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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治理实施方案{2024年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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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治理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铁矿区;生态恢复措施;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X1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2)12-0048-02

1引言

由于近年来我国对铁矿石需求量的增大,高强度的矿山开采和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重视不足,使得矿山开采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受了严重破坏,经济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生态恢复措施可行性成为了铁矿区发展的关键问题。

辽宁某露天铁矿位于辽东低山丘陵与辽河平原的过渡地带,项目区为山地丘陵地貌,该区域主要分布着工矿用地、林地和灌木林地,属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类型以水蚀为主,项目所处区域为矿产资源开发区,受人为扰动较大,水土流失强度以中度为主。

该地区由于矿产资源开发较早,而早期又缺少矿山发展规划,存在乱挖乱堆现象,生态保护意识薄弱,造成了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滑坡等问题时有发生。该铁矿突出的问题表现在:排土场较多,长期无序排土,表土与废石混排,形成的排土场均为一段式,且多数超高排放,坡脚不稳定,坡面和顶面平台缺少排水系统,加剧了水土流失,且产生了一定的安全风险,也给排土场的复垦带来了困难。采场虽已开采多年,但部分采区仍然需要向深部继续开采,采坑上部未采取过生态恢复措施;部分采坑已闭坑,尚未复垦。为了增加区域植被绿化面积,有效防治水土流失,逐步改善该区域生态环境,促进铁矿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矿山公司制定了生态恢复方案,该方案针对采坑和排土场提出了一系列恢复措施。

2铁矿区生态恢复措施

2.1采区生态恢复措施

针对本项目而言,矿区土地资源有限,排土场多数近于闭库,因此废弃的采坑应优先用作区域排土场。但在开采过程中,当开采工作面逐步向前推进的时候,对于开采过的区域要及时进行恢复工作,即采坑内每形成一个台阶就要对台阶边坡上的岩石上喷洒含有草籽、肥料和土壤稳定剂组成的客土,绿化后可保持5年以上。

生态恢复方案中提出对爆破影响区内的土地进行防护林建设,即在采矿场境界外100m至爆破警戒圈栽植刺槐等高大落叶乔木为防护林;在采矿场境界外50~100m范围内栽植紫穗槐等灌木。在采矿场周围形成封闭防护林带,降低对土地破坏的程度,抑制采区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2排土场生态恢复措施

2.2.1工程措施

该铁矿区排土场均为一段式排土,且段高最高可达200m,应先实施削坡措施,然后在坡脚处修建浆砌石挡土墙。

排土场浆砌石挡墙外侧、顶面平台及坡面设置浆砌石排水沟,将雨水外排河道,以防止雨水汇流冲刷边坡。

排土场铺设铸铁灌溉管道,连接软管由人工浇水,每2hm2左右设置一个蓄水箱,水源可取自现有采区矿坑涌水。

2.2.2植物措施

该矿区排土场未保留表土,区内绿化土源较少,不能全面覆土,进行穴状客土较为可行,客土时先在穴栽坑底铺一层粘土,然后再在上面客土,同时增施保水剂,进一步改良土壤结构。

排土场顶面平台植物初期选择刺槐、紫穗槐,坡面选择紫穗槐、五叶地锦和紫花苜蓿;后期可考虑栽植果树。根据当地的小气候环境,种植时间最好安排在春季或秋季。

植树后的定植坑穴表面覆盖切段的秸秆,秸秆在使用前用有机肥与复合肥的混合营养液浸泡,湿覆盖或晾干后覆盖,可起到保肥、防止穴内杂草丛生、提供营养的作用。

2.3植物后期养护及病虫害防治

灌溉工程是保证栽植植物成活的关键措施,应定期利用矿坑涌水浇灌绿化植被,树木必须浇返青水和冻水,除此之外根据实际情况在生长期浇2~3次。

树木休眠期和树木生长期分别施肥2~3次,树木休眠期以有机肥为宜,生长期宜施缓释型肥料。

病虫害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应经常检查树木生长情况,及时掌握虫情发展规律。刺槐虫害主要有天牛、蚧等,可采用乐果防治;紫穗槐易受四纹丽金龟和大灰象甲危害,可用敌百虫防治;苜蓿主要害虫为苜蓿斑螟,可用绿亨或大虫杀防治。

应定期进行林间除草,还需注意因干旱、水湿、冷冻、日灼、风害等所致生理性病害的防治。为避免对害虫天敌和生态平衡的破坏,应科学使用化学防治技术。

3生态恢复措施的可行性

3.1生态恢复方向的可行性

矿区生态恢复关系到该区域几十年甚至上百年之后土地利用水平及区域经济、社会、环境情况的重要措施,因此生态恢复方向需要综合考虑社会发展、经济水平、环境保障、公众意愿等多方面因素。

该区域土地有限,铁矿区采区闭坑后大多应考虑作区域排土场使用。而现有排土场的恢复方向可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

3.1.1经济水平

该铁矿地处我国东北部,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按照耕地优先考虑的原则,排土场应复垦为耕地,以增加当地耕地数量,提高当地农民收入,其他治理区域“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因此恢复目标应首先以耕地为主,林地、草地可以作为本区域复垦的主要方向。

3.1.2交通条件和管护

本方案所评价并需复垦的区域地处低山丘陵区,距离居民点较远,灌溉等设施不易布置,种植耕地非常不便。此外,耕地较林草地需要更多的日常管护,因此应以恢复林草地为主。

3.1.3公众意愿

在对当地村民的调查中,公众普遍认为待恢复区距离村民居住地较远,且农作物产量较低,种植成本相对较高,建议主要复垦为林草地。

3.1.4安全等其他方面

排土场为人工堆积而成,具有一定坡度,稳定性与自然形成的山体相比差很多,因此恢复方向应考虑预防雨季降雨量较大时产生山体滑坡的可能性。耕地、林地、草地等几种恢复方向相比较,林草地的盖度较耕地大,对于地表土壤的吸附及保水保肥、防止水土流失的能力更强。因此从安全方面考虑,应以恢复植被、增加地表覆盖度为主。

综合以上各方面因素,可以确定该铁矿区排土场的恢复方向应该为林草地。

3.2工程、植物措施的可行性

在该铁矿生态恢复方案中,考虑到植被恢复的速度相对较慢,对水蚀严重的地方采取了必要的工程措施,这样既可减轻水蚀又加速了生态恢复的速度。生态恢复措施的实施采取分阶段、先重点治理的方案,主要是从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建设项目的经济收益及生态恢复投入,以确保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方案中的植物措施是借鉴了辽宁地区矿山成功复垦的经验,植物选择上遵循了以下原则:生长快、产量高、适应性强、抗旱抗寒性好、耐瘠薄,优先选择固氮品种,尽量选择当地或先锋品种以及经济可行性品种。

植物栽植中借鉴了辽宁地区大型矿山的一些新技术,诸如客土兼化学保水剂的应用;对采坑初期已形成的平台、边坡喷洒固化剂,定植坑穴表面覆盖秸杆以保肥、防杂草等方法,用于铁矿区具有可行性。

另外该恢复方案细化了植物后期养护管理措施,弥补了目前很多生态治理方案的不足,对于矿山植被成活和促进后期生长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在整个方案的实施上,应配合当地环保、水保部门,并且借助于GIS及计算机等先进手段进行实时跟踪与监控,以确保方案的落实和生态恢复的速度与效果。

4结语

通过对该铁矿区生态恢复方案的实施,矿区几十年来遗留的生态问题可得到较好的解决,同时可保护主体工程的正常运营,增加矿区植被覆盖度,减轻区内水土流失危害,起到保护和恢复土地生产力的作用。

矿区生态恢复应从建设初期给予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设计中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进行实施,减少生态遗留问题;建设初期还应制定矿区发展的长远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生产,尤其是不应造成矿山固废的乱排、乱堆的无序状态发生,为服务期满的排土场生态治理奠定良好的基础;不管采取何种生态恢复措施,在矿山的生态环境防治中都要明确: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参考文献:

[1]吕树芳.某煤矿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及可行性分析[J].煤炭技术,2010(4):8~10.

[2]姜洋.鞍钢矿区生态恢复与可持续发展[J].水土保持研究,2006(4):190~196.

生态恢复治理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一、地质灾害防治

各镇(街)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国发〔〕20号)和省政府贯彻意见(政文〔〕388号)的要求,逐项落实防灾各项工作。

(一)全力做好2012年地质灾害防御。

1.认真编制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区国土资源分局要会同区建设、水务、交通等部门,尽快组织技术力量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调查,根据本区地质灾害防灾形势和防灾能力,3月底前编制完成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下称“防治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教育、交通、旅游等部门要开展辖区内校舍、铁路沿线和旅游区防治方案的编制工作,纳入同级防治方案体系一并实施。

2.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检查。各镇(街)要对本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点进行逐点检查,对地质灾害威胁的基本情况重新调查核实(附件1),登记造册汇总,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新增的(特别是受年“9.1”强降雨诱发的)或情况有新变化的隐患点,要全面摸清该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基本情况(附件2),及时修订汛期村(居)群众转移预案,补发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对2005年以来,落实省、市、区各级政府的补助措施,已搬迁的地灾点群众的基本情况逐一调查核实,并登记造册汇总(附件3)。对群众已搬迁、旧房未拆除的地灾点,各镇(街)要依法拆除旧房。

各镇(街)地灾点基本情况汇总表(附表1、2、3)要在3月5前报送区政府办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区政府将在3月上旬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核实。

3.要保持信息畅通,做好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在汛期,所有防灾工作人员要保持手机畅通;发生强降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区直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等信息发送到有关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按照规定和上级有关部署,加强汛期值班,组织指导隐患点和易发区监测、巡查,各镇(街道)、村(居)要做好临灾转移避险。发生险情、灾情,各镇(街道)、村(居)要做好地灾应急处置,并按时限要求上报灾情、险情,区直有关单位要做好配合。

(二)努力夯实地质灾害防灾基础。区直各有关单位按照《省县(市)地质灾害详细调查技术要求》(国土资综〔〕132号),有序推进地质灾害详细调查,严格审查设计书和成果报告,紧抓调查质量,查清房前屋后高陡边坡等易发区及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隐患点的情况,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修编、搬迁避让、工程治理措施部署、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等提供基础数据。在详查成果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监测预警网络。各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要根据防灾工作实际,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应急设备;要加快推进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平台与相关应急服务平台的联动互通,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监督管理。

(三)有序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百千万”工程。各镇(街)要按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对危险性大、威胁人口多的重大地质灾害点实施工程治理。区直有关单位做好辖区内治理工程工作的督查、指导,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做好治理工程的项目验收。对危险性较小的小型地质灾害点,在目前还不能实施搬迁避让和治理的情况下,各镇(街)应积极探索简易降险治理。搬迁方面,各镇(街道)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十二五”时期“造福工程”的指导意见》(委〔〕47号),加快推进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搬迁避让,落实“十二五”搬迁计划及搬迁基本情况(附件4、5)。群测群防方面,要按“十有县”、“五到位”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基层群测群防体系。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青山挂白治理

(一)确保二沿一环“青山挂白”治理任务按期完成。各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要加强矿山植被恢复和“青山挂白”治理进度督查和指导,确保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对敏感性强、规模大的“青山挂白”点,要实行分级督办,按照“全面复绿”的原则实施工程措施。其它矿山,因地制宜开展治理;对年,省国土厅检查发现的硋灶、东海浮山挂白点,要摸清情况,落实治理责任。各地各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要积极开展矿山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的政策调研和创新,促进矿山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和矿山废弃地最佳利用。

(二)全面落实保证金制度。区直有关单位要严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审核关,督促编制单位按照“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分析准确,恢复治理工程进度表安排合理,恢复治理工程部署图展示清晰”的要求,编制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要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列入年检内容,依据恢复治理方案,加强对采矿权人“边开采,边恢复”实施情况监督。对已按恢复治理方案全部完成或部分完成治理的矿区,各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及时返还保证金,实现保证金“有进有出、良性循环”,促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三、项目管理

生态恢复治理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生态恢复治理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裸岩、山体、生态恢复、回填、客土

Abstract: taking fushan 14 of the quarry, ecological restoration as an example, this paper LuoYan mountain geological, rock development status and slope to slope, difference, proposed grille return to the package, mixly spray, the birth of three LuoYan mountain with the management plan, and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has achieved good effect.

Key words: LuoYan, mountain, ecological restoration, backfilling, replace with out-soil

中图分类号:U45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浮山是青岛市也是全山东省市区内面积最大的一块“绿肺”,浮山九峰排列,峻峭秀拔,素有“浮山九点”的美誉。但随着城市化的建设,开山采石的破坏,浮山的多处山峰,特别是其南侧,整个浮山湾大景观的背景上,有多处采石遗留下的石坑和高耸的岩壁,象一个个的节瘤一样,附着于郁郁葱葱的峰脉之上,部分地段甚至达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使前海一线滨海大景观受到严重的破坏。

同时,由于青岛市区山石叠立,城市建设中常需劈石修路,掘山建房,而因此形成的道路及建筑环境也多是裸岩峭壁。为使滨海景观更美丽,使城市绿肺更完善,必须对这些采石坑进行有效的生态恢复。

在满足相应的工程要求条件下,采石坑的生态恢复可以采用常规的土方回填技术进行。但是对于边坡长度达数百米,高度达几十米,而可供放坡的距离短的采石坑来说,这种技术有明显的缺点:回填土方量巨大,工期长,易出现塌方及水土流失等情况。而对于市内裸岩裸坡,因建设的需要,往往给绿化留出的空间不足以进行常规的土方回填施工。通过对国内和国际在同样情况下的工程技术的考察与思考,接合实际工作经验,以浮山14号采石场的生态恢复为例,提出以下三种裸岩山体的治理设计方案。

(1) 格栅回包法

(2) 客土喷播法

(3) 植生袋法

实践证明,这几种方案都能够达到快速有效地对采石场和裸岩裸坡生态治理的目的。

1、工程概况

浮山14号采石坑位于天泰馥香谷北侧,边坡属花岗岩性质。此前,坡底利用附近堆土顺坡向做成缓坡面,然后栽树绿化,致使边坡比以前坡高降低,面积变小,现平均坡高约13米,最高处25米,长120米,边坡坡度70度以上,坡面凹进凸出严重。该边坡岩性主要为花岗岩,坡顶有0.5-1.0米范围的残积土和强风化岩。

2、治理思路

该边坡由于爆破作用造成岩体裂缝、松动,经过降雨、流水冲刷、风化、冰冻、重力作用,形成危石、滚石、崩塌、垮落现象,现坡面十分危险。另一方面,光秃秃的岩石外露严重影响了浮山的景观。因此必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既能起到支护加固作用,保证坡体的稳定,又能朝着环保、生态、自然的方向来美化边坡。

对于该石坑边坡的治理我们基于两方面的原则来考虑:

Ⅰ 加固绿化前必须对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针对边坡岩土体性质、岩体构造节理分布、关键块体等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预先加固处理措施。否则,不仅可能造成严重的危险事故,而且将导致绿化表层整体或整片滑落,绿化成果毁之一旦,得不偿失。因此,生态恢复是以边坡加固为前提的。

Ⅱ 绿化边坡治理的最终目的是恢复山体原貌,重现浮山美丽形象,因此山体边坡治理不能仅考虑边坡的稳定性而进行表面硬化处理(如砌石、喷射砼等),而应本着自然、环保、生态的原则来对坡体进行治理,通过在边坡表层固结一定厚度营养性种植土,种植利于边坡稳定的植被和植物,从而达到恢复绿色山貌、美化环境的目的。

3、治理方案

如图所示,A区岩面高度在10米左右,且有一定的坡度(坡度在60度左右),可以采用格栅回包恢复,或者在清理边坡后构筑格构,结合喷播技术进行生态恢复。而高度大于10米的B区,坡面直立,有的地方甚至形成了倒坡,不能采用一般的办法,可以选用覆盖土工格栅加固,利用客土喷播技术进行生态恢复.一方面,这种技术可以有效地恢复植被,另一方面还可以减小工程量。

经过慎密的考察与研究,在此提出了二种处理方案如下:

(1)A区土工格栅回包恢复,B区覆网加固客土喷播;

(2)A区植生带恢复,B区覆网加固客土播种;

3.1方案一:下部土工格栅回包恢复,上部覆网加固客土喷播。

3.1.1修整边坡

对边坡上松动石和危石进行清理,对起伏较大的坡面采用风枪消坡,以便施工。

3.1.2区土工格栅回包恢复(边坡高度10m左右部分)

在裸岩坡度小于60度的坡面,岩面进深大,边坡高度小于10m的部分,使用格栅回包技术,具体实施在上图的A区部分。这种施工技术使山体恢复后,稳定性将达到最好。

该施工方法是将锚杆嵌入岩石中1.5―2米,水平方向上每隔2米一根。垂直方向上每隔1米一根,外露35厘米以供打地梁,岩石锚杆φ22间排距1.4m,深2.0m(局部加深,保证锚杆穿过潜在滑裂面2.0m以上),上下排交错布置,使整个山体受力,以防止岩石滑坡。回包层高1.4m,回包单向格栅利用浇注于锚杆上的地梁连接,地梁尺寸200×200mm,地梁标号C30,每两层单向格栅之间铺满一层双向格栅,回包土层必须分层夯实,各土层之间呈阶梯状向上,然后将植生袋堆填于外侧,采用双向格栅进行回包。

3.1.3上部覆网喷播(边坡高度>10m部分)

裸岩坡度在60―80度、岩面龟裂发育良好的可采用泥浆喷播技术进行生态恢复。主要的施工方法为:

锚杆:Ф22锚杆,深2.0m(局部加深,保证锚杆穿过潜在滑裂面2.0m以上),间排距1.4m,上下排交错布置,使整个山体受力,以防止岩石滑坡。

挂网:在坡面上进行挂网处理。外侧以ф8筋作为骨架与锚杆焊接固定,坡面挂设双向格栅与锚杆及骨架筋绑扎固定,网与岩壁8-15cm的距离。

喷客土:喷射营养种植土、团粒剂、植物纤维、肥料以及植物种子等,利用喷射机喷射于坡面,平均厚度15cm。

3.2方案二:下部植生带恢复,上部覆网加固客土喷播;

3.2.1修整边坡

对边坡上松动石和危石进行清理,对起伏较大的坡面采用风枪消坡,以便施工。

3.2.2下部格构植生袋(边坡坡高10m左右部分)

在裸岩坡度45度到60度之间的坡面,岩面进深较小、高度较低的情况下可在裸岩上设置混凝土格构,将已经装上栽培基质的植生袋镶嵌在里面,然后,在植生袋外面自上而下挂设单层双向格栅,用锚杆固定。主要施工方法如下:

格构:格构尺寸宽2400×高1600,格构梁通过岩石锚杆与岩面结合,锚杆杆体采用Ф22螺纹钢,水平向锚杆深2.0m,间距1.2m,中间插一支1.0m深短锚杆,竖向锚杆深2.0m(局部加深,保证锚杆穿过潜在滑裂面2.0m以上),间距1.6m,中间加一支1.0m深短锚杆,锚杆倾角5°~10°。锚杆外侧紧靠岩面喷射钢筋混凝土格构梁,格构梁尺寸深300宽200。

填土:格构内堆填营养种植土,在已拌好种子的植生袋里装上栽培基质。然后在坡面上挂设单层双向格栅,外侧以φ8钢筋作为骨架与锚杆焊接固定。

3.2.3上部覆网喷播(边坡坡高>10m部分) (请参方案一)

锚杆:Ф22锚杆,深2.0m(局部加深,保证锚杆穿过潜在滑裂面2.0m以上),间排距1.4m,上下排交错布置。

挂网:外侧以ф8筋作为骨架与锚杆焊接固定,坡面挂设双向格栅与锚杆及骨架筋绑扎固定。

喷土:喷射营养种植土,团粒剂、植物纤维、肥料以及植物种子等,利用喷射机喷射于坡面,厚度平均15cm。

4、绿化种植方案

在裸岩山体上进行植被恢复,必须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当地气候生长的种类、选择植物抗旱性、耐寒、抗逆性的植物品种,同时要对种子进行科学的配比,以便增强种子的适应性及种子后期生长的稳定性,保证植被恢复的良性发展。本案所处位置原有乔木主要为黑松及刺槐次生林,山体恢复后,苗木采用木本植物与草本植物混播的方法,有利于初期植被的恢复,维持生物多样性,使营造的群落更贴近于自然状态。

A区进行格栅回包填土部分:

在格栅回包形成的错台上,栽植乔木实生生态苗及高度1米的苗木,主要品种为栎类、枫杨、火炬树等。沿着错台与坡面交线,栽植爬山虎、常春藤等攀缘植物。反包坡面外层铺设营养袋,袋内散播草本、草花及灌木种子,如:扁担木、卫茅、胡枝子、大叶胡颓子、大花金鸡菊、波斯菊、鸢尾、高羊茅。

B区覆网客土喷播部分:

由于本部分土层较薄,选择采用抗干旱、耐瘠薄的灌木、草本种子如下:扁担木、卫茅、胡枝子、大叶胡颓子、早熟禾、大花金鸡菊、波斯菊等。

5、方案简析

在两个方案中,上部(相对高度大于10米)都采用了山体覆盖土工格栅网客土喷播技术,只是在方案一中下部采用土工格栅回包填土恢复山体,而方案二中则采用了构筑格构植生袋的办法。

土工格栅回包恢复山体技术,可以使恢复后的山体与自然山体完美统一,景观效果将达最好(这同我们的初衷是一致的);同时,这个办法使山体恢复后,稳定性将达到最好。其缺点是造价稍微高一些。

格构植生袋最大的优点是节省土方,从而使造价降到最低。但是其景观效果及稳定性则稍微差了一些。

而客土喷播法使得在比较直立的裸岩面上进行绿化成为可能,尤其可节省土方,降低造价,并能达到较好的绿化效果。

综上所述,推荐使用第一套方案,进行浮山14号采石坑的生态恢复工程。

参考文献:

许文年,王铁桥,叶建军;岩石边坡护坡绿化技术应用研究[J];水利水电技术;2002年07期

生态恢复治理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 论文摘 要:环境伦理的发展和地球环境的恶化,为环境刑事违法的惩治提供了坚实的道德基础,提出了迫切的现实诉求。恢复性司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设计对于以恢复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利益平衡与和谐关系为目的的环境刑事违法的惩治具有借鉴意义。因此,在恢复性司法与环境刑事违法惩治的理论互恰基础上,探讨环境刑事违法惩治中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与制度建构具有理论可能性和现实迫切性。?

??? 环境保护问题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根本性问题。环境伦理的发展和地球环境的恶化,为环境侵害的刑事法惩治提供了坚实的道德基础,提出了迫切的现实诉求。恢复性司法的价值理念与制度设计对于以恢复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利益平衡与和谐关系为目的的环境刑事违法的惩治具有借鉴意义。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被移植的客体在环境刑事违法这一特定土壤中的适用,对在互动中实现二者的发展尤其是完成恢复性司法的本土化过程具有强劲的促进作用。?

??? 一、恢复性司法的缘起与本土化?

??? 恢复性司法在20世纪70年代肇始于北美国家。随后,其明显的社会控制效果为欧美国家乃至国际犯罪学界所推崇。2002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中对恢复性司法的定义是:采用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恢复性程序是“一个特定侵害的相关各方聚集在一起以积极态度处理和解决该侵害现时所致后果及其对未来影响的过程”①?。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补偿以及社区服务等方式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实现以后,行为人不再进入普通意义上的刑事诉讼程序,以便恢复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恢复性司法作为以修复原有社会秩序为目的的犯罪矫治实践或计划,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1)确认并采取措施弥补违法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害。(2)吸纳所有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其中。(3)改变应对行为时社会与政府之间的传统关系[1](P130-136)?。恢复性司法把刑事违法看作是个人对个人的侵害,刑事违法的受害方是被伤害的个人。行为人不是因为对国家负有“债务”所以必须接受国家强加的刑罚,而是因为对被害人负有债务所以需要通过修复刑事违法造成的社会关系而给予清偿。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违法行为作出的系统性、多元化的反应与对策,着重于治疗、平复刑事违法行为给被害人以及社会带来的伤害和破坏。恢复性司法的最终目标是弥合刑事违法造成的社会关系的意外断裂,通过适当的赔偿和其他方式使被害人得到救济,实现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并使行为人融入社区的和谐秩序中②?,从而促使行为人通过有意义的方式对其行为负责。?

??? 随着对刑罚本质的反思和对正义理念的重构,恢复性司法对我国刑事法理论与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恢复性司法是对多方主体的尊重和对多元文化的宽容,以国家权力为主导实现着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和以文化民主为表征的社会关系的和谐。恢复性司法通过对刑事司法案件的分流,尊重并践行着刑法的谦抑性品格,追求并实现着司法资源的高效配置。恢复性司法在平衡行为人、被害人和社区利益,克服报应性司法以及传统司法模式的弊端,协调国家法律和民间情理的关系[2](P137-143)[3](P83-91)?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作为舶来品的恢复性司法本身不可避免地具有局限性,世界各国既有司法实践都不约而同、无可奈何地反映了一种把惩罚变成和解的理论[4](P312)?。同时,恢复性司法制度与中国本土资源的契合和重构也是有条件的——司法资源条件、制度配套条件、文化传统条件、社会现实条件等。因此,恢复性司法在当下中国的法治环境下应当而且只能作限制性引进。限制性引进既表现为制度适用范围上的区别性,也表现为设计过程中的渐进性。就前者而言,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制度,其适用范围的划定是依据当前中国法治量体裁衣以实现被移植资源优化的空间保障。就后者而言,则要求在引进恢复性司法理念与制度的过程中,恢复性司法应成为正式刑事司法体制的补充,而非体外之物或者体制内的主要组成部分。必须明确的是,恢复性司法在作为公法的刑事司法体制中的补充地位,也为清晰划定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提出了要求和标准。恢复性司法的制度与实践通过具体刑事侵害惩治中的理性构建实现,而恢复性司法的修复性特征与环境刑事违法的特质为环境刑事违法的恢复性司法研究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和实践中的必要性。?

??? 二、环境刑事违法客体的特殊性?

??? 环境刑事违法的客体在本质意义上彰显着对环境侵害的刑事法评价基准,影响着传统环境侵害刑事司法模式的转变与完善。环境刑事违法客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恢复性司法在此类刑事违法的预防、惩治以及被其破坏的社会关系等修复方面的适用。关于环境刑事违法的客体有公共安全说、环境权说、环境保护制度说、多重客体说等多种学说[5](P25-28)[6](P57-61)[7](P116-124)[8](P203)?。上述学说都是围绕环境刑事违法的客体是法益抑或是制度以及具体表现为何种法益与何种制度而进行的。对于法益与制度之争,京特?雅各布斯认为,“利益永远仅仅相对的是法益,仅仅处于与另一个人的确定行为的联系之中,这种利益在此已经高度精神化为规范”[9](P96-107)?,因而认为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是利益高度精神化而形成的规范,即制度。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法益并不孤立于规范。规范性是法益存在的一个内在制约因素或者说条件,法益是具有规范性的法益,但是规范并不能表述法益的全部内涵,二者可能存在实然与应然的时空错位。因此,刑法所保护的、为刑事违法所侵害的是法益而非规范;环境刑事违法的客体是法益而不是作为规范的制度。?

??? 环境刑事违法具有明显的行政从属性,表现在实体方面是依据环境刑法条文规定,其可罚性的依赖性,取决于环境行政法或相关法律法规[10](P179-180)?。环境刑事违法的行政从属性,表现在程序方面是环境刑事司法权对环境行政权的示弱。在英国,环境保护的行政权很强大,行政机关被赋予极大的环境保护权力,刑事司法权处于次要地位。在美国,环境执行已经非常强势[11](P916-937)?,在新的联邦系统中,环境保护署( EPA)确认并调查环境侵害。当环境保护署意图在美国法院系统对侵害者作有罪追诉,它会将案子委托司法部( DOJ)起诉[12](P125)?。环境刑事违法以行政违法性为前提,其侵害的客体是行政法所保护的对象,即作为基本人权已经为宪法确定下来的环境权。鉴于环境刑事违法的行政从属性和宪法的基本法性质,环境刑事违法的客体应当是环境权。环境权是一种与多种基本人权或与社会经济性法律权利有关联的新型权利[13](P146-153)?,是一种集体权力。环境权为刑法规范所保护形成环境法益。环境刑事违法是作为环境权主体的行为人违反刑事法的规定、滥用权利而实施的严重侵害他人、社会、国家甚至全人类的环境法益的行为。环境法益作为环境刑事违法的客体难以为我国刑法分则各章所保护的同类客体所包含,环境法益的特殊性要求我国刑法体系中环境刑事违法的地位更加独立。?

??? 三、恢复性司法与环境刑事违法?惩治的理论互恰

??? 在欧美国家恢复性司法最主要适用于青少年刑事违法和一些轻罪案件。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我国的传播,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恢复性司法制度的适用范围也由最初的轻伤害案件扩展到盗窃、抢劫、重伤害以及过失刑事违法等案件,并特别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违法、在校大学生刑事违法等案件中[14](P142)?。有学者认为,我国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应包括自诉案件以及公诉案件中的轻微刑事案件[15](P32-37)?。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环境刑事违法不属于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中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范畴,因而不应纳入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

??? 然而,恢复性司法对刑事违法本质的界定与环境刑事违法的客体之间具有互恰性。恢复性司法把刑事违法侵犯的客体视为一种复合客体,认为刑事违法既是对国家法秩序的侵犯,也是对社区中的个人的侵害;刑事违法不仅仅是对政府权威的侵犯,更是对被害人和社会甚至行为人自己的侵害。这与作为环境刑事违法客体的环境法益的特殊性一致。环境刑事违法实质上是通过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以及公私财产权,最终侵害、破坏了整个社区甚至社会的环境、资源和生态的发展。环境法益作为环境刑事违法的客体具有复合性,不仅表现为该行为侵害了不特定个人的人身与公私财产安全,而且表现为对国家、社会甚至人类整体生活环境的破坏。适用恢复性司法处理环境刑事违法问题有利于通过多元化的解决途径、手段、角度实现多方主体矛盾的化解,并最终实现整体和谐。因此,我们必须看到恢复性司法的相关价值理念对于环境刑事违法的预防、控制与惩治都有重大意义:?

??? (一)恢复性正义与生态伦理的契合性

??? 传统的刑事司法范式主张被害人与加害者之间的对抗关系,强调施加严厉的刑罚以威慑或预防未来的刑事违法。作为恢复性司法基本原则的恢复性正义,强调问题的解决,关注造成了怎样的后果、如何消除刑事违法造成的影响。恢复性正义的任务是重建加害人、被害人与社会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它追求全面的利益平衡,关注的是如何从被害人及社会的实际需要出发,弥补刑事违法所带来的各种损失,包括被害人的损失及社会的损失。恢复性正义具有前瞻性,是从道德、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各方面认识刑事违法,能够缓和以人为中心形成之社会实体的内部紧张关系。

??? 生态伦理是惩治环境刑事违法的理论基石。关于生态伦理的学说主要争论点在于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与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观的对立上。然而,不论是自然中心主义还是人类中心主义,二者都最终落脚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以生态伦理为基础的环境刑事违法必须关注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在对已经遭到刑事违法行为破坏的环境关系进行修复的基础上。单纯的刑罚报应仅仅简单化地处理了环境刑事违法惩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或者说关注不够。总之,生态伦理作为环境刑事违法的理论基础要求充分发挥恢复性正义的作用,通过行为人与被害人等主体之间的和解、协商等形式,协调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

??? (二)恢复性补偿与惩治环境刑事违法的目的具有吻合性?

??? 恢复性补偿是由行为人补偿被害人因其刑事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返还财产原物或是返还价值相当的替代物,或者直接为被害人提供某种形式的服务,或是以任何对方同意的方式进行。恢复性补偿把被害人权益的恢复作为自己的首要目标,这样既恢复了被害人、社区因刑事违法所受的物质损失,修补了被害人因刑事违法而形成的心理创伤,同时有利于行为人人格和社会角色的复归。恢复性补偿与惩治环境刑事违法目的具有吻合性。?

??? 环境刑事违法通常表现为海洋污染、大气污染、污染转嫁等形式,其主体通常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单位或自然人。环境刑事违法作为一种公害违犯,预防与控制的重要性大于单纯的事后惩治行为人。处罚对社会关系所造成破坏的环境刑事违法行为,最有效的措施是督促行为人采取措施排除危害或者阻止危害的发生,单纯地对行为人施加刑罚处罚不利于和谐环境关系的恢复。惩治环境刑事违法的目的不在于报应或威慑,而在于通过对行为人的治疗和矫正以实现对法益的修复和防卫。?

??? 四、环境刑事违法惩治中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与制度建构

??? (一)环境刑事违法惩治中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

??? 恢复性司法对刑事违法本质的界定与环境刑事违法的客体之间具有互恰性,环境刑事违法惩治中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具有深厚的理论根基。但是由于恢复性司法自身的特点,其在环境刑事违法中的适用应受到限制,应正确划定环境刑事违法惩治中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环境刑法立法思想多侧重于结果本位主义或者规范本位主义。结果本位主义要求以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数量较大等结果作为环境刑事违法的构成要件,持结果无价值的立场,是道义责任论。例如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9条规定之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规范本位主义针对单纯违反环境保护行政法规而予以刑事惩罚的行为,此种形态一般仅限于行为存在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的可能,如果行为确实造成了严重后果,则以结果加重处罚。例如我国刑法第346条规定之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以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基于结果本位主义而规定之环境刑事违法的具体罪名案件,已经造成了严重结果,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难以通过恢复性司法实现恢复性正义。此类案件应排除出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对于依据规范本位主义立场规定之环境刑事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的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三种情形:(1)造成了严重后果;(2)造成一定后果但不严重;(3)尚未造成任何后果。对于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此类刑事违法,违背了恢复性司法适用范围的“轻微性”要件,不能适用恢复性司法予以解决。尚未造成任何后果的此类案件,如果适用恢复性司法,则会面临被害人缺失或者被害人不特定的境况,无法实现恢复性司法对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强调,并通过当事人各方的参与使得行为人从道德、社会、经济、政治等各个方面认识刑事违法,最终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

??? 综上,恢复性司法可以适用于造成一定后果但后果尚不严重的规范主义之环境刑事违法的情形。这既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又有利于环境关系的和谐发展以及环境权的最终实现。?

??? (二)环境刑事违法惩治中恢复性司法的制度建构?

??? 环境刑事违法惩治中恢复性司法的制度建构要充分尊重环境刑事违法的特质,努力寻找恢复性司法对环境刑事违法惩治的积极意义和可能性贡献,将恢复性司法的效用发挥到极致。在恢复性司法实现方式的和解、协商和多方参与中,必须确定和解、协商和参与的主体。一般来说,行为人的确定是启动刑事诉讼的前提,因而对于一般刑事案件,行为人的确定无需探讨。对于被害人的确定,由于刑事违法性质的差异而不同。环境刑事违法的客体是环境法益,决定了环境刑事违法被害人的确定具有特殊性:(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规范主义环境刑事违法的被害人,可能是特定的,也可能是不特定的。例如刑法第339条规定之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该刑事违法行为的被害人是可以确定的;刑法第341条规定之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该刑事违法行为的被害人是不明确的。对于后者,恢复性司法适用过程中被害人的确定,可以通过把受到刑事违法影响的地域视为一个社区,并经由特定的程序确定该社区参与恢复性司法的代表作为被害人一方的方式。(2)恢复性司法是通过受害人和罪犯及酌情包括受刑事违法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会成员的参与实现的。恢复性司法的参与者中受刑事违法影响的人不仅包括被害人,还可以包括受刑事违法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会成员的参与实现。这体现在环境刑事违法的惩治中具有更重大的意义:环境法律关系本身具有空间存在的宽广性和侵害主体的规模性,因此被害人的确定应该摆脱传统观点的束缚,对于受到环境侵权行为影响的主体加以重视。?

??? 恢复性司法的表现形式一般包括和解(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协商(由被害人、行为人及其他人参加)、多方参与(由被害人、行为人及多方参与),以及具有潜在“恢复性”功能的给被害人以补偿和由行为人提供社区义务劳动等五种方式[1](P130-136)?。其中,协商和给被害人以补偿应是恢复性司法在环境刑事违法惩治中的主要形式。较之于“和解”,“协商”的主体范围较宽,不仅包括被害人与行为人,而且还包括受刑事违法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会成员等。受刑事违法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会成员参加进来,是因为他们或多或少也受到了刑事违法行为的影响和侵害。这恰恰可以解决环境刑事违法空间存在的宽广性和侵害主体的规模性带来的主体的不特定性问题。协商活动的进行同样也有一个协调者,他的作用就是通知各方参加具体协商活动并确保每个拟参与者都能够参与。较之于“协商”,“多方参与”的主体范围更加宽泛,允许社会上任何对本案有兴趣的人参与进来。“多方参与”不符合我国现阶段限制性地引进恢复性司法的需要,没有充分考虑中国现实司法资源、配套体制所允许的可能性。给被害人以“补偿”是由行为人补偿被害人因其刑事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这种补偿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通过金钱、返还财产原物或是返还价值相当的替代物,或是直接为被害人提供某种形式的服务,或是以任何对方同意的方式进行补偿,才有可能使环境关系尽快恢复到刑事违法前的状态。通过恢复性补偿,加强了行为人刑事违法的成本,同时使得被害人获得经济补偿,为被害人在环境刑事违法预警机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供经济上的动力,最终有利于预防环境刑事违法。

??? ?

??? 总之,环境刑事违法的惩治是环境保护绿色进程中最具强制性的力量,对环境刑事违法的司法追究是决定环境保护有效与否的关键。然而,一味通过诉讼中的对抗追求严刑峻罚并不是刑事法的目的。恢复性司法的修复性特征与环境刑事违法的特质为环境刑事违法的恢复性司法研究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和实践中的必要性。因此,应立足于环境法益作为环境刑事违法客体的特殊性,在环境刑事违法惩治中对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进行构建,以实现对环境的周全保护。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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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Strock, J. Environmental criminal enforcement priorities for the 1990s[J].?George Washington Law Review,?1991, 59(4).?

??? [12] Situ,Y.,D. Emmons.?Environmental Crime: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 Role in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M].London:Sage Publications,Inc,2000.?

??? [13]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 [14]周长军,高建明.恢复性司法理论对中国刑诉改革的可能意义[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

??? [15]宋英辉,许身健.恢复性司法之思考[J].现代法学,2004,(6).[ZK)][KH*2D]

??? 注释:

??? ① [ZK(#]转引自许春金:《修复式正义的理论与实践——参与式刑事司法》,载《刑事法学之理想与探索——甘添贵教授六秩祝寿论文集》,台湾学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71页。?

??? ② Joy Wundersitz and Sue Hetzel.Family Conferencing for Young Offenders: The South Australian Experience. In ?Family Group Conferences: Perspectives on Policy & Practice?, edited by Joe Hudson,P113-114.??

??? On Recoverable Judicature in the Punishment?

??? of Environmental Criminal Infraction

??? HOU Yan-fang

??? ?(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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