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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1篇
一、整治目标
以大型美容美发连锁机构为重点,以化妆品合法性、化妆品标签标识、购货验收制度、产品宣传为监督检查要点,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监督抽样、公开曝光等方式,结合日常群众投诉举报线索,深入排查美容美发行业在经营化妆品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风险因素,严厉打击美容美发行业经营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安全风险,进一步提高我市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整治内容
(一)重点对象
1、大型美容美发连锁机构;
2、市、区主要商业区美容美发机构;
3、集镇段主要美容美发机构。
(二)重点内容
1、化妆品合法性: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查看复印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查看复印件);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是否在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入境;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2、化妆品标签标识: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商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文号。
3、购货验收制度: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是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是否建立供货企业档案;是否建立购货台账。
4、产品宣传: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标注有适应症;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检查店内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5、是否有自制化妆品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3月1日-3月15日)
市局将在3月上旬对本市大型美容美发机构进行一次经营化妆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培训,各市、区局要将这次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传达贯彻到本辖区内主要的美容美发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检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3月16日-4月30日)
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美容美发行业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美容美发行业经营化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产品,要按照化妆品监督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对存在问题的美容美发机构要监督其规范,限期整改,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5月1日-5月15日)
各市、区局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整治的做法和经验,针对存在的突出风险因素,查找监管工作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督促企业规范和加强日常管理,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市局对专项整治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总结,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局要以本次专项整治为切入点,加大经营化妆品法律法规的宣传,重视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监督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管理。
化妆品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管理,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设施和设备、原料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成品贮存和出入库、卫生管理及人员等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企业应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选址、设施和设备的卫生要求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建于环境卫生整洁的区域,周围30米内不得有可能对产品安全性造成影响的污染源;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车间,应与居民区之间有不少于3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
第六条生产厂房和设施的设计和构造应最大限度保证对产品的保护;便于进行有效清洁和维护;保证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转移不致产生混淆。
第七条厂区规划应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非生产区设置应能保证生产连续性且不得有交叉污染。
第八条生产厂房的建筑结构宜选择钢筋混凝土或钢架结构等,以具备适当的灵活性;不宜选择易漏水、积水、长霉的建筑结构。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与其生产工艺、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仓储、检验、辅助设施等使用场地。根据产品及其生产工艺的特点和要求,设置一条或多条生产车间作业线,每条生产车间作业线的制作、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与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规模相适应。
单纯分装的生产车间灌装、包装间总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
第十条生产车间布局应满足生产工艺和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设置更衣室、缓冲区,原料预进间、称量间,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包装间,容器清洁消毒间、干燥间、储存间,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各功能间(区)不得少于10平方米。
生产工艺流程应做到上下衔接,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原料及包装材料、产品和人员的流动路线应当明确划定。
第十一条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使用单独生产车间和专用生产设备,落实相应卫生、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生产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第十二条动力、供暖、空气净化及空调机房、给排水系统和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系统等辅助建筑物和设施应不影响生产车间卫生。
第十三条生产车间的地面、墙壁、天花板和门、窗的设计和建造应便于保洁。
(一)地面应平整、耐磨、防滑、不渗水,便于清洁消毒。需要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坡度,并在最低处设置地漏,洁净车间宜采用洁净地漏,地漏应能防止虫媒及排污管废气的进入或污染。生产车间的排水沟应加盖,排水管应防止废水倒流。
(二)生产车间内墙壁及顶棚的表面,应符合平整、光滑、不起灰、便于除尘等要求。应采用浅色、无毒、耐腐、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材料涂衬,便于清洁消毒。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5米。
第十四条生产车间的物流通道应宽敞,采用无阻拦设计。
第十五条设参观走廊的生产车间应用玻璃墙与生产区隔开,防止污染。
第十六条屋顶房梁、管道应尽量避免暴露在外。暴露在外的管道不得接触墙壁,宜采用托架悬挂或支撑,与四周有足够的间隔以便清洁。
第十七条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离墙10厘米以上,离顶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仓库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第十八条生产车间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等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衣柜、鞋柜采用坚固、无毒、防霉和便于清洁消毒的材料。更衣室应配备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二次更衣室。
第十九条制作间、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更衣室及其缓冲区空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经过净化或消毒处理,保持良好的通风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其它护肤类化妆品的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宜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净化车间的洁净度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采用消毒处理的其它车间,应有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并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其空气和物表消毒应采取安全、有效的方法,如采用紫外线消毒的,使用中紫外线灯的辐照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30瓦/10平方米设置。
第二十条生产车间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200勒克斯,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得小于500勒克斯。
第二十一条厕所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部,应为水冲式厕所;厕所与车间之间应设缓冲区,并有防臭、防蚊蝇昆虫、通风排气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与产品特点、工艺、产量相适应、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生产设备。
凡接触化妆品原料和半成品的设备、管道应当用无毒、无害、抗腐蚀材料制作,内壁应光滑无脱落,便于清洁和消毒。设备的底部、内部和周围都应便于维修保养和清洁。
第二十三条提倡化妆品生产企业采用自动化、管道化、密闭化方式生产。生产设备、电路管道、气管道和水管不应产生可污染原材料、包装材料、产品、容器及设备的滴漏或凝结。管道的设计应避免停滞或受到污染。不同用途的管道应用颜色区分或标明内容物名称。
第二十四条根据产品生产工艺需要应配备水质处理设备,生产用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第二十五条生产过程中取用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按用途区分,不得混用,应采用塑料或不锈钢等无毒材质制成。
第三章原料和包装材料卫生要求
第二十六条原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验收、检验、储存、使用等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原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企业应建立所使用原料的档案,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需要检验检疫的进口原料应向供应商索取检验检疫证明。
生产用水的水质应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pH值除外)。
第二十八条各种原料应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别存放;不合格的原料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有处理记录。
第二十九条经验收或检验合格的原料,应按不同品种和批次分开存放,并有品名(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供应商名称、规格、批号或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入库日期等中文标识或信息;原料名称用代号或编码标识的,必须有相应的INCI名(如有必须标注)或中文化学名称。
第三十条对有温度、相对湿度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原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定期监测,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库存的原料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有详细的入、出库记录,并定期检查和盘点。
第三十二条包装材料中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辅料必须无毒、无害、无污染。
第三十三条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应分库(区)存放。易燃、易爆品和有毒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第三十四条化妆品生产过程应当遵循企业卫生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按规程进行生产,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生产操作应在规定的功能区内进行,应合理衔接与传递各功能区之间的物料或物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操作或传递过程中的污染和混淆。
第三十六条生产中应定期监测生产用水中pH、电导率、微生物等指标。水质处理设备应定期维护并有记录;停用后重新启用的应进行相应处理并监测合格。
第三十七条产品的原料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产品配方进行称量、记录与核实。称量记录应明确记载配料日期、责任人、产品批号、批量和原料名称及配比量。配、投料过程中使用的有关器具应清洁无污染。对己开启的原料包装应重新加盖密封。
第三十八条生产设备、容器、工具等在使用前后应进行清洗和消毒,生产车间的地面和墙裙应保持清洁。车间的顶面、门窗、纱窗及通风排气网罩等应定期进行清洁。
生产过程中半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和更衣室空气中细菌菌落总数应≤1000cfu/立方米;灌装间工作台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20cfu/平方米,工人手表面细菌菌落总数应≤300cfu/只手,并不得检出致病菌。采样方法、检验方法参照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第三十九条生产车间各功能区内不得存放与化妆品生产无关的物品,不得擅自改变功能区用途。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产品及废弃物应分别设固定存放区域或专用容器收集并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进入灌装间的操作人员、半成品储存容器和包装材料不应造成对成品的二次污染。半成品储存容器应经过严格的清洗和消毒,通过传递口至灌装环节。存放容器或辅料的外包装未经处理不得进入灌装车间。
第四十一条化妆品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原始记录(包括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号管理、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应妥善保存,保存期应比产品的保质期延长六个月,各项记录应当完整并有可追溯性。
第四十二条生产过程中应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卫生质量监控。生产企业应具有微生物项目(包括:菌落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霉菌和酵母菌等)检验的能力。
第四十三条半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灌装。
第四十四条成品的卫生要求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每批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产品的标识标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章成品贮存与出入库卫生要求
第四十五条产品贮存应有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与产品卫生质量有关的贮存要求,规定产品必需的贮存条件,确保贮存安全。
第四十六条未经自检的成品入库,应有明显的待检标志;经检验的成品,应根据检验结果,分别注上合格品或不合格品的标志,分开贮存;不合格品应贮存在指定区域,隔离封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成品贮存的条件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成品应按品种分批堆放。
第四十八条成品入库应有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批号、半成品及成品检验结果编号。
第四十九条产品出库须做到先进先出。出库前,应核对产品的生产批号和检验结果是否相符。出库应有完整记录,包括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等,并对运输车辆的卫生状况进行确认。
第五十条定期将出库记录、销售记录按品名和数量进行汇总,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超过化妆品有效期半年。
不合格品运出仓库进行处理应有完整记录,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处理方式、处理人。
第五十一条仓库应设立退货区用于储存退货产品,退货产品应明显标记并有完整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单位、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日期、退货原因,并保存备查。
退货经检验后,方可纳入到合格品或不合格品区,不合格产品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卫生管理
第五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建立与企业规模和产品类别相适应的卫生管理组织架构,设有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企业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协调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定期体检以及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十三条质量管理部门应由经过培训和考核、且具有化妆品生产经验和质量管理经验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部门和车间等有关部门应配备专职的卫生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范围,做好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生产企业应设置专职的化妆品卫生管理员。
化妆品卫生管理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对化妆品生产的卫生要求,熟悉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因素和控制措施,有从事化妆品卫生管理工作的经验,参加过相关专业培训,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化妆品卫生管理员承担本单位化妆品生产活动卫生管理的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二)制定化妆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化妆品生产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化妆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五)建立化妆品卫生管理档案。
(六)配合产品召回、不良反应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
(七)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化妆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八)参与保证化妆品安全卫生的其他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应由企业负责人直接领导,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负责化妆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质量管理和检验人员。质量检验室的场所、仪器、设备等硬件设施至少应满足化妆品微生物的检验要求。
质量管理部门必须设立与化妆品生产规模、品种、保存要求相适应的留样室或留样柜。每批产品均应有留样,并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六个月。
第五十六条生产企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或企业卫生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检验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应妥善保存至超过产品保质期后半年。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第五十七条企业应建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发现任何涉及化妆品卫生质量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投诉应按最初了解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进行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投诉人或引起不良反应者的姓名、化妆品名称、化妆品批号、接触史和皮肤病医生的诊断意见。如果某一批次化妆品被发现或怀疑存在卫生质量问题或缺陷,为了确认其他产品是否同样受到影响,需要检查其他批次产品。
对产品卫生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投诉的处理,应详细记录所有的结论和采取的措施,并作为对相应批次产品记录的补充。
化妆品生产出现重大卫生质量问题或售出产品出现重大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发现化妆品卫生质量问题或缺陷,可能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该迅速、及时采取召回行动。召回的产品应被注明,内容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召回单位及地址、召回原因及日期、处理意见,并单独保存在一个安全的场所,等待处理决定。因卫生质量原因召回的化妆品,应及时处理。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制定化妆品退货和召回的书面程序,并有记录,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退货和召回单位及地址、召回原因、处理意见和日期。
第五十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有涉及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全过程的各项制度和文件记录,同时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撤销、印制及保管的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设有档案柜和档案管理人员。分发、使用的文件应为批准的现行有效文本。已撤销和过时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中使用。
第七章人员资质要求
第六十条管理者及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一)生产企业的管理者应熟悉化妆品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能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生产,认真组织、实施化妆品生产有关的卫生规范和要求。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应经过化妆品生产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身体健康并具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六十一条从事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掌握微生物学的有关基础知识,掌握《化妆品卫生规范》及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熟悉化妆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保证体系知识,了解化妆品卫生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上岗前应经卫生检验专业培训并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
第六十二条从业人员每年培训应不得少于1次,并有培训考核记录。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卫生知识、质量知识、化妆品基本知识、安全培训等。
第八章个人卫生
第六十三条健康检查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从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二)应按规定开展从事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人员健康监护。
(三)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第六十四条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勤洗头、勤洗澡、勤换衣服、勤剪指甲,保持良好个人卫生。生产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洗净、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衣裤、帽、鞋,头发不得露于帽外。
生产人员遇到下列情况应洗手:①进入车间生产前;②操作时间过长,操作一些容易污染的产品时;③接触与产品生产无关的物品后;④上卫生间后;⑤感觉手脏时。
正确的洗手程序和方法:①卷起袖管。②用流动水湿润双手,擦肥皂(最好用液体皂、洗手液),双手反复搓洗,清洁每一个手指和手指之间,最好用刷子刷指尖。③用流动水把泡沫冲净,并仔细检查手背、手指和手掌,对可能遗留的污渍重新进行清洗。④必要时,按规定使用皮肤消毒液喷淋或浸泡,完成手消毒。⑤将手彻底干燥。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不得戴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喷洒香水。
(三)禁止在生产场所吸烟、进食及进行其他有碍化妆品卫生的活动。操作人员手部有外伤时不得接触化妆品和原料。不得穿戴制作间、灌装间、半成品储存间、清洁容器储存间的工作衣裤、帽和鞋进入非生产场所,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车间。
(四)临时进入化妆品生产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第六十五条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
(一)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
化妆品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3篇
个人外貌是每个人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一件事,防止衰老、延缓衰老等抗衰老产品对所有年龄的人来说都具有吸引力,但为保持青春亮丽的个人形象,消费者会继续购买香波,定型剂、化妆品、洗涤用品及香水等。个人护理化学品它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以达到清洁肌肤、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品。这表明,它并不仅仅指彩妆等对人体有美化、修饰作用的化妆品,还包括了对人体有清洁清洗作用,如洗发水、浴液、香水等,如除臭、祛斑、除毛、育发、等特殊作用的相关产品。除了个人护理品外,日用化学品还包括家庭护理品,比如洗衣粉、洗衣液、清洁剂等。化妆品一般主要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的化妆品,例如:保护皮肤、保护头发的化妆品另一类是具有特殊功效的化妆品,例如:脱毛剂、染发膏、防紫外线等。当然,这些天然产品并非所有的成分都源于自然,在这些天然产品中,一般还包含有机硅、聚山梨醇酯、乙氧基化物等物质。
个人护理化学品有难言之隐
护理化学品是每个人每天的必需品,它能起到清洁护肤、滋养健肤、修饰驻颜等作用,使人们容貌整洁漂亮。但是,化妆品使用不当会对皮肤造成损害。因为,化妆品中蕴含有污染物,化妆品中的色素、香料、表面活性剂、防腐剂、漂白剂、避光剂等都可导致接触性皮炎。香水、防晒剂、染发剂中含的对苯二胺,口红中含的二溴和四溴荧光素都具有变应原性质,可引起皮肤红肿、瘙痒,发生变应性接触性皮炎。胭脂、眉笔的笔芯亦含有变应原,可引起眼睑变应性接触性皮炎。使用含雌激素的化妆品能引起儿童性早熟发育症状。面对琳琅满目、五花八门的化妆品,又该如何鉴别?这除了需要冷静的头脑,还要具备专业的知识,从而能够剥去广告的外衣,洞悉化妆品的全貌,成为睿智的化妆品使用者。
在对抗衰老的过程中,护理化学品几乎是女人们最强大的武器,她们顶着睫毛膏、唇膏、眼霜、日霜出门,伴着晚霜、精华液入睡:粉底、腮红、眼影、香水……化妆已经成为现代女性的每日“必修课”;一白遮百丑,“肤如凝脂”“皓腕凝霜雪”也是自古以来国人对女性美的认可标志,酷暑盛夏,“美白”更是许多女性坚持不懈的美丽功课。但在这些美丽化妆品的背后,隐藏着不为人知的健康风险:中国香化协会统计显示,有10500多种化学物质被添加在化妆品中,过去30年里只有13%是经过安全测试的。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发现,97%的美国人体内都积聚了一定量的羟苯甲酮(防晒霜的有效成分),长期使用可能诱发过敏,导致甲状腺及神经系统问题。粉底平均含有24种化学成分,指甲油平均含有31种化学成分,均可能诱发癌症。还有数据显示,在女人每天使用的化妆品中,含有超过175种的化学成分,光润肤霜所含的化学物质就超过30种;欧洲女性每年从化妆品中吸收的化学物质平均达1,98千克,而这其中有可能包括汞、铅、铬、砷、镉、镍、铊等重金属毒素。专家指出,为延长保质期,绝大多数护肤、化妆品会添加防腐剂,多数化妆品还含有芳香物质,会刺激眼、口、喉等器官,过多使用化妆品对皮肤和健康都有害,长期使用可能诱发过敏,导致甲状腺及神经系统问题,导致头痛、气喘和哮喘,以及血红蛋白含量与红细胞、白细胞数降低,并对肾脏造成伤害,影响生育,甚至还有致癌风险,此外还有末梢感X减退、视野向心性缩小、听力障碍及共济性运动失调等。
完美无瑕的肌肤是爱美女性毕生的追求,因此,许多人在一掷千金的同时也更加关注化妆品的成分。我们应该把人体健康永远置于第位,一些具有隐性伤害的成份,像汞类制品即是,使用初期看似可以美白皮肤,长期使用会导致色素沉淀,出现褐色斑点,严重的还会出现中毒反应。当然,所有的美白措施,不论是医学手段还是生活美容,都不能改变人原生的基础肤色,最好的化妆品还是良好的生活习惯。真正的护肤,不能等待皮肤出现问题,再去探讨原因修复,而要以“安全”为前提,选择不伤害皮肤,不违背保养原则的产品。一般来说,基础护肤类如保湿霜、面霜等,安全系数相对较高,而非护肤类化妆品,如胭脂、口红、睫毛膏等,应尽量少用,涂抹面积也别太大,时间也别太长,到家后一定要尽快卸妆。
市场推崇新产品
据美国kline&Co公司化工管理师Gillian Morris称,据悉个人护理品的全球市场现已达到约1500亿美元,其中欧洲约占37%、亚洲29%、北美22%、拉美9%、其他地区3%。这大大拉动了表面活性剂,剂、紫外线吸收剂和头发定型剂在内的个人护理化学品的市场需求。《20152024年中国零售市场运行态势与投资前景评估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交易规模已增长至2179.2亿元,年增长率将保持在6%的水平,预计至2017年交易规模将达2534.5亿元,庞大的数字使国际化妆品品牌纷纷进入中国市场。据IHS化学公司预计,2024年前,全球专用化学品市场将以年均3.8%的速度增长,其中北美、西欧和日本的年均增速为2%,因此包括涂料、个人护理产品以及健康和营养产品在内的主要专用化学品都将实现增长。
当前,国际个人护理化学品市场主要呈现以下特点:潮流变化快,消费者选择多,市场竞争激烈。不断研发新产品是个人护理化学品生产商在不断满足消费者需求时面临的最大挑战。首先,要引领潮流,投资和创新是必不可少的两要素。潮流的不断变更使消费者对产品的选择持续变化,创新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维持领先地位就必须不断推出新产品。正是基于此认识,最近一段时期以来,许多化企积极与客户的技术人员合作,希望能为客户提供更多的创新材料,进而推出更多的受消费者喜爱的终端产品。然而,持续研发新产品所需的人力和财力对企业来说压力很大。因此众多生产商选择在现有技术上进行一些改进,或者将现有技术应用于不同的目标市场。同时,要在个人护理品市场取得成功,生产商提供的产品必须能顺应市场将来的潮流变化。这要求市场部门需准确预测下一季市场潮流的发展趋势,随即研发部门以最快速度推出相应的产品,这种挑战对于所有的生产商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其次,在价值链中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买家对价格越来越敏感,个人护理化学品生产商不得不为客户提供更为优惠的价格,为了保证产品有足够的利润率,生产商不得不降低生产成本,进而影响对研发的投入,这对小型生产商来说影响更大。
另外,a品创新还受限于法规。由于全球各个地区对个人护理化学品的规章制度有所不同,这对生产商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挑战。随着产品全球化的发展,产品配方最好同时满足欧洲、美国及日本等地的规章制度。然而,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某些规定往往互相冲突,对生产商造成较大困扰。例如,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允许使用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作为指甲油及某些其他产品的增塑剂,然而在欧洲DBP却是被禁止的。
行业健康发展,标准不能缺位
随着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的日益繁荣,化妆品工业也飞速发展,因此摆在人们面前的是化妆品能够致癌、转基因产品的危害以及化妆品中重金属含量过高等危害,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等对人们皮肤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现从化妆品的检验标准、检验技术及检验能力方面全面剖析我国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中所存在问题,从而使我国化妆品的检验更具科学性。
(一)化妆行业的困境
目前,我国化妆品的管理部门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检验机构和部门下属的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中心等都在对化妆品进行检验检测。目前,我国主要检测化妆品的汞、砷、铅、甲醇、pH、性激素、防腐剂等内容,即使我国有各种各样的规范条例来检验化妆品中禁限用的物质,但由于技术问题,还有许多重金属离子我们检测不到。
我国对化妆品的法律条例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这个条例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为了让人们重视化妆品化学检验的重要性,国家卫生部在2007年又颁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其中化妆品46项国家标准、123项行业标准,此规范内容主要是化妆品成分中禁限用的物质、微生物检验、毒性的试验,以及对人体安全方面的规范。为了满足我国化妆品监管实际的需要,结合行业发展和科学认识的提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完成了对《卫生规范》的修订工作,编制了《技术规范》(2015年版)。在保留《卫生规范》原有相关检验方法的基础上,收录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布的60个针对有关化妆品中禁限用物质的检验方法,旨在满足化妆品技术研发和安全监管的需要。
化妆品检验的样品获取的方式十分重要,它直接可以影响到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它可为化妆品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做出巨大贡献。但目前由于化妆品监督检验部门任务重,进而出现了检验部门所检验的采集样品和生产部门送来的样品成分是不同的,其中卫生监督人员到现场采得的样品是采集样品,卫生监督检验单位所拿到的生产单位提供的样品是检验样品,而检验样品可能使其失去了检测的真实性。并且,随着化妆品的发展,化妆品的种类和化妆品中所含的化学物质都增加了,这样化妆品的检验检测队伍就略显薄弱了,简单的检验体系已不能达到我们检验的要求。而且监管对象数量多,分布广泛,也给监管部门的监督执法带来一定的困难。由于我国化妆品产业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使生产过程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致使化妆品产品质量不稳定。目前,检测部门检验的重点主要是在重金属及化学迁移产物和部分有害有机物质方面,但这些往往不能完全地反映出产品的质量以及产品的价格更不能反映其质量程度。
(二)化妆品检验技术体系突破之路
随着化妆品备案制度的推进,要建立健全我国化妆品检验技术体系,必须从提升检验技术能力、标准制修订以及化妆品风险评估与监测体系建设等方面入手,完善各种监管制度和体制,确保政府的有效监管和企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提高我国化妆品监管效能,全面提升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具体来说如下:
第一提升化妆品检验技术能力。应加强检验技术的建设,这样有助于执法部门有效的监管,因为没有过硬的检验技术,即使工作人员有再缜密的思维,再积极的工作态度,也无法更好地提升检验水平。因此要完善我国化妆品检验技术体系一定要从技术抓起。在检验方法上,对同个指标进行多个并行的检测技术,用于对化妆品进行交叉验证和综合比较。当然,化学方法逐渐被仪器方法取代,高灵敏度、高选择性的色谱质谱联用及光谱质谱联用技术将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化妆品检测方法的研发和标准制修订工作。高精尖的仪器装备对检测人员的技术素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必须加强技术人员的培养力度、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加大国际先进标准的应用力度以及增进与国外先进检测机构的技术交流的机会等。
第二,建立统一的化妆品标准体系。积极开展化妆品国际先进标准跟踪研究,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尽快使我国化妆品检验技术与国际接轨。而且要不断完善《化妆品卫生规范》条例,提高技术标准,各部门间分工明确、不重复设置岗位、各岗位不空缺的组织协调机制。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化妆品原材料的控制,严格规定禁用物质的检出比例,加强产品标识管理,使消费者能够在化妆品有效期内使用。只要是在有效期范围内,厂商和零售商均可随时被接受检查。
第三,建立化妆品安全性评价体系。化妆品原料的管理是目前公认的、最有效的化妆品行业监管手段之一,从源头出发对产品安全性、稳定性进行有效管理,才能提高我国化妆品的整体质量。有必要加快化妆品原料安全标准的制定,逐步从成品检验向原料检验发展:组建专门的规范或标准研究机构,完善和补充检测项目,进行标准制修订工作,统化妆品技术要求;针对我国不同人群化妆品的使用习惯和规范中禁/限用物质,尽快开展检验方法的研究建立抗生素、着色剂,防腐剂、防晒剂和染发剂等原料及成品的安全性数据库,为化妆品原料标准制定和监管提供基础数据;全面推进化妆品备案制度,加大产品上市后的监管力度,适当增加监督的频率和覆盖率,强化生产销售单位的规范化管理。未来的监管部分分析检测中,应将分析样品的化妆品分类进行检测,其中包括物质复杂的样品,待检成分多的样品和多次处理的样品,这样如此多的步骤可以使我们使用化妆品时更安全。
化妆品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4篇
(一)完善监管体系。各县区局按照“属地管辖,地方政府负总责”原则,建立完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机构,配备落实专职监管工作人员,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确保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强制度建设。根据监管实际需要,结合国家即将出台的一系列新的法规规章,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管、稽查执法、产品抽检、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为规范日常监管行为提供有力有效的制度保证。
(三)规范监管档案。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基础档案,包括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基础台账,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产品抽检、企业诚信建设等各类档案,做到监管工作“底数清、情况明”。
二、深入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
(四)深入查找安全风险隐患。对已开展整治的工作进行“回头看”,对整治效果不明显、隐患未得到有效整改的进行“补课”。对风险监测、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对带有行业共性的安全隐患和“潜规则”问题,组织开展区域性专项整治工作,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
(五)狠抓重点品种整治。选择群众消费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生产隐患多、原料来源复杂的高风险产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整治。组织对含蜂胶、牛初乳、灵芝孢子粉原料的保健食品进行专项检查,进一步促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规范生产行为。
(六)强化综合治理。继续开展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和化妆品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整治工作;加强对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等功能的保健食品和美白、祛斑等化妆品专项监督检查;加强批发市场、药店、超市、美容美发等重点场所和原料采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重点环节的专项监督检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利用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议等形式宣传、推介和销售的保健食品合法性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的,依照职能及时进行处理。
三、认真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风险监测工作
(七)提升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加大经费投入,按照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改善检验机构装备和条件,重点推进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资质扩项工作,为履行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八)认真完成全年风险监测任务。按照省局和市局统一安排,认真组织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将风险监测与专项检查有机结合,增强监测抽验的针对性;加强重点区域及风险程度高、流通范围广、市场占有率大以及投诉举报多、易违法添加产品的抽验监测,提高隐患排查的及时性。
四、进一步强化保健食品化妆品日常监管工作
(九)抓好生产企业监管。制定年度日常监督计划,按照产品风险、开工状态、质量安全、企业诚信等情况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开展生产企业日常巡查,对重点产品进行突击检查,对停产时间较长及委托生产企业进行动态检查,对发现有重大风险、隐患的企业进行飞行检查,对确定为重点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进一步健全监管档案,增加检查频次;对化妆品使用原料成分真实性进行抽查,确保生产企业监管覆盖率达100%。对不符合生产规范的企业实行限期整改制度,对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或依法吊销许可证。
(十)开展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推进经营企业监管基础档案建设,全面建立一企一档。根据辖区内经营单位状况确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或方案,以批发市场、专卖店、大中型商场(超市)、药店、美容美发店为重点,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和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产品进销台帐登记等制度。确保经营单位监管覆盖面达50%以上。
五、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十一)开展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组织监管人员赴先进地区考察学习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经验,组织参加省、市局业务综合培训,通过外出参观学习、集中业务培训、现场监督检查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执法监管技能。
化妆品工作经验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化妆品;质量;检验
0.引言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化妆品产业也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化妆品本身作为一个化学类工业产品,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的关系也是越来越密切。在追求美的道路上,化妆品一直是我们生活中的好伙伴。在激烈发展的化妆品市场当中,化妆品的质量控制问题一直是当前社会所广泛关心的问题。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化妆品质量问题的出现,导致了消费者使用之后皮肤变薄变脆,同时激素经皮肤吸收进入人体,时间长就会产生许多不良反应,如痤疮、多毛,高血压、高血脂、骨质疏松,还可能诱发或加重某些疾病以及令胎儿致畸等等。针对于我国的具体情况,构建一套科学、完善的化妆品质量控制检验体系,已经成为了保障整个化妆品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自身利益的重要举措。
1.当前我国化妆品质量检验的制度现状
截止至2011年,我国关于化妆品质量检验的标准已经达到46项,整体行业标准达到123项。相关的标注中,对于质量检测方法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且涉及到了微生物学、毒理学、功效评价、卫生化学等多方面的内容,整体质量检测方法已经超过了50种。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的相关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对于化妆品的检测方法和标准也在不断的完善当中,并且为当前化妆品质量的检测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依据和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化妆品质量检验的技术和规范也与时俱进的更新,并且考虑到当前化妆品市场的特点,真正的构建一套科学的化妆品质量检验规范,这是摆在当下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现行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中,对于化妆品的质量相关规范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并且对其中限制使用的化学制剂的使用进行了明确的提出,例如,防腐剂、着色剂、防晒剂等一系列规定中禁用或者限制使用的化学物质。与此同时,也对于一些可以使用的化学物质进行了规定,例如各类染发剂等。
2.当前我国化妆品质量检验的开展现状
第一,检验技术水平有限。当前,虽然我国对于化妆品检测的机构数量相对较多,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数量水平。但是,整体检验技术的专业人才还存在一定的缺口,国内的相关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与设备水平都相对落后。相对于国内来说,国外的很多检测机构本身的技术水平和设备水平都十分先进,并且检测体系更加完善,整体资金投入的充足,也使得相关人才的专业能力较高。因而,国内的检测能力相对于国外来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
第二,检验的相关设备相对落后。在现阶段,我国虽然对于化妆品的质量检测装备已经进行了统一的引进和整合,但是其中设备的技术先进性依然十分有限。相对于国内,国外企业所采用的高效液相色谱仪、液质联用仪等多个专业的设备,在大多数检测机构中应用的都相对较少。整体资金投入的不足,导致了很多质量检验机构的检测设备不够全面,整体检测设备的更新换代速度相对较慢。
第三,质量检验管理机制不科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外很多化妆品生产企业和相关检测机构都进入到了中国。面临巨大的中国地区化妆品市场潜力,很多国外企业积极投资到中国国内的市场,以期获取巨大的利润。国外企业由于自身的技术水平和资金实力相对于国内企业更加强大,并且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整体市场份额上,国外企业占据了大部分空间。与此同时,国外企业的资金相对充足,现金检测设备的投资可以得到 有效的保障,进而国外的检测机构占据了大部分的国内市场空间,高水平的检测能力也获得了更大范围的市场认同。
3.化妆品质量检验的对策
3.1加强投入
针对于现阶段国内整体化妆品质量检测水平不足的问题,国家的相关部门要加强整体技术研究的投入,关注实验室的建设。通过推进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开展,为化妆品检测机构提供优秀的人才储备。在检测设备的选购上,可以借鉴国外检测机构的设备选择经验,提高设备更新换代和置备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化妆品检测实验室的建立,可以更好地对检测规范和技术进行研究,推进整体检测技术水平的发展。
3.2评价体系构建
科学的评价体系的构建,可以为化妆品质量检测工作提供完善的依据,保障整体检测工作规范、标准的进行。在相关评价体系构建的过程中,可以对其他国家的化妆品质量检测规范和流程进行借鉴,提高现有监测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完善不同类型的检测指标,提高检测工作的全面性和高效性。
3.3技术研究的落实
在技术研究与落实的过程中,要关注一些具体的检测技术的提高。我国的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对于一些化妆品的禁用添加的化学物质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并且基本上实现了与国外的同步。但是,在具体公布的禁用化学物质中,很多物质的检验缺乏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并且相关检验的技术也十分模糊,不够明确。相关的检测机构要结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对于检测方法进行不断的研究和创新,并且结合当前化妆品禁用品的数据资料,构建一套科学的禁用物质的数据库,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全国范围的共享,为提高整体质量检验水平提供科学的依据。另外,相关的化妆品检测机构自身还要提高研究能力,积极的开展相关研究课题。
4.结束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我国化妆品质量检验工作开展中,整体的检测水平、技术和设备的先进性都处于一个有待提高的层次当中。要想真正的提高整体检测机构的检测水平和技术能力,就要积极的学习国外先进的化妆品质量检测技术,吸收先进的检测经验,加强创新和管理,构建科学、完善的检测管理流程,对于整个化妆品市场实现规范化的监督管理,进而为广大消费者保驾护航。 [科]
【参考文献】
[1]杨洋,王莉,卢剑.我国化妆品检验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J].日用化学工业,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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