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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仲裁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措施;问题;建议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途径。而仲裁,既有调解的灵活性,同时仲裁裁决又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应成为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首要选择。温州市被确定为农业部和省农业厅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单位以来,此项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并得到农业部、省农业厅的充分肯定。尤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温州市各级各部门迅速行动、依法履职、狠抓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活动逐步进入规范化建设轨道。
实践工作表明,仲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途径。虽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为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因此,总结近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实践工作,研究新形势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对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温州市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主要措施
1.1 开展仲裁法律宣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温州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法律的学习宣传。温州各地也积极结合当地实际,集中开展法律学习宣传活动,市本级把法律的学习宣传贯穿到“科技下乡”活动中,乐清市、瑞安市、文成县、永嘉县等还专门确定了集中学习宣传月。各地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采用发放资料、印制标语、宣讲解读等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方式宣传法律,同时积极组织农业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仲裁工作的干部认真学习,领会法律基本精神,掌握法律条文规定,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活动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1.2 推进仲裁机构换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温州市各地仲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在原试点的基础上进行新一届仲裁委换届工作。市仲裁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要求,在市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由市政府及市、区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人数为19人,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超过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依法由仲裁委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两人。
1.3 提升仲裁队伍素质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温州市仲裁委在留用有多年试点经验的优秀仲裁员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积极调整、选用了各有关部门推荐的仲裁员人选,尤其是加强了林业方面的仲裁力量,并请市司法局推荐和把关,增加了一批律师兼职仲裁员,调整充实了仲裁员队伍。为全面提高仲裁员队伍素质,温州市仲裁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制定了仲裁员培训上岗制度,对全市(各地仲裁委)300多名仲裁员进行任前培训,经市农业局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各仲裁委自行聘任;二是组织仲裁案件示范庭,交流办案经验。在乐清市举行了全市土地仲裁办案交流会议,对平时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典型案件组织示范庭,进行现场观摩学习后开展研讨,促进相互学习、交流办案经验,示范效果明显;三是开展案件评查工作,以评促长、以评促建。由市农业局仲裁办牵头,各县(市、区)仲裁机构开展定期案件评查工作,成立案件评查小组,采取“交差互评”、“集体商评”等方式,促进各县(市、区)仲裁机构的自身建设和办案质量的提高。
1.4 落实仲裁编制经费
目前,全市已成立了9家仲裁委,土地承包仲裁受理管辖覆盖面达100%,市本级、鹿城、瓯海、瑞安、乐清、苍南、文成、泰顺等8家单位经编委正式批准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公室,其中5家仲裁机构争取到人员编制。同时,温州市大部分县(市、区)按照法律规定,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经费纳入了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了法律的宣传贯彻和调解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
1.5 强化仲裁设施保障
温州市各地非常重视此项工作,为更好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保证案件处理及时,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切实抓好仲裁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市农业局要求各仲裁机构要具备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办公场所,配有仲裁工作交通通讯、摄像录音、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1.6 强化司法衔接工作
近年来,温州市出现部分仲裁裁决难以执行,裁决后进入诉讼程序存在不受理等一系列问题,市农业局组织多场协调会,做了大量的与法院的立案庭、民庭、执行庭的沟通工作。目前,市人大已经召开仲裁工作座谈会,仲裁与司法的衔接已经形成了沟通平台;同时,市农业局加强与市中院、各基层法院的联系与沟通,解决了办理仲裁案件中裁前财产保全的难题。
2.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不难看出,近年来,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由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得以进一步规范。但是,新形势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难免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2.1 缺乏完善的人才培养制度
目前,尽管为全面提高仲裁员队伍素质,市仲裁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是由于专职的少兼职的多,导致人员来源不同,有的从事法律工作,对法律比较熟悉;有的从事民事案件法庭审理工作,对案件的审理过程熟悉;有的从事农经管理工作,对党的农村政策和土地承包政策比较熟悉,三者各有优势和欠缺。总体来看,目前全市能真正独立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仲裁审理工作的人员还为数不多。
2.2 缺乏完善的司法接轨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法院受理后是审理仲裁裁决还是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没有做出规定。同时规定,除了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由法院负责外,对于仲裁裁决(包括先予执行的裁决)法院必须依法执行,法院无审查的权利。可见,我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是“一裁两审”制,仲裁和诉讼是两个完全独立的程序。近年来,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出现的部分仲裁裁决难以执行,裁决后进入诉讼程序存在不受理等现象,尽管温州市已经就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构建了沟通平台,但是实践中仍仅限于解决办理仲裁案件中裁前财产保全的问题。
2.3 缺乏完善的公开监督机制
缺乏社会各界对仲裁员的公开监督制度,纠纷发生的情况、负责查处的单位和部门、处理的法律政策依据、处理的过程和程序、处理的结果等未能及时适当公开,不但不利于营造土地承包纠纷妥善解决的社会氛围,还容易导致社会群众的误解。尤其涉及到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更容易引发一些不良后果。
3.改进温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的建议
3.1 完善人才培养制度
除了日常的业务培训和案件评查等方式,还可以利用职称制度促进人员素质的提高。可以引入等级制度,将仲裁员分为助理仲裁员、中级仲裁员和高级仲裁员。仲裁员的等级确定,以仲裁员德才表现、业务水平、仲裁工作的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结合采用考试的方式来确定。同时,可以借鉴劳动部门培养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做法,尝试减轻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人才压力。劳动部门为更好地协调劳动关系,在各个企业员工中培养劳动关系协调员从事本企业的劳动关系调解工作,这样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因熟悉本企业情况而更利于开展调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才压力。
3.2 完善司法接轨制度
正确处理仲裁与诉讼的关系,解决仲裁与诉讼的衔接问题是关乎土地仲裁能否达到其立法目的的重大问题,必须给予充分的重视。针对个别案件的先于执行、诉前证据、裁决结果的强制执行等司法强制措施方面,市农业局应进一步与法院建立工作衔接对接机制,建立健全土地仲裁与法院的良性互动长效机制。直接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基层法院与仲裁机构要注重沟通协作,对重大突发事件联合办案,对重点纠纷进行综合治理,确保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3.3 完善公开监督机制
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要加强对各地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法律政策、依法开展工作、及时公正处理土地承包纠纷的工作实施督查,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纠纷发生的情况、负责查处的单位和部门、处理的法律政策依据、处理的过程和程序、处理的结果等要公开透明,通过内部简报、专题会议、调解仲裁文书等形式在相当的范围内公开或通报,接受社会的监督。要营造有利于土地承包纠纷妥善解决的社会氛围,大众媒体要正确引导,发挥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有关方面要增加人员经费的投入,保障纠纷处理的人力物力需要。面对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建立正常的沟通协调机制,齐抓共管共治,充分发挥各自的工作优势,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效率和效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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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仲裁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记者:翟厅长您好!保障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已经有了一部《农村土地承包法》了。为什么还要颁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呢?请您介绍一下它的背景。
翟:为什么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
一是为了保持农村基本政策的长期稳定。总结我国20多年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成功经验,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最基本、最能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政策。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要使这项政策保持长期稳定就需要法律来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基本健全。
二是为了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突出问题就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在,一些地方仍然不断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侵害农民承包经营权益的责任人往往又是发包方和具有农村土地资源管护责任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因为他们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农民承包集体土地,是管理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把家庭承包仅仅看作是集体经营的一个环节,没有把这种承包关系的确定作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政策来认识。还有人把农民与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视为一般合同,没有看到这种合同的特殊性是农民承包集体的土地,承包期、承包方式基本由国家确定。农民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当事人,当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受到侵害、寻求保护时,常常遇到权利义务界限不清,保护手段不够有力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另一方面要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承包当事人的行为,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是为及时公正地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提供便捷的渠道。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尤其是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村土地价值不断提升,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呈上升态势。由于解决渠道不畅,农民群众往往通过反映诉求。自2002年以来,因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引发的约占总量的55%,一直居农村量之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明确了调解、仲裁组织的设立、职责及在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的主渠道地位,为及时调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矛盾提供了便捷渠道。
记者: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翟: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政策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农业土地价值直线攀升,由于一些土地纠纷没有及时化解,导致农民上访,有的甚至酿成刑事案件。2009年,全区依法解决土地纠纷5093起,仲裁1675起。这些纠纷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外出务工农民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占70%左右。形成的原因是,农民出去打工时把自己的承包地委托给别人耕种,现在想回家种地了,双方没有签过协议而发生纠纷。二是在人地矛盾突出或分配不公的村组引发村民要求土地再分配,这类纠纷占20%。三是要求遗留问题依法处理,这类纠纷占10%。
记者:农牧民承包地发生纠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调解和仲裁?
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包括: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以上这些纠纷都可以申请调解和仲裁。但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不能申请调解和仲裁,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记者:怎样方便群众就地及时解决承包地纠纷呢?
翟:为了规范仲裁申请和受理程序,方便群众就地、及时、有效解决承包地纠纷,法律在仲裁受案范围、仲裁受理条件、仲裁程序简化等方面都作出了方便群众的规定。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记者:由谁来仲裁?这是农牧民最关心的。
翟: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组织载体,仲裁员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从事仲裁工作的专业人员,仲裁庭是依照法定程序选定仲裁员负责审理特定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组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聘任、解聘仲裁员、受理仲裁申请、监督仲裁活动的职责。
记者:如何规范仲裁中的各个环节,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呢?
翟:为了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法律规范了仲裁的各个环节:在仲裁员的选任上,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要具备以下条件: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在仲裁庭的组成上,规定了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两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在开庭和裁决上,规定了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记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如何开庭和裁决?
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应把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对专门性问题仲裁庭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仲裁庭工作人员要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裁决书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记者:仲裁有没有审理时限?
翟: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要依法执行。
农村土地仲裁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研究和分析
我国历来都是一个农业大国,据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4年年末,中国大陆总人口为136782万人,其中乡村人口为61866万人。新一届领导班子对农村工作的开展和管理提出了更新、更全面的要求,“三农”问题至今仍然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解决国内农业发展缓慢、农民收入低、城乡居民贫富差距巨大等亟待解决的问题是深化农村、完善农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关键手段,关系到国民的人心向背和政权的生死存亡。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现状
虽然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但该法仅仅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者和相关人员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却并没有明文规定仲裁机构的权力职责范围,也没有列出任何约束仲裁程序执行的明确条文,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可执行性大打折扣。因此,积极研究、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调解、仲裁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方法摆在当前相关政府机关和部门的重要任务。
2006年6月,农业部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矛盾和纠纷问题通过电话咨询、网络通话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各阶层人士公开征求解决办法和意见,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征求意见稿,采集广益,寻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最佳解决办法。经过半年时间的对各种方案、意见的研究和讨论,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送审稿编写完成。在此之后的历届政府会议上,陆续有几百件法律草案提请讨论研究,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领导班子对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问题的高度重视和重大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独立仲裁权有明文规定,坚决禁止社会、个人或行政团体干涉仲裁、执法行为的执行。然而,在我国现有的农村经营管理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中,行政、仲裁机关合二为一,同时行使行政权和司法仲裁权,严重违背了仲裁机构的独立仲裁原则。农村经营行政管理和农村土地承包司法管理本为两个互不干涉、各自独立工作体系,如果将农村经营管理掺杂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和调解工作中,则会增加仲裁工作办事流程,延长仲裁执行时间,导致仲裁过程中的人力、物力浪费,使承包方、受让方两方利益受损。财务资源紧缺是我国农业人员普遍面临和亟需解决的问题,而精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流程,将仲裁机构与行政机构严格划分开,是减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经费的有效途径,从而极大地缓解农村财务压力。
二、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作为法外解决手段,应有与诉讼、调解、协商等司法程序相同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仲裁机构是脱离于行政机构管辖的独立单位,虽不完全排除相关政府行政部门的辅助和支持,却必须由仲裁委员会单独负责选举、选聘,行政部门机关坚决不得干涉其人事决定。
上世纪末,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共同下发《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并颁布《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提出加强农村村务公开工作并扩大村务公开范围,财政部提出,尤其要严格要求农村财务公开的执行和管理,建立健全农村村务、财务公开管理工作系统。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中,务须加强对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过程公开管理,实现仲裁信息透明化,向承包方、受包让方公开调解、裁决、处罚情况,保障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顺利进行。
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仲裁案例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矛盾和纠纷占了较大比例。随着我国各项生物、环保、水利工程的实施,退耕还林、退耕还湖等工作广泛开展,因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显得尤为重要。承包期限内举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应将承包土地交还发包方,对于已经领有林权证的退耕还林承包方,不给予土地确权登记。而对于以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形式承包土地的承包方,如承包代表人由于死亡或丧失民事能力等原因无法亲自进行土地经营权确认,则由家庭成员或合作社人员推举出一人代为办理确权登记。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无法达到世界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先进水准,大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村人口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为了抓住土地这根救命稻草,许多农民工返乡向村政府讨要土地,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正常、顺利完成交接。因此,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中农民利益保险保障体系的完善和改进,吸收西方国家先进的农民利益保障管理工作理念,通过地方财政资金的有利支持,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和合理保护,尽可能地为进城务工人员解除后顾之忧。
三、结束语
“三农”问题是我国民生、国计的重中之重,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农村土地经营承包工作管理体系势在必行。创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能保证土地承包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维护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法利益,灵活进行诉讼、调解流程,缓解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避免诉讼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加快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方式改革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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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仲裁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措施
1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现状简述
以某省为例,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年末该省共有超过100个仲裁机构,但能够有效仲裁解决的土地承包纠纷事件在此类事件总数中的占比不足20%。一般情况下,如果乡村调解不成功,当事人大多会选择采用上访的方式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据了解,仅在2024年该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便已经收到超过220宗,与土地承包相关的越级上访案件,由此可见我国虽然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方面已经制定并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法规,但仲裁成功率仍然相对较低。
2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现存问题
2.1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制缺失
导致当前我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效率与成功率相对较低,影响我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成效全面优化的一大重要原因,在于现阶段我国许多地区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方面存在机制缺失或不健全的问题。例如我国眼下针对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定的相关法律,只对仲裁流程、所需文件资料等进行大致规定,并未同意明确仲裁员的资格审定,这也使得不同地区在审核仲裁员资质时采用的标准、方法等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性。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各省市地区仲裁员的业务能力、职业素养水平存在参差不齐的问题。除此之外,由于我国仲裁机构在进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时,属于一项公益性行为,并不向当事双方收取调解仲裁费用。加之机构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因此一旦当事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提出上诉,或是其中一方拒不执行仲裁结果,则同样难以发挥仲裁的应有效用,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2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有出入
在眼下我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中存在的另一大现实问题,表现在仲裁裁决时常会出现与法院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事实上,我国实施农村土地承包制已近半个世纪,出现的纠纷类型多种多样且普遍具有一定复杂性。而采用的依据、对受理条件的理解等均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结果。例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尚未获得实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提起民事诉讼,则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向其告知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提出申请。但在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并未对具体第几轮土地承包以来尚未取得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即便仲裁机构已经对土地承包纠纷进行仲裁裁决,仍有可能被当地人民法院推翻进行重审。进而使得法院、仲裁机构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中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同时也大大降低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解决效率。
2.3基层民众法律意识相对薄弱
在我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当中,大多数基层民众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由于大部分农民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使其在面对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时,往往习惯采用“私了”或其他不正规的解决方式,能够主动寻求仲裁机构等专业机构进行纠纷调解仲裁的村民人数相对较少。除此之外,部分基层法院中的工作人员由于长期受到传统工作理念的影响,习惯直接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等同于劳动仲裁或是商事仲裁。不仅将其作为此类纠纷案件受理的重要前提条件,甚至错误地向基层民众传达裁决结果一旦生成即成定局的思想。即便申请人对仲裁结果存在异议,上级法院也不再受理该纠纷案件。另外,根据上文可知,我国当前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具有公益属性,本身基层仲裁员人数有限且长期缺乏奖金等有效激励,而此类纠纷仲裁往往需要花费仲裁人员大量的时间精力。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层仲裁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其疲于应对仲裁宣传及普法教育等工作。
3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问题的建议
3.1建立健全相关机制
我国可以通过将商事仲裁制度引入其中,以商事仲裁法为蓝本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进而使得此类纠纷案件的仲裁裁决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力。同时,上级主管部门需要充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各部门中的优秀人力资源进行集中整合与优化配置,并尽可能增加基层仲裁员的编制数量。农村农业部门则需要在充分发挥其指导与监督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委派专人成立具有较高独立性的仲裁机构,以专人专管的形式专门负责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此外,我国需要高度重视对基层仲裁人才的培养与考核,整体提高我国基层仲裁员的业务能力与职业素养。例如在审定基层仲裁员资质时,需由各省级主管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相互配合,统一组织仲裁员和即将成为仲裁员的人员参加相关考试,对考核通过者发放资格证书。国家在加大对各基层仲裁机构的资金投入力度下,各基层仲裁机构也需要定期组织现有一线仲裁员定期参加相关专业培训教育,学习先进的纠纷调解仲裁方法技能;并对其中表现突出的基层仲裁员需要采取发放一定奖金、公开表彰等方式对其进行激励,不断提升其工作积极性,使其能够逐渐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主动服务意识,进而实现全面优化我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成效的目标。
3.2主动联合地方法院
3.3加强仲裁宣传普法
为有效扩充我国基层仲裁员队伍规模,同时更好地完成基层民众的普法与仲裁宣传教育工作。除现有基层仲裁员外,仲裁机构还可以积极鼓励退休律师或法官等法律人才成立志愿者团队,并主动邀请公职或驻村律师等成立专项小组,发挥其自身专业优势,为有需要的基层仲裁员进行相关培训教育,深入田间地头、农家农户为其提供专业的纠纷调解仲裁服务,向其宣传国家针对土地承包纠纷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内容,使得当地基层民众的法律意识可以得到有效强化。另外,各地区还可以在政府部门的牵头组织下,联合当地司法部门、妇联等在众多部门,从中抽调相关工作人员共同成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完成此类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与普法教育等工作,切实保障基层民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农村土地仲裁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健全制度,规范农村工作。
注重和加强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全县各镇要结合农村工作的实际。要依据《黑龙江省条例》全省农委系统逐级上访、分级受理暂行办法》荼岗位责任制》全省农委系统领导接待日制度》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工作后进单位重点管理暂行办法》文明接待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健全相应的农村制度。明确“逐级上访、分级受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原则,形成依法解决农村问题的良好局面。
二、组建仲裁机构,建立管理新机制
迅速启动农村土地“三级管理、两级仲裁”的管理机制,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依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相继组建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县农委、经管总站、司法局有关人员组成;组建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各镇政府、经管中心、司法所等有关人员组成;组织县、镇仲裁员进行一次培训。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应由县经管总站、镇经管服务中心、村土地管理小组三级管理。
三、严格执行政策,确保落实好“三包一保”责任制
工作的基本原则。处理农村土地问题时,坚持按法律、法规、政策处理农村土地问题。要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坚持按党在农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回答和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土地纠纷问题时,要严格按政策办事,对在政策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土著居民地纠纷问题,要尽快给予解决对政策把握不准的要逐级向上请示汇报,正确解读政策,防止执行政策出现偏差。因此,各镇要成立处理土地矛盾纠纷领导小组,由书记或镇长担任组长,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其它领导负责包片,实行领导包案件、包查办、包结案、保稳定的三包一保”责任制,镇干部负责包村。处理农村土地矛盾纠纷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每一起事件,都应当根据《黑龙江省条例》和《东宁县农村土地矛盾纠纷工作流程》进行处理,都要有详细的笔录档案,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并在三十日内为人出具《处理决定书》如过期不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县农村土地纠纷化解工作小组在受理上访土地矛盾纠纷案件时,必须让上访人出具镇级《处理决定书》并在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给人出具《复查意见书》如没有镇级出具的处理决定书》原则上应将其退回所在镇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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