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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转正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负 所得税 税收档板
一、上市公司税负总体评估
本文以1994年~2004年全国上市公司9536组数据为样本(有关数据取自CSMAR系统),考察上市公司税负及其影响因素。从(表1)和(图1)可以看出,1994年~2004年,全国上市公司总体税负平均为1.52%,而资产利润率平均为2.45%,税负/利润为62.04%。1994年~2004年,全国上市公司平均所得税负担为16.74%,平均流转税负担为1.45%。由于该数据未含增值税,因此,上市公司总体税负并不轻。分年度考察发现,全国上市公司总体税负各年度没有大的差异。除1994年税制改革,总体税负为负值以外,其余各年度总体税负基本保持在1.2%~1.7%之间,除2001~2004年资产利润率较低外,其余各年度资产利润率基本保持在3%~9%之间。1994~2000年总体税负并不重,2001~2004年税负逐渐变重。分税种考察发现,所得税负担除1994年为负值和1999年为27.27%外,其余各年基本保持在13%~20%之间。在流转税方面,除1994年比较低以外(0.064%),其余各年基本保持在1.3%~1.7%之间。通过分年度和分税种考察,并将总体税负与资产利润率相比较发现,上市公司税负至少占利润的62.04%,上市公司总体税负较重。
以2004年度1340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对上市公司税负做截面分析,考察其基本特征。分地区考察发现(表2),2004年度珠江三角洲上市公司平均总体税负低于长江三角洲和全国平均水平。而东部地区上市公司平均总体税负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深市上市公司平均总体税负低于沪市上市公司。分行业考察发现(表3),2004年度采掘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社会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仓储业等行业平均总体税负较高,基本保持在2.5%~5%之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除了农林牧渔业为0.64%外,其他行业平均总体税负基本保持在1%~1.8%之间。分省份考察发现(表4),2004年度山西、贵州、辽宁、河南、天津、云南和山东平均总体税负基本保持在2%以上,山西最高,为2.89%。而、内蒙古、甘肃和宁夏四省平均总体税负基本保持在1%以下,宁夏最低,为0.53%。
三、实证检验
为了进一步描述上市公司税负的影响因素,采用多元回归分析方法,构建OLS模型如下:
tax burden=α+β1income tax+β2produce tax+β4lev+β5roa+β6capital+β7invest profit+β8year+ξ
(1)
其中,α是截距项,βi是自变量的估计系数,year是年度变量,主要用来控制年度因素的影响。ζ是回归残差。有关变量的含义如(表5)所示。
(一)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表6)描述性统计分析显示,全国上市公司1994年~2004年平均税负为.0152,平均所得税负为,1674,平均流转税负为.0145,资产的对数平均为20.863,负债水平平均为4821,盈利能力(Yoa)平均为.0142,资本密集度平均为3444,投资收益与资产总额的比值平均为.0038,除了所得税负担以外,各主要变量的标准差较小,样本分布比较合理。对于所得税负担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由于与均值差异较大,在做相关性分析和回归分析时予以剔除。
(二)相关性检验:Pearson相关性检验结果显示(表7),综合税收负担与所得税负担和流转税负担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综合税收负担与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资本密集度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资产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的公司税收贡献亦大。但是,税收也受投资的强劲拉动,因此会受到国家宏观调控影响。另一方面,综合税收负担与负债水平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由于在会计上负债利息可以在税前作财务费用扣除,因而,负债具有税收档板作用,回归结果与财务理论一致。同时所得税负担和流转税负担均与年度变量在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证据表明,所得税和流转税负担在总体上呈逐年上升之势。但是,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投资收益也逐年下滑。
(三)多元回归分析以1994年~2004年9517组面板数据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结果显示(表8),总体税负与所得税负担、流转税负担、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资本密集度和年度变量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所得税负担高、流转税负担高、资产规模大、盈利能力强、资本密集度高的公司总体税负较高(税收贡献亦大)。同时,年度变量的系数为0,说明各年度总体税负没有显著的差异,回归结果与描述性统计分析相符。另一方面,总体税负与常数项、负债水平和投资收益在1%的水平上显著负相关。多元回归分析与Pearson相关性检验结果基本一致。在模型的可靠性方面,F检验显示,回归方程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成立。VIF检验显示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Durbin-Watson检验也表明不存在序列相关,Adjusted R Square=.154,说明,自变量可以解释因变量15.4%的变动,方程的解释力较强。
由于不同的年度影响税收的因素不同,因此,有必要分年度检验。采用2002年~2004年最近三年间的数据进行检验(表9)。在2004年,负债和投资的税收效应有所减弱。2003年,投资对税收的拉动效应比较明显,但负债的税收档板效应没有显现。2002年,负债和投资的税收效应比较强劲,但盈利能力与税收负担没有呈现很强的相关性。各有关变量的符号基本与预期一致(表5),F检验显示回归方程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成立。分年度检验结果与面板数据不完全一致,可能由于不同的年度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发生了变化,因此导致不同的结果。
四、结论及建议
我们以1994年~2004年全国上市公司9536组数据为样本,考察上市公司税负及其影响因素,结果发现:上市公司税负至少占利润的62.04%,上市公司总体税负并不轻;上市公司总体税负存在地区差异,东部地区税负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上市公司总体税负存在行业差异,2004年度采掘业、房地产业等五个行业平均总体税负较高;总体税负与所得税负担、流转税负担、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资本密集度和年度变量显著正相关,却与负债水平和投资收益显著负相关。根据上述研究结果,笔者提出如下建议:若要保持税收的可持续增长,应该紧紧抓住典型重点企业,如资产规模大、盈利能力强的企业;由于总体税负与资本密集度显著正相关,税收受到投资的强劲拉动,因此,会显著地受到国家宏观调控影响;企业可以适度负债,合理地利用负债的税收档板作用;企业可以适度地进行多元化长期投资以分散风险。
作者简介:
娄权(1971-),男,江苏徐州人,佛山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1]安体富:《当前世界减税趋势与中国税收政策取向》,《经济研究》2002年第2期。
[2]孙玉栋:《中国税收负担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3]王延明:《公司所得税负担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张馨等:《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地税转正总结范文第2篇
??? 理论上,税源是税收的来源和出处,有税源则有税收,税源与税收应是一致的。在税制统一的情况下,一个地区所能征得的税收主要取决于该地的税源和税收征管水平,而一个地区最终能获得的税收又取决于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制度。企业汇总纳税、跨地区经营、生产与管理的空间分离、总部经济、资源产品的价格转移、企业策略性定价、地区间税收竞争等,为税源和税收背离创造了条件。而我国税收收入归属权与税收征管权混同,地方税收征管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行业管辖交织并存,地区间税收分配协调机制的缺失等,是我国地区间税源与税收背离的主要原因。税收背离或转移产生的税收在地区间非正常流动,税源与税收收益的分离,造成了地区间征得税收的扭曲。在相对统一的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制度下,以征得的已发生税收背离的税收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配,使税收征收上的税源与税收背离转换成了地区间税收收益的背离,造成了地区间财力的非正常转移和税收分配的不公,加大了地区间的财力差距,进而强化了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的非均衡。
??? 二、税收背离的地区间财力差异效应
??? (一)税收背离对地区实得财力的影响
??? 税源与税收背离的直接结果是不同地区税务机关(含国税局和地税局)征得的税收与基于税源、税基的应征税收不一致和扭曲。而我国的中央与地方间的税收分配是以各地方税务机关征得的税收为基础,分税种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划分的。也即,中央与地方间的税收收入分配是对各地税务机关征得的已经产生税收背离的税收收入的分配。税种不同,在中央与地方间分配的方式不同,对地区间财力差异的影响也不同。如若一税种完全属于中央税,如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税收背离则不会改变地区间财力差异。而其余的共享税、地方税,若发生税收背离,则必然会造成地区间横向税收分配不公,改变地区间的财力分配,并往往强化地区间的财力差距和非均衡。
??? (二)税收背离与地区人均财力差异
??? 相对于绝对财力,人均财力差异更能反映地区间财力状况。为反映税收背离对地区间人均财力差异的影响,我们以人均财政收入和人均财政支出来近似反映地区财力状况,分别计算省际人均财政收入、人均财政支出的变异系数(VC,variationcoefficient)和基于实际税收分配比(rr)、标准税收分配比(sr)消除税收背离后的地区人均财政收支的变异系数,以分析税收背离的地区财力差异效应。具体公式如下式(5),其中Fi是i地区的人均财政收入(支出)或消除税收背离后的人均财政收入(支出),F-为指标的平均值,n为地区样本个数,这里为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论是按税收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实际分配率、还是标准分配率,当消除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税,以及总体税收的税收背离对地区人均财政收入影响后,变异系数较未消除税收背离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如,地区间人均财政收入差异及变异系数最大的2004年,调整前人均财政收入变异系数为118.7①,基于中央与地方间税收实际分配率和标准分配率消除三税税收背离后的变异系数(三税背离调整VCR1、三税背离调整VCR2)分别为73.2、74.22,消除总体税收背离后的变异系数(总税背离调整GVCR1、总税背离调整GVCR2)分别为62.98、60.71;2010年调整前人均财政收入变异系数为81.61,消除三税税收背离后的变异系数(三税背离调整VCR1、三税背离调整VCR2)分别为59.07、60.26,消除总体税收背离后的变异系数(总税背离调整GVCR1、总税背离调整GVCR2)分别为47.61、36.06。由图7可知,样本期间我国省际人均财政支出变异系数比较大,以人均财政支出反映的地区间财力差异明显,而2004年以来人均财政支出变异系数稳步下降,说明我国地区间财力差异在缩减。同样可以发现,无论是按税收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实际分配率、还是标准分配率,当消除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税,以及总体税收的税收背离对地区人均财政支出影响后,较之未消除税收背离,人均财政支出的变异系数都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例如,2004年的人均财政支出的变异系数为75.84,基于中央与地方间税收实际分配率和标准分配率消除三税税收背离后的变异系数(三税背离调整VCE1、三税背离调整VCE2)分别为49.83、50.36,消除总体税收背离后的变异系数(总税背离调整GVCE1、总税背离调整GVCE2)分别为41.98、44.27;2010年调整前人均财政支出的变异系数为44.77,消除三税税收背离后的变异系数(三税背离调整VCE1、三税背离调整VCE2)分别为35.41、35.98,消除总体税收背离后变异系数(总税背离调整GVCE1、总税背离调整GVCE2)分别为30.75、33.0。这表明税收背离是引致地区间财力差异的重要原因,减轻和消除税收背离可以大幅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从而促进地区间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地税转正总结范文第3篇
累计全国财政收入56875.8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3526.03亿元,增长31.2%。其中税收收入50028.43亿元,同比增长29.6%;非税收入6847.39亿元,同比增长44.5%。
改改无约束的超收
今年上半年,税收收入增幅几近三成,从财税部门的角度看,这或许是一份值得骄傲的答卷。但是,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则值得忧虑。连续十多年大幅度的税收增加,是不是一件骄傲无比的政绩?财政收入,是不是如韩信点兵―多多益善?
让我们看一组数字。
从2000年至2005年,在财政部编制的预算草案中,全国财政收入预算增长分别为8.4%、10.3%、10%、8.4%、8.7%、11%,一般在10%左右,而实际增长达17.6%、22.2%、15.4%、14.7%、21.4%、19.8%,两相比较,预算增速与实际增速误差总在一倍左右。2006年财政超收收入则达到前6年总和,为3000亿人民币。到了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比2006年同比更是增长31.4%,而2007年GDP增长率为13%,税收增长率为经济增长率的两倍多,当年财政比预算超收多达7239亿元,2008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61316.9亿元,GDP增长9%,而财政收入增长19.5%,比预算超收2830.9亿元。
今年年初政府预算收入在税种上的分解是,国内增值税预算数17570亿元,增长10.5%。国内消费税预算数6500亿元,增长7.1%,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预算数11220亿元,增长7%,关税预算数2170亿元,增长7%,企业所得税预算数8380亿元,增长7.5%。这些主要税种的预算增幅都在7%左右。但与前面引用的数据对比可知,这几项税收的增幅,都在预算的3-5倍,如企业所得税实际增长38.3%,是预算7.5%的5倍,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实际增长37.1%,更是预算增长7%的5.3倍。
虽然,上半年的财政增幅不一定就是全年的增幅,但是,全年税收增幅超预算增幅两三倍应无悬念。这种不正常的增幅,引起人们的质疑,既然年年超过预算那么多,为什么预算还要那么做?预算不能编制得更为准确些吗?收入增幅不能受预算的约束吗?
预算收入是对未来收入的估计,不可能完全准确,固无异议,但是每年的增幅超过预算规定增幅的数倍,则不是估计不准确的问题,而有深刻的原因。
发达国家预算收入是受约束的,不是超收越多越好。而我国《预算法》对预算中的“短收”有严格、明确的规定,但对预算“超收”没有限制性规定。《预算法》第45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国家该收的,一点不能少,突出体现了对于国家收入的严重关切;但对于超收却不做任何限制,说明国家对于超收带给公民财产权的侵害却漠不关心。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根本原因是,立法者并没有将私人财产权与国家征收权放到平等保护的地位:你少给国家缴一分钱都不行,国家多拿你多少都是无可置疑的。这是一种国家主义、和国库主义的财政观。
既然《预算法》对于超收没有限制,对于超收的支出也没有规定,那么,超收部分就成为政府可以任意支出的部分。这样的后果是,政府在编制预算时,一定会把增幅做得较低,美其名曰“留有余地”,而在征收时则努力多收。这样就会有大量的超收空间。超收越多,一方面体现为财政部门的政绩,另一方,超收越多,政府可以直接支配的财政收入越多。这种方式让让人们想到历史上的包税制,政府部门当然有积极性超收。因此我们看到,为了超收,政府实行多收奖励,多收提成,把税收当成一种营业,挖掘潜力,不惜收过头税,提前税,预收税。
财政增收无限制,根本的症结在于《预算法》的缺陷。要解决此问题,需要修改《预算法》,给超收规定限额,对于超收收入和超收收入的支出都要予以规范。
改改重复开征的间接税
如果按照税种统计,上半年财政增长的情况还会更加详细一些,比如增长幅度较大的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7168.63亿元,同比增加1939亿元,增长37.1%;关税1350.29亿元,同比增加328亿元,增长32.1%。以上这几类税种属于商品税,又叫流转税,是间接税,这些间接税上半年的收入是31861.77亿元,占上半年税收的63.7%,间接税增收总额是6348亿元,占上半年税收增收11428亿元的56%左右。而2010年间接税占全年全国税收总收入的69.5%。对比可见,今年上半年间接税的比重在总税收中有下降。
由于这是一个较短时段的数据,因此,尚不能得出结论说,间接税在总税收中的比重呈现下降的趋势。如果出现这种趋势,那倒符合中国税改的方向,即不断降低间接税在总税收中的比重,提升直接税在总税收中的比重。当然,这里的一升一降,应该是通过较大幅度地降低和调整间接税的税率因而降低间接税的增长来实现,而不是通过直接税的增长来实现。
我国间接税仍然占总税收的六七成,这个税收结构是不合理的。从国际看,发达国家的税收均以直接税尤其以个人所得税为主,间接税在税收总额中的比重不高。发达国家的税收结构中,直接税是绝对主体,间接税处于附属地位。但在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泰国、土耳其阿根廷等等国家,其流转税比重显著地高于发达国家。
这里的对比可以看出,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以直接税为主,而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都是以间接税为主。从实证的角度,可以得出结论,中国要走向发达国家,必须转变目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
从规范的角度来说,直接税比间接税具有更多优越性,这也是必须以直接税逐渐代替间接税的原因所在。第一,从税收透明的角度来说,直接税透明程度高而间接税透明程度低。因为间接税的税收隐含在商品或劳务的价格中,其税负的最终归宿是不明确的,因而是不透明的。不透明的间接税,模糊了税收的真正负担者,造成人们的错觉,不利于形成纳税人意识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第二方面,间接税具有累退性,而累退是不公正的。商品中隐含税收,不论贫富,都会消费商品,尤其生活必需品,因此,如果作为商品的生活必需品中含有税金,则对于穷人会有更大的压力。虽然商品税或者叫做流转税的间接税在征收管理方面,可能比直接税更加方便。但是,并不能为了这种效率而牺牲税收量能负担的根本原则。
地税转正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税制结构;现状分析;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税制结构问题是税制设计的根本战略问题。合理的税制结构是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首要前提,决定税收作用的范围和深度。我国税制结构经过多轮改革,为公共财政体制的创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强化了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
一、优化税制结构的意义
(一)税制结构是指什么。税制结构是指按一定标准进行税收分类的基础上形成的税收分布格局及其相互关系。税制结构是税收制度的基础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着税制运行总体效率的提高和税收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优化税制结构的意义
1、税制结构的意义。税收结构与经济条件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在生产力水平很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社会形态中,经济结构表现为以农业为主的小农经济,国家的财政需求也相对较简单,在此情况下,税收的课征范围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只能采用对人或对物直接课征的简单税制结构。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维持其职能的财政需求增加,在此情况下,国家可以从市场、手工业等多种来源课税,税种日益增多,税制结构渐趋复杂。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国家维持其职能的财政需求复杂化,税收不仅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更重要的是参与经济调控,在社会再生产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发挥杠杆作用,因此各国一般均采用与税收职能作用相适应的复合税制取得财政收入,实现国家职能。
2、实现税制结构优化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当前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以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以财政需求为基础,确定宏观税负水平和税收水平;以公平、效率为目的,坚持财政原则和简便原则,正确处理税种决定征管方法、征管能力决定名义税负实现程度的关系,从主要税种的优化入手,进行税制改革;以名义税负为基准,以减少征管损失为目的,完善征管法制,加强税收征管。
3、税制结构优化的总体目标。从长远看,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总体目标应该是:通过税制结构优化,实现税制结构同世界有代表性国家税制结构的趋同,构建起以增值税等主要间接税为中心、所得税和增值税征管并重、制度合理和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
二、我国税制结构现状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税制结构比较稳定。2004年税收收入总额为25,718亿元(不含关税及农业税)。其中,流转税收入18,396.9亿元,占税收收入的71.53%;所得税收入5,811.3亿元,占税收收入的22.60%;财产及资源税收入1,261.64亿元,占税收收入的4.73%;其他税收296.3亿元,占税收收入的1.14%。
在流转类税收中,增值税收入12,588.9亿元,占税收收入的48.95%;消费税收入1,550.5亿元,占税收收入的6.03%;营业税收入3,583.5亿元,占税收收入的13.93%;流转税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674亿元,占税收收入的2.62%。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作为对商品劳务普遍课征的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合计为65.18%。消费税及其附加作为选择性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6.35%。
在所得类税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3,141.7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932.5亿元,两项合计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15.85%;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1亿元,占税收收入的6.75%。
资源税收入99.1亿元,仅占税收收入的0.39%;财产类税收收入1,162.3亿元,占税收收入的4.34%。
三、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间接税税收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仍然过大。2003年我国税收收入总额为20,461.57亿元,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海关代征进口税)税收收入总额为14,183.29.亿元,间接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69.30%。其中,增值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35.8%、消费税5.8%、营业税14.02%、海关代征进口税13.6%。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初期,为完成税收任务,过于注重强化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税种的设计上也过于突出增值税的作用,使得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过大。
(二)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过低。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20.15亿元,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7%,个人所得税偷漏税现象仍然较为严重。个人所得税税法的不尽完善,使得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贫富最有力武器的作用没有充分得到发挥。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仍然过低。2003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为2,340.96亿元,仅占税收收入的11.44%。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一部分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长期亏损的现象值得注意,不排除实赢报亏的现象;另一方面现行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优惠程度不同,客观上诱惑一些企业弄虚作假,搞假合资、假外企,以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
四、改善我国税制结构的对策研究
(一)从税种结构方面进一步优化。税种结构是税制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的情况下,狭义的税制结构就是指税种结构。考察税种结构既要看税收制度中的税种构成,也要看各税种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税种结构合理与否,不仅影响到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而且事关国民经济总量及各项重要经济比例关系的发展变化。
1、协调商品税与所得税比重,提高其运行与征管效率。调整两者的比重,不能单纯通过税率变动来实现。一则降低商品税税率会与保证政府所需的财政收入发生冲突,在我国目前对商品税依赖程度很高的情况下不具有现实可行性;二则提高所得税税率会与世界税制发展趋势相背离,在当前微观经济效益普遍偏低的情况下无异于竭泽而渔。因而,今后重心应该置于扩大税基、涵养税源和加强征管中。
当前,协调两者的比重关系可从以下方面着手:(1)要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制,减少并规范所得税优惠政策,尤其是规范按地区判别所设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而进一步扩大税基,增大企业所得税的比重;(2)优化所得税税收政策,依据发展经济的原则,鼓励企业对采用新技术、增加资本投入和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可考虑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允许加速折旧、规定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标准以及建立风险准备金等政策,从而培植新的税收增长点,加大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丰裕企业所得税税源;(3)在所得税收入增加、财政收入对商品税的依赖程度有所减弱的情况下,把握时机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消除其对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的束缚,加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4)加强税收征管,使所得税税源置于税务部门的严密监控之下,在加大打击企业偷逃税力度的同时,增强捕捉个人所得税税源的能力,充分挖掘个人所得税的潜力。降低商品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达到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水平或更高一些,从而在我国建立起一个富有弹性的双主体税制,增强税收与其所处外部环境的协调性。
2、适时优化现有税种,完善我国税种框架。(1)在市场微观主体能依据市场信号作出其投资行为决策的情况下,通过正确的产业政策对其引导,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的投资规模调节问题,则在于归并预算内外资金并加强管理;(2)取消筵席税和耕地占用税,对公款吃喝和耕地滥用的控制必须转向依靠行政和法律手段,才能真正收到实效;(3)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适时开征证券交易税、社会保障税、遗产和赠与税等新税种,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4)开征环境保护税,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确保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5)适当收缩从量税的实施范围。在同时顾及征管便利的前提下,将某些价格波动较大的资源产品改用从价计征,提高税收弹性。此外,考虑着手对农业税制进行改革,在继续遵循农业轻税的原则下,改变计税依据和计征办法,减弱农业税长期以来所具有的固定税额的性质,缩小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的差距,有助于弹性税制的建立和农业税制的长期发展。
3、调整税种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配置,提高税制的有效性。在这个方面,主要根据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与各税种的内在功能来进行,使各税种在各级政府中的划分趋于优化,做到“收放结合,双管齐下”。(1)将个人所得税上升为中央税,健全中央政府的收入分配职能;(2)取消企业所得税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的做法,将其下放到地方税系中,调动地方政府培植地方财源的积极性,使其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3)从调节地方收入水平的角度出发,宜将资源税划归中央;(4)恢复营业税的完整面貌,取消既按行业又按部门划分的不规范做法,全部交予地方;(5)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其转变为一个独立税种之后,全部划归地方以充实地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增强地方政府提供地方公共产品的能力。在税种结构达到优化的同时,通过变动共享税分成比例来使总量达到平衡。
(二)从税负结构方面进一步优化。税负是一个量的概念,我们常用的税负水平评价标准有两种:一是宏观税负,即税收占GDP的比重;二是微观税负,也就是从个人和企业角度分析税收占其收入的比例。我国目前与宏观调控协调的宏观税负政策应当是保持总体水平的基本稳定,重在结构调整。宏观上要从尽可能地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企业创新和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宏观政策取向;微观上要从经济主体着眼,主动调整税费收入结构和税收政策,适当减轻企业负担,以较小的代价换取最大化的经济增长动力,从而获得长远的财政利益。
1、税收政策调整。(1)加快增值税转型进程,避免出现新的地域性税负差别。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势在必行,这对于促进企业增加投资进行技术改造、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具有重要作用;(2)严格政策减免,完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净利润征收的税种,从公平的角度看,所得税应该是最公平的税种。无论内外资企业,无论投资于什么地区,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和发展序列的要求,都应享受全国统一、确定的税收优惠待遇。这样,不但可以明显地引导产业投资方向,同时也有利于资源的有效流动和不同地区企业的公平竞争。但在税收政策落实中,一定要严格执行,不能因为政策执行效率低下导致新的税负不公;(3)适当降低边际税率,优化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业者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边际税率过高,税率档次过多,与世界性税制改革浪潮后的各国税制差距很大,应适度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同时,要拓展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税基,将适用5%税率的所得额范围放宽;(4)适时增设新税种。开征社会保障税,以税收的形式强制征收,既能增加税收收入,又能充实完善所得税体系,改变现有宏观税负结构,增强税收自动稳定器功能。应及时开征环境保护税,既有利于规范消费者的行为,也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
2、财政政策。(1)整治政府收入渠道,减少制度外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在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以外,规范政府收入形式是提高宏观税负水平的首要选择。对现行的税外收费进行科学分类,取消不合理收费;对符合收费性质的收入予以保留并纳入预算内管理;对具有符合税收性质的收入应将其纳入税收制度,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2)控制财政支出总体规模,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我国财政支出中,行政管理费用偏高,公共事业支出偏低。因为同样的税负水平,财政支出用于改善政府为公众提供的服务,付出有所得,感受就不尽相同;(3)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防止地方政府之间对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的恶性竞争。在分权模式下,地方政府之间必然存在对经济税源的争夺,有效的税收竞争能合理配置资源,而过度或恶性的税收竞争则会增加资源流动的成本;(4)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科学地平衡地区间的财力差距。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各国政府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的基本手段。因此,要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保证各地区享有较为统一的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削减税收返还、体制补助、专项补助等非均等化支付,严格转移支付范围,使之真正成为调节地区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
3、经济政策。(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当前,我国的产业结构仍不尽合理,工业大而不强,产业技术水平低,而且高消耗、高污染的资源和能源型产业生产能力偏大;服务业发展缓慢,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贡献度需要加强,这些可以在各产业宏观税负分析中略窥一斑。目前的产业结构与我们提出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不甚一致。因此,必须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转变传统的工业经济增长方式,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2)促进中西部加快发展。有人以工业益指标、结构指标等为基本考察值,利用数据分析应用模型对我国区域工业发展水平进行了考察,从其综合得分看,发达地区的工业效率要明显好于落后地区,总体上呈现由东至西逐级递减的趋势。因此,应当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分工、各展所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地区经济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
(三)从微观构成方面进一步优化。在微观主体构造过程中,由于国有企业经营上的困难和在企业主体构成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低,下岗职工增多,再就业问题将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增加就业和强化保障也将成为转型过程中社会经济政策的一项重要目标。下一步税制改革应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实践,着手制定社会保障税法,开征社会保障税,以税收的手段来强化社会保障功能,确保社会最大限度的稳定。
(作者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张何.我国税制结构的现状、问题与总体改革方向.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9.15.
[2]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与完善.2006.11.7.
[3]刘澄.解剖中国税制结构.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11.17.
地税转正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税制结构;收入分配差距;基尼系数
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08)02-0037-0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迅速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得到较大的提高。然而,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是其收入差距也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基尼系数不断攀升,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基尼系数已超过0.4这一国际公认的警戒线,社会收入分配的差距正逐渐拉大,分配不公问题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这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与此同时,利用税收政策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呼声渐高。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提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是今后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并强调运用财政、税收手段,发挥其收入调节功能,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可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不仅事关社会的安定和政局的稳定,也关系到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同时也符合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要求。而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进行调节的重要工具之一,理应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中起到积极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深入分析现行税制结构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程度,并调整相应的税收政策,使其在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中发挥应有的政策效应。
一、我国基尼系数的基本态势
基尼系数(Gini coefficient)是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根据洛伦兹曲线提出的判断分配平等程度的指标。该系数可在0和1之间取任何值。收入分配越是趋向平等,洛伦兹曲线的弧度越小,基尼系数也越小,反之,收入分配越是趋向不平等,洛伦兹曲线的弧度越大,那么基尼系数也越大。它一直被世界各国公认用来衡量一个国家财富分配是否平均,并以此反映一个国家的贫富差异状况。市场经济国家衡量收入差距的一般标准为:基尼系数在0.2以下表示绝对平均;0.2~0.3之间表示比较平均;0.3~0.4之间表示较为合理;0.4~0.5之间表示差距较大;0.5以上说明收入差距悬殊。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贫富差距的警戒线,认为超过这条警戒线,就容易产生社会动荡。
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综合我国各类居民的收入状况,我们计算了中国的基尼系数。从表1的数据来看,1994年以来,我国基尼系数一直在不断扩大,而且最近几年甚至有加速扩大的趋势,2004年达到0.500,这不仅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而且也大大高于国际平均水平。中国社会的贫富差距已经突破了合理的限度,总人口中20%的最低收入人口占收入的份额仅为4.7%,而总人口中20%的最高收入人口占总收入的份额高达50%。突出表现在收入分配差距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过大、高低收入群体差距悬殊等方面。
二、现行税制结构分析
我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此次改革侧重于税制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在普遍开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彼此配合的流转税体系;颁布并实施了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这次税制改革后,我国的税种由32个减少到18个,税制结构得到了简化,并趋于合理。其税收分类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划分可分为流转课税、所得课税、资源课税、财产课税和行为课税五大类。每一大类又包含若干个税种。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与多数低收入国家的税制结构相似,均表现出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特征。据统计,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不包括关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37 636亿元。其中,流转课税类的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收入19 909亿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52.9%;所得课税类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9 533亿元,比重为25.3%;其它税种收入占21.8%。因此,分析现行税制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主要是考察这五个税种的征收与居民收入差距之间的关系。
为了考察税收与居民收入差距之间的关系,我们拟通过回归分析进行实证研究。我们将考察税收总量和税收结构与以基尼系数衡量的收入差距之间的关系。按照一般的做法,我们对总量取自然对数,得到税收总量指标LNTAX,进一步我们考察税收总量中不同税收所占的比例,定义X1=增值税/总税收,X2=消费税/总税收,X3=营业税/总税收,X4=企业所得税/总税收,X5=个人所得税/总税收。
我们首先对各税收占总税收的比例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分析,从表2的结果来看,税收总收入中增值税所占的比重最大,将近40%,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占比也超过了10%,而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则比较低,不到5%。
我们对基尼系数与税收结构指标进行了相关性统计,从表3的结果来看,基尼系数和增值税、消费税皆显著负相关,与个人所得税则显著正相关,而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系数并不显著。在各税收结构指标之间,我们发现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很强的相关性,并且它们与个人所得税也有很强的相关性,而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之间也存在很强的相关性。
三、实证研究
在考察税收结构对收入差距的影响时,必须在一定 的税收总额限制下进行,同时,考虑到税收结构指标之间存在很强的相关性,如果把全部指标都带入会存在非常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据此,我们确定以下的检验模型:
我们采用SPSS软件进行模型的估计,得到表4的回归结果,我们发现各个模型的拟合度都在80%以上,F检验都很显著,D-W检验也全部通过,说明各模型都不存在子相关问题。从回归结果来看,在所有的回归分析中税收总量都与基尼系数正相关,这与这些年来基尼系数不断增长,而税收总量也不断增加的现实是相一致的。在模型1中,企业所得税并没有通过检验,只有增值税和基尼系数显著负相关。模型2的结论与此基本一致,因为增值税比重和消费税比重的相关系数非常高,两者的变动几乎是一致的。模型3和4的检验结果则表明营业税和基尼系数没有显著关系,不过与模型l和2不同的是,在前两者中,企业所得税的方向都是负的,而在这里连方向也不统一了。模型5的回归表明个人所得税和基尼系数正相关并且显著,而企业所得税与基尼系数负相关但并不显著。模型6则表明基尼系数和个人所得税显著正相关。据此,各个模型的回归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增值税比重、消费税比重与基尼系数显著负相关,个人所得税比重与基尼系数显著正相关,企业所得税比重与基尼系数负相关但不显著,营业税比重与基尼系数的关系不显著,其方向也无法确定。
四、结论
税收作为调控宏观经济与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理应对居民的收入分配产生较大的影响。然而,从上述实证分析的结果来看,我国的现行税制结构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不明显。
从现行税制结构主要税种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程度来分析,增值税比重、消费税比重与基尼系数显著负相关,个人所得税比重与基尼系数显著正相关,企业所得税比重与基尼系数负相关但并不显著,营业税比重与基尼系数的关系不显著,其方向也无法确定。由此我们可以推断: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但未能缩小反而扩大了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有良好的促进作用,而营业税的作用则不明显。故而,在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现行税制结构对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影响不甚显著。加上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低下,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工薪阶层,对高收入者的个税实征率很低,导致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效用大大弱化。因此,要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功能,还依赖于税制结构的调整,只有逐步增加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相应降低流转税尤其是增值税的比重,税收负担才有可能逐渐向高收入阶层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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