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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
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
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认定办法?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当期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税186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再就业优惠证》是否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已加盖税务部门戳记的新招用的人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是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四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当年比上年新增岗位(职工总数增加部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三)企业申请税收减免程序?
1.具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可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并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其附表;?
(3)《再就业优惠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2.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2005〕186号文件规定条件审核无误的,按下列办法确定减免税:?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定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大于预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为限。?
年度终了,如果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预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其计算公式为:?
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预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自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的,县级地方税务局要在次年1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等信息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从方便纳税人的角度,建立健全工作协作、信息交换制度,切实落实好再就业税收政策。?
3.企业在认定或年度检查合格后,年度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认定。对人员变动较大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按前两款的规定调整一次预核定,具体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补充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重新核定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情况,为企业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或追缴多减免的税款。?
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减免税总额=∑每名下岗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实际工作月份/12×定额。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简称“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程序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认定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一)减免税申请;?
(二)《再就业优惠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5〕1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对2005年12月31日之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期限未满的,在其剩余的减免税期限内,自2006年1月1日起按本条规定的减免税办法执行。
四、监督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审批减免税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中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1)适用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对象(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规定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下简称“社保费”)减免政策。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2)企业类型划分
企业类型由社保费征收机构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4年3月底前向当地社保费征收机构提交2024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24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保费比例。
3)实施时间和减免办法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划型后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4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4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
2024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4)减免享受及业务申报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2024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免申请退回用人单位。
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4〕12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4〕24号)的规定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享受减免征收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
5)待遇发放
疫情期间参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保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发放。
1.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正常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各项待遇。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延缴的,对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缴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延期缴费实际缴纳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用人单位可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2.工伤保险待遇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3.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在用人单位按规定减免或延缴失业保险费期间,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其延缴时间核定为缴费月数。
6)基金保障
按照保障发放、足额调拨的原则,加大省级统筹基金的调拨安排力度,对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缺口地市给予保障,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市要合理使用失业保险累计结余基金,弥补因减免和延期缴费政策实施出现的基金缺口,确保失业保险待遇和促进就业各项支出按时足额支付。
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1)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
2024年2月至6月,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已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未实施阶段性降费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现行费率的50%征收。减半征收期间,不同时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4〕12号)的阶段性降费政策。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停止执行该政策。
2)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
减半征收政策结束后,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4〕12号)、《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4〕114号)降费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至2024年4月30日。原已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的统筹地区按原降费标准执行,未实施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低0.5个百分点。
3)实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缴政策
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重大工作部署,省地税局积极主动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为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推进全省地税系统认真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以下称《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省委《决定》,增强推进创业创新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发展经验的深刻总结,是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决策,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省发展的总战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浙江实践的深化,也是顺应全省广大干部群众愿望要求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贯彻省委《决定》,全面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地税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地税部门的职责所在。
全省地税系统要按照省局要求采取党组(委)中心组学习会、支部学习会、读书会等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决定》,并紧密结合地税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大讨论,全面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增强新形势下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税收财政观、税收政治观、税收社会观等组织收入观念,坚持把地税工作放在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中、放在历史发展的大趋势中去观察、思考和把握;坚持公平正义原则,努力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坚持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着力涵养税源、大力组织收入。在全省地税系统形成尊重创业、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既要做好支持全社会创业创新,又要加强自身创业创新,积极投身到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伟大事业中去。
二、认真研究落实税收政策,大力推进全民创业、全面创新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创业创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创业创新工作中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
(一)完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1、企业(包括亏损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2、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
3、企业为再创新引进先进装备样机的折旧,可列入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4、支持培育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企业委托非关联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各类职业学校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凭技术研究开发委托书和真实、合法、有效凭据,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用,可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凭合法凭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外,还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6、进一步简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审批程序,对符合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再实行事前项目确认审批办法,改由纳税人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自主申报加计扣除。
(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各地要继续认真落实省局《关于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46号)文件,重点扶持金融、物流、旅游、会展、文化创意、电子商务、连锁配送、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
7、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8、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9、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0、省重点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各地要继续认真落实省局《关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05〕84号)文件,积极配合节能减排工作。
11、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2、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3、对未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高耗能、高耗水和高污染企业,一律不得减免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管的各类税费。
(四)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支持发展特色农业
各地要继续认真落实省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358号)文件,努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14、省级扶贫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执行)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2007年企业所得税。2008年按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后,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5、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农技推广服务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6、省级农业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7、农产品流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总部经济,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18、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19、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
(六)降低创业成本,逐步增加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
20、农村家庭工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1、个人将居住用房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所取得的收入,营业税减按3%、房产税减按4%征税。
22、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所取得的收入,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房产税一至六成的照顾。
(七)支持培育和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为创业创新提供人力保障
23、对个人获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特殊人才和优秀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24、对地方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并与其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为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社会保险权益
25、进一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要求,全面实行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办法,把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费征收范围,当前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为重点,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着力公平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
26、用人单位应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可暂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
27、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夯实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的前提下,费率偏高的地方要积极向地方政府建议适当降低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使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既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能促进我省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
三、创新地税工作方式,为创业创新提供优质服务
28、逐步推行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在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科技管理人才、归国留学人才创业以及失地农民、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和农村家庭工业,从2008年1月起免费为其办理税务登记证。有条件的市、县地税局根据当地财政的保障情况,可以逐步扩大免收范围。
29、扩大税务登记证免填单范围。积极争取部门配合,已实现与工商数据信息共享或采取税务登记委托工商部门办理的各级地税部门,应依托国地税联合换证平台或工商登记平台,将办理税务登记证免填单服务的范围由个体工商户扩大到所有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以进一步提高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工作效率。
30、大力推行“同城通办”。进一步整合现有征管信息化资源,充分发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税友2006)设计功能,逐步实现纳税人可以到同一市县地税机关范围内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发票缴销等在内的主要涉税业务,真正实现管理划区域,服务无界限。
31、大力推广POS机刷卡缴税(费)。在办税服务厅大力推广POS机刷卡缴税(费)便民服务,方便纳税人缴税(费),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办税效率。
32、推行“补正承诺制”。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对资料携带不全的纳税人,可采取“一次性告知制”与“补正承诺制”相结合办法,由纳税人填写《补正资料承诺书》后,税务机关可先给予受理或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33、优化窗口设置。改善办税服务厅窗口设置,优化办税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缩短办税时间,塑造高效、文明的服务窗口,对科技创新企业、重点税源户和特殊群体等纳税人可提供绿色通道和其它个性化服务,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
34、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在对纳税人办理的所有涉税事宜、业务流程进行全面梳理、科学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简化业务工作流程,清理和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35、有效发挥12366语音热线服务功能。积极探索创新服务方式,进一步提高热线服务质量,拓展热线服务功能,完善热线坐席服务制度,提高热线的接通率、有效率和准确率,更好地搭建征纳双方联系的畅通渠道。
36、进一步加强税企互动。2008年上半年在全省开展一次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专题辅导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纳税人面对面的税企联系会议,及时沟通政策信息,广泛征求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纳税人的需求,切实解决好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和纳税过程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加强税企间沟通与互动。
37、强化税务系统内部执法监督。全面推行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税友2006)平台为技术支撑、人机结合的税收执法责任制,实现对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监控和跟踪记录,对执法过错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38、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畅通纳税人救济渠道。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受理,快速办理。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有效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税务行政程序中,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关键词】就业 税收政策 社会保障税 弱势群体 自主创业
一 就业的现状及社会经济意义
我国如今所面临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据权威部门和有关专家的估计,2012年劳动力供过于求的压力还在加剧。我国每年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劳动力将达到1500多万人,加上900万失业人员和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因素新产生的失业人员,全国城镇需要安排就业的总人数将超过2400万人。GDP增速保持在8%左右,预计全年新增就业和补充自然减员增加就业仍在1200万人左右,城镇就业供求缺口在1200万左右。此外,农村富余劳动力还有1.2亿以上,转移就业的规模和速度将进一步加快。今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左右,初步估算我国至少有超过1000余万劳动力处于隐性失业状态。
就业之所以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所关注的最重要的社会问题之一,是因为失业现象的广泛存在,并深刻地影响社会和经济的各个方面。失业的最主要消极后果就是危及社会稳定。这是由失业者的社会经济状况决定的:一方面失业者没有经济来源,有些人维持基本生活都成问题,由此产生与社会对立的情绪;另一方面,失业者没有什么寄托,“无所事事”就有可能“无事生非”。
我国城镇因失业滋生社会治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已经出现,近年来在一些城市中失业、下岗人员聚众闹事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社会冲突、上访事件和犯罪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与未能解决好就业问题有很大的关系。这种闹事和冲突如果进一步组织化和不断升级,极有可能发展成为同社会对立、抗争的势力。近年来,欧美国家出现的大罢工、游行示威、暴乱、骚乱,其中原因除了民族间的恩怨、阶级矛盾、宗教冲突以外,还有最根本的原因则是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失业人员,政府当局未能有效地促进就业。
二 税收对就业的影响
失业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重要标准,税收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工具,必然会对就业产生影响。税收对就业的影响是通过影响劳动供给与需求实现的,这种影响呈现出两种态势:促进就业或者抑制就业。对于我国而言,主要是如何促进就业,因而笔者仅从劳动供需角度分析税收如何促进就业。
1.税收能够增加劳动需求
一方面税收能增加劳动总需求量。劳动总需求量是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愿意并能够提供的总的工作位数,或者是所有经济部门愿意并能够雇用的劳动力的总数量。税收对劳动总需求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经济发展是增加就业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扩大劳动需求的根本所在;二是直接扩大就业需求。主要是通过对于企业多雇佣人员或者多雇佣特定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进行税收优惠来实现的。而且,税收能够影响劳动需求结构。劳动需求结构主要是指因不同的工作岗位对劳动技能的不同需要而形成的需求构成。利用税收调整劳动需求结构是指在劳动总需求量一定的前提下,配合国家政策,对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产业和部门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增加这些部门的就业率。
2.税收能够调节劳动供给
一方面税收影响劳动总供给量。劳动总供给量是指社会在一定时期内愿意并能够提供的总劳动量,它取决于人口数量、劳动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等因素。税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控制人口数量。人口数量的激增是造成就业压力大的一个根本原因,应发挥税收在控制人口数量上的作用;二是影响人们的行为。税收对劳动的影响,还表现为对劳动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收入效应是指征税后减少了个人可支配收入,促使其为了维持既定的收入和消费水平而减少或放弃闲暇,增加工作时间;替代效应是指由于征税使劳动价格下降、闲暇价格上升,促使人们以闲暇代替工作。从税种上来看,对此影响最大的是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从税率上看,累进税率产生的影响最大;另一方面税收影响劳动供给结构。劳动的供给结构是指社会上能够提供的各种劳动的构成,主要是指劳动力的年龄结构、教育程度等等。税收对劳动供给结构的影响也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提高劳动力素质。一般而言,失业人群主要由素质较低的劳动者构成。可以通过税收政策鼓励教育和对劳动者的培训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二是为失业者提供资助。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给工作的人免除后顾之忧,增加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
三 我国现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已认识到就业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先后出台了一批促进就业的税收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贡献。但是,现行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在诸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1.政策适用的弱势群体少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我国直接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规定只适用于下岗工人等群体。对于农村进城的富余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等都不太适用。由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面的狭窄使这部分同样处于弱势的群体得不到应有的照顾。
2.农村经济不发达,农业落后,存在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
由于农业的弱质性,税收支持力度又小,造成我国农业落后,农村经济不发达,又因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执行不力等因素的影响,农村存在着大量富余劳动力,进一步加重了就业压力。
3.社会保障税收政策缺失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老百姓最大的生活保障,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解除人民群众后顾之忧的根本性措施。就业与社会保障之间互为条件、相互促进。就业是社会保障的基础和前提,就业的扩大有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和发展;而社会保障的完善又将对建立在劳动市场基础上的就业给予极大的促进,有利于充分就业的实现。
现行税制在社会保障方面没有设立适当的税种,对社会保障资金仅以收取社会保障费的方式筹集。而现行社会保障费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社会化程度低、企业负担过重,且保障费管理体制分散,政出多门,缺乏完整的立法和统一的管理,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资金统筹的层次低,使得社会保险费在收缴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导致保险资金缺口过大,无法充分发挥社会保险费应有的社会稳定机制作用。
四 完善促进我国就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1.制定确保经济稳定增长和促进就业的税收制度
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是确保经济稳定增长和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之一,这一税收制度的建立主要从两方面着手。
(1)制定较低的宏观税负。税收是影响劳动力市场的重要因素,高税收经常被认为是高失业率的重要原因之一。提高税收意味着提高劳动成本,它影响着劳动力供求的平衡,因此许多发达国家以较低的宏观税负来确保经济稳定增长和促进就业。如美国1997年出台的纳税人税收减免法规定,小企业在以后10年中将会得到数十亿美元的税收减免。具体优惠政策有:一是减少对企业新投资的税收;二是中小企业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率;三是推行加速折旧;四是实行特别的科技税收优惠;五是对企业科研经费增长额进行税收抵免等。
(2)制定合理的税制结构。不同性质的税种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不同,一般来说,所得税侧重于调节公平分配,通过影响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来促进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商品税侧重于效率的调节,通过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来确保经济稳定增长和充分就业。所以,税种的不同组合会对经济增长和促进就业产生不同的作用。从世界各国实际情况来看,发达国家一般以所得税为主体,发展中国家一般以商品税为主体或以所得税和商品税为双主体。但近些年来,许多国家在降低所得税税负,确保经济稳定增长和促进就业的同时,通过开征商品税(如增值税)来弥补税收收入,发挥税制结构对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的综合调节作用。
2.开征社会保障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社会保障税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为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救济,可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当前许多西方国家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来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对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救济,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如以英国、瑞典为代表的北欧和西欧国家实行福利性社会保障税。这种社会保障税要求全民保障,社会保障范围由生到死,几乎无所不包,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一般性税收。美国实行保险型社会保障税,具体规定为“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保障费用由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分担,个人和企业缴费为主要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以保障基本生活水平为原则;待遇给付标准与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和缴费相联系;强调公平与效率兼顾,既要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享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待遇,又不能影响市场竞争活力”。
3.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增强吸收劳动力的能力
美国未来学家奈斯比特提出:“小而强的时代来临了,当全球经济愈扩张时,规模愈小的成员,影响力反而愈大。”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使中小企业可以成为吸纳就业人员、减少失业的重要力量,大部分发达国家都采取对中小企业扶持的税收政策。以几个典型的发达国家为例,英国连续削减公司所得税税率,将年产出低于30万英镑的小企业的公司税率由30%降低到20%这一历史最低水平。此外,英国对小企业,特别是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开办的微型企业,自开办之日起给予免征一到三年企业所得税;对其他类型的企业,特别是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小企业,也实行不同形式的减免税政策。日本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中小企业法人债务在次年不必全部清账,还可提取16%作为积累;降低中小企业的法人税率;中小企业共同使用的机器设备减征固定资产税;对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所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减免所得税。德国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对新建的中小企业所耗完的动产投资,免缴50%的所得税;在落后地区成立的中小企业可以免缴营业税5年;对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缴财产税。
4.税收优惠政策向第三产业倾斜,增加就业岗位
随着国民经济结构的变动和发展,第三产业(包括通讯、金融、咨询、旅游等行业)逐渐开始兴盛起来,就业结构因此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发达国家或地区,第三产业逐步成为劳动力就业的主力产业。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欧各国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如瑞士、丹麦、比利时第三产业的就业比重达70%左右。西班牙原来的失业率较高,90年代中期之后,通过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就业领域得到进一步拓宽,每年创造的就业岗位近300万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本国的就业压力。
5.发展农村经济,改革和完善农业税制,逐步消化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应抓好以下重点:一是要正确选择农业生产增长方式,走土地节约型的技术集约之路,以解决我国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扶持粗放农业进入集约化、规模化生产;二是要以土地稳定农民,抓好“龙头”企业,发展以主要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支柱项目,带动整个农村经济效益的提升,加快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促进农业产业链的形成和不断壮大,有效地实现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进一步吸引外出人员返乡创业;三是建立正确的利益引导机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和刺激农民发展农业经济的积极性。
6.为弱势群体就业提供税收保障
在国外的一些国家,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已逐步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各国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如美国政府规定,应对严重缺乏就业能力并失去工作的青年提供免费的培训,以改善他们的就业能力。西方许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规定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雇用残疾人的比例应占雇用总人数的1.5%~2%。同时,有些国家的政府职能部门还主张对非熟练劳动力减征社会保障税,并按照企业吸收劳动力的数量给予补贴,如根据劳动力密集程度的增加,而相应降低其公司所得税等,其中,菲律宾政府曾规定,如企业的直接劳动力成本增加,达到出口收入的25%时,可以从应税所得中增列一笔专项扣除。
7.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
普及税法知识,并且降低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门槛。自主创业在国外是普遍接受的就业观,利用税收优惠鼓励大学毕业生创业,不仅解决了自己的就业问题,还可以增加一些就业岗位。
参考文献
[1]朱顺贤.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分析[J].经济师,2006(4)
[2]李志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税务与经济,2005(2)
企业社保减免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自谋职业的,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扶持”的精神,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我们决定于2000年一季度,联合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中发〔1998〕10号文件提出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内容附后)。
二、检查方式
(一)了解各地贯彻国家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文件和实施办法的制定情况。
(二)举行各种形式的下岗职工座谈会,了解下岗职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情况和他们的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
(三)深入劳动保障、税务、工商、城建等基层经办机构,与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座谈,实地查看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查找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工作步骤与要求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劳动保障、财政、城建、银行、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并根据通知精神,尽快制定工作计划。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分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检查工作要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各地市劳动保障、财政、城建、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采取分系统检查的形式,对本地区和本部门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联合检查小组对下岗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三)各地市要认真研究分析检查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并向当地政府和省级联合检查小组报告自查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检查小组在重点检查中,要对各地市情况和自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明确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自查和重点检查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分别对本次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包括好的经验做法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并于2000年2月29日前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各地要在开展检查工作的同时,加强政策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及当地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并公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群众监督,推动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落实。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把检查工作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好,防止走过场。要实事求是地反映落实优惠政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扎扎实实地改进和完善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工作。
附件: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内容
一、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
(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1998〕278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
(四)《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个字〔1998〕第120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1号)。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行政性收费。
(二)对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就业实体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三)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免征营业税。
(四)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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