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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整合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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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第1篇

调点

转让定价调查的重点关注行业是汽车行业和制药行业。为规范全国的转让定价调查,国税总局将不断加强转让定价的集中统一管理,案件的立案和结案都要层报国税总局审批,以确保执行标准的规范统一,避免出现同类企业在不同地区的调查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并且要加强全国联查(包括行业和集团企业)的力度。

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将日益重视“走出去”企业利用避税港进行避税的问题。近年来,企业与海外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联系日益密切,2008年中国内地从三大避税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和萨摩亚)和香港吸引的外资,分别占全国利用外资总额的23.43%和44.41%。“走出去”的企业对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开曼群岛的投资占全国直接对外投资净额的75.61%。虽然内地税务机关并不认为香港属于避税港地区,但从转让定价角度出发,香港的利得税税率明显低于内地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现状,使内地税务机关对于涉及香港地区的交易安排仍然保持关注。

发展方向

中国税务机关正积极参与国际征管协作和国际联合反避税调查,中国将正式加入“国际反避税信息中心”(JITSIC),同时也会积极参与OECD专家授课以及联合国《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手册》的拟订。

通过双边磋商和参与国际交流,国税总局正积极谋求扩大中国反避税工作的国际影响力,提出了很多基于发展中国家立场的观点和思路,在国际反避税规则的制定中积极争取话语权,以更好地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税收权益。

国税总局正在构建全国共享的企业信息数据库。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即通常所称的“秘密数据库”)。税务机关在筹措争取海关、统计、商务、外管、国资委等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建立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此外,国税总局正在筹备实施“专家小组会审制度”,希望以此增加反避税调查调整的权威性,加大调查调整力度。企业对调整持有异议的,可进一步采取复议、诉讼或申请双边磋商等措施。在这一点上,国税总局意识到某些地方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自行调整以避免转让定价调查。这类自行调整很可能由于不被交易对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可而导致双重征税。正因如此,预先进行适当的转让定价分析,以避免不必要的自行调整以及双重征税的重要性便愈发明显。

转让定价新理念

在近期的双边磋商案例中,中国税务机关提出了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新理念,强调中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在市场购买力、廉价土地和劳动力等方面的优势,要求发达国家认同并尊重这些特殊经济因素对企业创造价值的贡献。这些理念已在一些案件磋商中初步得到了外方认可。具体的思路包括以下几点:

成本节约

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厂,利用国内廉价的劳动力和其他资源而获取超额利润。这种因“成本节约”带来的利润,中国是否应该享有这部分收益并拥有征税权?如果这部分利润由中国和投资国共享,则应如何作出合理分配?这些问题正日益成为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转让定价调查过程中的辩论焦点。

营销性无形资产

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如许多欧美知名的奢侈品集团,在中国设立销售企业并将其定位成集团中承担简单功能的分销企业,据此留在国内的利润极低。在这些案例中,税务机关往往质疑,是否可仅以营销决策系境外母公司决定为由,将营销性无形资产所带来的利润全部归入母公司。这一做法可能被认为忽视了中国市场需求旺盛而对利润产生的带动作用,并且未对国内分销企业在市场开拓过程中的利润贡献予以适当确认。

市场溢价

中国作为新兴市场国家,在市场购买力方面的优势无疑对企业创造价值有特殊的贡献。以汽车行业为例,近年来,除中国汽车销售市场一直保持强劲增长势头外,欧美日等传统市场的表现持续低迷。中国税务机关通常认为,中国应该拥有该“市场溢价”带来的额外收益,而有关的收益应如何量化仍需作进一步探讨。

合约研发

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约研发企业一般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不拥有有关研发成果的所有权,仅按人工成本和相关费用加成的方式获得报酬,利润不高。在某些情况下,税务机关可能认为这种做法对于境内企业并不公平;尤其对于被认为实质参与研发决策的境内企业,税务机关认为其应该能够分享研发成果带来的收益。

把握形势

显而易见的是,中国税务机关在国际反避税舞台上已占有重要地位。无论是从实务操作还是专业知识方面,国税总局都已有着较全面的考虑和安排。中国各级税务机关正在不断加强反避税工作的力度,包括从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机制的规范、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对内对外宣传的加强,以及国际交流和磋商的扩大等各个方面,以充分维护中国的税收权益。

面对中国税务机关对于反避税工作的日益重视,作为跨国集团的管理层应该加紧审视自身的税务安排是否能适应中国税务环境的发展。除了关注税务筹划、按国税发[2009]2号文的要求准备相关同期资料以外,跨国集团也可以主动与税务机关就合理的利润水平进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协商,以在最大限度上降低转让定价的风险。与此同时,在制定转让定价政策的时候,管理层也应开始将以上的转让定价新理念考虑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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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大企业税收管理简介

一、荷兰概况及纳税人类型划分

据荷兰专家介绍,荷兰现有居民1600万人,各类企业120万家,其中:大型企业11000家,极大型企业1500家,全球型企业25家。企业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个人纳税人、小型企业纳税人、中型企业纳税人、大企业纳税人。

二、荷兰大企业管理

1、极大型企业标准:在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上市,税款大于2500万欧元;外国母公司且税款大于1250万欧元;至少拥有5家外国子公司或常设机构税款大于1250万欧元。

2、特殊目标群体:虽然有些企业没有达到大企业的标准,但这些企业的经济活动对各产业链、各环节均不同程度的产生很大的影响。对这样的一些企业在荷兰税务管理中称之为特殊目标群体。这些群体包括:(1)银行和保险企业;(2)能源和环境企业;(3)油气企业;(4)APA成员单位。

3、企业管理部门的结构和作用:荷兰对纳税人的管理,采用以行业为导向,成立若干部门或小组进行税务管理服务。部门或小组对应纳税实体为40-60个。

4、税收重要性划分:极大企业所占比例2%,税收重要性占70%;大中型企业所占比例3%,税收重要性占20%;小企业所占比例95%,税收重要性占10%。

5、大企业的特点:(1)税收收入集中:较少的大企业在国家的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份额;(2)规模和作用:这种税收收入的集中性源于这些企业的规模及其应缴纳的税种;(3)复杂性:许多大企业的涉税事项极为复杂。(4)自我评定原则的适用:申报表提交后即被接受,实行事后核查程序。

6、大企业的税收遵从风险:(1)潜在的巨额税收收入;(2)复杂的经营业务和涉税事项;(3)复杂的法律;(4)使税负最小化的政策和策略。

7、大企业人员配备:全国税务机构雇员总数是3万人,其中:大企业管理部门的雇员总数是750人(占总人数的2.5%)。对配备大企业管理人员要求:(1)50%的大企业管理人员受过高等教育:分别担任法律专家,财务、EDP、统计审计员,客户经理;(2)30%大企业管理人员受过中等教育:分别从事相同的工作,但与税务接触较少;(3)20%大企业管理人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8、大企业人员培训:(1)与几家大学合作对税务和EDP审计员、税务检查员等开展税务和审计方面的培训项目;(2)在商业大学与税务顾问、大企业CEO和CFO共同开展税收保障课程的学习;(3)同时与商业学校合作开展“在职培训”项目;(4)由于新的策略性方法,强力需要对社会技能进行培训;(5)关于谈判和合作的高级培训课程;(6)社会技能培训。

9、税务部门与大企业的合作:了解企业(1)经营和法律结构;(2)税务策略;(3)税务风险管理;(4)关于税务的高层声音;(5)如何确定并控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税务控制框架)。

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反避税

根据国际上的普遍意义,所谓转让定价(TransferPricing)也称转移定价、划拨价格,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的税制差别,制定转让价格使跨国公司全球税负最小化。

1转让定价避税的方式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避税总体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整体利益及全球利益的最大化。具体来说,通过转让定价,可以减少税负、对付东道国的价格控制、提高子公司的竞争能力、调拨资金以及规避政治、经济、外汇、通货膨胀等各种风险。在上述几种目的中,利用转让价格逃避税收是跨国公司最重要的目的之一。

1.1利用各国所得税税率的不同而避税

世界各国各地区所得税的税率存在着差异,利用这种税率上的差异实现避税是跨国公司常用的避税手段之一。当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向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出售产品或服务时,采用定低价;当高税率国家从税率国家进口产品或劳务时,采用定高价。通过各种“高进低出”的做法,使得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基数)减少,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所得税的税负。而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的角度分析,尽管由于“高出低进”导致其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但由于所得税税率较低。因此,从跨国公司整体来看,最终的结果是降低了跨国公司的整体税收负担。

1.2通过避税港实施避税

避税港(TaxHeaven)是指所得税税率特别低或不征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拿马、列支敦士登、巴哈马群岛等。这些国家和地区出于一定经济目的的考虑,有意识地实行远低于国际一般税收水平的税收制度,而且常常是放弃在双边对等原则的条件下,单方面给予税收上的特别便利。

许多跨国公司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设有大量的子公司,跨国公司可通过设在其避税地的子公司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尽管货物和款项均不通过避税地,但财面上的每次周转都使卖者的子公司“低价”出售而无利,买者的子公司高价购买亦无盈利,而设在避税地的子公司则取得了双方利益,从而减轻了总公司的税负。

1.3通过关税环节避税

对于按“从价税”或“混合税”计征的关税来说,跨国公司在进行内部交易时,可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以较低的发货价格,减少纳税基数和纳税额,降低进口税,从而达到减少关税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减少关税和所得税有时是互相矛盾的。公司就要从全面的角度出发,根据各种税率进行计算、比较和分析,最后制定出使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转移价格。

1.4利用虚设贸易公司、虚构营业活动而避税

假如母公司在甲国的税收较高,因而在低税收国家乙国虚设一个贸易公司,母公司在其经营当中就可以将货物以较低的价格售给此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再以正常的价格售给丙国的买主,实际上货物仍由甲国直接地运往丙国,母公司与贸易公司进行的只是一种虚拟的营业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将利润由高税负国家转移到低税负的国家,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1.5通过融资关联交易行为而避税

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还是内资企业,融资关联交易行为一直存在。融资关联交易的避税手段与大多数跨国公司采取的通过原材料购进和产品销售定价的避税手段是不同的。在融资过程中实行关联交易,一方面,借货资金与随之产生的利息支付在帐目上表现为负债,根据税法的规定,利息支出是在税前扣除,跨国公司可以利用税前列支利息,先行分取企业利润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提供无息借贷给关联企业,也回避了正常借贷产生利息所得税的税负。同时,作为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也可以因为巨额借贷在帐目上表现为负债而规避大量所得税。

2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在我国避税现状

2.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在外资逃、避税行为中比重大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迅速,而我国税法和税收征管中还存在不少漏洞,外商逃避税收的现象也相当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主要手法就是通过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避税。2005年9月11日《京华时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税务》杂志社公布了2004年度中国纳税500强企业排行榜,其中,“外企纳税百强的总纳税额几乎零增长”;2005年5月25日《新京报》披露:有国税总局官员表示,外资企业在中国通过各种手段每年逃税金额在300亿元以上,而其中最主要的手段就是转让定价。

2.2大多数外资企业“虚亏实盈”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5年年度,在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有一半以上企业处于亏损状态。研究表明,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平均税负只有11%,相比之下,中国一般内资企业的平均税负率要高出一倍,达到2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负率更高,达到30%。除了外资企业企业税负轻微,还在土地、贷款、用汇等优惠与便利,这些都保证了外资企业的赢利。那些“亏损”的外企置多年“亏损”不顾,在“亏损”这后竟又接连追加投资,避税行为显而易见。

2.3避税效应隐蔽、间接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避税的具体表现形式集中在商品交易、无形资产转让、劳务交易和资金借贷等方面。在避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规避所得税是最常见的、最复杂的形式。跨国纳税人出于其“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义务”的动机,根据各国不同的税率,利用转让定价,使收入向低税国转移,费用向高税国转移,此为“顺向避税”。但是,跨国公司投资的经营活动极为复杂,有时,跨国投资者出于全球战略经营目标而非税务动机考虑,使“收入向高税国转移,费用向低税国转移”,虽然此时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总体税负,但客观上却造成了低税国的税收流失,其避税效应较为隐蔽、间接,我们称之为“逆向避税”。

3中国反避税治理对策

3.1统一思想认识,重视反避税工作

(1)各地政府应重视反避税工作。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和带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如果任凭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肆意横行,必将造成中方企业大面积亏损、税收严重流失等后果,这就严重违背了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部分地区政府部门从思想上对转移价格避税危害性未高度重视,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缺乏监督监察,过多地出让国家利益,严重违反国家税法,过多地给予减税优惠。因此,各地政府应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合理有效的引进外资,规范外资行为。

(2)提高税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由于转移定价是涉外税务问题,经常涉及到许多有关国际经济、法律方面的背景知识,这就要求收税人员的知识面广,在熟悉本国的税收法规的同时,还要具备有关本国的税法法则和会计知识,更要具备国际经济、国际贸易、国际结算、国际税法等方面的知识。因此,要对专职从事反避税工作的人员进行不同方式的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形成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反避税专业队伍,从而提高其征管水平。

(3)加强反避税宣传。国际反避税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仅靠税务部门孤军奋战是难以防范避税行为的。因此,必须继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跨国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增强相关部门的税收意识,使各地政府、外贸、海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共同开展反避税工作,以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

3.2结合实际,认真实施新的企业税法和完善转让定价税制的立法

(1)认真实施新的企业税法,税企密切合作。我国新的企业税法在2008年1月1月开始实施,终于统一了内外企业所得税收制度。统一税前列支标准,做到税负公平,但是,在过渡期一定会遇到各种问题,实施中会有一定困难,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和企业密切合作。税务部门认真按照新的企业税法工作,重新调整税收系统,企业认真配合,特别是外资企业。

(2)完善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针对目前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应该制定完善、规范、全面、权威、专门的《转让定价税制实施细则》,其内容“宜细不宜粗”,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内容:关联企业的认定、业务范围、基本原则、调整方法、可比价格资料的获取、详细的分类调整、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责任、税务当局的权力、文件准备要求、相应调整、处罚规定、调整期限、预约定价制、资本弱化制度等。

3.3借鉴国外经验,与本国实际相结合,稳步推行预约定价制

(1)转让定价避税的国际治理。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采取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制定了转让定价税制,对遏制和防止关联企业间的避税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世界各国转让定价税制的主要内容和较为成熟的做法包括:严格审核关联企业认定和关联交易的申报、完善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用可双性分析判断关联企业交易是否正常、明确转让定价避税审核调整标准和方法、建立资本弱化税制、制定预约定价制度等。特别是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其转让定价相关性法规比较完善,在执行措施、管理水平和预约定价协议的推行等方面处于世界前列,体现了相当出色的成效。

(2)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稳步推行预约定价制。我国引进预约定价制时间较晚,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文)中规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预约定价方法。”根据我国很多外商投资企业规模小的特点,我国在制定预约定价操作规程时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将其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专门制定适合于中小型企业预约定价规则,简化中小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协议的程序,节省其申请时间和费用,从而提高中小企业申请预约定价的积极性。

(3)形成完善的价格信息系统。要高度重视可信赖的价格信息系统的形成,彻底解决我国多个部门管理、信息渠道不畅通、不公开的问题,使预约定价制的基础性问题得以确定。税务部门要与海关、外经、商检等部门形成经常性的联系,大量收集和分析与反避税业务有关的最新情报和动态,还可以在国外成立办事处、专门负责搜集有关价格信息资料。

3.4以共同防范跨国偷避税为目标,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

(1)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为保证在国际税收协定背景下转让定价调整的顺利实施,避免因转让定价调整造成不可避免的国际双重征税,我国应该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同时,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应增设相应调整、情报交换和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其前提条件是双方国家都给予同样的待遇。

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第3篇

案件回放

盐城市某鞋制品有限公司是1993年投产经营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从业人员1700人,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旅游鞋及鞋制品,产品全部出口。该公司1999年进入获利年度,2003年实行减半征收,2004年以来实行免抵退。该公司2003~2005年申报销售收入、进项税额、进项转出、销项税额及应交已缴增值税情况见表一。2003~2005年该公司申报亏损。几年来该公司一直是根据韩国总部的定单组织生产、发货,产、供、销均衡。

到达该公司后,稽查人员首先针对上述疑点发票进行了调查落实,经查证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有问题,其中6份专用发票是取得虚开票,1份是未经认证抵扣,1份发票联和清单重复抵扣。在取得上述收获后,稽查人员并未立即“鸣金收兵”,而是对其全部的发票及账务情况进行全面详细检查。

通过对其账簿资料初步检查发现,该企业财务核算健全,账簿记录清晰,先征后退及免抵退税计算正规,说明该企业的会计掌握财务知识和税务知识的水平是比较高的。但令人感到困惑的是,该企业在发票方面的确存在不少问题,除管理部门提供的8份有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该企业还存在购进固定资产发票9笔抵扣税款9.58万元的问题。另外账面还明显存在一笔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经询问,会计承认是加工收入未申报纳税,上述问题共计少申报增值税23.77万元。

根据企业生产规模、销售特点和财务核算情况,稽查人员判断,该企业除增值税发票知识掌握薄弱外,账务记录核算很正规,在增值税方面存在大疏漏的可能性不大,随即将检点转移到所得税方面。

翻开企业“产成品”账簿,稽查人员惊奇的发现其“产成品”科目已全部结转销售成本,年末账面余额竟然为零,就此推理该企业年终应无库存。结合该企业当时的生产情况,这一现象显然不合常规。再联系到进点前查询的案底资料显示,该企业以往曾利用多转原材料成本的手段偷逃企业所得税。

种种迹象表明,该企业存在故伎重演,再次利用多转成本手段偷逃企业所得税的重大嫌疑。针对上述疑点,稽查人员迅速调整工作方法,决定采取抽查与盘库相结合的方式,从账外寻找证据。虽然检查方案已成竹在胸,但鉴于当日天色已晚,机警的稽查人员为避免打草惊蛇,既没有要会计对“产成品”账面余额作出合理解释,更没有表示要对企业的库房实施盘点,而是起身告辞。

时隔数日,在企业以为检查工作已经结束的时候,稽查人员在没有事前通知的情况下来了个“回马枪”,一大早再次来到企业。恰逢会计不在,一位负责行政管理的该企业理事接待了他们。双方从企业的行政管理、经营状况开始闲谈。闲谈空当,稽查人员不动声色的提出想参观一下厂容厂貌,不明就里的理事欣然同意。在转到企业仓库时,稽查人员发现仓库里果然库存商品不少,与稽查人员事前判断完全一致。正好仓库管理员在场,稽查人员当即提出对产成品“鞋”清点库存。经现场盘点,确定了前一天“鞋”的实际库存量,当场掌握了切实的证据,继而结合账面资料倒算,确定2005年底“鞋”的实际库存数量87,608双,单位成本102元,总成本893.60万元,而绝不是该企业账面反映的“零”余额。

掌握切实证据后,稽查人员围绕“产成品”科目余额问题与企业会计交谈,会计声称,该部分货物成本确实已转,但相应年末均已做销售处理。面对会计的解释,稽查人员进一步提出质疑,大量货物存放在仓库中,如何实现销售?且该企业产品全部出口,不出库如何能够报关?若真已报关,相应的报关手续和申报资料又在哪里呢?一连串的质问,句句都在要害处,会计开始沉默不语。稽查人员抓住有利时机,继续陈述《企业会计制度》是如何规定销售实现的四个条件,并同时呈示已掌握的库存证据。

在铁证面前,该企业会计的解释可以说是自相矛盾,漏洞百出,欲盖弥彰。最终,会计不得不承认,该企业不管货物是否销售,从韩国总部每来一批原材料就全部投入生产结转成本的涉税违法行为。

至此该企业提前结转销售成本的事实得以查实,应调增计税所得额893.60万元,该单位2005年申报所得税应纳税额为-177.50万元,补亏后尚盈利716万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6万元,加之发现的其他违规行为应补缴40万元,共应补缴外资企业所得税126万元。

案件处理及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及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作出了补交增值税23.77万元,外资企业所得税126.24万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同时对认定的偷税事实处以罚款75.72万元。

2006年12月8日上述税款、罚款225.73万元以及滞纳金30.09万元已全部执行入库。鉴于该公司所得税偷税率为100%,已达到涉嫌偷税罪的标准,移送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分析

从账务资料中查找问题,获取偷税证据,是目前税务稽查查处涉税违法问题的主要手段。但随着企业会计“做账”水平的日益提高,部分纳税人的偷税手段日趋复杂化和隐蔽化。在此情况下,从账外入手,账外获取不容的“铁证”已成为打击偷税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检查方法。本案查处过程虽不曲折,但稽查人员根据查账经验选准案件突破口,成功获取账外证据的方法却很灵活,不失为较成功的案例。

随着纳税服务和税法宣传的广泛深入开展,企业会计的业务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并且已逐步“适应”了税务检查,突出表现在企业会计的“做账”水平越来越高,检查人员要单从账面上发现大问题越来越难。通过本案的查处可以看出,要做到对涉税案件查深查透,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努力。

(一)正确的案头分析是增强办案效果的有效途径。

充分利用系统数据和调查资料,结合企业特性分析疑点,选准问题突破口,避免查办案件的盲目性。本案正是利用正确的逻辑思维,制定行之有效的检查方案,使得案件在短时间内顺利结案。

(二)实施账内账外结合的综合查账办法。

企业偷税手段无论如何掩盖,但百密一疏,都有或多或少的蛛丝马迹。账内寻找疑点,账外获取不容的“铁证”,内外出击,双管齐下,不放过任何疑点,不惜使用盘库等具体、繁杂的工作手法,才能有效的全面查处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三)应讲究稽查策略的正确运用并配以高度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讲究稽查策略就是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运用智谋、策略,抓住薄弱环节,掌握主动,以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摒弃得过且过,应付公事的陋习。用熟练掌握的政策业务知识,达到查办案件轻车熟路,游刃有余的境地。本案就是检查方法的合理制定、及时转换的正确运用,由开始的全查法筛选疑点,及时调整为抽查与盘存相结合的方法固定证据。全面查处一个税收违法案件,依靠的是检查人员业务的熟练、对企业状况充分的了解、账务认真的分析和检查方法的灵活综合运用。

(四)密切与征管部门的配合,实现良性互动,提高整体效果。

征管环节在日管中遇到的有价值线索及时反馈稽查部门,有助于提高选案质量和稽查工作效率;稽查部门在查账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新动向及时反馈管理环节,有助于指导提高征管质量。以查促管,实现查管意义上的实质性互动,就会达到双赢目的,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整体工作上台阶。

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第4篇

一、健全完善机构,切实加强领导。

一年来,我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把政务公开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年头有计划、年终有检查、有总结。为了更好地做好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我局进一步提高和加大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力度,按照上级的要求,成立了*县国家税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一把手任组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人任主任,5个基层征收分局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由第一把手任组长。同时明确了工作职责: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布置、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到各税务分局了解收集政务公开情况,从而使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走向了良性轨道。

二、建立各项制度,狠抓落实检查。

为增强我局政务公开透明度,保证整个队伍清正廉洁,依法从政,按照上级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县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县国税系统政务公开考评实施方案》,《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关于开展政务公开考评的通知》等文件。为保证政务公开各项制度、办法落到实处,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定期对县局各股室、各分局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检查中,对政务公开工作资料保存不齐或对公开内容不全的单位提出了批评,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和完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公开内容丰富、全面的单位进行了表扬,确保我县国税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目录化的全面落实。

三、推行政务公开,坦诚接受监督。

一年来,我局始终按照上级和当地党政的要求,采用各种形式公开本局的各项政务,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国税公务员转正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营改增”背景;机场集团;税负变化;税收筹划

一、“营改增”政策施行后机场集团的税负变化

首先来看我国民航近几年的营业状况。据有关数据显示,仅2015年整年,我国民航全行业的运输总里程、旅客流量和货物运输总量较往年都取得了10%的总量增长。同时全行业实现营业总收入6764亿元,超过540亿元的纯收入,以及高达60%的利润增长率。一系列数据显示民航似乎在安全、稳定、高速的发展,然后本行业内部的真实情况却是“两极分化”。航空公司因为旅客流量的增长,油价下跌、快递业务的迅速发展等原因,利润增长较快,全年实现总利润420亿元。而民用机场却没有这么好的外部环境了。全年仅取得纯利润120亿,贡献利润不及总利润的四分之一。这是因为,我国大部分机场都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无论是人流还是物流流量都不高,开通航班较少,实际盈利能力远低于航空公司,甚至存在亏损的状态。

“营改增”后,民用航空公司的税负实际上是增加的。例如:航空性业务税率从3%增加到了6%,不动产租屏收入税负5%提升到了11%,其他像广告费和特许经营都是有一定上涨的。因此,税率上的直观反映是流转税税率增加。同时由于机场行业实际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主要成本以人力成本为主。“营改增”前的历史建造成本和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不能够用于抵扣,进销项税的匹配程度很低,无法实际享受“营改增”带来的好处。只有少数正要进入新一轮建设期的机场能够获得充分的进项税用于抵扣,但往往新一轮建设期意味着新一轮的亏损期,对于缓解现金流的压力杯水车薪。

二、“营改增”后机场税收筹划的策略变化

1.企业所得税靠谋划

首先,机场方面的所得税税收筹划应该尽可能的去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在我国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就有相关规定:国家必须坚持《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有关规定,重点扶持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和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从事任何此目录内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时,以取得第一笔生产营业收入为起始年,前三年可以免除企业所得课税,从第四年开始,按照企业所得课税的一半征收。除此之外,应该对正进行内部整治、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实施津贴鼓励。比如提倡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新兴企业或传统企业,都能享受到国家在课税政策上的优惠。机场集团基本以服务业为主,同时又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之一,完全可以借此东风,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带来的福利。机场集团可以进购安全生产和节能节水的特殊设备(既能享受所得税减免政策,又能从技术成本的降低得利),也可以和其他节能公司合作,实现双赢。另外,企业所得税的筹划必须要结合企业的基本法人结构制度,如筹划必须充分考虑子公司的利益。部分机场集团除了机场本部外,还要设立分部的物流公司和航站楼。此两类子公司都能受到当地的见面税优惠政策,自己单独经营而能够完成盈利和亏损的转变,但是不能抵消母公司的亏损

2.流转税靠转嫁

消除重复征税,加快我国现代服务业发展是“营改增”政策的根部目的,实行全面“营改增”后将真正的实现让税负动起来的流转税内涵,增值税的缴纳原则是“以进抵销,差额上缴”原则,那么要减少缴纳税款就需要从两方面入手:

(1)尽可能的筹划降低增值税销项税支出:就机场集团而言,可取得的进项税资源较少,因此降低销项税额,让终端减少支出成了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如根据规定可以按低税率简易征收的项目尽量建议征收,加大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航线开发,享受O税率的优惠政策等。但S着机场的翻新扩建再造,可享受简易征收的项目会越来越少,航线开发更是由地方经济和出行需求决定的,所以通过降低销项税指出虽是个切实可行的办法,但能够节约的税款也还是较为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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