票等各种金融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背书转让、 贴现、注销等事务,应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票据管理规定设立登记簿进行备查记录, 防止金融票据的遗失和被盗。

2、经手人员对支票、汇票等金融票据的接收、转让必须谨慎仔细。

对存有疑 虑的金融票据应予以查询核实,对无法查询核实的问题票据应予以退回。

对可受理 的合法合规金融票据要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

3、办公用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等印鉴不得集中由一人保管,各类印鉴保管 及使用应由多人分管,形成严密的内部牵制制度。

4、财务人员对办公用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等印鉴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规 定使用。

如因个人保管不当或不按规定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第一条 第二条 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

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工作。

工资、奖金及备用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第四条 如遇以下情况,由申请人书面申请,经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签字审批,可在相关银行开设一般存款账户: 1、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的;

2、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融资授信的。

第五条 如遇以下情况,由申请人书面申请,经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签字审批,可在相关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 1、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应建设方要求,确需设立项目专用存款账户的; 2、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应项目部或分公司要求,确需设立项目专 用存款账户的。

3、特定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 如遇以下情况,由申请人书面申请,经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签字审批,可在相关银行开设专用双控存款账户: 1、 在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 应建设方要求, 确需设立项目专用双控存款账户的; 2、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应项目部或分公司要求,确需设立项目专 用双控存款账户的。

第七条 财务部应自行或协同项目方定期清理已无资金流动的临时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及专用存款账户。

每季度书面报送《待清理账户明细表》 ,经财务部负 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签字审批后办理相关账户的注销手续。

第八条 对于需注销的已无需使用的项目专用双控账户,财务部应协同项目方及时与另一控方联系沟通,取得对方书面确认后,书面申请注销双控账户,经公司 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签字审批后办理相关双控账户的注销手续。

第九条 各外地项目及分公司不得另行开设银行账户,以确保所有项目款项汇入公司指定账户。

如确有需要,由申请人书面申请,经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 及董事长签字审批后,可在当地银行设立银行账户,但须由公司派出财务人员进行 监管,并将开户申请书、印鉴卡等开户资料及账户注销资料复印件及时交至公司财 务部存档备查。

第四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银行开户许可证管理制度财务部应设专人负责保管银行开户许可证。

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对外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复印件,应由申请人填制《银行开户许可证使用申请单》 ,详细列明申请人、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或项目

及申请事由后由责任担保人签字确认,经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及董事长签字审批 后交财务部办理。

第四条 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 需对外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的,应在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上注明 需对外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的,应由财务部派出专人陪同协助办复印件用途及“再次复印无效”等字样。

第五章第一条 第二条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是指固定资产(除低值易耗品)等各类在用及未使用的实务资产。

资产的控制原则1、明确各类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权责关系,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 式,做到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固定资产使 用部门为责任管理部门,综合部协助财务部办理相关事宜。

2、做到各项资产“物物在册,价值明确,增减有据” 。

3、实行期末盘点制度,由财务部会同综合部办公室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掌握各 项资产的增减及使用状况,根据盘点情况调整账面记录,确保资产安全、账实一致。

第三条 资产管理制度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作固定资产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使用年限超过 1 年; (3)单位价值达到一定的标准。

2、固定资产按具体用途分为以下四类: (1)房屋及建筑物(代码:01 折旧计提年限:20 年)(2)机器设备(代码:02 折旧计提年限:10 年) (3)运输设备(代码:03 折旧计提年限:10 年) (4)电子设备及其他(代码:04 折旧计提年限:5 年) 3、固定资产编号 (1)编号原则:公司代码—大类—小类—顺序号—取得年月

(2)公司代码:XXXX (3)大类号:见本章第三条第 2 点代码。

(4)小类号:财务部根据管理需要自编。

(5)编号示例:公司已有计算机 20 台,根据计算机在固定资产中的大类代码 为“04” ,假定计算机在 04 大类中的小类号为“01” ,2012 年 6 月新购置一台计算 机,则该计算机的固定资产编号为: XXXXXXX—04—01—021—201206 3、固定资产的计价: (1) 购入的固定资产, 按取得固定资产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包括买价、 运输费、 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和交纳的税金等)计价。

国外进口设备的原价,还应包 括按规定支付的关税。

(2)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杂费、 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杂费、 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无发票账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场价计价。

(6)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值,加上改扩建 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余额计价。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规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并按其新旧程度 估计已提累计折旧入账。

(8)由外单位无偿转入和接受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应按转出单位原列账面价 值作为原值入账。

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加上包装费、 运杂费和安装费后的价值为原值。

(9)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税金,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10)企业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准确入账,对已入账的各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 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更动: ①按国家规定必须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新估价的; ②进行技术改造,拆除或增添附属设备,调整原资产价值的;

③原入账时属于暂估价值,根据有关实际价值资料需调整价值的; ④原计价的固定资产价值有误,必须调整其价值的。

4、固定资产的购置及领用 (1)报批:由经办人员填写《申购单》 ,依次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综合部、财 务部审核,报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

(2)购置:各项物件的采购由综合部指派专人办理,采购人员应在市场上广泛 询价(询价厂商至少三家以上) ,并将询价结果报申购部门和综合部、财务部,根据 申购部门意见并征得综合部、财务部同意后进行采购。

综合部办公室负责物件的验 收。

(3)领用:由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 ,由固定资产使 用保管部门负责人及使用保管人员签字确认后领用, 《固定资产领用单》留存于综合 部办公室。

5、固定资产的入账及建卡 (1)入账:财务部根据经办人员提供的发票、 《申购单》及其他原始凭证入账, 登记固定资产总账与明细账。

(2)建卡:财务部对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分类进行编号,并根据原始 凭证和记账凭证签发固定资产卡片,登记每项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资产类 别、入账日期、凭证号、原值、折旧率等,交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

固定资产使 用保管部门应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登记每项资产的编号、具体使用保管人,以便 查询。

6、固定资产的登记与保管 (1)财务部应对购建的各项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按相关资料登记资产的名 称、规格、记账日期、价值、开始使用日、折旧率等指标。

(2)财务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管理,负责固定资产核算,及时反映固 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和权属的界定,准确计提折旧,保证账卡相符。

(3)财务部应设资产管理专职人员,明确并落实管理职责。

定期对固定资产的 使用状况和效率进行分析,努力使固定资产的管理科学化。

(4)财务部应参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修理计划的制定并控制其费用。

(5)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固定资产实务卡片,核实账、卡、物是否一致。

(6)财务部应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 的保险、理赔工作。

(7)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安全运行,定期检查其技 术性能和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与检修,保证资产的使用处于良好状态。

(8)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部门对固定资产卡片应有专人管理,及时办理各项资 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并设立固定资产登记簿。

(9)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部门需对本部门所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报 废、出售、调拨,须填制《固定资产报废单》 、 《固定资产调拨单》 ,报综合部办公室 核查,财务部审批,由综合部办公室进行处置,并负责及时收回残值交财务部入账。

(10)财务部要掌握各项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使用状况,及时办理资产变 动和盘盈、盘亏、报废手续,做到账卡物相符,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合理利用。

固定资产发生盘亏或损毁时,使用保管部门负责人及设备管理人员要说明原因,如 属责任事故,必须根据损失大小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对不按规定私自处理固定资 产的有关人员,要严加处罚。

7、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 (1)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调拨,必须经财务部办理内部调拨手续。

转出部门应 将有移交人和接收人签字的《固定资产调拨单》报财务部,财务部在固定资产卡片 上登记转移事实,及时变更使用保管部门与使用保管责任人,变更后的使用保管人 员应在固定资产卡片上签字。

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调拨时,固定资产卡片应同实物 一起转交,由变更后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保管。

(2)财务部提供调拨资产的各项资料和数据,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据实填制 《固定资产调拨单》 ,依次交调出部门、调入部门的负责人签字。

(3)调拨事项完成后,原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登记事项 注销固定资产卡片,再将固定资产调拨单交财务部变更相关信息。

(4)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调拨单及其他原始凭证入账。

8、固定资产的转让 (1)经批准可对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进行转让出售,其转让出售价格应按规定 进行评估,合理作价。

固定资产的转让在原则上实行有偿转让,转让价格应不低于 其账面净值。

(2)固定资产的转让手续,由财务部办理。

(3)转让审批由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书面申请,经综合部负责人、财务部负 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签字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财务部根据相关转让协议及其他原始凭证入账,及时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损 益。

9、固定资产的盘点 公司在每年期末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盘点工作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盘点前,财务部与综合部办公室应将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卡片核对 准确。

(2)盘点实行实地盘点法,核对固定资产卡片与固定资产实物。

在固定资产清 查盘盈盘亏报告表上登记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情况。

(3)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盘亏报告表进行账务处理。

(4)财务部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开立固定资产卡片,盘亏的固定资产注销固定 资产卡片,将固定资产卡片从归类中抽出,单独保管。

10、固定资产的报废 (1)固定资产报废应由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制《固定资产报废 单》 ,经使用部门、综合部、财务部联合鉴定后办理报废手续。

(2)正常报废,由综合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和董事长在《固定资 产报废单》上签字审批。

(3)固定资产报废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已提足折旧的; ②使用(运行)日久,其主要结构、计件陈旧,损坏严重,经鉴定大修也不符 合要求,或修复后使用效率不高,经济上不划算的; ③腐蚀严重,又无法修复,继续使用会危及人身安全的; ④严重污染环境,无法修复的; ⑤属淘汰产品,无配件供应,不能修复和利用的; ⑥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损毁无法修复的; ⑦国家规定要报废的。

(4)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报废单》及其他原始凭证入账,及时确认固定资产

清理损益。

11、凡涉及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租赁、投资等产权变动,需进行资产评估 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资产的确认, 按财政部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第一条 费用报销制度费用报销及借支制度1、各种合法合规的票据是财务报销的凭据,但下列票据财务部可以拒绝受理: (1)非正规途径获取的发票及票据; (2)审批手续不全的发票及票据; (3)内容填写不完整、不清晰、字体与印鉴无法辨认或有明显涂改迹象的发票 及票据; (4)未加盖公章、无经办人签章的白条票据; (5)数量、单价、金额与相关业务事项或文件不符的发票及票据; (6)开票时间超过票面所注明有效期的发票或票据。

2、报销费用必须规范、完整地填写《费用报销单》 ,填写内容要真实、准确, 报销的各类发票或票据应按类别整理粘贴好,且与后附发票或票据信息相符。

报账 程序为: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一切非法票据、 往来结算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条 借支管理制度公司现金的借支仅限于经营需要。

除此之外的其他借支,财务部一律不予办理。

1、借支范围 (1)员工因零星采购需要; (2)员工因零星开支需要(如办理各类证照,办理费用及年检费用,交纳培训 费用等) ; (3)员工因公出差所需借支的差旅费; (4)临时周转金、业务备用金; (5)经总经理及董事长批准的其他借款。

2、借支核批

(1)各员工借款,须填写《借支单》后,先经部门负责人核实本部门相关预算 情况后签字同意,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方予借支。

(2)借款人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借支单》内容,并后附相关文件,如申请单、 报告、通知或合同协议等。

(3)前次借款超过规定期限不报销或不归还者,如无特殊原因,财务部一律不 得再借款。

(4)对试用人员等非正式员工借支差旅费或其他临时借款,除执行有关审批程 序外,还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申明提供担保,财务部方可借款。

若借款人未能偿还 借款,担保人负连带责任。

3、借支标准 (1)差旅费用由财务部根据估计的出差距离、出差天数和差旅费补助标准,计 核借款。

(2)学习、培训及业务费用按正式通知或收费标准借款。

(3)其他借款一律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及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4、借支归还及报账核销 所有借支款项,原则上应于借款当月予以归还或报账核销。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 及时归还或报账核销,应及时向财务部说明原因。

逾期未归还借款者,若无合理理由,财务部有权从该员工次月工资中一次或逐 次扣回所借金额。

第七章 第一条预算管理制度公司每年应定期召开年度预算会议,对上年度各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在上年度预算实际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修改,作为制定本年度 各项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 各部门及财务部应对该部门费用、资本性支出的实际耗用情况进行详细统计。

年度终了,各部门应将预算实际执行情况与财务部相关记录核对无误后上 报办公室,以此作为年度预算考核评价的依据。

第三条 各部门费用、资本性支出及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

预算控制的费用、资本性支出及资金使用,在办理相关事宜时应同时核实预算指标。

第四条 各部门超过年度预算指标额度的费用、资本性支出及资金使用,应书面陈述超支理由并报总经理及董事长核批后,交由财务部及办公室调整年度预 算指标额度。

超支费用、资本性支出及资金使用如未履行上述核批程序,财务部有 权拒绝受理相关付款事宜。

第八章 第一条 会计档案的范围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 调节表。

(2)会计账簿: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 账簿。

(3) 会计报表:月、季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决算) 。

(4)其他会计资料:账单、发票、收据存根、年度预算资料、经济合同、会计 移交清册等等。

第二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1、建立会计档案室,财务部指定专人(兼职)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2、每年形成的会计资料,都应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装订成册后立卷、归档。

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结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一年,由财务部编造清册归档入 库。

3、已入库的会计档案,应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需拆封整理的,由会计档案管理 人员处理。

会计档案的保管,必须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 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4、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调阅1、其他部门查阅会计档案,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并向保管人说明查阅范围, 按规定进行登记,查阅后应即时归档。

2、外单位查阅会计档案,需凭查阅单位介绍信,书面说明查阅范围及目的,查

阅人还应出示身份证件,报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及董事长批准后,才能办理登记 查阅手续。

3、查阅会计档案必须由保管人员陪同,不得让查阅人单独在场。

查阅时会计档 案需保持原样,不得拆抽、涂改。

如需复印的,需书面报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及 董事长同意。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时,由财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审查、编 造会计档案和销毁清册,经总经理及董事长同意后方能销毁。

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 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外立卷,保管到结清为止。

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财务部派人监督完成。

监督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要 认真核对销毁清册。

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财务部存档。

第九章 第一条 第二条附则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本制度经董事长批准,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范文 第四篇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基本内容必须包括以下1-7项制度,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还必须包括第8项制度,以上8项制度必须单项制定,其它相关的制度内容可并入以上8项制度中,亦可单项制定。

一、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的会计法规,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制定职责分明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包括:财务机构内部岗位设置及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必须设置财务管理员岗位)。重点应当明确单位领导对财务机构的领导职责权限;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出纳人员的职责权限;其他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在财务机构内部建立必要的内部牵制制度会计回避制度: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出纳人员应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储蓄日记账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本单位的会计或者出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的近亲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在同一会计机构担任会计工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主要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以及会计人员因执行公务发生的财务收支,本人不得审批。

二、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明确现金开支范围。

2、根据单位日常零星支出的需要,明确库存现金(或备用金)限额的管理措施。

3、明确各项现金收入账时间,制定控制坐支现金行为的管理措施。

4、建立库存现金的盘存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并对可能发生的现金长短款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二)银行储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银行储蓄开户、使用以及销户的管理措施。对出租、出借银行卡号、签发空头支票及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公款私存等事项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明确核对银行账务的管理措施。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1、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2、明确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措施。对办理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应分开保管的制度应当明确。

三、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单位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财产物资管理等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的管理制度,对实物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领用、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毁损和流失。

(一)、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1、明确固定资产购置、验收管理措施。

2、为防止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的毁损,各单位应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维修管理措施。

3、为防止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的损失及舞弊行为,各单位应当明确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措施。

4、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并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5、对重要固定资产的保险制度应当明确。

(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

1、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请购、验收程序及管理措施。

2、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专人保管制度;明确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有关奖惩办法。

3、明确材料、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存制度。

四、建立健全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1、明确职工借支的审批程序及归还时间,对不按期归还借款的处理办法应当明确。

2、制定往来款项的定期清理和核对的管理措施。对清理和核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程序和办法应当明确。

3、明确呆账、坏账的审批处理程序。

五、建立健全收入支出管理制度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单位收入范围和入账时间。 2、各项收入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对非税收入,必须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以财务独立核算为标准,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由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4、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支出手续,明确领导的审批权限;明确与支出有关的相关人员的签字手续等。明确重大支出项目的标准及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办法和程序。

5、建立严格的开支标准制度。对各项支出,国家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并明确因情况特殊超标准开支的处理程序;对国家无规定而由单位自定的,应当明确其报批的程序和标准,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6、对单位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明确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核算办法;明确专项项目的完工验收及检查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结余的处理办法。

六、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1、财务会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情况、人员增减变化等。

2、财务会计分析的有关指标,至少应当包括:各项收入、支出绝对数及对比指标、预算内拨款占总收入的比率、非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非税收入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公用支出占总支出的比率等,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增加相应的财务分析指标。

3、明确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报送时间和部门。各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七、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各单位应根据《会计档案管理措施》制定本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明确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制度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的编制办法。

2、明确会计档案的保管、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3、明确会计档案的销毁管理措施。

八、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xxx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一)、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包括明确会计电算化岗位的设置制度及内部牵制制度;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权限范围。

(二)、明确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包括明确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程序、操作权限;明确操作密码的管理措施等。

(三)、明确会计电算化代替手工记账的各种凭证、账簿、报表的打印时间。当天凭证必须当天打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应满页打印;总账应于月末3日内打印;明细账及其他辅助账可按季、半年或壹年在规定时间内打印;月报应于次月3日内打印;季报应于次月5日内打印;年报应于次月15日内打印。

(四)、明确计算机硬件、软件及数据的管理制度。对各种计算机硬件、软件进行修改升级的程序和审批手续应当明确。

(五)、明确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范文 第五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拓展了内部控制制度广阔的发展空间,内部控制制度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因此,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不仅是《会计法》的基本要求,而且是时代的要求。这就需要对我国内控制度的现状、成因及对策作些调查研究。

一、我国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

我国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基本上可用几句话来概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比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内控制度文字要求写得好,执行得不够好;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内控制度比国有小型企业的要好些;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内控制度在体系上较国有企业差;股份制单位、外资企业及民营企业的内控制度比国有企业执行得好些。

国有单位内控制度最突出的问题是什么?

由于我国管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发展历程,积累了一定的内部管理经验,一般说都有一定程度、一定范围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说基本业务内部管理都有章可循。但是,特别突出的问题是有章不循、违章不究,循与不循、究与不究,一切以法人代表的意志为转移。

非公有制经济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处于发展初期,在内控制度建设上虽然一般没有国有企业搞得好,但他们的老板却自觉地去实施内部控制。这是因为,他们的产权十分明晰!

国有单位内控制度最薄弱的环节在哪里?一是货币资金,二是采购业务。资金使用的随意性,采购业务中弄虚作假,吃“回扣”等现象较为严重。国有大中型企业有之,小型企业有之。此外,由于国有小型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比国有大、中型企业经济业务简单,运转环节少,因此,在内控制度建设上,普遍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一是记账人员、保管人员、经济业务决策人员及经办人员没有很好的分离制约,存在出纳兼复核、采购兼保管等现象;二是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没有很好的分离制约,存在“重大”无标准,“决策”无民主的现象;三是财产清查没有形成制度,清查期限、清查程序不明确;四是内部审计没有形成制度化,该设内审机构的不设,该配备专职或兼职内审人员的不配置。由于存在以上四种情况,加剧了有章不循、违章不究,循与不循、究与不究,以法人代表意志为转移的情况。

二、产生上述现状的成因简析

(一)产权不明晰。为什么公有单位没有非公有单位的内控制度执行得好?从根本上讲,是产权不明晰所致。公有(特别是国有)单位产权主体缺位、权责不清,加强内部控制的受益主体不明确。而在非公有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产权明确、权责清楚,加强内部控制的受益主体也很明确。因此,对这些单位,无需法律、法规的强制,无需行政干预,私人老板自然会加强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没有形成法制制约的大环境。由于我国还没有真正形成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大环境,因此,在一个单位也就很难形成有章必媚,违章必究的局面。

(三)人员素质低。“水至清则无鱼”。内控制度加强了,贪污舞弊、侵吞资产、弄虚作假就难了。那些私心重、想“捞一把”的法人代表,以及某些员工就不那么愿意了。还有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国有单位的“老板”,自然讨厌约束自己的内控制度,喜欢约束别人的“内控制度”。也有一些国企"老板"业务素质低,不懂内控制度为何物,当然谈不上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了。

三、对策建议

(一)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实现产权明晰、权责清楚、管理科学、政企分开,从产权制度上保证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制度化。

(二)加强法制建设。在增强普法教育的同时,要注重法人代表的法制教育,真正提高其法制观念,使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作用。财政部门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应当充当基本内控制度制订者和裁判者角色,发挥引导、督查和处罚三大作用。

1、制定基本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简单地讲,是指在一个单位内部,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个人,乃至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权利和责任。这些权利和责任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这样一个制度系统,其核心是控制,核心系统就是会计控制系统,其基本功能是:“防假”和“效益”。因此,中央财政部不可能制订适用于成千上万个单位千差万别的内控制度,也不可能制订包括一个单位人、财、物、供、产、销方方面面在内的内控制度,只能制定具有普遍意义的内控制度,只能制订与经济运行直接相关的那些方面的内控制度(两个“不能”两个“只能”),或称基本内控制度。在制订权限上,要给地方财政部门制定补充规定或具体操作办法的自主权,要给各单位制定具体办法的自主权(两个“自主权”);在制定依据上要以《会计法》规定的内控制度“四大”基本要求为指导思想;在制订步骤上,要针对内控制度薄弱环节,分别轻重缓急,制订货币资金、供应业务、对外投资、资产处置、销售业务、费用报销、财产清查以及内部审计等内控制度。

2、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条例。制定一系列基本内控制度,只是对《会计法》部分内容的细化。但除此之外,《会计法》还有其他许多内容也需要进一步细化,否则不利于内控制度建设。如《会计法》对内控制度的处罚性规定的掌握问题,等等。

3、分类引导、重点督查、严格处罚。由于不同经济性质、不同组织形式、不同经营规模的单位,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上存在着差异。因此,财政部门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中一定要区别对待,实行分类指导、重点督查、严格处罚。一类是国有及国家控股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财政供给单位,对此应当实行重点引导,重点监督检查,严格处罚办法;二类是国家没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大中型的外资企业及民营企业、小型国有企业,对此应实行一般引导、重点抽查、严格处罚;三类是小型的外资、民营等企业,应实行适当放开、重点抽查(不举报不检查)和严格处罚的办法。因为二、三类单位的所有者,一般地讲,会自觉运用内控制度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与完整,提高经济效益。

(四)营造外部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企业是重点,国有企业是重中之重。因此,营造外部环境,首先,从政府角度,对内控制度的制定、指导、督查和处罚等只能归口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银行及主管部门等都无需介入,以免再度形成多头管理、重复检查等现象。其次,社会中介机构要把对单位内控制度的检查作为查账的重点,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但没有处罚权。反过来说,如果所作的评价不够客观公正,应给予适当处罚。第三,企业工委在考核企业干部时,应征求同级财政部门对被考核单位内控制度建设的意见,尽可能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虽然内控制度刚刚从我国法律中分离出来,但我们相信,在财政部的正确领导和各级财政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内控制度建设一定会健康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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