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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解决方案{2024年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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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解决方案范文第1篇

我是今年11月份又来到单位工作的,虽然对单位已不陌生,但是,现在的单位对我来说是一个全新的工作环境,一个新的起点。到单位之后,一切从零开始,一边学习专业知识,做好办公室服务工作。一边凭着自己对计算机技术的热爱,解决了一些网络故障。我经常请教单位的一些有经验的水产工程师,一起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对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进行研究针对性的策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通过不断的学习专业知识,吸取同行业之间的信息和积累经验。现在对网站建设有了一个大概的认识和了解。现在我逐渐掌握了网络建设、网页设计的各种技术。所以经过一个月左右的努力,也完成了网站域名注册,网站空间申请等成功任务。郯城渔业信息网的上线将成为我站对外宣传的一个新的窗口。

在不断的学习专业知识和积累经验的同时,自己的能力、业务水平都比以前有了一个较大幅度的提高,针对我站目前的形式,现在可以拿出一个比较完整的方案应付一些网络故障,对于一个网站建设项目可以全程的操作下来。

存在的缺点:

对于渔业技术的专业知识了解还不够深入,对网站建设的技术问题掌握的还比较薄弱。还不能十分清晰的向渔民解释鱼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对于一些大的网络故障不能快速拿出一个很好的解决问题的方法。本职的工作做得不好,感觉还停留在一个计算机初级水平。

XX年的目标是将郯城渔业信息网站的访问量有大的突破,这个目标很难达到,不过努力吧,努力总会有好的结果。

XX年需做的事情:

1、网站每日更新不能少于5篇文章;

2、致力于二个重点栏目:渔业技术推广和渔政监督管理

3、寻找到新的突破点。

近几年来,互联网技术发展很快,应用日益普及,为了适应信息时代的要求,我站每一间办公室都专门配置了用来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并与互联网相连,单位职工能通过因特网这一新兴的媒体传播技术及时查阅信息,掌握动态,为职工的日常工作提供了便利。

我站在互联网上的毕业范文完成了域名注册和空间申请工作,已建设完成,目前正在进行主页开发和信息收集,不久可投入使用。该网站建成之后,将成为我站对外宣传的窗口,联系渔民的桥梁,发布信息的平台,同时也为构建电子渔业创造了条件。发布的信息范围包括我县渔业行业的科技示范户信息、渔业供求信息等,并与相关兄弟网站建立友情链接。同时,我们还将在互联网上建立基础性数据库供公众浏览查询。

几年来,我站渔业信息化工作发展较快,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信息化意识不强,资金投入不足是制约我站渔业信息化发展的主要因素。信息化工作的技术薄弱,设备也比较落后,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加工能力差,甚至存在行业内信息封锁的情况,尚未实现信息共享。从事渔业信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足,专业培养跟随不上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既懂计算机技术,又懂渔业专业知识复合型人才更为缺乏。

二、今后几年的工作计划

渔业信息化工作要以“统筹规划,渔业主导,统一标准,共享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方针进行建设。要吸取先进经验,发挥后起优势,以渔业为主导,以信息网络建设为基础,充分重视渔业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

1、加快渔业信息网建设,与各渔业兄弟网站实现友请链接。

渔业信息网建成后,以局域网的形式,与省市渔业网站的办公业务互联,实现公文的无纸化传输和资源共享,并能使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来搜索、加工、处理和传输信息,报表和数据。这对于单位工作作风,提高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的水平。为站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服务将发挥重要作用。

2、建立我站渔业基础性数据库。

在今后几年,我站将着重建立起门类齐全、内容丰富,更新及时,查阅方便的综合性数据库,为广大渔农提供渔业信息服务。

郯城渔业信息网站规划书

一、建设渔业信息网的市场分析(公益性)

二、建设渔业信息网的目的及功能定位(服务郯城渔业,振兴郯城经济)

三、网站技术解决方案

1、租用虚拟主机

2、选择操作系统,用windowsxp

3、采用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如ibm、hp)等公司提供的单位上网方案,电子商务解决方案。

4、网站安全性措施,防黑、防病毒方案

5、相关程序开发,如网页程序asp、jsp、cgi数据库程序等。

四、网站内容规划

根据网站的目的和功能规划网站内容

五、网页设计

1、网页设计美术设计要求,网页美术设计与渔业整体形象一致,要符合ci规范,要注意网页色彩、图片的应用及版面规划,保持网页的整体一致性。

2、在新技术的采用上要考虑主要目标访问群体的分布地域、年龄阶层、网络速度,阅读习惯等。

3、制定网页改版计划,如半年到一年时间进行较大规模改版等。

六、网站设计的原则

1、不同身份的用户看到不同的网站内容:

渔户、科技示范户、中层领导、站长按照不同身份,看到的网站内容不一样。

例如:渔民是普通的网页访问者,他们关心的是渔业生产销售消息、国际、国内渔业新闻、渔业的通知等;站长专门浏览自己的工作行事历、下层上传的工作汇报、总结等。实现不同身份的用户享受不同的访问内容。

2、实现单位内部和单位外部显示的网站内容不一样。

单位的一些重要资料或信息,只能在单位内部进行消化,如关于单位职工的处分,单位职工的奖惩制度,学校的通知等等;

相反,单位的渔业推广政策、推广事宜、技术介绍以及发展规划等,必须对社会开放,让更多的人能够了解渔业,从而让郯城渔业真正走向世界。

3、内容应该由不同部门分块更新

郯城渔业信息网是由站长室、副站长室、渔政室、渔技室、办公室等部门组成,他们从事的工作是不同的领域,网站的内容也会划分相应的区域让这些部门进行内容的更新,如渔政室要发一则“关于禁渔期严禁‘电鱼、毒鱼、炸鱼’”的通知等等,总之,不同内容,应该由不同的部门分块更新,而且单位部门明确,责任到人。

4、网站的栏目应该根据需要自己能够灵活调整。

渔业网站的格局不是一层不变的,有些是突发事件,需要添加新的栏目,且根据需要安排在任意位置,有可能是首页,有可能是其他页,如渔业疫情等重大事件,是临时产生的,那么要求网站的栏目灵活调整,要放在哪儿就放在哪儿,不受条件的限制,自己单位的人员就能够搞定它。同样,当某些栏目不需要时,也可以随时随地的删减或隐藏,待需要时再重新显示出来。

渔业解决方案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浙江温州永嘉县境内的楠溪江曾以其优良的水质、丰富的渔业资源和引人入胜的旅游风景而闻名天下。但是随着作为公共物品的渔业资源不断被过度开发利用,楠溪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完整性都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经历过分段承包和整体承包都失效的处理办法后,究竟什么才是楠溪江渔业的出路?究竟怎样的措施可以较好地解决公共物品所存在的悲剧问题?

一、楠溪江渔业资源开发历程简介

楠溪江位于浙江温州永嘉县境内,水域面积3733公顷,可利用渔业水域面积2333公顷,长度250余千米,渔业资源十分丰富。从1999开始,楠溪江渔业资源又迎来了整体承包阶段。通过公开招标,4人以518万元获得12年渔业经营权,成立了楠溪江渔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但保护已获得的产权非常困难,公司根本无法阻止世世代代生活在此的村民继续捕捞楠溪江里的鱼,由此和当地居民引发的冲突已经不可计数,村民出于报复导致的毒鱼电鱼等恶性捕鱼事件更是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和生态损失。2001年渔业公司以永嘉县农业局没有积极保护其产权为由,拒绝支付应交的渔业资源费,双方关系陷入僵局。整体承包至此基本上宣告失败。

二、楠溪江渔业资源管理30年来的变迁分析

(一)第一阶段:1984年以前的自由捕捞阶段

这是一种对进入没有限制的极端开放状况。由于没有明晰产权,人们在使用渔业资源时不会考虑其行为的全部成本,以致个人生产决策的私人净收益和社会净收益发生了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公地的悲剧”极易发生。资源的使用者只有掠夺资源的激励,而没有保护资源的动力。于是,总产出超出了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产出,捕鱼手段也日益恶劣化,这严重破坏了鱼类自身的繁衍。

从这一阶段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公共资源,完全的开放状态必然会导致资源的过度利用,从而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开发。我们可以做的有两种选择:(1)依靠政府严格地限制私人对公共资源的开发,唯一合法的开发者只能是政府;(2)通过政府出面将产权明晰化,把个人的收益和社会收益结合起来,能更有效地解决“公地悲剧”问题。在这两种方法中,第二种选择通过让获得产权的私人参与市场化运作,结合了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无疑是更优的选择。

(二)第二阶段:1984-1998年的分段承包 (按自然水域划分,通过招标承包给当地村民)

据统计,实行分段承包使得楠溪江水域面积的一半左右有了明确的“产权主人”。这种方法也许对于森林、草原等一类的可再生公共资源而言是一个优良的解决方案。然而,由于楠溪江渔业资源流动性强的特点,这种方法最终也以“竭泽而渔”的后果宣告失败。原因何在?其一,渔业资源流动性所带来的难以隔离各家各户承包区的问题无法解决。渔民如果为了涵养资源,牺牲自己的短期利益,对自己承包段的鱼暂不捕捞的话,由此增加的鱼也不一定会留在自己的承包段里。一场大水、一次异常的天气变化,都会使非定居的鱼流到他人的承包水域。对各承包者来讲,理性的选择就是尽可能地把自己承包水域的鱼捕光,以免“便宜”了他人。这样甚至导致了对亲鱼、幼鱼也进行掠夺性捕捞,严重影响了楠溪江渔业的繁殖。其二,在楠溪江里,有一些地段因为资源条件较差而无人承包;还有一些地段由于牵涉多个乡镇而难以承包。这些约占楠溪江一半流域的尚未承包的水域就成为管理的薄弱地段,村民们纷纷强占掠夺,资源破坏严重。在这种资源利用方式下,尽管比自由进入状态稍有改善,但楠溪江的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并没有得到阻止。

(三)第三阶段:1999开始:整体承包阶段

这一阶段中,产权完全归单一主体所有,预期的前景是非常乐观的,但是现实状况却远远出乎公司领导者的意料之外。虽然公司拥有法律上的产权,拥有事实产权的却是世世代代在楠溪江边生活的村民们。而公司在没有获得任何执法权利的基础上,为捍卫自己的产权权利付出了极度高昂的成本。即便如此,成效依然甚微。因为公司所面对的不是一个个人,而是团结起来的村民集体。集体对抗中,公司的两位高层领导因此获罪,大大打击了公司主要股东对于公司前景的信心。而村民也在这样的集体对抗中萌生出报复的心态,恶性捕鱼便是最佳证明。

整体承包行动的失败,不仅在于投资者没有对产权保护难度和成本做出正确的估计,以致投标时的理性化程度不够,也在于当地的政府、村委会没有为保护楠溪江的生态资源做出应有的配合工作。当地村民的捕鱼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侵权,但这是一个无法控制的因素,毕竟祖祖辈辈都在楠溪江自由捕鱼的经历已经成为根深蒂固的想当然的事情。因此,楠溪江三十年来的渔业资源管理变迁总体上都以失败告终,根本原因仍然是产权问题。

三、楠溪江渔业资源的出路

(一)整体承包依然是最优选择;

基于渔业资源特有的流动性特点决定了只有整体承包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楠溪江渔业资源三个阶段的管理变迁证实了放任自由的方式和分段承包方式是没有质的区别的,而整体承包尽管失败,根源不在于整体承包的缺陷,而在于政府、企业和村民没有为此做出积极的努力。

(二)采用整体承包的方式,可以考虑通过重新投标确定产权分配;

一种可行的方法是采取村民入股的方式筹集新企业运作所需资金。在村民成为股东后,楠溪江就成为企业和全体村民的共同财产。在股金分红的激励下,楠溪江渔业资源会得到更好的保护。需要考虑的一点是要规定村民的持股上限。最好按照人人均等的方式入股,这样才能避免部分持股量较少的村民依旧存在的私自捕鱼行为。还有一种可以纳入考虑的方法是由企业同意在每年的捕鱼盈利中固定拿出一定比例补偿给沿江村民,这样的话村民也会为了获得更高的补偿金额而减少恶性捕鱼行为。但后一种方法应该没有前一种好。

(三)政府所应该做的:和企业团结起来;

楠溪江渔业资源的开发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企业单纯的商业行为,它关系到本地的生态环境和当地人民的长久福利。所以政府应当出面积极保护企业产权,而绝不应当完全靠企业付出艰辛的保护成本。企业毕竟没有执法权利,在遇到侵权事件时,若采取合法手段“自卫”无效时,难道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利益被侵害后再寻求法律庇护吗?因此,在本文的例子中,出现公司和当地村民的粗暴对抗也是可以理解的。只是这样做却加重了村民的报复心态。最后受到损害的,还是楠溪江,还是当地社会。

参考文献

[1]朱康对,共有资源开发的产权缔约分析温州市楠溪江渔业资源承包的个案研究,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2005年00期

[2]茅于轼,对“共有资源开发的产权缔约分析温州市楠溪江渔业资源承包的个案研究”一文的评论,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2005年00期

渔业解决方案范文第3篇

3月12日局系统学习实践活动总结会后,从3月16日至24日,局领导带队分别深入到各自学习实践活动联系点,边调查研究、边解决问题,边督导检查、边征求意见。调研期间,局属各单位提出了需要局里协调解决的问题15个,局领导当场解决8个,推动了整改方案的深入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落实制度,为整改方案的落实提供了组织和制度保证

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整改落实方案任务分解及责任分工,局党委坚持把落实整改方案列入党委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定期分析研究,定期督导检查。局领导班子成员带头改进作风、带头解决问题、带头抓好整改方案的落实,为广大党员干部做出了表率,推进了学习实践活动整改方案的落实。

为确保整改方案落实的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局党委建立了保证整改方案落实的相关制度。一是建立了信息反馈制度。每月由牵头部门、分管领导、责任单位将本单位、本部门落实整改方案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党委,确保局党委能够随时掌握整改方案落实的进展情况。二是建立了定期调研制度。局领导每季度带领机关相关处室到各自的联系点进行专题调查研究,重点了解整改方案落实、年度重点工作完成、需要局里协调的事项等情况。同时,针对整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部署,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全面推动方案落实,务求取得实效。三是建立了整改落实自查制度。由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点围绕“三明确一承诺”是否落实、落实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是否逐步建立健全、近期整改的内容是否按期完成、中长期整改措施是否进行了认真准备等方面进行自查,做到边查边改,进一步增强落实整改方案的针对性、实效性。四是建立了整改落实公示制度。通过××渔业网、宣传栏、工作简报等形式,面向干部群众、面向服务对象、面基层单位,公示落实整改方案进展情况,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二、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导检查,落实整改方案取得阶段性成果

在落实整改方案过程中,局党委按照问题的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分门别类提出了整改意见,明确了整改重点,确定了整改时限,落实了整改责任。对列入近期整改范围的问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增强了整改工作的针对性;对尚未整改的问题,进行了分类排队,善始善终地抓好落实;对已经整改的问题,进行了自查和复查,防止出现反弹。

1、加强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局党委在对现有制度进行认真梳理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制度的“废、改、立”工作,并重点围绕科学理论武装、干部选拔任用、提高决策水平、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相继建立和完善了一些新制度和新规定。一是围绕科学理论武装,建立和完善了理论学习制度。制定了《市水产局加强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的规定》、《市水产局党委理论学习制度》。二是围绕选好用好干部,建立和完善了选拔任用制度。扩大选拔范围,完善了竞争上岗制度,局系统33名正科级干部全面通过公开竞争上岗或竞聘上岗,营造了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畅通交流渠道,完善了交流任职制度;强化监管并举,完善了监督管理制度。三是围绕务实清廉要求,建立和完善了廉洁从政制度。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了党委成员联系点制度、落实了廉洁从政制度。四是围绕发展渔业经济,建立和完善了科学决策制度。建立和完善了《局党委议事规则》、《市水产局会议制度》、《市水产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市水产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局属科学事业单位党政领导职责分工的意见》。五是围绕提高能力素质,建立和完善了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干部教育条例》和《××市“十一五”期间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有关要求,结合现代渔业建设对干部队伍素质的新要求,建立了干部培训制度和青年知识分子培养制度。

2、优势水产品养殖示范园区建设取得新进展。2009年3月份,局里对2008年度建设的14个优势水产品养殖建设项目进行了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大部分园区都已完成了主要工程的建设,整体环境有很大的改善,计划今年5月份对2008年园区建设单位进行正式验收。同时,组织开展了2009年养殖示范园区建设申报工作,计划总投资24098.42万。其中:良种鲤鲫鱼示范园区7个、南美白对虾示范园区3个、海珍品养殖示范园区2个、观赏鱼养殖示范园区3个和中华绒螯蟹养殖示范园区1个。

3、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取得新进展。制定了《××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规范》、《2009年度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计划》、以“关爱渤海、关爱海河,构建生态文明××”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方案,成立了增殖放流验收及监督小组,负责验收、监督和指导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预计2009年将放流各类水生生物苗种6亿尾,品种有中国对虾、三疣梭子蟹、草鱼、鲢鱼、鳙鱼等,并将举行大规模的增殖放流仪式,扩大社会影响力。

4、科研项目申报工作取得新进展。第一季度申请局级科研推广项目19项,组织13家企业申报了水产种业基地项目。下一步,将加强以带动养殖品种结构调整为主的名优特新品种的引进及示范推广项目;以促进渔业的和谐发展为目的的节水养殖、生态养殖推广应用项目;以保证水产品质量为目的的标准化健康养殖技术示范推广项目;以发展都市型渔业为主的观赏鱼养殖、休闲渔业等项目。

5、高级水产技术推广员培训鉴定取得新进展。第一季度全市培训鉴定水产推广系统高、中级技术人员80人。养殖示范园区培训工作初步方案已经完成,确定了培训对象、培训重点内容以及培训的方式方法。鉴定站管理方面,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有关人员已参加了2009年度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员培训,今后开展培训鉴定工作将按照农业部新规定执行。

6、水生动物检疫工作取得新进展。重新修订了2009年水生动物检疫名录,完成了21项实验室增项,顺利通过××市技术质量监督局专家组的监督评审。为减轻企业和广大渔农经济负担,经市水产局和市物价局批准办理了2009年内减半收费工作。

渔业解决方案范文第4篇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政办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在省及各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渔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安排

重点范围:突出渔业船舶建造、渔船证件、标识管理。

时间要求:从月日至月日,集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

重点内容:㈠套牌、伪造渔船证书证件、擅自涂改船名船号和无证从事渔业生产的

⒈主要任务。⑴开展渔船标识专项整治工作。查处渔船船名号、船籍港标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假冒、套牌或涂改船名号、船籍港等行为。同时,要按照《省渔业船名规定》规范船名、船籍港的标写和船名牌的悬挂。⑵查处海上无证捕捞违法活动。

⒉处置原则:

⑴严格按照《渔业法》、《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渔船标识不规范等非法行为。海上行动中,查获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发现涉嫌违规但抗拒执法检查且逃逸的渔船,应做好取证工作,并在回港后按照协作办案制度组织调查处理。对海上治安案件或有暴力抗法行为的,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处理。各相关单位要及时互相通报违规渔船情况,加强对违规渔船整改情况的跟踪核查。对查处的重大渔业违法案件,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应按照《重大渔业违法案件通报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通报。

⑵严格执行《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其它法律规定。对海上查获的套牌和“三无”船舶,一律扣押回港调查处理,不得现场罚款后放行。在禁渔区线外查获的套牌和“三无”船舶,查获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同时报告渔政局和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省执法总队),由渔政局根据异地扣港处理原则指定扣押港口,明确办案机构,按照《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处理。办案机构结案后要及时将案件处理情况报渔政局和省执法总队备案。

⑶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的规定,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一律不予当年度补贴:

①随意涂改渔船标识、不标识或未按要求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

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

③其它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

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在案件结案后第一时间将案件信息录入渔政执法检查与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对于重大渔业违法案件要根据《重大渔业违法案件通报暂行办法》规定上报渔政局,并报省执法总队备案。

㈡未取得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质、非法建造海洋捕捞渔船的

⒈主要任务。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摸清辖区渔船修造厂的分布情况,对业务量相对较多的船厂要重点进行监管。要联合工商、边防、安监等部门开展辖区渔业船舶修造企业执法大检查。省执法总队要加强对全省渔船修造厂执法检查的督促和指导。

⒉处置原则。对已获得农业部认可的渔船修造厂非法修造渔船的行为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予以处罚。对未经农业部认可的船厂擅自修造渔船的行为,要强化源头管理,把好准入关,主动与边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予以查处。

三、方法步骤

㈠明确打击重点,制定行动方案

各地要按照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范围和内容,结合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查出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针对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集中开展专项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行动方案。各地的行动方案于月目前报省执法总队渔政渔港监督处。专项行动期间实行月报制,各地须在次月的日前,将上月专项行动情况报省执法总队渔政渔港监督处。

㈡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

各地要积极参加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深入分析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产生的主要因素,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与海事、边防部门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合力。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㈢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

各地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不深入、打击不严厉、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要层层组织检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以及地区间互查等多种方式,增强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根据“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据情对一岗双责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行动结束后,上级安监部门将对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各地要把集中开展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专项行动情况总结,于月目前报省执法总队渔政渔港监督处。

四、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围绕大干150天,打好“五大战役”,实现跨越发展这个中心,主动融入,主动服务,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作为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推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和重要抓手。要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省厅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要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严格责任分工,周密部署、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

㈡标本兼治,注重实效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八届九次全会精神,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推动渔业生产转变发展方式,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与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把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与继续强化“安全生产年”、“责任落实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渔业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渔业解决方案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渔工 工伤赔偿纠纷 劳动法规

随着两岸经济关系日益密切,两岸企业间的渔业劳务合作也日益增多,渔工与船东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为维护海峡两岸渔船船员、渔船船主正当权益,促进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还专门就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事宜,于2009年12月22日签署了《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协定就合作范围、合作方式、合同(契约)要件、权益保障、协调机制、联系主体、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详尽的约定,同时还对渔船船员(由于台湾地区对渔船船员和船员的概念有严格区别,为了有所区分,以下均称渔船船员为“渔工”)劳务合作具体的安排。尽管两岸当局对渔船船主和渔工之间的矛盾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就渔工劳务合作事宜签署了合作协议并作了制度安排,但是渔工的劳务纠纷还是时有发生。由于渔工大部分文化程度较低且法律意识淡薄,再加上海峡两岸关于劳动法规的规定不尽相同,一旦发生纠纷未能协商解决,渔工在维权时将困难重重。

笔者以的案件为例,具体就大陆渔工赴台从事捕捞作业发生工伤事故时存在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比较研究。

案情如下:2008年10月,汤某与厦门某船务公司签订了一份《聘用船员协议书》,约定由厦门某船务公司指派汤某到其指定渔船上工作,但未明确约定是哪家船公司或具体的船舶。此后厦门某船务公司指派汤某到台湾某渔业股份公司的渔船从事捕捞工作。2008年11月9日,渔船发生海难沉没,汤某下落不明。2009年4月,汤某的家属到厦门海事法院,要求厦门某船务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其支付3个月的工资、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经法院主持调解后,汤某与厦门某船务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即厦门某船务公司向其支付15000美元抚恤金及200000元人民币人身意外险后,双方权利义务归于终结。2011年9月2日,高雄地方法院宣告汤某于2009年11月9日死亡。2012年4月,汤某家属再次以厦门某船务公司和台湾某渔业股份公司为被告,要求两家公司比照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连带向其支付死亡补偿费、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慰藉金等共749985元人民币。笔者接受台湾某渔业股份公司的委托参与诉讼。

一、渔工与劳务派出机构和船东的法律关系应分别如何认定

(一)大陆地区

在认定渔工与劳务派遣机构和船东的法律关系前,应当先对大陆的劳动法规中的相关概念做一个背景介绍。在体系下以劳动为给付目标的合同包括: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等。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分析:首先,汤某的工资是由劳务派出机构厦门某船务公司发放的;其次,厦门某船务公司并未向汤某收取服务费;再次,事实上作为船东某渔业股份公司也未与汤某签订任何合同。最后,该协议的约定也符合一般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如协议书存在厦门某船务公司直接对汤某进行管理、处罚的约定。因此,本案应当属于对外劳务企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情形,即汤某与厦门某船务公司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而汤某与某渔业股份公司仅是存在用工关系而已。

(二)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现行规定中并没有像大陆一样对劳务关系进行细分,而只有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的关系,所有的雇佣关系均受“民法”与及“劳动基准法”等就业劳动法规的调整,船员还受“船员法”调整。值得一提的是,台湾地区“船员法”将渔工排除在船员之外,因此渔工的雇佣关系应当适用“民法”与及“劳动基准法”等就业劳动法规,而不能适用“船员法”。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适用台湾地区的规定,则汤某可能被认定为与渔业股份公司存在雇佣关系。

二、渔工是否属于船员

船员这一范畴所指对象,在大陆,依据《海商法》第31条规定,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而渔工则是指在渔船上从事渔业作业的一切任职人员。而关于渔船上的渔工是否适用船员劳动法律,即渔工是否是船员,大陆与台湾地区规定不一。

在大陆地区,对普通船舶的管理是由交通部负责的,而对渔船的管理长期以来一直归口于渔政部门,从而出现渔船与普通船舶适用不同法律的情况。根据有关船舶、船员管理的法规、规章如《船舶登记条例》、《渔船登记规则》、《海船船员考试规则》等都将渔船排除在“船舶”的定义之外。渔政部门对渔船、渔工的管理多由自己制定规章进行管理。可见,在大陆的行政法规、规章上,渔船与船舶是两类不同的船,渔工与船员也是两类不同的劳动者。但大陆《海商法》第三条对船舶的定义却没有渔船排除在外:“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可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只要渔船从事的是海上作业,不用于军事、政府公务,且吨位在20总吨以上,即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因为,《海商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而《船舶登记条例》、《渔船登记规则》、《海船船员考试规则》等则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渔船上的渔工与其他船舶上的船员,在《海商法》上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都适用船员劳动法律。在实践中,有关渔工的劳务合同纠纷也都视同船员劳务纠纷,由海事法院管辖。

在台湾地区,“船员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下列船舶之船员,除有关航行安全与海难处理外,不适用本法之规定:一、船舶法所称之小船。二、军事建制之舰艇。三、渔船。”可见,在台湾地区,渔船上的船员(即渔工)不是船员法规定的船员,关于渔工的劳务纠纷应当适用“民法”及“劳动基准法”等劳动就业法规。

三、本案应当由何地法院管辖

在大陆,劳动合同纠纷需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的,应当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用工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仲裁后,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用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即劳动仲裁是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程序,劳动纠纷当事人不能逾越仲裁直接提讼。雇佣合同纠纷则可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关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管辖却有别于上述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海事法院应当受理。”而且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只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的规定,没有船员劳动合同纠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海事法院对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等也没有进行细分,只要涉及船员劳务纠纷均以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受理。可见,在大陆现行法律体系中,只要涉及广义的船员劳务合同都统归海事法院管辖。因此,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无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即可直接向专门法院——海事法院提讼。

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渔工属于船员范畴,因此应当适用有关船员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此,汤某有权向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即厦门海事法院提讼。

台湾地区亦设有劳资争议调解与仲裁程序,但是没有管辖海商海事案件的专门法院——海事法院的设定。台湾地区的劳资关系分为权利事项之劳资争议和调整事项之劳资争议。权利事项之劳资争议,系指劳资双方当事人基于法令、团体协约、劳动契约之规定所为权利义务之争议,权利事项之劳资争议依“劳资争议处理办法”所定制调解程序处理,法院在处理前项劳资争议,必要时设劳工法庭。调整事项之劳资争议,系指劳资双方当事人对于劳动条件主张继续维持或变更之争议,依“劳资争议处理办法”所定制调解、仲裁程序处理。①渔工雇佣纠纷属于权利事项之劳资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市(县)政府提出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地方法院提讼。根据台湾“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对于生徒、受雇人或其它寄寓人,因财产权涉讼者,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辖。”因此,一旦渔工劳务纠纷涉讼,则应向寄寓地法院提讼。

四、本案应当适用大陆的规定还是台湾的规定

由于本案在大陆法院受理,因此应当适用大陆的冲突法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本案中,虽然汤某的用人单位是厦门某船务公司,工作地点却是在台湾。因为汤某的工作地明确,所以本案应当首先考虑选择适用劳动者工作地(台湾地区)的规定。当然,案件当事人还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原则协商选择适用。

五、大陆与台湾地区关于工伤死亡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有何区别

大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台湾地区将工伤称之为“职业灾害”。依据台湾《劳动基准法》第59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工遭遇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病而死亡时,雇主仅需给与其遗属五个月平均工资之丧葬费和四十个月平均工资之死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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