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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答辩状范文(篇一)
答辩人:____,男,1xxx年4月3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与原告_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对于从原告处借款____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二、答辩人对于原告主张的未支付利息____元不予认可,答辩人在先后向原告支付利息共计________元,同时因双方约定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答辩人恳请法庭能够依法予以确定利息金额,对此答辩人依法提出三点意见。
1、答辩人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的合法利息并归还部分本金。双方虽然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为月支付金额为________0元,即月息利率,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至一年(含一年),年利率为(即月息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案约定月利率则最高为*4=,月利息额为2180元,年利息总额为2180*12=26160元。因此,答辩人对于双方约定期间内的利息已足额支付并结余为35000-26160=8840元,
2、原告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仍按约定期间的利息要求支付明显无依据。答辩人与原告在借据中对借款金额、期限,利息金额及支付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需要说明的是双方对借款期间内的利息作出了约定,并未对借款逾期后的利息支付作出约定。
3、原告主张要求的逾期后利息,答辩人认为对于逾期后的利息支付应当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更为合理合法。借款及利息约定期间届满后,原告依然以借款合同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xxx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三、答辩人对原告诉请中要求支付的违约金元,因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无约定,其主张无约定的事实根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主张也于法无据。
四、原告方主张讨要借款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元,明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答辩人不予认可,其也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尚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________元愿予以归还,逾期后借款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利息金额,对于其超出事实和法律的请求,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
诉讼代理人:______
日期:______
再审答辩状范文(篇二)
1、标题
写“经济纠纷答辩状”字样。如属二审程序的答辩,要写明“上诉答辩状”字样。
2、答辩人基本情况
依次写明答辩人的单位全称、性质、地址及电话、开户银行、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等。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不必写。
3、案由
要概括写明对何单位或对上诉的何案进行答辩。一般写:“答辩人于×年×月×日收到××法院交来原告人(或上诉人)因××一案的起诉状(或上诉状),现答辩如下:”。
4、答辩的理由
这是经济纠纷答辩状最关键的'部分。要求针锋相对地明确回答原告人或上诉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并明确阐明本方对争议事实的主张和理由。
5、答辩意见
在有针对性且充分地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答辩人应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答辩意见可包括:根据确凿事实与证据,证明己方行为的合理性;依据有关法律条文,说明已方答辩理由的正确性;归纳答辩事实,揭示对方当事人法律行为的谬误;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合理的裁决。
6、尾部
结构及写法与起诉状基本相同。但具状人应称“答辩人”。
7、附项
再审答辩状范文(篇三)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关于申请人曾x与邹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曾x不服x县人民法院(20xx)x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邹x对本案发表申诉答辩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曾x与邹x与20xx年10月20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申请人曾x与邹x签订《购房合同书》后,房屋买卖价格随着时间和市场物价等因素不断上涨,出于利益驱动,申请人曾x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制造邹x违约缴交房款假象,以达到其个人不可告人之目的。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一审法院依照《xxx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保护邹x的合法利益,同时亦未损害申请人曾x的权益。
二、x县人民法院(20xx)x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合法恰当。因此,申请人曾x申请再审,不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十三种情形,请求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驳回曾x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曾x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案再审,缺乏新的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持,应裁定驳回申请。
答辩人:邹x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再审答辩状范文(篇四)
再 审 答 辩 状
答辩人:丁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四川省自贡县人,个体工商户。
身份证号码:
住址:昆明市海源庄XX号
现就李某、张某诉丁某等人人身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作以下答辩:
一、无任何证据证明丁某等人与李某发生了拉扯。
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看,只有李某和其子张某的口述,上述二人属于直系血亲,并且是争吵事件的参与人,无任何可信性,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新生儿与半个月前的争吵并无任何关系。
1、证据证明半个月前的争吵是新生儿死亡的原因或诱因。
2、20xx年X月X日发生争吵,X月X日新生儿死亡,期间到底发生了何事不得而知。
3、羊水肺吸入是大量新生儿死亡的真正杀手,新生儿羊水肺吸入的原因多种,新生儿不可能因母亲与人争吵情绪激动,吸入羊水长达5天,出世后为母不平抑郁而终。
4、鉴中心(2009)法鉴定字第XX号、昆明法医院司法 1
鉴定中心(2009)法鉴字第XX号,鉴定结论违反最基本的医学常识,鉴定结论荒唐,请求法院指定权威中心重新鉴定。
三、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高院依法提审。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答辩状范文(篇五)
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答辩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答辩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答辩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答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申诉人,即被答辩人提出起诉、上诉、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所提出的主张陈述其不能成立的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按被答辩人人数确定份数)。
(注:民事、行政、刑事自诉各类案件答辩状的格式基本相同)
再审答辩状范文(篇六)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关于申请人曾xx与邹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曾xx不服xx县人民法院(20xx)x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邹xx对本案发表申诉答辩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曾xx与邹xx与20xx年10月20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申请人曾xx与邹xx签订《购房合同书》后,房屋买卖价格随着时间和市场物价等因素不断上涨,出于利益驱动,申请人曾xx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制造邹xx违约缴交房款假象,以达到其个人不可告人之目的。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一审法院依照《xxx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保护邹xx的合法利益,同时亦未损害申请人曾xx的权益。
二、xx县人民法院(20xx)xx民一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合法恰当。因此,申请人曾xx申请再审,不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十三种情形,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驳回曾xx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曾xx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案再审,缺乏新的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持,应裁定驳回申请。
答辩人:邹xx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再审答辩状范文(篇七)
行政上诉状
(公民当事人提出上诉)
上诉人: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行政上诉状
(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行政机关提出上诉)
上诉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职务:××
电话:××
企业性质:××; 工商登记核准号:××
经营范围和方式:××××
开户银行:××; 帐号:××
被上诉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职务:××
电话:××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 …… 余下全文
来自:律师戈哥>《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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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答辩状范文(篇八)
行政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和尾部几个部分构成。
1)首部
首部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A、标题
标题要表明文书名称也即“行政答辩状”。
B、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详情见158页)
C、案由
写明答辩状是就哪个案件提出答辩的,并由此引起下文,表述形式一般为“因……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2)正文
这是行政答辩的主体部分,在此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理由。
答辩理由通常要从下述几个方面进行表述:一是阐述事实真相,反驳对方当事人的不实之词。
二是写明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对方当事人适用法律不当。
三是提出答辩主张,申明态度。
3)尾部
A、结尾
结尾主要写入两项内容:一是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二是落款,即由答辩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具状日期。
按规定,一审答辩状,被告在受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出。
二审答辩状,被告人必须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递交。
答辩状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所以具状时间是需要很好把握的。
B、附项
附项是指答辩状的副本数、附件证据材料的名称和件数的标注。
再审答辩状范文(篇九)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
民族: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
答辩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对上诉人________
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的理由和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份。
注:答辩的理由和根据应着重陈述对上诉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并列据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个人经济纠纷答辩状的具体内容是围绕着当事人对于经济诉讼事实中有关情况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经济纠纷原因所认定的具体情况是不同的,如果对答辩的具体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认定,是提出合法有效的答辩意见。
再审答辩状范文(篇十)
答辩人:刘××,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16日,住××市××区××街道××村××组××。
被答辩人:××市××加工厂,住所地:××市××区××镇××村××组。
答辩人刘××针对被答辩人××市××加工厂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被答辩人之诉求缺乏基本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足额支付了全部承包款,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仅支付承包款20万元不符合事实,也不合情理
1、答辩人已经按照双方之间承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被答辩人支付承包款52万元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1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后,已经按照惯例,向被答辩人支付全部承包款52万元,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出具收到全部承包款收条;
(2)合同签订后,由于被答辩人的原因,答辩人于2011年7月份左右被迫退出承包场地,承包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答辩人重大经济损失;经与被答辩人多次交涉,被答辩人与答辩人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
该口头协议的内容为:
A、终止双方之前签订的《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的履行;
B、作为对答辩人的补偿,被答辩人同意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4万元;
C、双方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借口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补偿或赔偿。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口头协议达成后,被答辩人一直未按照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约定向答辩人支付14万元;经答辩人多次努力,被答辩人要求必须收回答辩人持有的承包款收据,并要求答辩人承诺不再向被答辩人主张任何违约责任;答辩人无可奈何只得在2011年10月27日,交出承包款收据,并在被答辩人持有的合同上备注:从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间不在(再)履行此协议。
不存在经济纠纷。
被答辩人这才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答辩人支付14万元。
2、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仅支付承包款23万元不符合事实,亦不合情理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承包协议中的地位事实上是不平等的。
被答辩人作为发包人,拥有砂石选筛场绝对控制权,如果答辩人未按时足额向其支付承包款,被答辩人不可能允许答辩人入场筛选沙金;
(2)作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辩人仅支付20万元承包款的情况下,在双方协议终止承包协议时,再向答辩人支付现金14万元;
(3)作为精明的生意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以及合伙人不可能在答辩人未付清全部承包款的情况下,在双方协议终止承包协议时,生怕答辩人再追究其违约责任,坚决要求答辩人在合同中注明双方不存在经济纠纷;
(4)答辩人与案外人王××早已于2006年7月离婚,各自独立生活、居住,各自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从被答辩人与王××、答辩人分别签订多份承包协议也得到证实;案外人王××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与本案无关。
值得注意的是,被答辩人在与案外人王××的合同纠纷一案((2011)××法民初字第××××号,(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号)二级庭审中,一直坚称其与王××2010年2月6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因王××未交承包款而未得到履行;但法庭查证的事实却与其说法完全相反,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谎话连篇,其陈述的可性度有多么的低。
二、从法律关系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当然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共涉及二种法律关系。
其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通过2011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而建立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
该法律关系主体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法律关系客体为沙砾石筛选权;法律关系内容为:答辩人的主要权利——获得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的沙砾石筛选权,主要义务——支付承包款52万元;被答辩人的主要合同权利——获得答辩人缴纳的承包款,主要合同义务,允许答辩人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进行沙砾石筛选。
该法律关系已经因双方达成口头的合同终止协议消灭,建立在该法律关系基础之上的约定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均已消灭。
其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达成口头的合同终止协议而产生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
该法律关系主体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法律关系客体为双方的债权与债务;法律关系的内容为:答辩人的主要权利——获得被答辩人支付的14万元补偿款,主要义务是——放弃追究被答辩人违约责任的权利;被答辩人主要权利——在支付答辩人补偿款14万元之后,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主要义务——向答辩人支付补偿款14万元。
在被答辩人于2011年10月27日向答辩人支付了14万元之后,被答辩人的合同义务已了结,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曾经存在的`终止合同法律关系至此消灭。
至此,曾经存在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两种法律关系——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与协议终止合同法律关系均已消灭,因当事人因两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已消灭,因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已消灭。
本案中,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其诉求要想成立,必须要求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目前存在依然有效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但事实上,这一曾经存在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已然消灭,那么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就缺乏相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其诉求必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然不应该得到支持。
三、从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分析,被答辩人之诉求也不应该获得支持
1、关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的性质与法律效果
合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既然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已经协议终止《2011年协议》的事实,那么该协议一旦达成,那么就会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1)当事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关系消灭,原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均自动消灭;
(2)合同双方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形成合同之债,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14万元,以作为答辩人因合同未得到完全履行所遭受的损失的补偿。
既然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那么被答辩人有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所谓承包款32万元。
2从双方之间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分析,也能得出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的结论
在被答辩人持有的合同的结尾处,有答辩人的备注:从2011年10月27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间不在(再)履行此协议。
不存在经济纠纷。
按照合同解释的基本规则,对前述备注比较合理的解释是:(1)答辩人的这一备注,是应被答辩人的要求而添写的,至少是被答辩人同意而形成的,反映了被答辩人的意志;(2)原承包协议终止,双方均不再履行,协议对双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3)双方已经对承包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了清算了结完毕;(4)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另一方追究违约责任。
既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协承包协议已经了结清楚,双方之间不存在经济纠纷,现在被答辩人又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显然与该终止协议约定内容相悖。
3、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按照该协议内容执行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签订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无效的法定事由,已经成立并生效,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该按照该口头协议执行。
4、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交承包费之诉求与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相悖,不应该获得法庭支持
(1)前已述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达成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后,双方之间原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终止,不再对任何一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从承包合同关系转而变成协议终止合同关系。
(2)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交承包费属于双方在2011年1月27日签订书面《沙砾石筛选承包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内容,而该协议约定内容及双方的合同权利与义务已因双方在此之后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而终止履行,不再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被答辩人的诉求是建立在已经废止的协议基础之上,其诉求明显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交承包费之诉求与双方之间达成的有效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相悖,被答辩人实际上是要否定双方之前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内容的法律效力,其诉求与法律规定相悖。
三、从被答辩人诉讼理由分析,其诉求也不应该获得法律支持
1、被答辩人在诉状中,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的理由是“既然原告已退还王××《2010年协议》的承包费,那么被告刘××与原告签订《2011年协议》后双方约定由王××之前所交承包费中抵转而来的32万元就并不存在了……”
其似乎认为,其与答辩人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故对该终止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认可,要求答辩人按照《2011年协议》履行义务。
这里面,被答辩人误解了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退一步讲,即便是本案中确实存在被答辩人重大误解的问题,但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或变更的合同,而不是无效合同。
在被撤销或变更之前,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2、如果被答辩人要求不受双方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约束,坚持按照《2011年协议》要求答辩人支付32万元承包款,其必须要否定双方之间达成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的效力。
而要否定该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其路径包括:认定该口头协议无效;或者是撤销或变更该协议。
但显然,这两条路径均无法行通:
其一,遍查相关法律法规,实在找不出该口头协议无效的理由,协议双方均应该受该协议约束;
其二,即使该口头协议是被答辩人在重大误解之下签订的,是可以撤销或变更的;但撤销与变更必须由被答辩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或撤销。
然而,截至今日,我们没有看到任何法院判决书撤销或变更双方之间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
既然该口头协议未被撤销与变更,那么该口头协议就是有效的,对协议双方均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2、即使被答辩人以其他理由起诉,要求答辩人支付承包款32万元,但横亘在其中的法律障碍——双方曾经达成,并已经履行完毕的口头合同终止协议一日不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被答辩人的诉求就缺乏基础法律关系,其起诉注定先天不足,不能满足胜诉的全部要件,其诉讼请求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与法理相悖,与情理不合,应予驳回。
答辩人:
20××年××月××日
再审答辩状范文(篇十一)
民事再审答辩状
申请再审人:杨正学土地承包经营户与第三人张远亮承包经营户以及其户内人员土地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张远亮承包经营户以及其户内人员不具有高粱湾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享有在高粱湾组承包土地的权利。
1、第三人张远亮土地下户前是国家干部工作人员非农业人员其本人口不是任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在高粱湾组承包土地的权利,其本人不能任何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利。
2、黄尤英69年与张远亮结婚,并于70年和72年在硐口村6组分别生育长女张丽和次子张勇,19xx年土地下户时以黄尤英为户主的张丽,张勇在硐口村6组依法获分得了承包地,98年拥有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的权利,现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用土地承包分户清册(代副本)》申请人提交一审法院的证据六可证实,黄尤英、张丽、张勇等三人硐口村6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未丧失。
3、第三人张远亮承包经营户户内成员,19xx年搬迁至高粱湾组以加工房为借口,将全家搬迁至高粱湾组居住 ,只能属于高粱湾组的居民,不属于高粱湾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渝高法(2009)160号《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1
格认定的会议纪要》第二条第4款: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通过移民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认定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三人张远亮承包户以及其户内人员是否具备以上搬迁,不具备这内搬迁不能认定他为高粱湾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 余下全文
再审答辩状范文(篇十二)
民事再审答辩状
答辩人:xxx朝 男 19xx年7月15日出生 汉 无固定职业 现住青海西宁市西钢北园小区178栋4单元602室 (身份证号:4129519680715429x)
因答辩人与马书生、马宏伟“借贷纠纷”一案,马书生、马宏伟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三终字第289号民事判决,收到贵院送达的(2011)宁民再终字第28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现答辩如下:
本案的事实是答辩人于20xx年5月13日、20xx年10月11日向马书生、马宏伟分别借了两笔款,各六万元,共计十二万。后经过催要一共讨回七万欠款,还剩五万没有要回。故答辩人在一审中提出了五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因答辩人当时不能找到马宏伟于20xx年8月11日书写的借条原件,在加上对方混淆视听、胡搅蛮缠给一审法官以错误引导,致使一审法官的错误认定使得答辩人无形中损失了五万元。贵在二审法院明察秋毫,通过对事实和证据的认真审核、调查在形成完整充分“证据链”的基础上,认定了20xx年10月11日借条(当时提供的是复印件)的证明效力,使得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维护。
马书生、马宏伟在再审申请中说一、二审法院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这完全是申请人在信口开河。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超出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只要是一个认识字的人看看一审,二审的起诉状和一审、二审的法院判决书就一目了然。再审申请人一审中因答辩人
…… …… 余下全文
再审答辩状范文(篇十三)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答辩人(本诉原告)__________林地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本诉原告)针对反诉所称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结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做出如下答辩:
一、请求事项:
驳回被答辩人的诉求,支持答辩人(本诉原告)的本诉请求。
二、事实与理由:
1、答辩人(本诉原告)签订《补偿协议》后正常使用林地,在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搭建临时使用房,该临时使用房随时可以拆除恢复__________林地,答辩人(本诉原告)只是为了有效使用__________林地,并没有改变林地的用途。
2、答辩人(本诉原告)是否受过行政处罚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更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答辩人(本诉原告)在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搭建临时使用房,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后最终拆除了临时使用房,已经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3、被答辩人(本诉被告)诉称事实有误,故意歪曲事实,意图违反合同不诚信履行。本案的真正事实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本诉原被告签订《补偿协议》,双方约定对方对__________林地有偿使用,使用期限至__________年,并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受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本诉被告与龚飞签订的《____________________林地有偿有期使用合同书》约束。但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被告不遵守双方的约定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擅自拆除原告的地上建筑物,原告问其缘由,被告称该地被告要用来堆放渣土。
综上论证,答辩人(本诉原告)认为:被答辩人(本诉被告)诉称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驳回。支持答辩人(本诉原告)的本诉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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