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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财富管理 银信合作 票据理财产品 监管政策
中图分类号: F830.4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1770(2008)011-050-05
一、银信合作开展票据理财的模式和产品特征
(一)票据理财产品的具体模式
目前,市场上既有的票据理财产品均为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的票据资产集合资金信托理财计划(本文简称票据理财产品),它采用了银信集合资金信托合作方式。从合作双方看,委托方和受托方主要为国内知名的商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见表1),从而增强了普通投资者对该类理财产品的认同度。
在此模式中,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成立一个特定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银行作为委托方和受益人,将已经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或保贴的商业汇票等票据资产所对应的权利,以约定的利率转让给特定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从事理财计划设计和管理。以该信托计划为依托,银行向投资者发行理财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专项用于投资该信托计划。(见图1)。
根据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信托计划对应的票据不按照一般票据转让的要求办理票据背书后由信托公司支配,而由银行作为该信托计划中票据资产的托管人进行管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信托公司通过签署《票据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方式将票据资产委托发售银行管理。如果信托计划对应的票据因为承兑银行的自身原因,或者票据权利存在瑕疵,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票据被拒付的,受托人不能直接向承兑行行使付款请求权,也不能向包括发售银行在内的票据前手直接进行追索,而只能由发售银行作为该信托计划所对应票据的名义持有人代受托人向票据承兑行行使付款请求权及向发售银行的前手依法追索。在理财计划到期时,该信托计划的收益在扣除了信托公司和银行收费后、票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获得相对应的理财收益。
(二)票据理财产品的一般性设计特征
根据银监会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定》和《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规定》等的要求,银行在发售票据理财产品时均提供了相应的产品说明书进行风险提示。从可获得的同类产品的说明书中可归纳得到票据理财产品的一般性特征(见表2)。
银行在收到信托计划受托人足额支付的信托利益后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投资者理财应得本金和收益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其中,该类理财产品的最高预期年化收益率一般都较发售当时市场同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平均年化收益率低0.8-1%,主要是扣除了信托公司的委托管理费、银行资产托管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举例说明如下:
9月初,国内市场同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平均年化收益率约为5.0%,银行通过设立信托计划投资银行承兑汇票须向信托公司支付信托管理费、信托资金保管费、票据委托管理费等费用合计约为0.5%,同时扣除个人投资者支付的银行理财销售、托管及管理费用约0.5%后,产品到期后,若所投资的票据资产按时全额收回资金,则客户可获得最高年化收益率约为4.0%,即客户最高年化收益率4.0%=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率(约5.0%)-(信托管理费+信托保管费+票据委托管理费等)(约0.5%)-(销售费用+托管费用+投资管理收益)(约0.3-0.5%)。从收益分配中可以看出,银行和信托公司均可获得较为可观的收益,这是银信合作推出理财产品的重要经济动因。
(三)银信合作开展票据理财产品的业务特征
与银信合作开展的其他信托类理财产品相比,票据理财产品还具有如下独特的业务优势:
第一,票据资产转售无须征得承兑人同意,简化打包过程。与贷款信托理财不同,票据理财产品的基础性资产具有法定的要式性和可转让性,形成信托集合计划出售时,无须与债务人(承兑银行)商洽即可打包转售,省却了信托产品繁复的打包过程。
第二,票据理财产品无需信用增级,为资本节约型产品。信托产品出售时,银行一般须为信托产品的基础性资产以担保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但银监会在2007年10月颁发的《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中对商业银行为信托计划等融资性项目担保做出了限制性规定,因此商业银行改以信托产品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内部信用增级,或由商业银行为借款人提供贷款承诺的方式进行外部信用增级,但贷款承诺须耗用银行的经济资本;而银行承兑汇票本身就是银行信用,毋需进行信用增级,对资产出售银行来说,由于承兑银行已对持票人做出了到期支付的承诺,其中已包含了票据理财产品的本金与收益,所以此类产品为资本节约型产品,无须耗用经济资本,同时具备了保证收益型的特点。
第三,票据理财产品不受贷款额度限制,可以实现真实销售。在信贷资产打包成信托集合计划出售后,虽然信贷资产已由银行表内移至表外,但通常信贷资产的借款人仍须依赖原贷款银行的融资支持偿还借款,很难形成真实销售;而票据的贴现与转让完全依存于票据关系,贴现银行只要形成贴现买入理财产品卖出的持续循环,就可借助信贷资产证券化途径实现真实销售。
二、主要商业银行票据理财产品发展的市场概况与特点
(一)银行票据理财产品发展的市场特点
2004年7月,中国光大银行与福建联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合作推出了国内首个票据理财信托计划。其募集资金将用于受让光大银行提供的银行承兑汇票,销售对象为个人客户,投资申购起点为30万元,预期年收益为3.16%(同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为1.58%),期限为1年,预计总规模为1-1.5亿元。此项信托产品开辟了个人借助信托公司平台进入银行票据市场的渠道。
此后三年,票据理财产品并不多见。随着2008年从紧宏观调控政策力度的加大,票据资产信托类理财产品异军突起。从不完全统计信息资料整理得出,2008年来市场上多家银行推出的票据理财产品种类繁多(见表3)。
根据可获得的市场信息分析,银行票据类理财产品市场呈现如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发售票据理财产品的银行类型众多。从表3中可以看出,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都推出了各具特色的票据理财产品,不仅中资银行发售票据理财产品,部分外资银行也推出了同类产品。
二是票据理财产品形成系列化,募集资金开始逐步走上规模化发展方向。如招商银行推出的“金葵花”招银进宝票据盈理财计划,截至8月末已发售79期,募集资金总体规模350亿元;交通银行推出的“得利宝”新蓝系列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该行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2008年已发售不少于50期,募集资金规模在80-100亿元之间。
三是票据理财产品类型较为丰富。从理财产品的支持资产看,除了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基础型产品,市场上还出现了结构型和链接型票据理财产品,支持资产除银行承兑汇票外,还包括央行票据、国债和短期融资券等,甚至与股权或外币链接;从收益类型看,多数票据理财产品被设计为固定期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但也不乏部分银行设计推出了固定期保本固定收益型产品;从认购币种看,票据理财产品的认购币种既有人民币,也包括QDII、QFII等外币;从产品设计看,有的商业银行还推出了多款票据理财产品,如招商银行在“金葵花”招银进宝票据盈理财计划基本型之外,还推出了“金葵花QDII景顺中国基金”和“金葵花QDII富达基金-中国焦点基金”两款链接型产品。
(二)工商银行票据理财产品开展的概况和特点
工商银行作为国内“第一贴现银行”,对票据市场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力,其票据理财产品的发展状况也颇为业界关注。
2007年后,工行在理财产品上开始重视稳健收益型,推出了“稳得利”人民币理财计划,主要是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的贷款融资类(含票据)信托、股权信托和货币市场投资计划,2007年共发售了22期,其中20期为单一企业贷款信托型,2期为股权信托投资型。2008年2月28日,工行北京市分行推出2008年第5期“稳得利”一个月票据理财信托投资计划,工行首期票据信托类理财产品问世,该计划募集资金上限为人民币20亿元,被设计为固定期限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2%。此后,“稳得利”系列票据信托理财计划不定期发售多期,截至三季度末,工行2008年共发售票据类信托理财计划19期,均为固定期限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其中,16期为90天,108天和30天的分别有1期和2期,收益率在3.7-4.2%之间,募集规模达到805亿元,平均每期募集资金42.37亿元。从工行发售票据理财产品的机构看,全部由北京、江西和广东三家分行发售,其中,北京分行发售了11期,募集资金达到385亿元,江西分行发售了6期,募集资金达到350亿元,广东省分行发售了2期,募集资金60亿元(具体见表4)。
从工行发售的票据理财产品数量和募集的资金规模看,其中最显著的特点有二:其一是工行票据理财产品已形成系列化,“稳得利”票据投资信托计划成为工行基础型票据理财产品,此外,工行还推出了增强型货币市场资金信托投资计划,它是结构型票据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银行承兑汇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等银行间市场固定收益品种;其二,与同类产品相比,工行票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规模最大,单期募集资金均为亿元级,最高的单期募集资金达到百亿元,而其它银行同类产品大都为万元级,普遍在3000-7000万元之间,少数达到亿元级,但一般不超过5亿元。
三、银信合作创新票据理财产品的动因和市场前景分析
(一)2007年以来银行推出票据理财产品的主要动因
2007年,人民银行为配合国家经济宏观调控,对商业银行实行了将票据融资额纳入贷款规模的窗口指导政策。此后,商业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将新增贷款额度倾向于高利差的中长期贷款,使商业银行体系的票据融资额从2007年4月的历史最高额开始呈现逐月下降态势,至2008年3月末票据融资额较2007年4月末下降了35.5%。与此同时,多家商业银行在近两年中剥离了不良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在境内外公开上市,使资本充足率大幅度上升,为满足企业的融资需要和规避贷款规模控制,商业银行转而以银行承兑的方式来解决客户的融资需求。
针对市场上呈现出大量的银行承兑汇票在不断开出,但却因票据转出渠道不畅使商业银行不愿贴现的状况,一些商业银行将信托公司拓展为票据转出渠道之一。2008年初,部分银行利用信托渠道适时创新票据理财产品,将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打包后,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改由银行零售渠道,销售给小额投资者。票据理财产品一经推出,引起市场关注,深受市场欢迎,招行、浦发、民生以及工商银行等都在2008上半年相继推出了此类产品。
从银信合作推出票据理财产品的动因和功能看,票据理财产品满足了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和投资者在内的市场多方需求。
对银行来说,在从紧货币政策环境下,银行通过发售票据理财产品,节约了贷款规模或缓解了资金缺口的问题,可以开拓新的客户和资产业务,并可获得费、手续费与资产托管费等中间业务收入。同时,银行通过开展票据理财业务,可以分散银行的经营风险,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对信托公司而言,由于信托公司的经营转型需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和创新适合当前市场的产品,而其原本着重开展的房地产信托贷款和证券投资类信托理财的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加大而迫切需要开拓新的业务合作领域,票据资产信托理财计划符合信托公司这一要求。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2008年以来的股票市场和证券基金类理财产品的的风险加大,更多的投资者将其资金转向寻求较低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票据理财产品成为投资者稳健理财的方式之一。
(二)当前票据理财产品的市场优势
从当前市场环境看,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里,预计理财产品市场仍会维持“稳健+收益”的投资风格。与其他类型理财产品相比,票据理财产品因其自身具有的优良品质满足当前市场对理财产品的要求,具体分析,票据理财产品具备以下三大优势:
一是收益较高,收益预期较为稳定。以3个月产品为例,目前国内同期限银行承兑汇票平均年化收益率约为5.0%,银行间市场债券平均年化利率为3.4%。通过设立信托计划投资银行承兑汇票须支付各项费用合计约为0.5%,扣除银行理财销售及托管费用后,3个月产品的年化收益率约为4.0%-4.5%,高于同档期储蓄存款收益,甚至超过一年期定期存款4.14%的利率水平。同时,目前货币市场利率比较稳定,票据预期收益也较为稳定。一年期央票从2007年12月25日上涨6.5个基点至4.0583%之后,已经连续15期维持这一利率。在从紧货币政策措施下,银行间市场利率和票据市场利率预期较为稳定。
二是风险可控性较强。票据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是信托计划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由于票据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是银行承兑汇票,因票据本身经过银行承兑,其中的信用风险较低,投资者需要考虑的主要是市场风险。由于票据理财产品的收益受股市波动性影响较小,同时由于贷款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票据贴现与转贴现利率的定价仍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央行的管理,其波动区间较易预测,市场风险可控性较强。
三是流动性强,符合市场短期化投资需要。当前,伴随着通胀和金融市场波动性的增强,中长期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不利局面,市场倾向于投资期限偏短的理财产品。票据理财产品的短期投资特点和流动性较强,同时票据理财产品可以在到期后连续滚动发行,可以满足市场投资短期化和灵活性的要求。
四、基于监管与政策层面的思考
从积极的角度看,银信合作创新推出并有效开展票据理财产品业务是在当前从紧货币政策下和金融机构转型发展时期,银行有效进行产品创新的成功案例,它对银行票据业务经营的重要意义在于拓宽了票据转卖渠道,把原本主要是银行间的票据转贴现交易市场延伸到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以理财产品的方式成为普通群体的投资对象。
但更客观地分析,银行票据理财产品的开展存在着较大的政策性风险,这主要在它使银行可以借助于信托渠道利用票据理财产品削弱从紧货币政策的调控效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的效果。从监管与政策制定层面分析,银信合作开展票据理财产品带来的有益启示主要在于:
1.关注票据理财产品对货币政策调控的影响,监管层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宏观调控“漏出”效应的存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转型和普通大众投资与理财意识的增强,银行产品与服务创新的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从监管的角度看,银行产品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增强在得到肯定的同时,也应注意其对货币政策效应的影响,尤其是在从紧货币政策下,银行借助创新与央行进行博弈可能会部分抵消央行的调控效果,例如,2008年以来,银行通过发售票据理财产品或与信托合作开展类似贷款信托理财产品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贷款规模”监管要求。上述货币调控效应的“漏出”因素的影响应值得监管层面的高度重视,并在采取调控措施时计算在内以及采取相应办法降低此类“漏出”因素的负面影响。对于银行来说,其自身应关注开展此类产品的政策风险,否则非但不能获得创新收益,反而适得其反。
2.完善票据市场的制度建设,规范银行票据业务的发展
当前,银行开展票据理财产品的一个重要动因在于借助理财产品可以实现贷款规模的“释放”,而现有票据市场制度的不完善是重要原因。我国现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将票据贴现纳入贷款统计口径,这一规定使得银行把票据业务作为调节信贷业务发展的工具,因此,我国的票据市场和银行的票据业务难以保持均衡发展,尤其是在央行紧缩信贷规模时期,银行的票据业务面临极大的困境,这也是本轮从紧货币政策促使银行积极开展票据理财产品的一个制度因素。从促使我国票据市场均衡和规范发展,避免银行票据业务受周期作用大起大落,监管层应从票据制度设计上进步一步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一是适度放宽将票据贴现纳入信贷统计口径的做法,应将票据转贴现业务做为银行间资金业务进行管理,从而改变银行运用票据调节信贷的做法;二是修订现行票据法,尽快推出融资性票据,如银行本票等,使后者成为银行票据业务产品创新的载体,从而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正常开展。
票据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县域;同城票据交换;新规;实施;效应
2008年9月1日,长沙中支下发的《湖南省人民银行县支行国库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湖南省人民银行县级国库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在全省范围内正式实施。从业务变化来看,县域国库同城票据交换业务处理发生了很大变化,账户设置和清算凭证等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从风险防范来看,有效控制了县域国库同城票据交换的资金风险。调查发现,新规实施后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操作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应引起关注和思考。
一、县域国库同城票据交换新规实施后的业务变化和具有的业务优势
1、“全额提出,全额清算”的账务处理方式有利于控制账户透支。新规实施前,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是在整场清差凭证全部交换整理完毕后才做统一记账处理,由于票据交换在前,账务处理在后,会计营业部门在记账时才能验证清差行的资金头寸是否充足,一旦发生账户透支,整场清差凭证均不能记账,其他清差行的交换差额也无法及时人账,待透支清差行头寸弥补后,方可重新进行记账处理。《办法》中明确了“全额提出,全额清算”即国库部门、商业银行根据代收、代付票据金额全额提出,县支行会计部门根据提出票据金额进行资金清算。这样一来,会计部门对商业银行提交的票据当时即可到ABS系统中查询是否透支,如透支即可不受理该笔业务,并比照支票透支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这样有利于及时控制账户透支情况。
2、“全额提出,全额清算”的账务处理结果便于开展账务核对。新规实施前,县域各行、社每日同城清算划缴的税款、国库的支拨及划退等业务均采取轧差方式记账,即将以上各明细款项加以汇总,按总提入、提出数轧差后进行记账并上划国库资金借贷差,反映在人行分户账上的发生额只有一个汇总轧差数,而各行、社则是多个明细数,因此,人行与各行、社的往来账务发生额不一致,导致在进行账务核对时,需借助清交登记簿、内部凭证传递登记簿、当日记账凭证清单等相关资料进行辅助勾对。这不仅增加了对账工作量,而且加大了对账难度。《办法》中提出的“全额清算”方式要求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根据国库部门和商业银行提出票据金额进行资金清算,确保人行与各行、社的往来账发生额一致,有效解决了账务核对难题。
3、账户设置、凭证的统一规范强化了资金风险管理。《办法》和《规程》对会计账户的设置和会计凭证的使用进行了统一规定。一方面,要求县支行会计部门和国库部门分别在“32001”和“32002”科目下设立“××支行同城票据交换”和“国库部门同城票据交换”账户,分别用于核算交换行(库)提出国库票据待结转款项和国库部门提出、提入票据款项,明确了资金流动渠道。另一方面,要求使用由长沙中支统一印制的“国库同城票据交换资金划账凭证”、“交换行国库同城票据提出清单”和“国库同城票据交换差额报告表”,此外,“划账凭证”将作为重要空白凭证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取代了以往手工填制的转账凭证,严格控制了资金往来,防范了盗用资金的风险。
二、县域国库同城票据交换新规实施后呈现出的现象不容忽视
1、同城票据交换日终余额不为零的现象值得关注。《办法》和《规程》明确规定了县支行会计部门和国库部门设立的同城票据交换科目账户余额双方反映,日终余额为零,即同城票据交换科目账户每日不能留有余额。但是,新规正式实施以来,会计营业部门“32001营业部门同城票据交换”或国库部门“32002国库同城票据变换”账户日终余额不为零的现象并未全部得以控制。经调查发现、导致出现余额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系统故障。以某市中支辖区为例,从去年9月至今年5月,同城票据交换科目当日留有余额的情况共11次,其中,以会计部门借方余额为主,占比82%,主要原因就是网络通信故障。二是业务处理不及时。新规规定同城票据交换科目余额由付款方发起大额支付业务结平。如付款方为会计部门且在大额支付系统关闭前未发起清差业务,会导致支行会计和国库部门同城票据交换账户均留有余额;如付款方为国库部门且已通过内部往来将清差发送至中心支库,但中心支库来不及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至营业部门,则会导致支行会计部门和中心支库同城票据交换账户留有余额。三是业务处理错误。因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中对支付来账的处理,只能按照收款人账号自动入账核算,如国库部门操作员在账务处理时将收款人账号录入错误,且未能在支付系统关闭前发现并纠正,就会导致会计部门同城票据交换当日不能结平。
2、划账凭证难以完全实现系统自动销号控制。新规的实施明确了划账凭证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规定》,重要空白凭证应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按号码顺序发售和使用,不得跳号。商业银行提出票据使用的这一部分划账凭证,会计部门视同现金、转账支票的处理,使用时逐笔销号。但是,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只能识别划账凭证是否为该商业银行购买和是否已使用,对跳号使用的情况不能通过系统自动控制,凭正作废的情况也就无法得知。另一方面,对于收款方为商业银行的“划账凭证”,不能进行系统录入销号,必须由会计主管进入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的“划账凭证保管使用登记薄”手工修改其状态,其销号控制存在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和系统操作漏洞,如不及时修改已使用的划账凭证状态,难以有效监测伪造、重复使用划账凭证等不法行为,隐藏着较大的资金风险。
3、商业银行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清单的统一规范凸显矛盾。新规规定,商业银行使用统一印制的“交换行国库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清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有些商业银行提出业务量大,并未做出严格要求。五花八门的清单格式和填写样式使得人民银行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时眼花缭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业务处理效率和质量。此外,“交换行国库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清单”在设计上只有“合计”,没有“小计”,当商业银行有多张提出清单时,“合计”栏的填写或是单张合计,或是全部合计,给人民银行的业务处理带来了不便。根据部分商业银行反映,地市级机构已经取消了业务公章,因此,提出清单上加盖商业银行业务公章的规定形同虚设。另一方面,调查发现,我省部分市级商业银行在新规实施后开始使用“交换行提出清单”,取代了“同城清算提出凭证汇总单”、“同城清算划账清单,等等其自制的提出清单。细究新规,这里所指的商业银行仅指县域商业银行,而不是市级商业银行。而且,支付系统运行后,我省地市中支取消了行库往来核算方式,会计和国库部门平行接人支付系统,两部门间的一切资金往来都通过支付系统进行划转。对于地市中支来说,“交换行”似乎失去了原来的意义,市级商业银行使用“交换行提出清单”尚显不妥。
三、加强县域国库同城票据交换业务管理的建议
1、加快县级国库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步伐。为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建议将县支库纳入现代化支付系统,取消国库内部往来,这样所有税款等收入都可由各商业银行直接通过支付系统将资金划入国库部门,税票等票据则可通过同城提交;国库部门所有支出都可通过支付系统直接划入收款人开户银行,这样也有利于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票据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税资金;征收;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52-0090-01
1 非税收入的概念、地位及作用
1.1 非税收入的概念非税资金是国家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向单位或个人收取、提取、募捐、集资的税收以外的收费、罚没款、专用基金、各种会费、刊物费、资料费等所有收入,即非税收入。
1.2 非税资金收入的地位和作用非税收入的地位是:属于财政性资金,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单位的第二财力。非税收入的作用是:主要用于执收执罚单位的自收自支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费,弥补单位经费不足,改善和提高办公设施、交通工具,其政府调控收入主要用于扩大城市建设规模,改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等。
2 非税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2.1 明确征收范围,下达征收计划
每年年初根据执收执罚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总量、征收范围,科学合理地核算,下达年度非税资金收入计划,要求单位写出征收计划的书面报告,细化征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使征管工作人员掌握翔实的征管工作资料。
2.2 实行计算机操作,规范运作程序
科学编制执收执罚单位的银行代收、单位直收、年度项目目录及编码,实行电算化管理,简便合理地设计征收工作会计报表,做到全面、真实、及时、准确,并与票据收入相核对,使其作为征管工作的参考依据。
3 非税资金的票证管理工作
3.1 严格票据管理的会计核算根据票据种类,利学合理设置总账、明细账,根据收费许可证发放、填写票据领购证,并随时做好账簿及票据领购证的登记核算工作。
3.2 严格票据的管理审验票据必须做到当月审验,年度核销。每月月底要对执收执罚单位所领用的票据全部进行审验,核算出全市各单位的非税资金收入总额,科学编制票据会计报表,报送主管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并与缴入国库或专户的收入相核对,年度终了将全年所领取的各种票据全部收缴核销,从而使票据管理与财政专户融于日常管理之中。
4 非税资金的稽查管理工作
4.1 制定稽查制度,规范稽查管理稽查工作是做好非税征管的重要手段,是发挥财政监督检查的主要职能,是财政执法监督的重要途径。因此,要制订下达稽查年度工作计划、文件,明确检查的单位,检查范围、时间、内容等,明确稽查过程中相关单位的工作程序,对特殊情况、特殊问题,可随时进行检查,提高稽查管理水平。
4.2 实行年度稽查全过程的台账化登记管理平时对稽查的每一项业务要进行账簿、文字登记,按照稽查的单位、时间、内容、资金、问题、处理决定等进行记录,年底按检查的所有单位、资金、问题等情况进行统计并纳入档案管理,为下年度检查和领导决策提供有价值的资料。
5 非税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5.1 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实行财政综合监督
做好财政监督检查是搞好非税资金征管工作的关键,也是财政专户管理的重中之重,建立相关科室的制约机制,是实施共同监管非税资金的有效措施。具体做法是:每月将执收执罚单位的非税资金收缴入库情况进行核对,核算出单位某个时期的收费资金是否足额入库,并根据各单位的收缴入库报告单的内容核对出是否存在欠交资金,若存在问题,可停止发放单位收费票据,促使单位收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票据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股票期权计划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萌芽于70年代的美国,在90年代得到长足的发展。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的法律解释,股票期权计划可分为激励股票期权与非法定股票期权两种类型。而由于股票期权通常是授予公司的经理层,因此经济学界也将其通称为经理股票期权。
作为一种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创新,股票期权计划的产生与发展与美国公司产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密切相关,另外的重要原因还包括经理人卖方市场特性的强化与高级人才流动给企业带来的威胁加大、美国税收政策和新会计准则的颁布、与股票期权计划相关的服务业的发展、大规模的企业精简与兼并重组的发生等,同时整个80年代与90年代美国股票市场的持续牛市也是关键性的因素之一。
有统计表明,截至1998年,美国350家最大公司中有近30%实施了员工普遍持有股票期权计划,用于员工激励计划的股票平均占股票总数的近8%,在计算机公司这一比例高达16%,总体上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用于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已占股票总数的10%.根据布莱克与斯科尔斯的期权定价理论来估算,1998年全美100家大企业的薪酬中,有53.3%来自股票期权,而这一数字在1994年为26%,80年代中期仅有2%.在推行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数量急剧增加的同时,股票期权计划的受益面也在扩大,开始由经理层面向一般的公司雇员扩散。另外一个重要的变化是,股票期权的种类与技术方面的设计不断得到创新与应用,例如从无条件的股票期权到按升水定价的期权与附加条件期权,还有换新期权的出现等。
在我国的香港,上市公司也普遍实行了认股期权计划(SOS)作为对公司雇员进行激励的重要手段。香港上市公司的SOS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有关规定,并经联交所批准,同时该类计划必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在香港上市的红筹股公司包括联想香港公司、方正香港公司、上海实业及北京控股等均参照实行了SOS.
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实践
一、五个典型案例
股票期权在中国的实践从最早的埃通公司开始只有短短的3年时间,其间陆续有几种类型的股票期权计划被实施。这些股票期权计划虽然与国外的股票期权计划有着许多的差异,有些甚至从概念上讲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的股票期权,但是这些尝试显然是中国的经济与政策环境所决定的,具有适应性、变通性与过渡性的特点。下面的几个案例选自最近几年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实践,这些案例在许多方面颇具创意,也具有相当的借鉴与研究的价值。
案例1:埃通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
埃通公司是中国最早实行经营者群体持股和期股计划的非上市公司。其背景是1996年底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出台《企业经营群体持股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群体持股比例应在5~20%之间,而主要经营者则应不低于经营群体股份的20%.
1997年初该公司成立时由其第一大股东太平洋机电公司划出100万股股本作为实施经营者群体持股计划的股份,占注册资本的7.7%.实施范围包括企业中层以上干部与业务技术骨干约30余人。其设计思路是:如果总经理在规定年限内还清公司提供的用于购买其股份的无息贷款,期股的所有权与收益权就属于个人;如果经营者合法离开公司,则有自由处置股权的权利。关于转让价格,如果有市场价格则按市场价格转让;如属于上市公司可自由流通买卖;非上市公司则按当年资产净收益提供的价格转让。如果总经理在离开企业时,经财务审计评估有潜亏的,股权收益全部拿不出来。1997年7月该公司改制时群体持股比例增加至20%,为260万股。同时对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实行股票期权,根据董事会的规定,期股按1比4的比例分配,总经理与党委书记分别获得88万股和37.4万股股票期权。
该案例是国内迄今为止与股票期权的基本设计原理最为接近的,其主要的设计特点可归纳为:1.延期支付有效期8年。2.8年后一次性行权。3.行权价为股票面值。4.行权有效期8年。5.授予期权附加条件为行权有效期内必须全部通过分红资金完成其全部股票期权的行权。
案例2:上海贝岭的股票期权计划
上海贝岭是我国上市公司中最早推行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并且其计划方案也独具创意。该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科技人员实行不同的激励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采用年薪制、奖金和股票期权的组合模式,对高级科技人员采用年薪、奖金、股票期权及营业收入提成的组合模式。该公司于1999年上半年开始在企业内部试行“虚拟股票赠与与持有”激励计划,计划的授予对象现阶段主要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技术骨干。该计划的总体构思是将每年的员工奖励基金转换为公司的“虚拟股票”并由授予对象持有,在规定的期限按照公司的真实股票市场价格以现金形式分期兑现。其大致操作程序如下:1.设立一个专门的奖励基金作为进行“虚拟股票”奖励的基础。2.确定每年度提取的奖励基金的总额。3.确定公司虚拟股票的初始价格。4.确定公司每年发放虚拟股票的总股数:5.对授予对象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其评价系数(虚拟股票的分配比例系数)。6.确定计划受益人的评价系数与单位系数的分配数量,确定所获虚拟股票奖励的数量。7.虚拟股票的兑现。公司虚拟股票的授予对象在授予并持有虚拟股票至规定期限逐步将其持有的虚拟股票转换成现金予以兑现,虚拟股票的转换价格以公司真实股票的市场价格为基础。
案例3: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
1999年5月,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推出《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考核奖惩暂行办法》。根据该暂行办法,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对其包括4家上市公司在内的21家控股与全资企业的董事长或法人代表实行一种新的年薪制。新的年薪制将年薪分为基薪收入、风险收入和年功收入,三个部分的收入数额依据年度考核的结果与制定的评价标准分别确定,并以不同的方式兑付。其中基薪收入与年功收入在年终考核后以现金一次性支付,风险收入则分为两个部分:30%以现金形式当年兑付,其余70%转为该公司的可流通股票并在3年内延期兑付。
该案例与国外的可立即执行的股票期权比较接近,其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授予时的股票市场价格。不过由于该计划的股票转换并持有是以现金奖励为前提的并由现金转换而来,因此其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强制性的股票持有计划,而与股票期权的无偿授予、有偿行权及非强制性特征不相吻合。
案例4:联想集团的股票期权计划
1994年前后,为解决联想集团创业者的工资福利与其创造的价值极度不对称的问题,使企业未来的发展与老员工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并支持年轻一代迅速走上领导岗位,中科院从其拥有的100%联想集团股权中拿出35%的分红权给联想集团员工持股会。员工持股会将持有的35%分红权分别以35%、20%和45%的份额进行再分配,其中35%分配给公司创业时期有特殊贡献的老员工计15人;20%分配给1984年以后一段时间内较早进入公司的员工约160人;45%根据贡献大小分配给后来有特殊贡献的员工。1999年联想集团正在着手彻底的股份制改造,其核心便是将35%的员工分红权转变为员工的完整意义上的股权。
案例5:新四通集团的股票期权计划
1998年四通集团开始启动经理层融资收购计划,重组成立由职工持股会和四通集团分别占51%和49%股权的新四通。四通重组不仅开创了中国MBO(管理层收购)先例,其关于高层经理的期股安排更是引人注目。据直接参与四通产权重组策划的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称,新四通将实施一项1200万元的ISO(股票期权)计划,外部股权投资人将为新四通高层经理人员提供1200万元的期股。通过这一安排,外部股权投资人带来了“给头脑定价”的机制,借助这一机制将决定给谁期股和给多少期股。在四通的这一制度安排中,成立四通“职工持股会”是其成功实施MBO与ISO的首要环节,而这又得益于北京市关于企业职工持股会的地方性政策的保障。
二、案例所提示的若干理论、政策与技术问题
从我国一些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案例可以发现,股票期权制作为一种分配制度创新正是我国企业产权制度变革的必然产物,然而我们在许多方面,尤其是在政策与法律环境以及企业内部的治理机制方面尚缺乏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条件。其中政策与法律方面的障碍主要有:
1.股票期权制度的建立缺乏相应的政策与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类似于美国国内税务法则的国家法律涉及到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也缺乏类似于美国证券交易法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与交易的法律条款,因此我国目前的股票期权制度实验基本上可以说是处在法律真空中运作的。
2.虽然上海市先后在1996年与1999年出台了关于企业经营层持股的全国第一个地方性政策,但是即使是这些政策也没有一个关于股票期权的基本框架的法律确认,同时许多方面与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与政策相冲突,因此其有效性尚难确认。而另外的一些实验如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方案则基本上是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出台的。
3.作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基本组织如雇员信托机构或职工持股会,其法律地位问题没有得到解决。除了少数地区如北京市和上海市颁布了关于职工持股会的地方性法规之外,其他地区均缺乏这方面的地方法规,国家的有关法律如《公司法》等也对企业职工持股会没有相应的法律解释条款。
4.现行股票发行政策的限制与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的政策限制。按照现行股票发行政策不存在预留新发行股份的作法,使上市公司无法通过正常的增资扩股获得实施期权计划所需的股票。而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也因为受到上市公司除减资以外不得从二级市场回购可流通股份的规定限制,堵住了上市公司取得可流通股的另外一条可行的渠道。
5.国家股与法人股的非流通性质。现行政策限制国家股与法人股的上市流通,使上市公司无法通过国家股转让或国家股红股赠与、配股权转让等手段获得可流通的股票。
6.关于经营层持股与出售的政策性限制使股票期权制度的设计变得困难。这些限制包括《公司法》第147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8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除了上述的政策与法律障碍外,下列问题将可能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股票期权制度的顺利实施与有效性:对股票期权的认识误区;股票二级市场的效率与投机性;公司治理结构的混乱;经理人市场的残缺;经理人选择机制的行政化;经理人约束机制的弱化;技术的价值评估困难;技术性人力资本的定价;公平与效率的平衡等。
在上述政策法律与既定环境的约束下,我国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案例在许多方面呈现出完全不同于国际惯例的作法。其突出表现为:
1.将股票期权计划与股票奖励计划或股票购买计划以及股票持有计划等同起来,形成对股票期权制度认识上的误区。其实产生激励的机理与激励效果以及计划的技术设计均存在相当大区别。我国许多与股票有关的计划并不是股票期权计划,而是股票奖励计划或股票购买计划或一种简单的股票持有计划。需要对这些不同的计划进行正确的划分。
2.一些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实验实质上是一种净资产增值权,其操作的基础是以每股净资产值的增长提供刺激来源的,这与获得市场股价的增值权所提供的刺激是完全不一样的。
3.激励的主体应该是谁这个问题没有解决。
4.激励对象为公司法人代表而非经营管理者,有违认股期权激励的初衷。
5.经理层强制性持股的作法缺乏法律与政策上的依据。
6.以一个或几个财务指标如净利润额作为上市公司经理股票奖励的标准是否客观与全面值得探讨。
7.在非上市公司中模拟股票期权的操作使对经营者激励机制内在化,仍然无法解决对经营者的评价客观性问题。
8.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而不是一种义务。利益诱导是股票期权的激励逻辑。而在我国的一些案例中,无论是股票奖励还是股票持有均带有十分强烈的强制性与行政命令色彩。
9.股票期权计划通常并不适用于相对成熟的产业,而在高成长预期和不确定性程度高的新兴企业中推行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则较为明显。从中国目前实行股票期权制度企业的行业分布情况来看,显然有一哄而上的倾向。
股票期权制度的重要理论解说
我们需要对股票期权制度所涉及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实际上,即使在美国等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股票期权制度的国家,许多理论性的问题依然困扰着经济学界。另外,一些由股票期权的实施所引发的新现象也导致人们对这种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新认识。
一、股票期权与企业经营绩效的相关性
国外经济学界对股票期权激励效果的研究从一开始就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有人认为管理人员拥有股权对公司业绩有利有弊。柏利和明斯在1932年首次强调,对于股权分散的公司,管理人员拥有少量的股权将会激励他们追求自己的利益。而随着管理人员股权份额的增加,他们的利益将会与广大股东趋于一致,其偏离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就会减轻。更进一步的研究是莫克、肖莱弗与维斯尼所作的一项实证分析,结论表明董事股权上升时带来q(公司资产市值)的初始增长,反映了董事股权提高带来的刺激效应;在0~5%这一范围,q与董事股权正相关;5~25%的范围内,q与董事股权是负相关;超过25%,二者可能进一步负相关。
与此相反,杰森与莫非(1988)的研究结论是,实际的经理人员报酬协议不能提供足够的激励;尽管股权可以提供优于其他报酬方案的激励,但大多数总裁只持有企业很少一部分股票。他们认为这种经营表现与报酬之间的低相关性主要是由于其他权益持有人(包括债券人)和公众包括媒体的压力。
由于我国的股票期权实施的时间较短,尚没有关于股票期权激励效果的完整的研究成果,不过有一些研究可以从某个侧面说明一些问题,例如袁国良1所作的一个关于我国股权激励的实证分析具有提示价值。这份报告所作的样本为100家上市公司的相关分析显示,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与公司管理层的持股比例之间并不相关,同时即使是非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多少与企业经营业绩的相关性也非常低。虽然股票期权制度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一个经理人持股制度,引用经理人持股与企业经营绩效的不相关的研究结论可能会导致误解,但是股票期权制度本质上与股票持有具有基本的逻辑联系,因此上述的研究结论对我国在推行股票期权时的警醒意义是存在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经济学家张维迎2所作的一项研究,该项研究根据其实证分析提出了三个命题:1.初始委托人的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人的工作努力水平随公有化程度的提高和公有制经济规模的扩大而递减。2.所有权共同体的分解将使初始委托人和最终人的工作努力水平严格增加。3.人事实上的剩余索取权是对正宗公有经济(初始委托人索取剩余)的帕累托改进。
二、关于股票市场的效率:市场价格失真
需要肯定的是,股票期权制度设计的创意之一正是在于通过将企业提供的内部激励外部化与市场化,即激励的大小完全决定于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的高低。股票市场价格一般而言代表了所有投资者或者整个社会对公司的评价,这种市场评价即使可能由于市场操作而妨碍其有效性,但是在一个成熟的股票市场,其市场评价通常比内部评价更加客观与公正却是不容置疑的。
最近几年,美国的经济学界对一些公司在推行股票期权计划的同时存在着明显的市场操作行为感到忧虑,在解决经营者被委托理论称之为“人道德风险”的同时,股票期权制正在诱发企业经营者新的道德风险。
在中国,由于股票价格的变化可能无法正确反映公司业绩状况,很显然按升水定价不可取,但是按业绩定价的方法同样受到上述情况的影响而削弱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因此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在未来股价出现与公司业绩走势严重背离时,采取非市场评价方法对股票进行修正,并据此修正行权价。不过可能面临的问题是,非市场评价的客观性较难保证,同时对行权价的频繁修正可能会导致行权价的不严肃性。
在一个波动剧烈与不成熟的新兴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的经营者无法准确地预期其获得的期权的未来价值与股票增值,因此推行股票期权的效果可能无法产生,甚至带来反向激励。这种反向作用轻则削弱期权的激励作用,重则导致高管人员参与市场操作。
如何在股票期权计划的设计中解决市场价格可能出现的失真?可行的方法是在行权价格确定与股票出售价格的确定上进行某种设计。一方面,为避免授予期权时的市场价格的失真,需要在确定行权价时不仅仅以期权授予时的市场价格作为唯一的基础,同时应当采取非市场价值评估的方法予以修正,或者在期权行权期根据市场价格失真程度重新修订行权价格。另一方面,为避免期权收益人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出售时由于市场价格的失真导致其应得利益受损或产生“意外的惊喜”,需要设计出一种“市场纠错”机制,即在市场价格被严重低估时给予股票出售者以适当的补偿,而在市场价格被高估时则可将这份“意外的惊喜”留给当事人。
三、股票期权的授予者
在美国由上市公司的股东来实施上市公司激励股票期权计划的例子十分鲜见,然而在中国,由股东(主要是国家股股东)来制定并实施股票奖励计划者从一开始就存在,也有仿效者。追溯较早的案例如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到最近的武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其设计思路大同小异,均由国家股股东一手包办。
虽然美国的公司也存在由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捐赠方式建立一个诸如ESOP(员工持股)计划的作法,但ESOP与雇员股票购买计划不一样,同经理人员激励方案也有本质的区别。为了使雇员能够持股,美国的公司可以通过雇员信托获得债务融资以购买企业新发行的股票,雇员信托用这些新资本带来的收入偿还债务。
有人认为中国的上市公司由其国家股股东来制定并实施类似于股票奖励计划的作法是一种公司治理结构的倒退,当然相反的观点也存在。梅慎实3就认为,“股东不应寄希望予其选举产生的董事本不属优秀人才,而让其持有数股则会‘与其利益休戚相关’,这只能是一种幻想。因此,尽管我国现代公司‘所有与分离’刚刚发端,分离程度尚不高,大股东仍能发挥所有者的作用。”
问题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1.从法律的角度,公司股东对公司并不负有任何的激励义务与责任。由公司股东直接给予公司的经营者某种形式的奖励是有悖公司法的行为。2.从公平的角度,由大股东实施激励本身就是对其他中小股东的权利的一种忽视。3.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由股东实施对包括董事长在内的股东人的奖励可能造成公司治理结构的混乱。
在特定的中国企业中由国家股股东来实施认股期权是符合国家政策的。但即使如此,我们仍然认为这种作法在绝大多数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中并不是一种最合适的选择。
四、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
中央的政策明确强调可以对三类人员给予股份奖励,包括经营层、科技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企业职工。
股票期权激励的对象通常是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影响的公司雇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经理人员尤其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通常是股票期权激励的主要对象。而对技术人员提供股票期权激励也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公司的重视,特别是在那些具有高成长性的新兴企业与一些高科技企业中。在美国,股票期权激励的另外一类对象是公司的董事,包括雇员董事与非雇员董事。对董事的股票期权授予通常采取在任职时授予一定数量的股票,然后每年授予一个固定数量的股票期权,这些授予董事的股票期权在数量上常远低于授予首席执行官的期权数量。
就我国实施认股期权制度的一些案例来看,授予认股权的对象以公司的经营层为主,有少数的案例以企业的法人代表和党委书记为对象,核心的科技人员尤其是创业的科技人员在高科技企业中是认股权的主要授予对象,但是在其他行业科技人员并未受到重视。
五、对股东权益的影响
关于股票期权计划对股东权益的影响,美国经济学界作过许多的实证性的研究,其研究的结论也不尽一致。概括而言,如果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建立在股票基础上的激励计划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确实给股东带来了长期的利益增长的话,那么,随着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日益增加甚至泛滥则从其他方面显示出不利于公司股东权益的负面影响。
近年来美国的公司平均而言用于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数量已经占到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公司总股本的10%,甚至在一些公司这个比例高达30%以上,如摩根。斯坦利公司在1996年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就授予了占当时该公司总股本55%的股票期权。这种股票期权授予数量的大量增加无疑使原本并不突出的股东权益摊薄问题变得敏感起来。不仅如此,一些会计专家认为,在美国由于实施股票期权并不计入公司成本和体现在公司的损益表中,因此公司的账面盈利被或多或少地高估。按照美国的现行会计准则,股票期权购股权不能作为报酬类支出,其购股权的价值只需要作一个备注,因此这种计账方式造成了一种假象,因为股东事后要承担这部分支出,具体表现在股权的减损上。
六、股票期权导致企业内部分配的不公平
股票期权的广泛应用正在受到经济学家与社会学家的批评,批评大多数集中在股票期权的滥用及由此而导致的收入分配的不公正,美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的个人收入增长过快,与企业内部其他人员的差距被不合理地扩大。《商业周刊》的统计与调查结果显示,1980年美国大型企业CEO平均年收入相当于同年普通工人平均年收入的42倍,1990年为85倍,1992年为157倍,1995年为141倍,1996年为209倍,1997年为326倍。
有经济学家根据美国劳工部的统计结果认为,美国公司高级经理薪酬与一般员工的差距不合理地拉大损害了一般员工对管理层的信任和敬业精神,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种损害将危及美国企业生产率的提高。
有鉴于此,在中国的企业推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由于计划所导致的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问题需要纳入到考虑之中。而防止不公平的方法至少有两个:其一,将股票期权可能带来的长期收益尽可能与其获得的短期报酬联系起来,并与公司员工总报酬增长率联系起来。其二,对授予任何个人的股票期权之数量与行权价格予以有效的限制,以防止授予股票期权的泛滥。
股票期权制度的关键性技术设计
一、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来源
美国的公司通常采用两种方式取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所需之股份:一种方式是向内部发行新股,二是通过留存股票账户回购股份。
中国目前的新股发行政策尚没有关于准许从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中预留股份以实施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时增发新股的政策也没有相应的条款。虽然作为一种政策预期,新股发行预留的政策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有一些有利的变化,但是目前形势并未明朗化。另一方面,中国的上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取得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股份的途径被相应的政策规定所封锁。我国《公司法》第149条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
显然还有其他的途径可以获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所需的股份,并且有一些方法还有政策的支持或者在中国已有先例4:
1.国家股股东所送红股预留。有关政策明确提出,“在部分高科技企业中试点,从近年国有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4
2.减持国家股并向公司内部职工配售。根据国有股配售试点具体方案,试点上市公司将一定比例的国有股优先配售给该公司原有流通股股东,如有余额再配售给证券投资基金,配售价格在净资产值之上、市盈率10倍以下的范围内确定,向原有流通股股东配售的国有股可立即上市流通。
3.国家股股东现金分红购买股份预留,以此作为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储存。目前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采取此方式实行股票奖励计划的作法虽然与股票期权计划不同,但股票来源的解决途径是相同的。
4.上市公司从送股计划中切出一块作为实施股票奖励的股票来源的作法同样可以应用于股票期权计划。如中兴通讯的方案。该方式只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不存在其他政策。
5.为绕开关于股票回购的政策障碍,上市公司可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甚至以自然人的名义购买可流通股份作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股份储备。
下面的几种方式通过职工持股会这种特殊的机构可以获得所需股份,虽然目前在中国尚无先例,但却显然具有探讨与应用的价值:
6.上市公司国家股股东向上市公司职工持股会转让部分国家股股份。
7.上市公司国家股股东或法人股股东放弃向上市公司职工持股会转让配股权。
8.通过定向增发新股,然后由定向对象向公司职工持股会转让该新股。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与出售
在美国,公司授予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在行权与行权后的股份出售方面存在法律约束,适用的法律包括美国国内税务法制与有关证券法律,其中主要有144规则与1934年证券交易法案。这些法案的一些条款对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期权行权时机与出售股票时机形成约束与限制,具体表现在授予期权的行权与股份出售只能在“窗口”期进行。所谓的“窗口期”是指每季度财务报告公告后第三日开始到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第十天止。
中国目前尚没有关于股票期权的法律与法规,但是《证券法》对公司的董事、监事及经理人员的股票出售有相应的限制条款。《证券法》第67条、第70条规定,禁止内幕知情人员买卖股票。另外,《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美国的税法在税种与税率的适用方面对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存在限制。主要体现在:1.如果授予的可即刻行权的法定激励期权之价值超过10万美元,则其超过部分不能享受法定激励期权的税收优惠待遇。2.如果授予的在今后一段时期行权的法定激励期权,其于第一次行权的价值超过10万美元时,其超出部分不能享受法定期权的相应税收优惠待遇。
三、上市公司中行权价格的确定
美国国内税务法则对激励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有法律规定,即不得低于公司可赎回普通股的公平市场价格,同时对拥有公司投票权10%以上者的期权行权价还有特别的规定。但是美国愈来愈多的企业采用重新定价的办法以适应变化了的市场价格,或者出于特定的动机也经常对初始的行权价格进行修订。
由于授予认股期权的时期不同,因此依据市场价格所确定的行权价也可能差别很大,尤其是在公司公开上市前后所授予的认股期权其差距是相当大的。例如美国雅虎公开上市前授予的期权的行权价一般在$0.01~$4.00之间,而上市之后的行权价则一般达到$30.00以上,最高行权价为$135.00.1996年、1997年和1998年的加权平均行权价格分别为$0.79、$4.34和$26.53.
为了将公司的业绩指标与行权价联系起来,行权价也可以被设计为一种可变的行权价。这种行权价格将根据未来时期特定的财务指标的变化而变化。其激励的逻辑是:期权获受人的表现愈佳其导致的特定财务指标增长愈快其期权的行权价愈低其期权市场价格与行权价的价差愈大其获利愈多其激励效果愈好。
我国企业一些试验的认股期权计划在行权价格的确定方面基本上采取了国际通行的方法,即以股票市场价格作为定价的基础。如上海贝岭的虚拟股票期权计划中其行权价确定为行权前3天或5天的二级市场平均收盘价格。武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可即刻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被确定为“该企业年报公布后一个月的股票平均价”。
四、非上市公司中行权价的确定
与上市公司不同,非上市公司在制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时,其股票期权行权价的确定没有相应的股票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因此其确定的难度相对要大得多。美国的非上市公司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对企业的价值进行专业的评估,以确定企业每股的内在价值并以此作为股票期权行权价与出售价格的基础。
我国的一些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和股票奖励计划或股票持有计划时,行权价与出售价的确定一般采用每股净资产值作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依据,一些企业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干脆就简单地确定为普通股票的面值。埃通公司即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埃通公司在1997年授予总经理88万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实际上就是1元,并且采取8年延期支付的行权方式。武汉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对非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票期权授予的行权价格确定为“按审计的当年企业净资产折算成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股份额”。我们认为,以每股净资产值或者以股票面值作为行权价的基础显然是一种过于简单化的处理,其客观性、准确性与公正性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国外一些非上市公司在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时,其行权价格通常依据一个较复杂的数学模型所计算出来的公司真实价值而确定。所采用的数学模型一般是建立在若干假定的前提之下,考虑的因素则以可以充分反映公司长期增长潜力的变量为主,短期的因素并不重要。例如Yahoo!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授予期权的行权价格采用最小价值方法,依据Black-Scholes模型确定公平价格。另外一个例子是美国的一家非上市公司玛丽。凯公司,该公司虚拟股票的价值专门由斯特恩�;斯图尔特公司每年计算一次,公司依据每年计算的公司价值确定虚拟股票期权的行权价。
解决非上市公司的行权价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定办法,因为公司价值的计算模型是各种各样的。对于一个新兴企业而言,可能没有任何一种价值评估方法比市场的评价更为客观与准确,因此非上市公司在确定公司真实价值与确定行权价时将同类型上市公司的市场价格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也许是重要的,例如考虑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变化等。
五、股票期权获受人的行权资金来源
1997年10月6日,中国青春宝集团董事会决定从公司现有的净资产中切出15%,作为个人股卖给职工和经营者,其中董事长认购2%,以300万元购257万股。董事长冯根生从杭州商业银行获得贷款270万元,自己出资30万元。冯根生认购股份时面临着几个方面的障碍:其一,个人没有足够的资金,且国家规定自有资本是不能贷款的。其二,贷款利息的支付。其三,职工持股会的法人资格与申请贷款的资格问题。
股票期权获受人行权资金问题其实在美国也是十分常见的,由此出现了非现金行权的方式,即行权人并不需要拿出任何的现金而通过一种折股买进的技术设计即可完成行权。因此,从技术上而言,解决行权资金不足的问题有许多的方法,如延期支付、贷款支付、无现金行权以及股票互换。
如何解决股票期权获受人的行权资金来源问题,埃通公司的作法具有借鉴意义。埃通公司授予总经理与党委书记的股票期权允许用授予后每年的分红实行延期支付。
六、根据美国的经验,股票期权可能存在的弊端
1.加剧社会两极分化,影响劳资关系。高级经理薪酬的大涨与大规模裁员、一般员工收入增长缓慢并存,损害了一般员工对管理层的信任和敬业精神。
2.高级经理人员所获股票期权名义上与经营业绩挂钩,但业绩标准过于宽松,形同虚设,股票期权成了单纯的奖励,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与监督机制之间失去平衡。
3.经理人员为谋取私利而操纵股价,经理报酬过多地取决于股票市场可能诱发新的道德风险。
4.侵蚀了企业利润、原有股东利益和对原有股东权益的稀释。
5.促进员工长期投资的目的常常落空。
七、期权收益与个人表现的相关性
公司董事会因为设立双重标准正受到责难,购股权作为奖励性报酬的初始动机正在退化。流行的做法是:为了保持公司的竞争地位而不管首席执行官表现如何,对其发放的购股权在币值上至少不低于竞争对手,董事会通常根据顾问建议将首席执行官的报酬至少提高到所在行业的中间值水平。
授予期权的附加条件限制
在美国,股票期权的约束作用由于评价标准变得更加宽松而越来越小。虽然一些企业给购股权的授予开始附加一些更加苛刻的条件,如“按升水定价”和“按业绩定价”,还有公司给授予的期权定价并要求购买,但是总的情况显示购股期权的约束作用是很小的。和另外一些计划如经理持股计划比较而言,其在提供激励的同时所具有的约束作用明显地不对称,这是ISO设计上的重大缺陷。
对业绩的衡量直接决定了理论上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可以使用业绩增长的指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增长率、每股现金流量净额增长率等,将这些指标纳入到股票期权模型之中,从而确定合理的期权授予数量。以下是一些公司的限制内容:
1.Intel公司授予期权的附加条件
Intel公司的薪酬政策是整体现金报酬应该与该财政年度的公司财政与非财政方面的表现结合起来,同时公司的长期激励报酬则同公司股东的投资回报保持一致性。为了给予公司的非雇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雇员以充分的激励,Intel分别实施了1984年股票期权计划、1988年长期激励股票期权计划和1997年股票期权计划。另外公司还实行了雇员储蓄-股票购买计划,该计划允许雇员在一些条件的限制下使用其工资与奖金购买公司的普通股,公司将提供最多10%的股票价格折扣。
1984SOP适用于公司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每年的期权授予作为公司的一个具竞争力的方面,其授予的个人数量决定于该公司的各种内部因素,包括前期授予数量、个人的工作性质与贡献等。首次授予与再次授予的期权将有不同的行权期,授予非雇员董事的期权数量将不容许超过每人20000股,授予非雇员董事的期权在一年后可行权;1988ELTSOP适用于公司的核心领导层及可能在公司未来发展有着举足轻重作用的高级雇员;1988ELTSOP授予的期权实行更长的授予时间表;1997SOP则适用于全体雇员。
Intel公司的首席执行官Dr.Barrett在1996年、1997年和1998年分别获得192000股、120000股和744000股期权。1998年其共获得744000股期权,占当年全部期权总数的1.55%,其中有144000股期权从2003年开始行权,行权价为$37.8;另外的600000股为特别期权,该期权规定可在2002~2005年期间行权,其行权价为$38.Dr.Barrett在1998年12月26日共拥有可行权期权1078976股和不可行权的期权1504000股,这些期权是在1989~1998年间授予的,其行权价分布在$1.84~$38.19之间,其期权价值在1998年12月26日分别达到$63636800和$54189300.
2.Yahoo!公司授予期权的附加条件
Yahoo!拥有5个建立在股票基础上的薪酬计划,分别是1995年股票期权计划、1995年Four11计划、1996年的Directors(董事股票)计划、1996年的Yoyodyne计划和1997年的Viaweb计划。这些计划的总期权规模为8760万股,其中激励性股票期权可授予公司雇员、董事和管理者,非法定期权可授予雇员、董事、管理者和公司顾问。
股票期权计划和Four11计划授予的期权在一年后可行权25%,其余在之后36个月中等比例地行权;在Viaweb计划中授予的期权可在授予后4年内等比例地行权25%;在Yoyodyne计划中则规定不超过36个月的不同的行权期。
1996年的Directors计划包括1200万股非法定期权,其授予对象为公司的非雇员董事。非雇员董事在就任时将被自动授予一个24万股的首期股票期权,之后每年将获得3万股股票期权,首期股票期权可在4年之内按月行权,而年度期权则在授予4年之后方可行权。
票据会计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会计;处理
一、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基本概念
从本质上讲,股权激励是由衍生金融工具发展而来的。衍生金融工具是面对未来的契约,在未来的日期进行结算,很难确定最终是表现为资产还是负债,其确认也不可能一步到位。股权激励的会计计量涉及两个问题:计量属性和计量日。其中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法、内在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计量日包括授予日、可行权日、行权日和处置日。
历史成本是指在资产取得时的交换价格,这种方法主要是针对采用股票回购获得行权股票来源的方式。内在价值法认为,在授予日如果行权价格和数量是确定的,股价低于行权价格时,股票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无需进行会计处理。若行权价格和数量不确定,同样不进行费用摊销。这反映不出股票期权的真实价值。内在价值法计算比较简单,但是却忽略了股票期权的时间价值。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该方法认为股票期权的价值不仅包括内在价值,还包括时间价值,从而能科学反映股票期权的全部价值,减少任务操作的可能性。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计划获得批准的日期。《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中指出,“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可行权日指企业与职工所约定,当经营者达到了一定的行权条件(通常指达到特定的公司业绩)时的日期。等待期指授予日和可行权日之间,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时间。行权日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处置日指已成为公司股东的经营者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日期。
目前国内外的股权激励制度有很多种模式,如业绩股票、虚拟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延期支付、员工持股、限制性股票等。在《股份支付》准则中,将股份支付分为权益结算方式和现金结算方式两种。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是指为获取服务,企业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交易结算,如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是指为获取服务,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现金支付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如股票增值权和虚拟股票。这几种模式的特点如下表所示:
表 股权激励模式
因此,对于换取员工服务的股份支付,应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换取其他服务的股份支付,在服务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下,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只是一种替代的计量方法。
二、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在国内,对股权激励的会计研究分为两个阶段:准则制定前和准则制定后。 目前,对于在资产负债表中股权激励的表示存在争论,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在:一是股权激励是作为权益还是作为负债表示;二是作为费用还是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表示。
“费用观”是从委托―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应将股权激励成本作为企业费用。在该观点看来,股权激励的实质是为了补偿公司员工已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服务,以配比原则为基础,该补偿成本的总额应在经营者提供相应服务的期间内作为费用进行摊销,并计入利润表中。该观点在国内外的股权激励会计的确认观中占据主导地位。因为:(1)费用化更能反映股权激励的经济实质;(2)不同的公司可能采取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费用化能使这些公司的业绩具有横向可比性;(3)费用化还能防止企业高层利用股权谋取暴利。以伊利为例,在该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中,剔除剔除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本身对利润的影响后净利润无重大波动,但这并不能改变公司年度亏损的实施。结果是让公司高管分享利益,而由投资者承担损失,利用这种方式向高管输送利益。此外,安然、世通事件也表明,股权激励可能成为会计舞弊的一种方式。
1.授予日的确认及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中指出: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换取职工服务进行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并增加相应的资本公积。
在授予日,公司不进行股权激励成本的确认,以限制性股票为例,这是因为激励对象是否真正拥有限制性股票的处置权存在不确定性。
2.等待期相关的会计处理
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都需要确认股权激励费用,从而对企业的净利润产生影响。该处理过程涉及三个问题:确定等待期长度,确定股权激励的总成本,以及分摊方法的选择。等待期是指授予权益工具到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之间的时间,因此,等待期取决于这两个时点之间的间距。此外,等待期的长短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类型有关。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在行权限制期内激励对象并未实际从企业获得股票期权;现金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在等待期内激励对象不具备获得企业授予现金增值的权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在锁定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所认购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将股票期权计划的行权限制期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锁定期统称为等待期。
通常将股权激励成本视为经常性损益计入企业的成本,所以,分摊方法的差异将会影响公司每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伊利公司就是因为将总额为7.39亿元的激励成本在两年内加速分摊,造成了2007年年报的巨额亏损。海南海药延长了业绩报告修正报告中的摊销期,从而减少了当期的股份支付费用,从而使亏损减少,操纵了企业的利润。这些都是没有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摊销期的长度。股票期权计划主要采用直线摊销法和前置摊销法;限制性股票主要采用直线摊销法、解锁比例摊销法和前置摊销法。
3.可行权日相关的会计处理
在可行权日之后,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在行权日,企业应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即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行权日相关的会计处理
行权日相关的会计处理涉及两个问题:(1)未达到行权条件而失效的权益工具的会计处理。采用的会计处理原则为:对这部分失效权益工具的激励成本不进行确认,这部分的激励成本等于等待 期内确认的扣除以前年度确认金额的激励费用。(2)达到行权条件未行权的权益工具。在此情形下,权益工具已达到行权条件,达到了预期的激励效果,应当确认为激励成本。股票期权计划下,企业无需进行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计划下,企业需对已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进行回收。
三、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股权激励费用较大,费用分摊方式存在差异
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必须把股权激励费用在等待期内分摊完毕。因此,等待期越短,分摊到每期的股权激励费用就越大,减少了公司的利润,对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由于股票激励费用和期权数成正比,与可行权的最佳估计数也成正比。因此,在同等条件下,授予激励对象的期权越多,可行权数量的最佳估计数也相对较多,激励费用就越大。本人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等待期的规定,细化对股权激励费用的规定,将股权激励成本在等待期内合理的分摊,从而做出正确的会计处理。由于分期行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本质是具有不同等待期的多期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分别计算各自等待期的激励成本。
2.企业存在虚假披露、舞弊和操纵市场的情况
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公司不能对公允价值的可行权数、期权总成本、等待期内各资产负债表日的摊销情况、计算方法及所依据的假设进行及时有效的披露。因此,要想获取表内外更多的信息,增强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补充和修改信息披露的准则和标准,对一二级市场加强联动监管,给大众投资者创造一个更好监督平台。
3.计量参数选取较主观,公允价值确定存在偏误
在对期权激励价值进行计算时,参数很多,如无风险利率,有的选择定期存款利率、有的选择国债利率、有的选择零存整取率,这些选择的微小的差别会导致数据相差很大。股权激励计划采用B-S期权定价模型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但模型参数的确定方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无风险利率、预计股价波动率、期权期限,导致公司在选取指标时有很大的随意性,以此算出的公允价值存在偏差。因此,建议对不同类型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规定进行细化,从而为参数确定给出更为详细的指导。
参考文献:
[1]徐根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3(36).
[2]柯志宾.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问题研究[J].学术交流,2012(12).
[3]史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研究[J].财经论坛,2009(10).
[4]孟晓薇.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现状分析[J].商业经济,2014(3).
[5]钱国华.浅析股权激励会计的处理方法[J].中国证券期货,2013(4).
[6]李洪.关于IPO企业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06).
[7]祝利芳.股权激励会计及税务处理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06).
[8]刘潞芳.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研究[D].2013(06).
[9]吕长江,巩娜.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及其经济后果分析-以伊利股份为例[J].会计研究,2009(5).
[10]郭景泉.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及其经济后果[J].会计审计,2013(05).
[11]安同宝.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J].集体经济,2010(12).
[12]吴力佳.股票期权会计处理探讨[J].技术探索,2013(4).
[13]赵秀乐.高管股权激励与会计舞弊-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D],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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