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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经营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营改增;物流企业;纳税筹划;筹划策略
交通运输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工作自2013 年8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开展以来,很多试点企业都从中受益。但物流企业由于税率由原征收3%、5%的营业税改为征收6%、11%、17%的增值税,税率大幅上调,而企业方开支较大的成本项目,如燃油费、路桥费、人工费等又无法获取较多的实际进项税抵扣,导致部分物流企业整体税负不降反升的现象频现。针对这一尴尬局面,为了能够让物流企业应对这一由政策引起的暂时性税负增加带来的负面影响,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税收筹划的技术和方法,尽可能帮助企业获取节税利益。
一、转变企业经营模式
1.由挂靠经营向“公车公营”自营税负模式转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 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现在很多陆路运输物流企业普遍存在采取车辆挂靠经营模式从业,即一个公司下面有很多用于经营运输的车辆,但这些车辆并不属于公司,而是一些车主(挂靠人)将自己的车挂靠在公司(被挂靠人)名下,以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输活动,而车主只用向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此种经营模式,车的实际拥有者是个人,个人买的车,车辆的燃油费、维修费用等均由车主个人负责,实质上属于个体经营,那么这些费用就无法或无需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凭证。那么对公司而言,这些项目的开支由个人承担,不属于公司成本,无法纳入公司正规财务核算,就不体现有购进,自然就谈不上进项税抵扣了,成本与收入无法配比。加之与原交营业税率改征增值税率,税率上调,在原成本构成不变的情况下,税负明显上升。在“营改增”下,如果企业转变经营模式,不再使用挂靠车辆,而是先购置车辆,再将车辆以车价抵偿方式承包出去,或者采取公司回购挂靠车主车辆方式,实现车辆投资和车辆的产权“公司化”,使个体运输户成为企业员工。这样一来,车辆的购置不仅可进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还能从车辆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维修、燃油等费用中得到进项抵扣(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施公车公营,税负自然就下降了。
案例分析1:甲公司为交通货运试点企业,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全国展开后,该公司接到某生产企业的订单,为其提供运输服务。此项服务获得800 万元收入,其中发生油费支出300 万元,发生货运客运场站服务和运输工具修理费等支出70 万元,以上收入及支出均为不含税价,并且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获取其他可抵扣进项税额为8万元。
A 方案:甲公司维持原收取“管理费”挂靠经营模式进行运营,油费、修理费、货运客运站服务费等均由挂靠人负担,不纳入被挂靠人财务核算,那么这部分(300+70)×17%=62.9(万元)的支出则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
应纳增值税额=800×11%-8=80(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0×(7%+3%)=8(万元)
合计计税=80+8=88(万元)
B 方案:甲公司转变经营模式,实行“公车公营”自营税负经营模式
应纳增值税额=800×11%-(300+70)×17%-8=17.1(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1×(7%+3%)=1.71(万元)
合计计税=17.1+1.71=18.81(万元)
上述案例对比可见,“公车公营”自营税负方式比挂靠经营模式要节税69.19 万元(88-18.81),节税效果显而易见。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要转变维持已久的经营模式可能会受到来自各种因素的影响,使转变存在着诸多困难,进而不愿意实施新经营模式。物流运输企业“挂靠”经营作为被挂靠公司无论是对运输服务获得的收入还是运输发生的成本均不进行财务核算,只挂靠不管理,仅为挂靠户代开专用发票,成为“开票”公司,有悖于国家税务总局“票、货、款”一致原则,有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鉴于以上分析,挂靠经营的公司应尽快转变经营模式,使管理体制完善,纳税主体明确,也有利于进行涉税风险管控。
2.由“大而全、小而全”向服务外包模式转变。仓储物流企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一般仓储服务较装卸搬运服务收入多,占总收入的绝大部分。在“营改增”前,仓储服务征收5%的营业税,装卸搬运服务征收3%的营业税。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仓储及装卸搬运这两项服务均纳入物流辅助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范畴,适用6%的增值税率。“营改增”后,对仓储物流企业税负的最大影响并非是税率的变化,而是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营改增”新形式下,建议部分“大而全、小而全”企业改变经营模式,将一些内部服务环节从主业剥离出来,成立单独的生产性服务企业,或是转为服务外包,产业层次从低端走向中高端,这样有利于降低税负,使得主业更聚集、辅业更专业。
案例分析2:乙公司为试点一般纳税人,从事仓储业,包括仓储和装卸搬运服务。2013 年12 月获得180万元(含税)总收入,其中仓储服务收入140 万元,搬运装卸服务收入40 万元,其他可抵扣进项税额5万元。
A方案:没有进行主辅分离,维持原一般纳税人身份应纳增值税额=180÷(1+6%)×6%-5=5.1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19×(7%+3%)=0.52(万元)
合计计税=5.19+0.52=5.71(万元)
B 方案:转变经营模式,将搬运装卸服务外包,对于外包的这40 万元体现为乙公司向外包方购进的服务,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应纳增值税额=180÷(1+6%)×6%-40÷(1+6%)×6%-5=2.93(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93×(7%+3%)=0.29(万元)
合计计税=2.93+0.29=3.22(万元)
对比可见,B 方案较A方案可节税2.49 万元。实际操作中,如果仓储物流企业发展专业化分工,将提供装卸搬运劳务部分转为外包,这样可以抵扣更多的进项税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
二、转变企业服务方式
对于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物流企业,比如提供大型集装箱出租,或是在淡季的时候将闲置的机器设备对外租赁等,会产生较高档次增值税率。财税[2013]37 号文件附件1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征收17%的增值税率,而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属于物流辅助业,适用6%的增值税率。鉴于该项规定,物流企业可考虑通过变更服务合同的方式,将租赁合同变更为装卸作业合同,即提供装卸服务的同时附带提供设备,这样可以以装卸服务适用较低的6%的增值税率计税,从而降低企业税负,提高企业收益。
案例分析3:2013 年8 月1 日,广州甲物流公司将两台闲置的大型装卸设备出租给深圳B 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时间为201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合同规定,针对此项租赁服务,甲物流公司共计收取乙运输企业租金17 万元(不含税),并按规定缴纳17%的增值税率。乙运输公司除需支付这17 万元的租金以外,还必须额外聘请两名操作技术工人,使用期间的两人工资共为3 万元。(假设其他成本费用不加考虑)
A 方案: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应纳增值税额=17×17%=2.8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89×(7%+3%)=0.29(万元)
合计计税=2.89+0.29=3.18(万元)
甲物流公司净收入=17-3.18=13.82(万元)
B 方案:将原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变更为异地装卸作业合同,合同规定由广州甲物流公司为深圳乙运输企业提供设备装卸服务,并提供两名操作技术工人,两人工资共计3万元。另向B运输企业收取装卸服务费2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20×6%=1.2(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2×(7%+3%)=0.12(万元)
合计计税=1.2+0.12=1.32(万元)
甲物流公司净收入=20-3-1.32=15.68(万元)
对比可见,B 方案较A 方案可节税1.86 万元,净收入增加1.86万元。此案例中,将原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变更为异地装卸作业合同,在客户支出不变的情况下(两种合同深圳乙运输企业均需支出20 万元),由出租方物流公司安排操作技术工作,一方面减轻物流企业的税负,另一方面也为客户节约额外聘请工人的时间,省去不必要的麻烦,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三、对存量固定资产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
对于物流企业来说最大的资本性支出莫过于固定资产投资,载货、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装卸用大型机器设备等,这些都是单项价值较高的资产。“营改增”后,企业现有的存量固定资产已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为减轻企业负担,可考虑对存量固定资产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根据国税公告[2010]13 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而财税[2013]37 号文附件3 也明确指出: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即出租方融资租赁业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样交易双方都能从政策中得到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案例分析4:2013 年12 月,广西物流甲公司经财务测算,拟将一台大型装卸设备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该项设备情况如下:账面原值120 万元,预计可使用6 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现已提折旧20 万元。
A 方案:不对现有的大型装卸设备做任何处理,按原购进用途正常使用。由于该公司在购进该项设备时,该地区尚未执行“营改增”政策,购进的设备也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既使现在已纳入“营改增”试点也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
B方案:对该项装卸设备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公允价值10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租赁公司(该公司为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的融资租赁一般纳税人),合同约定从2014 年1 月1 日将设备租回,租期5 年,每年末支付租金24 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7%,期满该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
甲公司针对出售该项资产的业务,根据国税公告[2010]13 号文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应纳增值税额为零。
甲公司2014 至2024 年,租回该项设备,获得乙租赁公司每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每年均可抵扣进项税额=24×17%=4.08(万元)
乙公司假设无其他收入,按财税[2013]37 号文附件3 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优惠,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24×17%-24×3%=3.36(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B 方案中,甲公司从该项业务中每年可获得4.08 万元的进项税额抵扣,减少纳税支出;乙公司也获得了3.36万元的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物流企业如果通过有资质经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对存量固定资产进行融资性售后回租,能够使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行融资,同时还能解决现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达到减轻企业税负,提高效益的目的。“营改增”政策的出台预计也会促进物流企业提高融资租赁的比重。
四、适当调整营运价格
物流企业在“营改增”后面对的压力主要是由于税率大幅攀升,而实际获得的进项税抵扣较少产生的。可考虑适当调升价格,将税负部分转嫁到下游企业来提高本企业的净收入。如果下游企业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话,因为购买高价格的产品会产生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使实际采购成本降低,可实现购销双方的“共赢”。
案例分析5:上海物流甲公司主要从事货物运输服务,南京商贸乙公司主要从事对外商品贸易,两公司是长期的业务合作伙伴关系,都是一般纳税人。2013 年9月,甲公司欲与乙公司签订一笔价值100 万元(含税)的运输服务合同。按照原有缴纳营业税测算,上海物流甲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100×3%=3 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7%+3%)=0.3万元,获取100-3-0.3=96.7 万元的净收入。但现在必须按照“营改增”实行,缴纳11%的增值税。(假设其他成本费用不加考虑)
A 方案:物流甲公司与商贸乙公司按原计划签订100万元的运输合同。
应纳增值税额=100÷(1+11%)×11%=9.91(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9.91×(7%+3%)=0.99(万元)
合计计税=9.91+0.99=10.9(万元)
上海物流甲公司净收入=100-10.9=89.1(万元)
比原缴纳营业税税负增加7.6 万元(10.9-3.3),净收入减少7.6 万元(96.7-89.1)。
南京商贸乙公司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9.91 万元。
B 方案:物流甲公司经测算适当调升价格,通过与乙公司协商,将合同交易金额提高到110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10÷(1+11%)×11%=10.9(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9×(7%+3%)=1.09(万元)
合计计税=10.9+1.09=11.99(万元)
上海物流甲公司净收入=110-11.99=98.01(万元)
比原缴纳营业税税负增加8.69 万元(11.99-3.3),但净收入却增加了1.31 万元(98.01-96.7)。
南京商贸乙公司获得可抵扣进项税额10.9 万元,实际采购成本由“营改增”前的100万元,下降为现在的99.1万元(110-10.9),节约采购成本0.9万元(100-99.1)。
通过以上案例比较,在B 方案中,无论是销售服务的上海物流甲公司还是购买服务的南京商贸乙公司都从价格调升中获得了实惠。
综上所述,物流企业应该以“营改增”为契机,加强和规范经营。认真研读政策文件,熟知相关法规,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制定出合理的筹划方案,为企业合理节税,降低经营成本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本报编者.物流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所带来的影响?[N]现代物流报,2013-08-02(C02)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2013-05-24.
物资经营方案范文第2篇
一、农资市场整治工作组织部署情况
一是动手早,行动快。我局高度重视农资市场整治工作,一把手魏立平局长亲自过问农资整治工作,并亲自带队到县区督查,分管副局长余效虎同志亲自抓。自年2月24日全市送科技下乡、农资打假在我市永修县启动之日起,就拉开了全市农资打假和农资市场整治的序幕。3月30日,我局就制定下发《关于农资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了整治的目标、任务、重点和措施等,成立了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实行条块结合,明确工作职责。二是特色明,责任实。我局将全市农资市场整治和农资打假工作分解为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六大种类,分别由市局相关部门牵头,各县(市、区)具体抓落实的条块结合的机制,扎实推进农资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三是措施得力,效果好。全市农业系统结合农时和当地的实际,认真开展了农资市场整治工作,据统计,局属各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达15次,各项工作投入经费5万余元,全市共查处各类案件35件次,有力地净化了农资市场,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农资市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1、广泛进行宣传发动。今年以来我市农业系统的广大执法人员,利用电视、报纸、农业信息网、农信通、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组织开展送科技下乡和放心农资下乡周等活动,在全市范围内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识假辨假和科学使用农资知识,增强农民维权意识和科学使用农资的能力,组织优质放心农资到乡村,营造农资打假保春耕的社会氛围,公布各类农资打假投诉平台,开通“12316”三农服务热线,切实保障农民切身利益,为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2、开展农资市场检查。结合春耕生产工作,开展农资市场的检查,全面掌握农资市场的情况。4月2日至3日,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组织了6个工作组,对全市各县(市、区)的农资市场情况进行了督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农资市场的状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资市场整治和农资打假工作,为全市的春耕备耕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3、签定责任状,建立诚信经营。全市9个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举办农资经营户培训班9起,与广大农资经营企业和经营户签定经营责任状1000余份。通过培训和签定责任状,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和经营业主的各自职责以及违反有关规定所要承担的责任,有效地增强了农资经营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服务意识和依法经营的意识,为维护农资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为全年我市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打下良好的基础。
4、条块结合,扎实开展农资市场整治。全市种子、畜牧、植保、肥料、农机部门,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了农资市场整治工作。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市共出动农业执法人员15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7万余份,查办案件35起,协同公安查办案件1起,摸排案件线索2起,行政处罚罚没款49700元,其中,各县(市、区)罚没款为39700元,市本级罚没款为10000元。
(1)全市种子市场整治。市种子管理局牵头组织开展种子市场整治,印发了《年市春耕护农种子市场大检查的实施方案》和《年春季种子市场质量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加大《种子法》宣传、交叉检查和种子质量抽检力度,全市共抽检50家经营户152份种子样品,共立案查处26件种子违法经营行为,确保广大农户用种安全,有力地净化了农资市场。
(2)市畜牧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全面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组织开展饲料兽药专项整治行动。一是结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年审,对全市所有饲料生产企业进行大检查,审查省农业厅发证企业4家;二是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药物残留和兽药产品抽检。抽取猪肉样品20份、检验磺胺类药物残留,鸡肉样品10份、检验泰乐菌素药物残留;抽检2个兽药生产厂家兽药样品4个、经营环节样品15个、使用环节10个;三是组织开展查处饲料、饲料添加剂“三证”和兽药专项行动,清查经营和使用环节中氯霉素、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和砷类化合物。协助市公安部门查处了马狮地段的制售假兽药案。
(3)肥料部门认真做好肥料市场的整治工作。对本市范围内10多家肥料生产企业肥料登记证进行了检查,1家企业补办了增加的品种登记,3家企业申请了肥料登记证;查办了一批不合格肥料产品。两次检查共抽取送检肥料样品36个,其中不合格样品8个,共查出未登记的肥料品种1个,标识不规范1个,查封、销毁伪少劣肥料1.1吨,退回不合2.6吨,检查立案8起,目前已全部结案,维护了肥料经营秩序,保护了农民利益。
(4)植保部门加大农药监管力度。以农药质量监管为核心,以查处重大坑农害农案件为重点,突出重点时间、重点市场、重点品种和重点经营企业,做好农药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商标不符等现象。湖口县查处案件1个。
(5)农机部门以围绕发放农机购机补贴为重点,加强农机安全性能监测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进一步维护全市农机市场秩序,摸排农机案件线索2起,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三、目前存的问题
1、农资市场不够完全规范。农资经营明码标价还不够规范,部分经营户存在着超范围经营的现象,有的种子经营户将常规棉种以杂交种子价格销售、有个别没有审定在长江流域或我省地方销售的种子进行销售,潜伏着农业生产风险。
2、农资经营户分散、规模小,难以达到规范要求。目前我们市没有一个功能齐全的农资批发市场,农资的连锁经营和配送服务还不多,难以达到全市农资市场的规范经营。
3、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手段落后,执法经费短缺。我市已成立了9个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其中一个县未经县编委批复,还有两个县没有成立。现在农资打假工作的形势要求我们在交通、通讯、取证、技术检测等方面必须达到一定水平,但目前执法单位的状况很难具备这些条件,同时缺乏必要的经费保障,这就不能适应现阶段农资打假工作的形势。
四、有关建议
物资经营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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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档案概述
国有资产档案,是国有企业和国家(含省、市、县各级政府)投资的股份企业中专有的一种档案,是国家投资和投资收益的资产,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管理所形成的各种文件、图表、声像等载体的记录材料。国有资产档案的建立,对于国家来讲是为了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产权监督,对于企业来讲是为了维护经营者的权利,对于生产者来讲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最终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目的。
2.国有资产档案的收集范围及其分类
国有资产档案,包括国家投资初始形成的档案、国有资产有序运营管理中形成的档案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无形资产档案等。因此,其收集范围也应涵括这几个方面:
(1)国家投资初始形成的国有资产档案,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类档案,如厂房、设备、大型工具的登记等。
(2)国有资产有序运营管理中形成的档案,依其基本环节,主要包括清产核资(各种资产、资金的报表,资产情况的说明,清产核资报告等)、产权界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划分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的归属,形成的主要文件有产权界定报表、报表说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等)、产权登记(填写的各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申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有关文件、《国有资产授权占用证书》等)、国有资产收益分配管理(国有资产收益分配表、国有资产损益表及其报告、国家股利收缴通知书及上缴存根等)、国有资产的统计与核算(在对国有资产运动过程及其经营成果进行计量、审核、记录、计算、分析、预测等一系列工作中形成的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审核统计结果报告、分析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经营报告等)、资产评估(在企业兼并、拍卖、承包、租赁、联营、股份经营、破产清理、抵押、合资、合作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资产评估申请书,资产清查、评定估算表册,资产评估结果报告,占有单位确认资产评估结果书等)、产权交易(包括产权转让合同,产权交易意向协议书,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结算财务、税务,土地、房产、户籍等的变更手续等)以及按要求呈报的其他有关文件材料。免费论文。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无形资产档案,包括商标(文字商标、图案商标、组合商标、防伪商标、注册申请、注册批准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专利(产品设计、试验记录,专利申请书、说明书及其摘要,专利要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专利权证书等)、广告、非专利技术(亦称专有技术。如原料配比、产品配方、实施原始记录数据、技术操作方法要点、特殊工艺环节说明以及非专利技术转让时的保密合同等)、商业秘密(包括设计程序、管理诀窍、客户名册、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等)、特许权(特许生产、经营、或专卖的申请书、合同书、政府批准书、商品专营或专卖许可证、特种生产许可证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申请登记、土地使用证以及企业在使用中形成的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等形式的文件材料等)、商誉(国际组织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各种质量获奖证书、产品质量免检证书、管理确认证书、新闻界对产品质量的赞誉、客户来信对产品质量的褒奖、商品销售记录等)等方面的材料。当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还会出现更多的企业无形资产档案,这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给以密切关注并及时吸纳。
由于国有资产档案在企业档案中是一个新的类型,那么,就需要在不打乱原企业档案管理体系的基础上,新增设一个一级类目:国有资产管理类。其分类即指国有资产档案的二级类目。再由于国有资产档案是在企业改制中和改制后逐步形成的,二级类目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清产核资类:1.固定资产清查登记;2.流动资产清查登记;3.无形资产清查登记;4.长期投资(股权、合作、租赁等)清查登记;5.在建工程清查登记;6.土地清查登记;7.负债清查登记; 8.清产核资总结报告及检查验收等文件。
(2)资产评估类:1.资产评估申请报告书; 2.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3.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或协议书;4.资产评估验证确认通知书; 5.资产评估报告书等文件。
(3)产权登记类:1.经审定的各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2.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设立、变动、终止的文件;3.国有资本金数额及来源证明;4.国有资产授权占有证书; 5.国有资产产权年度检查表; 6.境外国有资产以及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或拥有物业产权办理委托转名的法律文本副本; 7.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等。
(4)国有资产处置、交易类:1.国有资产处置请示; 2.国有资产处置批复;3.国有资产处置结果报告;4.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处置方案;5.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移交或寄存手续凭证等。
(5)固定资产类:1.厂房、建筑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房产施工建筑、改扩建及管理资料等; 2.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的数量统计资料,融资租入的有关租约,运输设备的有关证照等; 3.建立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6)流动资产类:1.货币资金交易事项有关的经济业务资料; 2.经销产品的合同、信函、存储等资料; 3.有关流动负债的赊购等资料。
(7)无形资产类:1.工商产权档案:在国家工商等部门进行产权登记所形成的档案,如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经营执照等资料;2.行为权利档案:通过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并被批准的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权利所形成的档案文件,如专营权、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证等;3.对物产权档案:国家有关生产部门批准企业对物产使用权所形成的档案,如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租赁权、优惠融资权等; 4.专有技术档案资料; 5.荣誉档案等。
3.强化国有资产档案管理的意义和作用
在世纪之交,市场竞争逐步趋于国际化。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也正处于关键时期,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已成为企业改革的主旋律。免费论文。在这种情况下,强化国有资产档案管理,其意义就显得更为深远。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档案是现代企业基础管理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免费论文。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形成“企业市场主体多元化,企业行为规范性,运营方式竞争性”的格局之后,国有资产档案也就成为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其流失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国有资产档案所包含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的价值,不仅可为提高企业竞争力提供支持,而且也可成为企业生产经营、科技研究、科学决策的有力依据。对此,我国已引起高度重视,有关部门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等规定,为科学地管理国有资产档案已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陈奕. 加强高校资产档案建设 促进高校资产管理[J]. 档案时空, 2004, (04) .
[2] 谢开明,叶方莲. 浅谈高校有形资产档案管理[J]. 安康师专学报, 2005, (03) .
物资经营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现金; 流转; 内部控制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现金流转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影响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本文中的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其他货币资金,以及企业持有的流动性强、期限短、变现风险小的现金等价物。企业现金充裕,可以及时购买必要的物资材料,支付员工薪酬、偿还到期债务;若现金短缺,轻则使企业不能够正常地生产经营,重则使企业出现生存危机。根据企业业务活动的性质,其现金流转可分为三类: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转。因此,做好企业现金流转内部控制,对防范资金流转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对经营活动现金流转内部控制的探析
(一)经营活动现金流转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
经营活动是指购买物资、销售产品、接受劳务、提供服务、支付税费等与经营相关的各种交易和事项。其现金流转的内部控制目标,首先是要维持经营现金链条的畅通。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对现金的调度能力,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有计划地配置现金,在办理采购、研发、制造、生产、加工、销售业务的过程中合理使用现金,保持现金流转的动态平衡。其次是要推动存货和应收款项等流动资产的周转速度,加快其周转次数,减少现金在此类流动资产上的沉淀占用。加强经营活动现金流转的内部控制,就是要保证现金流转活动高效运行,让现金在运转中为企业创造利润。最后是因经营活动现金有很强的流动性,出现差错和舞弊的可能性相对较大,故应采取措施确保经营现金安全完整。
(二)经营活动现金流转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
1.开户环节。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经营业务的特点和经营地点的位置,合理选择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外币存款账户;完善对开立银行账户的管理制度,制定办理银行账户转账、收款、付款和结算等相关业务的内部控制流程;建立对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注销的分级审核批准制度,使开户环节的业务活动均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2.审批环节。将现金收支审批作为关键环节,是为了控制现金收入和支出的不合理性。企业应建立完善现金收支的审批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审批制度中应确定在物资采购、固定资产采购、招待费用、办公用品、工程结算、借款等具体经营业务办理过程中,不同的管理人员具有的审批权限。经办人员应在上报审批的单据上详细说明时间、事由、金额等情况,各级管理人员在行使审批权限时应在相关的单据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确认。
3.复核环节。严格地复核能够减少企业经营活动中现金流转舞弊和错误的行为。依据复核对象的不同,可将复核分为横向复核和纵向复核。横向复核是指平级或无上下级关系人员的相互核对,纵向复核是指上级对下级活动的复核。复核环节的关键控制点包括:会计人员审查经营活动现金流转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有效,经济业务的办理流程是否符合授权规定,会计凭证是否经制单、复核、主管、出纳等人员复核盖章。
4.用印环节。印章是显示经济业务审批执行进程,也是明确用印人责任的印戳。用印审批人应与印章保管人相分离,保管人不得自己随意用印。应建立健全公章、合同章、部门章、银行印鉴章、法人章等印章的使用审批管理制度,完善用印流程。会计人员不得一人集中保管办理现金支付业务的全部银行印鉴章,银行印鉴章要与银行空白票据分开保管,企业法人章、财务负责人章和财务专用章要分人保管。
5.收付环节。经营活动现金流转在收付环节流入或流出,是现金收支发生错误和舞弊的实现环节。因此,出纳在收付环节应按审核后的会计凭证进行收款和付款,向付款人开具收据,并要求收款人签名,确保收付款业务真实,收付款金额准确。会计人员应及时登记相关账簿,定期与出纳的库存现金核对。
6.记账环节。记账环节记录了经营现金流转在会计凭证和账簿中的轨迹,若记账环节出现了差错,会导致整个会计系统的信息失真。会计人员应根据真实的经济业务,审核相关原始单据的真实合法性后填制会计记账凭证,并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账。
7.对账环节。对账是为保证会计各类账簿数据准确完整,对其中的数据与存在实物、现金、往来单位或个人信息数据等进行相互核对和检查的工作。会计人员在对账环节应关注:账簿记录同记账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之间的账证核对是否相符,各种总分类账、明细账、日记账之间相关数字的账账核对是否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之间的账表核对是否相符,账面结存数同财产物资、款项等实际结存数之间的账实核对是否相符。
二、对投资活动现金流转内部控制的探析
(一)投资活动现金流转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
投资活动是指购建长期资产和投资及其处置不包括现金等价物在内的短期资产的经济活动。长期资产是指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持有期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资产。投资活动既包括金融资产投资,也包括实物资产投资。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量力而行,在现有的人力、物资、资金、管理等资源条件下合理投资,投资的项目应当符合自身发展规划并能突出主营业务。应当谨慎从事股票、期货、衍生金融工具等高风险投资,对其他企业股权类的投资,应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确保产生有利的协同效应,给企业带来投资收益。
(二)投资活动现金流转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
1.方案调研环节。对投资方案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评估方案中市场、财务、技术等条件的可行性,测算方案的现金流量和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及投资回收期,在不同方案中比较出其中的优先方案,评估投资方案是否与企业发展战略相符合,投资规模、时机和方向是否与企业发展状况相匹配。
2.方案审批环节。明确相关审批部门和人员对投资方案审批的权限、程序、方式和责任,严禁越权审批或未经审批就执行的投资活动。采用联签制度或集体决策制度,对重要的投资方案进行多人审议,通过集体决策确定最优的投资方案。
3.方案编制环节。根据确定的投资方案编制具体的投资活动现金使用计划,评估现有的现金存量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现金的需求,筹集投资活动所需要的现金,编制方案各节点现金收支流转计划。
4.方案实施环节。依据批准的投资计划,按进度分期及时地投放现金,严格控制现金支出的流量和时间,按照授权审批制度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各级审批人员应严格对投资项目现金支出的审批,杜绝各种舞弊和失误的行为发生,保证投资项目按计划有序地进行,完成的进度和质量符合方案要求。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及时监控投资方案的进展,动态地分析和评价投资方案的实施情况。
5.资产处置环节。投资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过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批准,且应聘请审计、评估、法律等专业机构,依据拟处置资产当前的市场价格和成新度,以及变现可能带来的净现金流量,客观评估拟处置资产的现行价值,确定有利于企业的资产处置方案。
三、对筹资活动现金流转内部控制的探析
(一)筹资活动现金流转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
筹资活动是指通过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运用引入投资者资金、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商业本票、银行借款、商业信用、融资租赁等筹资方式筹集现金的活动。一般情况下,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属于正常经营活动,不属于筹资活动,筹资活动会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结构和规模发生变化。筹资活动现金流转应对不同的筹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通过比较确定最优方案,制定具体计划,力求筹资成本最低,保证筹资活动现金流转及时、合理、安全、高效。
(二)筹资活动现金流转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
1.方案调研环节。评估筹资方案的可行性,审核方案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筹资规模是否合适。评估筹资方案的经济性,审核筹资活动成本是否最低,资产与负债的结构是否恰当,筹资发生的成本与取得的收益是否配比。评估筹资方案面临的风险,分析风险有哪些,风险大小是否适当、可控,是否与收益匹配。
2.方案审批环节。对经过调研充分论证的多项筹资方案,严格按照企业授权审批制度进行审批,择优确定其中的方案。在大额的筹资方案审批过程中应当实行联签制度或集体审议制度,保证筹资方案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3.方案编制环节。根据当前国内国外的经济与市场环境,拟定多项具体的筹资编制方案,计算比较不同方案中的资金成本和筹资金额,确定最优的筹资方案和筹资额,现金管理部门据此编制每一分解步骤的筹资计划和完成的时间节点目标。
4.方案实施环节。筹资方案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经企业决策机构批准的方案进行,通过与筹资合作各方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力和利益,确保方案实施后能够实现预定的各项目标。
5.方案评价环节。对筹资活动现金流转进行检查,要求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或预算支出现金。保管好发行股票、债券,通过金融机构贷款等筹资活动的相关原始单据。对实施完毕的筹资方案进行分析,计算出该方案的成本和收益并与当初的计划目标比对,客观评价方案的执行情况,提出相应的奖惩建议。
四、对加强企业现金流转内部控制的思考
(一)加强制度建设
企业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现金流转的有序进行离不开制度保障,制度建设应根据《会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等各环节现金收支审批权限等内部控制制度,相关的内控制度主要涉及现金收支流转活动的权限、复核、审批、收付等环节。制度建设应持续改进,不断清理、修订、健全现有的内控制度,使制度体系更加合理完善。
(二)完善内控流程
对现金流转活动实施内部控制,实际上是控制企业的现金收支业务活动。应当根据现金流转活动的业务流程,将各环节各步骤的工作程序和内容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的现金流转活动内控流程。在实际情况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现金流转活动是密切关联在一起的,现金流转活动内控流程的设计,必须与经营活动的业务流程相匹配,这样才能使现金内控流程更加优化。
(三)严格制度执行
制度本身是不会发挥作用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严格执行。不论多完善的现金流转内部控制制度,如果不认真执行,经营风险仍然难以规避。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首先,应广泛开展各项制度的学习宣贯活动,让全体员工了解熟悉制度,营造自觉遵守并执行制度的氛围。其次,应细化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与部门或人员的收入绩效挂钩,确保各项制度的执行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S]. 财会[2006] 号.
[2]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S].财会[2008]7号.
物资经营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营业税;建筑行为;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一、自建行为的纳税筹划
自建行为是指自建建筑物后再销售的行为。税法规定,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但是,现行税法还规定,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建自用建筑物,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的自用。如果施工单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是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则要看其与本单位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价款。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则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写字楼,建筑安装成本为1,0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确定成本利润率为15%,目前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自建写字楼完工后将其出售,销售额为1,500万元。
方案二:自建建筑物后自用。
方案三:不实行自建,只对外发包工程,竣工后销售(销售额同上)。
试在以上方案中作出选择。
分析:如果选择方案一,作为自建行为,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自建的写字楼出售,应该缴纳营业税。自建行为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1+15%)÷(1-3%)×3%=35.57万元;销售写字楼行为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500×5%=75万元,共计缴纳营业税110.57万元(35.57万元+75万元)。如果选择方案二,由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写字楼后自用,无需缴纳营业税。如果选择方案三,由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实行自建,只对外发包工程,竣工后销售,则只缴纳销售行为的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500×5%=75万元。
三种方案比较,如果单纯从节税效果来看,第二种方案是最好的。但是,如果从企业全局进行考虑,由于另外两种方案的销售额扣除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明显超过了第二种方案的节税金额,所以选择方案一或方案三更好。方案一和方案三相比,方案三的销售额扣除成本和税费后的收益更大,所以应选择方案三。
二、合作建房的纳税筹划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有两种基本的合作方式:一是纯粹“以物易物”方式,二是“合营”方式。“以物易物”是指合作双方以各自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合营”建房是指双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成立合营公司,由合营公司建造房屋。不同方式下,营业税的征收规定是不同的。
(一)“以物易物”方式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不论是否进行货币结算,均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即持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持有资金的一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出租土地的一方,发生的租赁行为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租赁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持有资金的一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二)“合营”方式
1、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共担风险、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不征收营业税。但如果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应该征收营业税。
2、房屋建成以后,如果持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者提取固定利润,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应该按“租赁业”征营业税。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属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对持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应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营业税。对于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双方以后,如果各自销售房屋,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合作建房不同方式和税法的不同规定,纳税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在合作建房时,应该避免采取“以物易物”的方式;在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时,应该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在不能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时,可以采取转让股权,而不分配房屋的办法。
案例:A、B是两个依法成立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合作进行商品房开发。合同约定A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B企业提供资金,房屋建成后,经评估其价值为6,000万元,由双方平分。
方案一:A企业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B企业,由B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
方案二: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B企业以货币资金出资合股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合营企业C来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屋建成后,双方采用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分析:对于方案一,A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该房产的一半所有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计征营业税,应纳营业税150万元(3000万元×5%)。对于方案二,由于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企业可以少缴营业税150万元。
三、签订不同承包合同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支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实务中,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分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负责各环节的协调与组成。工程承包公司有的自身没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虽有施工力量但不参与该项工程的施工,将所有设计、采购、施工等项业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只从事协调或组成工作;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参与了该项工程的施工,但仍将其中的大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二种形式是承包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参与工程施工业务,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
对于第二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而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中的“服务”项目征收5%的营业税。
案例:甲单位有一工程项目需找施工单位承建,工程总价款为6,100万元。在乙工程公司的协助下,由丙建筑公司与甲单位签订承建合同,合同金额为6,100万元,另外丙单位付给乙公司服务费100万元。根据上述条件,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万元(100万元×5%),丙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183万元(6100万元×3%),两公司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188万元(5万元+183万元)。
如果乙公司进行筹划,由乙企业直接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6,100万元,然后再将工程以6,000万元转包给丙公司。此时,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6100-6000)×3%=3万元,乙公司代扣代缴丙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6000×3%=180万元,两公司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为3+180=183万元。通过筹划,乙公司少缴营业税2万元,丙公司少缴营业税3万元,双方获益。
四、建筑安装企业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根据营业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质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依据。
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的节税重点在于如何确定营业额,而对于施工企业来讲,节税的关键在于如何与开发商签订施工合同。因此,建筑安装纳税筹划的思路是合理签订合同,将安装设备价款扣除,从而降低营业税的税基。
案例:甲建筑安装公司在一项建造写字楼的投标竞争中中标,很快就要同客户签订建筑安装合同。据了解,工程总造价为4,000万元,其中,中央空调价款200万元,电梯价款100万元,建安工程3,300万元,装饰工程400万元。现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甲公司同客户签订含中央空调和电梯在内的4,00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
方案二:甲公司同客户只签订土建及内外装修的3,70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中央空调和电梯由客户自行采购。
方案三:甲公司只向客户收取装饰工程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400万元,其他材料和设备均由客户提供。
根据上述规定和本案例的条件,不同方案下甲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如下:
方案一:建筑公司在承建工程业务的同时,销售了设备,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因此应根据合同总金额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20万元(4000万元×3%)。
方案二: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11万元(3700×3%)。
方案三: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2万元(400×3%)。
计算结果表明,方案一的税负最高,方案二的税负居中,方案三的税负最低。如果单从节税角度考虑,方案三为最优方案。但是我们在决策时还应考虑企业的获利情况。如果其他两个方案的收益比第三个方案多,就可能选择方案一或方案二。
五、结束语
企业进行营业税建筑行为的纳税筹划时,必然会相应地增加相关费用支出,包括财务人员培训费用、财务制度改革费用、税务咨询费用等。因此,企业在关注应缴税款及营业利润影响的同时,要做好营业税建筑行为纳税筹划的成本和效益分析,要严格控制营业税纳税筹划引起的企业费用的增加范围,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徐泓.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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