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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技术监督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百万千瓦机组;技术监督;管理;经验
1 华电邹县发电有限公司两台百万千瓦机组主要设备简介
华电邹县发电有限公司2×1000mw超超临界燃煤机组,为国内首批百万千瓦等级发电机组,三大主机均由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引进日立技术生产。机组选择的汽轮机入口新蒸汽参数为25 mpa/600℃/600℃,设计发电煤耗272.9g/kw·h,机组热效率45.46%。
同期建设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按锅炉bmcr工况全烟气量脱硫,脱硫效率95%,预留脱硝场地;新建中水深度处理站综合利用全厂污废水和来自城市的二级排污水;使用了a335p92材料为主蒸汽管材;汽轮发电机采用了单轴双支撑方案;冷却塔是逆流式双曲线自然通风冷却塔,冷却面积12000m2,塔高165m;利用新型防腐材料作为烟囱防护层;对热力系统进行优化。
2 百万千瓦机组安装、调试、试生产期的技术监督
在2台1000mw机组安装、设计、试生产期的技术监督工作中,各专业注重强化过程监督,实现了工程质量可控、在控;在抓好日常监督的同时,对重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定期开展质检活动,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促进了监督体系的正常运转。
2.1安装、调试期间的技术监督准备
超前抓好技术监督准备工作。安装、调试期间的技术监督工作以电科院为主,我厂为辅的监督原则。我厂在生产准备与调试阶段提早介入,对技术监督的各项标准及制度进行学习,确保监督有据可查、有章可依。
在安装调试期间,本着“实用实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培训,把理论培训、电厂实习、厂家学习、仿真机实习以及现场参与、设备系统检查紧密结合起来,技术人员积极参与设备安装、分步调试与整套试运工作,实际业务技能得到了迅速提升,为百万千瓦机组技术监督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2 安装期间的技术监督
2.2.1 严把设备、材料进口关,多方并举,从源头消除隐患,确保进货设备、管道、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机组设备、承压部件、进货管道、材料的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工程的安装质量和使用寿命。设备、管道、材料的质量又与生产、工厂配备、运输等有直接的关系,我们通过组织包括监理、监检、安装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供货单位实地考察生产工艺、生产能力及质量控制,检验原材料进货质量,特别是重点对p92等新材料焊接工艺评定、技术措施、检验标准的正确性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与及时供货单位沟通,就将来接口问题也与厂家进行协商,确保了设备、材料、管道配管焊接、尤其是承压部件制造质量和交货进度。
2.2.2 结合《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火力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等规章制度,借鉴在役机组监督经验、国际流行标准,对一些监督项目重点关注。
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先后提交不符合项通知单1392余项,有效避免了设备隐患。对照国内相关标准现场进行检查,对发现质量问题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人员召开专题会、现场技术分析会,认真查找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通过扎实工作,精益求精,强化质量监督措施,狠抓过程控制,切实保证了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在百万千瓦机组建设过程中,国内对于超超临界机组介质的指标控制标准还未出现,尤其是水汽指标最高等级为超临界机组。为此在咨询了研究院、参考设计要求和超临界机组的标准、借鉴美国epri的标准的情况下,根据现场水处理设备、热力设备所能达到的水平,经过反复论证,制定出了超超临界机组的化学监督标准,提出了水汽质量控制既满足在超高的压力温度下设备防垢、防腐、防沉积的要求,又不能脱离现场实际,超出凝结水精处理设备和除氧器等热力设备的处理能力。机组现在运行数据明说,热力系统的各项水汽指标比我厂其他机组更为优良、稳定,在今年的#7机组大修检查情况表明热力设备未出现结垢、腐蚀等异常,水汽质量标准是合适的。
油质是汽轮机安全运转的保证,对油的监督,主要是结合在役机组的监督经验,以及新建机组的变数多的实际情况,加强了对油质快速劣化的监督。在设计阶段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机组投产前、试运期间以及投产后严格按规定的周期进行各项检测,及时发现了小机润滑油破乳化度指标不合格的情况。随后向润滑油提供商和研究院咨询,最终在厂家协助下加入破乳剂,油质迅速恢复正常。保证了汽轮机的安全运行。
新型金属材料的焊接评定控制标准在实践中总结出现。传统的耐热钢焊接一般都是用无损检验的结果作为焊接接头质量的评定标准,由于新型耐热钢焊接接头的性能对焊接工艺的敏感性很大,我们借鉴了美国asme标准的相关要求,结合对现场的焊接环境和条件、焊接工艺与评定工艺的一致性的要求,在新型耐热钢焊接接头的整个过程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了工艺实施过程中每一个环节的准确性。事实证明,只有所有重点焊接工序:材料的选择,预热、层间温度的控制,充氩效果控制、线能量的控制,焊接层、道数的控制、热处理规范的控制等的准确执行,才能保证焊接接头的使用性能。随后,借鉴我厂金属监督过程中发现335mw机组水冷壁冷灰斗弯头处多处因焊接质量问题产生裂纹,600mw机组分割屏过热器定位夹持块因焊接问题产生裂纹,延伸到母管造成管道泄漏,后竖井侧包墙吹灰器口处鳍片焊接结构不合理产生管道拉裂的现象,专门召开专题会,重点强调附件焊接的重要性,把对附件安装焊接质量要求上升到管道焊口的同样高度,明确提出发现一处不合格按承压部件焊口一次不合格统计,计算到工程合格率中。加强对附件焊接人员的管理,重点检查持证上岗和焊接工艺执行情况。严格控制焊缝成型,避免因咬边产生应力集中使焊缝开裂拉裂受热面管。经过参建各方共同努力,单台锅炉受热面焊口总量54350只,四大管道焊口总量294只,中、低压管道焊口5650只,一次探伤合格率99.05%,为机组的正常运行打下了基础。两台机组在整组启动后未发生一次锅炉爆管事故。7号机组至今没发生一次因承压部件泄漏造成的停机事故。截至目前,8号机组已连续运行260天以上。
2.2.3 调试、试运期间的技术监督
在此期间重点加强了缺陷统计及消缺管理工作、整体验收及交接工作。严格按照《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要求,与参建各方,团结协作,精心调试,每一个调试项目、每一项操作都做到了精益求精,完成了所有试验项目。
168试运期间,将机组的缺陷纳入正常的设备管理,检修队成为设备缺陷消除的责任部门,生产技术部负责缺陷消除的监督,四期基建管理处对设备缺陷消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帮助。为做好缺陷管理,每天对试运期间存在的缺陷进行排查,对缺陷消除的方案进行了落实,对消缺责任人和完成时间进行了明确。对缺陷进行分类,分别由生产系统和由四期基建管理处负责消除。各消缺负责部门及牵头人切实组织协调好消缺工作,生技部对所有缺陷要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加强缺陷消除的严肃性,对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消除缺陷的,按照生产系统设备缺陷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严考核。按照《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对各设备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的规定,在试生产期结束后,要求施工、调试单位将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厂家和供货单位为工程提供的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配件、图纸和施工校验、调试记录、检定证书和综合误差报告、调试总结及有关档案等全部移交。
3 机组正常运行与检修期间的技术监督
两台1000mw机组为超超临界机组,对于该等级机组的技术监督在国内缺少经验,投产一年多以来,我们根据技术监督的各项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在机组运行、日常维护和机组大修工作中严格执行技术监督管理标准,并根据机组高参数运行、新技术设备有针对性的制定和完善技术监督管理内容。3.1健全技术监督体系,加强组织领导
为强化技术监督工作的重要性,我们成立了以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进一步明确了各专业及人员的职责,保证了技术监督网络的有效运转。同时根据集团公司及我厂人力资源配置调整,结合人员岗位变动情况,每半年一次更新厂三级技术监督网成员,确保体系完整,不因人员因素造成技术管理弱化。
3.2结合对标管理,制定技术监督标准
技术监督标准是衡量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的尺度,特别是在国家和行业每年都推出一批新的标准或对原标准进行修订的情况下,监督标准的制定对监督工作的开展非常关键,我厂高度重视百万千瓦机组的技术监督标准制定工作。根据我厂监督技术的发展水平、设备的状态和管理模式,结合国家、行业新标准或新修订标准,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系统的分析方法,建立起适用于百万千瓦机组的技术监督标准体系,对节能、环保、绝缘、金属、化学、电测、热工、汽机、锅炉、继电保护十大技术监督项目标准进行了明确,做到科学严谨,规范有效,可操作性强。
在制定过程中,我厂大力贯彻实施华电集团公司“对标管理年”活动理念,坚持“优良的监督前后看,不足的监督左右看,关键的监督重点看”,将对标管理贯彻始终,机组运行中,在2台百万机组之间开展对标管理工作,单台机组通过大修前后运行技术参数开展对标工作。7号机组大修前,广泛采集机组运行各项技术数据,分析机组修前运行状态,有针对性的制定大修重点治理项目和技术方案。如锅炉专业在大修中通过积极开展制粉系统渗漏治理、空预器漏风治理、热力系统阀门治理等工作,使大修后制粉系统渗漏点明显减少,空预器漏风率平均比修前降低了0.71%,锅炉效率提高了0.73%,有效提高了设备的运行可靠性和经济性。城市中水作为2台超超临界机组循环水的补水水源一开始就受到重视,由于厂内的深度处理不设生化系统,对于污水处理厂来水的生化指标要求比较严格,系统投运后发现,来水的一些生化指标常常超出供水协议的要求,经了解,污水处理厂的生化处理能力有一定限度,另一方面,对于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排污水控制不够严格。经过充分评估中水水质对我厂深度处理系统以及循环水系统的影响,我们重新修订了中水来水和处理后出水的控制标准,并与污水处理厂达成协议:按中水污染物含量的多少核定水价,这样,既保证了中水使用的安全性,也促使污水处理厂改进管理,提高水处理水平。
3.3完善规章制度,提高技术监督执行力
制度是方针措施顺利实施的保证,为确保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序进行,我们在总结300mw、600mw机组技术监督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百万千万机组技术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针对技术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使修改后的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具有更好的针对性,对技术监督工作具有更强的指导性。
同时加强技术监督的计划管理,每年年初,我们都在总结上一年技术监督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年度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在机制大、小修和停机消缺时,根据检修项目制定各专业技术监督计划;在有特殊需要时根据设备治理要求制定专项技术监督计划,做到监督内容全面,措施有力。
完善的计划、健全的制度需要良好的执行力作保障。我厂把提高执行力作为提升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执行力建设,力求工作的每一个细节都彰显着务实高效,赶超先进,特别在一些重点项目的执行上,都严格规定了工作范围、职责,明确了完成的时间,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监督,使技术监督措施得到实实在在的执行,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3.4 关注重点监督项目,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我厂在开展技术监督工作中,始终坚持“超前监督、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同时,充分利用会议、检查、监督月报、监督通知单等手段,对一些监督项目重点关注,跟踪管理;对影响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异常情况深入分析,及时决策,果断处置,确保了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
我厂7号机组在投产后,出现发电机定子内冷水进水压力逐渐升高、流量逐渐下降的迹象。特别是投产半年后,在维持流量不变的条件下,发电机内冷水进水压力升高的情况趋于明显,且发电机定子层间温差和出水温差也呈增长趋势,并达到厂家要求的停机条件。针对这一威胁发电机安全运行的问题,我们进行停机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做了大量的检查工作,并多次组织设备厂家、研究院所分析讨论,确认定子线棒被基体腐蚀产物氧化铜局部堵塞,对处理方案也多次论证,最终创造性地采用整体“水锤”冲洗加化学清洗的处理工艺,在有限的时间内消除了定子线棒的堵塞,恢复了内冷水系统和发电机的运行参数。目前在7号发电机采取了提高内冷水ph值的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
3.5注重信息交流和新技术应用
利用参加集团公司内部会议、山东电力技术监督会议机会和其它方式,积极与兄弟厂特别是同类型机组单位进行主动的技术交流与信息沟通,及时掌握机组技术监督方面的新问题、新情况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为我所用,并结合本厂实际进行针对性检查。特别是一台机组发现问题后,同类型设备尽可能在短时间停运检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新技术、新检测手段的应用,可以大大提高检测效率和检测准确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我厂密切与国内较有影响的科研院所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广泛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解决现场遇到的疑难问题。如根据其他电厂超临界机组运行不到两年就出现高温受热面管氧化皮脱落造成管道堵塞引发超温爆管问题,在#7机组大修中,采用氧化皮堆积测量技术对高温受热面管道进行了重点检查,没发现氧化皮堆积。解决了以往只能依靠割管进行检查的问题。结合华电国际和我厂科技攻关项目,对t/p92、super304h、hr3c新材料长期运行过程中的老化规律进行研究,建立这些部件老化特征参数的定量关系式,并在此基础上开发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高温锅炉部件状态评估技术及相应的在线评估系统,建立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高温锅炉管运行、维修管理技术平台。
3.6探索技术监督新经验,形成长期机制
由于百万千瓦机组的技术监督在国内没有经验,自我厂两台百万千瓦机组投产一年多以来,我们严格按照技术监督的各项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并将技术监督与对标管理暨建设国际一流工作紧密结合,形成长期机制,体现到日常管理。针对运行和检修中出现的问题大力开展科技攻关,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我厂百万千瓦机组采用单轴汽轮发电机组,高、中分缸,两个低压缸的汽轮机总长为35.6米,汽轮发电机总长为54.65米,如此长的轴系,如何保证汽轮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我厂作为科技课题进行研究并摸索宝贵的经验。机组正常运行中,除运行人员加强监视外,我厂上了tdm系统,随时监测汽轮机轴系振动,以便采集数据进行汽轮机健康水平进行科学系统的分析。机组运行中,充分考虑蒸汽激振因素的影响,提供最佳的机组配汽方式和阀序控制程序。在夏季环境温度高、机组真空低、负荷高的情况,7号、8号机组均先后出现了疑似汽流激振的异常现象。技术人员通过采集的各项数据分析,在日立厂方无指导性建议、机组不停运的情况下,合理调整调门流量特性曲线的手段,既消除了疑似汽流激振的异常现象,又降低了主汽压力的波动幅度,使机组的调节更加平稳。2008年初,7号机组投产一年后检查性大修时,经过修前轴系中心的测量,发现因汽缸膨胀、基础沉降等各种外力的影响,汽轮机未完全回位,技术人员分析认为修前轴系中心所测数据不能真实反应中心实际情况,尤其中-低及低-低对轮中心偏离厂家标准较大。考虑到7号汽轮机修前运行情况良好,各轴瓦的振动及瓦温无异常,揭缸后检查各轴瓦接触良好,我们没有拘泥于日立厂方提供的轴系中心调整标准,大胆果断的提出结合各轴瓦温度进行轴瓦负荷微调的工作,对7号汽轮机对轮中心调整标准以修正为主。7号机组大修后开机带到满负荷后,轴系振动、各轴瓦及回油温度等技术指标均优于机组修前状态。 经过一年多的探索,我们已积累了一定的百万千瓦机组技术监督经验。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及时把好的做法反馈到实际工作中,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修订监督标准,促进了技术监督工作的良性发展。
化学技术监督总结范文第2篇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习报告 不知不觉已经在单位实习一个多月了, 从开始的不了解到有所认识,过程中学到了很多新知识,也开宽了眼界。这次实习是那么的与众不同。他全面检验了我各方面的能力:学习、生活、心理、身体、思想等等。是一块试金石,检验我能否将所学理论知识用到实践中去。关系到我将来能否在这个充满挑战的社会顺利的立足,也是我牢固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的关键,所以,我对它也是百分百的投入!为了更好的开展以后的工作,特就实习期间的工作作个简短的报告,也算是工作总结。报告中,将会谈到对单位的认识和从实习部门的工作总结出的工作经验,另外还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单位的认识 韶关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成立于1983年,隶属于韶关市建设局管理。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公正监督检测机构。该站于1991年通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并于2002年按《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适合本中心实际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是广东省同行业中首家按新标准准则的要求,通过计量认证复查的单位。经过20多年的发展,现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有24项,拥有质量工程监督、安全工程监督、建筑材料检测三个科室。主要承担韶关市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混凝土构件以及土工试验、桩基检测等测试检验项目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现有检测项目可基本满足韶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需要。现还正准备增加室内环境检测项目。我站的质量方针是:公正,科学,准确,高效。质量目标是:按国际标准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力争把我站建成国内建设行业一流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 工作总结 实习前期主要在质量监督科等科室学习各项常规质量监督检测规范,先后主动了解了我站职能范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基本情况,并对人事教育、质监重点、现场取样等工作深入学习。先后研读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汇编》、《砌体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等书籍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细则”、“建筑工程常规材料及主体结构检测的送检要求”、“广东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二十条”、“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评标准”、“质量监督的工作流程”等材料,使他不但将与自己所学专业相关的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建筑电气、电梯、智能建筑等方面的验收规范通览,而且对地基、砌体、混凝土、钢木结构、屋面、地面、地下防水及装饰装修等工程的验收规范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而结合我站工作综合性较强的实际,这样做也是必要的。 同时我还理论联系实际,实习后期主动要求到建筑施工现场去实践锻炼、了解学习,努力从多方面开拓自己的眼界。我先后去了“南枫*枫景园”、“金碧园”等小区实地观看了建筑电气及智能建筑系统。特别对安全防范子系统和地下停车场消防子系统印象特别深刻。同时我还积极学习现场监督检测方法,包括有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灌砂法检测压实度试验,道路弯沉检测试验,钢结构超声波探伤。 我还主动要求到其它各科室了解学习,善于从多方面拓展自己的视界。通过学习书面材料和与各科室人员的交流,全面地了解了我站科室的主要职能和重点工作,还协助完成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而且都出色地完成了任务。 在工地实习时,带我的华工向我仔细介绍了一下当前智能建筑的发展状况。九十年代初,中国也开始营造“智能建筑”。报刊上有文章这样描述:“即将到来的21世纪,建筑界所能提供的大厦将不再是冰冷无知的混凝土建筑物了,代之而起的是温暖人性化的智慧型建筑,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现代化的建筑已被赋予思想能力。”智能建筑作为信息高速公路的终点站,已充分表现了它在经济、文化、科技领域中的重要作用。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商场、贸易商社、政府机构、科研机构、医院、学校、图书馆、体育场馆、机场等,只要是按现代管理方式运作的行业,它的建筑物都具有智能建筑的要素,全国约有数以千计,上海约有400幢。 智能建筑以建筑为平台,兼备通信、办公、建筑设备自动化,集系统结构、服务、管理及它们之间的最优化组合,向人们提供一个高效、舒适、便利的建筑环境。当前影响智能建筑质量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工程建设标准不完善,在设计、设备选型、设备安装、竣工验收等缺少标准与规范作为依据。近年来,智能建筑技术又有了新的发展,人们把智能建筑技术扩展到一个区域的几座智能建筑进行综合管理,再分层次地连接起来进行统一管理,这样的区域和城市分别被称为智能小区和智能城市。智能小区是智能城市的基本单元,它已成为建筑行业中继智能建筑之后的有一个热点。智能建筑的技术基础 智能建筑的发展,是建筑技术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逐步发展和充实的,现代建筑技术(architecture)、现代计算机技术(computer)、现代控制技术(control)、现代通信技术(communication)和现代图象显示技术(crt),即a 4c技术是智能建筑发展的技术基础。先进的4c技术: 4c技术即现代计算机技术、现代控制技术、现代通信技术和现代图象显示技术。
化学技术监督总结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国家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化学技术监督总结范文第4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切实履行卫生监督职能,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卫生法律法规赋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卫生监督工作包括医疗服务监督,还包括食品、职业、放射、环境和学校等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特性,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当前,食品安全、饮用水安全、职业病危害与辐射防护和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医疗服务市场形势依然严峻,医疗和血液安全监管亟待加强,卫生监督执法任务相当繁重,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全面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水平已成为当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高行政监管能力,保障群众健康安全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卫生监督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卫生监督体系,提高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和水平,为有效实施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10年,通过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加大投入,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健全卫生监督监测网络,提升健康危害因素风险评估水平,规范卫生检验检测工作,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理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与卫生监督机构运行机制,形成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其他社会资源参与,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职责明确、队伍精干、技术先进、管理高效的卫生监督技术支持体系。
三、职责与任务
(一)主要职责。
1.卫生监督技术支持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健康危害因素风险评估、检验出证、技术仲裁、技术咨询以及参与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宣传。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工作的组织管理,负责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的规划布局、认定授权、检查评估。卫生部负责国家及区域性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的认定授权。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的认定授权工作。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切实承担起卫生监督技术支持的职能并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各种技术资源,为卫生监督提供技术支持。市(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承担与卫生监督相关的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检验出证和技术咨询工作。国家、省级(含副省级及计划单列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承担与卫生监督相关的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及风险评估、技术仲裁、技术咨询、参与法规标准制定和检验出证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承担规定的技术支持工作。
4.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卫生监督快速检测技术能力建设,提高技术能力和水平,承担现场卫生监督检测工作。
(二)主要任务。
1.建立健全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加强食品污染物及食源性疾病、化妆品不良反应、饮用水水质及水性疾病、职业病危害等监测工作,建立健全全国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网络,规范监测工作,做好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促进监测信息的交流和应用,为行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2.提高健康危害因素风险评估能力。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当根据卫生监督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食品、化妆品、饮用水、辐射防护和职业卫生等健康危害因素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健康危害因素的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为卫生监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3.规范检验出证工作。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当根据卫生监督工作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化妆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辐射防护和职业卫生等检验出证工作,加强质量管理,严格规范技术人员行为,不断提高卫生检验检测技术水平,保证执法检验出证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4.加强技术仲裁的规范管理。卫生监督技术仲裁适用于卫生监督相关的检验评价、诊断鉴定结果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自愿提交第三方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做出技术裁决的情形。承担卫生监督技术仲裁的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和程序组织开展技术仲裁工作,保证技术仲裁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5.做好技术咨询工作。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政府和社会提供食品、化妆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辐射防护、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监督相关的技术咨询。
6.积极参与法规标准的制定和宣传。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发挥技术优势,参与卫生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宣传工作。
四、组织领导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的领导,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在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与卫生监督机构间建立规范合理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对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的检查考核,保证卫生监督技术支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将食品、化妆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辐射防护和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加大投入,不断改善技术装备条件,提高技术检验和评价能力。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卫生监督相关的健康危害因素监测、风险评估和检验出证等工作所需经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现场卫生监督检测所需经费,都应当按照国家财政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预算,根据需要合理安排。
(三)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队伍建设。
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重视食品、化妆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学校、辐射防护和职业卫生等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努力提高人员业务素质。
承担卫生监督相关检验出证工作任务的卫生监督技术支持机构应严格规范卫生检验人员技术行为,加强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
化学技术监督总结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技术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机构)。
第四条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地位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
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后,方可在核准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特种设备数量及分布情况,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配置的原则,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
第七条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发展要求,鼓励检验检测机构联合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向社会提供优质、可靠、便捷的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其规模、性质、能力、管理水平等核定为A级、B级、C级,具体级别核定条件等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第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二)单位负责人应当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及以上持证资格,熟悉业务,具有适应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
(三)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力量,持证检验检测人员、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相应规定要求;
(四)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五)具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试验、办公场地和环境条件;
(六)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七)具有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从事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时,其申请项目对应的在用设备数量(已落实任务的)应当符合有关核准项目规定的最低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程序为: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
第十一条申请资格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核准申请书,并附有关资料,经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机构。
其中气瓶检验机构申请资格核准,由所在地的市(地)级、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上述程序分别做出资料确认和受理决定。
第十二条资格核准申请被受理后,申请机构应当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内容、要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批(其中气瓶检验机构鉴定评审报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颁发《核准证》。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复核准申请(其中气瓶检验机构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准申请)。复核准具体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变更核准检验检测项目,其变更核准程序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同时告知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取得《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安排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报检的检验检测工作,落实检验检测任务计划,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检验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依法实施检验检测,为特种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提供技术服务。保证检验检测结论真实、可靠。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经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签署。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指派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中,不得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检验机构,不能如期完成本单位经核准的特定范围的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及时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在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当选择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材料检测、金属监督等未设立专项检测核准要求的除外),并对检验检测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跨地区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时,应当在检验检测前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检验检测结果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检验案例。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科学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档案,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的要求,实现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之间的网络数据传输和共享。
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在核准的检验检测项目内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进行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等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周期、方法、程序和质量控制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工作人员行为等检查制约制度。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验检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检验检测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人员自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性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25%,4年中至少应当对每个检验检测机构抽查1次。同时将监督抽查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抽查考核。
常规性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的要求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考核规则》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将定期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常规性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由实施检查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常规性监督抽查连续2次不合格,或者监督抽查、抽查考核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质检总局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暂停其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
(一)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地址、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在15日内向原受理机构备案并办理变更换证,并告知其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使用单位报检,或者未完成已落实任务范围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
(三)将所承担检验检测工作转包给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
(四)检验检测机构分包无损检测等专项检验检测项目时选择未经核准的专项检验检测机构的;
(五)跨地区检验检测前,未书面告知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未按有关规定向其报告检验检测结果的;
(六)发现被检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负责设备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的;
(七)违章操作,造成检验检测人员人身或健康伤害的;
(八)未按规定填报检验案例、有关材料的;
(九)未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的。
第三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十三条暂停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期限为30日。
停检期间,检验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工作;其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排其他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停检期满,由做出停检决定的部门视其整改情况决定。整改合格的,恢复检验检测;整改不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吊销《核准证》。
第三十四条被吊销《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2年内其重新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鉴定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
检验检测机构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结果或者相关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组织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抽查考核或者做出相关处理决定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
第三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的行业协会应当在促进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强人员素质、推动改革创新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三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核准、鉴定评审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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