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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便民方案范文第1篇
(一)协作机制服务的对象
司法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让缺乏运用法律保护和实现法律权利能力的个别公民平等行使诉权、实现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民事检察的目的是维护司法公正,纠正错误诉讼行为,恢复受损司法秩序,保护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益。分析已有的民事申诉案件,特别是从民事检察的当事人,又尤其是申诉人的情况来看,在申诉案件中开展检司协作具有非常大的意义。一是在原审的过程中,当事人没有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导致败诉。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的协作,可以及时地纠正诉讼阶段未接受到司法救助的缺失,有效地弥补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不足的问题。从民事检察申诉案件的分析情况来看,很大一部分申诉人败诉的原因在于在原审中缺乏律师或专业人士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未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诉权。二是民事申诉程序相对独立于原诉讼阶段,检司协作能有效地为弱势群体在检察机关案件审查及后续阶段平等地行使权力提供保障。同时,也明确了检司协作服务的对象应当是弱势群体,且所指向的弱势群体不限于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是受生理、心理及社会地位制约的人,比如妇女和残疾人。因为检察机关有支持的职能,支持的对象可能远远广于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在法律援助机构援助对象局限于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的情形下,援助机构可以向经济困难的人告知引导提请检察机关支持。
(二)协作目的
法律援助机构的目的是,通过与民事检察的协作可以保障对弱势群体在民事检察申诉案件中提供援助,获取检察机关对援助人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寻求检察机关对受援人提供保护,对援助人提供便利。检察机关协作的目的是,试图通过协作宣传现有民事检察职能、拓展已有检察职能,为弱势群体获取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提供帮助。检司协作的目的在为弱势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上发生了交集,所有的措施均应以弱势群体享有更便捷、更快捷、更高效的服务为出发点和核心,同时考虑检司两家各自的目标追求,整合各方资源,以达到弱势群体、检察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各方目标的最大化。
(三)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提供的措施
1.引导或弱势群体向检察机关申诉和申请支持。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诉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告知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其目的在于弱势群体能较便利,更流畅地享受检察机关的法律资源。
2.免费援助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由政府付费,当事人无需向援助人付费。援助的内容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执行。
3.协助检察机关做息诉工作。援助机构指定援助人后,援助人作为人,与当事人结成共同体,容易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如过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要求时,援助人可以从中调解,更容易促成和解,化解矛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四)检察机关可以提供的措施
1.引导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2.直接指令法律援助机构对特别困难的弱势群体提供援助。申诉案件的当事人困难特别突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指令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将案件交给积极性高、责任心强和专业对口的援助人承办此类案件。
3.支持弱势群体提讼。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未提讼的援助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虽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却有经济困难、生理困难的弱势群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其。
4.免收费用、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复制必要的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
5.弱势群体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于援助人的弱势群体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优先办理、优先研究等方式,在2个月内提出监督意见。
6.调查取证。申诉案件的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或手段匮乏而在原审中未能收集到的证据,且对案件影响重大,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支持且法律机构未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取证。
(五)工作保障措施
1.制定高层次的制度规范。民事检察与法律援助应当建立服务弱势群体的长效制度,其适用范围不应当局限于各个地方,而应当是全国性的普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2.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人民检察院应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者开展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援助工作。对法律援助机构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共同会商与研讨。
3.通报制度。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同时,每月集中汇总双方协作案件的情况,每季度互相通报情况。
4.案件效果评估制度。定期对检司共同协作援助案件的受援者进行调查,对案件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
二、民事检察与法律援助高层次协作机制的条文设计
为优化检司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措施,检察机关与司法部门可以高层次地设计制定《关于共同加强民事申诉案件中弱势群体保护工作的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该协作机制以快捷、便捷、高效地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中心,主要条文应当包含协作机制的角色定位,协作原则、检司双方可以采取的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具体协作措施及协作保障机制等内容,以保证协作机制目标的共同性,协作内容全方位、多层次以及协作运行机制的高效性。
第1条:(协作机制的对象)检司协作的对象是弱势群体,包括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包括受生理、心理及社会地位制约的公民。
第2条:(检察机关和司法援助部门相互告知引导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诉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告知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诉讼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告知其可以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3条:(人民检察院直接指令法律援助的情形)申诉案件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且困难特别突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指令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将案件交给积极性高、责任心强和专业对口的援助人承办此类案件。
第4条:(支持弱势群体提讼)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未提讼的援助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虽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属于却有经济困难、生理困难的弱势群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其。
第5条:(免收费用、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应当支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在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复制必要的相关材料的费用予以免收。
第6条:(弱势群体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对于援助人的弱势群体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采取优先办理、优先研究等方式,在2个月内提出监督意见。
第7条:(调查取证)申诉案件的当事人由于法律知识或手段匮乏而在原审中未能收集到的证据,且对案件影响重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人民检察院支持且法律机构未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取证。
第8条:(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援助机构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和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共同会商与研讨。
法律援助便民方案范文第2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强,我省的法律援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法律援助制度总体上还处于初创阶段,各项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特别是在广大农村,法律援助知晓率不高、便民措施不够、组织网络不健全等问题比较突出,法律援助工作离广大农民群众的期盼和“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各项法律援助措施,是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减少农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的有效途径,也是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扶贫济弱的“惠民工程”、“阳光工程”,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进法律援助在农村的不断延伸和拓展,为加快农村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在农村的知晓度
各地要把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法律援助条例》纳入“五五普法”的内容,以“法律进乡村”为载体,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墙报、电台、电视、网络等媒介和开展送法下乡、法律咨询等途径,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教育。要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法律援助的基本内容、受案范围、受理条件、申请程序等公之于众,真正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法律援助、相信法律援助,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善于运用法律援助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注意发挥各新闻媒体的阵地优势,通过专题采访报道一些与农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群众的依法维权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关爱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三、扩大受援对象和受案范围,提高法律援助在农村的覆盖面
各地要切实执行《*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援标准,努力降低援助“门槛”,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低保对象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通过开展异地法律援助互动合作等方式,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可将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其他人身损害,以及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项,逐步列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不断满足农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四、进一步完善便民措施,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
全面建立法律援助便民接待场所。各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在沿街一楼设立便民接待服务窗口,力争到2012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的沿街“落地”窗口建成率达到90%;到2015年,达到100%。完善残疾人、老年人无障碍服务设施,改进“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功能,继续在全省农村装挂法律援助指示牌,方便农村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
加强和规范全省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法律援助联络点建设。积极推行“一站式”法律援助模式,着力打造“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进一步畅通法律救济渠道,为基层困难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和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网,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积极探索、创新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和手段。采取发放“法律援助卡”、开辟“绿色通道”、上门受理服务等方式,简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和手续,使法律援助案件及时进入诉讼渠道。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法律援助的全过程,更多地采用诉前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健全农村法律援助组织网络
加强县级法律援助中心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健全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求,配齐配足专职人员,安排或聘用具备律师资格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法律援助中心有效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以乡(镇)司法所为依托,建立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调整充实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做好农村法律咨询、初审法律援助条件等工作。进一步延伸法律援助工作触角,在行政村、农村社区、农村务工人员集中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和有关企业建立法律援助联系点,及时掌握农村法律援助信息,开展法律援助宣传,帮助农村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继续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社会团体开展建立法律援助站(点)工作,积极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服务。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自愿者队伍建设,增强农村法律援助力量。
六、落实经费保障,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通盘考虑,合理安排,实行专项管理。各乡(镇)政府要从人力、财力、物力上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工作。省财政要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海岛县法律援助经费的转移支付力度;欠发达地区、海岛县财政要根据省财政转移支付额度安排相应的法律援助配套资金。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督责任,确保专款专用。同时,积极探索建立资金筹措的社会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依法承担起法律援助的责任,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把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政府为农民办实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履行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能,认真研究制定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建设的长远规划和阶段性措施,逐步建立农村法律援助质量管理、监督和评估体系,加大监督检查考核力度,促进办案质量稳步提高。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奖惩机制,对推动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法律援助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法律援助便民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贯彻落实全省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提高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活动安排
(一)活动主题
强化法律援助亲民服务、主动服务理念,加强法律援助窗口建设,完善便民服务措施,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效能,发挥法律援助维权维稳作用,在全县开展法律援助“三个一”活动,即:到一线倾听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呼声,建设一站式法律援助工作平台,办理一流的法律援助案件。要求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过程中,做到“四有四必”,即:有问必答、有求必应、有诺必践、有难必帮。
(二)活动形式和内容
(1)加强窗口建设,完善法律援助接待窗口服务标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将“倾听一线民声,提供一站式服务,办理一流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服务标识统一上墙。
(2)深入群众倾听老百姓的心声,为困难群众办实事、解难事。法律援助工作站要结合开展法律援助温暖民心大行动之“情满金秋”“真情暖冬”活动,送法和送法律援助进村、进工地、进厂矿,为广大人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法律援助工作站受理电话申请,网上申请,对重伤(病)患者、行动不便老人、重度残疾援助对象采取上门服务,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援助;为前来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援助对象搭建“窗口化、一站式”法律援助服务平台,只要援助对象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从申请受理、审查、审批、指派等事项,由受理单位一次性办理完结,减少援助对象奔波于各个部门和获得各种援助的困难。
(3)办理一流法律援助案件。为最大限度地维护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实现,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意识和服务标准,为受援人提供一流服务,办理一流的法律援助案件。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质量控制和监管。事前监督要做到:把好审查关,保证法律援助申请人的合格性;把好指派关,在案件指派的过程中要求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根据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专长,安排适当的人员来办理案件。事中监督要做到:随时听取受援人的意见或投诉;派员参加旁听,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对重大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注意跟进指导;向审判机关和仲裁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发放法律援助监督卡,监督承办法援的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事后监督要做到:建立案件质量评估制度,对所有结案案卷进行评估,通过归档检查的方式由法律援助机构对办案质量进行评估,并将办案补贴的发放与办案质量挂钩;对已结案件进行回访抽查。
法律援助便民方案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州法律援助工作,整合全社会法律服务资源,形成各法律援助服务部门协调统一、相互配合、运行有序、便捷高效的大法律援助工作格局,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在构建和谐伊犁中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为经济困难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党的十七大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推进以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等方面,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既是政府关心和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又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建立协调统一的“大法援”工作格局,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对于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法治伊犁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有效的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
法律援助机构是政府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为民办实事的“窗口”单位,法律援助工作涉及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法律服务业务,是一项多部门多层面协调配合的工作。为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为寻求法律帮助的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健全机构,配备人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成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工作协调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组织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相关部门尽快建立协调一致、运行规范、保障有力的“大法援”工作格局,切实把法律援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把党和政府的这项“民心工程”做好做实。
三、积极推行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努力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推行“法律援助便民措施”是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新要求、新期待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遇到的困难,积极响应困难群众提出的问题,从便民利民惠民角度出发,不断研究提出、积极实施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努力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凡是群众切实需要的,尽量予以满足,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得到法律帮助。比如,通过推动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更容易;通过设立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更方便;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使困难群众享受优质服务有保证。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健全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努力提高法律援助保障水平。从年6月至年6月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并全面推行十项法律援助便民措施。
一是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土地承包等与民生相关的权益保护事项纳入补充事项范围,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二是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在临街、一层等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设置专门接待场所,并设立公示栏,列明法律援助申请程序等基本内容,为群众提供方便。
三是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建立工作站、联络点,在偏远地区和困难群众集中的区域设立流动工作站,对老弱残病等受援对象推行电话申请、上门受理等服务方式。
四是做好法律援助接待咨询工作,援助机构对来访人员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向社会公布“1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安排专人值守,做到处理及时。
五是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援助机构为低保人群、老年人等发放法律援助卡(证);将特困企业职工、返乡农民工等纳入重点范围;对情况紧急的法律援助案件,可先行受理,事后补办手续。
六是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降低群众成本。
七是建立受援人联系告知制度,及时向受援人通报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
八是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尽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
九是法律援助机构要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保证受援人获得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十是法援助机构要做到受援人的跟踪回访工作,接受受援人的监督。
四、落实办案经费,为法律援助提供有力保障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力争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自治区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下发的《自治区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新司发〔2006〕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力争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建立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积极争取将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援助经费应当设立专户,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保证经费用于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和办案开支,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四)建立法律援助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办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经费要建立绩效考核机制,量化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受益群众人数、挽回经济损失金额等内容,按期上报各级财政部门,便于各级财政了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进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做到有的放矢。
五、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
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一是各级政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各地要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要经常听取法律援助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断提高保障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支持司法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要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和各类参与法律援助的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人员准入标准。要整合资源,组织引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人员等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参与法律援助,动员社会力量捐助法律援助事业,不断壮大法律援助工作力量。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律援助队伍,表彰奖励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动法律援助事业不断发展。
法律援助便民方案范文第5篇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解决他们打官司难的问题,是贯彻党的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法律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有利于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治目标的实现,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要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使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公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趋增加。但由于诉讼制度的改革和法律服务的有偿性,部分经济困难的公民因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而不能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无法有效地参与诉讼及其他争议解决机制,难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条例》赋予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得到法律援助。
要坚持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的原则。《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这一法定职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予以统筹安排,将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作为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力争用2-3年的时间,把全市10个法律援助中心都建成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
要坚持法律援助无偿服务的属性。所有法律援助机构均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变相创收活动,有关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人力和财力资源为经济困难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无偿服务的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收取受援人的任何财物。
二、大力加强法律援助保障机制建设,为法律援助活动广泛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法律援助是一项无偿的社会服务事业,需要一定的物力和人力支持。目前,法律援助机构不规范、专职人员偏少、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等问题,已成为影响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的突出问题。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办公和接待场所建设,以方便群众的来访和候谈以及残疾人的出入。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发展逐步增加投入,以确保法律援助事业与本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司法局与财政局要根据我市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民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捐助,探索建立法律援助资金筹措的社会化、经常化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财力,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要加强对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保证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和办案补贴及时落实到位。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法律援助经费。
三、强化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确保法律援助活动规范运行
法律援助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律援助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建设,不断强化他们的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探索便民利民的有效形式,方便公民申请法律援助。要加强案件办理情况的督查,建立统一的服务标准,市县级司法局都要建立法律援助案件专家指导组,强化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导和评估,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办好法律援助案件。建立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援助服务队伍,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要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事务公开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借法律援助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拒绝提供法律援助或律师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行为,要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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