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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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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范文第1篇

2003年4月,杭州市工商信托推出了规模2000万元的“证券组合投资2024资金信托计划”,是开放式证券投资2024资金信托的雏形。同月,百瑞信托推出了国内第一只准开放式证券投资2024资金信托在郑州问世(以下简称“百瑞证券投资2024资金信托”),该产品存续期长达10年,,实现了“曲线”的开放。2004年2月,深圳国投推出的“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以下简称“赤子之心”)则为更完全意义上的开放式证券投资2024资金信托产品,合同约定,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其将一直存续,投资者可在任何一个开放日随时申请认购,在封闭期满之后,可随时赎回。

已推出的这几支证券投资2024资金信托产品,都较充分利用了信托制度的优势,不乏创新之处:

监管更加透明,加强了财产的安全性

根据《信托法》规定,每个信托计划单独设帐、单独管理,每个委托人均有独立账户,因此证券投资2024资金信托的运作规范、透明。“赤子之心”借鉴国外模式,采取了受托人(深国投)、银行(工商银行)、证券公司(国信证券)和投资顾问(国泰君安咨询)四方监管的形式,即证券托管在证券公司,资金托管在工商银行,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在此基础上双重监管。具体的流程是:资金划拨由信托公司发出指令,银行直接向证券公司划转;购买证券的指令,由投资顾问发出,信托公司审核后进行具体操作。证券账户的资金余额T+1后划回银行。这样保证资金只在银行和证券公司流动,而银行和证券公司分别只托管资金和证券,保证了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投资范围更广,弹性更大

“百瑞证券投资2024资金信托”募集的资金将统一用于资本市场的股票、国债、企业债、证券基金投资,以及货币市场的同业拆借、债券回购交易、信贷业务等投资,并将根据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中长期和阶段系统性风险的评估与变化趋势确定资产配置,对配置资产比例评估修订。“赤子之心”投资范围为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交易的除基金以外的证券产品。在品种的转换上,证券投资2024资金信托可以根据对大势的判断适时换仓,具有更大弹性,可以充分平滑在金融市场中的资金配置。而范围的扩大意味着风险更加分散。

绩效的激励约束设计更为合理

信托的收费模式更趋市场化,信托公司与投资者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对基金业实行的固定管理费率是一个有力的挑战。在“百瑞证券投资2024资金信托”中,根据信托收益收取信托报酬,在信托投资年收益低于1.5%时不收报酬:“赤子之心”则按开放日净值与历史最高净值比较之差,提取20%?的绩效管理费用。也就是说,如果基金不能保持持续增值,投资顾问是不能从中获取绩效费的。

以投资经理为核心,内在信用加强

“赤子之心”合同第十四条规定,因受托人与本信托投资顾问签订的《投资顾问合同》解除,或接到赵丹阳先生不再担任本信托投资顾问之负责人,证券投资2024资金信托终止。实际上就说明了该信托计划是围绕着基金经理而设立的,投资者是基于对该基金经理的信用,而参加信托计划的。同时,在证券投资2024资金信托首次募集设立时,投资顾问以自有资金认购了相当份额的证券投资2024资金信托。这就将基金经理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了一起,有效弱化了“委托—”中存在的道德风险,起到了内在信用加强的目的。

对客户进行有效筛选

赎回影响了投资的稳定,资金的不平衡进出使基金经理频繁买卖证券,而无法持续地长线投资,阻碍了其运做思路。而“赤子之心”为了投资稳健、持续的考虑,证券投资2024资金信托拉长了封闭期,在封闭期后的开放日才能自由赎回。这对客户进行了有效的筛选,只有立足投资而非投机的客户能够进入该2024信托。保障了信托运做的长线性,避免短线频繁操作而影响整体投资策略的投资波动现象,鼓励投资而非投机行为。

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范文第2篇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政府提供养老金的能力日趋有限,企业年金计划的责任日益突出。企业年金一旦进入养老保障体系即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基于正规企业劳动关系而建立,是员工的权益;

二是由雇主单方的、自愿的计划逐渐进入集体谈判的并具有准强制性;当政府介入以后,在有些国家出现了强制性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日益具有公益性,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

三是由企业单方缴费逐渐转向劳资双方共同缴费,增加了民主管理的成本,如理事会;

四是管理模式多样化,可以建立共同账户或为受益人建立个人账户:可以建立缴费确定(DC)计划、或待遇确定(DB)计划、混合计划;可以委托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机构;

五是待遇支付原则和方式多样化,包括一次性支付或年金方式,提前支付或财产转移等;

六是基金投资运营商业化、市场化,有些国家已经实现了养老基金管理的私营化:“组合投资”和“审慎人”的与实践提供企业年金资产的安全性和回报率;

七是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产管理包括两个性质不同的阶段:即受益人在就业期间的养老金储蓄阶段和受益人达到退休年龄后的养老金消费阶段。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其附加价值逐渐体现出来:(1)工薪者的主要储蓄和投资渠道,在他们达到退休年龄时可领取一笔数额不小的金额;(2)减轻政府提供养老金的负担;(3)国民储蓄的主要部分;(4)可进入资本市场运作的最大资金流。因此,企业年金在市场国家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显现出日益重要的作用,政府介入企业年金领域的程度也越来越深,如今,在OECD国家中已经产生出一些发达的养老金市场。企业年金的历史沿革

企业年金已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每个阶段的账户管理主体模式都不同,且不断进步和完善(这一观点在《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营》中第一次被引用):早期发展阶段,即企业自我管理时期(19世纪);成熟发展阶段,即市场运营与政府介入管理时期(20世纪);综合发展阶段,即与社会保障协调发展时期 (2l世纪)。

(一)自我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早期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主体是资助计划的雇主,管理模式主要是银行储蓄账户(DB型名义账户)。

早期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不规范的承诺,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基于企业责任从支付员工伤残抚恤金开始;

二是雇主自愿提供的津贴,没有被上升为员工权利,计划的建立和管理随意性很强;

三是计划资产基本来自企业当期收入,与企业资产融为一体,企业承担筹资义务和风险责任,没有法定的缴费要求;

四是其账户由企业自行经办,账户管理方式主要是在银行开设的储蓄账户。

由此可见,早期企业年金计划管理接近一般银行储蓄,属于待遇确定(DB)计划,并具有名义账户的特征。

(二)委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计划

企业年金在发达国家大规模发展始于20世纪40年代,随之计划类型、账户管理模式逐渐多样化和规范化。

1.企业年金计划多样化

1993年,美国所有民用行业工人约有57%受雇于举办了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整个OECD国家有1/3员工参加了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计划。基于企业动机、员工需求、法律要求、税收激励、市场促进等多种来自经济社会的因素,企业年金计划迅速朝着多样化趋势发展。1993年,美国私人信托基金总资产超过2.5万亿美元,其中1.13万亿来自单个企业的DB计划,1.06万亿美元来自单个企业的DC计划,3100亿美元是多企业计划。近年来。单个企业的DC计划资产发展有显著增长。保险经营的养老金产品有10余种,如团体延期支付账户、储蓄账户、担保投资账户(GIC)、混合型账户GIC、稳值统筹基金账户、个人年金账户等。

2.企业年金计划管理主体多元化

(1)保险合同

1921年,美国大都会寿险公司( Metropolitan Life Insurance Company)签发了第一份年金合同,从此,保险公司进入企业年金领域。1924年,大都会寿险公司发出第二份合同,该合同是与一个已经建立“现收现付”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签订的。同年,美国公平寿险协会宣布,要为企业年金计划设计产品,从而成为第二个进入该领域的公司。保险产品从此开始适应企业年金计划的需要而发展,并逐渐进入保险合同主导阶段,取代普通银行储蓄账户。

保险合同提供利息担保,其稳健性和强大的精算能力使其在DB计划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同时,和保障性的寿险相结合,使得保险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更具吸引力。从20世纪60——70年代,随着分红险和万能险的推出,参加计划的员工不仅可以获得保证的收益,还能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盈余,并直接参与超额投资收益的分配。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美国股市为代表的资本市场持续走强,DC计划开始盛行,各类金融机构也日趋活跃,保险公司传统的稳健风格逐渐受到冷落。为了与其他金融机构竞争,保险公司推出了投资连接型保险。虽然这种与开放式基金相类似的保险产品受到了企业年金市场的欢迎,但保险公司在企业年金市场的垄断地位也不复存在了。

,国外的保险公司主要以三种方式参与企业年金市场,并占据了约40%(美国)的市场份额:DB计划的提供商;单纯的年金提供商;通过购并,形成综合性金融集团,为企业年金提供综合服务。

(2)信托管理

亚洲金融危机后,一些企业年金计划资产因保险公司破产而遭受损失,信托业以其保持企业年金计划资产独立的账户管理优势逐渐取代保险合同的市场。

信托即基于信任基础上的委托,包括依法委托和法外委托。信托业具有悠久的历史,但企业年金信托还是比较年轻的事物,在世界各国有不同的选择,如英国的全权托管、美国的公司信托、日本的银行信托等。目前,在加美等发达国家的企业年金市场上出现信托主导的发展趋势,托管主体可以是公司如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也可以是个人。

年金信托管理账户包括“分包”和“总包”两种。总包账户管理承担从权益账户管理到投资全部受托职责,在澳大利亚、美国等地,一些大的年金管理机构能托管企业年金计划的“一站式”服务,其最大优点在于低成本;而分包则能够突出专业化分工的优势。

3.企业年金账户管理规范化

从美国(员工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1974年)到英国(养老金法)(1993年),都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做出了强制性规定。师协会(AICPA)等开始强调计划参与者对于计划财务状况拥有知情权。从国外的经验看,企业年金计划的体系主要包括(养老金法)、(税收法)、 (信托法)、(合同法)和企业年金运作层面的法律法规,包括投资规定、会计准则、信息披露等。

监管的规范化。规范企业年金计划和账户管理的基本措施就是建立监管机制,包括行政监管、业务检查和舆论监督。行政监管机构可以是政府或能够代表缴费人和受益人利益的机构。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通过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的准人和退出机制对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实行审慎监管或数量监管。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各国也建立了企业年金专门的监管机构。美国劳工部员工福利局(PWBA)、英国的OPRA、澳大利亚的APRA以及香港的强积金管理局等都是专业监管企业年金的部门。监管原则包括“审慎人准则”(prudent man rule)和数量(规定投资比例和数量)监管。

4.委托机制

委托机制是企业年金计划和账户管理规范化的核心法律制度。

(1)委托与受托

委托人。委托人应当是计划资产的所有人和持有人。

业务委托和第一受托责任。第一受托人是权益账户的管理人,可以是发起计划的企业(或企业年金理事会)、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是由上述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建的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第一受托责任主要是安全记录和保管养老保险缴费、投资收益和待遇支付的信息和数据,包括准确记录参加个人信息、及时对个人和2024部门进行信息披露、安全保管记录的信息、向2024机构提供信息服务等。受托人可以依法或合同合理收取管理费用。

财务账户委托和第二受托责任。第二受托人是财务的保管人,即合格的商业银行。第二受托责任包括准确记录和保管与参加个人信息相关的财务记录,根据合法指令处理账户的财务,并对其安全运营实施监督和提供保证。第二受托责任通常由受托人决定。账户保管人可以依法或依据合同合理收取管理费用。

投资委托和第三受托责任。第三受托人是养老金账户资产的投资经理人,包括投资咨询、投资决策和投资经理。第三受托责任包括提供投资咨询、制定投资决策和选择投资经理,这三项委托可以合并也可以分离。第三受托责任可以来自养老金账户所有人的独立委托,也可以是第一受托人的再委托。

受托人可以依法或根据合同收取管理费用或在投资收益上分成。

(2)受托人的责任和职业准则

受托人必须为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不能谋取私利,不能使受托职责和个人利益冲突。上述三类受托人的共同责任如下:将受托财产与自己的财产分开,有效控制受托财产;依照法律和合同授权有效管理受托事务和财产,确保养老金资产的安全或价值;妥善保管账目,以备受益人和监督部门检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合理收取费用或提取利润;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综合的企业年金计划

进入21世纪以来,包括社会基本保障、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这三大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得到广泛认可。社会基本保障具有政策支持、高度管控的特点,而个人储蓄养老则是完全的商业化运作;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同时兼具这两大支柱的特点。随着金融服务的不断创新,企业年金正在逐步向两端延伸。从的实践可以预见到,企业年金的发展有以下几个趋势:企业年金与社会基本保障体系整合发展;账户管理进一步多样化、个性化,并具有可携带性,使企业年金与个人储蓄养老整合发展;账户管理的规范性进一步得到加强,突出强调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以确保受益人的利益。

例如,早在1930年,香港许多大型机构已经自发地设立了公积金计划,但一直没有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去监管。2000年12月1日启动了强积金计划,同时强调其商业化运作。在美国,企业年金和社会保障的整合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额外”处理法,即提供超过规定水平(合并水平)的缴费或待遇,这种主要用于DC计划;另一个是“补偿”法,即计划中员工的总待遇减掉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障待遇的一部分,这种方法只用于DB计划。由于超额的缴费水平能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美国的法律对超额部分有具体的限度。在DC计划中,超额部分的缴费率不能超过原有水平,而且,两个缴费率之间的差额最大不能超过 5.7%或者老年人待遇的社会保障税。如果计划的合并水平在当前的社会保障税工资基数的20%—100%范围内,那么这个百分比差距会进一步被缩小。如果基数在20%—80%之间,差距就缩小为4.7%;如果差距在80%—100%之间,差距就缩小到5.4%.对于DB额外计划,合并水平的期望收益率不能超过在原有水平的两倍。另外,两个期望收益率之间的差距也不能超过一个“允许的范围”——每年不能超过0.75%,最高年限为35年,或者不超过最大差距的26.25%.合并水平可以是在年初的社会保障税工资基数上的任何一个数额。然而,如果合并水平超过了社会保障覆盖的补偿水平——即超过了35年社会保障税征税工资基础的平均数,则允许的差距范围就会缩小。提前退休也会引起允许的差距范围缩小。目前,一站式账户管理促进了金融混业经营,更加适合各类养老金计划的需要。

2002年4月11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2002年退休金保障法案》(Pension Security Act,H.R.3762),允许员工更自由地对自己的退休金进行分散投资:禁止企业强制员工购买公司股;允许员工得到退休金投资方面的专业投资咨询,费用由企业承担;要求员工更加了解他们的退休金计划及他们拥有的企业年金的发展趋势

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有如下趋势:

(一)地位上升和规模壮大

在OECD国家,为了降低公共年金支柱的财政压力,一些国家的政府改变了过去对企业年金不干预的策略,而是对企业年金的权益、可转移性及基金筹集规定了最低标准,企业年金制度缓慢地转向强制性制度。如澳大利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由一般税收筹资的收入和财产调查型的公共年金制度。1991年进行了改革,又增加了第二个年金支柱,即以雇主为基础的强制性积累制退休制度。1986年企业年金制度仅覆盖澳大利亚工人的40%,而1991年政府将该制度的属性从自愿性地位变成强制性的。瑞典也在1985年实施的一项宪法修正案中规定,所有雇主均有义务为其雇员提供年金津贴。丹麦和瑞士近年来也确立了企业年金的强制性地位。这一趋势可能会在其他OECD国家蔓延。企业年金计划的资产迅速增加,在英国、美国和瑞士占GDP比例甚至达到70%以上。

(二)政府承担相对担保责任

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泛资产管理 券商资管 跨界合作

中国金融界正经历着一次深刻的放松监管(Deregulation)的变革―“深化金融改革”。2012年以来,资产管理业务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快速形成了巨大规模。而同期2024资产管理新政的密集出台,形成了券商、保险等机构都可以直接开展公募业务,涵盖从产品设计、投资管理到市场营销等环节,可以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

泛资管时代为我们描绘了未来资产管理行业发展难得的历史机遇,但如果不厘清此次变革中的各方参与者的优劣势,进一步巩固金融机构自身实力,积极寻求行业变革需要的跨界合作,未来我们面对的将只有挑战,错失机遇。

一、 频繁出台制度,打破固有市场竞争格局

2012年第三季度出台的一系列“新政”,放松了各类资产管理机构销售渠道和产品的监管,在多方面改变了资产管理行业原有的竞争格局。对目前资产管理行业快速变化的政策环境进行了梳理,如下:

2012年5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2024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24事项的通知》的出台,已停滞多年的资产证券化将重新启动。

2012年7月16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保监发〔2012〕60号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增加了允许券商、券商资管、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成为保险资金受托投资机构。

2012年9月,证监会正式颁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允许国内期货公司以专户理财方式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资管业务试点从一对一业务发展为一对多业务。同时还允许期货公司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票据等金融资产。

2012年10月,保监会《202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24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资管业务全面放开,与银行、基金、券商、信托的资管业务范围已无区别。

2013年1月,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为商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打开可能性。

2013年2月,保监会《中国保监会202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2024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保险资管不仅可以“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而且可以“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2024产品”。

2013年3月25日,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2024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2024问题的通知》。此举是应对日益火爆的银证业务、银基业务的重要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对银证、银基业务(通道业务)起到了降温的作用。

2013年9月,中信银行获准首批试点理财资管业务,券商、信托业大呼“狼来了”。在此之前,银行之前销售的理财产品都是“类存款投资”,银行募集到的公众资金都是交由信托、证券、基金等公司操作,而未来庞大的资产管理市场即将迎来金融行业的“大象”。2013年10月,中信银行成为首家可能设立资管计划的试点银行,是其财富管理业务的一大飞跃,未来让大量的银行理财成品变成更加规范化的资管计划成为可能。

二、券商资管: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制度创新带来的优势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发展,2012年证券公司创新大会后,中国证监会2024各方建议和意见,以“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为主旨,对券商资产管理的审批、投资范围、设计、交易转让等多方面进行了“松绑”,促进券商资管业务快速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产管理计划由审批制转为备案制

此举缩短了发行时间,且为券商资管灵活设计产品提供可能。

2、投资范围扩大可以提高产品收益率

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可有效提高资产管理的收益率和丰富资管产品线,同时根据客户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设计不同类别的资产管理产品。对大2024、小2024和定向资产管理区别对待,投资范围逐渐放宽。

3、定向资产管理的功能进一步拓宽,更为灵活,将成为创新的重要通道

券商的定向资管业务具备了与信托部分的功能相似之处,能够与银行资金、保险资金等重要资金进行对接,投资灵活,将成为券商资管创新的重要通道。

4、小2024投资范围的放松增加了券商资产管理融资能力

券商资管小2024可以投向信托和券商定向等产品,增加小2024投向的灵活性,增强了券商资管小2024的融资能力。

5、允许设计分级产品,引进债券的内部增信措施,丰富产品种类

证券公司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厌恶程度,对2024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设计分级产品,丰富券商资管的产品类型,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

(二)跨界合作的模式

未来3-5年是跨界合作的黄金期,每个行业都会有自己的主流业务和核心资产,并以此为基础开展跨界合作,其中马太效应将在跨界合作的第二阶段充分显现。分析目前市场上主要的几类跨界合作模式,如下:

模式1―基于客户的合作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国内资产管理已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稳定的经营业绩。截至2013年6月底,全市场已经拥有7600万基民,券商资产管理团队已与银行展开全方位合作,为银行客户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

模式2―基于资产的合作

近几年开展的创新业务对券商的资本金消耗明显,开展两融收益权转让和股票质押回购为银证合作提供可能。转让两融收益权是指券商将两融客户的债权作为收益权卖给银行,以获得资金。等到期后,券商再全额回购两融收益权。同时券商资管还可以设计一款分级类的产品,由银行认购优先级,券商自有资金认购劣后级。

模式3―基于监管政策的差异合作

该模式的表现形式之一为:银行承兑汇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以概述为银行作为委托人,以募集的理财资金设立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用银行委托资金购买银行票据,并委托银行对票据资产进行独立保管和托收的业务。票据到期后扣除管理费、托管费用,将本金和收益归还给银行,再由发起银行对客户进行收益的分配。在合同期内,会有多期资金进入计划,银行资金可持续地进行投入。

模式4―基于金融杠杆和风险管理技术差异的合作

银证信合作(SOT)业务,是指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券商资产将银行委托的客户理财资金用于投资某一银行指定的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融资主为银行授信客户)的业务。

模式5―基于公司治理和金融牌照发放和突破的合作

银监会在2013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为了顺应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将“审慎开展综合化经营试点”。同时,央行在金融稳定报告中建议,“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制公司,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客户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具有优势,并可以有效防止不同行业金融风险的传递,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相适应,可作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重要模式。

模式6―基于区域和行业优势的合作

券商利用国资控股背景,锁定所在区域的三类资产进行产品化杠杆放大,信托公司利用控股股东的行业强势地位在某类资产业务中的地位,与券商资产在区域和行业优势方面的合作,将为证信跨界合作提供可能。

总结上述六种跨界模式,笔者以为从券商资管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两类管理业务:

1、主动管理类业务

除模式3外均属于此类业务,主动管理业务能够为券商带来较高收益,该业务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投资类业务,这也是券商资管在资本市场的优势。

2、被动管理类业务

模式3代表了此类业务,被动管理业务属于通道业务,其优点是能快速做大资产管理规模,但券商资管端收益较低。

(三)券商资管面临的转型

在目前泛资管时代,银行依然是主力军,银行理财产品日益庞大发行规模和极大的表内转表外业务利润空间,促使市场上其他金融机构都成为银行非标业务的流通管道。那么券商资产管理究竟如何破题,成功在各类机构中脱颖而出,占有一席之位呢?

1、进一步巩固自身优势

做好投资人才的储备和建立更有竞争力的激励机制,培育具备丰富投资经验和出色投资能力的团队。

2、提升对风险判断和控制能力

投资环节时刻伴随着各类风险,对风险进行系统性管理是投资过程中时刻关注的要素之一。管理好风险才是企业持续经营的基石。

3、与券商母公司的资源整合能力、外部机构开展跨界合作

找到适合各家券商禀赋和专业的业务模式和产品,为客户提够稳定收益、具有差异化的产品,才能赢得市场赢得客户。

4、模式进行改革

对现有的销售模式进行改革,结合大数据分析与挖掘的应用,为客户提供服务。

三、对资产管理行业的展望

尽管银行、证券、基金和信托等资产管理机构做了很多努力,从最初的结构性存款、委托理财、信托贷款产品到现在挂钩型理财产品、组合型资管计划、准 REITS信托、结构分层和夹层策略等等,但是必须承认的现实是,资产管理市场仍然存在较多不足:产品不够丰富,融资类产品占据主流;服务质量和层次较低,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不高;缺乏业务预期,缺乏可持续的产品供应线条。

我们预计,未来泛资管业务存在的风险体现在:

2012年起,部分券商定向计划投资地产和政府平台项目,国家审计署公布的数据来看,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10.89万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7万亿元,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4.34万亿元。地方政府通过平台项目、定向资管计划继续增加地方债务,同时房地产行业受国家宏观调控,此类券商全能性定向理财计划将存在一定风险。

现在 60 多家信托公司和100 多家券商,若不采取跨界合作,一味进行价格战、恶性竞争,结果只能让市场参与者去选择一些有风险的业务,成为风险隐患。

由于基金公司子公司的资产体量较之信托、券商相比处于劣势,若遇见市场风险,基金子公司将很难抵御,投资者也会对基金子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存有疑虑。

参考文献:

[1]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2013)

[2]2013年证券公司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范文第4篇

收益普遍在5%以上

记者了解到,目前中信信托、华宝信托、北京信托、中航信托等大型信托公司都在推出现金管理类信托产品。如中信信托的信惠现金管理型金融投资2024资金信托计划、中航信托的天启328号天玑聚富2024资金信托计划、北京信托的现金聚利1期2024资金信托计划等等。

从年化收益率来看,信托公司推出的现金管理类2024计划的年化收益率较银行的短期类产品更好。

如北京信托的现金聚利1期2024资金信托计划。据北京信托官网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11月5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为8.7329%。中航信托的天启328号天玑聚富2024资金信托计划的7日年化收益率为6.0884%。中信信托的信惠现金管理型信托计划年化收益率也达到了5.2%。

据华宝信托“现金增利”产品的最新管理报告显示,2014年前三季度“现金增利”产品七天年化收益率维持在5.4%左右,最高达6.41%,最低为4.93%,收益率水平明显优于货币型基金及其同期限的产品。华宝信托官网数据显示,截至11月12日,华宝现金增利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为5.374%。

普遍来看,信托公司的现金管理类2024计划年化收益率在5%以上,而银行的同期限产品普遍在4%。

赎回期限有不同

目前,信托公司推出的现金管理类产品基本为开放式运作方式,但在赎回期限方面做了不同设计。投资者可从是否有定期赎回要求分为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和开放式定期型两类。

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是指,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采用开放式交易模式,投资者可在计划存续期内每个开放日(开放日为指定的工作日,如每产品周2或每个工作日)提出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为T+0或T+1生效,赎回一般为T+1生效。如上海信托“现金丰利”就是无固定期限型,这款产品合格投资者首次加入的最低金额为20万元,按照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开放式定期型是指,有确定的投资期限,一般不会太长,如2周、1、2、3、6、9、12个月,认购资金只能在期满后分配本金和信托收益,这是与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的主要区别。其认购时间、门槛、投向等情况与开放式无固定期限型基本相同。如“华润信托?聚金池1号”就属于开放式定期型,这款产品认购起点为300万元,根据产品1个月至12个月不同投资期限,所对应的收益率分别为5%至6%间。

可见,无固定期限型的流动性相对较高,而定期型的收益却更高一些。

不低于20万的投资门槛

那么,作为信托的短期项目,信托现金管理产品对于投资门槛有何要求?

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目前市场上这类产品首次加入的最低金额一般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相比较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5万元人民币的起步金额,其投资门槛明显不低。并且,对投资人都有一定的资格要求。以上海国际信托的“现金丰利”为例,信托计划委托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安全性相对较高

与其他的信托产品一样,安全性一直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

记者了解到,目前信托类现金管理产品主要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高的短期金融工具和风险低的货币市场。包括:金融同业存款、短期固定利率债券、上市流通的浮动利率债券、短期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短期一行定期存款和协议或大额存单、为高资信等级的企业提供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的有银行回购承诺的资产包、短剩余期限的信托计划等。

可以看出,相比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信托类现金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更广。可以配置信托市场独有的投资品种,如上述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短期的有银行回购承诺的资产包以及短剩余期限信托计划等。

而根据投向结构不同,产品的风险程度亦不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如果投资的固定收益项目占总投资资产的比例越高,产品则相对稳定。如果投资于债券、票据,但其发行主体信用状态恶化,则可能产生到期不能对付的风险,或者交易过程中交易对家违约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如果在资产配置中含回购协议,可能导致部分信托资产流动丧失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大额赎回限制风险,即当发生产品所定义的大额退出情况时,信托公司可能暂停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退出款项。“当然,目前这类产品安全性还是相对较高的。”该业内人士表示。

投资建议

对于本身就是信托产品投资者,在所投资信托产品已到期,但还未找到合适的新产品投资这段时间,可尝试这类产品。一方面,这部分投资者本身对信托投资有一定的经验,可以对信托风险有所辨别,并且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这部分投资者手中用于投资的资金相对较多,完全可以达到这类产品的投资门槛。

因此,观望期的信托投资者可以便捷的投资于此类产品,获得短期收益。其他投资者,如股民也可考虑这类产品,作为资金中转站。

此类产品的相关费用主要有管理费(如费率在0.5%~1%)、托管费(如费率不超过0.205%)、业绩报酬、认购费(费率大多为0)、赎回费(费率约为0~1.5%)等多项或一项组成。

在扣除认购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清算期成本(认购/申购、赎回基本为T+1天)等费用成本之后,此类产品的年化收益大多可达到5%及以上。其中定期型产品由于到期赎回,其收益总体要比可随时赎回的无固定期限型产品略高。

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泛资产管理;制度评述;现状分析;混业经营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160-03

2012年是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历史上划时代的一年。一方面,信托业在一片质疑声中实现了规模和效益的双丰收。截至2012年底,全信托行业资产规模和实现的利润总额分别达到7.47万亿元和441.4亿元,与2011年底相比,同比增速分别高达55.30%和47.84%,在信托资产规模上首次超过了保险业7.35万亿的资产管理规模,一跃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部门。对于信托业来讲,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另一方面,自2012年5月以来,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一轮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新一轮的监管放松,在扩大投资范围、降低投资门槛,以及减少相关限制等方面均打破了金融各子行业之间的竞争壁垒,使资产管理行业进入竞争、创新、混业经营的“泛资管”时代。本文对当前金融机构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进行梳理和评述,然后通过统计数据分析金融机构资产管理的发展现状。

一、 当前金融机构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评述

(一)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评述

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2024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办法》主要从取消行政审批、扩大资管的投资范围和使用方式、取消双10%的限制、允许转让、鼓励自身办理登记结算等方面对证券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使其更有利于客户需求和适应市场情况。这一系列以“松绑”为主题的新法规将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并提升其在资管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2012年11月2日,证监会《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该业务规范要求简化直投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增加直投业务范围,允许负债经营,也首次明确了直投子公司和直投基金可以参与股权相关的债权投资。以上变化更加符合股权投资行业的市场惯例,为券商直投业务提供了更多的操作空间。

(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评述

2012年7月16日,保监会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意符合一定资质的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开展定向资产管理等投资业务。允许各类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竞争,不仅能通过竞争机制提升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还能通过机构间的竞争促进保险资管公司的转型发展。

2012年10月12日,保监会进一步了《2024保险资金投资2024金融产品的通知》,明确符合一定要求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境内依法发行的、符合一定要求的金融产品。这一法规扩大了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拓展了保险业资产管理的发展空间。

2012年10月22日,保监会了《202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024事项的通知》,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将首次实现与银行、证券、信托的对接,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将借机逐步淡化保险资管的行业局限。保监会新出台的这一系列规定大大扩展了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也为保险资金与其他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作提供了依据。

(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评述

2012年9月26日,证监会修订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该办法已于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此办法,证投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而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券及其他财产权利”,这意味着基金公司首次获准进入PE领域。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投基金法》)。该办法将于2013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是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填补了此前的监管法律空白。《证投基金法》首次将私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意味着私募基金终于获得合法地位,为将来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监管体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评述

2012年5月22日,证监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该办法已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允许国内期货公司以专户理财的方式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除了能够投资于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外,还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基金、票据等金融资产。《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办法》主要从以下方面规定了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活动:一是期货资产管理试点制度;二是业务规范制度。

这一新规将改变目前期货公司单纯倚靠经纪业务手续费的单一盈利模式,有助于推动期货公司向多元化经营模式转型,培养未来新的盈利增长点,适应经济发展的新需要并满足市场的需求。

(五)商业银行资产管理相关制度评述

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设立证投基金管理公司就此开闸。2012年5月中旬,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了《2024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24事项的通知》。在之前的2005年4月人民银行、银监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是中国资产证券化正式开展试点的标志,但受次贷危机的影响,出于审慎,监管机构暂停了资产证券化的审批。这一通知的出台意味着信贷资产证券化大幕终于再次拉开。

二、当前金融机构资产管理的发展现状

当前金融业中可从事或实际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行业范围涵盖了公募基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等,资产管理业务正跨入全面发展阶段。本部分将主要梳理和对比当前金融行业资产管理的发展现状。

(一)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目前获批的有,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为多个客户办理2024资产管理业务(包含大2024、小2024两种)、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自2012年政策放松以来,券商资管2024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大大增长,创新产品层出不穷。2012年全年,券商资管共计新发了54只创新型产品,其中的量化型产品和分级型产品受到投资者热捧。据WIND资讯统计,今年以来,有数据可查的48只创新型产品平均收益率达到4.47%,其中最高收益率为26.24%。2013年以来,券商资管共发行了549只2024理财产品;而2011年同期仅有不到60只产品。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按照保监会的新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私募产品开闸,包括向单一投资人发行的定向产品和向多个投资人发行的2024产品。产品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及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刚刚起步,保监会新出台的一系列规定大大扩展了保险资产管理的业务范围,也为保险资金与其他非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作提供了依据。今后的发展趋势必然很有潜力,这与发达国家保险资产管理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三)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公司主要从事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产管理业务。基金公司产品投资的领域也根据产品性质不同而涵盖了包括期货衍生品在内的所有金融市场产品。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统计,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全行业已开展业务的72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合计36 225.52亿元。其中,管理的非公开募集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特定客户资产)规模为7 564.52亿元,占全行业管理资产规模的20.88%;公募基金(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规模为28 661亿元,占全行业管理资产规模的79.12%。

(四)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当前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主战场。据银行业协会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11月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余额达7.61万亿元。2012年全年,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量超过3.16万元,募集资金规模流量将达到20万亿元以上。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中国新兴的财富管理工具之一,其市场规模超过了证券投资基金(约3.6万亿)、信托产品(约7.5万亿)和券商2024理财产品(近万亿)等的募资规模,已经成为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上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的另一个资产管理亮点是重启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2012年8月3日,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公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随后,上海浦东路桥、南京公用、宁波城建、天津房地产信托集团先后发行资产支持票据,规模合计40亿。

三、结论

(一)金融分业体制趋向混业经营的步伐加速

随着对资产管理行业管制的逐渐放松,资产管理行业将逐步进入新的竞争、创新和混业经营时代。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已经不能满足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打破市场分割状态,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市场成为金融业的普遍诉求。信托近几年的飞速发展也说明,混业经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的运作效率,符合时代的要求。而如何实现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体制的顺利转换,这需要有序地分步推进。从2012年资产管理行业的重大变革举措来看,资产管理行业将是这一转变的突破口,资产管理行业的变革正体现了中国混业经营趋势的步伐加速。在此基础上,多种资产管理机构将为投资者带来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有效地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

(二)各金融行业利润率水平平均化趋势

随着2012年资产管理新政的出台,资产管理行业进入了“泛资产管理时代”。虽然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规模和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级阶段,但可以预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资管行业一方面会出现爆发式增长,另一方面也将由平静的“蓝海”变成竞争激烈的“红海”。随着银行、证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等多个金融行业参与到资产管理行业中来,信托业的“制度红利”将逐步弱化,产生的替代效应也将冲击信托业当前的固有领地。但可以确定,市场充分竞争的结果是,金融行业各个子市场的利润率将趋于平均化,近年来几乎垄断资产管理行业的信托业的高额利润时代也将一去不复返;与此同时,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利润率水平也将逐步下降,资产管理行业将随着竞争由原来的卖方市场变成买方市场。利润率虽然降低,但随着资产规模的增长,利润绝对数额仍然会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陈华良,王超,等.2011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R].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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