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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反诈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公安机关负有专责,但又不仅是公安机关的事。不管你愿不愿意,谁都可能接触到电信网络诈骗。手机、座机、网络上显示的很多信息,很可能夹杂着欺骗的勾当。人人都应该有防骗的意识,守住不上当的防线。韦健同电信网络诈骗斗争的经验、方法不但对办案人员有参考价值,普通群众也可以借鉴。
斗智,炼成技术专家
电信网络诈骗成为突出的社会现象,是在2000年前后。“某某公司举行庆典,您的手机号被幸运抽中二等奖,请速来电话联系……”这类针对手机用户的骗术一时很嚣张。骗子往往假冒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的知名公司,很多被害人给上海公安机关打电话报案,电话从早到晚响个不停。这种利用移动通信和网络实施诈骗的全新犯罪,与以往诈骗案件很不相同,公安部门侦破没有什么经验可以借鉴。当时,韦健是一名刑警,并无电信专业背景。组织的安排,让他走进了侦破电信网络诈骗案的新领域。
韦健沉下心来,对电信诈骗的整个流程进行分析,访问了数十个被害人,仔细询问每个人被骗的过程。有了点底数,可上阵还是屡屡失败。骗子并不容易抓到,有了线索,识破了骗子的招数,可骗子还是逃脱了。好几次他们被骗子牵着鼻子跑。骗子随时变换手法,破案就如同一场拉锯战:他们发动进攻,骗子来个遁形;他们步伐放慢,对方又大举反攻,猖狂一时。遭遇挫败的韦健头脑中也闪过离开这个岗位的想法,可一想到被害人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和内心煎熬,想到警察的天职,他决定坚持下去。怀着强烈责任感去刻苦钻研,韦健侦破电信诈骗案的本领突飞猛进。有一次,韦健参加一个通信技术交流会。会后有人问他:“您是哪个学校计算机专业毕业的?”他说自己根本没读过计算机专业,对方大吃一@。
新领域的很多事情,现成的专业知识也不够用。韦健曾经向几位电信工程师请教,涉及诈骗手法,专家也一脸茫然。“白的不研究黑的”,有的专家对电信诈骗的花招惊诧莫名,“怎么能这样?”“不太可能!”韦健侦破电信诈骗案的很多知识都不是学来的,全靠个人在工作中总结、体会。多年摸爬滚打后,韦健渐渐成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行家里手。2009年,韦健被公安部聘为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特邀专家。
斗勇,勇者胜的诠释
搞电信诈骗的人以身试法,胆大妄为,而又诡计多端。与这些人斗争,虽然不像两军厮杀一般惨烈,也是剑拔弩张,令人身心俱疲。谁懈怠、怯懦,就可能先败下阵来。韦健对电信网络诈骗向来嫉恶如仇,破案是他最关切的事,办起案来勇往直前。“两军相争勇者胜”,韦健和同事用累累战果诠释了当今“勇者”的内涵。他们相继侦破了长宁“2009.2.24”特大电信诈骗案、“2009.6.16”特大电信诈骗案、“2010.6.1”电信诈骗案、杨浦以购买消费卡为名系列诈骗案、以网购机票为名系列诈骗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网络无国界”,有些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身居外国遥控指挥,侦查、抓捕非常麻烦。2010年12月,韦健赴菲律宾侦办电信诈骗团伙案。到了菲律宾,离圣诞节没几天了,韦健和侦查员们绞尽脑汁,利用各种资源寻找线索,雇了当地的司机天天加班办案。没几天,当地司机不肯干了,多给加班费也不干。这位司机发感慨:“华人勤奋我见多了,可是没想到中国警察干活这么拼命!”依靠拼脑力、拼体力、拼毅力,专案组最终大获全胜。经过司法程序,韦健等人将24名犯罪嫌疑人悉数押解回国。
2013年底,韦健一行到柬埔寨侦办一起涉案金额高达2000万元的电信诈骗案。一个多月时间里,他们一身当地人打扮,在柬埔寨金边转悠。经过对多个可疑目标的甄别,他们确认了诈骗窝点的确切地址,配合柬埔寨警方将团伙成员抓捕,押解回上海。
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遍布天南海北,抓捕常常是长途奔袭。动作稍慢,犯罪嫌疑人就闻风而逃。破案的关键在于反应机敏、行动快。为了抢时间,韦健和同事们总是“说走就走”,争分夺秒地工作。2015年5月的一天,上海市公安局召开打击电信诈骗新闻会。会15时开始,14时电话联系时,韦健还说“车已经过了高速收费站”。14时20分,他就调转车头,直奔虹桥机场,去调查一起手机木马诈骗案件。雷厉风行的动作使这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连木马病毒制作者也被缉拿归案。
斗法,筑起反诈骗的铁壁铜墙
一起电信诈骗案件从幕后策划到打电话、发短信,再到提取现金,涉及网络、通信、银行等部门。侦查员必须精通网络、通信、银行等领域的知识,还要争取有关行业、部门的支持,协同作战。韦健早就有一个梦想:建立一个平台,整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所有资源,全社会齐心合力,让警察不再孤军奋战。他的愿望于去年实现了。2016年7月17日,上海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正式成立。中心由上海市公安局牵头并会同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银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通信、金融监管部门,深度整合资源,商业银行、通信运营商、金融清算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联合入驻,打击、防范、治理一体化运作。韦健担任该中心负责人。
上海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成立后,韦健和他的团队大显身手。他们打破银行、通信行业之间的壁垒,实现涉案资金的及时冻结和违法账号、手机的及时封堵,还主动进攻,整合各种情报资源,建立大数据分析研判机制,组织开展精确打击行动。针对近年来多发、造成重大危害的手机木马短信诈骗和假冒QQ、微信熟人诈骗等犯罪类型,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在案件汇总和情报梳理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前往犯罪主要输出地开展驻点侦查,将更多的案件扼杀在源头。
司法局反诈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近一段时间,台湾内政部警政署公关科不断接到来自境外媒体的采访申请。 2008年4月,厦门警方抓捕归案的台湾籍诈骗嫌犯王某。
该科室接线员告诉记者,包括日本共同社及日本、泰国、马来西亚等国的电视台,都打进电话来“要采访长官们”,主题一律是报道台湾的反诈骗经验。而台湾方面刑事局纯熟的侦办、预防工作以及“165反诈骗专线”的运作方式,的确让他们大开眼界。
谁让台湾是“诈骗之岛”呢!
近年来,在东亚及东南亚一带,越来越频密发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等诈骗术几乎都以台湾为起点,渐渐蔓延至中国大陆、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而请求与台湾警方合作的各地警方,除了希望能与台方合作打击跨境犯罪外,也希望能从经验丰富的台方“取经”,因为岛内诈骗集团猖獗多年,“反诈骗”早已成为全民运动,警方和民众都称得上“久病成医”。
而台湾的诈骗始祖们向外拓展”业务空间”时,莫不以大陆为第一选择,尤其是临近的福建沿海一带。
正因如此,2009年4月26日,第三次“陈江会”上签署的《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成为当期会晤最令人关注的焦点。只是,两岸司法合作花20年才建立起来,令双方付出巨大代价。
“诈骗之岛”
在诈骗现象最为严重的2005年,时任台湾刑事局侦七队的警官洪汉周,在破获一个诈骗集团案后于电视节目上透露,当天庭上,法官慨叹“台湾已成了诈骗之岛!”
法官所言并非哗众取宠,几乎常见于东亚及东南亚地区的各种诈骗模式之“首发版”都出自台湾。而在台湾,每种骗术都在流行不久后就花样翻新,令人防不胜防。
最早出现的是1990年代末期风行一时的刮刮乐、明牌等“中奖”诈骗。
而后出现的是“亲情”诈骗,比如歹徒谎称被害人子女被绑,要求付款赎人。当子女正好不在身边又紧急联络不上时,许多父母一听到电话那端小孩哭喊求救的声音,便乱了心神,即使警方要求暂勿汇款,父母却宁愿被骗也要立即奉上“赎款”。
2000年后,“电信诈骗”成主流,其中以假冒公务机关和等诈骗最多。
此后,由于岛内不少民众因电视、网络购物导致个人资料外泄,不法分子冒称“购物平台”或“金融机构”,要求被害人到自动取款机前取消分期付款设定,然后趁机行骗。至2007年底,这种以“网络,电视购物”进行诈骗的模式,已列居岛内诈骗案第一位。而东森电视购物频道、“MOMO电视购物频道”等8家电视购物频道,也因其会员数据外泄,被各界批评。
“现在,最让我们头疼的是网络诈骗。”台湾警政署刑事局局长黄茂穗说:“我们去年开始和中华电信合作,令电话和手机用户都能显示来自国际的来电号码,而不再是未知号码,这样,电话诈骗会少不少。”可是基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注册、博客等个人主页外泄个人资料严重,加上黑客入侵邮箱,为诈骗提供了新的资料来源。网络入侵加诈骗电话堪称为被害人“量身订制”一套骗局,许多被害人接到电话后,都因为对方能清楚描述自己的种种生活习性、实时行踪等,第一时间很难不信。 台湾诈骗集团的作案工具。
除却技术手段不断更新之外,台湾诈骗集团最令人称奇的是其具有异乎寻常的“学习能力”和诈骗天分。他们总是第一时间掌握新闻热度,并利用新闻事件行骗,就连“家族弊案”都不放过。
今年3月,台湾警方破获两个假冒“特侦组”侦办扁家洗钱案的诈骗集团,逮捕39名嫌犯。该诈骗集团假冒特侦组等单位,佯称受害人的账户已牵扯进扁家洗钱案,务必要将所有存款交由“特侦组”保管。两个集团作案地点遍布全台,不法所得约3亿余元新台币。
台湾消基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度全台被诈骗金额高达65606万元新台币,平均每个被害人损失25万元新台币,几乎是一个台湾普通工薪阶层人士的半年所得,令人咋舌。而台湾刑事局仅依据警方接获的实际报案,估算2008年诈骗金额至少达到123亿元新台币。
“没有接过诈骗电话。简讯的人,可以去买乐透了!”中正大学犯罪防治学系主任郑瑞隆,无奈地对媒体形容近年来肆虐全台的诈骗乱相。
好在台湾全民“反诈骗”意识不断提高,特别是2005年4月台湾警方建置“165反诈骗咨询专线”以来,警方的破案率不断提高。台湾警政署提供的数据显示,诈骗案破获率近两年来都保持在85%左右的水准。
在台湾诈骗市场越来越小后,台湾的诈骗团伙开始把眼光投向海峡对岸。
骗术西进
今年2月25日,在刑事局与高雄市、台中市等地警方联手的一次抓捕行动中,36岁的汤振雄(化名)在台中落网。
汤振雄原本是在大陆投资的台商,金融危机袭来,汤在大陆的公司难以为继。本来决定认赔返台重新开始,但在大陆赔了那么多钱,汤实在不甘心,于是干脆以台湾为据点从事诈骗,并把诈骗对象锁定在海峡对岸。
被拘后,汤对警方坦白:“一方面,大陆人民对于诈骗电话还没有很大戒心;另一方面,也算是从大陆把当初赔本的钱骗回来。”黑白颠倒的理由令警员们啼笑皆非。
虽然生意场上失败,但诈骗行业里的汤振雄倒成了非常“优秀”的CEO,他把企业管理的方法运用到自己组建的诈骗集团中。
对“公司员工”,汤严格监控上班纪律,准时上下班。员工们被严禁与外界联系,以确保集团作业机密性。各据点门禁控管森严,非集团成员绝对无法进入该集团据点而且集团内部结构缜密,福利完善,外地前来从事诈骗的成员,由集团提供食宿,员工的薪资采用奖金制度:一旦诈骗得手后,第一线的“中国电信客服人员”从诈骗金额中抽得5%奖金,第二线的“各级领导”从中抽取7%奖金,其余金额作为老板获利,用以支付各项设备、电信、水电、租屋、食宿等费用。
严格管理下属外,汤的集团还拥有良好的“企业文化”。该集团搜集到大陆公安机关,检察院、人民法院电话及地址,并拟定了一册《诈骗用语教战守则》供内部学习汤专门以昔日在大陆经商的经验,训练下线员工们习惯大陆用语及口音。
为了更好行骗,汤还经常和另外两个诈骗集团的负责人分享设备,交流诈骗技术。
他们的诈骗采取流水作业:第一步,由一线女成员假冒中国电信公司客服人员向被害人讹称其名下申请的电信门号未缴费,可能是遭人冒用身份申请了电话,并建议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即,将电话转接至第二线假冒的“大陆警方工作人员”,告诉其身份被冒用的情形将违反“国家金融秩序法”,必须尽快将账户内的资金投保,并指示被害人前往ATM汇款――在对话期间,还以无线对讲机发出警频声及敲打计算机键盘发出的声音,假冒公安人员查询资料,以取信被害人,若这时被害人仍有疑问,再转由其他成员假扮金融监管局科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或人民法院法官等不同身份人员出面接受咨询,并要求被害者将存款汇款至诈骗集团在大陆收购的人头账户
该案被破获后,台湾警方发现该集团在成立不到3个月时间内,骗得超过2000万元新台币。 台湾诈骗集团在大陆取款用的大陆银行卡。
其实,在岛内,这样的诈骗手段早已“过时”。“电信欠费”是两年前流行于台湾各地的诈骗由头,也正因为这样,汤从一开始就将目标指向骗术远未升级换代的大陆,
比较这种以台湾为基地诈骗大陆民众的诈骗集团,早期的跨海诈骗模式其实是台湾诈骗头目将总部安在大陆,再对岛内民众行骗。
早在台湾诈骗最猖獗的2003年至2006年,不少台湾诈骗集团即选中离台最近的大陆省份福建――尤其是其闽南地区――建起总部。进入2000年,台湾移动电话业者为了改善金门等外岛的通讯,纷纷在金门搭建基地台,使得台湾和厦门等福建沿海城市可以直接用手机联系,且不产生漫游费。但没有想到,来自台湾的犯罪集团却抢先利用通讯便利,躲在厦门用手机指挥岛内成员作案。选择闽南地区的另外一个原因是,诈骗团伙可以招聘懂台语的闽南人当接线生。
“这类隔海犯案,使得台湾警方的侦查工作格外棘手。”黄茂穗表示。一时之间,“台湾人以大陆为基地骗台湾人”的报道在台湾媒体中铺天盖地,不少台湾媒体呼吁大陆警方给予配合。
2003年,台湾警方侦破一个跨越两岸的超级规模“刮刮乐”诈骗案。据报道,诈骗集团首脑以福建厦门为诈骗总部,用手机指挥在台湾的手下犯案,至少有3000台湾人受骗,骗取金额逾11亿元新台币,其中包括不少退休公务员和高学历知识分子。
此后,台湾诈骗集团的犯罪动向引起了厦门警方的注意。2003年,厦门警方捣毁724个台湾电话诈骗窝点,抓获73名涉案人员,其湾籍人员56名。
除了骗台湾人以外,这些诈骗分子甚至以大陆为基地,对韩国、新加坡甚至俄罗斯等周边国家民众实施诈骗。由于电信诈骗活动的受害者均在境外,深入调查案件十分困难,大陆警方也“十分苦恼”。
但没过多久,令大陆警方更为“苦恼”的现象发生了。这些台湾诈骗集团开始布局大陆,类似汤氏集团的“以台湾等境外地区为基地诈骗大陆人”的时代来临――台湾骗子们开始发现大陆是一个更大的“市场”,便将总部转回台湾,专门针对防范意识较弱的大陆居民行骗,同时派少数台湾人或直接聘用大陆当地人在大陆负责取款。
从此,大陆沿海居民开始经常接到操有闽南口音的电话告知自己“中大奖”、“购买汽车退税”,自己的银行卡莫名奇妙增加了“银行卡消费记录”,明明没买过却经常收到“特码”的短信……这些早已在台湾“过时”甚至淘汰的诈骗手段,在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再度流行。
据警方提供的数据,2007年2月至今,福建警方开展的“猎狐”行动,破获此类台湾人组织的诈骗犯罪案件达1400多起,摧毁60多个以台湾人为首的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团伙。
全国蔓延
如同数年前将战场转移大陆沿海地区一样,一伺沿海警方风声加紧,这股诈骗风潮再度西进,从福建、广东等地蔓延到内地各省市。
进入2008年以来,每隔一段时间,大陆各县市的都市报上都出现“台湾诈骗团伙”报道。
“以前负责取款的诈骗团伙成员基本集中于福建的泉州、厦门、漳州,广东的深圳,珠海和广州,共6个城市。但是近期我们发现,骗子们的取款地点已经向内地省份蔓延。“来自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的反诈骗专家金大志在接受大陆媒体采访时表示,初步侦查显示,如今湖南的邵阳、长沙、娄底,湖北的武汉、鄂州、随州都已经出现台湾诈骗集团内地取款人的踪迹。而在个别诈骗案中,骗子在境外遥控作案,”取款地竟已转到了泰国、越南等周边国家,这也对警方侦破案件、追缴赃款制造了障碍”。
金大志还向媒体介绍,北京地区的“电话欠费”诈骗案最早出现在2008年春节前后。当初骗子只是冒充电信局工作人员,骗局比较容易识破。随着犯罪团伙不断丰富骗术,发展到后来冒充警察、公证处,现在又开始冒充法官、检察官,令上当者不断增加。截至目前,全国个人被骗数额最高达600万元人民币。
最令人惊奇的是,有案例中,被害人电话上显示的竟是“10000”等电信公司服务号码和公安局号码,令不少人信以为真。台湾的黄茂穗办案多年,也不由惊叹,不少诈骗集团通过吸纳高级技术人才甚至法律人才已使骗术达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境界,“让被呼叫人的手机来电显示变成警方、检方、银行或电信服务部门的号码,绝对不是件简单的事情”。
“他们甚至会伪装成‘反诈骗中心’行骗!”大陆著名法律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称,“有些诈骗集团制造的电话背景噪音惟妙惟肖,比如在办公室里安放几十部对讲机,发出各种模拟报案的对话声音,让人觉得他们就是警方。境外诈骗集团会不断研发新骗术,加大科技投资,而这种‘标准化’作业的骗术很容易复制,几乎以几何级数增长。”
跟台湾一样,大量的大陆居民个人资料外泄也是助长诈骗案的因素之一。前述被破获的汤氏集团,其掌握的近5000笔大陆地区人民个人资料包括手机号码、金融账户资料等。而王大伟所称的“极容易复制的骗术”在他们的“诈骗标准手册”里体现得淋漓尽致,手册采取问答形式,连在何种情况下回答“是”、“不是”以及“对”都标得一清二楚。
两岸联手
台湾诈骗集团在“人员西进”的同时,也不断输出诈骗技术。“因此,出现了不少大陆诈骗团伙由台湾人组建的情形。”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的常务理事、曾受理过多起涉台诈骗案件的知名律师夏卫对《凤凰周刊》表不。
王大伟的研究显示,起初这些诈骗团伙是诈骗“自己人”,后来开始诈骗大陆民众,再后来东南沿海的本土诈骗团伙开始形成,并与这些境外组织联系在一起。
而位于台海西侧的福建泉州安溪县的诈骗团伙可能是最早开始“自立门户”的。此地一度成为大陆“本土系”虚假信息诈骗罪犯的重镇,直到去年情况才有所改观。
也正是在“本土系”越来越猖獗的情况下,两岸警方的联手合作也越发显得迫切。在夏卫律师看来,台湾建立的反诈骗机制比较完善,很少出现类似受骗人数如此众多的诈骗案件,这值得本土学习借鉴,以防更新换代的诈骗手法在大陆被复制。
不过,在两岸警方看来,跨海诈骗最让他们头痛的地方在于,在这种共犯结构中,罪犯远在对岸,遥不可及。
黄茂穗表示,过去几年,刑事局与广东、福建等大陆沿海省份公安单位都有直接联系管道,彼此还会互访,主要是交流经验,并就个案侦办提供协助。但两岸的合作并未形成机制,合作仅止于“个案协查”,司法互助存在巨大缺陷。当受害人为台湾居民时,大陆警方难以向受害人调查取证,也难以追究台湾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诈骗集团窝点在台湾,受害人为大陆居民时,警方只能抓到负责细节的下线人员,台湾籍犯罪嫌疑人往往无法缉拿归案,被骗赃款难以追回。
1990年9月,两岸红十字会(当时海协,海基会尚未成立,红十字会是充当两岸“白手套”的单位,编者注)签署了《金门协议》,开启了两岸司法合作形态。但当时的协议仅止于互相遣返刑事犯。据台湾警政署最新统计,从1990年截至去年底,经大陆公安部门协助逮捕并送交台方处理的刑事犯有205人,其中重大诈骗犯87人。
2009年4月26日,第三次“陈江会”登场,两岸签署了三大协议,其中《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将成两岸司法合作的里程碑。该协议涵盖了“设置犯罪情资交换平台”等6大部分,而资讯交换正是缉查跨境跨界犯罪中最重要的环节,两地警方将据此进行即时犯罪通报。
台湾陆委会副主委刘德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协议签署后,两岸最大宗的犯罪案件也就是电信诈骗,将难以继续生存,过去无论是以台湾为基地诈骗大陆,还是以大陆为基地诈骗此地的方式,都将因两岸合作而难以为继。”
不过,情况也许难以迅速乐观起来。事实上,台湾法律对于诈骗犯罪量刑过轻,也是歹徒一再铤而走险的主因之一。对诈骗犯来说,在台诈骗根本是“低风险、高获利”的犯罪行为。依据当地法律,若非多次犯罪,诈骗犯最高只判罚5年监禁,一般在3年以下,一线作案的从犯更常常以罚款了事。因此,在台湾刑事局近期于高雄市破获的一个案子中,会出现诈骗集团数十名成员在被带回警局的路上打打闹闹、毫无担心的情形,直至被警察斥喝“怎么不知羞耻”嫌犯才知收敛。
司法局反诈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信诈骗 防治策略 打击犯罪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电信诈骗犯罪步步设套,层层推进
骗局是电信诈骗案的基本表现形式,每一起电信诈骗案都以骗局的产生为起点,也往往以骗局的结束为终点。从多个环节和角度来透析电信骗局,有利于识别和防范电信诈骗犯罪。
第一,任何骗局都离不开加害方和受害方。骗局的主体(加害方)是诈骗者,客体即被害人(受害方)。他们是诈骗案中相对的双方,各自的地位不一样,但又相互依存。骗局由诈骗者所设置,在骗局中处于主动地位,左右着骗局的发展,故谓之主体。被害人对骗局的内情,一般处于迷茫状态,听任罪犯的“调动”,不明真相地陷入骗局,属于被动的一方。当然,有的被害人警觉性较高,也可能及时发觉,掌握主动而识别骗局,变被动为主动。
第二,在诈骗过程中,无论诈骗犯冒充何种身份,都以一定的“原型”为模特,即假冒社会上实际存在的某种身份,施行骗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诈骗行为的客观特征,但“真相”和“事实”也是有一定的内容,也有一定的“原型”。同时也可能有“非原型”骗局,即编造社会上不存在的某种身份或虚构不存在的事实,糊弄一些无知者,使对方上当受骗。目前,电信诈骗常见的手法有:冒充公检法、电信、银联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以熟人出事急需用钱等为名进行诈骗;虚构信用卡被冒用、透支等进行诈骗;利用短信通知划账的方式进行诈骗等。同时,犯罪分子窃取公民信息是精准诈骗的第一步,接下来甚至有专门的点子公司精心策划设计,针对不同受害群体量身定做,步步设套,层层推进。
第三,演员在演戏、扮演某一特定角色时,不能缺少与其角色相适应的一些服饰、道具、化装品等“行头”。若没有这些,表演就不会生动、逼真。诈骗行为犹如演戏,同样需要“行头”。电信诈骗犯深知这一点,他们往往针对行骗所需的角色,选择逼真的“行头”,强化其身份的“真实性”,促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最终被骗。
第四,诱饵是诈骗犯将被害人引入圈套的诱发剂,是构成骗局的必要条件,没有诱饵形成不了骗局。诱饵有无形的,也有有形的;或是精神上的,或是物质上的。在电信诈骗中,诈骗犯投放诱饵的内容、数量是以被害人的需求以及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总的原则是投其所好,“对症下药”。
要严厉惩治诈骗者,引导广大公民提高甄别能力
犯罪原因论中的互动中心论认为,正是由于在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互动,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犯罪的发生、发展和结束,这是一切诈骗犯罪的共性。电信诈骗案的骗局还有着其独特的内容,这表现为加害方以电信技术为载体和“管道”进行行_,出现高科技化、隐蔽化的新特点,例如利用手机短信群发器、网络服务器、虚拟运营商等现代电信手段,而且操作的服务器和IP地址大多在境外。有鉴于此,电信诈骗犯罪的防治策略应该从加害方、被害人和电信部门等角度有针对性地切入。
首先,严厉惩治加害方。在电信诈骗中,不法分子进行诈骗时往往只需要电脑、手机、短信群发器、号码任意显软件等作案工具,作案成本极低。此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成本较低。针对这种加害方的特点,司法机关应对电信诈骗案件快速进行立案、侦查、公诉和审判,准确、有力地运用刑罚手段惩罚电信犯罪分子,从而产生震慑效应。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应当快速立案和破案,确保一旦发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能够快速响应、联动处置,最大限度避免和挽回群众财产损失。《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指出,要健全涉电信诈骗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强调,要有效整合各部门力量资源,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切实强化事前预警、事中劝阻,努力减少案件发生。法院在正确定罪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情节,运用从重处罚的手段实现所判刑罚与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统一,而且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剥夺犯罪人的经济驱动力。
其次,减少被害方的弱点。被害人本身存在的一些弱点或局限主要表现在:第一,被害人出于自己不慎才会被骗的,例如轻信犯罪分子谎称的情况;第二,被害人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自愿”受骗,如自身存在违法行为,通过疏通来摆平;第三,被害人基于人性弱点而上当受骗,如因贪图小利。因此,要预防电信诈骗犯罪,应注重减少被害人的自身弱点或局限等因素,建立多方位的被害预防体系,这也是最有效、最现实和最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具体而言,广大公民应提高甄别能力,在遇到陌生人的异常来电时进行“有害推定”,切实提升防范能力。而且,公民可自学相关的反诈骗知识,做到“不听、不信、不转账、不汇款”。在社会方面,电信、银行等中介部门要及时揭露不法分子的犯罪伎俩,并对新的典型案例进行广泛地宣传,切实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电信部门要谨防“不自觉”地成为电信诈骗的媒介
在电信诈骗犯罪过程中,电信部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往往“不自觉”地成为加害与被害之间的互动得逞的重要媒介,这突出地反映在:其一,贯彻电话卡实名制不力,虚拟运营商运营的170、171号段已成为诈骗重灾区;其二,监控检测不力,这里的监控检测分为各类违规服务的监测、话务、流量异常波动的监测、对超频次呼叫等异常号码的监测以及在使用VOIP 拨号的落地监测等;其三,对公安机关的配合不力。有鉴于此,“技术的问题,应从技术治理”。
第一,严格落实电话卡实名制,增加诈骗活动的风险和难度,尤其要切实整治虚拟运营商不按照手机实名制规定来运营的情况,切实从源头上防治诈骗行为。
第二,加强行业监管。工信部应严格规范各电话线路的运营,严禁线路宽带流量外包,并要求运营商必须记录所有呼叫内容及VOIP服务器呼叫数据。通信部门内部应当对各类违规服务、话务、流量异常波动、对超频次呼叫等异常号码等活动严格监控。
第三,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电信部门、银行部门虽然都存在自己内部的监测系统,但并没有与公安机关实现充分共享,因而在接下来的防卫战中,这三家重要的反电信诈骗部门要组建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充分运用新型技术手段。
第四,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综观诸多电信诈骗案件,个人信息的“裸奔”成为诈骗案件的起点。因此,对于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他人信息的公司、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在刑事责任方面,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经过《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的完善,刑法第253条之一设立了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为了打击信息网络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作为刑法第287条之二,在相关中介部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司法局反诈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一、基本案情
在受到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调查后,2001年2月1日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委托律师向美国纽约州南部地区联邦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指控美籍华人周强、刘萍夫妇通过他们本人或其亲属拥有的公司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骗取贷款,造成中行纽约分行共损失3 000多万美元。
在几个相关案子中,涉及被告为:周强、刘萍、NBM有限责任公司、扬美公司、有色金属NBM公司、RCHFINS股份有限公司(简称NBM被告);GEG国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BOC公司、CBL有限责任公司、王淑敏、周慧玲、刘辉、刘道忠(简称GEG被告);CHG、BHK有限责任公司、杨仲琦等。
被告周强、刘萍夫妇以自己和亲属的名义开设多家空头公司,伪造这些关联公司之间的贸易合同,以此为抵押,并同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前信贷部副经理杨仲琦串通,骗取银行贷款。
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起诉被告违约、欺诈、不当得利、违反托管义务和美国联邦诈骗、操纵和贿赂组织法案(RICO法案);还对NBM有限责任公司和周强、刘萍提起无陪审团的合同诉讼,并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
鉴于RICO诉讼赔偿后果的严重性,被告NBM有限责任公司、扬美公司、CHG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色金属NBM公司、周强、刘萍、杨仲琦等曾提出动议,申请驳回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的RICO诉讼请求。法院于2001年11月5日,判决驳回该动议。
2001年底,周强及刘萍在纽约南区法院对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等提起无陪审团的反诉,并且对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以疏忽大意提起第三方诉讼,要求赔偿7800万美元。2002年7月11日,美国法院判决中国银行获得350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和9 8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陪审团支持了原告的违约、欺诈、不当得利、违反托管义务和RICO法案的诉讼请求,给予补偿性和惩罚性的赔偿。在被告对中国银行香港分行提起的疏忽大意第三方诉讼中,陪审团判决第三方胜诉,不承担责任。
2002年9月10日,美国联邦法院做出正式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中国银行纽约分行获得总金额超过1.063亿美元的赔偿和360多万美元的律师费。
二、法院
1.关于对被告欺诈行为的认定
原告强调被告通过多次错误陈述他们的还贷能力和还贷目的,意图欺诈银行3 400万美元的贷款。被告则认为庭审中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陪审团对于欺诈的认定,原告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关于还贷能力和还贷目的的错误陈述。
法庭认为,原告出具了那些虚假货物交易的实质性的证据。如果没有可供交易的货物,也就没有利润可以从交易中产生,这会到被告的还款能力和还款目的。庭审记录还表明被告就抵押优先权作了错误的陈述,存在以欺诈的方式设置的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这些陈述都和被告的还款能力有关,也表明被告是否愿意偿还贷款的意图。庭审还表明被告向银行提交了许多伪造的文件,这些伪造的文件误使银行相信被告的信誉,比如有关股票的所有权,公司客户的身份,公司的雇佣记录和工资的错误陈述。所有这些证据表明被告关于偿还贷款的能力和目的作了欺诈性的陈述。
被告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应当排除,因为银行没有提出被告欺诈所得的证据。
法庭认为,银行确实提供了有关被告财产的充分证据作为陪审团惩罚性赔偿判决的基础。被告每年从事的所谓贸易数额都达数百万美元,拥有位于新泽西州和纽约州的豪宅以及在开曼群岛的财产和瑞士银行账户。被告王淑敏可以一次就给她的两个孙子各25万美元,仅仅因为,用她的话来说“这两个孩子在学校表现很好。”
被告对陪审团判决给予补偿性赔偿金提出异议。
法庭认为,关于合同的赔偿和欺诈情形下的赔偿是不一样的,前者限于对被告NBM公司和扬美公司合同上的请求,后者包括由于被告CHG公司和被告BHK公司的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法庭认为,在不当得利赔偿时没有错误。陪审团已经得到指示,银行不可就一处损失获得一种以上的赔偿。因为作为被告的公司许多是壳公司,不止一个被告由同一基金获得了不当利益。这些被告中的每个人都以他所获不当利益为基础承担一定数额的责任。银行只能在其损失总额的限度内依据判决来收取这些款项。
2.关于被告的无陪审团反诉
被告承认的法庭审理表明他们的无陪审团反诉和第三人诉讼都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但有一个例外,那就是他们对银行的违约之诉。被告认为银行违反了合同义务,没有依据贷款合同,像一个长期的交易那样,允许被告在信用额度内支取、更新贷款,或者滚动使用该贷款额度。
法庭认为,欺诈成立的情形下,NBM和扬美公司同其他被告一样,对于银行违反了合同义务,而不是相反。
3.银行的无陪审团诉讼
尽管银行对被告NBM公司的合同之诉是一个无陪审团诉讼,法庭还是接受陪审团的裁决,认定NBM公司对银行违反了合同义务;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法庭也接受了陪审团确定的数额。
银行对被告周强和刘萍的违反担保义务的诉讼也有权获得判决,因为被告也同意关于担保的诉讼以陪审团对于主合同诉讼的认定为基础。
4.中国银行对于律师费的请求
中国银行以贷款协议中的律师费条款和RICO法案的有关条款为基础,申请律师费。法庭准许但同时也做了一些扣减,因为有些工作时间耗费在其他诉讼中,不应计算在本案的律师费里,有些则包括了律师助理的工作时间,尽管这些时间也应当收取费用,但是数额应当低一些。
因此,法庭作出了20%的折扣,判决支持律师费总共3 629 769.69美元。
三、法院判决
法庭判决原告胜诉,获得106361504.40美元的赔偿。这个数额是陪审团的RICO判决赔偿额的3倍。该数额代表了银行在本案中所能得到的最高赔偿。
但是,如果被告在RICO诉讼的上诉中获胜,而在其他诉讼的上诉中败诉,那么判决就要作出修正,以被维持的陪审团的判决为基础确定适当的赔偿数额。
四、相关案例
被告提出,原告的RICO请求不成熟,存在不足,因为原告的起诉中没有明确提出确定的赔偿数额。表现在原告已经获得冻结财产的命令,取得一些可以用来清偿债务的抵押物,以及原告正在进行回收贷款,所以原告所声称的损失是不确定也是无法证明的。被告还提到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没有阐明“损失的原因”,即所指控的欺诈是造成银行损失的实际和主要原因。被告还提到,原告没有提出一个独立于所指控的欺诈活动的实体;而作为被告的一些商业实体是不适格的,因为这些公司本身是不能领导、经营、管理、指挥被控告的RICO实体的。
法庭认为,原告的起诉中提出了明确的赔偿数额。比如,到2001年1月1日,被告 NBM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的1 520万美元,被告扬美公司所欠的1 240万美元,到2001年4月11日,被告CHG股份有限公司所欠的大约380万美元,在这些数额的当中,银行已就抵押品作了相应的扣除,法庭认为原告的RICO诉讼是成熟的。
法庭认为,起诉书中说明了损失的原因,明确指控被告是如何故意出具伪造的提单和发票来借贷那些他们从来就没有还的款,提出“因为”所指控的对于RICO法案的违反,银行遭受了3 400万美元的损失。因此,原告在起诉书中已经详细地提出了欺诈行为是造成银行损失的原因。
被告提出原告所指控的欺诈与提出的损失之间本质上并无关联,因为,损失仅仅是被告的违约行为,即没有还贷所造成的,而不是由欺诈造成的。
法庭认为,起诉书不仅提出一个不偿还贷款的,也明确指出了欺诈的存在。如果没有被告在贷款第一阶段的欺诈行为,银行也就根本不会贷款给被告,银行也就不会有损失了。
被告称原告的起诉书中未能详细列明欺诈的情形。
法庭认为原告65页的起诉书中包括341段叙述,已经够详细了。起诉书中有详细日期和每一笔的交易情况,还有确切的数目和的文件,以及就不同的被告提出了不同的诉讼请求。
还有某些被告提出,起诉书中没有充分说明各个被告所为的违法行为,这个观点也没有被接受,因为,起诉书中对各被告所为的违法行为都有详细的叙述。
被告认为起诉书没有提出一个独立于所指控的欺诈活动的实体。
法庭没有接受被告的意见,认为起诉书中提到有RICO相关规定意义上的实体,即一个由周强和刘萍负责、并且由众多的公司和个人组成的一个长期不断合作的实体。
被告认为,商业实体是不适格的被告,因为他们本身无法领导、经营、管理、指挥前述的 RICO实体的事务。
法庭认为,当作为被告的个人被指控控制和管理这些商业实体时——本案就是这种情形,商业实体可以作为RICO案件中适格的被告。在这里,如果个人被告被判承担责任,附属于他们的公司无疑也要承担责任,因为这些商业实体通过他们的这些职员或者代理人的个人行为而参与到交易中来。
由于上述原因,被告要求驳回RICO诉讼请求的动议被否决。
五、简要评析
在这起错综复杂的诈骗贷款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被告周强及NBM有限责任公司在正面无法抵赖欺诈事实的情况下,力图从程序问题来进行抵赖,提出无陪审团的反诉、针对第三方诉讼,还提出驳回原告RICO请求的动议,在陪审团作出判决之后,又提出了排除陪审团判决的动议。被告在程序上层层布局,负隅顽抗。而法庭针对被告的抗辩,引证说理,逐一击破。
尽管在本案中银行胜诉,但教训是深刻的,也许获得的赔偿金额也很难得到落实。从诉讼本身来看,该案告诉我们,我们不能轻视诉讼程序性问题。被告在占下风的时候,往往会采取攻击程序问题,以避免进人实体问题。
本案给我们另一个警示就是要加强对我国海外机构的监管。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事件的是极为恶劣的,对此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前管理层也得到了处理,但造成的损失是难以弥补的,同时我国银行在国际上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败坏。
司法局反诈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反诈骗;电信诈骗;犯罪防控
引言:
全国电信诈骗类案件以每年百分之二三十的速度增长,群众每年被骗金额上百亿元。在传统犯罪发案率逐年下降的同时,电信诈骗案件发案率却在逐年提高。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2015年7月以来,在厦门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下,成立了由公安局、各大银行、三大通信运营商等部门参与建立的反诈骗中心 ,封堵诈骗“信息来源”、“资金流动”,实现了电信诈骗犯罪率下降三成以上。
一、强强联手,资源共享
从整个厦门市的层面,将公安局、电信运行商、银行金融系统纳入一个平台,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电信诈骗。
反诈骗中心是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由公安局为主,联合建行、工行、中行、农行、邮储银行,及移动、联通、电信三大电信运营商派专人进驻公安局,并引入工作平台可进行及时操作。
二、机制完善,反应迅速
当接到电信诈骗类警情的时候,立即将警情转接到反诈骗中心,由反诈骗中心接在联系报警人确认问清骗子的电话号码、所使用的账号、转账银行、转账操作过程等情况,并同时录入反诈骗案件接处警平台。由当日值班的反诈骗中心组长进行研判审核后,通过反诈骗接处警平台直接将需要拦截的号码和冻结的资金分别反馈给金融和电信查控系统。向银行发出紧急止付协作指令,提出资金查询、冻结,同时向电信运营公司提出封堵、拦截的请求,将其拉入通讯黑名单。
银行方面。之前,要启动紧急止付程序。公安机关需要经过接处警、初审调查、立案、出具冻结资金、扣押等相关相关法律文书涉及等多个环节,而且对于跨行、多地流转的资金流,办案民警还要拿着协查、资金冻结的手续在异地、多家银行之间奔波。
针对此情况,厦门警方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敢于担当,承诺“公安担责、银行实施”,与大多数主流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建立了异地卡电信诈骗涉案资金快速查询冻结机制,突破了制约电信诈骗案件侦办的又一大瓶颈。如今反诈骗中心通过银行系统,可以马上启动紧急止付,减去中间环节,实行7天×24小时运行。极大的提高的反应速度,压榨了骗子的生存空间。
通信商方面。发送信息、拨打电话是电信诈骗案件的源头,如果真能切断这一源头,就可以极大的降低人民群众上当受骗的概率。以往由于商业利益等其他利害关系,一些电信通讯商拦截不及时,新的诈骗方法出现后骗子能够迅速屡屡得手,表现为突然一时期某一类型的电信诈骗案件集中高发。现如今,反诈骗中心整合了电信诈骗涉案电话的封堵系统,实现了对诈骗所使用号码的及时封堵与拦截。对市民举报的诈骗信息和号码,经过值班警组的组长审核、研判分析、比对后,可以在第一时间进行关停、拦截、封堵。警方与通信运营商数据联动,建了“电信诈骗智能提醒平台”,自动监测出短期内多次呼出、连续拨打等异常通话,经过确认核实为电信诈骗电话的,列入“黑名单”内,进行封堵、拦截。同时,反诈骗中心把境外改号电话作为防控重点,将常被假冒的公检法系统和党政机关的办公电话纳入“白名单”。当对主叫号码显示为“白名单”中的号码,却又由长途网关局接入的本地的号码,主动予以识别,将其加入诈骗电话“黑名单”。
三、尖刀队伍,精确打击
伪基站案件的侦办,一直是电信诈骗类案件侦办的难点。反诈骗中心为了对伪基站实现精准打击,整合情报、网侦、刑侦等部门的精干警力进行研判分析,刻画伪基站的行动轨迹,再结合路上,重要卡口的监控视频,对信息数据进行碰撞分析,最终锁定嫌疑人和嫌疑车辆。同时,派出机动特勤大队兵分多路,对嫌疑人员、车辆进行围追堵截。形成合力一举将其歼灭。
四、专门力量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让骗子难以立足。除了来自警方的力量外,也需要市民和社会团体的力量。招募培训反诈骗志愿者,在经过专业培训后,他们将利用闲暇时间,以讲座的形式深入到学校、社区、企业等,针对不同的群体以案说法,宣传防骗要领,进一步提高市民的防骗能力。做好“阵地控制”。发动银行保安,大厅营业员大堂经理成为反诈骗志愿者,守护好“最后一道防线”。这样在银行,ATM取款机可由银行工作人员做好宣传防护,其他的地方的ATM机可由社区义工、大学生等志愿者进行防护宣传。2015年7月至年底的半年以来,厦门地区反诈骗中心对预防和打击电信犯罪起到了强有力的作用。总共对三千余起案件进行了现金止付,成功冻结涉案资金近两千余万元;共封堵拦截各类电信诈骗电话近万余个。全市电信诈骗案件发案率下降三成。
目前,虽然打击此类案件已有一定成效,但其他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资金虽然得到有效止损。但一部分案件由于没有抓获犯罪嫌疑人无法进行判决,根据现有刑诉法的规定,也就无法启动赃款返还的程序。资金仍不能及时归还给被害人,相当是一笔“死钱”在银行里面。因此,为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利益,我国的相应的法律也应尽快完善,建立完善的冻结资金原路返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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