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AA范文大全网!

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总结{2024年最新5篇}

雨巷诗人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本文共计2097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需要84分钟。

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近年来,XXX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项改革举措,不等不靠,主动作为,依托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培育壮大经营主体,着力发展特色产业,持续推进农村改革工作。

一、措施成效

(一)加快推进“粮头食尾”“农头工尾”建设。截至目前,全县小麦收割面积30万亩,亩产484公斤,全县夏粮产量14.52万吨。已圆满完成2024年2万亩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任务,2024年2.5万亩高标准农田项目已挂网招标。打造“一村一品、一乡(镇)一业”发展新格局,培育农产品品牌,重点发展苗木花卉、中药材、食用菌、瓜果蔬菜等特色种植,肉牛、毛驴、小尾寒羊、鸡、鸭、鹅等畜禽养殖。强化全过程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追溯体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全力推进农业产业项目实施,2024年实施的年出栏2100万只肉鸭养殖项目正在签订租赁合同、1.35万头种猪繁育项目已购进种猪5800余头、日屠宰12万只肉鸭屠宰项目正在进行扫尾和设备调试工作、可存栏5000头毛驴的标准化养驴场已完成整个工程量的70%以上。

(二)持续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村庄清洁行动秋冬战役视频会、全省第四次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暨村庄规划工作推进会议及全市人居环境整治工作会议精神,聚焦主次干道、道路两侧、村内外坑塘沟渠、种养企业、田间地头、河边桥头、房前屋后、拆除危房及闲置宅基地、庭院、厨房、厕所等地方,进行集中清理堆弃的垃圾及杂物、农业生产废弃物。今年累计整理河道岸坡129.2公里,清理垃圾2500吨,清淤河道197条,动土方135万方。积极筹措资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梯次推进,积极探索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确保年底前实现乡(镇)所在地污水处理厂全覆盖,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0%左右。四是抓好“四美乡村”、“五美庭院”创建工作。对照“四美乡村”“五美庭院”创建标准,进一步查漏补缺、补齐短板,打造“环境美、田园美、村庄美、庭院美”的乡村样板,广泛宣传村规民约、家风家训、文明礼仪,开展好儿女、好媳妇、好女婿等典型推选活动,力争年底前保质保量完成创建12个省级“四美乡村”示范村、15个市级“四美乡村”示范村。

(三)加快推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大力推广“党建+集体经济+农户”、“企业(合作社)+金融扶贫+农户”、“企业(合作社)+务工就业+农户户”、“政府投入+集体经济+农户”等发展模式,引导支持农户户通过直接、合作、托管、土地入股、资产收益、代种代养等方式融入产业链条,参与产业发展,分享产业收益。通过农业产业项目的实施,我县实现了实现了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乡相连接,实现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XX样板”。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紧扣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加快推动农业强起来、农村没起来、农民富起来。一是突出产业扶贫,把贫困群众增收放到工作收尾,强化“造血功能”,重点培育贫困群众参与度高的优势特色产业,积极培育壮大扶贫新型经营主体,深入推进“一领办三参与”(村干部与能人带头领办和村党员主动参与、村民自愿参与、贫困群众统筹参与)产业扶贫模式,引导贫困户主动、深度参与现代高效农业,构建贫困户与龙头企业、合作社之间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五)持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是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以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为重点,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严格农村宅基地管理,加强对乡镇审批宅基地的监管。以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二是加快闲置宅基地整理行动。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要求,整治利用好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对危房拆除宅基地、长期无人居住宅基地进行集中整治清理,以“四美乡村”“五美庭院”为建设目标,解决好乱堆乱放、私搭乱建和残垣断壁等问题,实施“一宅变四园”(游园、花园、菜园、果园),鼓励农户在宅基地上种植果树、蔬菜、药材等经济作物,将“闲置地”改建成“四园”,实现农村有风貌、有颜值、有入眼景观、有乡土文化。加快研究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配套制度。有序开展农民房屋财产权抵押融资、承包地经营权担保融资工作。

不断提高基础设施水平,缩小贫与非贫的悬崖效应,谋划实施通村公路(桥梁)项目共173个,总投资14553.68万元,进一步满足农村群众出行要求,让农民群众出行更方便、更快捷。巩固提升饮水安全,完成了投资7520万元,升级改造了9个乡镇117个村内管网工程,入户38410户,有力保障了全县农村群众的百姓的饮水安全。把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作为农村技术人才培养的重要抓手,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形势,持续开展农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班,目前已培训148人,切实发挥了引领作用。

深化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革。提高农村公路通畅水平,推进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累计建设四好农村公路1300公里,助力脱贫攻坚,服务乡村振兴。

有序推进水价改革工作,正在编制XXX农业水价改革规划方案。

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国有农场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组织国有农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建库上图工作。

二、存在问题

一是农村改革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农村的发展活力有待进一步释放。二是群众对农村改革的认识不够深,支持和配合农村改革的积极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村集体经济薄弱,甚至有的村没有集体收入。

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三农 宅基地 浙江嘉兴 土地流转

一 引言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原先的宅基地模式中存在着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规划不合理、房地矛盾等诸多问题。近年来,有不少地区针对农村宅基地中出现的问题采取了相关对策。其中浙江省嘉兴市宅基地与承包地分开,搬迁与土地流转分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换股、换租、增保障,推进集约经营,转换生产方式;以宅基地换钱、换房、换地方,推进集中居住,转换生活方式的两分两换政策实施力度大,推行范围广,可行性高,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我们希望通过对嘉兴市两分两换政策的研究,同时与其他地区的土地流转制度相比较,来探讨两分两换政策给农民乃至社会带来的影响,并发现其中的不足。为其他地区制定宅基地流转政策提供借鉴,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支持。

二 嘉兴市原先宅基地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是未批先建、宅基地超标、一户多宅现象严重;二是宅基地无偿或超标准使用,集体土地权益受侵害,土地使用不公平;三是农村建房无序、规划不到位,村容村貌差;四是“空心村”大量存在;五是擅自改变农村宅基地用途现象时有发生;六是同一宗宅基地房产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七是房屋继承形成的房地矛盾;八是拆迁补偿轻土地权利。

三 嘉兴市宅基地置换模式――两分两换

在2009年底嘉兴市周边乡村一片片井然有序的“小别墅”悄然而起,而以前稀稀落落的农村居民房已不知踪影。原来,是政府的两分两换政策在实施。早在2008年12月10日,浙江就出台了《浙江省委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表示要开展农户宅基地置换和流转的试点,鼓励农民在政府主导下以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使在城镇稳定就业且有社会保障的农民能够落户城镇、转变为城镇居民。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其中,备受瞩目的就是嘉兴的“两分两换”方案,这是被认为是嘉兴新一轮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

所谓“两分两换”,就是把农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分开,搬迁和土地流转分开,以宅基地置换城镇房产,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社会保障。土地置换后,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两分两换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政府以把握方向为主,并在现代农业,社区建设、三产发展等领域吸纳社会资本,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合力共建的推进机制;坚持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的原则。以科学规划统领整个试点工作,合理划分好各类功能区,编制好新社区的建设规划,体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规划编制力争一步到位,防止重复建设、多次拆;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权益的原则。坚持把农民自愿、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全面发展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着力解决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让农民群众得到实惠。通过宣传发动,鼓励、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坚持依法办事、稳妥推进的原则。在依法和现有土地制度基本框架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在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切问题上,坚持灵活机动,不搞“一刀切”。加强管理、指导和服务,积极创造条件分阶段、分步骤的开展。

四 嘉兴市试行宅基地置换政策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嘉兴市的宅基地置换政策并不是空穴来风的,它有着政策、群众、配套设施等个方面的支持,这些都将转化为宅基地置换中的优势,促使宅基地改革更好的进行。但与此同时也难免存在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

1.国家政策的支持

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如一场喜雨,滋润着乡村大地。深化改革,要赋予农民更大的自主经营权,比如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基础上,允许农民以转包、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嘉兴市试行宅基地置换就是对该政策的充分运用。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拓展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空间,促进集约集聚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国家和党的政策的号召下,宅基地置换政策必将顺利推行,在各个方面的困难和阻力必定减少。国家政府会给予一定的帮助,比如在宅基地置换中最重要的雄厚资金支持,政策方针的指导等。这是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大潮流,势必对宅基地置换的运行产生巨大的帮助。

2.政府指导非常有力

嘉兴市委主要领导非常重视改革试点工作,经常听取试点情况汇报,经常到试点乡镇指导工作。南湖区农村综合改革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湘家荡区域开发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了由市、区、镇三级联合开发的管理体制,并成立联合开发管委会,对周围村镇进行联合开发,整合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在资本经营、市场化运作、社会管理和群众工作上的优势,建立利益共享的新体制,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推进“两分两换”试点工作。嘉善县为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了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农办主任为组长的指导组,抽调人员组成了16人工作小组,3个多月来到每户农户进行走访调查,掌握详细情况,制订有针对性的政策。

3.实行统一规划

对于新建的住宅小区,一般都由政府按照“1+X”(即一个中心镇、若干个中心村,重点建设中心镇、零散农户向中心村集居)的模式,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造,彻底打破了原来的村庄布局,改变了农民自建房屋的传统,实现农民集中居住。如此一来,新住宅小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社区服务功能就非常完善。

4.实行企业化运作

南湖区的“两分两换”工作,根据湘家荡区域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和“两分两换”试点的实际需要,由嘉兴市嘉城集团全额投资注册6亿元(2亿元先行投入资金已到位)的嘉兴湘家荡投资有限公司,主要负责湘家荡旅游度假区、城市东片楔形绿地区域的投资和开发建设;由嘉城集团出资80%、南湖区政府出资20%共同投资注册5亿元(嘉城集团1.6亿元,南湖区政府0.4亿元先行投入资金已到位)的嘉兴七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七星镇区域(除湘家荡旅游度假区外)的开发建设,目前七星镇已商请工行、建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意向,总贷款规模在25亿元左右,解决了“两分两换”试点工作的融资主体和资金问题。

五 宅基地制度创新的意义

土地制度作为“三农问题”中一个重要的方面,而这方面的制度目前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处于探索的阶段,实践中一些成功和不成功的做法都需要做一些总结。纵观建党以来,我党始终把土地制度作为决胜的法宝,并一直以来在党的革命,建设时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50年以前,中国共产党从革命的一开始就把解决农民土地问题作为中国革命的一个中心问题。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等不同的历史阶段,根据革命形势的需要,本着调动最大多数人的革命积极性的原则,提出并制定了不同的土地法律和政策。总的指导方针是保护广大农民的土地私有权。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同年11月,政务院又公布了《城市郊区条例》,对农村及大城市郊区的分别作了具体的规定。《法》规定:“所有没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本法规定收归国家所有外,均由乡农民协会接受,统一的、公平合理的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分配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之”。《法》的实施和的完成,在中国大陆正式确立了土地国有与农民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广大农民获得了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外均属农民私有,允许农民享有私有土地的经营、买卖、出租权利。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经济性,广大农村的生产水平与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现行的、无偿分配的、福利型宅基地制度应该到底为止,今后应该实行宅基地商品化。第一允许农民宅基地流转;第二需要取得宅基地的人要通过有偿方式取得(无论是向集体取得,还是向现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取得,都是有偿的),使宅基地市场化、商品化。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考虑特别贫困的人住房方面的救济问题,这是社会福利问题,是我们未来的基本方向。

我们嘉兴市农村宅基地“两份两换”置换模式是对现有宅基地制度的一个制度创新,可能在很多方面还存在不足,但在国家土地创新上也算是有所突破。

六 结语

由上可以看出宅基地置换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节约及流转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快城镇化进程、破解土地供需矛盾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

当然,“宅基地置换房产”还只是一种变通的做法,其在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的效率远不如宅基地直接入市。实际上,即使是这种变通也不一定完全符合现行的法律及制度,比如置换房产后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否还在村集体之内?如果还在集体之内,置换房产又是如何完成的?因此,要统筹城乡发展,最终还是要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而“宅基地置换房产”的主要意义还在于为土地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如果“嘉兴模式”能在浙江省乃至更大的范围都取得成功,那么土地制度的改革就会水到渠成。

参考文献

[1]王巨祥、叶艳、余涛、王辉斌.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民适度集中居住[J].江苏农村经济,2007(3)

[2]韩俊、秦中春、张云华、王鹏翔.引导农民集中居住的探索和政策思考[J].中国土地,2007(3)

[3]田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产权问题研究[D]. 北京:中国地质大学,2006

[4]孙佑海.土地流转制度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00.

[5]贺国贵.基于保护农民权益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研究[D].南京农业大学,2006

[6]R.科思, A. 阿尔钦, D. 诺思.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 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7]何俊志.结构、历史与行为―― 历史制度主义对政治科学的重构[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8]卡尔.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7

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集体所有权;立法改革;农业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D922.3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12-0077-04

我国是一个未完全工业化的国家,绝大部分人口尚在农村居住,农村建设用地总量是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的4.6倍。[1]302宅基地是农村建设用地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农地非农化的主要组成部分,改革与完善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对遏制土地违法行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宅基地立法改革的可能性

1.法律并未禁止农民买卖房屋。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有许多内容被学界广为肯定。它规定农民对宅基地具有所有权,农民可根据自己的意志买卖、处分宅基地。现行宪法虽未提及公民的宅基地和房屋,但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农民的房屋显然属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所有权人应该具有处分权。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显然,以上法律并未禁止农民买卖房屋。

2.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对农民房屋买卖只是作了相对禁止性规定。1962年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颁布的《农村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不准出租买卖,但房屋属于社员所有,社员有买卖或租赁房屋的权利。1963年《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所有人有买卖或租赁的权利;房屋出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移给新房主。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规定,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给予土地使用权。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城市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宅基地,2004年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又发文强调了类似观点。由此可见,房屋与宅基地在集体组织内部是可以转让的,只是对城镇居民作了相对禁止性规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并且未绝对禁止农村房屋买卖,这为立法改革宅基地制度提供了可能性。

二、我国农村宅基地立法改革的必要性

1.对我国宅基地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是生产关系变革的必然要求。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宅基地法律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体制取代了计划经济体制,生产资料的公有制、私有制、共有制等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取代了单一的公有制,市场成为社会产品和生产力要素配置的主要形式。生产关系的这一重大变化必然要求作为上层建筑内容之一的宅基地法律制度发生相应的变革,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而目前禁止宅基地上市流转的规定使进城务工人员的宅基地发生“财产沉淀”,而其在城市又买不起房子;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加大了工业化的成本,这些均与禁止宅基地上市流转有因果关系。这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不利于对农民财产权和迁徙权的保护与实现,不利于生产力的向前发展。

2.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违背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现行宅基地制度规定,农民的房子属于私有,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房子的转让范围限于集体组织内部。但市民却可以对私有房屋自由转让。这种房产的“一国两制”,使农民处于低人一等的地位,实际上剥夺了农民对房产的部分财产权。这违背了宪法的“平等”、“人权”原则。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犹如一堵无形的墙,将农村与城市一分为二,既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又严重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

3.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模糊,权利主体缺位。农村宅基地“一宅两制”,房屋私有,宅基地集体所有,看起来规定清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宅基地可以归村民小组、村或者乡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村委会、村(乡)集体经济组织行使管理权。但在什么情况下由哪级组织行使管理权,法律缺乏具体操作性规定。于是,实践中就出现了操作的明显随意性。这种情况导致了两种极端现象,一是有利益时各权利主体主动出击,越俎代庖;二是需要维权或服务时各权利主体集体退却,做“缩头乌龟”。当然,这与我国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责不清,集体所有权主体没有真正发育起来密切相关。所有权主体“多头”,实质上也是一种所有权主体不清,进而造成另一种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情况。另外,这与我们的宣传也有极大的关系。平时对集体所有权缺乏足够的宣传,相当一些农民甚至基层干部没有真正搞清农村土地究竟归谁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权意识被大大淡化。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不清,已成为农民权利易被侵害、低效使用的首要原因,已严重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4.解决目前农村宅基地存在问题的需要。①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和房屋财产权均不完整,亟需法律规范。《物权法》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包含三个权能,即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仅明确了占有和使用权,未提及收益的权利,这使农民的宅基地权利先天不足,缺乏完整性。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农民私有,农民应当具有转让权,但目前行政法规将宅基地转让局限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然而集体成员是可以无偿申请宅基地的,谁还有必要再购买房屋或者宅基地使用权?这种制度设计使农民房屋合法完成交易的几率极低,使房产的价值无法正常体现,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房屋财产权。这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节约利用都十分不利。②宅基地隐形交易日益活跃,限制流转政策流于形式。目前,法规政策虽然禁止宅基地向集体之外流转,但实际上宅基地的集体外流转已相当普遍,尤其是在城市郊区和发达地区,农民通过房屋租赁、房屋买卖、合作建房等形式,自然实现了宅基地的流转。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对现实中大量存在的隐形交易缺乏规范和指导,造成了两种严重后果:一是隐形交易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二是非法交易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难度。③宅基地闲置浪费问题突出,农房抵押试点兴起,“小产权房”开发屡禁不止,“拆房圈地”逐渐蔓延。由于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加快了向城镇的流动,全国2亿亩农村宅基地中有10%—15%处于闲置状态,约两三千万亩。而现行法律不允许对宅基地设立抵押权,但对宅基地之上的房屋能否设立抵押权没有规定。于是浙江等地的市级城市先后出台了农民房屋抵押管理办法,开始了以房融资的抵押试点工作,实际上这是对农村宅基地不能抵押规定的挑战。“小产权房”问题更是举世瞩目,全国小产权房面积已达66亿平方米左右,与大产权房面积之比为1:3。[2]小产权房问题已成为危及社会安定的大问题,必须从制度上彻底解决。最近几年,还有一种现象值得注意,就是各地由于建设用地指标吃紧,通过整理宅基地、农民集中居住、宅基地换房等途径,将整理出的土地转换为城镇和工业建设用地(指标),即“拆房圈地”现象。这样做虽有推动城镇化的作用,但农民的房产权益和就业权利却受到了损害。

三、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目前,关于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改革的观点可谓多种多样,而且还似乎各有道理。实际上,任何事物都是一个复杂的复合体(系统),对同一事物观察的角度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我们应力争多角度地对事物进行综合分析,从中找出主要矛盾。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任何制度设计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就我国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而言,比较不同的制度设计,我们应选弊最轻者而取之。衡量利弊的根本标准则是看这种制度对生产力促进作用的大小,而建设一套对生产力发展最有利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我们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1.赋予农户宅基地明晰的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作为农地的形式之一,其产权改革应与整个农地保持统一。而农地产权创新的路径应取决于以下几个基本原则:①土地的产权必须是有效的产权,即法律界定清楚,有人格化的对应主体通过产权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②土地产权的变革必须立足于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变革后的产权必须是对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最有利的。③土地产权应当是受行政权约束的产权,同时这种约束应有一定的度,限制在明确的范围之内,有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产权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土地利用的效率最大化。目前的集体土地所有制显然不符合第①个原则,是一种无效的产权制度,因而必须改革。根据以上基本原则的要求,我国农地产权创新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将农村土地所有权一分为二,即政治所有权与经济所有权,前者归国家,后者归农户,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分解归入政治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孙中山先生曾经指出,政治就是管理众人之事。政治所有权就是政府基于政治管理而享有的对土地一定的收益和处分权。它主要包括宏观管理权、政策指导权、协调监督权、收益分享权、终极处分权。经济所有权是农户基于对土地的经营使用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的处分权。它主要包括占有支配权、经营使用权、自主决策权、成果收益权、流转处分权、继承权等。与此相适应,农村宅基地的政治所有权归国家,经济所有权归农户。宅基地政治所有权主要表现为国家依法享有对宅基地的规划控制权、流转管理权、税收调节权和最终处置权。宅基地经济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有:农户依法享有在宅基地上建房、居住、买卖、租赁、抵押、继承等权利。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没有真正发育起来,将宅基地经济所有权明确赋予农户,对保障和实现农户宅基地的财产权、加快城镇化的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培育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凡是没有宅基地的农户,只要符合相关政策,按照一定的程序,都可以向集体申请无偿批划一处宅基地,这成为全国农村集体成员所普遍享有的一种福利。笔者通过调查发现,自1984年实行家庭承包制以来,大部分村落的规模都向外扩张了一倍以上,现在除了各农户承包的责任田外,已无多余的土地用于宅基地建设。这就是目前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基本“宅情”。这种无地可批的情况实际上宣告了已实行50年的“一户一宅”福利制度的终结,在集体成员内部出现了“几户一宅”的情况。于是就出现了非常尴尬的情况:有的农户由于新增人口等原因急需一处宅基地,但由于集体已无地可批而申请不到宅基地;同时由于农民进城务工等原因村内有一定数量的宅基地被“闲置”。造成这种“需要”与“闲置”同时并存的主要原因是现行的宅基地法律制度已经过时,已经不能适应“分田到户”与国家实行对耕地越来越严厉的保护政策。破解这个困局的唯一出路就是建立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培养农村宅基地流转市场。赋予农户宅基地经济所有权以后,明晰的产权为宅基地的流转提供了制度前提。接下来的问题是怎么确定流转的范围,或者说在什么范围流转才是合理的?我们认为,将宅基地的流转范围限定在集体成员内部或者各集体成员之间都是不合理的。因为现行的宅基地乃至整个土地制度都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与市场经济的规则与要求不相适应。市场经济的活力来自于自由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与此相适应,市场经济必须是开放的经济,必须打破地区壁垒。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民进城务工,他们需要有房子,需要在城镇安家,否则在城镇便没有“根”,要奔走于农村和城镇之间,加大了生活成本。面对城市的高房价,他们需要通过市场处分自己在农村的房产,实现在城市安家的愿望。这种市场如果没有城镇人口的参与便不是真正的市场。另外还有一种流动,即城镇人口向农村的流动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农村人可以在城镇买房子,城镇人口为什么不能在农村买房子?从公民权利平等的角度看,限制城镇人口在农村购房是没有法理依据的;从社会效益的角度看,城镇人口向农村流动,客观上在城镇腾出了一定的“地盘”,为城镇容纳更多的务工人员提供了有利条件,如果限制宅基地向城镇人口流转,那么就会限制城镇人口向农村流动,同时对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不利于农民将农村的房产置换为货币到城镇安家,这种社会效益显然是负面的。由此可见,宅基地不但应当向农民放开流转,而且应当向城镇人口放开流转,这才是唯一正确的抉择。那种认为如果放开农村宅基地流转,有人可能会囤积宅基地或者搞房产开发,进一步加剧农村宅基地紧张局面的担心是多余的。因为国家完全可以通过税收的方式对这种情况予以调节,将它控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

3.实行农村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制度,彻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农村宅基地的全面流转必须以农村建设用地的全面流转为前提。根据目前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农村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除外)是不能流转的,只有通过征收变为国有土地后才能流转。如此地方政府低价从农民手中拿地,然后高价出卖,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赚取巨额利润,形成土地财政现象。地方政府对利益的角逐进一步激励了圈地卖地行为,这对我国耕地的保护十分不利。所以,必须对建设用地由国家垄断的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农村建设用地不必经过国家征收而直接入市的制度,形成在市场规律的调节下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的格局。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建设用地的价格可能会有所走高,但用地量将会下降,土地利用效率将会提高,这对保护耕地资源、减少土地浪费十分有利。当然,这可能加大我国城镇化的成本。我们认为,这种加大是必要的,多年来我们对农村欠账太多,中央提出工业要反哺农业,城市要带动农村发展,这就是具体的途径之一。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我们认为当前应当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修改《土地管理法》,废除对集体建设用地歧视性规定,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可以直接入市;二是要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对其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开发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交纳税费;明确规定农户对土地处分权的范围和内容,农户受益权的行使和保障等内容。农村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制度,将使“小产权房”问题迎刃而解。

4.建立健全农村房屋拆迁法规,规范“拆房圈地”活动。最近几年,农村房屋拆迁明显增多,导致的纠纷与矛盾也明显增多,群众上访、民事、刑事案件数量上升,不断有人身伤亡事件发生。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于2011年1月生效实施,使城镇存量土地开发成本大为增加,这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村“拆房圈地”活动。因此,急需出台国家层面的农村房屋拆迁法律法规,规范以各种名义在农村广泛存在的“拆房圈地”活动。不仅对农民的房屋要按重置价给予补偿,而且对宅基地使用权(将来可以是经济所有权)也要给予合理补偿。农村拆迁也是政府的征收行为,应当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其它拆迁应当纳入商业性拆迁,适用市场的自愿性规则,排除强制性拆迁。许多地方在没有工业化支撑、违背农民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农民“上楼”,其中隐藏着巨大的社会风险,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5.开展农村房屋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试点,解决农村发展的“融资难”问题。农地所有权的改革是一项较大的系统工程,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过程,但农村的发展问题却刻不容缓。目前农村发展缓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缺乏启动资金,即使有了项目也无能为力。如果解决了农村房屋和宅基地的抵押融资问题,则就是解决了农村发展的一个基础性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房屋属于农民私有,农民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这已经具备了宅基地抵押的法理基础。现行的《担保法》第37条将宅基地排除在可抵押的范围之外,但对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是否能够抵押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可以对房屋抵押先行试点,待成熟后再修改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允许对宅基地设立抵押权,彻底实现房地一致的原则。具体来说应当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对农民的房屋和宅基地进行丈量登记,确立房屋的产权。农村宅基地的丈量发证工作2004年10月已基本结束,全国发证覆盖率平均达到71%。[1]305现在的主要任务是要对宅基地之上的房屋进行确权登记,可以借鉴城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办法,建立农民房屋财产登记制度和登记体系,颁发房屋产权证书,用法律的形式将产权明晰化、确定化,为房屋抵押奠定法律基础。第二,制定抵押管理细则,就抵押的条件、范围、抵押权的实现等作出明确的试行规定。我们建议只要农户具有所有权的房屋都可以设立抵押权,因为现在具有两套以上房屋的农户在全国还是少数,如果将抵押权限制在第二套以上房屋,则实际上是限制了大多数农户抵押融资的权利。如果农户在唯一的住房上设立抵押权,那么抵押权人如何实现抵押权则是一个问题。因为农户的住宅涉及农户的生存权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对涉及公民生存权的标的物一般是不允许强制执行的。有鉴于此,可以规定,如果农户在唯一的住房上设立抵押权,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根据合同约定,房屋所有权转归抵押权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形成新的租赁关系,抵押人有权长期租赁该房屋;在抵押担保合同中要预先约定租金的数量、交付形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农村房屋抵押试点的过程中,可将购买抵押房屋者的身份向所有公民放开(包括城镇居民),只不过要规定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优先购买权。

参考文献:

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

????一、基本情况

我县辖5镇13乡,293个行政村,1521个村民小组,1个街道办事处3个社区居委会,农村居民86483户,人口43.5万人,总面积1513.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14.9万亩。建设用地192397.1亩,其中农村建设用地138248.6亩。

我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在县局下设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从乡镇抽调27名,县局抽调15名,基层所抽调37名,共79名业务人员,组成工作组。以所(分局)为单位分成5个工作组,(我县共5所一分局,其中通化所去年已经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每个所又分成3个工作小组,开展权属调查工作,由天水天三和数码院承担技术业务和建库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庄浪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按照《甘肃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规定的技术要求,目前完成1、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统一收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相关资料,同时,作业单位、三和数码业务人员加班加点,编制宗地图,完善发证材料,完成全县293宗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发证率100%。2、我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共552宗。结合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开展以村小学、村委会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发证工作。共调查552宗。3、我县农村宅基地共86483宗。由我局业务人员承担,作业单位配合完成。4、我县所有权数据库建设由作业单位完成。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主体确认情况

1、农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为户口在本村民小组的农业人口,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户主姓名(户主姓名以户口簿登记的为准)。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有: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等。

3、公益性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给相应集体经济组织。

4、乡镇企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企业。乡镇企业破产或改制的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对土地使用权依法处置后,确权登记给新的土地使用权人。

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流转的,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村、组、农民自愿的原则,通过完善相关土地转让手续,确权登记发证给现在的土地使用权人。

三、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情况

1、一户多宅确权登记发证情况:

(1)通过依法批准取得的;

(2)农村村民通过继承或赠与取得的第二处宅基地等,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城镇居民通过合法继承或赠与取得的宅基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3、宅基地超面积处理情况:

(1)农村居民实际建房占地面积超出批准面积的,超占部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经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查同意,超占面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或农户再申请批准宅基地时,实行新老宅基地挂钩,即新老宅基地面积总和不得超过规定户均、人均宅基地标准。

(2)现行“超面积”规定,农户容易接受,在实际工作易操作。只是对超占面积较大,不能有效控制,反而会助长其违法用地行为。

(3)超占面积较大的、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或占用基本农田等,只进行地籍调查,不予确权登记发证,作为违法用地处理。

4、我县没有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5、改变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要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否则只进行地籍调查,不予确权登记发证。

6、我县农村范围内历史遗留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省土地确权有关规定,分不同历史时期,分别处理,依法进行地籍调查、确权登记发证。

三、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的使用现状和弊端

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是长期以来形成的。按现行制度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但在实践中,这一标准并未得到有效执行,农村宅基地存在不少问题。当前实践中,一味强调房屋所有权,对宅基地使用权重视程度不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缺乏明确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各地处理方式不够规范、完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容易造成房屋流转过程中的法律纠纷和对农民权益的损害。

1、一户多宅、乱占地建房、多占地建房的现象盛行,甚至不经申请就抢占耕地建房,当地主管机关也无可奈何。在有一户多宅的情况下,还有许多农民没有宅基地,一家几代人居住在一起,这就是几户有一处住宅。

2、法律规定的单一性和取得方式多样性冲突。

3、“闲置宅基地现象大量存在,造成土地资源极大浪费:一是“建新不拆旧”,在农村不少地方,农户建房申请新的宅基地,新住宅建好并搬入居住后,原来的旧房不拆、旧宅基地不交。二是举家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农村的房屋长期闲置。宅基地及住房闲置,不仅浪费了土地资源,而且影响了村容村貌,“空心村”现象明显。

4、旧宅基地的收回及其具体规范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四、规范宅基地的管理和完善制度建设之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同时提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指出,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正式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正式提上农村土地制度和产权法治建设层面。因此,有必要赋予农民住房抵押、转让等相关财产权利,同时也应该避免侵犯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

因此从长远目标出发,结合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坚持在土地确权的基础上,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以政策性文件、政令和地方政府立法为起点,逐步从制度上放开束缚宅基地流转改革的桎梏,进而取消和修订相关的土地、财权法律规定;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完善补充法律法规,出台新的补充规定或者对已有的阻碍正确引导、管理,赋予农民集体对宅基地使用的监督、管理权,改变法律对宅基地所有者的漠视,发挥农民集体所有者应有的作用,处理好国家干预和市场机制的关系。

2、完善宅基地制度建设,从根本上完善宅基地的取得和分配制度,使其更加合理规范,同时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完善的宅基地使用权统一登记体系。确权登记颁证要遵守以下原则:

(1)宅基地面积不受限制。对人均宅基地面积全省统一规定一定的范围,再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标准,报省人大备案。各地都应该按照规定执行,对于超越宅基地规定的,每年收取一定的费用。收取的费用,由县级市的主管机关保存,作为该村的基建基金,专款专用,不得随便提取。只要权属、界址无争议的,宅基地面积以实际占用(使用)为准,全部登记颁证,不受每户面积统一标准的限制。

(2)宅基地数量不受限制。应该突破一户一宅的原则,建立以一户一宅为原则,特殊情况可以拥有两块以上的宅基地,并给以法律的明确规定。在现实中有不少一户多宅的情况,对此应特别对待,使其合法化,闲置宅、空置基地、一户多宅全部登记颁证,同时应该每年对此收取一定的税收,督促其将多余的宅基地的转让给其他缺乏宅基地的用户,加强自动调节功能。

(3)宅基地使用人不受限制。城镇户口的人购买宅基地,县域行政区域范围即本级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使用的宅基地和本级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使用的宅基地一并登记颁证。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划、面积合规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其余不合规范的分别依法处理。先明晰产权,再进行下一步的流转改革。超标超占部分可进行累计收费,促使农户退还多占或自发置换。或由村集体统一收购或规划,复耕或以指标形式出售。也就是做到城镇农村一体化,不应区别对待。

?????3、取消限制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规定,扩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能,就是宅基地除了具有居住权能,可以继承、赠与外,还要使其具有抵押、担保、转让等权能。对于合规的农村宅基地允许农民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参照同区域同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也可以进行转让,可参照国有土地出让设置相应的出让年限,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市场交易。宅基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但可明确在一定年限内拥有完全的宅基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亦可建立,使用权取得后,在期限内可以二次流转。条件不合规的则不能进行抵押、担保、转让。

4、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一是允许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抵押、担保、转让住房或合规宅基地。二是闲置、空置宅基地、一户多宅、空心村等被整理后仍然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允许直接进入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进行交易(房地产项目除外),按同区位同用途同利用条件的原则与国有建设用地一样以招拍挂形式出让。三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节余(周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直接进入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进行交易,置换资金。

5、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流转收益分享机制

农村宅基地改革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实行永久保护。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好基本农田布局,对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实行永久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要设立统一保护标志,建立公开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除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外,还要设立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大区内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引导建设用地等其他地类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连片的、高标准粮棉油生产基地。

(二)严格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和审计,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各地要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2024年)》(下称《纲要》)确立的耕地保护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国土资源部已将省级政府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实施计划奖惩的重要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协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尽快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今年3月至4月份,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继续组织开展耕地保护目标履行情况的自查工作,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抽查。

(三)积极探索建立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机制,调动各方保地养地种粮的积极性。国土资源部将及时总结各地经验,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开展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试点,研究和建立约束和激励并行的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增加投入,提高基本农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基金,对农民和农村集体管护、利用基本农田给予补贴和奖励;引导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基本农田建设;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较重地区的财政转移支持力度。

二、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建设与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制度要求相适应的土地产权制度

(四)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要根据法律规定,加快明确农民集体土地的主体。以此为前提,推进集体土地的登记发证。对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有条件的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没有条件的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同时,对无权属纠纷、经济关系清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也要给予登记发证。

(五)按照急需优先原则,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需要流转的农用地,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好登记发证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需要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要优先进行登记发证。综合改革试验区、城乡结合部要尽快完成集体土地登记发证,适应先行先试的改革要求。对于没有纠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同步完成。

(六)依据土地确权登记成果,保障农村集体土地在征收和流转中的权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理征地手续时,必须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资料和证书,对农民进行补偿。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流转,必须做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纠纷,保障土地流转和交易安全。没有经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所有权主体不清或使用者不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有偿使用和流转,不得进入市场交易,以保障集体土地各方的经济权益。

三、积极开展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七)搭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平台,整合各类土地整治活动和资金;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为基础搭建土地整治(即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下同)平台,运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配合各级政府引导、聚合各类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集中使用。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对田、水、路、林、村实施整治。各地要以土地整治为载体,整合协调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废弃地复垦以及未利用地开发等各类活动,发挥土地整治的整体效益,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村容村貌,推动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八)创建衔接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土地整治的支持力度。各地要完善各类土地整治工作的衔接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政府和各方投入土地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土地整治区内涉及农用地整理的,安排土地整理专项资金给予支撑;涉及建设用地整理的,优先安排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给予配套。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分配的、省级留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全面支撑和推动土地整治。

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所节约的土地,要首先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优先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用于其他建设的,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缴纳有关税费,所得收入严格用于整理区内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反哺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九)实施重大工程和“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发挥土地整治示范作用。大力推进《纲要》所确定的七大工程建设,保证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今年,国土资源部还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万村整治”示范工程建设,示范工程以村为单位,按照“农民自愿、权属清晰、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总要求,开展土地整治活动,实行“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全域整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国土资源部重点抓好1000个国家级示范点,各省(区、市)开展9000个省级整治示范工程建设,形成国家、省两级土地整治示范工程体系。国土资源部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协调配合提出项目名单,搞好项目论证,落实资金安排,共同推动示范工程建设。

四、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十)明确土地市场准入条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各地要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总体要求,深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今年,在城镇工矿建设规模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权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以后,根据各地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实践,总结经验,再推进其他符合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

近期,国土资源部将下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对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的原则、范围、操作程序、收益分配管理进行明确规定。各地要及早谋划,研究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十一)完善土地资源配置机制,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健全完善市场配置集体建设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市场,加快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进场交易,规范流转。在各地城乡统一土地市场中,要积极主动增设各类土地交易场所,协调有关部门,鼓励林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统一的市场中交易,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提高交易安全。要积极培育集体土地流转的市场中介组织,完善服务功能,降低交易风险。

(十二)制定集体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各地在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等流转活动中,要按照“初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政府参与”的原则,总结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经验,出台和试行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益的分配办法。国土资源部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研究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有关税费征缴和分配办法,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等活动中的土地权益,切实增加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致富、农民增收。

五、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促进集约节约利用农村土地

(十三)科学规划宅基地,促进新农村建设合理布局。按照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和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要求,严格划定农村居民点扩展边界,合理确定宅基地数量、布局和用地规模,创造条件,编制好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省级下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宅基地指标,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再增加新增宅基地规模。

(十四)抓紧修订现有宅基地使用标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各地要遵循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客观规律,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根据城乡不同的地域特点,区分不同住宅类型,抓紧修订现有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建立和完善农村人均用地标准,控制宅基地和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修订标准涉及修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按法定程序及时提交立法机关审议。

(十五)强化自我约束,探索宅基地集约节约利用新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促进宅基地公平分配,提高宅基地利用率。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用经济手段调节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规范农村宅基地特别是闲置宅基地的合理利用,促进解决现有宅基地集约利用和超标问题。对“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依法应退出而不能退出的,积极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形成超标宅基地逐步退出机制。

(十六)改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各地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按照严格管理、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改革宅基地审批办法。在村或村民小组内部建立和完善宅基地“两图一表”制度,即按照宅基地现状图、宅基地审批控制图和宅基地安排计划表,在村民公开监督下,公示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结果,公平分配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未利用地的,经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基本农田除外),由各县(市)按当年总量,每年分若干批次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由省(区、市)或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批准。各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规范宅基地审批办法,定期开展抽查,按年度将宅基地审批落实情况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强化监督管理。

六、完善设施农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十七)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各地要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发展。除了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用地,以及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县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补充任务。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