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AA范文大全网!

社区防诈骗宣传工作计划{5篇}

知识的海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本文共计1357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需要55分钟。

社区防诈骗宣传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动拆迁 合同诈骗 诈骗手段

一、问题提出

案例一:被告人赵某、王某某为非法获取钱财,合谋通过冒充动迁户至房产中介机构挂牌出售动迁所得期房的方法行骗,并共同找人伪造了动迁协议书、身份证、户口本。2009年12月下旬,被告人赵某化名“庄某某”至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谎称欲出售动迁所得的一幢期房。后通过该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介绍联系购房人张某,赵某以上述伪造材料骗取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后,于2010年1月某日,与张某签订总价为人民币142万元的购房协议,张某当场给付定金5万元。同月28日,张某再次给付购房款66万元。事后,被告人赵某将所获71万元赃款与王某某平分,并共同潜逃至外地。

案例二:被告人袁某某、潘某某、陆某利用某市某某村将开发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的信息,明知该村还未列入动拆迁计划,在没有获得任何政府批文或意向书内的情况下,成立北京甲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袁某某,总经理潘某某,副总经理陆某,然后对外宣称有某某村拆迁工程可发包,通过与近十名个体工程队签订拆迁协议、合同,共收取定金人民币37万余元。

案例三:被告人汤某某获悉上海市某区某镇因开发农业园区旅游项目,计划对某村的农宅进行动拆迁。为骗取他人钱财,2009年10月,汤某某虚构该村16余万平方米的动拆迁房工程,以共同承包为名,与被害单位上海某技术工程联合有限公司的陈某某签订了总标的为人民币170万余元的拆迁工程合同,并盖上私刻的“农业发展园区”公章,同时请刻章人假冒该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签名。随后以承包工程要请客送礼为由,先后向陈某某骗取人民币8万元挥霍花用。之后,汤某某为骗取更多的钱财,以虚构的拆迁房工程转包的形式,提供变造的上海某技术工程联合有限公司法人委托书,以该公司全权代表的身份将拆迁房工程以总标的260万余元转包给吴某某,并以承接上述工程需向有关领导请客送礼及预收工程款为由,伪造一份房屋抵押承诺书,先后向被害人吴某某骗取人民币27万元,用于还债、支付中介费、购置房产、日常开销等。

二、三起合同诈骗案所呈现的特点

(一)行为人主观上的欺诈性

在三起案例中,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欺诈性,即行为人都利用动迁房或拆迁工程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要么虚构单位,要么冒用他人名义,或者伪造一些虚假的文件,来签订合同,使被害人产生错觉,从而骗取钱财。

(二)诈骗行为的隐蔽性

在三起案例中,都存在动拆迁或土地开发的事实或者意向,使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一定的客观事实相联系,更容易让被害人上当受骗。如在案例一中,被告人王某某自己确实是动迁户,手上有动迁房,赵某和王某某合谋后,是利用王某某真实的动迁协议书为范本,请人作假,同时伪造了假的户口本、身份证。被害人在买房过程中,被告人赵某还带被害人至工地,告知被害人房子已经造好,并在数月后交房,这些都是事实。由于在伪造动迁协议中的房子为9楼,电梯还未安装好,被告人赵某还带被害人至2楼看房。因此,被害人轻易受骗,在看完房子后,当天就签订了购房协议并支付了定金。

在案例二中,尽管该村未列入动拆迁计划内,但该村确实要开发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并在进行计划及筹备过程中;案例三则是该镇因开发农业园区旅游项目,计划对某村的农宅进行动拆迁。被害人如根据拆迁合同中的工程所在地打听,也确实有拆迁工程存在或者将有可能存在,加上行为人为了使被害人相信,也主动带被害人到工程现场查看,再拿出一些真实或者伪造的书面文件,更容易骗取被害人的信任。正因为该类合同诈骗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所以往往能给行为人带来较高的成功率,从而进一步增加行为人实施这种犯罪的诱惑性。

另外,在这三起合同诈骗中,诈骗行为完全被形式合法的合同所掩盖,方式上不用制造假象,都是利用动拆迁与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签订合同的方式,再要求签订合同的对方支付定金(案例一和案例二),或者以承包工程要请客送礼以及预收工程款为由来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案例三)。这种利用动拆迁签订合同的作案方式,使得该类合同诈骗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三)严重性的社会危害性

与传统型的诈骗犯罪相比,利用动拆迁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活动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要严重得多。一方面,行为人在利用土地开发中的动拆迁工程来实施诈骗行为时,往往需要数人一起行骗,形成多人实施的共同犯罪,有组织,有分工,甚至还出现一些中介人,为犯罪嫌疑人合同诈骗寻找被害人。另外,行为人还经常会为了诈骗成立一个形式合法的公司,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如案例一。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尤其在动拆迁领域,存在大量的个体工程队,这些个体工程队有时就是一个独立个人,一般都挂靠在一些工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以工程公司的名义来签订,但这些工程队往往没有实施拆迁的资金和实力,他们签订合同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将工程转让给他人来赚取差价,所以,这些工程队在签订合同后或者意识到被骗后,利用形式合法的动拆迁合同和合同内容上所谓的高额利润,再次转包,以赚取转让差价,从而也扩大了诈骗的范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

三、防范和遏制此类犯罪的对策研究

目前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的过程中,动拆迁随处可见,如何防范和遏制利用动拆迁实施犯罪,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加强对动拆迁及土地开发领域的管理,增加透明度

由于在土地开发、工程建设领域,权力相对集中、资源比较紧缺、竞争也相当激烈、商业利润空间又大,往往容易成为诈骗犯罪的高发领域,亟须深入整顿和规范工程领域的违规操作和竞争秩序,加强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管,同时,还应加强对土地开发和工程项目的透明度,可专门将土地开发的范围、开发商,以及工程进展的程度等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公开,让相对人知晓,或者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确保相对人可以查询,避免“黑箱操作”,防止因该领域各种环节的不公开性,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二)强化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并完善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管理

在上述案例二和案例三中,动拆迁办公室等相关管理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是知道行为人利用动拆迁工程在实施诈骗的。如在案例二中,一名被害人因感觉自己有可能上当受骗的前提下,找到该村招商办去调查了解,招商办的人讲根本就没有拆迁这个事情,招商办的人还反问该被害人:“是不是北京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签的合同?”当被害人回答是肯定后,招商办的人告知其上当受骗了。另外,行为人还在该村村委会门口等地拉了横幅,称自己公司是投资开发商,为此,该村管委会还就此事向派出所、工商所等部门反映,这些横幅后来因为工商局的阻止而被撤走,但工商、派出所也没有对该公司进行处理。另外,在这两则案例中,行为人都与拆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有一定的关系。如在案例一中,袁某某就通过村里拆迁办公室姚某某提供信息,并弄来《土地梳理表》等骗取工程队的信任。

为了有效制止这种利用动拆迁合同实施欺诈或者诈骗的行为,应强化市场监管,赋予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一定的行政处罚权,并督促这些部门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在严重的刑事犯罪产生之前就给予有效制止。同时,应加强对动拆迁相关部门的内部管理,可通过制定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设定奖惩规则,使管理部门真正发挥有效监管的作用。

(三)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并可以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如制作法制宣传片、用典型案例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或者深入企业、社区等进行普法教育等方式,让广大群众了解诈骗分子如何利用动拆迁工程实施诈骗的手段、方式及其危害结果,开展警示教育。一方面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上蠢蠢欲动的不稳定分子,使他们不敢铤而走险,实施犯罪;另一方面可以增强企业和群众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提高警惕性,防止为贪利而被骗,同时,通过法制宣传,让经营者了解相关法规政策,鼓励、引导他们通过合法、正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从源头上减少该类合同诈骗的发生。

社区防诈骗宣传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加拿大;信用卡诈骗;犯罪

中图分类号:D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05-0284-01

一、加拿大国内信用卡诈骗现状

其中 2007年平均每人使用转帐卡购物104.5次; 2008年发生了9.809亿笔自动柜员机( ABM )交易(指银行拥有的ABM);2009年有6970万信用卡在市场上流通。

在加拿大,人们通常把银行卡(信用卡和划账卡)诈骗归入身份诈骗/盗窃的范围,把盗用银行卡在加拿大被看作是对个人信息的盗用。同时明确规定身份诈骗是为了取得金钱、商品或服务,或为了掩盖犯罪活动,未经授权获取、拥有或转卖个人信息,或未经授权使用个人信息制造假身份,或冒充/使用他人身份。由于信用卡在加拿大的普遍使用,一些地区成为信用卡诈骗这一犯罪活动的高发地区,其中在安大略省信用卡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发生的几率为45%,在魁北克省发生的几率为29%。从整体上看,加拿大的西南地区为信用卡诈骗活动的高发地区,东北地区则较少发生,低于1%。

二、信用卡诈骗的手段和趋势

在加拿大信用卡诈骗的手段主要有实际窃取、网上侵入、身份诈骗/身份盗窃这三种,具体来说主要通过:

(一)利用互联网。用户由于过多在网上暴露信息,或者访问一些假电子商务网站,或者使用犯罪软件、无线网络、公用计算机等造成公司数据和个人计算机数据被窃取。

(二)采用物理方法。犯罪分子还可以通过搜寻垃圾箱、扫描信用卡、背后偷看、欺骗性电话广告:(要求提供数据以收到奖品、参加竞赛)、窃取的/丢失的文件、钱包里的保险卡、信件盗窃等手段获取用户的信用卡信息。

(三)利用人际间关系。犯罪分子还可以通过欺骗性电话广告、社交关系利用、关系欺骗、欺骗性社会调查、欺骗性提供信用卡、家居装修诈骗、威胁雇员、恶意借债等方法间接获取用户信息,以便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拿大反信用卡诈骗的努力

(一) 反信用卡诈骗活动中所存在的问题

在打击信用卡诈骗活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缺乏衡量标准。报告给银行的银行卡诈骗事件容易衡量而所有未报告银行的其它诈骗不易衡量。

第二,缺乏相关信息数据库。皇家骑警(RCMP)身份诈骗2007犯罪情报报告 没有统一的收集身份诈骗案件的方法,也没有这一信息的中央数据库。

第三,报案率较低且保安机构不明确。依据一份报告显示报告给警察:占身份诈骗案例的13%,报告给信用报告机构:占案件的 6%,案件的0.5%报告给了加拿大反诈骗电话中心。

(二)反信用卡诈骗的策略

加拿大在进行全国反信用卡诈骗活动时,加拿大皇家骑警(RCMP)以三个支柱方式打击国内诈骗:

第一,犯罪情报和分析。目前加拿大对于行用卡诈骗犯罪活动没有报告标准,没有反身份诈骗的全国性专项组织或协会、金融机构情报工作组,增加了沟通的难度。

第二,通过对公众和企业进行教育和宣传。由于仅仅依靠一些单独的行动努力和宣传资料,缺乏一些定期的全国性集体努力,不能有效的达到预防和减少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为了更好的进行教育和宣传活动,加一些机构将建立一个进程和多项沟通渠道,实现一个协调行动/计划,与共同利益组织一起制定一个一般教育方案并将分享良好规范/行动方案。

第三,破获、执法和公诉。对于信用卡诈骗违法犯罪案件的破获、执法和公诉,尚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立法、判决条款和复杂案情调查、其他与身份诈骗调查有关的机构的任务及他们在报告方面的局限性、利润高、没有针对公诉人、法官和警察进行的结构化教育等。

加拿大在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过程中主要采用以下策略:反身份诈骗战略、反大众推销诈骗全国战略、反造假执法全国战略、生物测量学脸部识别 (银行业)、全国银行卡调查员协会。具体包括:

1.全国反身份诈骗战略

它主要是通过联邦/省政府机构、私营和公共机构三级执法组织合作,制定反身份诈骗的全国重点任务。

2.反大众推销诈骗全国战略

它主要是通过各级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包括联邦/省政府机构,私营和公共部门机构,以应对各种大众推销手段对加拿大国民和其他国家民众的影响,并减少对此不断增加的担忧。

3.全国反伪造执法战略

该战略与2007年制定,主要通过与加拿大国家银行合作用,以打击急剧增加的造伪钞活动

并银行卡案件调查。

社区防诈骗宣传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诈骗行为人胆敢以首都北京为根据地,假冒或虚构国家政府机构的名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诈骗,而且屡屡得手,这其中玄机何在?《方圆》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

在北京冒充国家机关

据北京市检察机关2012年统计,此类荣誉诈骗,绝大部分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冠以国家机构的名号或者打着未经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之名实施诈骗活动。受害者基本都是北京以外地区人员或单位,范围遍布全国各地。

诈骗人员多伪造带有“中央” 、“国家”、“中国”等字样的印章及红头文件,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假借在北京召开表彰大会或进行人才评选、授予名衔等的名义,以大量虚假宣传、虚假承诺为诱饵,以交纳会务费、评审费、建档费等形式骗取被害人钱款。

以孙树攀诈骗案为例,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期间,诈骗行为人孙树攀通过网络请会议策划公司为其策划相关会议、查找相关人员资料编制人名册,虚构“国务院行业人才交流中心”、“国务院行业人才发展委员会”、“国务院行业人才管理中心”、“国务院经济人才调查中心”等国字号机构,并以此名义印制邀请函、公函、通知、参会回执表等红头文件,将上述文件按照人名册的通讯地址向全国发出,谎称在人民大会堂、钓鱼台国宾馆等地举行“全国各行业人才表彰大会及洽谈会”,并允诺届时会有国家领导人接见并颁发相关证书,给予国务院津贴等,让被害人报名参会,以需要交纳会务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

“多数诈骗行为人选取北京为办公地点,是利用了公众对北京政治中心地位的信任;而选择北京以外的地方进行诈骗是因为诈骗北京当地人容易被发现,而外地人员或单位通常因为交通、信息不畅而比较容易受骗。” 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官赵晓敏在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表示。

诈骗已成产业化

“目前,此类荣誉型诈骗已成产业。”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邹劭坤告诉《方圆》记者,每个环节都有人分工负责,诈骗行为人基本都有过类似前科或是经同行介绍,诈骗投入成本小、可复制性强、成功率高。

典型的荣誉型诈骗包含以下环节:收集目标人群信息、伪造公文印章、制作虚假网站、招聘业务员、租借会议场地、开设邮局信箱。这些环节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一个几可乱真的骗局,用海量看似可靠的信息淹没被害人的警惕和疑虑,使被害人一步步坠入陷阱。

收集目标人群信息时,诈骗行为人通过黄页机构或是互联网便可以轻易查找到各行业各领域的被害人资料,用极低廉的价格便可以将被害人的履历、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家庭住址等信息轻而易举地批量购得。

之后诈骗所需要的一整套文件、公章、证件等均可以通过街头办证小贩制作完成。在2011年公安部督办的冒用“国务院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诈骗一案中,诈骗行为人所用的印章便是找了一个办证小贩给刻的印章,两个带有国徽的印章“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共只花费了250元,一个“副部级”的机构就这样简而又简地“成立”了。这个机构甚至还有颇为正式的工作证,工作证中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和照片一应俱全,照片上还有钢印,盖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证件专用章”。

近年来所实施的诈骗一般都开设有网站,由大大小小的各类的文化公司负责制作。此类虚假网站如新农村建设网、全国新农村建设产业化发展办公室网站等竟然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有正规的ICP备案信息,而且域名多为“.org.cn”,这更是让广大民众无从分辨真伪。

诈骗行为人常以团伙作案的方式进行诈骗,有些行为人还为实施诈骗活动成立专门的公司,招聘专门“业务员”在具体办公地点内进行诈骗活动,并将骗取被害人钱款的数额作为业绩考评标准。在团伙内部,诈骗行为人也各有分工,有的专门负责接听来电,有的负责去邮局提款,有的负责网站内容更新等。

诈骗所用的场地一般都租借在国家部委内部或附近,会议召开的地点也选在一些容易让人相信的特殊政治场所,如人民大会堂、政协礼堂、钓鱼台国宾馆、京西宾馆等。诈骗行为人通常都用伪造的红头文件申请租用,而这些单位经常容易在不察的情况下将场地租给别有用心的骗子,间接成为他们的帮凶。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和海淀区检察机关所诉的数起案件中,诈骗行为人都在邮局开设有公众自取信箱,要求被害人向指定信箱内汇款。

社区防诈骗宣传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自“七五”普法工作启动以来,县公安局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普法宣传,深入开展“法律七进”,各项普法任务得到有效落实,普法形式多样,普法效果显著,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工作情况

(一)完善机制,加强普法工作领导。一是组织到位。为加强对“七五”普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公安局成立“七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县局法制大队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法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局局长负责,政工、法制、治安、刑侦、经侦、交警等主要执法部门负责人参加,并指定专人担任普法工作的联络员,以形成健全的普法工作组织网络。二是规划到位。“七五”普法启动年初,我局在认真总结“六五”普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基层就如何开展普法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并围绕“法治**”依法治县的创建,紧密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普法规划。并且在每年年初召开的公安工作会议和公安法制工作会议中对每年的普法工作和依法治理工作进行部署,使全县公安机关的普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三是保障到位。为确保“七五”普法规划落到实处,每年的财务预算中都将普法经费落实到位,确保“七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如添置各种硬件设备、印发普法宣传资料、安排宣传用车、举办普法培训班等各项普法工作都得到了有力的经费保障。

(三)创新思路,普法成果亮点纷呈。一是“校长普法”全面落实。普法从娃娃抓起,我局与教体局积极沟通,全县所有中小学一律聘请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担任辖区学校法制副校长,每年每月定期进学校开展法制安全讲座,在全县中小学师生家长范围内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培养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遵纪守法的观念和自我保护的意识。二是“平台普法”成效显著。《“刑警小静”防电信诈骗有话说》栏目平安北川微信公众号宣传,每周一期,截止目前已发布22期,宣传对象辖区群众、网络群众,针对辖区今年来重点、热点电信诈骗的作案手法、手段进行逐类型诈骗案件和诈骗手法揭秘,以图文、解析方式进行防电信诈骗宣传,宣传效果极好。“平安北川”北川公安局普法微博发布普法信息2677篇,向全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身边人身边事“以案释法”普及法治理念,传播法治声音,得到一些全省乃至中央知名微博号的关注,得到中央、省级媒体宣传报道。以永昌派出所为载体构建“一所四区”普法场所,打造场所“一室一品”普法新模式,得到省市领导高度认可。三是“多元普法”立体呈现。多次联合绵阳日报、绵阳晚报、北川电视台、绵阳广播电台等媒体机构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咨询和求助,受到群众普遍好评。依靠“报纸、电视、网络和固定宣传点”四大平台,发挥“曝光、诱导、评析、监督和引导”五大功能,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宣传手段,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阵地开展宣传。在新县城客运站、各交警岗亭、执法服务站,以及气象局、滨河中路、永昌大道广电局路段的LED诱导屏上滚动播放普法宣传。

二、存在问题

???(一)领导干部思想不够重视。一些部门负责人“重执法,轻普法”现象依然存在,对“七五”普法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够,思想不重视,认为普法是虚的事情,软工作,可有可无,工作搞形式,走过程,应付差事。

????(二)“谁执法谁普法”意识不强。部分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文件精神没有学深学透,还是认为普法宣传是司法行政部门一家“独唱”,和自己工作无关,自己做好执法工作就可以,在群众咨询相应法律疑问时,没有承担相应的普法责任。

(三)普法宣传手法形势单一。普法工作仍旧停留在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单一传统媒体,从而忽略大数据和新媒体,未能与时俱进、缺乏新的普法形式,普法内容设计缺少互动性和趣味性,群众被动性接受普法宣传。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思想重视,树立“头雁效应”。建立完善党委会会前学法机制,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二)转变工作思路,推动“执普统一”。改变普法思维,强化民警谁执法谁普法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全局民警法制学习,及时跟进学习,以“法律七进”“六进六边”活动为载体,不断强化普法宣传。

社区防诈骗宣传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金融犯罪,诈骗罪,研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银行业、证券保险业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级 银行机构已由原来的“钱库”职能,逐步转化为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杠杆”。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各种金融、信贷、证券机构应运而生。过去主要的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整的职能,已逐步由金融机构来承担。然而在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加重,金融机构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器和稳定器的同时,围绕金融活动的各种经济犯罪也在不断增加。为了有效地打击和制止犯罪,保障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保障《保险法》、《银行法》、《票据法》等法规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7年3月14日审议通过的新刑法,增加了对金融诈骗罪的规定。本文就金融诈骗罪的有关问题作一粗浅探讨。

一、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及特征

我国的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法规,进行欺诈,严重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秩序、致使国家、社会或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危害的行为。金融诈骗罪与其他刑事犯罪一样,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的基本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切犯罪行为,之所以要被界定为犯罪,首先是因为严重的危害了社会。金融诈骗罪所危害的是国家的金融秩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担负着调整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使命,金融秩序如果遭到破坏,对我 国市场经济来说,无疑等于釜底抽薪。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将会从根本上被动摇,进而威胁到社会主义制度本身,我国二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成果将会付之东流。(2)刑事违法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必要前提,但并不是所有具备刑事文化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因为犯罪行为在严重的上社会危害性之外,还应当具备刑事违法性的特征。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规范,具体到金融诈骗罪,不仅严重违反了《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规,也直接触犯了刑法,是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统一。(3)应受刑事处罚性。犯罪与刑罚具有必然的联系,刑法法规对于犯罪的调整手段即刑事处罚。同对待其他刑事犯罪一样,刑事处罚将依法适用于金融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

金融诈骗罪除了具备一般刑事犯罪的基本的特征外,金融诈骗罪具有很强的第一行业特征。金融诈骗罪发生在金融活动中 ,几乎在金融行为的各个领域,如货币、证券、信贷、票据、保险等,都有金融诈骗罪的发生。第二欺诈性。各种金融诈骗罪尽管变化多端,表现各异,但其本质上都离不开一个“骗”字。第三复杂性。金融诈骗罪属于智力型犯罪。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识之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作案。作案手段、方式较一般刑事犯罪更为复杂。

二、金融诈骗罪的构成

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金融诈骗也和其他刑事犯罪一样,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1、金融诈骗罪的主体。金容诈骗罪的主体较一般犯罪的主体要复杂些,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我国刑法中大部分金融诈骗罪都是有一般主体构成,例如贷款、集资诈骗罪等。任何自然人,只要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都可以构成这类犯罪。在金融诈骗罪的个罪中,只有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由特殊主体构成,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且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修订后的刑法在三个条文中规定了单位犯罪,它们分别是第192条,金融票据诈骗罪、第193条,集资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

2、金融诈骗罪的客体。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大多是单一客体,如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的客体,如集资诈骗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出资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

3、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方面。金融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有直接故意,具有获取钱财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才构成犯罪,而过失不能成为金融诈骗罪的罪过形式,也就是说过失不可能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要有两个条文: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其他金融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4、金融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金融诈骗罪的行为都是以作为方式上实施的,都是以“骗”为其实资内容的。“骗”是描述金融诈骗犯罪现象的结论,也是解释诈骗犯罪原因的起点。

三、金融诈骗罪的种类及其认定

金融诈骗罪是一类犯罪的总称。为了在司法实践中便于区分金融诈骗罪各罪之间的界线,正确地定罪量刑,更好地突出各罪的特征。据修订后的刑法中有关金融诈骗罪的规定,我国现行的金融诈骗罪可以分为以下七个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使用诈骗罪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第193条,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第194条,金融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利用伪造、作废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第197条,证券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它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第198条,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为了准确打击金融诈骗罪,在司法工作中做到不枉不纵,必须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金融诈骗罪概念是区分犯罪与非罪的总标准,而金融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是区分金融诈骗罪与其他刑事犯罪标准却是看是否符合金融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既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罪与非罪可以从以下几中情况说明:(1)从行为方式看罪与非罪。在金融诈骗罪中,特定的行为方法是其构成特征的必要条件。例如,集资诈骗罪必须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2)从行为主体看罪与非罪。有的金融诈骗罪是由特殊主体构成,非特定的人不能构成。例如,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且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3)从行为人是否有特定目的看罪与非罪。金融诈骗罪都是以特定目的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如贷款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都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不能构成金融诈骗罪。(4)从犯罪情节是否严重看罪与非罪。修订后的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其中还规定了“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在金融诈骗罪中,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构成犯罪,明确规定“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才会处以刑罚。

各种金融诈骗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它门之间的界限主要表现在客观形式方面。行为是任何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基本要素,行为方式、特点的差异也是各种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要不同点。例如,信用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也主要是行为的方式不同。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应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在其具备了约定的条件以后,即可得到由开证银行或支付银行支付约定的金额的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卡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品凭证。利用信用证诈骗的危害性往往大一些。

金融诈骗罪与其他经济犯罪的界限主要是看侵犯的客体。集资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虽然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都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但前者侵犯的客体是投资者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例如,长城公司集资诈骗案中,虽然身沈太福也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骗钱,但他打出的旗子是集资,即以集资作幌子,行诈骗之实,其后果主要是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区别金融诈骗罪中的重罪预防轻罪的界限,有利于准确量刑。只有在定罪正确的基础上进而量刑适,才能使罪行相适应原则得到最终贯彻。金融诈骗罪的重罪、轻罪区别,主要反映在犯罪数额问题上,其次反映在犯罪情节方面。犯罪数额是区别金融诈骗罪中重罪与轻罪界限的主要依据。刑法中关于金融诈骗罪的条文对数额做了明确规定。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条文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种标准,同时还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两种标准;不同标准处以不同的法定刑。

四、金融诈骗罪产生的原因

我国当前正处于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推通过政府经济体制正在逐渐为由市场进行资源基础配置的新经济体制所取代。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国内金融市场一度出现了混乱和无序,金融违法、违规现象丛生,金融诈骗罪突出,严重地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阻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金融改革滞后,金融体制不健全,金融市场缺乏公开性、规范性。(2)金融法制建设缓慢,金融市场无法可依的现象普遍。(3)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的金融诈骗罪防范能力薄弱。(4)惩治金融诈骗罪的刑事司法工作滞后,打击力度不够。

五、预防金融犯罪的对策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传动带,是市场经济的“造血机”,一旦犯罪活动渗入,危害十分严重。因此,必须重视金融诈骗罪的预防。

(一)宏观预防对策

1、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转换金融机构职能。我国一度出现的金融秩序混乱、金融市场失范、金融犯罪活动激增,其深层原因在于金融改革滞后,金融体制陈旧。因此,首先,积极转换人民银行职能,真正发挥其执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督的作用,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其次,加强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造,实现商业银行的灵活经营、规范运作;再次,优化金融结构,促进金融业的有序、公平竞争。

2、加快金融法制建设,依法规范金融市场。一方面要加强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各级执法机关的执法水平;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执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检查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工作,加大对于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建立起强有力的法律规范,使金融市场活动法律化。

3、加强金融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金融意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之初所出现的紊乱和无序,金融犯罪的高发律,正是在人们模糊、脆弱,甚至错误的金融意识的诱导和推动下发生的。因此,加强金融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金融意识刻不容缓,积极正确地引导人们参与金融市场,以市场来教育人们促使人们形成健全的投资意识、风险意识和其他金融意识。

(二)微观预防对策

金融诈骗罪是有种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宏观预防对策只能从总量上控制金融诈骗罪的增长率,而卓有成效的减少、杜绝金融诈骗罪必须同时加强微观预防。

1、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制约、防范机制。这种机制可以通过健全金融组织机构,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审计、监察、纪检、保卫等专门的内部监督职能部门;加强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防范意识;改革用人制度、严把进人关等途径形成。

2、识别犯罪手段,加强技术防范。针对金融诈骗中犯罪分子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智力方法,运用有关的技术防伪,技术监控、技术鉴定、技术查询识别手段和方法,在犯罪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之前,及时阻止犯罪。

3、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金融市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职能部门、社会监督机构以及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市场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其中金融职能部门监管是最为关键和重要的,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法律建设进程的加快,全民金融意识的提高,我国的金融诈骗罪在宏观总量上得到控制。金融市场的不段壮大,金融市场的日益激烈,使金融犯罪领域随之扩大,犯罪类型增加,犯罪手段翻新。因此,与金融诈骗罪作有效斗争,必须同时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相配合,在金融监管中预防犯罪、消灭犯罪。

(三)特殊预防对策

严厉打击、惩罚犯罪是遏制犯罪的极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在犯罪猖獗之时尤其如此。着种特殊预防措施是通过惩罚教育已犯者,警戒有犯罪倾向的未犯者,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

1、提高司法机关金融诈骗罪的侦察、起诉和审判能力。金融诈骗是一种新型犯罪,而且都是智力型和技术型的犯罪,许多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实施犯罪。侦察、起诉、审判机关必须相应提高对金融诈骗罪的侦察、起诉、审判能力,加强相关的业务培训,从而揭露犯罪、惩治犯罪。

2、建立金融招诈骗案举报制度。金融诈骗罪作案隐蔽、痕迹鲜少,司法机关不易察觉。建立举报制度,可以帮助司法机关获取线索,发现案源,捕获犯罪人,彻底惩治金融诈骗罪。

3、从严执法。金融诈骗罪危害巨大,唯有从严从重打击,才能威慑罪犯,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为此,要坚决纠正侦察、起诉、审判工作中“以情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违法现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司法监督清除司法腐败,切实做到从严执法。起到震慑犯罪,减少犯罪,从而杜绝犯罪效果和目的。

参考书目:

1陈兴良主编的《中国刑法全书》(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