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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加强货物劳务税征管
(一)增值税
1.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产品抵扣增值税管理,严厉打击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偷骗税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了解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律,摸清生产环节农产品消耗率、业务成本构成、投入产出比等情况。对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要定期进行纳税评估,结合企业申报资料深入检查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属实,凡以现金支付农产品收购款且数额较大的,应重点评估,认真审核。对于管理中发现的涉嫌偷骗税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2.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管理
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由海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将“先抵扣、后比对”调整为“先比对、后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必须经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申报抵扣税款,从根本上解决利用伪造海关专用缴款书骗抵税款问题。自2009年4月起,海关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已在部分地区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至7月,统一部署各地对20*年下半年稽核异常的海关专用缴款书进行清查,以打击偷骗税犯罪,减少税收流失。各级国税机关货物劳务税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清查,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稽查部门负责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案件的查处。
(二)消费税
加强白酒消费税税基管理。税务总局制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核定大酒厂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保全税基,增收消费税。各地要加强小酒厂白酒消费税的征管,对账证不全的,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要开展免税石脑油的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堵漏增收。
(三)营业税
继续做好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票表比对”工作。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费发票数据,认真进行“票表比对”,加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管理。
积极落实建筑和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办法。各地在落实办法时,应尽可能获取第三方信息,与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切实抓好建筑和房地产业营业税等各税种管理。
(四)出口退税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管理,及时将出口应征税货物税款入库。税务总局对20*年出口应征税货物进行统计并清分各地,各地应对20*年、2009年一季度出口应征税货物进行清查,及时追缴未纳税货物税款。
二、加强所得税征管
(一)企业所得税
1.全面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
要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依法调整预缴方法。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进行预缴;对未按要求调整的,要坚决纠正。着力提高预缴税款比例。确保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不少于70%,防止税款入库滞后。开展分地区预缴工作检查。各地应按照有关要求开展预缴管理自查,税务总局组织督查,确保预缴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进一步加强汇算清缴工作
各地要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审核工作,提高年度申报质量,及时结清税款。汇算清缴结束后,要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要作为评估的重点。要针对汇算清缴发现的问题和税源变化,加强日常监控和检查,堵塞征管漏洞。
3.加强汇总纳税企业征管
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1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9年7月1日在全国推行。要积极应用该系统提供的信息,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要研究明确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标准,加强对挂靠性质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管理。研究完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监管措施,充分发挥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作用。要按照规定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分配、财产损失列支等监督管理工作,税务总局下半年将组织开展汇总纳税企业的交叉检查,防止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应分未分、少分以及漏征漏管等问题发生。要研究完善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部归中央的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办法,重新审核确认上述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4.加强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
各地要认真按照银行、房地产、餐饮、钢铁、烟草、电力、建筑业等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的要求,做好分行业信息采集、预缴分析、纳税评估和日常核查等工作。要着力研究制定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推进专业化管理。
5.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
税务总局将进一步研究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核审批备案管理问题。各地要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认定,做好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条件的,一律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
(二)个人所得税
1.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各地要加快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进一步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力争在2009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凡是20*年度扣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扣缴单位,从2009年6月份开始必须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扣缴单位在办理扣缴申报时,必须按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要求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进行汇总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税务总局将在2009年第四季度组织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执法检查,发现应实行未实行的,将通报批评。
2.规范高等院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要大力推进高校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加强高校教师除工资以外的其他收入和兼职、来访讲学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要选择部分扣缴税款可能不实、人均纳税额较低的高校进行分析、评估和检查,发现应扣未扣税款行为,要依法处理。
3.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
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对形式上采取平价、低价转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可对其计税依据进行核定。各地要做好2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应补税款的入库和后续管理工作。
4.加强企业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的比对
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
5.加强对外籍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各地要加强与外部门的配合、协作。要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配合,着重掌握外籍人员出入境时间及各种资料,为实施税收管理和离境清税等提供依据;与银行及外汇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售付汇管理,把住资金转移关口。要加强国税、地税以及内、外税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以企业为单位,建立外籍个人管理档案。各地应根据外籍个人对中国税法的遵从程度,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辅导、政策讲解或约谈,促使其据实申报。各地对外籍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所得需要核查的,应按税务总局规定提出国际情报交换请求;得到对方国家情报后,应认真核查、确认个人所得;并摸索规律,逐步掌握不同国家外派人员的薪酬标准,重点加强来源于中国境内、由境外机构支付所得的管理。
三、加强财产行为税征管
各地要加大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力度,2009年6月底前全国基本安装到位。要建立各地监控平台与税务总局监控平台的连接,2009年底前建立起统一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并逐步建立其他税种税源数据库。要运用监控平台功能,采集征管和第三方信息,开展信息比对,促进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加强税收收入预测、政策执行评估,提升财产行为税管理水平。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各地要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的后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分级税源数据库,并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实现税源数据的动态管理。要分析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规模、结构和分布等情况,及时发现征管中的漏洞,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要继续推广利用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核实纳税人占地面积,抓好城乡结合部、工业园区应税土地的清查,对大型厂矿、仓储和房地产开发等占地面积大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要加强税源监控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土地等级调整工作的管理,以经济繁荣程度、城市发展和地价水平等因素为依据,参考国土部门的基准地价确定办法,科学合理划分土地等级,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更加合理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
各地要做好房产税征管工作。摸清房产税税源,重点加强出租房屋和房产税零申报户的征管。要通过多种方式核实税基,重点检查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以及房屋附属设备设施等纳税情况。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各地要着力抓好增值税、消费税两税信息比对软件的安装和信息比对。正在安装、调试的地区,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对个别安装调试有困难的地区,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将赴现场指导;部分先试点后推广的地区,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争取2009年6月底前全面推行;因设备购置和省级征管数据大集中而影响软件安装的地区,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做好软件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各地要将比对核查2006、2007、20*年度两税信息的详细情况及征收入库结果,按照《关于报送两税信息比对工作成果的通知》(财行便函[2009]23号)要求,分别于2009年5月底和9月底前报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目前软件安装和应用有困难的省市,要开展手工比对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两税信息比对经验,促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堵漏增收。
(三)土地增值税
各地要认真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318号)要求,税务总局将于近期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层层开展自查,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管理水平。
(四)车船税
各地要积极加强与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信息沟通工作,全面取得车船税代收代缴信息和车辆信息,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并利用税源信息比对强化对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管力度。各地要积极与财政、公安和保监部门沟通,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将购买“交强险”作为机动车登记、检验的前提条件,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74号)的规定,完善“以检控(保)费,以(保)费控税”的征管模式,强化内控机制,促进车船税征管。
(五)耕地占用税、契税
各地要严格执行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直接征收等征管规定。进行耕地占用税、契税职能划转的地区,要统筹职能、人员、工作安排,防止征管质量因职能划转而下滑;要整合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税源、征管信息及房地产业其他税种的信息,进一步推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工作;要将耕地占用税、契税纳入统一的税收征管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征管质量监督和评价机制。
四、加强国际税收征管
(一)反避税
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要加强对关联申报信息的审核、分析,强化全国、区域和行业联查工作,继续做好制衣制鞋、电子和通讯设备制造、电脑代工等行业的调查结案工作;力求在快餐、大型零售、饮料生产、电梯、汽车等行业的调查中取得突破;重点做好对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融资、轮胎制造、制药、饭店连锁等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行业的转让定价调查工作,加大调整补税力度,以提高行业整体利润水平。
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管理,重点关注在国外设立子公司的中国企业,是否足额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或劳务费,或将利润留滞避税港,以延迟或逃避我国税收的情况。
加强对反避税调查调整企业的跟踪管理,巩固和扩大反避税工作成果。注重对以前年度调整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采取与企业约谈、立案调查等方式,防止避税行为反弹。
稳步开展双边磋商工作。要针对跨国公司提出的预约定价和转让定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稳步开展双边磋商工作,着重研究成本节约、无形资产定价、成本构成等难点问题,全面反映我国企业对跨国公司集团的利润贡献,维护我国的税收权益。
(二)非居民税收
1.做好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汇算清缴工作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8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要求,做好日常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进一步提高税款预缴率,严格审核税前扣除项目,防范欠税,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2.加强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
要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9号),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建设项目,抓好非居民税务登记、申报征收以及相关境内机构和个人资料报告工作。
3.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落实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辅导扣缴义务人及时准确扣缴应纳税款,建立管理台账和档案;特别是对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行为,应着力监控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以税务变更登记环节为重点做好税收风险防范和控制。
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大决策,进一步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6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大决策,进一步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拓展国民经济发展空间,是中央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起来。最近,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专题研讨班上指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不断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2010年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提出:加大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重要意义的认识,按照总局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服从和服务于“走出去”战略的工作大局。
二、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税收政策
1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走出去”企业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应根据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尽快制定具体的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2 在进出口税收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与企业境外投资有关的出口退税政策,加大对境外投资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3 在其他税收方面,要研究完善个人所得税法,解决企业境外投资中涉及的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境外提供服务的特点,研究完善有关的营业税政策,避免重复征税。
(二)加强宣传辅导
1 完善网站建设。应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在税务总局网站设立各地税务机关的网络服务窗口,及时更新包括税收协定、境外投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外国税收制度与征管法规、税收争议的解决与应对措施在内的有关内容。
2 政策宣传咨询。各地税务机关要多渠道宣传税收政策和提供咨询,充分利用网站、报纸、刊物、“12366”税收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载体,拓宽税收宣传和涉税信息的途径,更好地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全方位、多领域的税收政策指引。
3 税收问题辅导。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辅导,建立有效的境外投资企业涉税问题信息反馈机制,根据不同企业境外投资的特点。提高税收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普遍性问题。应在纳税服务热线提供可随时查询到的答案;对于不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在准确把握的基础上给出有针对性的解答,暂时不能解答的,应尽快研究或报上级税务机关。
(三)规范税收管理
1 服务与管理有机结合。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和规范境外投资企业管理,帮助企业防范税收风险,促进企业境外投资健康发展。
2 掌握基础信息。各地税务机关要通过各种渠道了解本地区企业在境外投资的情况,建立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为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打好基础。
3 完善征管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纳税登记、境外所得申报、税款缴纳和抵免、关联交易申报、转让定价调整和同期资料准备的税收管理,同时引导企业自觉遵守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防范国内和国外的税法遵从风险。
4 政策执行到位。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执行促进企业境外投资的有关税收政策。特别是关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和进出口退税等方面的规定,规范具体操作规程。增加确定性,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四)做好协定工作
1 税收协定的谈签。税收协定是协调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其主要目的是避免重复征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了解企业在税收协定谈签方面的需求,对于“走出去”企业希望中国与其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谈签税收协定的,各地要及时向税务总局反应,为税务总局制订税收协定谈签计划提供依据。
2 税收协定的解释。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和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条款的解释。做好对企业的税收协定宣传和辅导工作,使税收协定各条款的具体内容切实为企业所熟悉、掌握和使用。对于企业提出的有关问题,应认真研究并及时解答,不清楚的应尽快上报税务总局予以明确。
3 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使“走出去”企业能够在外国及时享受到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各地要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规定。认真做好申请的受理、居民身份的确认、证明的开具和统计汇总工作。企业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对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有不同要求的。各地应及时研究解决,以保证“走出去”企业及时享受到应有的税收协定待遇。
4 跨国税收争议的解决。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税收协定相关条款以及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国民)提起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对于我国企业认为外国税务机关违反税收协定规定进行征税而提起相互协商的。各地要及时为企业办理申请受理、初审、上报等手续,以便税务总局尽快与对方进行协商。在相互协商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总局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与管理,涉及税务机关内部多个部门。各地税务机关要从税收服务于国家对外开放大局的高度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切实承担起牵头职责。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二)部门配合,主动协调。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联系商务、发改委等部门,加强部门协调和沟通,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有效联动机制,将税收服务与管理结合起来,更好地促进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与经营。
(三)不断总结,完善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掌握所管辖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境外取得所得和纳税等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统计分析。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特点、发展变化趋势以及税收风险,研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税收征管以及税收服务,探索有效服务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对“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
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安企业 建筑工程分包 纳税
一、建筑工程分包的概念及必要性
建筑工程分包是指具有总承包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人)在承包建没工程后,根据承包工程的需要与特点,或由于自身施工技能所限制,必须将部分承包工程通过书面合同形式,委托给其他具资格的专业工程商(分包人,如其他建筑安装企业)实施工程项目的行为。
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应签订一份明确的分包协议书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严格规定分包工程的范围、工期、技术与质量要求以及最终验收的标准。此外,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还必须规定总承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所进行的现场管理.包括施工配合、安全检查、质量监督和分项评定等方式。我国现行法律不对分包工程进行任何的限制,仅在责任方面做出相应规定。比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即规定: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承包的建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除建筑物主体工程之外的其他配套工程一般都委托、转包给专业建安企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天然气)以及安装闭路电视等项目。建筑工程分包可以在确保优质工程的基础上适当缩短工期,促进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建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这是专业化协作的要求,可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现有序竞争,符合优势互补的市场竞争原则。因此,积极发展建筑工程分包市场是社会对建筑市场效率的追求,是我国建安企业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
二、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税务管理
(一)建筑业分包、转包营业税差额的纳税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由此可知,总承包方可实行差额纳税。对于实现工程分包的建安企业,总承包单位营业税的计算是全部承包数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而分包方的纳税金额取决于其完成的分包工程数额。在具体的工程结算中,发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单位开具的发票金额向其支付全部的工程价款,总承包单位开具的发票由工程的全部承包额情况决定。
分包单位只与总承包单位有联系,与发包单位无任何关联性。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在核算与结算工程价款时,总承包单位需要准确划分分包单位以及自身单位完成工程收入的金额。在缴纳税务时,总承包单位必须将真实有效的总分包协议或合同等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分包单位单独申报缴纳分包工程的营业税金。
(二)分包工程税务管理
由上述可知,实施分包业务的建安企业才是分包工程的纳税人,若代扣代缴分包单位的具体税金必须在分包工程完税证明中准确注明。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已取消总承包单位代扣代缴分包工程营业税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缴纳税款。同时,分包单位根据实际的分包工程收入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给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可依据所获取的发票扣除分包工程营业额来计算自身的营业税。
三、建安企业分包业务所存在的纳税问题
(一)企业缺乏纳税意识
部分建安企业税法观念淡薄,存在普遍的欠税现象。近几年,许多建安企业实行承包责任制,仅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财务管理,缺乏纳税意识。一些建安企业为了承揽建筑工程,不惜以垫资施工为代价取得分包工程的施工权,不计提税金,这样一来国家税收被挪用挤占,造成税收八库不正常,严重影响着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此外,部分小型建安企业承包户不需要汁委立项,无需进行投资许可证的办理,导致存在拖欠国家税收的侥幸心理。
(二)建安企业分包工程重复征税问题
在工程施工进程中,分包单位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向总承包单位结算预收工程款,总承包单位按同一进度向建设单位结算预收工程款,这种情况时常发生。按税法相关规定,施工建安企业在结算收取工程进度款的同时,也必须向付款方开具等额的建安发票,以作为其结算款项的注账凭证。因此,重复征税现象不可避免。一项建安分包工程,既需要分包单位作为纳税主体向总承包单位开票结算,同时还需要总承包单位作为纳税主体向建设单位开票结算,这样一来必然导致“以票管税”的环节出现问题,导致同一工程项目的重复征税。
(三)少报漏缴营业税的问题
建安行业的特殊管理模式影响着税收监控,部分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私营企业等采取分包业务方式挂靠于施工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这部分项目的台同签订不全,具体情况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告备案,成本核算不规范,工程结算无合法票据,使得税收监管存在一定的难度,少报漏缴营业税等问题频发。
此外,建安企业营业税所包括的营业额为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以及除工程价款外收取的各项费用。但在实际项目施工进程中,存在着如包工不包料的企业,计税金额仅仅对工费部分进行申报,而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的价值并未合并纳税;或者是存在着像水泥路、绿化、铁门、铝合金门窗、路灯等配套工程及零星工程以各种建筑材料等发票直接人账,导致计税金额的减少。这些现象都显示着部分建安企业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营业税规定,造成偷漏税问题的发生。
四、建安企业分包业务纳税要点与技巧
(一)重视税务专业以及法律知识
政府应根据建安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特殊性,不定期对企业宣传与辅导税法财务,申报纳税等方面的内容,使得建安企业全方位地普及税法专业知识。同时,政府还应进一步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健全与完善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在k税收基本法》的基础上对税收法定原则、管辖原则、立法原则以及执法原则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赋予税务机关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各税法之间应该相互协调,相互完善。当地方税收规章与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行政规章发生冲突时,地方权力机关立法权应服从于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立法权。
政府还应协调好税法与行政法、民法以及刑法等之间的关系,包括注重税收中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的衔接联系,纳税担保
与担保法的衔接联系,偷税漏税犯罪行为与刑法的衔接联系等。以达到高效税务管理的需要,确保国家法定性的税收收入能够及时、完全地征收入库。
(二)解决重复征税现象
建安企业分包业务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在解决重复征税现象的基础上还可加强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结算价款情况的监督,从而避免建安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的产生与蔓延。笔者假设相应的解决技巧为:改进旧版的建安发票,设计出专用于建安企业分包、转包工程的新版发票。
新版建安发票应设计为四联式结构。分别为存根联,总承包单位向建筑单位结算价款发票联,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结算价款凭证联以及分包单位开票记账联。第二联和第三联的“企业(盖章)”处应分别加盖总承包方印鉴和分包方印鉴。新版建安发票的“客户名称”统一填写的是建设单位的名称。分包单位统一开具新版发票,以其取得的全部分包收人数额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新版建安发票为了明确建安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栏目中应增加“总承包收款方(名称)和“分包施工收款方(名称)两栏设置。此外,“备注”栏中应注明总包工程和分包工程建安合同标的以及合同文号,包括本次完税凭证的字规号码等。
(三)关于建筑分包工程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应该严格执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履行税法赋予的神圣职责,坚决抵制少报漏缴营业税的行为。政府相关税务部门要建立建立资料信息库,健全建筑分包工程项目的登记制度,全面掌握税收管理的主动权,掌控建安企业各个分包工程项目的建设工期、投资额、定期的作业工程量以及经营变化等信息情况,切实做到有的放矢。
营业税是建安企业的重要税种,实现税负最小化是当前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建安企业通过对分包工程的纳税业务进行安排、选择以及策划来达到降低成本和减少税负的目的,以减少偷漏缴税行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具体方案如:
(1)建安企业进行分包工程时需要事先签订经济台同或协议书,之后再履行相应的业务。合同书上有涉及税金的内容,这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企业必须制定税金策略,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减少税金的缴纳。建安企业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纳税筹划,是节减税金支出的重要部分。(2)合理应用税收屏障,即税款递延,将今日应缴税款推迟至未来某个时间段缴纳。资金具有时问价值,推迟纳税这一功能可以有机会使用更多的资金,而不必负担相应的利息。 3)建安企业在进行分包工程作业时,应尽可能避免将设备价值计人安装工程的产值,可由总承包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相应的机器设备,建安分包企业仅仅负责安装环节,并可获得相应的安装费收入,从而减少营业额中关于安装设备的价款,最终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分包工程的税务处理
1 法律规定的分包工程模式
(1)总承包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后,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根据所拿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 (2)工程分包时,总承包商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工程合同,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同时要求分包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根据所拿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工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分包单位单独申报缴纳分包工程的营业税金。(3)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应准确分解工程价款为自行完成收人和分包建安企业完成收入,向税务机关纳税时准确进行税费处理。将分包工程所应承担的营业税费转移至分包企业,分包企业开具发票给承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再自行向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金。
2劳务扩大化的分包管理模式
目前建安企业普遍采取劳务扩大化分包管理模式,可以在尽可能减少成本费用的基础上获得利益最大化。这种分包模式既可以相对减少项目管理人员的配置,又可以增大主要设备和主材料的利润,有利于控制工程成本。因此,劳务扩大化的分包管理模式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减少建安企业的税收压力。
3兼控物耗的劳务分包模式
劳务分包模式指的是将工程施工中的人工作业承包给小型施工企业或民工专业队,向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和人工费的劳动组织形式。兼控物耗的劳务分包模式要求总承包单位加大对分包单位物料耗费和财务收支的监控。主要方式为: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机械租赁、物料消耗等方面的资金给予垫付,直接计人总承包单位的施工成本,最后由分包企业开具发票结算劳务价款,清算分包企业的净收益。这样在保证分包单位利益的同时,即可以强化对分包建安企业的管理与控制,经济、规范地处理总分包工程的结算价款和结算手续,又可以有效规避总包单位供给分包单位材料属于销售业务的顾虑,无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4建设单位代征税金模式
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企业税务管理;影响分析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6244
我国的“营改增”方案于2011年开始实施,至2016年扩展到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范围,现在营改增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营改增”之后的税务计算方式更加复杂(见下图),也因此会对企业的税务管理产生了很大影响。
“营改增”后的税务计算方式
1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税务会计核算方面的影响
(1)会计科目设置方面更加繁杂。以往对建筑企业征收营业税时,需要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计提相应的税金,并通过简单的“借记”和“贷记”操作,完成会计工作。而在“营改增”之后,则需要针对增值税的相关科目进行调整。如在“应交税费”科目中要设置二级科目,或在“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设置一些三级科目。而这些科目的增加,无疑给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更加繁杂的任务。
(2)需要对进项税票剧进行认证与审核。以往建筑企业在营业税时期,无须取得发票的认证,在缴纳营业税时也可由建设方进行代扣代缴。但在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由于企业在应缴税额中存在一些抵扣项目,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发票凭证的认证工作。而针对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的认证工作,无疑会大大增加了会计核算工作的任务量。
(3)建筑企业总分支机构或总分包机构的核算更加复杂。目前不少施工企业在大型工程的建设工作中,往往采用“两级法人两级委托”的方式进行施工组织工作,这种模式之下,纳税的主体会变得更加复杂化,总分支机构之间的汇总纳税核算等,就显得更加复杂。建筑业“营改增”前,主要针对建筑工程的总造价进行营业税的征收工作,这时会由集团公司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相对简便。而在“营改增”后,面对“两级法人两级委托”的管理模式,原来的单一纳税主体就会演变为四个纳税主体,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指挥部、工程公司、工程公司项目分部,形成了一种总分支及总分包的纳税结构形式,这样的复杂关系必然使得会计税务核算工作更加复杂。
所谓的“两级法人两级委托”,是指集团公司中标大型工程后,集团公司并不直接组织施工工作。而通过组建工程指挥部,来进行工程管理。由此,整个工程施工出现了两级法人,分别是“集团公司”与“工程公司”。而两级委托则是由“工程公司项目委托集团指挥部项目分部”与“集团公司委托集团公司指挥部”两个部分组成。
2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税务筹划方面的影响分析
原来的建筑业营业税,计算较为简单,为企业营业收入×营业税税率,属于一种价内税,而现在的建筑业增值税属于一种价外税,其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虽然两者在计算方面有一定的区别,但也存在一些共同之处。如两者的计算基础资料是一致的,都是在竣工决算报告和验工计价单的基础上进行的税收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在征收建筑业的增值税过程中,需要将竣工决算金额或竣工决算金额换算成不含税金额。
针对单一工程来说,其最终造价是一个固定的金额。因此,其营业税营业额及增值税销售额,也是一个确定性的金额。从这方面来看,建筑企业几乎不存在减税或免税的情况,企业的税务工作只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缴纳。同时,销项税的增值税率、销售额等与营业税征收的情况相仿,都属于确定性的数额,因此上述情况下,无须进行税收筹划工作。
但在进项税方面则不同,由于进项税的数额并不固定,在建筑业营改增后,就需要对其进行良好的税收筹划工作,从而降低企业的缴税金额,提高企业利润。进项税的税务筹划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针对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要积极了解相关的抵扣政策,并通过保留与验证增值税销售发票的方式,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统筹管理;其二,当企业因环境限制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或取得成本过高时,需要对进项税进行统筹和成本效益分析,以避免进项税工作中造成的损失。
3建筑业营改增后对企业税务管理规范化的影响分析
(1)外部环境方面的税务规范化管理影。在建筑业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会按照税法规定在施工地所在的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在整个过程中,建筑营业税依据工程的总造价来进行计税,而工程的造价则由第三方认证的数额为准。税务机关出于降低征收成本等面的因素考虑,一般会委托建设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由于建筑工程的纳税基数大、数额高,对完成税务机关的征收任务具有很大作用,因此对其税务管理方面也十分宽松,管理就显得十分松散。
而建筑业进行营改增工作之后,由于其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且增值税实行价外税。这时,缴税额为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并通过票据验证,对税收实行规范化管理。这有效地降低了征收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施工企业唯有强化其自身管理,通过获得更多进项税法票并进行规范化认证,才能降低营业税的缴纳。企业若不进行及时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与税务复核,其进项税就无法及时抵扣,从而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甚至对整个企业利润造成不利影响。由此可见建筑业营改增后,让企业在降低税务的利益驱动下,促进了税务管理的规范化发展。
(2)内部税务管理方面的税务规范化管理影响。建筑业在征收营业税时期,由于缺乏税收筹划的必要,且外部税收环境的宽松。纳税工作主体则基本由施工项目部来完成,企业法人并不直接参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工作的宽松。而在建筑业的“营改增”工作之后,企业需要对纳税工作进行汇总,并对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进行统一性的核算。这些核算工作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企业内部税务管理的规范化发展,并使得企业更加重视总分支机构之间的复杂税务管理,并通过优化纳税申报、税务登记和税务结算等方面的工作,促进整个税务管理方式的优化与完善。
4结论
综上所述,建筑业的“营改增”工作意义重大,对建筑业中的各项税务工作都起到了很大的影响。企业只有积极分析其中的问题,并通过提高纳税意识、完善税务管理、做好税务筹划等方面的工作,才能充分提供其税务风险的防控能力,在降低企业缴纳税务额度的同时,促进税务管理工作的进一步优化。
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新税法在征管上的改进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新税法将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以独立经济核算三个条件来确定纳税人改为以法人来确定纳税人,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虽对纳税人规定了“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三个条件,但由于缺少有限责任或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背离了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的原则。上述三个条件给予了税收征管人员从企业财务核算、银行账户设立的角度识别企业是否具备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义务。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对以上三个标准争议较大,征管难度较大。新税法充分考虑和借鉴国际惯例,以法人作为基本纳税单位,遵循了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范标准,也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范围。法人所得税制下的纳税人认定的关键是把握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新税法采用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来判定居民、非居民企业。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一国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外所得,均在本国负有纳税义务,称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本国境内所得缴纳所得税,称有限纳税义务。
新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包括两种: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企业,这点比较好理解,依据了注册地管理标准;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企业。对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OECD税收协定范本将其表述为:企业业务所必需的主要管理和商业决策的实际作出机构。实施条例充分借鉴了此做法,规定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非居民企业包括两种类型: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2、中国境内虽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其中,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适用源泉扣缴征收办法,征收预提所得税。
可见,在所得税纳税义务上,新税法充分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对居民、非居民企业标准、纳税义务做了详尽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我国税收权益。
(三)关于汇总、合并纳税方面。汇总纳税是相对于总、分机构而言的。一般来说,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但按老办法规定,只要符合独立核算的三个标准,就分别纳税。在实践中,有些总分机构经批准也汇总纳税,两种税收待遇,加重了税务机关征收成本和纳税人遵从成本。新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该自动汇总计算纳税,但汇总纳税容易引发地区间税源转移问题,新税法对此只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合并纳税是就母、子公司而言的。区别于总、分机构,母子公司都为法人单位,按法人所得税制要求理应分别计算纳税。但为了鼓励企业增强竞争力、发挥规模优势,部分国家允许符合条件的母子公司合并纳税,也考虑到合并纳税不符合法人所得税制方向,加剧税源转移问题,新税法予以严格控制,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间不得合并纳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
(一)征纳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信息不对称问题是税收征管的普遍和核心问题,相对于增值税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在这方面更为明显。在增值税管理上,交税工程建设和专用发票、税控装置和技术等手段使得以票控税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偷、逃税成本较高。而企业所得税基于税种本身管理的较大难度,涉及企业财务核算的方方面面和生产、经营全过程,税务机关缺乏较为有效的征管手段。基于纳税人经济理性考虑,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隐瞒纳税情况,纳税人纳税能力的信息是私有信息,作为政府代表的税务机关难以获得。
(二)征管范围划分不尽合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第二条第一款:“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由于对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有争议,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几个关于明确征管范围的文件。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都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两者在管理范围认定上各持所见,“误管户”时有发生,有的企业甚至同时向国地税申报,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征管对象划分不按企业性质、类别,而是按工商注册登记时间,这就意味着相同性质、类型的企业,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理,客观上为税收不平等创造了条件。
(三)监控措施和管理手段相对落后
1、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2、作为税源管理重要手段的纳税评估,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完整、严密的具体操作办法,获取纳税评估指标信息主要限于“一线窗口”的申报资料,已制定的评估标准暂时只对5个税种制定了特定分析指标和使用方法;所得税评估指标体系尚未建立,往往是评估人员基于自身经验孤立地运用评估指标得出结论,表现出目前纳税评估方法的局限性。
3、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所得税信息化程度不高。与地税、工商、统计、房管等部门信息沟通不够,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没有建立。第三方信息获取和利用严重不足,数据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
(四)管理队伍有待加强。突出表现在工作量激增与管理力量不足两者间的矛盾。就笔者所在单位情况来说,2005年企业所得税户数有168户,2006年217户,2007年达272户,而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基本维持在10人左右,况且都是兼职,要承担催报催缴、涉税调查、纳税评估、临时性工作等多项任务。
所得税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要想全面提高征管效能,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素质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基层管理人员素质亟待加强,专职所得税管理员队伍缺乏。
三、对策建议
(一)坚持“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思路
1、核实税基是基础,包含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两个方面。建立与工商部门的登记信息共享互馈,与地税部门联合税务登记制度,将管户和管事结合起来,杜绝侵蚀税基的违法行为,有效防止税款流失。
2、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的汇算清缴制度,明确纳税人责任,税务机关不再包办,实行纳税人自行汇缴与税务机关纳税审查相结合,提高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
3、加快推进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创新纳税评估模型,建立省、市、县三级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所得税和流转税联评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4、推行属地基础上的分类管理,增强所得税税源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分类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管理效率,按企业执行财务制度类别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发挥专业化管理的优势,提高效能。
关于国、地税征管范围划分问题,建议按企业流转税的征收机关确定所得税的征管权限。
(二)建立税收经济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互动机制。建立起上述四者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形成一个以税收经济分析指导企业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企业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税务稽查保证企业纳税评估有效实施,企业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反馈结果促进税源监控的管理模式,及时发现征管中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以实现税源的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加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为保证税务部门及时、准确地获取第三方信息,许多国家在法律上设定了第三方义务。如,在所有OECD国家中,雇主都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说明其支付雇员工薪的金额,多数OECD国家要求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向特定纳税人所做利息支付的信息,在所得税申报处理上,美、日等发达国家不仅要求纳税人提供自身的应税申报情况,对交易对方的情况、交易金额也要一并申报,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就容易发现偷漏税问题。借鉴发达国家征管经验,我国也应该制定法律在申报环节规定纳税人对交易第三方提供信息的义务,这也是解决征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重要手段。
充分运用网络和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加强现有税收征管软件一体化建设,实现税收数据标准化,提高数据共享度,应本着“职责分开、联合协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改革现有的征管机制,充分发挥信息共享的作用,加强税务部门与外部的信息沟通,构建电子化税收征管大格局,如正在试点的财税库银联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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