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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行业总结范文第1篇
拍卖行源于英国,拍卖行是以公开的出价方式买卖动产和不动产的商行。在我国,拍卖行是具有特殊经营性质的行业。解放后,由于各种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在较长时期里我国拍卖行业几乎并不存在。直到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正式实施,以及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之后,拍卖行业才有法可依,有了长足的发展。从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二、拍卖行税收征管存在的三个问题
1.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交易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方法不尽一致,这是长期困扰着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难题。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对两者有明确的划分:
依据相关规定,营业税应税范围是指拍卖不动产向委托人及买受人的收取佣金,分别按5%征收营业税;拍卖动产委托人收取的佣金,按5%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应税范围是指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另外根据规定,代执法部门拍卖罚没商品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拍卖动产,买受人支付的佣金已连同拍卖价款计缴增值税;若是代执法部门拍卖罚没动产,则须向国税部门申请或减免增值税并获批复后,仅对买受人支付的佣金计缴增值税。
但是仍有部分人认为只要是收取佣金收入属于提供劳务的应税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这样对于拍卖动产向买受人收取的价款和佣金本因申报增值税而被误申报为营业税。
2.行业特殊性导致偷税漏税
某些拍卖行认为受托拍卖货物的销售额不属于拍卖行的收入,因而在账面上不如实反映销售收入,还有隐瞒取得佣金收入,或将部分佣金收入作为拍卖成交金额不作收入记账,甚至串通买受人(委托人)“做低”佣金收入;将取得佣金收入挂往来账,或将拍卖保证金抵作佣金收入,不及时转作收入申报纳税,开具收据收取佣金收入等,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从而偷漏国家税款。
3.网上拍卖交易造成征管困难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上拍卖交易迅猛发展,诞生了阿里巴巴、淘宝、易趣等大量拍卖网站。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今年7月的第1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37.8%的网民在最近一年中有过网上购物的经历,未来一年计划网上购物的比例将达到58%。但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给征税带来大量问题。
为什么网上商品的价格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优势?一方面,不少网上商家没有固定店铺,只需一个仓库或在家里堆放货,而且在网上卖东西成本低,定价上确实有较大的空间。另外,还有一个业内不愿公开的秘密:网上交易大多数不交税。因此,在商品价格构成之中,本应上缴国家的税收,成为网上拍卖商店价格竞争和赢利的法宝。
在我国相关的增值税法规中曾指出,个人销售其使用过的旧货免税。这就成了许多网上拍卖店主们不缴税的借口。但是,只要打开拍卖网站就可以发现,大多数的网上拍卖商店销售的都是新货,还有一部分从事的是买旧货卖旧货的交易,甚至还有一些企业也在拍卖网站上以个人名义注册,打着C to C(个人对个人)的旗号,其实进行的是B to C的交易。我国税法规定,网上销售新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应缴纳17%的增值税。而从事买进卖出,包括买进的是旧货,卖出的也是旧货的店家也要缴纳增值税,据最新的财税(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这些交易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以新作旧”,成了现在网上拍卖商店最惯用的逃税手段。
以上存在的各类现实问题,严重地影响到拍卖交易行为的增值税征管工作,给国家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税收流失。究其根源一是因受现行税收政策尚存漏洞的客观因素影响所致;二是受拍卖交易行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的主观因素影响所为。
三、 解决各种征管问题的办法
1.对拍卖交易收入应全额征税并加强发票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规定,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应属于代销货物行为,其纳税主体为拍卖行;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应税货物,不论是通过拍卖行结算货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还是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结算货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其中,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结算货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交易行为,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拍卖行在账面上不反映销售收入,但可依据委托书、协议或委托拍卖确认书等相关证据来确认收入实现额,依法征收增值税。在实践中拍卖行所代销货物一般为旧货,可参照财税[2002]29号文件精神,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若所代销货物为新货,应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若对被拍卖的货物确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应依4%征收率代开,?可抵扣进项税额。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一般为落槌价的10%。由于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属于代销货物行为(包括罚没物品公开拍卖所得),应照章征税,且纳税主体为拍卖行,因而拍卖环节收入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企业收藏品(如古玩、字画)拍卖转让时,对拍卖行应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委托方(企业)应既征增值税,也征所得税,从而避免企业收藏品在若干年后拍卖转让时漏征情况的发生。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拍卖行在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下发后清收以前的欠款应按发票开具的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于两个及两个以上拍卖行联合拍卖的情况,建议选择在拍卖成交时由主拍卖行、合作拍卖行根据自己实际收取的佣金收入分别向买受人开具发票,这样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若主拍卖行向买受人全额开票收款,再由合作拍卖行按分到的佣金收入向主拍卖行开票收款,则支付合作拍卖行款项作为主拍卖行主营业务成本,主拍卖行、合作拍卖行将分别根据开票额计缴税费。对于拍卖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合作,拍卖成交后合作企业将向拍卖企业收取业务介绍费时,拍卖企业应在对方开具服务业发票后方可支付合作分成款,否则经营成本列支将无合法依据。
2.完善帐务处理并对隐瞒佣金收入加强查处
在实际拍卖业务中,个别买受人往往因各种原因未能付齐成交价款,根据拍卖前的约定拍卖行向其收取的保证金将不予返还。在与委托人明确此类保证金归拍卖行所有的情况下,仍有部分拍卖行将此款项作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导致税务机关稽查时被确认为应税收入而被计缴营业税及附加,并单独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补税,并处以滞纳金及罚款。因此在确认不需返还的前提下,拍卖企业应及时结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反映。
对于大宗房地产、股权等分期收款的拍卖项目,有时存在买受人未按拍卖成交书约定按期付款的情况。拍卖行除应及时发函催款外,还应坚持收到买受人实际支付的佣金才开具发票的财务管理方法,以避免未收款先交税的不利情况发生。另外对于跨年度完成的上述项目,往往税务稽查机关重点关注是否应结转收入而作负债挂账的情况,建议企业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跨提供劳务的收入: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序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对于此类项目,在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前提下,须避免佣金作其他应付款挂账并留待结束才一次性结转收入的做法,而应在分期收取佣金的同时确认收入及成本。
在业务经营中,部分拍卖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往往有意无意隐瞒佣金收入。但是由于拍卖行业需要特定的经营资格,准入门槛较高,往往会在日常业务运作中留下交易轨迹。例如收取的保证金及佣金一般通过拍卖行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税务机关可向金融部门询证有关银行划款记录;拍卖佣金收入未依法开具发票而用收据替代,税务机关通过接受举报或核查成交确认书以查找收入不入账的线索;拍卖不动产及机动车须在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政府执法部门委托拍卖一般留有书面委托记录,税务机关可以上门查证。所以加强税务监管部门与房管、工商、司法、金融及拍卖协会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可以有力的解决这个问题。隐瞒佣金收入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因此拍卖企业应当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以稳健的财务管理保证拍卖企业的健康发展。
3.全面监控网上拍卖交易行为并加强纳税管理
外卖行业总结范文第2篇
一、卷烟经营同专卖管理的对立与统一
卷烟的生产经营在社会生产中是一种把商品资本转换为货币资本而从中实现利润的一种商业经营行为。卷烟经营与其他商品销售的特殊性在于,一方面居于烟草专卖法确立垄断经营的优势,其守法垄断经营行为受到烟草专卖法的保护;而另一方面其经营者也应该自觉地把自己摆在烟草专卖法制约的位置。2011年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了《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烟草行业专卖法保护的同时,更应规范生产经营,严格依法经营。烟草专卖管理是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一种制度,专卖管理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通过这一行政执法行为来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从而实现增加国家收入的目的。从以上论述不难看出,卷烟经营和专卖管理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工作,二者有质的区别。从另一角度来看,无论是卷烟经营还是专卖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是一致和统一的,也可称作是二者的同一性,这种工作性质的内在工作最终目的一致即形成二者的对立与统一。
卷烟经营和专卖管理作为一对范畴的对立表现,在经营工作中是经营职能,而专卖管理是一种行政执法职能,二者的职能是截然不同的。依法经营的行为受到专卖管理的保护,专卖工作在市场管理、打击非法运输和非法经销烟草专卖品,这本身也是对行业守法经营的一种支持保护。特别是在界定市场范围内尽可能地提高行业内所销售的卷烟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就充分体现了专卖对卷烟经营的支持和保护作用。当然,作为经营工作的本身通过努力开展经营工作,提高在有限市场上自己商品所占的比例也是大有作为的,作为卷烟经营不是也不应该把自己放在被动的、消极的被支持和被保护的地位。所以,除了二者目的同一外,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过程中,有很多具体措施、方法也存在着同一性。
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我们从卷烟经营和专卖管理的对立中去把握同一,特别是卷烟经营工作通过经营网点的合理布局、改善服务、合理制定价格、组织适销品种、密切客户关系等一系列经营手段和措施,主动积极地去占领市场,把广大零售户都吸引到主渠道上来,这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虽然卷烟是专卖品,但我们不应忘记专卖品的特殊性是寓于市场经济普遍性的大环境之中的。通过经营部门的积极工作,扩大了主渠道卷烟的市场净化率,净化了市场,也是对专卖工作的支持,这就是我们所讲的专卖和经营在措施上的结合,也即是统一。在工作实践中,通常总是讲专卖如何保护和支持经营,而经营如何对专卖的支持及二者的统一往往被忽略了。
二、“内管外打”与“专销结合”存在的问题
国家烟草专卖局就目前全国烟草市场情况,除了继续保持对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打击的高压态势外,对行业内部的卷烟生产经营进行了全面剖析。今年年初,正式出台了《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对卷烟生产企业超计划生产、无码生产、无码备货、无证运输、无证携带、违规邮寄卷烟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有的卷烟经营单位批发销售卷烟不规范,在正常对业户每周一次订货时,以虚假订单等形式套购倒卖卷烟,虚拟客户套购“中华”、“黄鹤楼”等紧俏畅销卷烟,对一般业户订购则采取用滞销品种捆绑销售,甚至向无零售卷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卷烟等。这些现象和问题尽管没能影响行业内的生产和经营主流,但其危害绝不可低估。应该说,我们行业队伍内在对专卖法认识和理解程度上确实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所谓专卖法的“内管”,我认为是对烟草行业内横向和纵向的全方位的内管。而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着对本企业管得不力,而对行业内的其他企业出现的问题处理较严,“自己的刀不能削自己的把”的现象。如果专卖管不了或不去管烟草内部的违法经营问题,烟草行业内部违法经营问题得不到遏制。内外勾结,卷烟市场秩序就会混乱,长此以往,就会加深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专卖法的尊严。作为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总结烟草行业多年来的实际,《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的下发,对更进一步规范行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意义重大,作用深远。使生产和经营者有章可循,有“红线”警示,对专卖管理者有法可依,尚方宝剑在握。
三、解决“内管外打、守土有责”的具体措施
“内管外打、守土有责”方针的提出,无疑是有针对性和十分正确的。关于“内管”的问题,我们不应专对专卖而言,而应看作是专卖和销售的共同工作内容,尤其是从事经营的各级领导在经营中应该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决不能急功近利,见利忘义,甚至钻现有体制存在的一定问题的空子,持独家经营而无恐。
解决“内管”问题,我认为主要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其一,守法经营,提高思想认识和觉悟是前提。国家局领导提出的在局长兼总经理的企业领导体制下,公司经理和专卖局长首先要当好局长,解决“内管”问题的关键在局长、总经理,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领导班子也要统一认识,牢固树立坚持专卖制度的思想,在思想和行动上和上级局真正地保持高度一致,绝不能阳奉阴违,要真正落到实处。对违反制度的该处分的就处分,不能搞下不为例,保证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其二,解决现行体制存在的弊端。烟草行业实行政企合一的体制,在这种情况下,“内管”的工作责任由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来承担,这样在人员配置、工作职责、管理办法配套成龙,实行实实在在的下管一级的“内管”工作思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其三,增强监督制约机制。一切在内部出现的违法经营问题,除了是思想认识和觉悟程度存在的问题外,另一方面就是在企业经营管理上缺乏监督和制约,所以把监督制约具体化,守法经营责任规范化,经营决策民主化。尤其重要的是实行举报有奖,对举报者严格保密的办法,使违法经营活动处在四面楚歌的境地,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内部违法行为的发生。
外卖行业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广州大学城 餐饮外卖O2O 钻石模型
自2013年下半年起,各餐饮外卖O2O企业陆续进驻广州大学城,并在城内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活跃程度位居全国前列。2014年下半年各餐饮外卖O2O竞争程度日益激烈,大大加速了该行业的发展与壮大,本文利用作者2014年在上半年与下半年间两次调研数据,试图总结餐饮外卖O2O发展的现状,对其竞争力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为餐饮外卖O2O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具有政策性的建议与意见。
一、钻石模型概述
钻石模型最早由美国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提出,该模型常用于分析一国或地区的某个产业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原因,最基本的分析框架由以下四个因素组成: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企业的战略结构和竞争对手的表现。四个要素均具有双向作用,表现为在图中四个主要因素间的箭头连线都是双向的。在四大要素外,还有两个大的辅因素,分别是政府和机会。机会是社会中偶然得到的、无法控制的,政府的作用则是无法忽视的,因而机会与政府两个因素具有单向的箭头连线,对四个基本因素有单向的影响。
二、因素分析
(一)生产要素条件
作为电子商务,餐饮外卖O2O最主要的生产要素为人力资源,广州大学城内具有较丰裕的人力资源,主要体现为,一是大学城内前身为大量村落的集合体,原有村落的拆迁也导致了大量失业人口的产生,为餐饮外卖O2O物流配送提供了大量劳动力。二是广州大学城内十所高校均有电子商务、物流管理等配套专业开设,专业人才集聚,利于餐饮外卖O2O进一步发展。
(二)需求条件
目前,广州大学城已容纳十所高校逾20万人。本文作者曾先后于2014年2月及9月两次对广州大学城内餐饮外卖O2O的使用情况进行调研,数据表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使用过餐饮O2O网站,同比增长了60%。
此外,调查数据表明,平均人均消费额度为12元,按照这个数额计算,假设每人每周消费4次,那么每年广州大学城的餐饮外卖O2O的需求市场总量可达2.69亿元人民币(12元*4次*20万人*53.80%)。可见,广州大学城内餐饮外卖O2O具有十分巨大的需求市场与潜力。(如此惊人的需求正是各餐饮外卖O2O选择在大学城内争夺市场的主要原因。)
(三)相关与支持性产业
广州大学城内拥有大量规模较小的餐饮企业,餐饮外卖O2O的进入,减少了企业与学生间的搜寻成本,不同于大型餐饮企业可自建网站与平台,这些大量的规模较小的企业出于成本的考虑,多选择加入第三方构建的餐饮外卖平台,因此调查数据显示,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已进驻了餐饮外卖O2O。
(四)企业的战略、结构和竞争对手
近两年来,行业竞争对手不断增多,竞争极速加剧。2012年饿了么率先进驻广州大学城,因而2014年下半年以前其占有率十分高。但2014年,各餐饮外卖O2O不断涌入,市场竞争加大,饿了么市场占有率显著减少,据统计,目前进驻广州大学城的餐饮外卖O2O 已超过10个,大部分都是去年开始进入的。据统计,随着餐饮外卖O2O竞争者的增加,使用饿了么的比重由超过90%下降到不到80%。
此外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各餐饮外卖O2O平台以价格竞争为主,进行“烧钱”般的价格大战作为促销手段。“美团新用户直减12元、饿了么对新用户就直减14元”等返利政策不断加量。据统计,2014年9月消费者使用餐饮外卖O2O所获得的返利情况为大部分用户可获得超过5元的补贴,足见餐饮外卖O2O价格大战之激烈。
(五)机遇―巨额融资频频上演
目前,仅饿了么就先后获得了5轮融资共计1.1亿美元,美团外卖、我有外卖也分别取得了超过8000万美元的投资数额。餐饮O2O市场已经成为各路资本厮杀最为惨烈的领域,巨额融资案例频频出现。这表明,目前社会看好该领域的发展前景,巨额融资为餐饮外卖O2O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资金基础。
(六)政府作用―“互联网+”概念的盛行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着重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表明国家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视,自此,“互联网+”概念不断升温,已成为目前主流媒体甚至是股票市场最青睐的概念之一。这也表明作为电子商务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餐饮外卖O2O 的发展也得到了国家的认可与支持,也必将是推动中国发展转型的引擎之一。
三、建议与对策
目前,各餐饮外卖O2O持续获得巨额的融资金额,加上政府的大力支持都意味着,在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为目标的国家战略与传统产业发展面临困境下,餐饮外卖O2O必将获得更大的发展。然而,对于任何一个产业而言,没有健康、稳定的盈利模式,难以获得持续的发展。在餐饮外卖O2O盈利模式尚不明确的情况下,餐饮外卖O2O发展优势能保持多久尚未知晓。这就要求这,在各大餐饮外卖O2O都寻求“扩张―融资―IPO”的发展路径时,需要各企业同时思考与摸索合理的餐饮外卖O2O的盈利模式,显然探索合适的盈利模式将是餐饮外卖O2O共同努力的方向,也将是实现餐饮外卖O2O得到更大发展的基本点所在。
参考文献:
[1]庞华, 董晓书.广东会展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钻石模型”视角[J].特区经济, 2013, (5).
外卖行业总结范文第4篇
第2部分 广告与样品
第3部分 房屋质量
第4部分 户型空间
第5部分 房屋面积
第6部分 建筑设备
第7部分 电气部分
第8部分 供暖与燃气
第9部分 装修标准
第10部分 室内环境
第11部分 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12部分 社区及设施
第13部分 价格付款
第14部分 房屋交付
第15部分 初步验收与保修
第16部分 所有权证
第17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
第18部分 业主委员会
第19部分 消费者权利保护
第20部分 抵押担保
第21部分 合同变更
第22部分 合同终止与解除
第23部分 退房程序
第24部分 违约责任
第25部分 买受人损失
第26部分 争议与其他
第27部分 合同附件
第28部分 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1部分 合同背景
第1条、 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2条、 文字定义:
(1)、 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
(2)、 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房;
(3)、 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位于的楼座;
(4)、 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区;
(5)、 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买受人将房屋或者取得房屋的权利退还给买受人,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的行为。
第3条、 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 市 区(县) 路 号 楼 层 室,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房屋所在楼房共有 单元 层,买受人所购房屋以自然习惯计数处于 单元 层,朝向为 .第4条、 居住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本楼内其他房屋仅可作为住宅使用外,不得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以保持居住环境的安静与安全。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条、 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 市 区(县) 路 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所( 市 区(县) 路 号),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备好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的时间。
第6条、 土地权利: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 ;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 .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 ,原土地使用权人为: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 ;土地使用证号码为: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 (商业或住宅)。
第7条、 权利担保: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或者同意退房但没有同意之日起 日内使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条、 相关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部门: ,施工许可证: 开工证: .建筑企业:总设计单位: ,建筑师姓名: ,注册建筑师号码: ,总施工单位: ,总监理单位: .第9条、 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 ,房屋销售许可证: ;出卖人承诺已经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提供、办理并具备办理销售许可的全部文件。
第10条、 购买过程: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希望购买的第 楼 户已经与其他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致使买受人的购买目的不能实现;如果买受人发现此套住的宅买卖合同晚于本买卖合同签订的日期,则视为受到出卖人的歧视,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的违约偿责任为:每平方米支付1000元违约金,或者总额不低于10万元的补偿款。
第11条、 商品房标准: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 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商品房验收:由 负责验收;由 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2部分 广告与样品
第12条、 销售广告: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 年 月 日刊登在 报第 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与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证据,证明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合广告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第13条、 广告内容:广告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广告中关于绿化园林的面积应当与房屋具有相同的比例;如实际情况与广告数量误差超过3%,如果此等误差显然不利于买受人,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4条、 样板间:考虑到目前出卖人制作的样板间是促使买受人购买房屋的重要原因,出卖人承诺在未来向买受人提供房屋质量、面积与装修标准不低于样板间,对于足以影响质量的瑕疵,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二种方式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1)、 两倍赔偿:出卖人根据质量导致的价格变化,以物品价格与安装、重作价格的两倍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且在入住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2)、 解除合同: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除样板间时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否则将向买受人支付5万元赔偿金。
第3部分 房屋质量
第16条、 质量原则:考虑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买受人所购房屋各项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标准;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到买受人的特别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
第17条、 建筑施工:出卖人承诺全部建筑材料均符合政府或者专业机构颁布的标准要求,其施工方法亦根据政府相关规范进行,全部材料实验结果及操作规范均可公开以备买受人的查阅。
第18条、 防震减灾: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可能在未来时间内长期使用,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买受人的安全在未来得到保障,否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9条、 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平直情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0条、 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1条、 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并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3人,由这3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漏水、渗水、墙体平直等,此3人的观点应当作为有效证据。出卖人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出卖人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第22条、 住宅寿命:出卖人承诺此住宅的安全使用寿命不低于70年,在30年内绝对不会产生主体质量问题,其质量足以抵抗八级地震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如果不能满足此等条件,出卖人将以全部房款的两倍向买受人进行赔偿,如果造成买受人及其亲属受到伤害的,按除支付全部医疗救助费用以外,还应当支付50万元赔偿;如果造成造成买受人及其亲属死亡的,则向死者亲属支付300万元赔偿金。
第23条、 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买受人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效如下文件:
(1)、 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 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4)、 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 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
(6)、 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 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9)、 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 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第24条、 文件交付:
(1)、 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有权出卖人每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 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5条、 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26条、 质量证明: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
第27条、 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此等机构可能并非在国内注册或登记;如出卖人拒绝提供文件,或者在买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进行协助,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4部分 户型空间
第28条、 商品房户型: 室 厅 卫 浴 厕 厨,本商品房使用率为: ;房屋层高: 毫米;室内净高: 毫米;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净高度。
第29条、 起居室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0条、 书房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1条、 卧室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2条、 卫生间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3条、 厨房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4条、 阳台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5条、 过道尺寸: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套内楼梯: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6条、 重要门窗:长度: 宽度: 高度: 下沿距地面: (毫米);
第37条、 贮藏空间:长度: 宽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5部分 房屋面积
第38条、 建筑面积:
(1)、 文字定义: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 平方米,另室内墙体面积为: 平方米……
第39条、 建筑面积变化:
(1)、 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 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 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当此面积小于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 面积费用: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的契税为2%,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使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来税率更高的税费,因此而多支付的税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费用(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用等)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保留退房的权利。
第40条、 分摊的公用面积:
(1)、 文字定义:可分摊的公用面积是指与商品房在同一幢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面积。
(2)、 基本原则:此部分仅存在于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结构中存有相连结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3)、 分摊构成:公共门厅、电(楼)梯前厅、电梯井、电梯间、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仅为本楼服务的其他设备间;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 面积核实:因分摊的公用面积涉及范围大、操作过程复杂,使买受人无法核对及查实,可能给合同一方提供欺诈机会;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出卖人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提供公摊面积的构成与尺寸,以使买受人可以根据自有的条件对面积进行核对。
第41条、 套内建筑面积:
(1)、 文字定义:套内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和阳台建筑面积三者之和。
(2)、 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3)、 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4)、 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套内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面积办理产权登记。
(5)、 比例增加:交房后,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发生增加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内建筑面积增加比例的,买受人无须为任何增加的面积支付费用。
(6)、 比例减小:交房后,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相比都减少的,应当按相同比例减少;建筑面积减少的比例小于套内建筑面积减少
的比例的,出卖人应当按照最有益于买受人的原则退款,包括要求出卖人退还全部房款或面积变化应退的房款,买受人有权选择诸多退款方案中的一个。
第42条、 套内使用面积:
(1)、 文字定义:套内使用面积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间(如卧室、起居室等)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 面积构成:卧室面积: 平方米、书房面积 平方米,客厅面积: 平方米、卫生间面积各为: 平方米;面积的数字以出卖人现有的平面图纸为标准。
第43条、 使用面积变化:
(1)、 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 至 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 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3)、 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使用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使用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测结果办理产权登记。
第44条、 露台面积:鉴于露台面积并不计算在买受人购买面积之中,出卖人将面积为: 平方米的露台之使用权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使用过程中无须支付物业管理费;如出卖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机构阻碍买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积,则出卖人应当根据平均房价的三倍与按露台总使用面积计算应当退还给买受人的费用。
第45条、 面积测量:房屋分摊的公用部分、面积及全部长度尺寸应当注明,经过测量的应当提供符合《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的测量报告,使买受人有权可以获得精确的详细内容。
第46条、 测量机构:测量机构应当是取得中央政府机构测绘专业管理机构颁发的测量资格的机构,测量义务不得委托给他人;没有专业资格的机构测量的数据无效,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房款。
第47条、 面积核实:买受人有权根据测量报告对任何一个尺寸进行核实,此等核实无需复杂的测量工具,仅凭于任意一个市场上购买的米尺等测量工具即可进行测量;买受人有权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对室内全部长度、宽度、高度尺寸进行测量;如果需要对全楼进行测量的,出卖人有义务向买受人提供与本楼相关的图纸,买受人也可以召集楼内其他业主共同进行测量。
第48条、 测量争议:买受人入住前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进行测量,如果测量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测量结果有差异,则双方有权提请法院或者有关机构进行最终决定,在此以前买受人有权先行入住,并且根据最有益于买受人测量的结果支付相关费用。
第49条、 通知到场:当买受人对公共面积进行测量时,如果发现出卖人提供的尺寸与事实不符,则可以通知出卖人到场进行共同测量,此等通知可以通过电话、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出卖人得知通知后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买受人即可自行进行测量。
第50条、 违约条件:买受人以约定方法得到的任一个尺寸结果,与出卖人提供的图纸不符,则视为出卖人提供的公摊面积不合法,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公摊面积的费用;出卖人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交付房屋,并仍应及时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51条、 违约责任:当出现上述违约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3日内双倍退还公摊面积的价款作为违约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则每天应当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部分 建筑设备
第52条、 用水供应: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供水,水源由市政机构提供,压力为 .出卖人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24小时热水,温度为 ;价格 .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3条、 排水设施:出卖人在入住时保证买受人室内的排水设施可以使用。室内排水共有地漏 个,分布在卫生间、厨房等。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按日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54条、 管道密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入住时提供管道压力测试数据,并保证管道不会出现任何泄露;如果室内发生液体或气体泄露,导致买受人的装饰装修家具损坏的,如果买受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则出卖人应当以5倍装修家具款额或者每人每日500元作为赔偿,以补偿买受人在选择装修企业、设计施工所支付的费用与耗费的时间。如液体或气体的泄露给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造成伤害,则出卖人应当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55条、 管线安装:出卖人承诺不在商品房内通行任何公用管线。所谓公用管线是指管线内的物、气体不直接从此管内进入到买受人室内且供买受人单独使用;如有通过,则视为合同的变更,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费用,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视为商品房仍末交付;不能修改的,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6条、 电梯使用:本单元共有电梯 部且不得少于两部,型号为 ,额定载重量不得低于1000公斤,每部电梯服务住户数量不得超过50户,电梯终生保修,买受人可以24小时使用电梯,并可以到达商品房所处层楼,等待时间不得超过3(或18)分钟。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57条、 电梯安全:电梯安全的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当因买受人或其亲属或其他人员因乘坐电梯受到伤害,受害人及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第58条、 消防设施:出卖人提供的消防设施为: ;并在交房时取得消防机构的认可;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部分 电气部分
第60条、 通讯设施:线路数量 条,出口位置:见图纸,使用时间为: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部分 供暖与燃气
第62条、 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名称 型号为: 生产企业: :适用标准: .安全使用时间20年,出卖人保证燃气设备的安全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在产品质量争议时由出卖人承担质量无瑕疵的证明责任。
第63条、 技术指标:在封闭状态下的室温不低于20度时每个月用气量不高于300立方米,温度: 湿度: 暖气片数量 .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64条、 暖气计费:暖气价格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标准,计费方式 及价格 每月每平方米。
第9部分 装修标准
第68条、 室内装修标准:室内经过装修不得低于或者超过下述标准《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质限量》、《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释放限量》、《混凝土外加剂释放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及其他安全标准。
第69条、 施工标准与做法:
(1)、 厅:地面_____,墙面_____,天棚_____,门窗_____,其他_____;
(2)、 房:地面_____,墙面_____,天棚_____,门窗_____,其他_____;
(3)、 厨:地面_____,墙面_____,天棚_____,门窗_____,其他_____;
(4)、 卫:地面_____,墙面_____,天棚_____,门窗_____,其他_____;
(5)、 其他:地面_____,墙面_____,天棚_____,门窗_____,其他_____;
(6)、 前款没有说明的,由作为本合同附件的《装修施工图》确定。
第70条、 装修材料:出卖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出卖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完工后的室内空气质量,辐射、照明和噪音强度等指标,使买受人达到安全居住、生活的目的。 出卖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不再收费,原工期不变。
第71条、 材料价格 : 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见作为本合同附件的《主要材料
报价单》、作为本合同附件的《辅助材料报价单》,出卖人的人工费见作为本合同附件的《人工费报价单》; 出卖人应在《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中注明材料和设备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品牌、型号、规格、等级、价格和数量……
第72条、 装修价款:该房屋工程总价款为_____元,其中材料费_____元、人工费_____元、管理费_____元、设计费_____元、垃圾清运费_____元、税金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元。工程总价款是各分项价款的总和。前款所述的总价款和分项价款是出卖人的预算价格。结算价格超出预算价格的,买受人按预算价格支付工程总价款;结算价格低于预算价格的,买受人按结算价格支付工程总价款。出卖人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设计费、垃圾清运费的报价,不得超过本合同签订时该费用的市场平均价格;出卖人在本合同中的报价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的,按市场平均价格结算;双方对前款所述的市场平均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委托价格评估部门评估,价格评估部门的评估结论,双方应当接受。
第73条、 瑕疵补救:出卖人提供并已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不符的,买受人有权选择以下列方式之一处理,出卖人应当接受:
(1)、 买受人同意继续使用的,出卖人免收该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 买受人不同意继续使用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规定更换和重做,更换后的材料和设备费减半收取,原工期不变。
(3)、 玻璃幕墙:考虑到玻璃幕墙可能对室内外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出卖人承诺未经过买受人同意,不使用玻璃幕墙,否则买受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的,则出卖人按总房价的千分之一每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第74条、 品质保证:出卖人承诺装修时将向买受人提供材料表与设计图,如果没有材料的详细规格,则双方认为由买受人将有权选择最高品质的产品,而计价则由最低计价,例如:双方如果没有就门进行约定,则由买受人选择价值5000元的门,则在最终结算时只能按1000元计价,由出卖人做为对买受人的赔偿。
第75条、 装修变更:买受人变更施工内容的,出卖人应当同意。工期、总价款、《主要材料报价单》和《辅助材料报价单》的内容相应变化的,经买受人书面确认后生效。
第76条、 违约责任:装修交付使用时间为 年 月 日,如不能达到此交付时间要求并符合前述质量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0部分 室内环境
第77条、 健康保证:考虑到房屋室内外的各项设备及设施将对买受人的健康产生长久的影响,因此出卖人承诺与本房屋的全部设计条件均依据政府的要求进行设计;如果存有可能导致疾病传播的设计缺陷;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79条、 自然通风:考虑到室内通风涉及买受人的安全,系决定房屋价格的重要构成内容,出卖人承诺其自然通风性能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0条、 室内保温:考虑到房屋保温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室内保温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1条、 房屋隔热:考虑到房屋隔热情况将对买受人的生活质量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外墙隔热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2条、 噪声隔音:考虑到室内噪声隔音将对买受人的身心健康有重要影响,出卖人承诺墙体隔声情况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3条、 电磁辐射:考虑到室内外电磁辐射可能严重影响买受人的身体健康,出卖人承诺不低于政府设计标准的最高要求,具体内容由出卖人提供数据;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1部分 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84条、 周边建筑:本商品房周围 米外无其他建筑物,从本商品房各窗户、门及门外50米内没有公共垃圾处理场所、污水处理站、供变电站、公共停车场、有轨交通工具等其他设施。出卖人与本商品房相连的建筑物中没有任何饭店餐饮设施、洗浴场所等其他可能声生油污、躁音等污染的设施,以免使买受人的居住环境受到不良影响。
第85条、 采光保障:出卖人应当知道在本楼房与其南侧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并承诺此距离绝对不会影响买受人所购房屋的采光;其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8,以保证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之室内的能够直接被阳光所照射。
第86条、 环境绿化:本商品房 米范围内不可能再建设任何非绿化设施,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87条、 绿地定义:所谓绿地是处于房屋以外,种植于地面的自然植物,指高度不低于50厘米,可以包括杨树、柳树、槐树、梧桐,其目的在于给买受人以心理上的舒适感觉,并且能够产生隔音、清洁空气的作用,绿化植物寿命不应低于XX年。
第89条、 气味条款: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不会闻到任何异味;室内在任何条件下均不会出现异味。双方对是否是异味有争议的,可以随机选择3人进行评价,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最终结果;此三人的决定如果未被执行,其决定应当在诉讼中作为决定性证据。
第90条、 环保噪声:本商品房敞开门窗后,白天来自室外的声音不高于60分贝,夜晚不高于50分贝,室内原有设备不会产生任何声音。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91条、 电磁辐射:出卖人承诺不在房屋室外500米内及本商品房楼上建造或允许他人建造任何电磁发射装置,包括寻呼台发射台、移动电话发射台、广播电视转发台或其他有辐射的装置;如果有此设施,无论是否影响人体健康,买受人均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出卖人将承担违约责任。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2部分 社区及设施
第92条、 社区名称:本商品房所属社区经政府地名管理机构确定为: ,本小区属于政府管理机构认可的合法社区。考虑到社区名称的稳定性有利于买受人购买房屋的增值,因此出卖人承诺将在未来时间内始终使用的名称为 ;如此名称发生变化,出卖人承诺将赔偿给买受人总房价百分之三,作为因名称变更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第93条、 自用车位: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停车的车位壹处,具体位置为: ,买受人无须为此车位支付任何费用;如果需要支付费用则每月不超过 元,且在买受人于 年 月 日时即开始使用。
第94条、 建设概况:本社区总用地面积为: ,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商品房面积为 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重要指标容积率为: ;出卖人承诺在合同或广告中所说明的公共设施均可在买受人入住时投入使用,如果本社区可能进行分期建设,则前述设备及设施均与后期工程无关。
第95条、 施工进程:社区共有楼房 幢,其中一期工程 幢,二期工程 幢,各期工程的开工时间与竣工时间分别为: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
第96条、 设施使用:社区所属的共用设施系为社区居民生活、工作方便而建设,不应向买受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取费用,其功能不得侵害买受人利益,设计及建筑标准均不低建设部相关技术标准。
第97条、 参考标准:本社区的公用设施的具体质量、数量由出卖人提供数据标准,其标准不低于《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规定,不能提供的应当按照出卖人的各种广告资料作为标准,最终是否达到标准则出卖人自己证明,否则推定出卖人有违约责任,其违约责任为每平方米1000元。
月 日。
第99条、 道路交通:交通公路等级为: 公路宽度: 道路质量: ;所述公路或者道路应当可通过车辆,否则不视为交付,交付使用时间 年 月 日;本商品房可使用道路为宽度不低于6米,社区内应当有人车分行的道路,以保证买受人与家庭成员安全交通,道路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或北京市最高标准。
第100条、 居住安全:交付时社区内不应当有正在建设的建筑物,在买受人可能经过的道路绝对不允许有任何可以产生坠落的物品;道路平面绝对不得有可能阻碍行人或者车辆的坑、沟、井或者其他产生危险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第101条、 商品房标识:社区内的所有建筑物应当有明确的标识,以利于买受人的特殊家庭成员能够顺利找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
第102条、 建设标准:出买人承诺本社区的设计与施工标准不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最高标准,如果北京市有更为有利的设计规范,买受人有权适用此规范,双方对标准的选择有争议时,买受人有权从不同的标准选择较为有利的条款适用。
第103条、 违约确定:对出卖人提供的各种设施是否合乎约定,应当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买受人与出卖人共同随机选择三人,选择方法见本合同争议解决中的约定,由其对此争议做出仲裁裁定。
第104条、 违约责任:出卖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交房时间从承诺全部履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详细条款见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不能在宽限期( 日)内完成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部分 价格付款
第105条、 公平价格:
(1)、 买受人所购房屋价格为 (大写: 元);
(2)、 出卖人不得将同幢的其他房屋以明显优于买受人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买受人(差额应在合理范围内),否则将认为是对买受人的岐视或价格欺诈,出卖人承诺并承认买受人有要求同等优待的权利。
(3)、 均价:出卖人承诺此楼的平均价格为 (大写: 元),所谓平均价格是指全楼成交款与全楼套内使用面积之比,如果在买受人发现自己所购房屋的均价并非此数额,则有权要求出卖人每平方米支付 (大写: 元)的违约金。
第106条、 分期付款:如房屋目前尚不能交付使用,而买受人一次将全部房款交付给出卖人显然存有巨大风险,为此双方商定以如下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
(1)、 第一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自行于签订合同时支付;
(2)、 第二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主体竣工后支付。
(3)、 第三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全部内部设备安装完毕后支付。
(4)、 第四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贷款银行于房屋全部装修工程竣工后支付。
(5)、 第四次付款:相当于总房价的20%,由买受人通过银行于房屋交付使用且入住后支付。
第107条、 工期证明:上述施工进度应当与实际情况相符,而且出卖人应当提交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出具的证明,此证明除证明工期已经达到付款期限外,还应当由签字证明人承诺如果不能证明工期进度的,则签字企业及签字人承担连带欺诈赔偿责任。
第108条、 房款障碍: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如出卖人证明系买受人原因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银行贷款,考虑到买受人可能受到的损失,则出卖人在10日内比照退房条款归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
第14部分 房屋交付
第109条、 交付含义:本合同所称交付是指占有及使用的交付,以保证买受人可以正常使用,以实现居住目的,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
第111条、 交付程序:
(1)、 入住通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入住通知书;
(2)、 书面签收:买受人书面签收“收到入住通知书”;
(3)、 钥匙收条:买受人书面签收“商品房钥匙收到条”;
(4)、 随附资料:出卖人提供商品房质量备案表、商品房长度高度细节尺寸及面积测量结果;
(5)、 其他条件:其他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也应当具备,房屋交付时出卖人及其他任何第三方不应再收取任何费用作为买受人入住的先决条件,否则买受人有权依此每天获得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赔偿金。
(6)、 不视为交房:上述条件缺少任何一条,均不构成商品房的交付。
第112条、 入住缴费:出卖人不得要求买受人入住前支付以下费用:物业管理费、产权证费用、车位费用及其他由买受人享受服务的代办费用,除此外无须支付任何费用;买受人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本合同没有明确说明的费用。
第113条、 买受人入住:考虑到买受人在入住前已经支付了大量房款,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出卖人同时应当保证所聘请的先期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买受人入住;当此等阻碍情况发生后,买受人有权不经过任何机构或人员的许可入住,此时任何人的阻挡行为均视为违法。
第114条、 交付验收:买受人在出卖人所建房屋完工后,可以进入室内进行观察,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评价,出卖人及其聘请的机构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买受人及有关人员进入。买受人可以进行如下项目的评价与验收:建筑质量、室内设施、室内外环境、社区质量及其他验收。
第115条、 延迟交付:当出卖人无法按期交付时,则买受人有权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者以予出卖人 日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出卖人仍然不能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116条、 交付效力: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后,买受人即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占有权、出租权、收益权,并有权对房屋进行装修;如果房屋已经办理完毕竣工备案,则买受人有权进入,并对房屋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117条、 文件内容: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及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其内容不得低于政府最高标准。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5部分 初步验收与保修
第118条、 初步验收:鉴于商品房质量无法立即做出判断,买受人无法在交付使用后立即对质量做出判断,因此双方共同认为质量的评价与验收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买受人仅能对外观部分进行初步使用性评价。
第119条、 保修内容:主体结构、公用部分、环境设施、建筑外表部分、装修部分、室内电气部分、室内暖通部分及其他由出卖人提供的内容;出卖人将提供全部施工图、设计图、各种管线图等技术资料,以保证买受人或者买受人的集体组织或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小区居委会能够根据此技术资料对房屋进行全面的修缮与养护;并承诺20年之内买受人所支付的维修成本不可能高于房屋价格的20%.第120条、 责任承担:如果入住后发生漏水、裂缝等质量瑕疵,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责任,并立即进行修复,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此责任转移至第三方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1条、 保修期间: 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共计五年;不低于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修办法》的规定,当开始日期与交房日期不一样的,则从交房日期开始,按最益于买受人的时间进行计算。
第122条、 故障排除:自买受人电话通知后4小时内维修人员应当到达现场,8小时内将故障排除。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6部分 所有权证
第123条、 房屋所有权:
(1)、 取得标志: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以北京市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为标志。
(3)、 违约责任:一旦无法取得产权证后,出卖人应当3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4)、 选择权利:当无法取得所有权证后,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解除合同并且退房,如买受人同意延长等待时间,则可向出卖人发出同意延长办证期的书面证明。
(5)、 所有权保证:出卖人保证出卖人目前的身份系合法的出卖人,出卖人经过审查后认为买受人目前的身份可以成为合法的购买人,因此出卖人保证买受人凭借出卖人提供的文件能够在北京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机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利证书,如买受人无法取得上述证明,则出卖人应当在10日内立即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屋款,并且赔偿买受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银行的贷款利息、银行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误工费用、无法居住而租赁房屋的租赁费用、交通费用、因重新购买房屋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及其他损失。
(6)、 费用分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双方平均承担税款费用。
第124条、 所有权证的办理:
(1)、 出卖人有义务为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证书,在买受人入住前30天通知买受人支付办理产权证所需要的全部材料,买受人提供全部材料后60日内出卖人将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资料(包括出卖人的全部资料)交付给北京市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并且出卖人承诺在 年 月 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如买受人在此日期前不能取得所有权证的,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 买受人有权选择是否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出卖人承诺出卖人提供的资料足以使买受人通过个人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买受人自己办理所有权证的,则自入住后60天内,最迟日期为 年 月 日,出卖人将全部相关手续交付北京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进行备案,并将备案情况书面通知买受人,以保证买受人凭此备案可以独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3)、 如果北京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在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认为出卖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尽管买受人可能无法就此取得证据,但仍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只有通过取得权属机构出具的证明出卖人手续完备的证明后才能免除自己的违约责任。此时出卖人应当根据北京市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或者买受人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如果自前述要求发出之日起60天内出卖人无法提供所需文件,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25条、 转移效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证书后,即取得与房屋相关的全部权利,涉及房屋的风险同时发生转移,出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买受人行使对房屋的所有权。
第126条、 土地使用权:考虑到我国目前实行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出卖人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保证上面载有买受人的姓名与权利,此项证明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为买受人办理完毕。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7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
第127条、 物管公司:
(1)、 考虑到前期物业公司由出卖人选择,出卖人应当保证物业管理公司有较好的声誉,有相应的资格与能力来维护买受人的各项权利;
(2)、 如出卖人希望买受人选择物业公司,则应当将物业管理公司的情况通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正确选择,在买受人众多的情况下,可以在某个约定的时间内,根据多数人的选择进行决定。
第128条、 服务期限:首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期限不超过1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届满后,由小区或者本楼业主委员会另行决定;如果届时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则出卖人承诺在期限届满后3日内组织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进行无记名直接投票,以决定是否继续聘请出卖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
第129条、 物管费用:物业公司的收费范围与标准不得超过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其中保洁费: 元/每月每平方米;治安费 元/每月每平方米;水费:元/每吨;电费:元/每度;燃气费: 元/每平方米;其他费用: 元。
第130条、 管理责任:楼内外清洁,出卖人应当在买受人楼层设立可以方便使用的垃圾收集处,至少每小时清理一次;出卖人选择的物业公司应当保证买受人及亲属和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汽车安全。出卖人应当承诺室外持续躁声不高于60分贝,每小时持续时间不超过5分钟,每月仅能有1天可产生噪声,以保证买受人生活舒适不受影响。如果出卖人将此义务转让给首期物业管理公司,则应当保证其履行义务。
第131条、 维修基金:如果买受人支付的维修基金由出卖人所聘请的物业公司收取,则出卖人将保证此部分维修基金不会被滥用;出卖人同时保证买受人有权随时知道维修基金的存放地、保管人及用途;出卖人保证当买受人认为维修基金未被正确使用时,无须出示任何证据,即有权要求将维修基金存放于公证机构;如出卖人不能履行上述承诺,则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总房价10%支付违约金。
第133条、 证明责任:物业公司负责证明向买受人提供安全及时达标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证明则视为出卖人不能提供相应水平的物业服务。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向买受人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总房价的千分之一。
第18部分 业主委员会
第134条、 姓名知情:为方便买受人组织小区委员会或其他业主维权组织,当本楼居住者达到30%时,出卖人应当将其他业主的姓名及联系方法以信函形式告之买受人,以利于买受人与其他业主进行沟通;但考虑到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权利,他们书面拒绝的除外。
第135条、 知情权利:出卖人提供的各项证据和资料,如有相反证据足以说明与事实不符,则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6条、 业委会登记:出卖人在入住后三个月内,出卖人承诺物业公司将召开第一次产权人会议或者产权人代表大会,六个月内将全部业主委员会的登记材料报到有关机构;每延迟一天将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7条、 组织权利:在社区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以前,买受人有权自己组织临时性业主组织(如业主联谊会),其作出的决定代表多数业主的选择,应当视为有效的选择。买受人有权在支付首付价款后即开始组织业主委员会或类似组织,买受人可以选择社区公告、网络公告、报纸公告等方式召集其他买受人参与,出卖人应当积极配合,为组织业主委员会提供买受人要求的证明文件,使其可以及时在相关管理机构处获得批准或登记。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38条、 通知权利:买受人有权向其他业主发布信息或者通告,并就质量或者物业管理问题与其他业主进行协商,出卖人不得阻碍买受人行使此权利;鉴于买受人的弱势地位,出卖人对于买受人在业主委员会筹建或运行中的言行,不应向买受人提出任何侵权责任要求。
第139条、 财物交付:出卖人应当将相关财产,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3日内开始办理交接手续,每天工作时间不低于8小时,并且在30日将全部财产交付完毕,对于其中有损坏的财产应当修复或者以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19部分 消费者权利保护
第140条、 身份权利:买受人作为商品房的消费者,其知情权利及其他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买受人有权就组织业主维权机构在所居住区内或者新闻媒介发布维权信息,出卖人及聘请的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不应阻碍买受人行使上述权利。
第141条、 知情内容:买受人有权获知与房屋相关的施工进度、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物业管理机构的资格等信息,有权取得与本商品房相关的设计文件、与本商品房所有权相关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并有权获得与房屋相关的诉讼信息;出卖人承诺在房屋交付前将此等全部资料保存于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使买受人随时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验阅读;如果买受人无法在此等机构查阅房屋相关资料,则推定出卖人建筑工程质量存有瑕疵,出卖人将一次性补偿买受人5万元。
外卖行业总结范文第5篇
近日,围绕正在开展的“中国技术交易所专利拍卖会(生物医药专场)”相关话题,中国技术交易所副总裁李中华接受了本刊记者的独家专访。
李中华早年曾在香港中文大学、荷兰Nijme-gen大学和美国Tennessee大学从事过近10年的科研工作,后在美国从事生物技术投融资工作。2007年回国后,曾先后担任北京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副主任、中国技术交易所总裁助理,现任中国技术交易所副总裁,在技术转移和技术投融资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
医药技术交易现状
China IP:能否请您介绍一下目前国内医药领域专利技术交易、转让的整体状况?
李中华:医药行业是一个具有高度技术依赖性的行业,由于中国的绝大多数医药企业缺乏R&D能力,因此外购技术成为医药企业主要的产品技术来源渠道,医药领域的专利技术交易相对而言非常活跃。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国医药市场主要以仿制药品为主,相对于化学药领域而言,专利交易相对较少,批件交易量很大,但工艺类及新晶型类的专利交易近几年来逐步活跃;在生物药及重要领域,专利较多,批件与专利同时交易较多。随着国家对新药研发的政策及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市场环境及监管环境的变化,未来中国医药技术领域的专利技术交易会越来越活跃。
China IP:在您看来,目前在国内医药领域技术交易过程中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李中华:目前国内医药技术交易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高质量的技术不多,主要还是以仿制药为主;二是定价困难,积累的历史数据不多,而且技术不是驱动市场的主要因素,营销能力更重要;三是交易行为不规范,诚信缺失,合同签署后执行难度大;四是存在灰色地带,经常有索要回扣的情况出现。
China IP:选择天津药物研究院作为合作机构主要是从哪些方面进行考虑的?
李中华:选择天津药物研究院作为合作机构,我们主要考虑了以下几方面因素:其一,天津药物研究院是我国重要的药品研发基地,主要定位于医药技术工程化,和市场结合紧密,其转让的技术已成为国内很多知名制药企业的市场主打产品,在国内医药界具有崇高的声誉;其二,长期以来,天津药物研究院与中技所进行了密切的合作,中技所成立后成交的第一个项目就是天津药物研究院研发的盐酸马尼地平技术,中技所与天津药物研究院合作的“龙加通络胶囊”技术项目通过创新交易模式,创下国内同类药物交易价格之最,该案例曾被评为北京产权市场十大交易项目之一;其三,天津药物研究院的领导长期以来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对专利经营的重视和能力均有独到的见解,容易和中技所这样的技术交易平台达成互惠互赢的合作。
创新完善交易机制
China IP:与其他行业的专利拍卖活动相比,医药技术专利拍卖具有哪些特别之处?
李中华:医药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医药技术专利相对数目不大,实现产业化周期长、风险高、投资大,国外尝试医药类技术转移拍卖的并不多;且相比信息产业领域,由于国内医药市场主要以仿制药为主,国内绝大多数医药企业对专利重要性的认识程度尚不高,这些因素均导致医药类技术专利的拍卖较信息技术领域的专利拍卖难度更大。
China IP:本次专利拍卖会主要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该方式的主要优点有哪些?
李中华:本次专利拍卖将采取网络动态报价的形式进行,相比传统的现场拍卖,网络动态报价具有诸多的优势:一是解决了传统现场拍卖的地域限制问题,散布于各地的购买方均可同步参与竞买;二是在一段时间内进行选择报价,解决了现场报价决策时间短的问题,使得竞买方能有时间对于像专利这样复杂的标的做出更为理性的分析和报价;三是提供了良好的匿名保护机制。
China IP: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使本次专利拍卖会取得较为理想的结果,中技所在前期都做了哪些调整和准备工作?
李中华:我们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加强:首先,强化了前期的专利分析和评价工作,对专利标的的说明及价值点进行分析,方便竞买人的前期评价工作;其次,针对专利的特点分析潜在竞买企业的产品结构,有针对性地向目标客户进行推介;再次,强化宣传和推介工作,在招商过程中与潜在客户保持密切沟通。
China IP:您认为在本次专利拍卖活动整个的工作流程中难度最大的是哪个环节?
李中华:最难的还是招商工作。因为对于医药企业来说,专利拍卖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所以要向目标企业介绍专利的价值,另外也需要培养客户的消费习惯。
总结专利拍卖经验
China IP:通过前几届专利拍卖会的举办,您认为其中暴露出哪些问题有待今后去加以改进?从技术操作层面来说,将采取哪些有效的措施来进行克服?
李中华:总体来讲,中国的专利交易市场还不是很活跃,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技术层面,中技所未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克服前几届专利拍卖中的不足:一、进一步提升前期专利分析评价能力,而不仅仅是只将专利说明书给潜在竞买人;二、进一步分析潜在竞买人的产品结构及发展战略,实施精准营销;三、进一步创新交易结构和交易模式。
China IP:中技所下一步在创新技术交易模式、拓展业务领域等方面将采取哪些新举措?
李中华:中技所作为技术交易平台,今后会进一步加强新交易产品的研发工作,在能力交易、公开竞争易等方面完善交易制度和交易流程。此外,中技所还将研究不同技术领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交易产品。与此同时,还要密切追踪国外技术交易的进展,进一步丰富中技所的交易产品。
从技术向商业转身
China IP:可否请您与读者分享一下您的个人经历,谈谈您是如何与医药技术交易结缘的?
李中华:我于1987年进入原北京医科大学(现北京大学医学部)学习,先后在香港、荷兰和美国的多所大学和科研机构从事科学研究,也获得过包括国际大脑研究组织研究奖学金和田纳西优秀博士后奖等科研奖项,但长期以来就对技术商业化有浓厚的兴趣,最后决定从事技术商业化的工作是2002年的时候,所以后来进入美国的CASE Western Reserve大学攻读专门的技术商业化MBA,2006年开始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可以说,我是在大学里整整呆了20年后开始进入商业领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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