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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总结{优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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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规划总结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第五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七条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确定。规划用地分类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第十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规划方案;

(三)规划的协调论证;

(四)规划的评审;

(五)规划的报批。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十年至十五年,同时展望远景土地利用目标。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应当分阶段安排实施,重点确定近期规划目标。近期规划一般为五年。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备案;需作重大修改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章名】第二章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二)协调各部门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三)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等重要用地的区域布局;

(四)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省级规划应当实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重点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地级规划应当重点安排好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合理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分析土地利用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土地利用动态变化规律,土地利用结构和分布状况,阐明土地利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二)确定规划目标。在分析土地利用现状、供需趋势基础上,提出土地利用远期和近期目标;

(三)土地供需分析。分析现有建设用地、农用地整理、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预测各类用地可供给量;分析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业发展规划对用地的需求,预测各类用地需求量;根据土地可供给量和各类用地需求量,分析土地供需趋势;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根据规划目标、土地资源条件和区域生产力布局,提出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业用地规模、重点土地利用区的区域布局和重点建设项目布局;

(五)编制规划供选方案。根据土地利用调控措施和保证条件,拟定供选方案,并对每个供选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推荐方案;

(六)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规划文件;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附件。

第十七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件,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规划文本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前言。应当简述编制规划的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二)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应当简述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规划目标和方针。应当简述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展望远景土地利用;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应当简述各类用地数量、结构变化,各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布局;

(五)规划指标分解。应当简述根据上级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平衡土地需求的意见,提出各类用地控制性指标的分解方案和依据;

(六)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规划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规划的简要过程;

(二)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

(三)编制规划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包括基础数据来源,重要规划指标和用地布局调整的依据,供选方案的可行性和效益评价,推荐方案的理由,实施规划的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属于修编规划的,还应当说明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修编规划的必要性。

第十八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规划图件比例尺:国家级规划应当为1∶400万,省级规划应当为1∶20万~1∶100万,一般应当为1∶50万;地级规划应当为1∶10万~1∶50万,一般应当为1∶20万;地级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图件比例尺应当适当放大。

国家和省级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土地利用地域划分、重点建设项目和重要土地利用区的布局、城市规模等级。地级以上城市的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城镇建设用地现状和规划建成区范围。

第十九条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件,应当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规划的图件资料。

专题研究报告应当有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供需分析、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和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衔接分析等。

【章名】第三章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条县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土地利用各项指标;

(二)组织划分土地利用区,重点是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农业用地区等,落实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为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提供依据。

乡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县级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到实地;

(二)将农业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等落实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第二十一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确定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

(二)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全县各类用地指标,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分阶段任务;

(三)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四)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五)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落实到乡、镇;

(六)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在分析乡、镇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重点阐明落实上级规划指标和各类土地利用区的途径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依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的原则确定。

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特点和土地利用状况,因地制宜地选定土地利用分区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规划文件;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附件。

规划文件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其主要内容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确定;乡级规划可以简化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内容。

规划图件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件比例尺:县级规划应当为1:2.5万~1:10万,一般应当为1:5万;乡级规划应当为1:1万或者1:5000。县、乡级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各类土地利用区、重点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

规划附件应当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基础资料及图件资料。

【章名】第四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和报批

第二十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充分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得到落实;

(三)各业用地协调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充分,调控措施可行;

(四)土地利用分区科学、合理;

(五)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紧密衔接,控制到位;

(六)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得到落实;

(七)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符合要求,论述清楚;

(八)规划图内容全面,编绘方法正确,图面整洁清晰;

(九)采用的基础资料准确、可靠。

第二十六条评审合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综合平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自上而下,逐级审批。因特殊情况,下级规划确需在上级规划批准前审批的,其规划目标和主要内容必须符合上级规划确定的原则和控制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

第二十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专题报告;

(四)其他必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

【章名】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地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行业特点编制行业用地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行业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参照本规定执行。

土地利用规划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简称“两规”)

中图分类号:G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5-0343-01

一、“两规”需要协调的原因

1由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都要对未来相应区域的土地利用进行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均为国土规划专项规划,因此许多专家学者建议两个规划的上一层次的国土规划基础下进行协调。

2“两规”研究的角度不同,在用地调整的问题上具有从属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行政区域内全部土地的利用结构及其布局所做的安排;而城市总体规划则着重于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分类及其布局的安排,如果忽视两者的差异和关系,将导致两者在规划思路和规划结果上的矛盾。

3“两规”对于用地均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为核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质上是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所进行的一项综合部署,其中心任务是确定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布局和土地利用方式,以达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保护土地的目的。而城市总体规划重点是用地规模的确定、用地选择和用地分类及布局等。由于土地数量的有限,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两规”在用地上都要以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为核心。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不协调的原因

1“两规”各自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尽相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的是:在不增加土地面积投入的条件下,优化土地供需平衡的结构,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目的是: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它侧重于规划的过程,它的结果只是一种预测,强调的是为达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而进行的调控过程。

2编制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和统计方法不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土地详查资料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更新成果可信度较高;而城市总体规划依据的是城建部门的统计资料,对用地进行统计时,往往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所得到的数据为概查和估算数据。此外两部门统计口径不一致也是造成基础数据不一致的原因之一,如:城市规划部在统计城市建设用地时,往往将已有城市总体规划区的、还没有建设的郊区或部分农村也计人城市现状用地,土地部门则以实际成为城市建设用地或已办理了建设用地手续的用地作为现状城市建设用地,所以统计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会大于土地利用详查及变更调查数据。

三、“两规”不协调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分析

1编制不同步,“两规”城镇用地规模的规划结论缺乏可比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由土地部门负责编制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始于20世纪8O年代,直到1998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了原则性规定。我国的城市规划始于20世纪5O年代初期并确立了《城市规划法》同时早于《土地管理法》。往往在各地的编制过程中,规划的起点和规划期限也不同,使得“两规”在表述城镇用地规模时明显存在不同,其结论缺乏可比性。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影响用地规模的控制效果。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为指导思想,由上而下编制,实施以来虽然在控制城市的发展规模和避免城市无规则蔓延上起重要作用,但由于土地系统的复杂性、规划基础条件的欠缺,加之我国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其规划的理论与方法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四、“两规”协调途径

1实行规划的同步编制。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建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两规”编制的基期年和目标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同步编制,并且其他相关规划也应在规划期限内进行编制,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编制的期限。

2人口规模预测的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规模的预测关系到建设用地规模的预测,因此,在“两规”的协调过程中,首先必须在人口统计口径上达到一致;其次二者统计的行政区域范围必须一致,这样的话,二者所用的数据基础是一样的,由此确定的规划建设人均用地指标也显得科学合理。

3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统一。在“两规”的协调中,目前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作为控制城镇用地规模的标准,但它忽视了城市建设用地扩张原因和影响因素、影响程度的研究,城市与区域之间的关系研究,从而影响了城镇规模控制的效果。只有在对已有的扩张是否合理进行分析判断的前提下,针对城市集约利用水平和闲置地、空地情况,根据对未来城市土地需求量研究和区域土地需求的矛盾,才能提出未来城市用地适宜扩张的范围。显然,通过上述两者的结合,将城市现状、城市用地扩张分析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可确立统一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目标。

4城市发展方向协调统一。要使“两规”在城市发展方向上达到协调统一,必须先确定城市的性质,城市性质的确定对城市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我国的国情,保护耕地应作为城市发展用地时首先考虑的问题,其次结合区域范围内的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在确保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合理的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即向宜建区和基础设施有所延伸的地方拓展。

5“两规”实施一致有效。“两规”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够真正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在“两规”的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对“两规”的实施予以同等重视。“两规”的实施都应注重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的综合应用。此外,应加强规划宣传、社会的监督和进行规划实施评价,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规划公示制度和规划管理公开,调动公众的主动意识,促进政府部门的公正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制约和避免各种违反规划行为的发生,保证规划的实施。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王万茂,韩桐魁.土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2] 冯广京,严金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战略思路[J].中国土地科学,2002.

[3] 许德林,欧名豪,杜江.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协调研究[J1.现代城市研究。2004.

[4] 曹荣林.论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J].经济地理,2001,

土地利用规划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土地规划;编制

1 总体规划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1.1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规”)的约束力度不强,政府有关部门均可以根据当地土地性质等进行自我调整。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政府易受客观因素影响进行大范围的调整,导致建成建筑与规划功能、结构严重不符。当然,不排除规划结构本身有不合理的地方。

1.2 两规的衔接不够。城市总体规划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对城市内的建筑用地结构、布局、功能等进行规划,可以说仅仅是部分用地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全面性的,是对该区域内所有土地结构、布局、功能等的规划,对各部分用地均有规划、制约作用。两规规划时参考的依据不同,在规划范围、用地规模、规划结构等方面具有冲突,衔接困难。

1.3 两规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和程序过于僵化,不能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例如,以城市人口为参考依据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时,会忽略城市人口的流动、分布、构成等,规划建筑的设施不能满足城市居民的需求,做不到城乡统筹,在公共设施容易引发冲突。

2 总体规划编制如何改进

2.1 应满足社会的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结构重心由农业化变为工业化,对城市以及所属区域建筑需求增大。城市总体规划应主要注重中心城市的规划,然后关注城市周边及相邻乡村的规划,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是小区规划及各个小区之间的联系。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区域内的所有土地资源应合理规划,城市、乡镇、农村规划要有一定的协调性,各个区域土地规划的结构、功能等要关联和谐,为人们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2.2 增强总体规划编制的灵活性 两规编制的审批均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且受法律法规的限制需要按规定更改,也易被政府审批人员因各种因素打回,而在这期间,区域内的可利用土地资源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需具备一定的灵活性,方便更改。另外,两规编制的格式、内容等应根据制度、政策的更新,以及城市的发展状况及时进行修正。

2.3 精简规划内容 两规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城市内、区域内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包括建设的建筑类型、结构、功能,交通道路如何分布,居民住宅建设区域等。例如住宅、办公楼、公交站、旅游景点是城市的主要建筑,所以在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注重这几点的协调、规划,对不必要的建筑可以排除在规划内,在城市内形成住宅、商业集中区,具有一定的结构性,布局合理,做到对城市土地资源的最大利用。

2.4 增强两规的兼容性 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到很多方面,但是核心内容是对土地的利用,而且城市总体规划各项内容落实到实处都归于对土地的利用。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的建筑用地进行规划,注重城市建筑的结构,规划注重细节,有一定的局限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区域内所有土地资源进行规划,规划注重大局观对细节要求不高,而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兼容性强。同时城市总体规划还应注意对城市内自然资源的保护,发展城市绿色经济,减少城市内空气、噪音污染,降低对城市资源的浪费,从细节方面着手构建节能环保城市。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了要包含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还应注重区域内其他地域的土地资源规划。

2.5 缩减两规编制时限 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对城市土地资源的规划日益严谨。我国两规编制一般以20年为时限,但是20年间社会发展迅速,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结构等适应不了市场的变化,无法顺利实行。缩减两规编制时限,如将时限由20年缩至5年,可确保两规编制内容在有效时限内均符合市场变化的需求以及法规制度的要求。

2.6 简化两规编制的审批

两规编制的审批机制应该是灵活的、可随机应变的,以确保两规编制的适应性。两规编制的审批程序一直是固定不变的,程序繁琐复杂,耗时久、效率低,例如乡镇的土地规划除了乡镇规划、审批外还应由市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通过才可实施,但是经过多级审批耗时久,还易发生变故,但是简化两规编制的审批后可以减少审批时间,规避一些因审批人员、时间等引起的变故,为两规的顺利实施提供便利。

3 两规如何协调

3.1 两规编制同时进行 城市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应与土地规划部门工作人员协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制定统一的规划限期、制度等,使两规编制同时进行,而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对两规的时限进行统一,两规同时进行、同时结束,使两规内容衔接更为顺畅。

3.2 对人口调查结果进行协调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人口规模的预测关系到建设用地规模的预测。两规编制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人民服务,不管是城市内土地资源利用还是城外土地资源利用,所筑建筑均离不开人的衣、食、住、行四方面,所以,在两规编制前都需要进行人口调查,而两规协调也应注重对人口调查结果的协调。两规调查应在调查渠道、方式、区域等进行协调,确保人口调查结果尽量一致,更有利于两规编制内容的协调。

3.3 两规编制目标统一 两规编制均是对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两规编制对规划用地规模的衡量均是通过人均占有建设用地的面积大小确认的,但是这种衡量方式忽视了城市旧城改造、扩建等因素对两规编制的影响,达不到两规编制预定的目标。两规编制对土地资源的规划均受到人口调查、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城市总体规划注重城市内部建筑结构、布局、功能等,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注重城市、郊区、乡村等区域内所有建筑结构、布局、功能等,但是两规编制目标是统一的,对土地资源规划的最终目标都是满足人们的生活需求。

4 结语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体内容虽有所不同,但是基础内容、规划重点等却有一定的相似性,而规划的根本目的更是一致的。对两规进行详细了解,根据问题提出对策,并对两规编制进行改革,增加两规的协调性,可以为城市的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土地利用规划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策

Abstract: China's Urban Planning and Land Use Planning?are directing the urban construction?and land use. The paper analyzes?their characteristics and?the relationship start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of planning Problem, at last the paper proposed Urban Planning and Land Use Planning?coordination between?the relevant?ideas?and measures, it?will improve?the?new round of?Urban?Planning and Land?Use Planning?revision work?and have an important promoting to?urban economic development.

Key words: Urban Planning;Land Use Planning;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我国各地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2011年(不同地方的规划期限略有不同)已经开始实施,尽管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注重了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和协调,但是从新规划的实施情况来看,城市总体规划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依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制约了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究其原因是两者在规划编制的空间、内容和管理对象上没有进行充分的协调和衔接,另一方面,两个规划受到国家出台的政策影响较大,且规划的“弹性”较小。因此,要扫清城市发展的障碍,就必须协调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间的关系。

1 “两规”概述

1.1 相关概念

城市总体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步署和具体安排。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和城市生产、生活协调运行的重要手段。实践经验证明,科学合理地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的发展方向,发展城市格局,定位城市功能,通过规划引导、建设、管理和控制城市发展,这样才能逐步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实现城市繁荣发展。因此,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城市总体规划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政府在一定规划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土地需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对这一地区范围内全部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时间和空间上所做的总体战略性的布局和统筹安排[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质是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部门的合理配置即土地资源的部门间时空分配,其核心内容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其目的在于加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并为土地利用科学管理提供依据,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土地管理事业中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

1.2 共同点

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侧重发展性,主要对城市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发展用地作统筹安排,通过对区域经济发展条件的研究,着重对城市各类生产和生活用地进行科学、合理的空间布局,以求获得最佳的城市运行效率,其规划体现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保护生态环境的方针。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于保护性和制约性。保护耕地,控制建设用地指标是规划的核心。对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讲,两者都具如下几个共同的特点[3]:

(1)控制性和政策性。城市总体规划主要指导和控制城市发展方向,落实城市发展用地位置及协调城市大型项目的建设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标是至上而下的,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受到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和控制,而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是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反馈,最后形成一个划体系。两个规划对于一些重大项目或者发展问题都必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其两个规划都表现出明显的政策性。

(2)综合性和长期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运用综合的、全局的观点,多学科的配合制定规划,主要体现城市发展,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全面考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需要对各类土地资源进行综合性安排,而且也与环境等各专业部门有密切的联系,所以综合性也较强。两个规划的规划期限都较长,规划期限都不少于10年,因此两个规划都有长期性。

(3)目的性和战略性。两个规划的目的性很强,规划都是为了既定的目标或状态才进行规划。在规划中,所研究的问题都具有战略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体现土地利用结构与用地布局的调整问题、经济和社会各部门的用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问题、土地利用方式的重大变化,而城市总体规划主要体现城市的发展方向问题等。

1.3 区别与联系

从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看,《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一章第七条中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从以上法规可以看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制约作用。

从两个规划的内容看,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城市性质、功能、发展方向、土地、人口、环境容量等确定城市规模、城市绿地建设和农副产品,蔬菜基地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是根据土地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在研究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和变化的基础上,综合平衡各业用地需求,保证整个辖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总体规划是以建设为中心,展开城市各项建设的总体规划;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利用为中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各业健康发展。二者的关系是建设与规划,土地供给与土地需求的关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前提下,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是城市规划的主要内容[4]。

从两个规划的目标和任务看,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是在土地利用结构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长期规划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土地资源的供给状况、土地的人口承载潜力和土地利用战略的研究成果,提出规划年所应实现的土地利用目标。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是确定城市性质、功能、规模和发展方向;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是辖区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与保护。从空间范围上讲,城市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二者的关系是点与面、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2 实施过程中“两规”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2.1 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1.1 新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难

随着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对于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或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区内的,可以按照规定报批用地;但是由于项目选址的不确定性,即使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但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需依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局部修改,并将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一并报批才能用地。由于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走的程序较多,且时间周期较长,必然影响项目的建设进度。而且除了国家和省级的重点建设项目外一般只有交通能源、水利、矿山、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才能申请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还有一些不符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的项目,则由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不能用地。

2.1.2 建设与耕地保护相冲突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占用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任务。在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确定耕地与基本农田的规模和布局需要与城市建设的规模布局需求相结合,避免与城市规划用地冲突。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非常紧张,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相对却很重,再加上城市总体规划在设计城市扩展方向及规模、道路基础设施布局等内容时不可能完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要求,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必然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冲突。

2.1.3 禁止建设区范围相冲突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主要是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以上这些发展的用地需求都是在允许建设区内,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通过管制分区进行各类用地管制,管制分区包括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允许建设区。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禁止建设区范围内,是不允许建设的,一旦城市总体规划区涉及禁止建设区,则规划用地将不能利用。

2.1.4 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相冲突

对于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的规划,由于上级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有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往往要比城市总体规划的范围小,这样必然导致了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特别是中心城区边缘用地受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制,影响了城市的发展。

2.2 根源分析

2.2.1 规划编制的法律依据不同

城市总体规划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行编制。一般说来,城市规划法应该是规划的主干法,但是土地管理法的多条内容对城市总体规划具有限制作用。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城市规划法第七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法中称两个规划为协调,而在土地管理法中称为衔接,显然衔接将土地利用规划抬到了较城市总体规划高的地位。城市规划法中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而土地管理法仅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显然,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条例》、《土地利用规划法》、《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通过以上内容比较可以知道两个规划有着同样的法律地位,如果两者出现矛盾,这些矛盾必然很难去协调[5]。

2.2.2 规划指导思想制定的不同

城市总体规划是依据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编制规划,从社会、经济、历史、地理、资源、产业政策、人文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所以其指导思想是从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出发点是土地供给,级下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是其编制的前提条件,具有计划性强,弹性弱的特点,重在控制。总之,两个规划的指导思想有所抵触,由于指导思想制定的不同,两个规划必然会产生较大的矛盾。

2.2.3 规划编制体系不协调

在我国的规划体系中,区域规划是比较薄弱的环节。因为地方政府的忽视,很多地区没有编制区域规划,由于区域规划的缺失,导致不同区域之间重复建设,相互争夺资源,各类专业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缺乏区域规划的指导和调控。虽然城市总体规划理应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实际上,城市总体规划受到当地政府更多的重视。有些城市在城市总体规划大体确定之后,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2.4 规划管理体系脱节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我国分别属于建设规划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管理。两个部门都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尤其是涉及部门自身的利益时,在关键的用地功能布局、用地规模等关系重大的原则性问题上缺乏交流、信任和支持,相互摩擦,但是在没有或者缺少利益情况下,各个部门都不愿意管理和解决,这样使得两个规划在实施的过程中就出现相互不一致、脱节甚至冲突的情况,给实际工作和城市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2.5 规划编制技术方法的不同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采用的编制方法是有差异的,主要体现在:两个规划的规划用地分类标准不同、统计口径和范围存在差异、规划时间与期限不一致等内容。由于以上内容的不同,导致了两个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虽然进行了相关的协调,但是由于技术路线和方法的原因,两个规划编制开始实施后,其矛盾就慢慢显现出来。

3 “两规”协调的思路与对策

3.1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规划体系

新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对规划法规体系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法规体系建设的近期目标是逐步形成让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协调的一个统一的规划法规体系。首先是城市规划法应该完善,由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上一层次的规划,建议城市规划法第七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与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规划等相协调。”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章节中应相应加入对出让土地的开发控制条款。随着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逐步实施,对出让地块的规划管理日益显得重要。此外,在下轮的规划体系中需要加强公众参与机制,严格监督行政主体行为,加重处置违反规划的事件[6]。

规划体系建设的远期目标是建立完整的区域与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制定区域规划法,或将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涉及到规划法规的条文合并,制定覆盖全国国土的城乡规划法。由于城市与区域是发展的共同体,当前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区域规划产生割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无区域规划指导。因此,重视区域规划已迫在眉睫,区域规划复兴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区域规划法是区域规划编制与实施的根本保证。所以,规划法规体系核心应该由区域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来共同构成。城市规划法与土地管理法需要以区域规划法为指导,同时区域规划法有利于促进区域间协调发展,减少区域间重复建设,争夺资源等现象。

3.2 统一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

统一两个规划的编制指导思想,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与土地资源保护的关系,是两个规划协调的前提。城市总体规划应树立耕地保护的观念,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合理利用和珍惜每寸土地,科学地引导和控制城市规模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积极贯彻国家“实施城镇化战略,促进城乡共同进步”的发展方针,调整区域土地利用结构,严格控制分散的村庄和乡镇企业占用耕地,为城市发展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在工作路线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上、下级规划应该相互借鉴,互为依据,科学合理地确定耕地占用的控制指标,并与同级城市总体规划密切结合,统筹考虑城市建设发展和耕地严格保护的需要。

3.3 规划技术层面和实施保障方面协调

两个规划的分类体系不同给城市用地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都带来许多不必要的困扰,由于两个规划所用的规划技术不一样,这样造成了两个规划的正常交流、协调和衔接。所以在规划技术方面要统一土地分类标准,协调好规划地类之间的相关关系,在统计人口和预测相关经济指标方面也要进行协调。另外为加强两项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力度,国家应统一规定两项规划编制的期限和规定应采用的有关数据的统计口径,并且相关专业规划也应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进行编制,不得随意改变规划编制期限。

综上所述,要协调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应该从我国的规划体系着眼,建立完善的规划体系。在规划法规体系方面,必须建立区域规划法或城乡规划法,它是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不同类型规划和统一城乡规划的基础,目前的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需要完善。在现行管理体系方面,国土、建设等规划行政机构近期寻求相关规划管理机构的合并,如成立城乡规划部,下级土地规划局和城市规划局合并。在规划编制体系方面,强调区域规划的编制,增强区域规划的弹性和严肃性,以适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应对。加强两个规划的战略性、决策性、动态性。倡导集区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于一体的城乡一体规划[7]。

4 结语

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虽然在规划内容、思想、规划期限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两个规划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两个规划间是可以协调的。协调的内容主要包括完善法律法规、统一基础数据、确定编制地类标准、完善各部门的管理工作等。目前,一些地区已开始实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有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和协调两个规划出现的矛盾,这样两个规划才能不断的完善,城市的发展将更加协调和持续向前。

参考文献:

[1]李德华.城市规划原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28.

[2]尹君.土地利用规划学[M].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2001.90.

[3]柯瑶.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J].城乡规划,2004(5):17-18.

[4]萧昌东.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若干思考[J].规划师,2000(3):14-16.

[5]王素萍,杜舰.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与协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4(12) :6-11.

土地利用规划总结范文第5篇

一、规划修编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

指导思想: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指示精神,在空间上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五个统筹”的战略思想,适应我县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新形势,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建立以提高综合效益为核心的土地利用价值体系,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我县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原则:坚持五个“结合”,即与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结合、与*”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结合、与上下级规划之间的结合、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结合、与规划实施管理的结合;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因地制宜、求真务实的原则,加强基础调研,提高规划成果的实用性;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宏观与微观分析、传统方法与现代技术方法相结合的原则,在广泛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力求创新。

目标:加强用地的空间整合,优化城乡用地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加快经济社会战略性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用地保障;严格保护农用地,建立基本农田的“红线与绿心”工程,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不断提高土地生态服务功能;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保障体系,促进各项职能在空间上的有序发展。

二、工作任务与范围

工作任务:全面评价上一轮规划的实施情况,总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经验,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发展战略、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政策以及人口增长趋势等与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明确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利用的要求;分析土地利用现状、潜力及其变化情况,预测各类用地需求,研究规划期内土地供需状况;研究提出规划期间土地利用的重大战略,落实战略目标、方针、布局和重点;研究提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方向、规模和调控措施、制订各乡镇主要用地控制指标,确定土地资源保护、利用整治、开发的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研究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包括如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完善规划体系、调控机制、管理制度等,保证规划的实施;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数据库,为建设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规划实施动态,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手段。

工作范围:本次规划修编范围为本县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总面积约2396平方公里。

三、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年,其中:基期年为**年;近期年为*10年;远期年为**年。

四、组织分工

为做好本次规划修编工作,我县对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了调整,成立规划修编办公室,张家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成立规划修编专家组,由*地源不动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由土地资源管理、农业、测绘、地理、工程和信息等专业中高级人员参加本次修编工作。各乡镇和相关单位要明确1—2名具有较强的业务素质,且熟悉土地利用规划的工作人员作为联络人,具体负责规划相关工作。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1、准备工作(*09年4月10日—*09年4月*日):调整怀远县土地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规划修编办公室,召开全县规划编制动员大会,明确相关负责任和联系人,研究确定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启动有关考察、专家咨询工作,签订规划编制委托协议。

2、规划外业调研(*09年4月21日—*09年4月30日):组织开展前期调研,收集相关资料。

3、专题研究阶段(*09年5月1日—*09年5月*日):在外业调研基础上完成相关专题的研究工作。

4、大纲编制阶段(*09年5月21日—*09年6月13日):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编写规划大纲,并组织专家评审和报审批机关认定。

5、编制方案(*09年6月14日—*09年8月7日):综合拟定县级和乡镇级规划方案,形成征求意见稿。

6、协调论证(*09年8月8日—*09年8月21日):征求有关部门、各乡镇、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对规划的意见,组织协调和论证;综合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划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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