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计2008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需要81分钟。
清算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一、 破产审判的基本做法
(一)争取领导,寻求支持,为破产审判创造良好环境。
企业破产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已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现实生活之中。审理好破产案件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由于目前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大多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其人事制度、管理模式、职工心态、思想观念等,无不深深地打上了“计划”和“国家”的烙印,特别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之中,破产法律制度抽象和难以操作等原因,审理破产案件的难度很大。如果没有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与支持,破产审判工作是难以有所作为的。我院在破产案件审判上,坚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国有企业的破产,以政府决策作为前置程序,没有政府的同意,一般不受理该破产案件。企业破产先由企业主管部门提请政府酝酿,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政府收集意见后,作出决策,然后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破产实施方案。最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向法院申请破产。这样,整个操作程序既合乎法律规定,又不失于盲目,能够保持破产程序稳定有序地进行。即使出现突发事件,也能够得到党委和政府支持,从而有效控制局面。
二是在破产清算组的确定上,始终做到法院与政府协商一致,由法院指定。为保证清算组成员能全力投入清算工作,在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后,政府都向清算组成员所在单位打招呼,要求所在单位在破产清算期间不安排该成员其他工作。
三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保持法院与政府间的沟通联系渠道的畅通,遇有法院和清算组无法解决的问题,可直接与政府负责同志联系。在破产审判中,我们始终注意主动与政府部门联系沟通,在有关重大问题上,主动征求政府部门意见。我们认为,加强与政府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审判独立并不矛盾,在联系与沟通中,既能够传递法律信息,争取工作的主动,又能寻求支持减少障碍。实践证明,在破产问题上,市政府领导同志非常支持,始终支持法院依法办案,及时研究解决破产清算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保证了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做好稳定和安置工作。企业破产后,政府一般要向破产企业派驻工作组,负责维护稳定和安置职工。维护稳定不仅仅是政府的职责,全社会都有责任。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我们遇事不躲不推不拖,能够由清算组处理的不推给工作组处理,不能处理的,解释法律和政策,做好职工的工作。在涉及稳定的问题上,清算组与工作组之间保持信息畅通,搞好配合,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慎重受理,规范操作,保证破产案件审理质量。
我市法院自1991年受理第一宗破产案件以来,已历经十二年了。破产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市场经济法律,其自身存在着一些逻辑上难以自足的矛盾,在规定上存在着许多漏洞和缺陷。这些增加了破产案件审理上的难度,但同时也给我们探索破产案件审判经验提供了空间。
1、实行立审合一,严把破产案件立案受理关。由于破产案件立案与宣告企业破产关系密切,同时,根据破产法律规定,破产案件的受理将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债权人行使权利、债务人清偿债务以及处理财产均受到限制),而对破产申请的审查需要比较细致的法律与政策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确定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审判庭对破产申请进行立案审查,立案庭予以立案登记比较合适。对宜昌中院受理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在受理前,还必须由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制定规章制度,规范破产清算工作。我国的破产法律规范制定得不细,可操作性不强,这给审判实践带来很大的困难,同时也导致了破产审判的混乱。为了使我市的破产审判秩序趋于规范和统一,为全市破产工作提供较全面的指导,我们根据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总结破产审判经验,制定了一百多条一万多字的破产操作规程,发全市法院。为处理好以破产清算组为被诉人的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程序的意见》,发全市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供裁判案件时参考。与此同时,我们还制定了其他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这些文件虽然只是指导性的参考文件,没有强制效力,但对规范引导全市法院破产审判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合理分工,协调配合,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
在早期审理破产案件时,我们曾经尝试一个破产案件派一个合议庭常驻破产企业工作,破产清算的日常事务事无巨细均由法院决定把关,破产企业职工的生老病死吃喝拉撒等都由法院来管,法官成天忙于琐碎小事不能自拔,虽然很忙很累,但往往事倍功半,审判效率非常低下。法院代替清算组的工作,挫伤了清算组的工作积极性,清算组与法院之间的关系紧张;法院超越自身职能去管理职工事务,却因职能所限往往管不了管不好,职工也有怨言。通过审判实践,我们认识到,法院不是万能的,包办代替既超出了法院的职能,做不好事情,又不利于发挥破产清算组的积极性,降低破产清算效率,还增加法院的成本。因此,通过与政府沟通协商,明确了政府、法院、清算组在企业破产上的分工合作关系。没有分工就没有配合。合理确定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并使各方能够理解,是搞好破产案件审理的前提。在审判中,我们注意明确三组关系,对其相互配合问题进行协调,既提高了审判效率,又保持了社会稳定。
1、明确清算组与法院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清算组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人民法院负责,受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因此,清算组不是法院的工作机构,不能以法院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但清算组又是一个特殊的组织,其破产清算行为是人民法院主导的破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法院的支持、指导、监督,不仅清算工作难以有效完成,破产程序也难以终结。因此,在工作中,我们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保持中立地位,与破产清算组保持合理距离。在清算事务中,清算组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如果不保持中立,法院就会成为保护一方利益的工具,损害公正。如果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法院成天与清算组一起工作,插手具体清算事务,势必导致法院与清算组的关系模糊,形式上也会给对方当事人一种不公正的感觉。因此,我们的做法是放手让清算组依法行使职权,法院真正做到只对清算组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是积极监督指导清算组工作。在审理破产案件中,一方面要防止法院具体办理清算事务,同时又要克服消极监督的思想。不能片面地理解司法的被动性观点。清算组是个特殊的组织,从其性质上讲不具有积极工作的动因,但其行为及效率直接影响破产的进程,如果法院消极指导监督,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破产程序的过分拖延,在这方面我们也有过教训。因此,现在我们在破产程序的进行中对清算组实行的是积极的监督和指导,确切地说是督促清算组积极办理清算事务。
三是在财务上监督清算行为。由于法院从日常清算事务中解脱出来,可能给日常监督带来不便。为弥补不足,我们规定破产会计和出纳由法院指派,其职责就是对清算组的财务开支进行监督。同时我们规定清算组要确保清算行为在财务上得到完整的反映。因为破产会计和出纳是法院指定的,因此他们也敢于监督。实践表明,这一制度对约束清算组的行为有很好的作用。
四是制定措施,保证法院能够实施监督。我们规定,清算组要定期向法院报告工作,法院每两个月审查一次清算组的财务帐目。还规定,有五种行为清算组在实施前必须经法院同意。即:清算组订立涉及破产费用支付的合同;不动产及无形资产的处置或转让;放弃权益;借贷行为;其他根据性质和后果应报告人民法院的行为。
通过理清与清算组的关系,不仅保证了司法公正,激发了清算组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清算效率,还为法院节约了资源和成本。
2、明确清算组与政府派出的工作班子的关系。企业破产不仅涉及到破产清算,还涉及企业职工的安置和稳定的问题。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的职责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这就决定了破产清算组不具备对破产企业职工进行安置的职能。为维护职工合法利益和社会稳定,我市在每个企业破产时都由市政府成立工作组进驻破产企业。工作组的任务是做好职工思想工作,负责职工安置,确保破产清算有一个良好的环境。工作组与清算组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对稳定职工,提高清算效率都取到了很好的作用。
3、明确清算组内部的关系。清算组内部的合理分工对提高清算效率意义重大。在破产清算中,清算组大胆引进中介机构参与工作,以其专业能力为清算工作提供服务,既保证了清算质量,又提高了清算效率。在工作中,我们始终要求破产清算组尊重中介组织的专业意见,支持中介组织独立从事审计评估等专业活动,不定框框,不搞操纵,从而保证了清算结论的客观、公正和完整。
4、健全债权人监督机制,争取债权人对破产的理解与支持。企业破产涉及债权人的重大利益,破产清算是否能客观、公正、完整自然为债权人所关注。近年来部分地方不规范的甚至是虚假的破产,已经使人们对破产的公正合理性产生了怀疑,有的使债权人产生了对立情绪。应当承认,没有债权人的支持,破产难以取得好的效果。我们在破产审判中,始终坚持从程序和实休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特别是保护债权人对破产清算组的监督权利。债权人的监督权不仅仅应当表现在债权人会议开会期间,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债权人能够对清算组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为此,我们规定,债权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选任代表,通过授权,由其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对清算组的日常工作予以监督。同时,我们还规定,清算组应当进行阳光作业,尽可能地公开其清算成果,以便债权人随时查阅。通过几个案件的实践表明,这种日常监督机制的实行不仅消除了债权人与清算组之间的对立,也增加了债权人信任和破产清算的透明度,防止了暗箱操作。
二、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财产处理难。由于宜昌市场小、破产企业资产质量差、外部干预多等原因,使破产财产的处理非常困难,从而导致破产期间延长。
1、宜昌市是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对我市纳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计划的企业破产案,适用国务院有关文件,即企业依法取得的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依法转让后首先用于安置破产企业的职工。然而,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受到多方面限制。首先是市场的限制,即土地的有效需求不足,土地有价无市的矛盾十分突出;二是我市破产企业大多并不位于黄金旺地,偏僻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其土地处理的难度;三是我市的土地储备制度要求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实际使清算组自由处置土地变得不可能。
1999年以来,我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中,土地使用权全部是通过政府协调确定收购方和收购价格处理的,清算组无法通过公开市场方式进行处分。
2、在破产财产处理中,房产与地产的关系制约着案件的审理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破产后,政府对国家无偿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可无偿收回,对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企业破产后,只要政府决定收回土地的,对于地上的建筑物就无法处理,而只能被动地等政府补偿。并且对补偿数额,清算组无法提出异议,因为补偿的适当与否,其自由裁量权在人民政府。案件常因补偿问题不能落实而久拖不结。
3、我市的破产企业还带有很明显的行业特点,大多是技术落后的冶金、纺织等行业企业。这些企业的大部分资产在破产前基本上都被变卖后给职工发了工资或生活费。到法院受理案件后,企业只剩下无法处置或者很不好处置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厂房。这些资产本身的价值与资产评估机构依照规定评估的价值相去甚远,清算组在依法处置(公开拍卖、变卖等)时均存在价格高就无人问津、价格低又存在风险的问题。
4、破产财产处理应当是破产清算组的职权范围内的事,但对财产处理,特别是重要的或质量较好的财产处理,地方政府往往有自己的考虑,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之下,法院对政府的要求不得不予以慎重考虑,从而限制了清算对财产的处理。
(二)职工安置难。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相关政策不配套、职工安置方式不统一等原因,导致职工职工安置问题突出。
第一,职工安置政策需要明确和统一。现在企业破产后才临时出台安置政策,实际上形成一企业一政策,但各破产企业职工肯定会相互攀比,没有得到优惠政策的职工自然意见很大。
第二,职工安置政策出台不及时,导致职工安置工作不能快速推进,许多企业的破产程序终结了,但职工尚未得到安置,既不利于社会稳定,又增加了地方财政的压力。
第三,安置费用缺口太大,特别是宜昌市地处三峡库(坝)区,部分企业的职工还存在移民搬迁的问题,光靠破产财产变现来解决上述问题远远不够。
职工安置虽然不是法院和破产清算组的任务,但同属一个破产中的事,安置不好会影响破产的社会效果。
(三)公益性资产移交难。一般而言,破产企业的公益性资产如职工住房、医院、学校等不列入破产财产范围,由政府收回或指定其他部门接收。由于历史原因,破产企业的这部分资产大多留有“尾巴”,如职工住房中有危房而长期未得到改造,住房公积金未收齐(缴足)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多种原因,但解决这些问题既不是破产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也没有这个能力。而资产接受方往往以这些问题未解决为由拒绝接收,造成破产案件程序终结多年,公益性资产还在清算组手中的不正常现象(同时,也造成清算组不得不长期保留)。
(四)债权清收难。破产清算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破产企业债权进行清收,但由于以下几方面原因,清收债权非常困难:
一是破产企业管理混乱,对自己享有的债权往往不积极主张,同时,企业破产前往往停止或半停止经营多时,至企业破产时,很多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清收;
二是债务人经营状况很差,无力偿还所欠破产企业的债权,有些债务人甚至也被宣告破产,形成大量的呆列帐无法收回。
三是清收力量薄弱。负责审理破产案件审判庭人员有限,不可能投入过多的力量专注于某一案件中的债权清收,否则无法保证其他案件的审判力量。
(五)破产债权清偿率低。由于企业在破产前经营困难,因此都存在变卖资产发放职工工资、清偿债务的现象,企业破产时,所剩资产不多,且大多是不良资产,导致破产债权的受清偿比例很低。从我院近几年审理的案件来看,很少有企业的破产财产变现后能够保证第一顺序(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全额清偿的,第二、第三顺序当然为零。由此,职工不满,债权人也有意见 .这在一定程度上对破产审判的社会效果形成负面影响,同时也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清算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一、管理人的概念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机构。通常,管理人是破产宣告后成立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管理人在各国的称谓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破产管理人,日本则称为破产管财人。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称为破产受托人。在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称为清算组。
管理人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管理人仅负责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工作,所以又称破产管理人。而广义的管理人则在重整程序中也承担管理工作(通常称重整人)。现行《破产法》规定,在破产宣告后才选任清算组,使用的是狭义管理人概念。而新破产法草案将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三程序的受理阶段合并规定,管理人的工作自案件受理开始横贯三个程序,使用是的广义的管理人概念,所以称为管理人,而不是破产管理人。
《破产法》将破产管理人称为清算组是不妥的。清算组概念源于企业、公司法中对清算机构的称谓,但在破产法中沿用,仅强调其清算活动,不能充分体现出其在破产程序中的功能,反可能使人对破产程序与企业解散清算程序产生混淆。此外,清算组的概念从文义上理解,其组成应在二人以上,不一定适合破产案件的实际需要,也不符合各国立法通常由一人担任管理人之惯例。所以,新破产法中改称为管理人。
对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学理上存在多种学说。如英美法系的信托说,大陆法系的代理说、职务说、财团代表说等,以及我国学术界中的特殊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清算法人机关说等。在新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是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人的选任、职责、义务等作出规定。但从目前法律草案的实质内容看,与旧法中突出管理人的官方地位相比,较为强调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选任、制约、监督等机制,使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较大变化,管理人将主要代表债权人的利益。
二、现行立法弊端
现行立法规定的以政府官员为主体的清算组构成模式,行政色彩浓厚,其目的是为在破产案件一些问题(如职工安置)的处理上得到政府部门的行政协助。但因破产清算工作具有法律责任重大、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期间长等特点,这种立法模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
第一,主要是由政府官员临时组成的清算组,组织松散,其成员还在政府部门有本职工作,不仅在时间上可能发生冲突,而且由于清算非其本职工作,对工作业绩、职务升迁、待遇提高等影响不大,所以也难以做到全身心的投入,往往会影响破产清算工作的效率。
第二,一般而言,清算组成员不具备破产清算工作的专业知识,需要法院的指导乃至培训。而清算组在案件终结后即告解散,受理新案件后又可能由新人组成一个新清算组,由此导致法院工作增加,司法资源浪费,清算效率低下,还难免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破产案件的审理与清算工作则可能陷入循环往复的低质低效的怪圈之中。
第三,管理人应具有独立法律地位,才能确保公正履行职责。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既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又是产权所有人的代表,由其出任清算组,实际上是由债务人的股东担任清算工作。由于彼此间存在关系,难免出现地方保护主义,无法保证公正。清算组的现行体制决定了其必然要向政府负责,在政府的行政主导与干预下,破产清算往往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基本目标偏离,而为政府行政目标所取代,职工安置等一些本属于政府部门的责任被转嫁给清算组和法院,清算中的重大问题都由政府参与或直接决策,法院失去司法独立,实际上成了政府的清算机构。
第四,对清算组违法失职行为无法追究法律责任。清算组作为临时性组织,成员来自不同政府部门,大多不领取报酬。当因清算组成员违法失职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其所属政府部门不承担法律责任,因其不是政府部门的职务行为造成的。而当损失是由来自不同政府部门的清算组成员共同造成时,更无法划分责任范围。如将其视为清算组成员的个人责任,又是其在无偿工作的情况下对过失行为负责,法律依据不充分。在清算组解散后,追究其责任尤其难以进行。
所以,革除清算组体制的弊端,将其改为管理人制度,是新破产法走向规范化、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三、管理人的选任
(一)选任时间。破产程序从何时开始,各国立法规定不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破产宣告为破产程序的开始,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多以案件受理为破产程序的开始。
新破产法草案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即选任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这时债务人尚未完全丧失对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权,由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是否适当,有无法律依据,是否损害债务人的权益,便存有争议。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仍可进行企业经营活动,虽然受到必要的限制。
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不妥的。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新破产法草案将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三种程序的受理阶段合并规定。合并规定的目的是要尽量减少破产法的条款数目,但结果不仅使三种程序受理阶段的不同特点无法有针对性地被规定出来,造成操作层面的混乱,而且也使管理人在三种不同程序受理阶段,乃至后续程序中的职责产生一定程度的混淆。
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将三种不同程序分别作系统规定,独立成章。这样虽会增加破产法的条款数目,但可以保证其科学性、完整性与系统性,不会出现因规定不明或程序混淆而难以操作的问题。但在惯性之下对此再作根本性修改可能比较困难,补救性的方法只能是针对每一可能发生问题之处分别进行调整。不过仍难免造成体系混乱,挂一漏万。
清算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程经济学;课程设计;激励
中图分类号:G642.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7-0247-02
《工程经济学》是一门介于技术学科与经济学科之间的交叉学科,它是研究工程技术领域内资源的最佳配置,将可能被采用的各种不同的技术方案的经济效果进行计算、分析、比较和评价,从而选择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的最优方案的科学[1~2]。
课程结束后的课程设计是学生们第一次自己独立完成某个具体项目的经济评价,虽然学生们已经学习了相关理论理识,具备了独立自主完成整个评价过程的理论基础,但一个完整的经济评价过程需要把课堂所学的关于投资及成本估算、利息计算、折旧摊销计算、不确定性分析等多个知识点融会贯通、联合运用才行。如果课程设计指导教师给学生选择的案例太难可能使学生产生畏难情绪,丧失独立完成设计的信心,所选案例太容易,又达不到练兵的目的,学生们在以后的实际工作中遇到具体项目的经济评价还是无从入手,因此,案例选择对于能否实现课程设计理论应用于实践的目的至关重要。
一、选择具有激励作用的案例
激励理论有多个流派,对《工程经济学》的案例选择有启示作用的是美国心理学家弗鲁姆于1964 年提出的期望理论和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戴维?麦克利兰提出的“三种需要理论”。
根据弗鲁姆的期望理论,人们总是希望通过一定的努力达到预期的目标, 如果个人主观认为达到目标的概率很高, 就会有信心, 并激发出很强的工作力量, 反之如果他认为目标太高, 通过努力也不会有很好的绩效时, 就失去了内在的动力,导致工作消极[3~4]。
由于经济评价在各行各业中均有应用,在信息收集日益简单、方便的今天,指导教师可通过互联网、相关书籍、科研项目等多种渠道获得多个案例,这就为指导教师的选择带来一定的困难。运用弗鲁姆的期望理论,以学生顺利、出色地完成课程设计任务,为以后的实际工作奠定基础为目标,可以立即得出案例选择的原则:
(一)选择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关的经济评价案例
虽然《工程经济学》在各行各业中都有运用,基本的经济评价方法也相似,但行业背景不同,具体的评价方法也有其特别之处。例如,水库这样的水利工程,往往具有防洪、灌溉、供水、旅游等多种功能,其投资与效益要在多个部门进行分摊,其分摊在其他行业的经济评价中可能并不涉及,其分摊方法可能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知识才容易理解与掌握。
(二)以选择新建项目、计算期在20年以内的案例为宜
新建项目经济评价的数据计算与改、扩建项目的数据计算相比,更加直观明了,利于学生掌握经济评价的基本步骤。选择的计算期短一些,计算量相对较少,利于学生掌握经济评价基本的计算方法和表格的基本格式,学生制表、排版也相对简单。相反如果计算期太长哪怕计算并不复杂,但由于计算量较大、制表、排版相对麻烦一些,学生们拿到题目会主观上认为题目较难、可能很难完成,独立自主完成设计题目的信心大大降低,甚至会认为,反正太难自己不能独立完成,等别人做完抄一份算了的侥幸心理。实际上当学生们通过较简单的案例掌握了经济评价的基本方法及格式后,以后在实际工作中再接触更加复杂的具体项目,只需再花费较少的功夫即可弄清楚。
(三)所选案例的经济评价能使学生较全面地运用所学知识点
麦克利兰的“三种需要”理论, 对于指导教师的案例选择也有启示作用。“三种需要”理论认为,个体在工作情境中有三种重要的动机或需要:
(1)成就需要: 争取成功希望做得最好的需要。(2)权力需要:影响或控制他人且不受他人控制的需要。(3)亲和需要:建立友好亲密的人际关系的需要[3~4]。
根据该理论指出的第一种需要,指导教师给出的案例应使学生感到如果能够完成整个经济评价过程是很有成就感的一件事,因此课程设计的案例选择还应遵循第三个原则:所选案例的经济评价能使学生较全面地运用所学知识点。以一个财务评价案例为例,学生们完成之后应基本掌握了投资估算、总成本估算、折旧摊销计算、利润与利润分配计算、还本付息计算、现金流量计算、相关评价指标计算、不确定分析等多个环节的计算、分析、制表、作图与说明。
把握了案例选择的基本原则,指导教师可将收集到的案例数据进行简化、归并、整理以达到适合学生分析计算的目的,整理后的案例背景与数据写入课程设计任务书供学生使用。设计任务书第一要将项目背景交代清楚,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处的阶段,项目已完成了哪些工作等。第二要交代清楚经济评价要用到的基本数据,例如,产品价格、产量,所需原材料价格、数量,折旧年限、摊销年限等等。第三要写清学生要完成的具体任务,例如要完成哪些计算,编制哪些表格,得出哪些评价指标等等。第四要写出计划进度,详细安排好每一天应完成的工作量,例如,规定学生第一天应完成项目评估参数的选择。第五要列出参考书,方便同学们查找相交参数,熟悉计算方法。
除了具体的任务书,为使学生尽快掌握评价方法,找出评价过程的切入点,指导教师还应制作明了、详细的设计指导书与演示文稿。设计指导书应讲清经济评价的步骤,尤其要讲清经济评价中同学们不易理解的、容易出错的难点。以财务评价为例,有以下难点需在指导书中讲解清楚:
(1)投资估算中要讲清各项费用最终形成哪类资产,不同类型的资产以何种方式转移到成本中去,建设期利息何时、以何种方式偿还。(2)用详细估算法计算流动资金时,需以经营成本及其中的某些科目为基数,因此要提醒学生实际上流动资金估算应在经营成本估算之后进行[5]。(3)详细讲解总成本估算中利息、折旧、摊销费用如何逐年计算,可变成本、固定成本、经营成本分别包括哪些部分。(4)税金的计算要区分所采用的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是否含增值税,讲清增值税的特殊处理方式。(5)利润的计算要讲清净利润的分配方式,尤其要讲清亏损的处理方式。(6)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的填列要讲清短期借款的处理。(7)讲清不同还款方式下各类借款的还本付息应如何逐年进行计算。(8)各类评价指标应依据哪些表格中的哪些数据进行计算,例如,盈亏平衡点的计算要用到总成本费用估算表中的数据,总投资利润率与项目资本金利润率要用到利润与利润分配表中的数据,项目投资内部收益率与净现值的计算则要用到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中的数据等等。(9)讲清各个表格之间的联系及计算顺序,例如,总成本费用估算表、利润与利润分配表、财务计划现金流量表、借款还本付息计算表实际上要同时计算。
演示文稿的制作应以设计指导书为依据,突出难点和重点,并用一个简单例子演示整个计算过程。
另外,根据“三种需要”理论中的“亲和需要”,指导教师给出案例的基本数据之后,可指出其中有些数据学生可根据相关资料进行调整,允许学生两人一个小组,在设计过程对有关参数的选择、相关数据的调整、计算方法进行商讨并得出评价结论。在讨论过程中学生们可以及时指出对方的错误,取长补短,加快进度,还能使学生认识到交流与合作在实际工作中的重要性。
二、一个具体的课程设计案例
该案例为某新建年产200万套服装项目的财务评价。该项目已完成市场预测;项目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供应条件的评估;确定了项目的工程技术方案,建厂条件和厂址选择方案、环境保护方案以及节水节能方案;完成了工厂组织和劳动定员、培训;确定了项目实施规划以及资金的筹措方案等工作。基础数据如下:
(1)本项目的主要产品:服装200万套/年预估产品出厂价:235元/套(不含税价格)。(2)项目建设期一年,生产期十年,其中投产期两年,达产期八年。生产负荷第二年为40%,第三年为60%。(3)场区用地90亩,土地使用权按50年计算,一次性付款价格为20万元/亩。(4)项目建设投资(不含建设期利息)估算为8 008万元;项目所需流动资金按正常生产年份月销售额的估算。(5)项目资本金选定为投资总额的30%,项目所需其他资金借款。建设投资部分由中国建设银行提供贷款,年利率为6.2%;流动资金由中国工商银行提供贷款,年利率5.94%。项目资本金的投入按每年投入总资金的30%。(6)所需外购原料、辅助材料按年销售收入的60%估算,燃料动力按年销售收入的18%估算;设备维修费用按年销售收入的0.05%估算;管理费用按年销售收入的0.5%估算;销售费用按年销售收入的2%估算。(7)公司员工人数第二年为100人,第三年为615人,达产年为1 050人。职工平均月工资及福利费按1 300元/人计取。(8)固定资产残值率取5%,平均折旧年限按十年计取。(9)无形资产按照50年平均摊销。(10)增值税率按17%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为增值税的7%,教育附加费为增值税的3%。(11)所得税率25%,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5%计算。行业基准折现率取10%(学生可根据相关资料调整项目资金筹措方案、还款方案、产品价格、行业基准折现率)。
清算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随着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在财经领域的应用与发展,会计工作逐步实现了电算化与核算集中化,生成了完全不同于传统手工核算的电算化会计档案,其形式和种类日益增多,同时政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高校财务数据的关注与需求也日趋多样化,对高校会计档案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高校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特点
(1)电算化会计档案拓展了会计档案的内容和形式
电算化会计档案比传统会计档案的内涵更广泛,不仅包括打印输出的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还包括了电算化系统中的所有系统软件、会计核算软件及其他相关财务软件程序等全套数据与文档资料。
(2)电算化会计档案更方便查找,提高了数据处理和加工的工作效率
会计电算化条件下,会计数据的集成化、综合化程度较高,各类各项数据之间的关联度也大幅提高,使得数据的查询方便快捷,同时对数据的收集、统计、整理和测算也可直接利用计算机来完成,大幅缩短了工作时间,提高了工作时效。
(3)电算化会计档案对存储技术与条件要求很高
磁性介质或光盘的广泛应用和存在,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的存储技术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数据资料保存受存储时间、存储数据结构、存储介质质量、存储环境及存储时间等因素的影响很大,若保存不当很容易遭到破坏。
(4)电算化会计档案保管的安全性与完整性要求更高
会计电算化条件下,大量会计数据都保存在相关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中,信息数据处理合成高度集中,加之数据的非法修改可不留痕迹,一旦遭到病毒侵袭或黑客等人为破坏,很容易造成系统瘫痪或数据外泄、毁损,对会计信息的安全性与完整性带来极大挑战。
(5)电算化会计档案对其管理人员素质与技能有更高要求
现代信息化财务集中核算形式下,高校会计电算化不断深入发展,生成的电算化会计档案的内容与形式不断拓展,结构组成也愈发复杂和综合,相关管理人员只有在掌握丰富会计知识及熟悉了解财务系统管理的基础上,同时具备较强的计算机操作与管理技术以及扎实的档案管理技能等综合业务素质,才能适应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
二、高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的认识不到位,没有明确的管理和规划目标
传统会计档案构成单一且格式相对统一,管理工作比较容易,相关财务主管人员已形成了固有的观念,因此,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重视不够,缺乏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的了解,没有明确的管理和规划目标,其工作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导致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不到位,增加了相关工作的风险。
(二)原会计档案管理制度陈旧,与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脱节
电算化会计档案较之传统会计档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其管理的内容和要求也随之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原基于传统会计档案管理的制度在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及目标等方面已无法适应电算化会计的需要,以致相关工作无所适从,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给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开展带来极大的困难。
(三)电算化会计档案内容不完整,保管方式不统一
(1)没有明确规定电算化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
没有明确哪些文件资料属于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的归档范围,归档时间也未明确,以致有些应打印输出或光盘备份的数据资料没有按照统一时间及时收集、立卷,造成会计档案的遗漏或丢失。
(2)没有明确规定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生成、制式、收集、整理的统一分类标准与方法
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生成、制式、收集、整理没有统一的依据和标准,各时期的生成、收集、整理、保管方法与方式不一致,以致其会计信息所涵盖的内容与表达方式不同,不便于查找、整理、存储及保管,同时也增加了不同时期之间会计数据比对的难度。
(3)没有及时保存不同版本的会计软件及相关电子数据与资料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时间越长,其财务软件与会计档案的版本就越多,在对会计软件升级后,没有及时存储升级前后不同版本的会计软件与其中的会计数据资料,并归档保存,致使在新升级的会计软件中无法调阅不同版本的会计数据档案,造成会计数据档案的不连续性,严重影响了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正常使用。
(4)纸质档案及相应电子档案的生成及收集保管方式不同步、不统一
会计电算化模式下,纸质会计档案应与电子会计档案并存,但相关人员不清楚哪些会计档案必须要纸质保存、哪些会计档案必须光盘备份,造成纸质会计档案与电子会计档案的生成、收集、保管方式在相同或不同会计年度的连续时间段内前后不同步、不一致,大幅降低了会计档案数据的横向及纵向可比性。
(四)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
(1)电算化会计岗位内控制度不健全
会计电子数据平常是实时存储于计算机及网络系统中,很容易被病毒攻击或人为修改,且不易留下痕迹,电算化会计岗位内控制度又不健全,使得会计电子数据生成环节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过大或重叠或空缺,相互之间无法有效牵制,加大了会计档案数据不完整、不准确甚至泄漏、遗失的风险。
(2)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的流程以及其相关部门与人员的职责权限不明确
没有明确规定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的流程或环节,相关部门与人员不清楚应办理哪些手续、经过哪些环节来完成电算化会计档案的传递、收集、立卷、归档与保管等工作,以及自身在此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推诿扯皮事件时有发生,导致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3)电算化会计档案的定期清理、销毁制度不规范
高校财务部门未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财会档案管理机构,由财务人员兼任档案管理工作,为了自身查阅方便自行就地保存,所有财务人员均可自行查询拿取,不相容岗位没有完全分离,对应的岗位职责也没明确;多年来未及时将会计档案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保管,而且只归档,未按定期清理,以致会计档案毁损不能及时发现并修复,同时没有明确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年代久远已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也未定期鉴定后及时销毁,占用了大量的存放空间,极易发生霉变或丢失,增加了相关管理的工作量及成本。
(4)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查询、借阅制度不完善
没有建立严格的查询、借阅审批制度,没有履行必要的查询、借阅登记与归还查验等手续,不便于实时监控会计档案去向及明确相关人员责任,无法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五)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技术存在安全隐患
一方面,电算化会计软件系统升级换代加快,版本随之不断增多,不同版本的数据结构及其输入输出格式也不统一,以致电子档案存储结构与纸质档案形式各不相同,只能将其分开备份与打印输出,进一步加剧了会计档案管理的复杂程度与工作量。另一方面,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自身的能力及素质不高,对档案管理与计算机及信息处理的知识掌握不够,在相关管理细节及网络安全防范上工作不到位,这就造成电子数据很容易受到病毒攻击或外部环境的不良影响,提高了工作错弊或失误及会计档案数据丢失的可能性。
三、高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改进的对策
(一)提高财务人员的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意识,明确管理和规划目标
加强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特性及相关管理法规制度的了解,充分认识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的复杂性、综合性与重要性,增强管理意识,不断提高相关管理人员的财务系统、电子档案及计算机信息等方面的知识水平与业务处理能力等综合素质,还需要根据时展的需要,对这一块人员要加大培训,以便他们所拥有的综合能力能够更好的适应环境变化所带来的新要求;另外一方面应该制定相应的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其管理的目标和任务,确保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序、依法进行。
(二)建立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
(1)建立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收集、立卷制度
明确规定统一纳入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管理的会计数据及文字资料的归档范围,并根据不同档案的性质统一勘定其归档时间,全面、及时地收集相应的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予以统一整理、标示并立卷。
(2)建立电算化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制度
①明确规定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生成、、制式、收集、整理的统一分类标准与方法,以使各时期的会计档案在生成至归档保管的方法与方式上保持统一,保证其会计信息体现的内容与方式前后一致,便于分类收集、整理、保管及实时查找与汇总处理。
②明确规定电算化会计档案的纸质保存与光盘备份的关联方式与关联程度,协调统一两大类会计档案的同步管理,以保障电算化会计档案相关对应的一致性及其内容的完整性。
③明确规定会计核算系统升级前后不同版本下会计软件及其会计数据资料的存储及保管的方式,并拟定最新升级系统调阅关联历史数据库的规则与方法,以保持不同年限会计数据信息的连续性与相关性。
(3)建立电算化会计档案的定期备份、复核制度
建立统一的电算化会计数据AB备份与复核机制,明确备份的时间间隔、备份方式与数量、备份责任人、标示制式及保管方法等相关要素,并设立备查账簿予以登记,同时规定定期复核检查的内容、时限及修复方式等,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三)健全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内控制度
(1)健全电算化会计岗位内部控制制度
强化电算化会计岗位权限的管理,重新设定调整会计电子数据生成环节上个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与权限范围,按会计数据的重要性与机密程度建立分级调阅规则,建立多用户、分权限管理的层级约束机制,减少会计电子数据发生错漏与外泄的几率,确保数据的完整和安全。
(2)规范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流程,明确相关部门与人员的职责权限
确立并规范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的流程与环节,明确其各环节上应办理的各项手续及对应的相关部门与人员职责和权限,以便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管,以免遗漏关键控制点,增加电算化会计档案错漏或遗失的风险。
(3)健全电算化会计档案的定期清理、销毁制度
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设置专门的财会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来保管电算化会计档案,并建立定期清理、销毁制度,及时全面了解会计档案的保存状态,对已发现毁损的会计档案要及时恰当修复,对已超出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应请专业人员依法履行鉴定程序,对于符合销毁规定的会计档案编制销毁清册并依法定程序及方式进行销毁,对于保管期限已满但涉及未清债权债务和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则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重新立卷,并在所属相关销毁清册备注栏内及相关保管清册栏内予以标示注明。
(4)健全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查询、借阅制度
建立健全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查询、借阅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学校内部各级部门与人员查询、借阅会计档案的必须填写会计档案的查询、借阅申请表并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签字加盖财务部门公章后方可办理相关查询、借阅登记手续;明确规定外单位查询、借阅会计档案的必须开具单位介绍信及证明并出示相关证件,与填写的会计档案查询、借阅申请表一并交由学校主管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方可办理相关查询、借阅登记手续;同时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上述查询、接阅资料的实时跟进及借还查验等后续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查询、借阅事项,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四)提升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技术,加大软硬件投入力度,整合优化信息系统
逐步转变提升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技术,不断增强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管理与计算机及信息处理的综合业务能力,加大各项软硬件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引入现代会计档案信息化管理模式,将会计档案管理的全过程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整合优化信息系统资源配置,建立集会计档案的信息采集、自动分类、编辑统计、归档标识、立卷存储、分期保管及查询、借阅与清理、鉴定、销毁等业务于一体的数字化系统,实现与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及同步升级,并依据“集中管理,分权调阅”的原则,构建会计数字化档案管理体系,以期适应现代会计电算化不断发展的需要。
清算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破产清算组织??存在问题??制度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案件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组向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破产法(试行)》是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当时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刚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该法的制定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但也受到了历史条件的限制。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设的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综上,法律确立了法院对破产清算组的发起、成立、领导、监督和撤销的权利,但由于我国破产机制的尚不完善,导致破产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难点。在审判实践中,笔者深有体会,因此,很想就清算组织写点东西,谈几点拙见。
一、设定破产清算组织制度的理由
(一)破产清算组具有浓厚的公权色彩,即行政色彩
主要体现在:(1)清算组组成员由法院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2)破产清算组发起是由同级人民政府发起的。破产清算组的人员无论是从破产企业主管部门?,还是从政府各部门?,所抽调的人员均是由政府出面召集的,法院很难做到自己召集。?通常都是由政府将清算组人员定下之后,再由法院向各有关部门发函,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从而造成了破产清算组形式上是由法院成立的,但实际上是由政府一手操作的。更有甚者某些地方由政府机关组成了“破产指导小组”,?对企业破产问题的具体处理行使指挥权和决定权。同时,破产清算组的成员与破产指导小组的各级官员的隶属关系,也决定了清算组要受破产指导小组领导,这也导致了破产分配顺序及其比例,乃至担保债?权人能否行使别除权,通常由政府机关决定。1998年4月1日《李国光同志在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也曾指出:“地方政府是企业破产的决策者和组织实施者。”同时,企业破产还债申请的提出,一般也是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债务人或债权人主动申请破产的比例很少,有的地方甚至没有。主要原因:一是企业破产一般均是地方党委、政府对企业进行改制的一项举措,法院必须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为大局服务。二是企业破产清偿率低,债权人不愿浪费精力、财产、人力和时间;债务人若非主管部门、政府出面做工作,也不会主动申请破产。在破产程序的自始至终,起主导作用的,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法院,而是各级人民政府。
(二)破产清算组的性质杂合,导致清算组功能弱化
破产清算组具有三大职能,一是行政职能。清算组的浓厚的公权色彩决定了清算组具有行政功能。国务院国发[1994]59号文件即《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实施企业破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有关城市的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顶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一名政府负责人牵头,经贸委、计委、财政、银行、劳动、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土地、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工作机构,统一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实施企业破产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主要表现在:1、清算组成员源自于各行政部门及破产企业主管部门;2、在破产程序开始前,首先由政府出面实行“破并结合”,为破产企业指定一个兼并或收购主体,法院将它作为受理破产案件的前提。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政府若认为企业破产有危及稳定或职工难以安置之虞,则通过行政手段要求法院不得据此受理案件;3、一些地方由政府机关各级官员组成的“破产指导小组”,绕过法院,对破产具体处理行使指挥权和决定权。4、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往往左右清算组的工作。
二是司法职能。清算组基于法律的规定由法院指定成立,确立了清算组具有司法功能;清算组除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是企业职能。破产清算组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职能的延续。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企业的一些职能自然终止,如企业用工权,科室设置权,奖金、工资分配权等。一些职能则由清算组继任。如财务会计账目的清理等。审判实践中,由于清算组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企业行为交叉在一起,导致清算组的功能弱化。
(三)破产清算组的作用与职责不称
破产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这是法律赋于破产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的功能弱化,导致清算组的职、责不分。行政官员的意见要遵从,主管部门的意见也要遵从,遵从了,如果错了,则无人负责。如果清算组成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法律规定相当宽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第52条:“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纠正,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的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但在实践中,清算组各成员均来自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是由政府指定,法院实际上无权解除其职务。他们的责任心不是来自法定职责,而是要向有关行政领导的交差。因此,清算组听命于政府,也就理所当然了。那么法院为什么不能解除不称职清算组成员的职务呢?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将劳动部门所派清算组人员解除,劳动部门将不会再派人参加,涉及有关职工身份鉴定、审核、劳动保险等工作清算组将无法开展。另外,清算组成员是从各有关部门抽调的,组织涣散;各成员缺乏法律知识,也不能很好地履行破产清算的各项职责。
说这么多,那么现行的破产法是不是就一无是处了?清算组的组成是否也是一无是处了?也不是。指出其缺点并不否定其优点,尤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破产清算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不能不指出的是,每一个破产案件的审结,都渗透着审判人员及政府改制人员的汗水,在合法的前提下,在维护大局的前提下,在维护稳定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解决破产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正是这种实事求是的精神,才使得各类破产案件得以顺利终结。但玉不掩瑕,笔者正是从破产清算组存在的憋端出发,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出发,设定以下清算制度。
二、中介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及程序设定
(一)破产清算组的组成设定。破产清算组成员要由人民法院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部门中指定或聘任。以此种方式确定清算组的组成,原因有二:一是从中介机构指定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性质必然是中立性质。二是破产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门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应当由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
(二)中介破产清算组的运转程序设定
1、选定。人民法院向辖区内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发出指定清算组意向通知书。在限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自愿登记的中介机构,人民法院进行选定。一旦选定,人民法院向选定中介机构发出指定破产清算组组成人员通知书。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一经指定,非经法院同意,不得撤销。
2、承诺。人民法院从中介机构推荐的人员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中介机构应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承诺的内容包括承诺单位、承诺时间、承诺事项及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3、限制。中介机构不得超过3个。清算组组成人员不得超过12人。
4、运转程序。
(1)清算组组长。破产清算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清算组组长由各中介机构民主推选,一般为律师,由人民法院批准并指定。清算组组长负责协调清算组的工作,并就各种事项做出决议向法院报告。清算组组长有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或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由人民法院撤销其职务。
(2)报告制度。实行总体计划和阶段性计划工作制度。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总体工作计划或同时提交阶段性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详细列明所拟工作内容及各中介机构的分工情况,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实行。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各中介机构人员完不成预定工作,视为该中介机构完不成预定工作,由所在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5、备案。清算组制定的工作方案及各项决定事项,报人民法院备案。备案经批准后,清算组必须执行,并受约束。
6、债权人会议委员会。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确立成立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由3-7人组成,监督破产清算组的工作。委员会由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民主选举产生,对债权人负责,受债权人监督,债权人5人以上联名可撤销不称职的委员。委员会3人以上可以向清算组提出建议,清算组必须接受。但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报人民法院决定。
7、报酬。报酬由法院在设定清算组时与各中介机构预先设定。报酬作为破产费用的组成部分。
8、保证金。选定中介机构向法院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清算组不能按总体计划完成清算工作,没收保证金,作为破产财产。特殊情况由人民法院决定。
9、破产费用。不得超出人民法院限定的比例,可限定不超过报酬总和的2%.
10、清算组人员报酬。由各中介机构自行决定,但破产终结后该报酬从破产费用中直接给付。
11、民事责任。破产清算组不能完成总体工作计划,迟延一天,自报酬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由各中介机构平均分担。不能完成阶段工作计划的,扣除的费用由该中介机构承担;因此影响整体工作计划的,中介机构之间可自行约定责任的分担。扣除的费用作为破产财产。
12、风险负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由各中介机构自行负担风险。
13、双报告制度。破产清算组向债权人会议作清算报告,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作监督报告。监督报告经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不能通过的,债权人会议应另行指定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债权人商定的委员会的约束原则经法院备案,具有效力,应当一致遵守。
上一篇:清除柑桔黄龙病树方案
下一篇:清理行政事业银行账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