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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年度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A品牌精神:敬业执着 拼搏进取 友爱和谐 信诺必达
一、前言
为更好的做大做强A品牌装饰品牌,提高A品牌装饰公司知名度,扩大在锡盟装饰市场占有率,依托育强地产强大后盾,早日实现公司提出的十年规划目标。在认真做好2010年度的工作总结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市场及消费群体,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使部门之间更加协调,员工人尽其才,更大限度的发挥员工积极性和个人潜力,增强公司集体的向心力、凝聚力。
二、2010年度总结
公司自09年4月在锡盟市场运营以来,克服资金、人员等诸多不利因素,依托原有的业务关系,积极拓展市场,项目从无到有,截止11月底已实现家装59.65万元、工装44.55万元,总计104.2万元的销售额,实现利润22万元,提前超额完成年初制定的100/20的目标。(这里还不包括育强地产的60万元)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有过失误,主要原因是我主观上抹不开面子、不好意思导致没有及时收款,以至还有将近6万元的工程款还没有到位,这些都有待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去改善。
管理中我们不能及时跟进,设计、材料衔接不到位,各工种互相推诿,质检工作不负责任,售后服务也迫切需要加强,按要求必须做到一月一电话、三月一回访。巩固现有客户,扩大客户群体效应。
三、目标
未来三年,公司将以设计部为龙头,发挥销售部主导地位,以打开家装市场为突破口,通过客户的口碑效应打A品牌装饰品牌,从而带动工装、广告,以及材料部的齐头并进。
1、占领锡盟市场,力争三年内做到家装市场占有25%的市场份额,工装10%。
2、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树企业文化丰碑。以设计为龙头,人力资源为主导,市场拓展为方法,提高公司品牌、经济效益为目标。
3、强化A品牌公司内部向心力和凝聚力,提高人才优势,做足“人”字文章,抓施工现场形象管理,安全、文明施工,促公司整体效益健康发展。
4、2010年销售目标为家装100万/工装200万/利润60万
5、2011年销售目标为家装200万/工装300万/利润100万
6、2012年销售目标为家装300万/工装500万/利润150万
四、市场调研及分析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国家十七届全会精神,国家关于“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并受北京、呼市以及包头、赤峰等周边市场的影响,锡盟装修业将迎来一个全新、辉煌的时代。据建筑装饰装修主管部门统计,锡盟建筑装饰家装市场年销售在一千万元以上,工装市场保守估计也在三千至五千万元左右。我们的年销售目标是在此基础上制定的。保证措施从以下三点做起:
1、销售部加大业务员招聘、培训力度,对业务水平高,有一定客户关系的优先录取。2、实行分片包干制度,对锡林浩特市新建小区、大楼做系统划分,家装要做到每个新建小区有固定的分管业务员,做到每户有接触,并分析不能签单的原因。工装要做到对新建楼面的用途、面积、开发商都能有所了解,争取最大可能出方案和报价。
3、各部门紧密协调、配合销售部门的所有营销活动。特别是设计和工程部。销售部在财务上独立核算,业务员薪酬实行低保底加高提成,另加年终分红制度,销售部要对每个业务员定指标、下任务,并就薪酬体系草拟方案报办公室研究。
当然,与之同时,市场的激烈竞争也将开始。这就要求我们与时俱进,公司内部也应积极调整战略,由原来的等活上门到主动出击,去适应和开发本土市场,做大做强本土市场,了解市场发展趋势、受众心理及本地市场特色,积极稳妥的利用现有资源和业绩优势,继续走中、高档路线,强推施工工艺、施工管理及设计优势。
我们今年的家装部市场做得就很不错,基本做到新开发小区都有我们的展板和业务宣传单,都知道有A品牌这个装饰公司。前期推广很成功,但需加大力度、提高签单率。工地管理问题尤为突出,不是没人干活就是质量不达标,总之缺人,导致家家签延期单,客户反应也不是很理想,这些都有待我们共同去改善。
五、公司内部管理
1、设计部
调整后的设计部应加强设计人员的业务及素质培训,树立“人无我有,人有我新”的概念,设计出精品,增加设计部投入,从北京、上海招聘有经验、有实力的设计师加盟。加强施工图管理和绘制,确保工人能按图施工,按规范出图并存档。把设计部也加入到公司单独核算部门,强化责任心和公司一盘棋思想,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充分发挥龙头作用。
2、销售部
公司所有业务归销售部洽谈、开发、协调,签单时与材料部、工程部、质量及成本部会商,确认后再签单,签单后交工程部分配。有市场开发自主权、拓展计划,广告计划报总经理审核。充分发挥部门主导优势,了解和熟悉市场变化信息,为公司发展及战略调整提供第一手的资料。
3、行政部
主管公司内部各部门人才招聘、培训、存档、协调及考核、调动,充分发挥人才优势,做足“人”字文章,做到人尽其才,优势互补,并能及时补充新鲜血液。协调各部门之间联系,为实现公司既定目标、贯彻、监督公司各项文件、措施胜利进行提供必要的保障。
4、材料部
改革现有模式,依托公司平台,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对外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提出可行性方案,解决与工程部争议,为公司打造坚强后盾,创造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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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质量及成本管理部
主管公司运营成本的核算,审核盈利空间的合理性。对公司所有在施工程质量、材料损耗、成本管理负责,有权对工程施工质量、材料浪费实施监督、检查及提出整改意见。
6、工程部
改变原有模式,合并原家装部、工装部。强化工地现场管理,落实公司工地现场管理规范及标识张挂,增加施工队伍,实行岗位责任制。择优选择施工质量好、工地现场管理好、客户反应好、工长能力强、有作为的实行发单倾斜政策。下设项目部、质检部,每周不少于2次巡检,对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质量等科目进行综合评分。奖优罚劣。
企业管理年度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号)提出的“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施职业资格管理”、“扩大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要求,提高企业环境守法能力与水平,规范企业环境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我部于20*年组织开展了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两年以来,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决定将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范围扩大到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省级或市级重点监控污染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以增强企业社会环境责任意识、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改善企业环境行为为目标,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引导守法和强化执法相结合、企业自律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继续扩大、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推进企业环保工作规范化建设,争取到20*年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基本试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省级或市级重点监控污染企业。积极探索引导企业增强守法能力和强化企业污染减排主体责任的有效机制,发挥企业在微观环境管理中的主动作用。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此次试点范围是国家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已开展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的企业、以及各地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纳入试点的企业。主要开展如下工作:
(一)建立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架构。指导有关企业建立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设立环境管理机构,明确企业环境管理总负责人和企业环境监督员;
(二)提高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素质。组织有关企业参加由我部统一组织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建立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帐和资料。指导有关企业做到台帐和资料完善整齐,装订规范,监测记录连续完整,指标符合环境管理要求,能全面反映企业的环境管理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指导有关企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企业污染减排计划、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环境治理设施、设备运行管理等制度;
(五)指导有关企业在醒目位置放置污染源分布图、污染物处理流程图和企业环境管理责任体系图;
(六)规范管理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建立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等;
(七)探索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重点探索与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清洁生产示范、循环经济试点、企业上市环保核查、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环境管理制度或环保工作相衔接的方法。
三、工作步骤及要求
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可以分为准备、试行及持续改进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年9月-*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地市级、有条件的县区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落实《关于开展大型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0号)和《关于开展造纸行业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1号)的基础上,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结合污染减排工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确定具体负责领导和人员,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组织有关单位参加培训。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于20*年*月底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具体负责领导及人员和试点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汇总表报送我部。
(二)试行阶段(20*年*月-20*年12月)
各级环保部门应建立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的登记制度,组织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填写登记申请表(附件一),并将登记变更情况汇总。要指导、督促有关企业根据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要求,在企业内部建立企业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并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环境管理与监督制度,督促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履行职责,督促企业按规定上报试点工作情况。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于每季首月5日前将企业环境管理与监督人员登记变更汇总表、试点工作简报报送我部。
企业管理年度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宣传辅导。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企业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应组织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职责。汇算清缴工作应有领导负责,由具体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必要时,应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建立台账。建立日常管理台账,主要记载企业预缴税款、享受税收优惠、弥补亏损等事项,以便在汇算清激工作中进行核对。
4.备办文书。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实施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完成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受理、审核以及办理处罚、税款的补(退)手续。
1.资料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应责令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退回企业并责令限期补正。
2.资料审核。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审核:
(1)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3)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
(4)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以及各机构、场所账表所记载涉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数据是否准确。
(5)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是否正确。
(6)企业已预缴税款填写是否正确。
3.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日管情况,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在5月31日前,对应补缴所得税、应办理退税的企业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并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
4.实施处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未按《办法》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按照规定实施处罚;必要时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核定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
5.汇总申报协调。
(1)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所得税汇总申报后,应于5月31日前为企业出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
(2)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汇总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对其他机构的情况有疑问需要进一步审核的,可以向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见附件1),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其他机构有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所得税的问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见附件2)。
(4)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规定对其他机构就地征收税款或调整亏损额的,应及时将征收税款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额以《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总额作相应调整,并在应补(退)税额中减除已在其他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
(三)总结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应在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
(1)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税务登记户数、应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未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及其原因、据实申报企业户数、核定征收企业户数;据实申报企业的盈利户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亏损户数、亏损企业营业收入、亏损金额等内容;核定征收企业中换算的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
(2)主要指标分析和说明。主要分析汇算清缴面、所得税预缴率、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面等指标。
(3)据实申报企业盈亏情况分析。根据盈利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缴户数分析盈利面变化情况;分析盈利和亏损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未弥补亏损前利润总额、亏损总额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等。
(4)纳税情况分析。包括预缴率变化,所得税预缴、补税和退税等情况。
2.企业自行申报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写和报送,自行调整的企业户数、主要项目和金额等情况。
3.税务机关依法调整情况。主要包括税务机关依法调整的户数、主要项目、金额,同时应分别说明调增(减)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亏损总额的户数、金额等情况。
4.主要做法。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安排和落实情况,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对企业的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对申报表的审核情况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等情况。
企业管理年度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总会计师发展脉络
总会计师是主管一个企业或单位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企业或单位的领导人员。目前,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很不健全,影响和制约着总会计师更好地发挥作用。
所谓总会计师制度是指对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职责、权限、作用、地位,以及总会计师的任命、奖惩、考核、资格认证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和制度的综合。追根溯源,我国的总会计师制度是伴随着建国之初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照搬前苏联经验,在“一长三师”(即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的企业干部管理体制下所形成的,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复杂的演变过程。
20世纪50年代是我国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为实现国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加强对国营企业管理,强化会计监督,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经济效益,一直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1961年,国务院下达了工业七十条,规定了在企业中设置总会计师,一些大中型企业开始试行总会计师制,总会计师的地位得到充分的认可。1962年国务院通过《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为了进一步推动这一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1963年10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规定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并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任职条件、任免办法及总会计的职责和权限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总会计师的发展和完善奠定了基础。1966年“”开始,“”反对经济核算,把会计人员执行规章制度说成是管、卡、压,总会计师被当成反动权威批斗,迫使大批会计人员转行,总会计师制度濒临崩溃的边缘。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提出了经济建设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心的方针,会计工作也被列入党和国家的重要议程。1978年,国务院重新修订和颁布《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把设置总会计师扩大到所有企业,规定了总会计师的经济责任、基本职责和工作权限。198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发了《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厂一级经济责任人,不少大中型企业和部分经济主管部门相继设置了总会计师。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再次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提出“一厂三总”和党委书记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98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从而大大推动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为了更加系统、有效地促使总会计师履行自身重大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1990年12月国务院了《总会计师条例》,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同时提出了要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的要求。确定了总会计师在企业重大决策中有参与权、财务开支中有决定权、经营管理中有指挥权、执行财经纪律中有维护权、会计报表中有审批权。1993年,再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总会计师设置范围又重新作出了规定,即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保证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参与重要经济问题分析等职责到位。2003年,在国务院公布并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再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公司包括总会计师在内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体制,这为确立总会计师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我国经济建设的实践证明,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作用,对推动企业的生产经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保护所有者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的总会计师管理模式基本上是在《总会计师条例》的规范下运行实施的,但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总会计师条例》在诸多方面都不能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中国总会计师的职责、权限以及发挥的作用都与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需求不相匹配,在经营管理决策中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总会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国总会计师制度应借鉴西方首席财务官制度的先进经验,尽快与国际接轨,建立在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以保障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以专业人员、机构、制度和措施为依托所组成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暂行办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和要求下出台的,代表着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总会计师制度建设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越来越倾向于复杂化、智能化和艺术化,总会计师在其中所担负的职责也越来越重要。概括地讲,总会计师既是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班子成员,又是该企业财会改革和财会管理的总设计师,还是本企业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是任何职位或人员所不可替代的。推进总会计师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总会计师制度,提高总会计师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和经济发展中的管理决策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工作的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者,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管理者,是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者,对于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起着重要作用。对目前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提高总会计在企业领导班子中的地位,同时在人事管理上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管理和约束,有利于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
二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要求。企业财务管理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不可逾越的重要环节。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一个客观而又理性的选择。
三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确保企业健康运行发展、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有力保障。通过建立总会计师制度,充分发挥总会计师肩负的受托责任,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同时,参与企业价值管理、信息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工作,为经营者在加强经营管理,确定企业内部激励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协助经营者履行经营责任,同时对企业负责人的决策进行监督和制约,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为所有者及其他外部利益主体提供信息基础,以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完善企业外部监督体系。
四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明确提出总会计师是企业负责人之一,因此,健全和完善总会计师制度,加强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管理、奖惩管理及薪酬管理,不仅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更好地履行出资人的受托责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和经营管理水平,完善国有公司治理结构,也是探索“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出资人监督体系,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必要举措。
《暂行办法》有利于解决我国总会计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总会计师的定位、职责、和发挥的作用都与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需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从企业实践来看,总会计师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已经开始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
有利于解决对总会计师职位认识上存在的问题
我国总会计师行业整体处于无序状态,总会计师在企业“没有位、不到位、放错位、排末位”现象严重,相当部分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厂长经理对会计法规理解不全面,对总会计师地位、作用认识不到位。
首先是对依法设置总会计师的认识不到位。原因一是有关总会计师的设置法规中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即使不设置总会计师,也不会受到行政或经济处罚;二是财权是企业的核心权利之一,企业行政领导常常会亲自主抓,或让其信任的副职领导负责财务工作。针对这个问题,《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其次,是对总会计师的作用认识不到位。总会计师为单位财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他的职责不是一般行政领导所能替代的。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应当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是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努力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二是强化企业价值管理,以财务会计系统为主线,将企业经营活动全部衔接起来,打造企业管理价值链,优先实施价值管理;三是提升风险控制力度;四是充分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总会计师的作用具体是:1、领导作用,总会计师是企业经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是企业财务工作的总负责人;2、法制作用;3、决策作用,总会计师是企业的领导成员,使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所从事工作的性质,使总会计师在企业管理中的决策作用更为突出;4、管理作用;5、沟通作用,总会计师组织各级经济活动分析,考察和评价企业经济活动成果,发挥信息反馈作用;6、监督作用;7、效益作用,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总会计师的效益作用是通过组织实施一系列管理战略来体现的。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些应有的作用,《暂行办法》对总会计师的职位设置及职责权限作了具体的规定,既有利于扫清认识上的误区,又便于操作。
再次是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的认识不到位。《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一些单位对其缺乏全面理解,对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的尺度把握得不好。《暂行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在这一方面又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有利于解决总会计师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总会计师管理体制应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范企业总会计师行为的有关法律、准则和制度等规范体系;二是实施总会计师管理的机构和组织,最终形成一个由法律性管制、行政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等要素所组成的较为完整的企业总会计师管理体系。目前,我国的总会计师管理体制还很不健全,许多方面还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定。
一个是干部管理体制,《总会计师条例》中规定“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可见,总会计师是企业“内部人”,其缺点是总会计师缺乏独立性,无法也无需对股东负责,是“内部人控制”的范畴。总会计师不进董事会,其作用就很难发挥。为了更好地发挥总会计师的作用,《暂行办法》第八条明确指出:“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是对总会计师的监督和评价问题。我国目前尚缺乏对现职总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科学合理体系。《暂行办法》的出台,在明确规定总会计师职责权限的同时,也对总会计师的监督考核做出了规定。
有利于解决总会计师职责权限方面存在的问题
实践证明,总会计师在加强企业经济管理、提高效益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强企业财务职能转换、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呼声的日渐提高,总会计师职责权限上暴露出先天不足的缺陷,概括起来是:责大权小,监管无力。
具体来讲,首先,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与市场经济发展不匹配。新时期财务职能面临的挑战要求总会计师转变职能,现代企业管理要求总会计师在企业的财务战略、财务控制、投融资管理、业绩管理、成本计划与预算和税务处理等企业的价值链活动中承担关键性角色,这要求总会计师的职责范围必须作相应的改变。其次,总会计师的监督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由于总会计师在企业中所处的助手和从属地位以及在职责权限上有先天不足之处,对企业经营者带有较大风险的举措或不当的经营行为只能提出规劝性意见,当企业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总会计师的监督往往显得苍白无力,由此产生了有些企业虽然设立了总会计师岗位,但国有资产流失、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依然存在。
为确保企业总会计师权责统一,《暂行办法》赋予了总会计师四种工作权限:一是对重大事项的参与权,包括参与拟定企业发展战略,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等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二是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包括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企业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以及对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三是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即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任用财务部门的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的总会计师(委派的财务负责人)时,应当由总会计师组织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四是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即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应当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有利于解决总会计师缺位和人才的培养问题
总会计师,不仅为企业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最高负责人,担负着组织和领导企业财务会计部门工作的职责,在企业的财务战略、财务控制、投融资管理、业绩管理、成本计划与预算和税务处理等企业的价值链活动中都承担着关键性角色,而且是企业领导班子主要成员之一。正是因为总会计师的地位和职责,总会计师的“门槛”是很高的,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总会计师应当侧重于管理层面规范其资质条件。总的要求是: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又对出资人负责、对国有资产负责的高度责任心,能坚持原则,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具备相应的财务会计知识;通晓财务管理和现代化企业管理知识;熟悉财经、税务、工商政策法令。概括地讲,应该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具有相当的财务会计专业知识,二是必须善于运用恰当的管理工具,三是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暂行办法》中对总会计师任职资格的规定虽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但结合目前国内现状来看,这一点恰恰是最现实和急迫的,第十、十一、十二条对总会计师的任职、不得任职、应回避等情况作了相对具体的规定,符合时展的要求。
下一步需要迫切解决问题
虽然《暂行办法》在总会计师的职责管理方面作了很多重要的、非常具体的规定,但是,总会计师行业要有更进一步的发展,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总会计师队伍本身素质有待提高
就总会计师的整体素质来看,以下几个方面亟需提高:
工作职责认识问题,对财务与会计的关系认识不清,管理理念尚停留在以会计核算为主,没有建立企业现代化财务管理的强烈意识。知识面较窄,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总会计师对企业进行价值管理的需要。
适应环境能力问题,目前,国有企业的总会计师们往往只习惯于根据财政部门的政策和制度的变化而被动变化,不太适应因市场竞争的变化而主动变化的要求。
加强诚信建设问题,目前,很多总会计师在坚持职业道德、树立行业诚信方面,有待提高。这给总会计师的群体形象罩上了阴影,不利总会计师自身发展,对企业的发展及投资人利益更是莫大的损害。
总会计师法律规范需要进一步完善
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和1999年修改后的《会计法》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发挥总会计师在企业经营决策和管理中的作用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随着经济环境发展变化,总会计师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已经不适应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需要;《总会计师条例》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特征,总会计师的地位、作用、权限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总会计师条例》的颁布是在1990年,当时公司制企业尚不多,《公司法》也未出台。《总会计师条例》中,对总会计师的任命、职责与权限的规定不尽完美,责大权小,计划经济特征明显,对总会计师法律地位的界定“偏低”,缺乏对总会计师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持,缺乏与财务总监制度相协调的规定,难以应对入世后的国际市场竞争。
企业管理年度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国有集团 内部控制 内控体系 风险管理 集团管控
2008年之前,我国大型央企、上市公司已经在内部控制建设方面有了一定的工作基础,自《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至今,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控制的管理,目前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此外,一些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也开展了一定程度的工作,积累了内部控制建设的相关经验。
如何在监管机构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发展阶段和管理需求建立有效的内控框架和运行体系,并切实落地执行,是国有集团企业实现有效管控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国有集团企业建立内控体系的必要性
(一)监管要求
2012年5月,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加快构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用两年的时间,在全部央企建立起规范的内控体系。
2013年8月,北京市国资委下发《关于构建市属国有企业内控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50家市属一级国有(集团)企业开展内控体系建设和实施,在2015年底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并在以后每年度开展内控评价。
(二)集团化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需求
集团化企业不仅对外面临宏观经济、开放市场、监管要求等多重压力、多类风险,甚至各下属企业主营业务类型多样、发展阶段参差不齐、内部管理模式各不相同,管控内容更复杂、难度更高。
内控体系建设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全面推行的工作,不但能够实现对各下属企业的有效管控,发现并解决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与管理短板,而且能够推动集团经营下管理模式和控制方法的探索,从而控制产业布局,发挥协同效应,实现公司愿景。
二、集团化经营下国有企业的内控管理措施
(一)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模式
集团化经营下,企业管控复杂程度大大提高,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模式是内控体系有效运行的基础。
1.总部的定位
在集团内控建设与管理上,总部需要负责对上、对内、对下三个层面的工作。准确定位集团总部的职能、切实发挥总部作用是内控体系设计有效、运行有效的先决条件。[1]作为集团化经营模式下的控股平台,总部应首先通过对下属企业进行综合、全面的风险评估,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通过定性及定量的评估程序,识别高风险领域,分别选择风险应对策略,确定管控的思路、方式和重点。
2.下属企业的工作机制
各下属企业内控体系的有效运营是支撑整个集团内控管理有效性的基本保障。各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发展的阶段,设立内控工作的专属部门或岗位,根据总部的统一部署,结合企业自身的管理需求,建立并维护本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
(二)集团化经营下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措施
笔者从集团管控的角度,以实现管控目标为思路,从内部控制要素五个维度,结合企业管理及内控体系建设的实际经验,制定集团化经营下企业内部控制的可行性管理措施。具体包括:
1.控制环境
(1)治理结构的设置及组织架构的整合。首先,总部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置并完善内部管理的组织架构。对于下属新设企业的管理,按照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在新设初期参照总部的管理条线设置治理结构及组织架构。对于后期兼并的企业,总部应首先对其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进行梳理,协助其建立起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与总部要求相协调的内部工作机制,重点监督其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议事机制,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其次,建立对治理结构和组织架构定期审阅和更新的机制,使下属企业的治理结构更规范、组织架构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