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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计划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网公司;投资计划管理系统;信息化;关键技术;实现路径
0引言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网公司的未来发展方向受到较大的影响,电网公司需积极调整市场定位与经营模式,而这些工作同电网公司的计划管理体系关系密切。电网公司(尤其是省级电网)需在改变经营模式的同时,制定合适的综合计划管理体系,以适应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电网系统的运营管理和建设工作通常主要由区域内的电力公司负责,电网投资项目的总量将随着电网建设总投资的持续增加而不断扩大。电网公司要想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既需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又需要落实有效的过程管理,进而实现公司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提高。
1系统设计
1.1设计原则。(1)采用国内外先进成熟的技术,为确保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通过使用现代计算机硬件技术完成系统所需运行环境的搭建,开发平台选用相应具有标准功能的成熟套装软件,在此基础上通过使用软件平台中所包含的先进有效的管理方法和业务实践,完成适用于本企业管理流程的开发配置,使系统能够有效满足公司业务和技术的动态发展变化需求。(2)保证投资计划管理系统的实用性,本文参照行业最佳实践,基于电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ERP工程建设规划,并以公司发展战略及各业务环节的实际需求为依据,针对电网建设项目,制定统一的规划方案以及投资管理的流程模式,系统的各项功能采取分步建设实施的技术方案实现。(3)确保投资计划管理系统架构规范统一,严格遵循行业内的技术标准,有效提升系统的可扩充性和兼容性,使该系统能够同其他信息系统共享和使用数据[1]。
1.2设计目标。为顺应现代电力公司的资产管理要求(包括对资产整个生命周期的闭环管理与监控),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系统时,需先明确组织架构、部门职能及流程(以实际业务需求为依据),在此基础上搭建投资计划管理平台,以确保平台的统一高效运转,运用现代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使电网相关项目投资管理的精细程度得到有效提升,同时满足公司内部的各部门横向集成以及相关单位的垂直管理需求。(1)为构建投资计划与投资概算间的关联,设置专门的公司项目信息库,并且系统提供多种期间计划编制方式,用于存储和管理(包括编制、上报、下达和调整等)各项立项信息,更好的完成年度资产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的归口投资结构要求(包括投资大盘)编制投资计划,包括投资大盘、项目和投资概算等在内的投资计划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2)为便于投资计划的统计和分析,投资计划管理系统易于集成其他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业务模块,统一项目各阶段的数据源并实现信息共享,以便在基层单位和公司总部间能够高效汇总和统计相关信息,从而能够有效监督和管理相关信息与投资进度。(3)通过系统能够完成流程固化操作以达到精益化管理目标,提升系统的控制与管理性能(尤其是针对核心业务流程的运行过程)。
2系统设计
2.1关键技术。为提高投资计划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以及项目管理的水平,电力公司需优化投资管理流程(根据财务集约化管理的要求),利用信息化技术完成投资计划管理系统的统一组织与建设,确保投资计划能够规范地制定和下达,通过投资计划管理系统的使用实现同其他有关项目管理系统的横向集成,使公司的项目规划有效衔接预算管理,进而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力支撑。本文选用套装软件SAPPPM(支持跨项目的组合计划)和基于B/S模式的三层体系架构MVC完成投资计划管理系统的开发与实际搭建过程,SAPPPM软件中的战略组合管理基础组件可预先设置(以公司项目组合管理需求为依据),能够有效满足电网公司建立财务、战略和运营的需求,并确保执行过程的透明度,从而在降低公司开发成本的同时,使公司获得价值的速度得到显著提升。本文系统的应用服务逻辑功能采用具有较佳扩展性的开放式架构SAPNetWeaver(可有效衔接SAPPPM的技术平台,可与.NET、J2EE、WebSphere等进行互操作)实现基础构建过程,提供强大的软件架构平台支持,其所提供的基于Web服务紧密集成功能可有效满足系统的资源(包括人员、信息、业务流程等)处理需求,基本不受资源的组织和技术界限的限制,便捷高效的实现系统的开发、部署、扩展和管理。除了SAPPPM内置标准流程外,在SAPNetWeaver上还能够二次开发投资计划管理所需的其他功能,具体可使用分离了业务层和视图层的WebDynpro技术(其架构模式为MVC/Da-taBinding)完成,具有较高的重用性,进而使模块化开发和实现应用系统的业务管理流程的时间得到有效缩短,并且便于系统后期的功能修改、升级与维护[2]。
2.2系统部署。系统采用集中式部署模式,以满足安全稳定运行需求,根据电网公司自身信息系统实际建设情况(包括基础设施架构),统一规划投资计划管理系统。应用系统部署架构的示意图,如图1所示。图1应用系统部署架构采用合适的集中式存储设备,充分利用公司本部的数据中心,构建投资计划管理所需的应用与数据库服务器架构,保证系统内信息数据的准确统一。通过浏览器登录和访问系统,提升电网公司的管理质量和效率[3]。
3系统主要功能
以目前电网公司自身的项目分布情况为依据确定投资计划管理系统的业务范围。本文所界定的业务涵盖范围,如图2所示。系统主要涉及到投资建议计划编制、投资计划申请、投资计划下达及滚动调整等业务流程。主要业务功能如下。
3.1基本信息管理。针对投资计划管理过程,对其所遵循的结构模式和量化指标进行约定,该功能模块主要构成内容为投资结构定义和及其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基于整体管理和控制公司年度所有项目的基本框架,采用定义投资结构的方式管理当前年度投资,针对公司的年度投资总额基于不同专业口径和节点分配项目完成节点的分类设置与项目投资预算的分配,在此基础上实现各类别项目预算的统一管理,可根据不同的归口对电网公司的项目及实际业务管理要求完成对预算的管理(包括定义、分解、下达及控制)。根据电力系统计划管理的特点设置投资结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总投资、当年及自开工累计完成投资、当年计划投资及下达资金、本次计划及累计计划的下达资金等信息,可从多个维度和层次出发管理、统计和分析投资计划[4]。
3.2投资计划管理。该部分功能以列入计划申请、编制与下达计划为主,具体通过流程化管理实现,基本管理流程为:(1)项目申请后将进入到储备阶段,并由各地单位和归口计划处将其列入到年度投资计划,再向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发送完成审核,为保证系统功能的有效实现,还需对投资计划编制基础数据进行动态的丰富和完善。(2)然后通过本文所构建的管理系统根据项目类型汇总所有提报的信息,以供审批主管部门编制相应的投资计划使用,为更好的满足项目建设需求并确保投资计划的有效性,可充分利用模拟计划编制功能,并能够在系统中对生成的不同结果基于多个版本进行调整和自动保存,以供正式编制投资计划时使用[5]。(3)实际操作时分批次申请下达计划,具体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以包括银行融资、自有及其他资金等在内的各单位投资需求信息为主(根据项目建设需求提报)。(4)系统对全部申请下达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批主管部门可对申请列入的项目进行重新合理的组合后生成正式的投资计划。(5)控制项目预算,可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计划进行调整,并在项目管理模块中同步更新调整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调整项目资金计划调整项目年度资金计划、资金金额;在编制计划时可通过投资计划版本管理对投资计划变更情况进行有效跟踪(由投资规模调整等引起),同时可横向比较相应投资计划(如经多次调整后的计划)[6]。
3.3投资汇总分析及同其他系统集成。为有效满足高级应用需求,本文系统支持多种不同维度的统计汇总功能(如根据申请单位、项目类型、投资原因、工作进度等),可直观展示投资汇总分析结果,以供进行计划管理使用,并生成包括费用计划、投资计划与完成情况等在内的相应报表,满足汇总分析实际投资完成情况的报表使用需求,并可通过比较计划投资得到可供后续考核使用的信息[7]。投资计划管理系统的集成架构,如图4所示(根据公司实际业务管理需求)。同其他系统(模块)间的集成主要包括:(1)同项目储备库的集成,以实现基本信息的共享,由各级基层单位汇总和统计相应投资结果,统一数据源后传送至公司本部,在此基础上按照一定的过滤条件,向投资计划管理系统中传送储备库中包括建设单位、类型、规模、名称、总投资、编码、时间等在内的项目基本信息。(2)衔接ERP项目管理模块,正式下达投资计划后,相应的储备项目会向正式项目平滑过渡,构建其同ERP预算控制间的关联,从而实现统一控制[8]。
4应用分析
实际建设投资计划管理系统过程中历经多个阶段(包括需求调研、系统规划与设计、配置开发与测试、上线应用于培训等)顺利通过验收,并在不同用户单位中(包括不同地区供电局、公司本部、电力科学研究院等)对系统各项功能进行试运行,根据运行效果进一步调整完善后均达到了指标要求。目前通过该系统已下达了570360万的投资额,审批通过括基建、技改、营销、大修、安措、小型基建、信息等项目在内的1366个项目。系统建成投入运行以来使电网公司的投资控制过程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强化了关键环节的管控能力,主要体现在:(1)完成了对各类项目投资信息的汇总与整合,在此基础上根据电网的发展需求有效联动项目管理,极大的提升了统一安排与协调各类项目投资比例的便利性,使电网项目建设过程更加协调高效,同时有效衔接资金预算。(2)使用该系统使投资管理约束机制得到进一步健全,使投资计划制定过程有效衔接公司项目与资本管理,提高了对投资计划的整体监控和评估能力,能够在控制项目成本时有效满足财务集约化管理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经营效益。
5总结
投资计划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指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我部的用于部直属单位办公、行业管理、科研教育、水文、水政监察、水资源监测、防汛通信、电子政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建设的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土产、管理、科研教育所需的征地、办公及业务用房、生活配套设施、交通工具以及设备购置等。
第三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按项目进行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分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第四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投资计划管理体制。即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部机关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分工协作,部直属单位及流域机构进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一般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六条部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划编制要求,要与水利发展要求相适应,与水行政管理职能相匹配。
第七条规划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或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报送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国家规定水利部批复限额(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建议书为项目立项。
限额以上的项目,除编制项目建议书之外,还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为项目立项。
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设计方案或设备购置方案、单价及概算、实施步骤等,设备购置还要包括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指标,设备价格必须附有2-3个供货单位的报价单,或市场询价单等。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批复的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标准编制。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内容要求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要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对项目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按照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的初步设计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按照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标准编制。
第十二条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CE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总投资在限额以上(含限额)的项目,按照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总投资在限额以下、部直属单位和流域机构机关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由部规划计划土管部门组织审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签。
第十四条总投资在国家规定水利部批复限额以下、流域机构所属事业单位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批,相应业务主管部门会签;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审批,概算报部复核。
部直属单位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部业务土管部门审批,概算由部规划计划部门复核:流域机构机关300万元以下或流域机构所属事业单位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由流域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技术审查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审查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承担单位在技术审查后必须以正式文件向审查委托部门报送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估算投资10%(含10%)的,要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含10%)的,要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原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或审批后,三年内未能按规定报送下一阶段文件的,原报告要重新编制报批。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检查监督等。
第十八条部直属各单位根据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重点,于每年9月底前编报下一年度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建议计划。建议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①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②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已完成投资和前期工作状况;③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等建设内容;④建议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等,并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九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2、建议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
第二十条按照国家确定的投资规模,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总体方案,报部长办公会审定后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办文按程序、按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部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确需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的工程项目,须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部规划计划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投资计划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观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重大问题须及时报部。对严重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调减直至取消安排该单位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部直属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的管理、检查、审计、稽察、监督,确保投资的安全和效益;要在每季度末及时将工程投资计划安排、资金到位、建设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和审计、稽察等检查报告上报部规划计划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建设管理的法令、法规,建立与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相适应的建设管理体制。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必须明确项目法人,由其对项目的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质量管理和资金安全负总责。
第二十五条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设备购置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基建资金的支付要按照《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实施细则》进行支付,要建立严格的建设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建设质量,控制项目成本,努力节约投资。
第二十六条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按照水利部相关文件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项目建设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竣工报告等文件,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和竣工验收申请,并对以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竣工验收的组织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和水利部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验收规定、规程,及时组织审计和验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部直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
投资计划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事权划分、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后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排中央投资(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资)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省际边界建设项目。全部由地方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
第五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自身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防汛通信、水文设施等。
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会效益为主。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
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第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第七条
中央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防洪、水资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等项目,或中央认为负有直接建设责任的项目。中央项目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中小型水电建设等项目。地方项目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地方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地方项目按审批程序、资金来源分为三类: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一般地方项目。
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是指由中央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确认中央投资额度的项目;中央补助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中央根据有关政策给予适当投资补助的项目;一般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并全部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九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其建设规模和投资额分为大中型和小型项目。
大中型项目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1、堤防工程:一、二级堤防;
2、水库工程: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含1亿立方米,下同);
3、水电工程: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
4、灌溉工程:灌溉面积30万亩以上;
5、供水工程:日供水10万吨以上;
6、总投资在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项目。
第三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事权划分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属于国民经济基础设施,根据项目类型,其建设投资应由中央、地方、受益地区和部门等分别或共同承担。同时鼓励企业、集体及个人筹资兴建。
第十一条
中央项目的投资以中央为主,地方受益地区按受益范围、受益程度、经济实力分担部分投资;地方项目的投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受益区域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中央视情况可参与投资或给予适当补助;中央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水利建设项目给予投资倾斜。
第十二条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对于经营性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央可适度安排政策性引导资金,鼓励水利产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地方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和作为中央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地方项目使用中央投资可以在项目立项阶段申请,由中央审批立项。地方审批立项的地方水利基本建设在建项目在地方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申请中央投资补助,中央视项目情况给予补助。
第四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
第十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的上报、审核和审批。
第十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首先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立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专业规划和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过基本建设程序申请立项。立项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况,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可适当简化:
1、在已有的堤防基础上实施的堤防加高加固工程,可直接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2、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总投资2亿元(含2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10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
3、拟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的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节水示范工程、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可在限额之内(3000万元)直接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4、小型省际边界工程,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申请立项;
5、其他国家计划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简化水利基本建设立项过程的项目。
第十七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第十八条
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流域机构)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地方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其中省际水事矛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由流域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立项过程简化者除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和部门颁布的编制规程规范。
第二十一条
中央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后,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其他中央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等单位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二条
地方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抄报水利部和流域机构,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负责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其中省际边界工程,须由流域机构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技术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中央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送水利部,其中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组织技术审查,一般项目由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利部,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地方其他项目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地方省际边界工程的初步设计须报送流域机构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技术审查后,由水利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他中央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审批;其他地方项目,使用中央补助投资的由省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涉及省际水事矛盾的地方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报经流域机构审查、协调后再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
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
1、中央项目;
2、地方大中型堤防工程、水库枢纽工程、水电工程以及其他技术复杂的项目;
3、中央在立项阶段决定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
4、全国重点或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
5、省际边界工程。
其它地方项目的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内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需要另行审批的,一般由流域机构根据批复的总体初步设计审批,其中重大的由水利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已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急工程项目,可依据规划或已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编制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央项目的年度应急工程的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报水利部审批,地方大中型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流域机构审批,地方一般项目年度应急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在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范围内,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原则,一般的非重大设计变更、生产性子项目之间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的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工程规模、工程标准、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议书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省、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省和部门意见的书面文件;
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3、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
4、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
第三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开支的落实方案;
4、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必须有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
5、其它外部协作协议;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7、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以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初步设计报告上报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资金筹措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第三十四条
设计文件在报批前,文件的组织编制单位一般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勘探设计中的社会经济、重大技术、环境问题和工程方案进行咨询论证。
第三十六条
由水利部负责审核(审批)的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水利部在收到文件报告后,要及时研究,按同意审查、暂缓审查、修改重编技术文件三种情况处理,并在收到文件2个月内通知申报单位。
经水利部同意审查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由水利部委托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流域机构等单位进行技术审查,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流域机构要制定审查计划、及时组织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部。
第三十五条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开工。
第三十六条
项目开工报告由项目法人提出并按程序上报。中央大中型项目由水利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它中央项目由水利部审批;地方项目开工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送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大中型项目由省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其它项目由地方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利用外资项目的报批程序,除按上述条款要求编制文件、申报立项外,同时要编制利用外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执行国家现行其它规定。
第三十八条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初步设计概算的,需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九条
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构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水利部审查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水利部审批;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报告两个审批阶段,部直属事业单位和流域机关本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报告由水利部审批;流域机构二级单位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水利部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流域机构审批,报水利部核备。
第四十条
规划、项目立项和重大科研等前期工作项目实行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使用中央水利前期经费的项目任务书原则上由水利部负责审批,经部授权也可由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第五章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部门是各级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四十三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根据国家政策、水利发展中长期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以及国家投资规模,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安排年度计划。
第四十四条
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水利部要求组织项目法人编制,上报水利部;水利部在宏观调控、综合平衡基础上,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中央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地方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联合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其中的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须报送有关流域机构审核,审核意见由省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没有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的地方项目年度建议计划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条
流域机构要根据流域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状况以及建设情况,对地方报送的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地方大中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认真审核,按轻重缓急提出本流域年度建设项目排序,并将审核意见和年度建设项目排序报水利部。
第四十七条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随建议计划一并上报。
第四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主要内容为:①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②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前期工作状况;③已完成投资和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等建设内容;④建议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等。
第四十九条
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按先中央项目后地方项目的顺序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要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证明,确保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投资同步安排;地方配套投资不能落实的项目不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
第五十条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了年度中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基础上,水利部根据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议计划以及流域机构审核意见,编制中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凡列入中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批复的初步设计;
2、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或对于具体项目提出的当年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的请示报告;
3、应急项目要有批复的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年度应急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4、符合中央投资事权范围。
第五十一条
中央项目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到水利部;地方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水利部联合下达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各流域机构。
第五十二条
水利部根据工程进度、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等,将中央项目投资计划按项目下达到流域机构、部直属单位或项目法人,同时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水利部下达流域机构的年度投资计划,由流域机构按项目下达到项目法人,其中需要按单项工程下达的,由流域机构分解下达,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文件报水利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流域机构、各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中央投资计划后,要尽可能减少中央投资计划下达层次和环节。中央下达的资金,要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施工定额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根据下达的中央年度投资计划,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要组织编制大中型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中央项目和省际边界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中央参与投资地方项目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报流域机构审批。
第五十五条
项目年度工程实施计划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方案和建设标准编制,不符合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年度工程实施计划不予批复。年度工程实施计划批复后,项目法人单位应据此认真组织实施。年度工程实施计划需要调整的,按原审批渠道,由原审批部门调整。
第五十六条部直属机构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管理按照水利部《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五十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原下达投资计划的部门进行审核批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计划管理,制订计划管理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五十八条
水利部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计划检查监督。流域机构对所在流域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负有直接检查监督责任,中央补助地方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直接检查监督责任。
第五十九条
计划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等。
第六十条
项目法人要在每季度末及时将工程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投资计划安排和执行、资金到位情况等上报主管部门,其中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省际水事矛盾工程的情况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流域机构。
第六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问题要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必要时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对地方配套投资到位不足的,要督促地方补足,必要时可采取调整计划等措施,督促地方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第六章项目后评估
第六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项目成果的重要环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建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水利计划管理部门应按项目验收有关规定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审核概、预算执行情况,总结概、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对项目投资计划执行中遗留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三条
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后,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设计能力的发挥、产生的财务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跟踪。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决策、勘测设计、施工、生产运行、效益进行系统评价,综合研究分析项目实际状况及其与预测状况的偏差,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并将评估结果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以前的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投资计划管理范文第4篇
坚定一个目标:坚持“内创和谐、外树形象、当好参谋、服务发展”原则,努力争创系统综合考评先进、县内综合考评优胜。
抓好两条主线:抓好调研、课题、规划这条务虚主线,实施“虚要虚到位”这一特色工程;抓住计划、项目、推进这一务实主线,落实“实要实到家”这一精品工程。
实现三个提升:着力提升调研的质量和数量,着力提升服务的主动性和前瞻性,着力提升工作的创新性、突出性和亮点性。
扩大四个影响:扩大规划龙头地位影响,扩大综合协调职能影响,扩大决策参谋影响,扩大高效服务影响。
坚持五个善于:善于发挥学习的基础作用,善于发挥思考的深化作用,善于发挥协调的推进作用,善于发挥实践的检验作用,善于发挥创新的动力作用。
围绕以上总体思路,20*年要具体做好“九个抓”,将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一)抓务虚研究,提供决策参考。
要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以及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认真开展调研,拿出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调研报告,争取出版6期《发展和建议》内部刊物。要修定完善《发改局课题调研考核奖励办法》,重奖优秀作品,加强课题成果应用,变课题为规划,变课题为政策。要坚持和完善“三位一体”调研机制,积极探索实施省市课题联动机制、委托机制和合作机制,努力提高课题研究的质量与数量。20*年每位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至少每人完成1篇调研课题,全局必须确保完成20篇高质量的调研文章供县委、县政府决策参考。要继续加强对全县经济运行形势分析调研,完善季度分析方式和监测分析手段,增强分析的准确性和预见性。要开展好“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和宏观经济形势的监测,为科学谋划今后发展提供依据。
(二)抓投资管理,推进项目建设。
1、抓好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加强《桐庐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力度,制定出台《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实施《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试行)》,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论证、中期监督和后期验收,确保20*年87个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推进。同时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加强对乡镇员的培训和政策宣传,进一步提高对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2、抓好省市重点项目申报。形成和完善“储备一批、申报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的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机制。积极做好重点项目的储备、筛选、包装和申报工作。20*年争取列入省重大项目7个(包括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市新一轮“十大工程”项目12个。为实施大项目带动战略和争取上级土地指标、资金支持奠定项目基础。
3、抓好项目推进协调工作。要切实发挥重点办职能作用,加强对重点项目推进的协调力度,完善项目推进考核办法,创新重点项目督查机制,确保20*年81个县重点项目顺利推进,要重点抓好“三未项目”(审批项目未落地、落地项目未开工、开工项目未投产)的推进。有效保证20*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3%目标任务。
(三)抓三产发展,优化发展结构。
要发挥好现代服务业综合协调办公室作用,增强服务业发展意识,完善出台桐庐县现代服务业发展优惠政策,在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的同时,着力推进县城商贸区、现代综合物流、大型现代商贸市场等新兴服务业发展,努力培育桐庐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加快出台信息化相关扶持政策,抓好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着重推进公共事业信息化和企业信息化工作。解决县级信息化应用示范点企业认定问题,落实市级以上“信息港”项目资金配套。发改局20*年要率先应用OA系统,实行局内部无纸化办公。继续做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储备、申报工作,关注和争取国家、省、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政策,引导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20*年要争取实现国家级高技术产业项目零的突破。
(四)抓改革探索,促进经济发展。
改革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围绕接轨*都市经济圈,积极探索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加快融入大*步伐;继续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相应保障;加快促进企业上市步伐,对3家培育对象要跟踪服务,20*年争取有1-2家上市企业,并优选一批优质企业列入培育对象,不断充实上市企业库;继续深化省级中心镇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强镇扩权机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推进小城镇建设;认真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组织一次银企对接会,努力为企业发展解决资金问题。
(五)抓物价管理,规范市场秩序。
要积极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要按照科学布点原则,建立固定的市场监测点,切实加强价格监测分析的预见性和准确性,对平抑重要商品的价格波动及时提出对策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完善价格听证会制度,协调全县价格和收费争议;要进一步提高监测手段和水平,做好定调价工作的成本监测;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重点做好对农村市场价格和县城迎春、开元两条街的价格临管,充分发挥12358投诉电话和93个基层价格服务站作用,受理好群众价格投诉,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要培训基层物价员,开展“价格法”宣传,争创县级“规范化基层站所”,增强价格管理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六)抓粮食储备,维护粮食安全。
始终长鸣粮食安全警钟。要进一步加强粮食工作队伍建设,签订新的职工合同,将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做好粮食和种子储备精心化管理仓储工作,确保质量安全;年初启动6000吨仓容的县中心粮库二期工程;继续做好和创新定单粮食收购方式方法;深入开展放心粮油“三进”活动,有效服务三农;进一步完善《县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预算管理办法》,确保储备粮油保质保量到位,20*年拟轮换储备粮4800吨。
(七)抓对上衔接,扩大支持力度。
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对我县的重视和支持,缓解我县在建设资金、土地指标等方面不足,努力推进我县固定资产投资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各科室要进一步分解责任和任务,20*年计划争取各类补助资金3000万元以上。
(八)抓职能拓展,提升服务水平。
鉴于目前各专项规划较多,管理不够规范,相互之间衔接性不强的特点,建议县政府出台文件,实施规划统一审批制度,以加强规划管理,降低规划成本,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进一步关注社会发展,围绕破解“七难”搞好调查研究,着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关系。要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进一步重视环境保护,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投资计划管理范文第5篇
(一)加强综合计划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认真做好综合经济动态分析和预警、预测,密切关注阶段性和异常情况下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影响,适时组织召开综合经济分析会,在分析问题、原因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以保持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课题调研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深入开展研究,抓住难点和热点问题积极探讨对策措施,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切实加强对“十一五”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促进计划规划的顺利执行,为全面完成“十一五”任务目标夯实基础。积极配合做好温州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试点有关工作,着手开展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前期工作。
(二)加强投资综合管理,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坚持“突出重点、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优化投资结构,确保市重点工程和循环经济工程优先实施,严格抑制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行业发展,严格控制低水平、低档次产品盲目扩张,有序调整产能过剩行业。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审批和建设程序,建立项目稽查制度和预测分析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全力抓好重大项目的管理服务与实施建设,加强重点工程资金落实、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的检查,确保重点建设的开工率、竣工率。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机制,调整充实重大前期项目库,争取更多的项目列入省重点。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工作,按照“依法、高效、便民”的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推广使用散装水泥,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
(三)加强体改制度建设,推进企业改制和上市工作。积极研究出台全市改革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规范股份企业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规定和办法,积极培育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体系,继续稳妥地开展企业改制工作,加快国有、集体企业改革步伐,推进商业、粮食、交通、建设、民政、供销等系统企业改革。做好上市辅导的摸底工作,争取出台企业上市工作指导意见,鼓励、扶持、引导民营企业上市。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总结小城镇综合改革各方面经验,发挥其辐射作用。继续贯彻落实省体改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我市“十一五”体制改革规划。
(四)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继续推进电力、供水、药品、住房等行业的价格改革。推行峰谷电价,适时疏导电力供需矛盾,促进节约用电。强化供水成本约束,合理调整各片区供水价格,落实水资源费的征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继续按照顺加作价和最高限价办法,降低药品虚高现象,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继续规范收费行为,做好年度收费验审工作和收费许可证换证工作,全面整理我市所有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道路班车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出租汽车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完善价格监测机制,切实发挥监测信息为政府、社会服务的作用。进一步扩大政府定价、垄断行业价格的成本监审,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开展医疗药品价格、涉农价格收费、教育收费、成品油价格等专项监督检查,严格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发挥三级价格监督网络作用,扎实推进“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进一步拓宽价格服务领域,开展价格认证、评估和成本测算工作。
(五)加强粮食安全管理,促进粮食行业全面发展。继续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大力发展订单农业,督促订单合同的履行,保证社会粮源稳定。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依法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管理,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按计划抓好储备粮油的检测和轮换,确保储备粮油质量。做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落实工作,严格开展“一符四无”粮仓鉴定和千分制考核,确保储备粮食安全。协助、指导粮油企业搞好QS认证粮油检测工作,配合开展全社会粮油产品大检查,做好粮油市场日常监督检查和检测工作,确保居民放心吃粮。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步伐,全面促进粮食行业发展。继续做好军粮供应和拥军慰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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