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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渣土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关于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渣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市城管局、公安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和市城乡建设局安监站等部门组成渣土专项检查组,在渣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各项整治,同时负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贾汪区、铜山区参照市区的做法,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渣土运输开展专项整治。
二、关于职责分工
(一)市城管局是全市渣土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区工程渣土的运输、消纳和综合利用工作,确定渣土弃置场所,逐步推行渣土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置;依法行使市区渣土的处置核准和运输企业资质的查验,会同市公安局、城乡建设局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制度;对违反渣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建设工程按照应征收渣土处置费的30%征收道路安全卫生运输保证金(工程结束后无违章行为的,道路安全卫生运输保证金全额返还)。
、云龙、泉山区城管局负责辖区内的零星渣土及装修、装潢垃圾处置管理;按照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要求,负责与辖区内建筑、施工单位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明确建设、施工单位管理责任,并检查、督促、清理辖区内的无主渣土;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渣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现场的渣土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对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设置冲洗设备等;会同市城管局和市公安局实施渣土运输招投标工作;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关于渣土处置核准的《市城市管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符合渣土管理要求的建设单位依法发放《开工许可证》。
(三)市公安局负责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渣土管理,对不服从渣土处置管理、阻碍查处渣土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对渣土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定期上门检查车辆安全设施,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增强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保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对车辆和驾驶人符合规定条件,且无违法行为未处理和罚款未缴的,核发《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并要求车辆和驾驶人一一对应,作为安全管理的依据,凡列管的重点驾驶人一律不准从事渣土运输;负责核发《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注明工地名称和地址、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建筑垃圾弃置点、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等信息,无通行证或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上路行驶;对未获得《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和《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从事渣土运输的车辆依法实施暂扣,并会同市城管局依法进行处罚。
(四)市水利、交通、房管、市政园林、人防、环保等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渣土运输,应经市城管部门批准,通过招投标确定有渣土运输资质的企业实施。
(五)市财政局负责渣土专项整治经费的保障,对收取的保证金、押金利息及渣土运输招投标综合服务费全额用于开展渣土专项整治工作。
(六)市规划局负责牵头,会同市国土、环保等部门落实渣土弃置场所的规划、选址工作,配合市城管局实施渣土处置资源化、减量化。
三、关于源头管理
(一)渣土运输车辆实施登记备案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配合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对市区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车辆以及驾驶人员进行摸
底排查。公民个人以及未登记备案的单位和车辆,一律不准从事渣土运输。
1.具有渣土运输资格的单位应将所属运输车辆向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和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申报登记。渣土运输企业所属或挂靠车辆必须统一喷涂规定颜色、统一换发专段号牌、统一喷涂放大号牌。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逐步加装车辆监控和密闭化设施。
2.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对具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运输单位所属的运输车辆进行登记备案,对登记备案的运输车辆征收道路安全卫生保证金1万元/车,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3.运输单位凭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签署同意意见的申报表向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申办《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发放《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实行年审制度。
4.自2011年4月1日起,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的运输车辆不得在市区范围内从事渣土运输。
5.从事商砼及黄沙、石子等散装建筑物料的运输车辆应参照渣土车辆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二)渣土运输实施招投标管理
凡2万立方米以上的渣土外运工程,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及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渣土运输工程,一律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2万立方米以下的渣土外运工程要在市城乡建设局招标办的监督指导下向市渣土管理部门办理直接发包备案,具体由市城乡建设局拟定渣土运输招投标管理办法,并会同城管、公安等部门共同实施渣土运输招投标管理。直接发包备案的由市渣土管理部门收取直接发包综合服务费,综合服务费按每宗1500元收取,用于渣土专项整治。
1.由市城乡建设局制定招投标管理的有关细则,按照合理价中标原则,由具有渣土运输资格的单位参与投标。
2.市城管局对具有渣土运输资格的单位进行审核,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不得参与渣土运输的投标。运输企业资格应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市城管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制定。对信用好、管理好、年内无安全事故的单位,招投标给予一定加分奖励。达到三级以上的企业,方可参与市区三环路以内渣土外运工程投标。达到二级以上的企业,方可参与市区二环路以内渣土外运工程投标。
3.所有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施工工地,应当在处置渣土前向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申报出土量、回填量和处置时间等信息,由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建立网上渣土处置调剂平台,将有关数据在网上公示,合理调配工程渣土。
(三)运输线路审批管理
自2011年4月1日起,渣土运输实行线路申报制度,运输线路的审批由市公安局和市城管局会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和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具体组织实施。
1.出土点和弃置点由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进行现场查看后,在申报线路审批表上提出意见并加盖印章。
2.运输单位必须使用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的运输车辆,经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审核同意后到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申报运输线路,领取《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
3.未申报运输线路从事渣土运输的单位,或运输行为与《通行证》所标明的工地名称、时间、线路以及驾驶人员等信息不一致的,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运输车辆实施暂扣,并会同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依法进行处罚。
4.对零星渣土、无主建筑垃圾及装修、装潢垃圾,由各区设立临时收集点,集中处置,并向市城市管理局申报弃置场所。
四、关于集中整治
(一)时间安排
为彻底解决渣土运输带来的环境、交通秩序等问题,有序推进此次渣土运输专项整治工作,计划按照两个阶段,分步骤实施:
第一阶段(2011年2月20日至3月31日)
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配合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成立两个联合执法组,重点查处未登记备案的商砼、黄沙、石子及渣土运输车辆,每组由2名交警、4名城管执法队员组成,对未登记备案的车辆进行集中查扣。同时,查处无牌无证、超载等渣土运输行为。
第二阶段(20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
由专项整治检查组负责实施,成立两个执法组,每组由2名交警、2名安监站工作人员、4名城管执法队员组成,重点查处无《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建筑垃圾运输通行证》运输渣土行为,同时,对无牌无证运输、超载超速运输、带泥行驶、沿途撒漏、随意倾倒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工地出入口硬化和冲洗设备设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集中整治结束后,工作转入长效管理阶段,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派驻2名民警到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协助执法,加大日常管理工作力度,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
(二)处罚措施
整治期间,对违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对获得《市区渣土运输核准证书》的单位和车辆违规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将按照《市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核准证书的管理意见》扣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市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核准证书》。
2.未经核准的运输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不得参加工程渣土运输业务招投标。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给个人或未取得渣土运输资格单位运输的,由市城管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未经核准的运输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对未办理《安全证》、《通行证》的运输车辆由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予以暂扣,会同市城管局工程渣土执法大队依法处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对运输单位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使用无资质单位和证照不全的车辆运输渣土的建筑工地,由市城乡建设局取消文明工地的评选资格并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五、关于舆论宣传
日报社、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宣传和监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采访报道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对违法车辆及其所属企业予以曝光,对涉及渣土运输车辆的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剖析,对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安全证》的车辆及经过渣土运输资质核查的企业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
市渣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举报渣土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对群众举报要及时组织查处,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整治行动的良好氛围。
六、关于加强考核
(一)区的渣土管理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政府的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兑现奖惩。
(二)各县(市)、贾汪区、铜山区的渣土管理工作,由市渣土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检查评比,对成绩突出的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奖励。
城管渣土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市管理 TRIZ 物理矛盾 分离原理
随着当今社会的繁荣与发展,城市的作用日益重要。城市管理是城市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也是城市发展的永恒主题。城市管理是个大型系统工程。当前,我国在城市管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负面因素,城市管理被视为我国社会发展中问题比较多、公众满意度最低的领域之一[1]。只有通过创新,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同一般的技术创新一样,城市管理的创新也需要利用更多跨学科的知识,更复杂的管理技术以及更完善的创新理论支撑,找出以实现管理功能为最终目标的具有实际实现可能性的方式和方向。TRIZ(发明问题解决理论)是前苏联专家G.S.Altshuller及其领导的研究人员提出的一种建立在技术系统演变规律基础上的创新性问题解决理论,能有效地指导人们按步骤、有规律地进行创新活动,是目前世界公认的引导创新的最佳工具,将TRIZ理论引入城市管理体系中,可以将创新落到实处。
一、我国城市管理的现状分析
城市管理是中国学界和政府最关注的热点之一。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城市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城市管理的体制不健全,其主要表现在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没有有机结合。城市管理工作涉及规划、建设、市政、工商、卫生、公安、环保、交通等多个部门,城市管理体制条块纵横交错,机构重叠,多头管理,职能交叉,使得各个管理部门职能不到位,责、权、利不统一,难以起到统筹协调作用。这种不健全的城市管理体制严重制约了城市功能的发挥。其次,城市管理的方式和手段相对落后。我国城市管理目前主要的管理方式和手段依然沿用以前落后的经验式、运动式以及突击式管理方式,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忽视和缺乏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宣传教育手段以及技术手段的综合运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从城市管理整个系统的角度考虑问题,整日忙于补漏和应付检查,尽管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城市管理糟糕的状况依然得不到根本解决。第三,城市管理观念相对落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城市功能日渐增强,城市管理的难度也日益增大。由于城市管理观念相对落后,还存在着重建轻管的思想,缺乏系统意识,城市管理只能治标不治本,处于被动、突击、易反弹的管理状态,导致了城市管理滞后于城市发展要求这一问题的出现。
城市管理面临的诸多问题固然有其历史性和外部的原因,但究其深层次的原因还是缺乏系统观念以及有效地管理方法。城市是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城市管理必须要有整体的观念。面对我国日益复杂的城市管理现状,城市管理者做出了大量的努力,但这种种简单的、表面化的应对之策大多是面对复杂问题所做出的折中妥协,就像天平的两端,压住一头,另一头就会抬起,为了达到平衡,反而忽略了城市管理问题最终的解决,进而急速加剧了城市管理的难度。因此,要彻底解决我国的城市管理问题,必须改变城市管理的方法,构建既满足专业化管理要求又符合城市发展整体利益的新型城市管理体系。以基于知识、面向人的、系统化的方法学的TRIZ正是满足上述条件的创新性问题解决理论。
二、TRIZ理论简介
TRIZ理论的核心思想主要有两点:①相似的问题和解决方法在不同行业的创新过程中会反复出现;②技术系统的进化并不是随机的,而是遵循一定规律的。这两点核心思想表明,多数创新都不是全新的,而是一些原理和结构在本领域的新应用。
为了将TRIZ更好地应用于实践,G.S.Altshuller团队以及后来的研究人员基于以上原理,提出了包括算法、工具、术语三个层面,涵盖方法、思维及规律在内的一套完整的技术创新理论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功能分析、系统分析、资源分析、40条创新原理、技术系统进化法则、矛盾矩阵、科学效应知识库、物场模型以及标准解法等。
图2 TRIZ 理论解决问题的思路
三、矛盾与分离原理
TRIZ认为一个技术系统中之所以存在种种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因为该技术系统中存在着某种或几种矛盾。这些矛盾的存在是解决技术系统存在问题的关键。在TRIZ理论把技术系统的矛盾归结为两类,一类是技术矛盾,其意指在一个技术系统中为了改善其中一个参数,导致另一个参数将不可避免地恶化。其描述的是两个参数之间的矛盾。一类是物理矛盾,其意指针对系统的某个参数,提出两种不同的要求。其描述的是对技术系统的同一参数提出相互排斥的需求的物理状态。物理矛盾反映的是唯物辩证法中的对立统一规律。解决物理矛盾的核心思想是实现矛盾双方的分离。根据这一理论,技术系统一直处于进化之中,解决矛盾是其进化的推动力,进化速度随技术系统一般矛盾的解决而降低,使其产生突变的唯一方法是解决阻碍其进化的深层次矛盾[3]。
现实中的技术矛盾千变万化,如果不加以归纳则无法确定其解决的途径。TRIZ理论总结归纳出39个通用参数用来描述矛盾。实际应用中首先把组成矛盾的双方内部性能运用至少两个通用参数来描述,然后在矛盾矩阵中找出相应的创新原理用以解决。
对于物理矛盾,TRIZ明确提出解决物理矛盾的核心思想是实现矛盾双方的分离。TRIZ在总结解决物理矛盾方法的基础上,提炼出了分离原理。其分别是:空间分离、时间分离、条件分离及系统分离。如图3所示。下面我们利用分离原理解决一个城市管理中典型的物理矛盾问题。
1.问题描述
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大势下,各个城市的建设如火如荼,便产生了许多城市管理的问题,其中负责建设工地土方外运的渣土车屡屡出事严重影响了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针对渣土车的管理,各省市虽然也出台过一系列的举措和办法,但收效甚微。大多数观点还是强调要加强监管,但如何监管,目前似乎并没有较为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渣土车之所以屡屡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究其深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经济利益的驱动,二是渣土车司机法律意识的淡漠。作为城市建设的需要,必须要有渣土车这一事物的存在,同时从城市管理角度考虑,渣土车最好不存在,那么就不会存在这方面管理的问题了。在市场经济中,经济利益驱动是事物产生、发展的基础动力,没有了经济利益驱动,渣土车没有了,那么就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城市建设的发展。对于这一利益驱动,城市管理者不能随意强行去除,只能给予合理的渠道。同时,城市管理者也不能把渣土车出事的管理简单地用加强司机法律意识来解决,因为在管理中人的主观因素是最难控制的。那么解决这一城市管理难题就归结为如何解决渣土车存在与否的矛盾问题。
2.问题解决
根据TRIZ矛盾原理,对于城市管理问题,既需要渣土车这一事物的存在,又希望没有渣土车也能实现建筑工地土方外运功能。按照这一逻辑推断,我们发现,这恰恰符合TRIZ理论中关于物理矛盾的定义,比较适合运用分离原理解决。
针对上述分析,我们利用分离原理尝试解决渣土车的问题。
按照空间分离原则,我们应该在空间上把渣土车和其他社会车辆及行人分开,这样就从理论上解决了渣土车碰撞其他车辆及行人的问题。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当然不可能完全把渣土车和其他社会车辆及行人分开,但可以给渣土车设计特定的行车线路,并针对这类线路加强监控,同时严格控制渣土车出现在其它路段。
按照时间分离原则,我们应该在时间上把渣土车和其他社会车辆及行人分开,同样从理论上解决了渣土车碰撞其他车辆及行人的问题。尽管在实际生产生活中不能完全实现,但可以规定渣土车营运的时间,尽量避免出现在白天。
按照条件分离的原则,将矛盾的双方在不同条件下分离,以降低解决问题的难度。一方面规定建筑垃圾及工地土方的正规倾倒地,将渣土车司机运输次数的计算分开,分别由工地和倾倒地两地控制。这方面可以借鉴公交车公司针对每班司机的管理办法。另一方面可以给渣土车加装限速器,规定其行驶速度不能高于一个值,一旦高于某个设定值,渣土车将不能行驶。另外,可以将渣土车驾驶员规定为一种特种行业,区别于一般的机动车驾驶员。对于他们的上岗有着严格的规定及资格,这样一来这些驾驶员既可以保证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失,也可以利用良币驱除劣币的效应规范整个行业。这方面可以借鉴出租车行业。
按照系统分离的原则,一方面将渣土车营运资格及渣土车驾驶员行业资质的审批与渣土车营运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查处分属于不同的管理部门,形成权利制衡。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出租车队的管理方式,组建正规渣土车车队,从源头杜绝个体黑车运营。
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或管理问题的出现都是许多因素综合导致的,任何单一的解决办法只有可能解决其中的一个方面或一个部分。这要求我们应该综合考虑上述解决方案,以便得出最佳的解决途径。
结语
本文利用TRIZ中分离原理对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渣土车问题进行了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主要依赖于利用TRIZ中矛盾的思想,把问题归结为一个个矛盾点,利用分离原理逐个解决。今后更深入的研究需要在方法研究的基础上,纳入更多的、更广泛的管理学者和管理实践者的相关工作和经验总结。
参考文献:
[1]叶裕民.中国城市管理创新的一种尝试[J].中国软科学,2008.10
城管渣土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 钢渣;污染;景观规划
1,前言
邯钢弃渣场位于邯郸市西部。南邻复兴路和邯长线,复兴路以南是邯钢新区。东侧为规划小西环路,小西环以东是后百家村。北侧为沁河,沁河以北是邯钢现有原料场。西部有西环路从渣场通过,以西环路为界分为东西两部分,本次设计整治的弃渣场为西环以东部分,西环以西的弃渣场为规划弃渣场(待扩建)。
2,治理的必要性
邯钢弃渣场始建于1958年,距市区约3公里。但是,随着城市规模逐年扩大,该渣场的周围已变成了城市的规划区,同时由于近年来基建项目对废渣的需求较大,弃渣场的废渣已用去大半,该区域乌烟瘴气、尘土飞扬,如果继续作为弃渣场,对周围居民及城市形象都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结合市委、市政府争创生态园林城市的规划目标,提出治理钢渣山工程。
3,设计总则
3,1规划范围:该工程位于西环路以东、复兴路以北、沁河北岸及以南,小西环以西区域,总占地面积37.7公顷(约565亩)。
3,2自然条件:规划区域内属北温带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温差悬殊,年平均气温13.5℃,极端最低气温一21℃,极端最高气温42.5℃。年平均降水量627.2mm,年最大降水量1575.5mm,年最小降水量266.8mm。土壤类型有中壤质褐土,沙壤质潮土等。城区植被属于华北植物区系半旱生森林灌丛草原草甸植被区系。
3,3设计原则
3,3,1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3,3,2接合钢铁工业及钢渣的特点,用钢渣、钢构架来塑造钢渣山游园的景观形象。
3,3,3根据《沁河退污还清综合治理规划》,对沁河滨河景观按自然河道、城市湿地的景观模式来进行处理。
3,3,4植物配置体现植物多样性,选择能吸附粉尘、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的树种,乔、灌、花、草相结合,作到三季有花、四季常绿,营造一种接近自然的植物群落景观效果。
3,3,5依据《邯郸市主城区总体城市设计》――“赵都+绿网”、“文化+绿化”的具体要求,增加人文景观内容,提高城市文化品位和感染力。
4,设计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1997)。
4,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1992]100号令)。
4,4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4,5建设部:《生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
4,6《邯郸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4,7《邯郸市主城区总体城市设计》。
4,8《邯郸市沁河退污还清综合治理规划》。
4,9《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
5,平面设计
5,1
平面布置:为了分期实施、分工程建设,设计时结合城市道路、铁路专用线及用地类别等情况,把整个面积化分为三个小区域分别为A、B、C,A区是纯钢渣山用地,B区是沁河滨河河道及滨河绿化用地,C区是钢渣山与沁河河道、滨河绿化等组合型用地。邯钢钢渣山综合治理主要技术指标,见表1。
5,1,1 A区位于人民路及邯钢运渣专运线以南、西环路以东,是本次设计的主景区,各类用地面积详见表2。
A区在人民路和复兴路上各设一个主人口,对主出入处用大块钢渣加钢构架堆成假山,假山上设有小型瀑布,与水面形成一体。园子四周均堆有钢渣,四周砌筑挡土墙,挡墙形式采用浆砌片石。挡土墙外侧用乔木绿化进行遮挡,如:悬铃木、银杏、侧柏、女贞、毛白杨等吸抗硫较好的植物,与城市道路绿化连为一体。园内空间设两个假山,假山用钢渣和钢构架堆成,中间利用原有渣坑形成山谷,谷底硬化处理,可利用钢渣加水泥的形式,谷中形成浅溪流水。在山顶部设三个风景亭,亭子为普通四角仿古式,亭中间设有休息用长凳和亭子连为一体。在北侧山包的东南侧建一个“赵氏孤儿景点”。景点处设一个小型广场,广场采用青石板铺砌,中间为赵氏孤儿塑像。
在植物群落配置结构上,既要考虑的单位面积的绿量,同时也要考虑群落和群落间的疏通性,使有害气体不易集聚。整个渣场景观主要以种植高乔木树种为主,如悬铃木、大叶黄杨、小叶黄杨、金叶女贞、侧柏等,回填土应满足种植乔木的要求,钢渣山进行绿化需要回填1.5~2.0米厚的土层即可直接绿化,但底层土亦采用防渗性粘土,减少水的渗透。
在水域处理上,需要对湖底进行用钢渣与水泥混合固化处理,阻止水的渗漏。
5,1,2 B区位于人民路以南、邯钢运渣专运线以北、小西环路以西,是沁河滨河绿化带;此段河道较深,上游也没有充分的水源补给,根据现有地形地貌,形成自然的城市湿地滨河游园。河道两岸以自由的园中小径为主,栽种大量的柿、柳、樟、竹、桑、李、桃、榆、鹅掌楸、连香树等植物,既减少城市发展对湿地环境的干扰、污染及破坏,又提高湿地自我更新的能力,从而改善周围自然环境。B区主要技术指标见表3。
5,1,3 C区位于人民路以北、沁河滨河绿化以西,因其临人民路和西环路,所以是城市的主要景点。邻近沁河的处理形式与B区相同,栽种观赏性较强,抗污染、抗干扰较强的树种,临近人民路和西环路的用地按城市街头绿地和广场进行绿化处理,栽种行道树如悬铃木、大叶黄杨等,后面映衬栽种常青灌木和花灌木。C区主要技术指标见表4。
5,2供水规划:因为钢渣粉尘污染很大、钢渣的透水性也很大,所以无论是降低粉尘污染还是绿化灌溉及水景的供水都是十分必要的。
5,2,1
湖面引水:该区域四周的水源有三个,分别是:高级渠、南水北调、引岳济邯管道。齐村大坝是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的蓄水库,距离钢渣山公园比较近,用南水北调的水作为水源比较可行,可从齐村大坝铺设管道直接到北门附近。管道总长约1850米。
5,2,2绿化灌溉用水:本公园回填土下层是钢渣,渗水性较强,为保证绿化成活效果,采用铺设管道式喷淋设备。水源采用湖面引水和城市自来水相结合的方法。
5,3植物配置:根据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与邯郸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该区域为邯钢厂区的防护绿地,邯钢所排放的污染物主要是粉尘、二氧化硫等。
选择抗污染能力较强的植物主要以乔木为主,乔木应占单位绿地面积的80%。地被植物以耐阴灌木及草本为主,乔灌比例为7:3。主要树种如下选择:
吸附烟尘污染的树种:大叶女贞、刺槐、臭椿、大叶黄杨、木槿等。
吸附二氧化硫的树种:毛泡桐、臭椿、刺槐、毛白杨(雄株)、悬铃木、国槐、龙柏、桧柏、侧柏、棣棠、大叶黄杨、铺地柏、紫藤、爬山虎等。
公园小径两侧通过植物色差和形态,营建色彩比较明快的观赏植物带,打破色彩比较单一的绿化格局。小径两侧采用大叶黄杨、小叶黄杨、金叶女贞、紫叶小檗等进行配置形成的图案美观的绿篱,同时以乔木为背景,花灌木为主观赏视线带,来丰富这一区域的绿化景观。
城管渣土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各类建筑工程废弃的土、渣、料等建筑垃圾。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排施、运输、受纳余泥渣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余泥渣土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辖区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余泥渣土指放、运输、受纳的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市政、公安、规划、环保、交通、公路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排放与受纳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余泥渣土的,应在排放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领排放证。但排放5立方米以下余泥渣土的,可告知区或街、镇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组织有偿清运,不需办理排放证。
需受纳余泥渣土或建立余泥渣土受纳场的,应在受纳前向所在地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申领受纳证。
余泥渣土管理机构自受理申领排放证或受纳证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七条??申领排放证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拆迁许可证)及计算机排放量的图纸资料;申领受纳证应当提交建设用地通知书(或土地使用证)及计算机受纳场容量的图纸资料。
第八条??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续的各类工程,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不予核发施工标牌,规划部门不予组织竣工后的规划验收。
第九条??各类工程产生的余泥渣土指放前,可堆放在同一工程用地范围内。工程竣工交付建设单位之前,必须把余泥渣土清理完毕。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及有危险性的废弃物和余泥渣土混合排放和回镇。
第十一条??余泥渣土受纳场的使用,由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统筹安排。余泥渣土排放者可在已登记的受纳场中选择受纳场,并应由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确认。
余泥渣土受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并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入场的余泥渣土应及时推平辗压。
第十二条??余泥渣土受纳场无法继续受纳时,应在停止受纳前10个工作日报原发证单位,原发证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受纳场,并通知排放单位。
受纳场遇特殊情况暂不能使用时,应及时向原发证单位报告,未经同意不得关闭受纳场或拒绝受纳余泥渣土。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必须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申领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市运输余泥渣土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准。专用车辆部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审验合格后,发给专用车辆标志牌。
(二)专用车辆的总核定载重吨位应在100吨以上。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自受理运输单位的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符合条件的,发给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须持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向市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申领有关证照和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对持有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证书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每年就专用车辆和运输情况审查一次。专用车辆审验不合格的,收回专用车辆标志牌。
专用车辆标志牌,应当放在指定位置。
第十六条??承运余泥渣土的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到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办理准运手续。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无余泥渣土专用车辆标志牌的车辆运输余泥渣土;
(二)雇请无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单位运输余泥渣土;
(三)涂改、伪造、转借、租赁、买卖专用车辆标志牌、余泥渣土排放证、受纳证;
(四)不按指定位置倒卸或运输过程漏洒余泥渣土。
第十八条??余泥渣土运输单位不再经营运输余泥渣土业务时,应到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注销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和专用车辆标志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根据国家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综合执行政机关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执法机关按政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不办理排放证或受纳证而排放或受纳余泥渣土的,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按已排放或受纳数量对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在建筑工地以外擅自堆放余泥渣土,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工程竣工交付建设单位之前,余泥渣土未清理完毕的,对施工单位按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将生活垃圾和余泥渣土混合排放和回填的,对当事人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余泥渣土倒卸在非指定受纳场的,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关闭受纳场,拒绝受纳余泥渣土的,对受纳者按拒绝受纳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六)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不办理准运手续的,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200元罚款。
(七)违反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无专用车辆标志牌的,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
(八)违反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雇请无环境卫生服务资质合格证书的单位运输余泥渣土的,对雇主按每车次处以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九)违反第十攻条第(三)项规定,涂改、伪造、转借、租凭、买卖专用车辆标志牌、排放证、受纳证的,除没收证件外,对使用者按每证处以2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乱倒卸余泥渣土的,除责令限期清除外,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10000元罚款;运输过程漏洒造成污染的,除责令限期清除外,按实际漏洒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罚款;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干净的,由实施行政处罚部门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前款第(四)、(十)项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公路上的,由公路路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本条例所称的车次、排放量、受纳量,可以根据车型和排放量、受纳量互相换算认定。
第二十条??违反第十条规定,将有危险性的废弃物混入余泥渣土中排放或回填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城管渣土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近两年来,在局党委、大队班子的关心下,本人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工作上兢兢业业、恪尽职守。通过近两年的学习与工作,工作模式上有了新的突破,工作方式有了较大的改变,圆满地完成了党组织和领导交给的任务,现将两年来的个人工作总结如下:
2024年在渣土中队主要工作内容:一是管理服务前置,二是继续实施招投标工作,三是严格执行渣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四是强化渣土运输企业管理,五是合理调配渣土,提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实现市区渣土在我区减量。在渣土中队作为晚班带队队长,做好中队以上五项基本工作的同时,我严格要求自己,起好带头模范作用。带领本组队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在工作中做到执法规范,有法可依,公平公正。管理渣土车能够做到一视同仁,服务为先,主动向渣土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使企业利益更大化的同时也能方便我们的管理。严于律己,坚决做到廉洁奉公,在工作中,注重礼仪,规范着装,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时刻保持良好的城管人员形象。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从未有吃、拿、卡、要等事件发生,廉洁自律。回顾渣土中队一年的工作,在领导和同事的关心、支持和帮忙下,各项工作均取得了圆满完成任务的好成绩,获得城管局年度优秀党员称号,得到领导和群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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