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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划的审查意见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促进项目尽早落地开工,特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适用范围
市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和审核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的
坚持“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理程序
(一)项目确立阶段
1.项目受理。市发改委通过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2.项目初审。市发改委按规定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并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项目同时涉及市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3.项目批复、核准、备案。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评估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完善后,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
4.环评审批手续。市环保局在进行初审的同时,进入环评审批程序,按照填写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报告表和报告书3种情况,分别在3个、7个和15个工作日内出具环评批复文件,发项目单位并抄送市发改委。
5.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城市规划敏感区(具体范围由市有关部门界定发布)内的项目,可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再提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6.其他事项
(1)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市发改委直接办理项目核准文件。
(2)在项目单位现有场地内的改建、扩建项目,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备案或转报手续。
(3)已取得合法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的项目,可直接进入开工准备阶段。
(4)高新区范围内的市级直接办理项目,由高新区参照本规定办理。
(二)开工准备阶段
1.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项目单位取得项目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证明后,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市规划局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2.办理用地手续。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等相关手续。
对涉及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建设用地征用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不含组织听证时间),完成勘测地界、权属调查、指界签章、规划调整、耕地占补平衡、拟制建设用地说明书、建设用地开发建设方案、征地方案,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报市政府审核后转报省政府。
3.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审查。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后,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详细规划与建筑设计同时编报的,市规划局在1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 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仅编报其中1项的,市规划局在8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
4.施工图审查、缴纳规费。项目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细规划、建筑设计)后,向市行政审批中心施工图联合审查办公室提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各联合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联审,出具相关审查通过文件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联络单,项目单位持联络单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到市建委缴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到市人防办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凭联合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及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交讫凭证、土地证,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单位组织施工、监理招标,凭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通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市建筑工程手续通知单等相关材料,向市建委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发。
四、监督和保障措施
(一)实行项目办理情况旬报制度。每旬旬初,市发改委将上一旬项目确立阶段受理情况和各部门办理情况,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将本部门的受理和办理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有逾期未办结事项的部门出具督办意见书,并于每旬旬初发布上一旬各单位项目办理情况,作为部门考评的重要依据。
对计划的审查意见范文第2篇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对待建项目进行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规划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
1、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2、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4、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表)。
5、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
3、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
2、公安消防支队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
3、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
4、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设计进行审查。
5、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6、市政部门、环保局、卫生局、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7、建委制发初步设计批复,并对落实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查。
8、建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审查,根据业主单位意见,核发技术性审查委托通知单。
9、建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发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规划报建图审查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公安消防支队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2、人防办进行人防设施审查。
3、建委、市政部门、园林局、环保局、卫生局按职责划分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规划部门对变更部分的规划设计补充核准规划设计条件,在建设单位缴纳有关规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五、施工报建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设单位办理施工报建登记。
2、建设方对工程进行发包,确定施工队伍。招标类工程通过招标确定施工队伍,非招标类工程直接发包。
3、建委组织职能部门对工程开工条件进行审查,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以下证明材料: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七、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阶段,此阶段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审查。
2、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进行核实验收。
3、规划部门、市政部门、水利局、环保局、文化局、卫生局、公安消防支队、园林局以及其他需要参加验收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验收。规划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和本部门验收情况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
4、建委综合各部门验收、审查意见,对符合审核标准和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的,作退件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部分 房地产项目权属初始登记阶段
1、由房管局核准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大产权证)登记。
2、开发商应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施工许可证;
(7)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对计划的审查意见范文第3篇
营销审计是进行营销控制,实施营销管理的重要手段;开展营销审计,有利于提高营销效益,节约营销资源;开展营销审计,有利于企业有效地规避营销风险;开展营销审计,有利于企业适应环境变化,适时地调整营销计划。
开展营销审计注意的几个问题
营销审计不是一次临时性工作,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全面性。营销审计不只是审查几个出问题的地方,而是覆盖整个营销环境,内部营销系统以至具体营销活动的各个方面。
2.系统性。营销审计包括一系列有秩序的诊断步骤,对营销环境、内部营销系统以及各项营销活动进行有秩序的检查,在确诊的基础上制订修正计划。
3.独立性。通过自我审计、内部交叉审计,上级公司审计以及聘请外来专家进行审计等途径,开展独立性工作。
4定期性。营销审计是定期进行的,面不是出现问题时才采取的临时行动。定期而持久的营销审计是公司的经常性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
营销审计的内容
1.营销环境审计。它主要分析宏观环境因素(人口环境、经济环境、社会与文化环境、法律环境、科学技术环境)和企业任务环境(市场、顾客、竞争者、分销商和经销商、供应商和辅助机构)中关键组成部分的趋势。
2.营销战略审计。它主要审计企业的各种营销目标和战略,评价它们对当前的和预测的营销环境的适应程度。它主要包括制定营销战略的基础的审查,选择营销战略类型审查,选择目标市场审查以及拓展海外市场战略与行动策略审查。
3.营销组织审计。要求评价营销组织在实施对预测的环境所必要的战略方面的能力。主要包括营销组织的审计准则、审计标准、市场营销部门的内部组织审查、国际营销组织结构审查以及国际营销组织的弹性策略审查。
4.营销绩效审计。主要包括销售收入绩效评核审查、销售费用绩效审查,实施与计划的比较分析、推销活动绩效的审查,货款回收与成品库存绩效评核分析。
5.营销计划系统审计。主要包括营销计划范围的审查、市场营销计划应具备的要素审查、市场营销计划的特性审查、市场营销计划制定程序审查、营销计划方案审查。
6.营销效率控制系统审计。主要包括销售效率审查、市场占有率审查、比率的分析运用审查。
7.获利能力控制系统审计。主要包括营销成本审查和盈利能力审查。
8.营销信息系统审计。主要包括设计营销信息系统的审查、使用营销信息系统的审查、构成营销信息系统的审查、建立营销信息系统的条件审查。
9.新产品开发系统审计。包括检查企业开发新产品的观念、检查新产品的开发方针、检查新产品的开发程序、检查新产品的开发计划、检查企业对新产品研制的重视程度、检查企业选择新产品的标准、检查新产品管理程序。
10.营销管理职能审计。包括营销管理的总体审计、销售管理审计、市场调研管理审计、广告管理的审计、实体分配管理的审计。
营销审计的工作程序
由于市场营销受客观环境变化的影响很大,而某些决策往往又带有主观性,为了经济、有效和商效率地开展审计工作,营销审计一般按下列程序分成四个阶段:
1.初审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明确审计的目标、范围、深度、数据来源及所需时间;熟悉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审查及测试营销控制制度,掌握其主要问题,从而订出审计工作的计划和方案。也称为准备阶段。
2.详审阶段。即计划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是根据计划内容进一步收集和核实数据,确定评价标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实地访问、掌握确切的资料。
3.审计的结论阶段。即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的书面总结。
对计划的审查意见范文第4篇
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如下。
一、申报
建设单位或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持相关材料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辖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填写《建设项目报建服务申请表》。
申报时需附带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和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它事项申报表》;
2、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及附图各1份(复印件),以及规划意见书注明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准备的有关文件、图纸及模型;
3、市发改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中央和部队在京项目,为市发改委的批复文件);
4、新征(占)集体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市政府批准文件1份;新征(占)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需有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l份;翻建工程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5、持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绘制的设计方案图1套(以A3规格和A4规格
6、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依法需要进行国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涉外建设项目,需要有市涉外项目审查办作出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同意意见;
8、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
9、由北京市测绘院生产经营处按用地钉桩成果及绘图要求绘制的基础测绘基本比例尺地形图4份(用地单位为多个的,需多提供相应份数的地形图)。
10、需要使用地名作为项目名称的,须提交地名命名(建筑物名称核准)行政许可决定文件复印件l份;
11、规划意见书提出规划设计要求的相关文件。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受理
规划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一联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后交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填写移交单,转交规划委有关管理部门。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受理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错误后,受理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将需要补正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告知的,申请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件表”即被视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案表”。
三、审查
1、实体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市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该项目的《规划意见书》;
(2)符合各类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法》和《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3)绿化及绿地率符合《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城市古树名林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古树木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比例实施办法》;
(4)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满足《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
(5)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城市道路(《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6)建设项目与城市绿地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城市绿地(《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7)建设项目与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相邻的,应符合《关于在城市干道两侧划定隔离带的规定》、《关于城市干道两侧隔离带内现有村镇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铁路干线两侧隔离带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关于划定市区河道两侧隔离带的规定》《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8)建设项目位于或相邻风景名胜区等特定地区的,应符合《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八达岭―― 十三陵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颐和园、圆明园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定》;
(9)居住建筑(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2、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文件(含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内容);
(2)用地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3)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市涉外项目审查办作出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同意意见;
(5)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清障范围内及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6)文物主管部门对文保单位及建控地带内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7)体育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8)市交管部门对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设计方案的审查同意意见;
(9)交通影响评价合格报告;
(10)机场管理机构对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符合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11)卫生主管部门对新改扩建供水设施或新改扩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同意意见;
(12)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储运或者矿山项目的审查同意意见;
(13)市市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卫生设施的审查同意意见;
(14)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对计划的审查意见范文第5篇
一、审查的组织形式
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由建设部牵头负责。建立以建设部牵头,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计生委、环保总局、民航总局、旅游局、文物局和总参作战部等部门组成的城市总体规划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按本规则做好有关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办法,由建设部商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另行制定。
二、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与总体规划相关的规划;
(四)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五)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
三、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性质。城市性质是否明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科学、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对该城市职能的要求;是否与全国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相一致。
(二)发展目标。城市发展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是否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是否符合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协调。
(三)规模。人口规模的确定是否充分考虑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的制约因素;是否经过科学测算并经专题论证。
城市实际居住人口的计算口径包括在规划建成区内居住登记的常住人口(含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和居住1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用地规模的确定是否坚持了国家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原则;是否符合国家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是否符合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是否在一定行政区域内做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
(四)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城市空间布局是否科学合理、功能分区是否明确;是否有利于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是否有利于保护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
(五)交通。城市交通规划的发展目标是否明确;体系和布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是否与城市交通系统及城市长远发展相协调。
(六)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是否明确并相互协调;是否合理配置并正确处理好远期与近期建设的关系。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目标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及标准;是否有利于城市及周围地区环境的综合保护。
(七)协调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是否做到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是否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防建设等相协调。
(八)实施。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定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是否达到了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
(十)国务院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四、审查的程序与时限
(一)前期工作
建设部要加强总体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的指导,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部标联席会议有关组成部门对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和指导。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或调整总体规划之前,应就原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编或调整的理由、范围,书面报告建设部,由建设部作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总体规划纲要和文本初步成果完成后,建设部要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按本规则规定的审点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应按专家组的审查意见,进一步对总体规划纲要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二)申报工作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报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审查办法,充分发挥专家和相关部门的作用,切实把好总体规划上报国务院审批前的审查关。
总体规划申报材料包括:总体规划(含规划文本、附件、图纸)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和军事部门的协调意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
(三)审查工作
建设部接国务院交办文件后,首先对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部可将其退回,补充完善后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上报。对有关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分送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征求意见。各部门应就与其管理职能相关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在材料送达之日起5周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建设部。逾期按无意见处理。
建设部负责综合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总体规划及有关材料进行相应修改,不能采纳的,应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在材料送达之日起3周内将修改后的总体规划及有关材料和说明报建设部。
建设部在做好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召开部际联席会议,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并对拟批复总体规划的城市的性质、布局、规模等主要内容进行审议。会议由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及有关专家参加。工作周期一般为3周。
建设部应预先向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书面函告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的进度和计划。
(四)报批工作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部际联席会议的意见,对总体规划及有关材料抓紧进行修改完善后报建设部。
建设部根据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的意见,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与部际联席会议纪要、修改完善后的总体规划及有关材料一并报国务院。工作周期一般为3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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