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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扶贫工作计划{优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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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扶贫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2.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目标是什么? “两不愁”就是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三保障”就是保 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

3.习近平在贵州调研时提出的“四大切实”是什么? 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切实做到精准扶贫、切实强化社会合力、切实加强基层 组织。

4.习近平提出对各类困难群众的“三个格外”是什么? 对困难群众,我们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格外关心。

5.不断提高脱贫攻坚成效要解决好哪四个问题? 要重点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的问题。

6.《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哪四个方 面? 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县退出、贫困地区农村居 民收入增长情况。

精准识别。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退出精准度。

精准帮扶。考核对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满意度。

扶贫资金。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重点考核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扶贫资金安排、使用、监管和成效等。

7.精准脱贫“十项重点工作”是什么? 具体是指村级道路畅通工作、饮水安全工作、危房改造工作、特色产业增收 工作、乡村旅游扶贫工作、教育扶贫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扶贫工作、文化扶贫 工作、贫困村信息化建设工作、电力保障工作。

8.“六个精准”是哪六个? 一是扶贫对象精准; 二是扶贫目标精准; 三是扶贫内容精准; 四是扶贫方法精准; 五是扶贫考评精准; 六是扶贫保障精准。

9.“十大要件”是哪十件? 一是领导精力要集中到扶贫攻坚上; 二是财力支出要使用到扶贫攻坚上; 三是项目布局要倾斜在扶贫攻坚上; 四是基础设施要优先在扶贫攻坚上; 五是工作作风要展现在扶贫攻坚上; 六是排忧解难要着力在扶贫攻坚上; 七是改革举措要结合在扶贫攻坚上; 八是力量组织要集合到扶贫攻坚上; 九是用人导向要体现在扶贫攻坚上; 十是工作落实要显示到扶贫攻坚上。

10.“1236”是什么? “1”就是紧扣持续增加收入这一核心; “2”就是做到不愁吃、不愁穿; “3”就是落实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三个保障; “6”就是实现基础设施建设、富民产业培育、易地扶贫搬迁、金融资金支 撑、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素质提升六大突破。

11.贫困村实现“八有”包括哪些? 一是有主导产业; 二是有专业合作社; 三是有教学点和卫生室; 四是有敬老院和幼儿园; 五是有综合性村民活动场所; 六是有金融网点覆盖; 七是有综合商业服务; 八是有良好村容村貌。

12.贫困户实现“八有”包括哪些? 一是有安全住房; 二是有安全饮水; 三是有基本农田; 四是有增收产业; 五是至少一人有技能资质证书; 六是有基本社会保障; 七是实现家里有余粮; 八是实现手头有余钱。

13.什么是建档立卡“五清”? 一是摸清家底状况、致贫原因、收入来源、收入水平等基本情况,建立基础 档案,做到“底数清”; 二是摸清脱贫门路、 需要解决的主要困难, 建立问题台账, 做到“问题清”; 三是摸清以往扶持情况、 扶持效果, 提出帮扶措施, 制定帮扶计划, 做到“对 策清”; 四是确定帮扶单位、帮扶干部、实行“四定两不”,即定户定人定时定责帮 扶,不脱贫不脱钩,做到“责任清”; 五是逐户制定脱贫计划,确定脱贫时限,做到“任务清”。

14.脱贫攻坚验收“双六”标准是什么? 贫困村脱贫标准:基础设施条件达标、增收产业优势明显、人居环境条件较 好、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基层组织建设有力、扶贫工作成效明显。

贫困户脱贫标准:收入有保障、住房有保障、设施有保障、教育有保障、医 疗有保障、养老有保障。

到2024年脱贫攻坚的目标,不包括以下哪项?_脱贫攻坚知识脱贫攻坚知识1. 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到 2024 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 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

2.“一高于”“一接近”目标是什么? 答:到 2024 年,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 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3.脱贫攻坚“两个确保”目标是什么? 答:到 2024 年,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确保 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4.“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是什么? 答:要坚持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多方力量、多种举措有 机结合和互为支撑的“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

5.“四个切实”是什么? 答: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切实做到精准扶贫、切实强化社会合力、切 实加强基层组织。

6.不断提高脱贫攻坚成效要解决好哪四个问题?答:要重点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的问题。

7.“五个一批”是什么?1 答: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 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

8.“六个精准”是哪六个? 答:扶持对象精准、措施到户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 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9.“五到村”“六到户”“七到人”有哪些内容?答:“五到村”:目标任务到村、规划计划到村、项目资金到村、帮扶 责任到村、监测管理到村。

“六到户”:结对帮扶到户、脱贫计划到户、项目安排到户、产业 培育到户、跟踪监测到户、效益落实到户。

“七到人”:“两后生”等学历型技能培训落实到人;中等职业教育 免除学费和助学金政策落实到人;农村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学前教 育落实到人;农村低保、新农合、五保供养和农村特大病救助等政策 落实到人;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到人; 增收产业技术培训落实到人; 创业型、开发性、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措施落实到人。

10.双联行动“六大任务”是什么? 答:一是宣传政策;二是反映民意;三是促进发展;四是疏导情绪; 五是强基固本;六是推广典型。2

到2024年脱贫攻坚的目标,不包括以下哪项?_《“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全文)《 “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全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国发 〔2016〕6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现将《 “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2016 年 11 月 23 日(此件 公开发布) “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消除贫困、改善民生、 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 要使命。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 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决胜阶段,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胜阶 段。

本规划根据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4 年) 》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编 制,主要阐明“十三五”时期国家脱贫攻坚总体思路、基本 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是指导各地脱贫攻坚工作的行 动指南,是各有关方面制定相关扶贫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规划范围包括 14 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片区县、片区外国 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建档立卡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 困户。第一章 总体要求第一节 面临形势改革开放以来,在 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成功解决了几亿农村贫困人 口的温饱问题,成为世界上减贫人口最多的国家,探索和积 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 的党中央把扶贫开发摆到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提升到事关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高度,纳 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行决策 部署,加大扶贫投入,创新扶贫方式,出台系列重大政策措 施,扶贫开发取得巨大成就。2011 年至 2015 年,现行标准 下农村贫困人口减少 1 亿多人、 贫困发生率降低 11.5 个百分 点,贫困地区农民收入大幅提升,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明 显改善,上学难、就医难、行路难、饮水不安全等问题逐步 缓解,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趋于缩小,为 打赢脱贫攻坚战创造了有利条件。当前,贫困问题依然是我 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突出的“短板” ,脱贫攻坚形势复杂严 峻。从贫困现状看,截至 2015 年底,我国还有 5630 万农村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 832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 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以下统称贫困县)和 12.8 万个 建档立卡贫困村,多数西部省份的贫困发生率在 10%以上, 民族 8 省区贫困发生率达 12.1%。现有贫困人口贫困程度更 深、减贫成本更高、脱贫难度更大,依靠常规举措难以摆脱 贫困状况。从发展环境看,经济形势更加错综复杂,经济下 行压力大,地区经济发展分化对缩小贫困地区与全国发展差 距带来新挑战;贫困地区县级财力薄弱,基础设施瓶颈制约 依然明显, 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不足; 产业发展活力不强, 结构单一,环境约束趋紧,粗放式资源开发模式难以为继; 贫困人口就业渠道狭窄,转移就业和增收难度大。实现到 2024 年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目标,时间特别紧迫,任务特别艰 巨。

“十三五”时期,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 现代化同步推进和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加快实施,为贫困 地区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和重大机遇,特别是国家综合实力 不断增强,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中央 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确立了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党 中央、国务院制定出台了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为举全国之力 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制度保障;各地区 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积极行动、凝神聚气、锐意进取,形成强 大合力; 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盼脱贫、 谋发展的意愿强烈, 内生动力和活力不断激发,脱贫攻坚已经成为全党全社会的 统一意志和共同行动。打赢脱贫攻坚战,确保到 2024 年现 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 发展成果、 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 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途径,是促进民族团结、边疆 稳固的重要保证,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积极 响应联合国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重要行动,事关人民 福祉,事关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长治久安,使命光荣、责任 重大。第二节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深 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 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 署,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精准帮扶与区 域整体开发有机结合,以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为根本保 障,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同作 用,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的内生动力,大力推进实施 一批脱贫攻坚工程,加快破解贫困地区区域发展瓶颈制约, 不断增强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确保与全国同 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精准扶 贫、精准脱贫。坚持以“六个精准”统领贫困地区脱贫攻坚 工作,精确瞄准、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大力实施精准扶贫 脱贫工程,变“大水漫灌”为“精准滴灌” ,做到真扶贫、 扶真贫、真脱贫。——坚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 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强化政府在脱贫攻坚中的主体责任,创 新扶贫考评体系,加强脱贫成效考核。按照中央统筹、省负 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 压实责任、强力推进。——坚持统筹推进改革创新。脱贫攻 坚工作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工作相衔接,与新型工业 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统筹,充分发挥政府主 导和市场机制作用,稳步提高贫困人口增收脱贫能力,逐步 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加强改革创新,不断完善资金筹 措、资源整合、利益联结、监督考评等机制,形成有利于发 挥各方面优势、全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坚 持绿色协调可持续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 理念,把贫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加重要位置,探索生 态脱贫有效途径,推动扶贫开发与资源环境相协调、脱贫致 富与可持续发展相促进,使贫困人口从生态保护中得到更多 实惠。

——坚持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活力。

坚持群众主体地位, 保障贫困人口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充分调动贫困地区 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发扬自强自立精神, 依靠自身努力改变贫困落后面貌, 实现光荣脱贫。

第三节 脱 贫目标到 2024 年,稳定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不愁 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以下 称 “两不愁、 三保障” ) 。

十四五扶贫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对2016年的脱贫攻坚工作怎样看?怎样打好贫困对象退出验收考评工作的“收官之战”?如何勾勒明年的四川脱贫摘帽蓝图?近日,记者专访省政府副秘书长、扶贫移民局局长张谷。

《新城乡》:今年是脱贫攻坚第一仗,距离年底还有一个月时间,目前我省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进度如何?

张谷:目前,我们已经全面启动了省内贫困对象退出验收和脱贫攻坚年度考核、第三方评估工作,目前市县已完成验收考评工作,省级层面的验收考评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开展。

2016年,全省上下把脱贫攻坚作为全省工作的头等大事,紧扣“两不愁、三保障”和“四个好”脱贫目标,强化组织领导、工作力量、督查督导和检查评估,有效推进“六个精准”“五个一批”等中央和省委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做实落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取得明显成效。截至目前,5个计划摘帽贫困县和2350个计划退出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全部降至3%以下;105万计划脱贫的贫困人口人均纯收入均超过国家扶贫标准,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新城乡》:首战之年,我省脱贫攻坚工作成效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张谷: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聚焦“四大片区”、聚焦当年摘帽的贫困县(村)和脱贫的贫困人口,就是要确保圆满完成今年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扎实走好第一步。主要成效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顶层设计,脱贫攻坚政策体系逐步完善。落实“3+10”组合拳,配套制定更为细化的政策措施,基本形成“制度设计完备”与“政策举措精准”相统一的总体路径。推出年度脱贫攻坚“千亿计划”,制定实施了总投入达1181亿元的17个年度工作计划,其中各级财政投入657亿元。

二是坚持主攻重点,“四大片区”脱贫攻坚取得突破。持续推进彝区“十项扶贫工程”和17条政策措施落实,深入实施藏区“六项民生工程计划”,深入实施民族地区15年免费教育计划。

三是坚持靶向施策,“六个精准”要求有效落实。研发并建成脱贫攻坚“六有”大数据平台和扶贫资金项目监测平台,坚持扶贫资金、项目、资源向“四大片区”聚焦,向今年计划脱贫摘帽的县、村、户聚焦,制定出台贫困对象退出《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细化明确了贫困县、贫困村、贫困户退出的细化标准和具体程序。

四是坚持分类指导,“五个一批”计划有效实施。一是易地搬迁扶贫。截至11月底,全省144个县的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已开工建设101452套,开工率达137.7%。建成住房75843套,住房建成率已达102.4%。今年国家下达的25万人住房建设和计划脱贫的105万人中涉及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任务可全面完成。二是产业就业扶贫。大力推进产业扶贫,编制完成88个贫困县、11501个贫困村产业脱贫规划,基本实现每个贫困村农业产业发展都有市场主体带动。三是教育扶贫。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四是卫生扶贫。完善了贫困患者“十免四补助”“八个100%”等医疗卫生扶持政策,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和医疗费用控制政策,88个贫困县贫困患者县域内就诊率上升至95.48%。五是灾后恢复重建。坚持把恢复重建与扶贫解困结合,加大了芦山地震灾区贫困群众帮扶力度。年底前灾区1.2万贫困群众、150个贫困村将如期脱贫退出。

五是坚持创新提升,社会扶贫工作合力不断增强。定点扶贫深入推进。今年,在川定点扶贫的中央单位、全省各级部门(单位)定点扶贫直接投入和引资131.06亿元、项目0.86万个。东西部扶贫协作力度加大。全年广东省、浙江省、珠海市、佛山市落实无偿援助财政资金4.95亿元、社会帮扶资金955万元,实施项目229个。“扶贫日”四川系列活动有效开展。

《新城乡》:我省脱贫攻坚工作经过一年的艰苦奋战,已经到了最后冲刺、兑现目标、逐级交账的关键节点。对于即将开始贫困对象退出验收考评工作是怎样安排的?

张谷:今年开展的这次贫困对象退出验收考评工作,是对全省贫困县、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成效的第一次精准对标检查、精准逗硬检验。2014年,我省全面完成了对贫困对象的精准识别,但是真正的逗硬脱贫成效检验是从今年开始。所谓逗硬,就是对照贫困退出标准,对贫困县、贫困村严格对标、全面验收考核,对贫困户一户一户地算账,一户一户地验收,一户一户地评估。贫困群众吃的什么要清楚,穿的什么要清楚,这才是真正的“两不愁”。所以,今年第一次验收考核评估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时间紧,我们要担当担责,发挥苦干实干的精神,攻坚克难,确保脱贫成效精准。

虽然脱贫攻坚工作成绩是主要的,但是在这个时间节点上,我们更应该通过自查发现问题和不足,要通过贫困对象退出验收考核评估发现并解决问题。一定要坚持问题导向,主动开展自查补短。特别是今年计划摘帽的5个贫困县,省上将开展全覆盖的验收考评,进一步查找问题、补齐短板,为明年1月份迎接国检作好充分准备,确保国检万无一失,确保脱贫成效经得起检验。

《新城乡》:今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脱贫攻坚五年决胜的首战之年,对于全省扶贫战线来讲,今年意味着什么?

张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短板在扶贫和移民上,尤其是在脱贫攻坚上。中央和省委空前重视,将脱贫攻坚提升到国家战略和全省中心工作的高度统筹谋划部署。我省陆续出台“十三五”扶贫《纲要》、《条例》、《决定》和10个扶贫专项方案,共同构成了四川“3+10+N”的脱贫攻坚政策体系,提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对新阶段脱贫攻坚作出系列决策部署。

十四五扶贫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通过财政支持、产业扶持、挂钩帮扶、生态补偿、社会捐赠,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促进就业创业等措施,帮助扶贫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群众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精准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扶贫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等活动。

第六条 鼓励支持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依法参与农村扶贫开发。

对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扶贫对象

第七条 扶贫对象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现行标准识别、认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设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级现行标准线,制定本辖区内贫困户、贫困村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贫标准。

第八条 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贫困户、贫困村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识别、认定和退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贫困户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一)村民委员会在本村公布贫困户申报公告;

(二)农户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各行政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形成初选名单,由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后进行第一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贫困户名单,分别在各行政村进行第二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五)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上报的名单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各行政村进行公告。

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农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条 贫困户的退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经村民委员会和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核实、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在村内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确认后,在所在乡(镇)和行政村公告退出,同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第十一条 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符合省定贫困村脱贫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拟退出村名单,在乡(镇)和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退出,并报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且达到省定脱贫标准的,由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设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初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程序批准退出。

第十三条 达到现行脱贫标准的扶贫对象,按照规定程序退出后,脱贫攻坚期内继续执行现行的扶贫政策。对提前退出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给予表彰奖励,对提前退出的贫困村各地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

第十四条 健全和完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管理系统。贫困户、贫困村信息由乡(镇)人民政府采集,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信息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机构采集。采集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三章 扶贫开发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相衔接,优先保障农村扶贫开发需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偏僻自然村、地灾隐患点、生态与自然保护区等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且有搬迁意愿的农村人口,加快实施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筹措资金,对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建房和集中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优先保障造福工程易地搬迁用地需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涉及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的乡(镇)、村,应当优先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编制或者修改乡(镇)、村规划;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相关规费的减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实施危房改造。

第十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扶贫,发展扶贫普惠金融,为扶贫对象提供符合贫困地区贫困户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加大信贷投入,运用国家扶贫再贷款政策,实行比支农再贷款更优惠的利率。

扶贫开发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担保金,为贫困户提供无抵押小额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贫困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区域和资源优势,培育壮大特色主导产业,统筹发展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林下经济、乡村旅游、休闲农业等农村产业,加快建立一批贫困户参与度高的绿色生态特色产业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发挥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贫困户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建立健全其与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提供农村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就业技能;加大对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和返乡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的扶持力度,拓展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空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实施教育扶贫工程。各级教育经费应当向贫困地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巩固提高教育发展水平。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加快技术成果转化,选派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服务,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施文化扶贫工程,推动文化惠民项目向贫困地区倾斜,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文化供需对接。加强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建设,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医疗扶贫范围,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贫困人口就医费用给予救助帮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农村扶贫开发相衔接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受灾人员救助或者临时救助;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关怀救助;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兜底保障,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扶贫脱贫。

第二十六条 优先实施农村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渔港、饮水安全、危房改造、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广播电视、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信息化推广应用,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探索建立贫困村、贫困户资产性收益增收机制。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或贫困户,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获得稳定收益。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加大贫困地区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补偿标准。完善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建立地区间横向生态补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干部驻村、部门帮扶、资金捆绑、政策支持办法,建立健全驻村帮扶工作机制,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

将贫困村优先纳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范畴,大力开展贫困村村庄整治,加快推进贫困村人居环境建设。

第三十条 完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挂钩帮扶制度,落实山海协作、对口帮扶工作,推进产业园区共建,加大山海干部交流力度,健全服务协调机制,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

第四章 资金与项目管理

(一)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行业扶贫资金;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定点帮扶资金;

(四)金融机构的扶贫贷款;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扶贫资金;

(六)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和设区市级财政加大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应当在现有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政策基础上,加大对贫困村的财政扶持力度。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扶贫专项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归并可以整合的相关扶贫资金和相关涉农资金,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年度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等进行分配。重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安排。

社会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向捐赠者告知资金使用情况,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绩效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专项规划,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确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承担项目责任,建立合同管理,执行公示公告、竣工验收、绩效评价、档案登记、后续管理等制度。

经批准的农村扶贫开发项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

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所形成的设施、设备和资产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擅自处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以及发展和改革、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开展对扶贫政策措施、扶贫规划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落实情况等专项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和统计调查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账册、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

(二)检查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有关的场所;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先行登记保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变更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项目实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承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职责,未完成农村扶贫开发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五扶贫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额度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政和部门的配套资金。

第六条地方财政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市、县财政部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政必须全部负担。地方各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对中央财政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政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

第九条中央财政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第十条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建项目;

(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

(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一)其他与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应根据:

(一)国家扶贫方针政策;

(二)贫困人口数;

(三)贫困县数;

(四)自然条件;

(五)基础设施状况;

(六)地方财力;

(七)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

(八)资金使用效益;

(九)其他。

第十三条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分配程序为:

(一)以工代赈资金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三)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初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扶贫办。

(四)以工代赈计划由国家计委及时下达,财政部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在全国人大批准通过预算后1个月内将资金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各级财政在收到上一级财政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后,应尽快与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衔接项目计划,分批下达资金。首批下达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五条中央财政每年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中分别提取1.5%,用于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国家计委商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下达各地。地方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省以下(含省本级)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

第十七条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省以下不能层层切块分配,要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扶贫项目在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严格把关。提前落实项目计划,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汇审财务决算,监督资金使用。计划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对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根据竣工验收结果,财政部门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财政扶贫资金推行报帐制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对扶贫开发项目发生的数额较大的购买性支出实行政府采购,具体额度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条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

第二十一条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年度执行终了,要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按时编报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财政总决算的编报要求,按时向财政部报送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表,并抄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计委(以工代赈办)、扶贫办要依法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政扶贫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不足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要如数抵减下年度拨款,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用于边境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三北”防护林的财政扶贫资金,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执行财政部财农字[1995]10号文件规定,扶贫贴息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财政部财农字[2000]1号文件规定。

十四五扶贫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援助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援助资金项目的经济效益和扶贫效果,结合我省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援助资金和物资是指省为帮助我省贫困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群众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而援助的资金和物资。包括省本级和省14个对口帮扶市(企业)援助我省15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资金和物资。

二、省本级援助资金的项目计划由和两省对口帮扶承办部门双方研究确定。由省扶贫办根据援省本级资金总额提出安排建议,经与省经合办研究初定后,由省经合办报省政府审批确定。省各帮扶市(企业)帮扶资金的项目计划由对口市(企业)和对口县政府及扶贫部门研究确定。确定的资金项目计划年初报州(地、市)、县扶贫办备案。

三、援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扶持对象:按照贫困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主要扶持贫困乡村贫困群众调整结构、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以及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等生产性扶贫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资金重点投向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异地扶贫等扶贫开发重点工作。

四、援助物资的分配和管理:省本级援助物资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商对口帮扶部门确定。省各帮扶市(企业)帮扶的物资由被帮扶县扶贫部门统一分配。物资分配要以贫困村的贫困户为受益对象,做好物资的登记、造册、公示、入帐、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援资金项目申报

五、申报条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为解决贫困人口温饱和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及扶贫开发重点工作的项目。

六、申报程序:援省本级项目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项目内容,由项目实施县根据省扶贫办安排的项目要求,提出建设方案,由省扶贫办组织项目审查论证。各扶贫工作重点县向省级扶贫办申报;省对口市(企业)帮扶各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资金项目在项目遴选的基础上,由各对口县与省对口帮扶市(企业)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章援资金项目审批

七、审批权限:省本级援助资金项目由省扶贫办公室根据两省确定的援助资金计划和投向负责初审,并商省经合办同意后审批或根据双方研究确定的项目商省经合办同意后直接下达有关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对口市(企业)帮扶各扶贫工作重点县的帮扶资金项目由各对口县与省对口帮扶市(企业)协商后审批。审批结果报州(地、市)、县扶贫办备案。

第四章援助资金的项目管理

八、援助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检查、验收到项目。

九、项目前期工作。省级管理的资金项目,项目建议书审批后,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扶贫办组织省级项目论证后批复。县级管理的资金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上批复。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时拨付资金,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拨付资金。

十、项目管理。项目可研批复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内容及建设地点,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目县扶贫办和有关业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质量。对实施的项目应建立标示牌。

十一、项目的后续管理。已检查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区受益群众及相关单位共同负责管护,并明确管护主体,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十二、项目的变更调整。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的,项目实施县须将变更调整原因及调整项目的名称、建设内容、资金额度、实施地点、实施单位等情况和新上项目的申报书向上一级扶贫办申报,按资金项目的审批权限另行审批。

十三、对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其资金由项目审批单位收回;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超过12个月未实施的,其资金由项目审批单位收回。

十四、项目档案管理。建立援助资金项目档案。项目档案应将项目申报至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按项目下达时间、项目类型进行分类、整理和存档,作为检查、验收、运行维护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援助资金项目验收

十五、验收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各级扶贫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文件等。

十六、验收条件。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下达项目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的;

2、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技术指标的;

3、项目计划、初步设计、扩大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实施单位合同或实施责任书、初验报告、总结材料、财务决算和资金审计报告、管护措施等文件资料齐全的。

十七、验收程序。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对照项目计划和设计要求,组织自查和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并写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

十八、验收方法。采取听汇报、查对项目档案、实地查勘、走访受益群众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验收。

十九、验收权限。援助资金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实行分级验收。

省级验收:由省扶贫办或会同有关部门对省本级援助资金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

县级验收:由县扶贫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对县级审批实施的项目进行验收。

二十、验收内容。1、项目批准计划任务的实施地点、完成时间、数量、质量;2、援助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3、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农民投工投劳情况;4、县级配套项目资金在项目实施中的到位情况;5、项目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情况;6、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措施;7、有关文件资料、图表、财务档案、标牌、公示等情况。

二十一、验收标准。按项目批复的计划及规定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十二、验收报告。由负责验收的单位对所验收的项目写出验收报告。项目实施县扶贫办每年须对本县实施的援项目执行情况写出总结报告,于年底前报省扶贫办。

二十三、验收工作经费。省级和县级验收经费分别在省本级援资金和各对口帮扶单位援助项目资金中适当安排。

第六章附则

二十四、援助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转移、挪用、拖欠、挤占、贪污援助项目资金的,必须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因人为因素造成项目失败、质量低劣、项目资金损失的,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项目实施单位配合审计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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