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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法务人才;法理学;实践型教学
重知识轻能力的原有教学模式已不适应学生和社会的实际需求,探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模式,对高素质、高技能型法务人才的能力培养有着重要的价值。笔者根据多年积累的教学经验和多年的法务管理经验,结合现实教学实践,就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法理学》教学模式提出一点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高职高专《法理学》自身的学科特点及目前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求的分析
1.《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理学》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1]它是法律专业的重要课程之一,同时也是学习其它各门专业课的基础,是一门涉及领域广泛、影响面较大的课程之一。笔者对本校前几届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做了统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主要就业方向是商品销售、企业管理、自主创业、律师事务所、国家机关等。这些工作不仅需要部门法的支持,也离不开法学理论的支持,否则有些工作无法开展。显然,《法理学》课程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
2.社会对法律事务应用型人才的要求和相关竞争型考试对学生职业考试能力的要求。法律事务专业的职业取向主要为法律实务工作。法律实务工作涉及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等技术层面和法学方法的内容,因而对其进行法律技能方面的训练既成为可能,也是其迫切需要,尤其是对于毕业后即准备从事实务工作的学生尤为必要[2]。比如法律实务中的法律漏洞弥补,疑难案件的处理等,这些可能涉及法理学中法的价值、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法律利益分析等。另外,法律事务专业学生今后还面临许多与职业相关的考试,诸如司法考试、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公务员考试等,考试可以说是他们日后获取某些利益的主要手段,培养学生巧学法律知识和灵活应对相关考试等职业考试能力尤显重要。
二、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现状分析
《法理学》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基本理论素养、法律思维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一些高职院校对《法理学》教学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长期以来,法理学课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并没有得到体现,由于教学内容相对抽象,法理学的教学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3]。目前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的教学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注重法学理论知识传授,轻视能力培养,尤其是职业能力培养。一般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更多的是以知识为中心,特别是书本上的知识,忽视了学生的能力培养。这种教学模式学生掌握的知识也许较扎实,但实际运用的知识能力较差,不能适应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学生职业发展的需要。
2.以教师为中心,教学方法单一。多数职业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在《法理学》教学授课过程中,教师教,学生听,教师与学生间缺乏互动;教学过多注意对理论知识的灌输,“满堂灌”、“照本宣科”,缺乏针对现实需求的法学理论教学;教学方法普遍采用案例教学法,但案例陈旧、复杂,往往得不到学生认可,教学方法显得单一。[4]
3.教师理论和经验知识与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需求不适应。高职院校不是研究型大学,而是应用型大学,培养的学生主要是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的授课教师应是既懂法律又有法务实践的“双师”人才,但现实是大多数授课教师主要来自高校的应届毕业生,法律实践较少,理论讲解较空洞。
三、开创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高职高专《法理学》实践型教学模式
诚如江平教授所言,法学“从本质上说,它是一门实践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本质属性。所谓“实践型教学”,笔者定义为:为突出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采用针对职业能力训练的教学方法,达到提高学生对本学科知识的掌握和应用能力为目的,以使学生适应社会需求、增强就业能力以及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学类型。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的实践型教学模式,涵盖的内容与过程包括以下环节:
1.培养目标:法律素质、法律职业考试能力、法律实操能力的职业能力的培养。确立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课程的培养目标,是教学模式的关键。在“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实践教学模式中,其培养目标应是突出学生的职业能力的培养,即法律素质、法律职业考试能力、法律实操能力的培养。作为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一方面,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经济,学生面临职业生涯的诸多考试,这些考试涉及到许多法学理论知识而且比重逐年增加,如何在考试中取得竞争优势,职业相关考试能力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学生所从事的工作为法律实务工作,可能接触到大量法律实务中的矛盾和问题,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手段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法律素质和法律实操能力也是重要培养目标。
2.路径选择:构建“职业能力为本位”的高职高专《法理学》实践型教学模式。有了明确的培养目标,还应构建具体的教学实施体系。《法理学》实践型教学模式实施体系包括:
(1)教学目标。目标是行动的方向,教学目标是教学的方向也是教学的核心。高职高专法律事务《法理学》的教学目标是: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概念和原理,能够运用相关的理论分析法律问题或现象,形成法学方法论,为学习法学其它学科打好基础,并指导学生将所学知识和方法应用于今后的职业竞争性考试和法务实践活动中,从而提高学生日后走向社会所需的与职业相关的考试能力和法律职业实操能力。可见,这里所讲的目标是“能力”,这有别于普通高校的“知识”目标。
(2)教学内容。高职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学内容的安排,紧紧围绕“职业能力”目标,在内容上分为专业理论知识、职业考试技能和职业实操技能三部分,其中专业理论知识是职业考试技能和职业实操技能的基础。在教学中对专业理论知识强调“够用”原则,针对性讲授法律事务专业职业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法学理论知识。职业考试技能的培养是学生日后融入社会获得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基础,在教学中主要结合相关职业考试,培养他们巧学法律知识、答题技巧和心理控制的考试能力。由于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主要职业目标为法律实务工作,法学理论知识在法律实务中的运用又主要体现在法律思维、法律关系、法的价值等的法律实践运用上。因此,在教学中对于法律职业实操技能的培养主要为课堂案例讨论、法院参观学习、顶岗法务实习等。后两者是实践型教学模式的重点和难点。
(3)课堂教学。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教材整合。根据“够用”原则和能力要求,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材可整合为三大部分。第一,基础理论讲授部分:现实法务实践中需要的法学原理如法的概念、法的渊源、法的要素、法的效力、法的作用、法的运行、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推理等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第二,法律思维能力培养部分:精心挑选一些法律题材的电影和现实中发生的热点事件,比如《秋菊打官司》等著名的中外法律影片以及“孙志刚案”、“二奶继承案”等热点和疑难案件,围绕其中展现的法律问题,引导学生讨论和思考法理学中的理论问题,培养学生诸如规范性思维、平衡性思维、程序性思维、创造性思维、说理性思维等[5]法律思维能力。第三,与职业相关的法律实践中的法理运用部分:法务实践中的疑难案件法律关系分析、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纠纷的多元解决等,主要培养学生法务实践中如何运用法学理论知识提升法务操作能力。二是教学方法。针对学生能力培养,注重“互动教学”、“岗位设置”、“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的运用和“快速答题训练、厚书变薄书读书方法”等职业考试能力训练,将学生与职业相关的考试能力和法律实操能力的培养融入课堂教学中。三是教学手段。《法理学》教学中需要处理的案例和有关试题较多,采用电子课件教学可以节省板书时间,增加课堂上传授的知识量和信息量,改变以前的课堂上“一支粉笔打天下”的现象,以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4)学生成绩考核和评价。我们的做法是将《法理学》课程考核分为两大模块:一是有关疑难案例讨论、作业、法律实践活动等的考核,重点是学生的法律思辨能力,法律事件的法律逻辑、法律关系、法的价值等的分析能力和法律案件的合法性处理能力等实用性较强的知识的考核,应占总成绩比重的80%。二是平时出勤情况和职业考试能力的训练,如做题的速度、读书的技巧、答题的技巧和卷面整洁度、答题逻辑以及体现法律素质的能力诸如口才、合作能力、交际能力等的表现等,应占总成绩比重的20%。
(5)教师配置。针对高专法律事务专业《法理学》教师现状和高职培养目标要求,对于教师配置,一方面大力引进有法务经验的“双师人才”,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对刚毕业的大学生教师的培训,使他们尽快实现由研究型人才向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并重的人才转变。
3.实践教学模式的反思与修正。职业能力本位的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效果如何,能否达到预期目的,这要通过教学效果的评价随时发现与验证。只有有效控制教学实施,才能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职业能力本位的实践教学模式最终的衡量者是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因此,要阶段性地收集学生和社会对该教学模式的实际反馈信息并对与社会、学生需求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促进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能力培养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徐锦霞.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模式的探索与思考[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0).
[2] 刘杰明.法理学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教育与职业,2009,(29).
[3] 李炳烁.论法理学教学模式的改革策略[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12).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律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实践能力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0-0270-02
实务界普遍反映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大多缺乏实际运用能力,不能很快地适应法律工作。法律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培养具有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培养以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学校,如何在可能的范围内,既要让学生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又要让学生具备对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即具备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法律职业能力。为此,本文从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操作能力培养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职业能力
所谓法律职业能力,一般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运用所掌握必要的法律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法律实践操作的能力。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其内容既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二是法律实践能力训练,即如何运用所学的法律理论与知识解决具体的问题。法律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是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获得源自于对法律概念、原理的深厚把握。
1.以体系化的讲授奠定法律理论和知识基础
法律教学方式以讲解法律理论和注释法律条文为主,这就决定了以知识传授为主的教学是沿着立法的抽象思维的模式进行的,教育内容注重对较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与大多数大陆法国家一样,传统上我国的法学教学方法也以讲授方法为基本形式。体系化的讲授是以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书本知识,直接向学生传授某法律领域的原理、原则、概念、特征、性质和具体规则等,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扎实的理论功底,全面的基础知识,较强的研究能力,对于掌握某一课程的知识体系而言,这种教学方式的优点不能抹杀。所以,讲授方法对于现代法学教育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以实务为目标进行法律实践能力培养
法律实践教学的目的是以实务为目标,使学生通过角色模拟了解和掌握与法律实务有关的实体知识和程序规程,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从实务的角度观察,无论办理什么法律业务,都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甚至地方及部委规章,需要对每一类业务划分出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可以划分不同的步骤,每个步骤里又有许多的事项需要审查和办理。想做好一项业务,这项业务需要几个阶段,每个阶段有几个步骤,每个步骤里有多少个注意事项,作为法律工作者都需要清楚。
比较法律理论教学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培养可以看出,体系化的讲授是以课程为单位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但体系化的讲授无法胜任对学生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实务操作需要的知识不是以课程为单位的,实务操作需要综合运用体系化的讲授积累的知识和法律工作者的经验。在体系化的学习之后,还需要进行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由于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忽视对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必需的实践技能的培养,导致学生在实践操作能力上的缺陷,无法迅速适应法律实际工作的需要。
需要通过综合的实践训练,加深对法律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实践中所需基本的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和习惯,使学生既要具备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法律知识,又要具备较强操作技能,使其在走入社会以后能够尽快适应实际工作。
二、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中遇到的困难
对于缺少抽象思维能力和社会经验的学生来说,案例教学的方式对理解和掌握体系化学习中的具体制度是有很大帮助的。这种教学方式有助于改变单纯的课堂理论知识讲授的单调枯燥,但其只能是法学教学中的一种补充的模式。案例教学法,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因此,案例被设置的很简洁,对理解体系化讲授中的法学理论有帮助,对增加学生的实践能力而言作用有限。
实践操作,是现在的法律教学中明显不足的环节,学生毕业后在这一环节遇到的困难是比较大的。学生在完成体系化的学习后,去观摩与实习,或者进行法庭模拟,其收效不是很理想。首先,法庭审理只是法律实践操作的一个部分,大量的准备工作是在庭审之外;而模拟法庭也仅模拟法律实务操作的一部分,还有很多需要学生学习与演练。其次,法律专业学生在毕业前的实习,基本上是旁观方式的见习,是在对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无知的情况下,以徒弟跟在师傅的后面观看并独自总结积累的原始方式进行学习,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帮助不是很大。这样的实践导致法律院系毕业的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操作能力严重不足。
三、法律专业学生职业定位
法律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培养具有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应用类法律人才又可分为司法类法律人才和非司法类法律人才。司法类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需要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这类人员对资历、资格要求较严。非司法类法律人才是指进入行政执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各个领域,从事不需要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例如,工商、税务、城管、土地管理、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和部门;企业的法务人员、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管理、营销人员及中介、等。
因司法考试难度大,通过率低,公务员考试竞争激烈,能够成为法官、检察官或者进入行政机关的法律专业毕业生比例不高,尚有大量的法律毕业生进入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针对这种就业现实,就法律实务教学而言,应当以律师实务和公司、企业的法务人员的法律职业能力为主要方向,兼顾法官、检察官、公务员的法律职业能力。
四、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
就法律职业能力而言,律师的职业能力较具代表性,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应当借重于对律师培养方式,倡导“像律师那样思考”。
1.应用法律实务部门的操作指引
全国律协、地方高级法院出台操作指引是近几年的事情,教师应当挑选经常应用的操作指引提供给学生,并指导学生如何应用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业务操作指引,都是各个专业法律机构的研究成果,是许多资深法律人多年实务经验的总结和不懈探索的结晶,凝聚着众多法律工作者的心血和智慧,对广大学生从事法律实务训练必然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同时,由于和法律实务部门使用共同的操作指引,培养了学生贴近实务的操作能力,迅速缩短了学习的理论与实践操作的距离,避免了以往毕业生进入实务部门后需要一点一滴积累的种种弊端。
我们认为,操作指引的作用在于提示完成某一具体的法律业务的具体步骤,指明每一个步骤的要点。在体系化的理论教学中,学生应当已经掌握了大部分的知识要点,但对于完成某一具体的案件而言,可能有的知识要点还没有学过,或者学过了但不够全面和细致,这些都是正常的,因为任何的学校和老师不可能把学生生存于社会上所需的全部知识都教给学生。关键是在实践教学中,提示给学生完成某一法律业务需要哪些步骤,这才是解决实践教学的核心所在。在教学中引入实务部门的操作指引,可以有效避免实践教学脱离实际,培养学生贴近实务的操作能力。
在有了操作指引后,案件来源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体系化教学中用做分析的案例,只是为了让学生掌握具体制度下的为数较少的知识点,因而可以截取案件的一个片段,甚至可以由教师编制,但在实践操作中需要演练的是实务操作的全程,因而需要精心选择。最好是与实务部门联系,获取实际发生的案例的案卷复印件,并去掉案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2.建立法律实务部门的模拟机构
法律实践模拟教学应当全面模拟法律实务的各个环节,以掌握实务操作的步骤和知识,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为目标。根据需要在学生中设置律师事务所、法院、公安局、检察院、行政机关等模拟机构。对于诉讼类的案件,由于受出庭的人或辩护人人数的限制,不可能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出庭,应要求学生集体讨论,然后自己选派人员出庭。
在实践教学模拟中,可设置专人负责对时间进行模拟,例如,可以假定两个小时为一天等灵活的方式,以保证举证期限、审理期限、文书送达期限、执行期限、诉讼时效等与时间有关的制度的正常运用,其目的就是在于让学生在实务操作中不能忘记相关制度的存在。
3.建立能起示范作用、反映操作流程操作的范本
以实践教学为目标,先由教师选择实务部门的典型案件,并提供相应的诉讼业务或非诉讼业务的办案指引,依据办案指引准备好案件办理全过程的一系列法律文件范本,作为实践教学的规范化档案。由教师讲解或学生自主学习,然后由教师提供相应材料,学生依据业务指引和参照建立的档案材料,进行实践训练。
实践操作教学中,由于不可能训练所有的法律实务类型,要进一步培养学生解决未知问题的探索能力,面对未训练的案件类型,让学生自己去寻找操作指引,根据已有的实践训练积累的经验,独立完成相应的步骤。
参考文献:
[1]邵俊武.法学教学方法论要[J].法学评论,2000,(6).
[2]尹田.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J].法学研究,2006,(6).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法律硕士 法本法硕 专门化 实务化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法律硕士(法学),以下简称法本法硕,是自2009年开始由教育部新增设的一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①其与此前已经开展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类型(非法学)最主要的区别,是该类型的法律硕士招生对象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招生对象则是本科专业为法学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本科生。法本法硕的设立,使我国法科研究生学历和学位教育类型更加丰富和完整,到目前为止,我国法科研究生可以分为两大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律硕士又细分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以及在职法律硕士三种类型。
1 法本法硕设立的积极意义
法本法硕的设立,是我国法科研究生教育中新创设的一种类型。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由于与我国已有的法科研究生体系及培养制度、培养模式等存在很多不协调和模糊之处,因此,其在设立之初,即受到了来自各方的质疑。有认为是教育部为解决法学本科就业难而进行的权宜之计,是一种缺少科学论证的制度设计,有认为该制度属于“非驴非马”的怪物,搞乱了现有的法学教育体系,更多的人则是对该类型的硕士培养感到困惑和迷茫,不知道该如何对该种类型的硕士进行培养。我们认为,法本法硕的创立,从本质上讲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制度的一项重要创新,应当成为长期坚持和适用的一项制度。同时,该项制度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实行的时间不长,存在很多问题也是正常的,应当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使该制度能充分发挥其推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发展和法律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法本法硕设立的意义主要是:
1.1 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有助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我国法学教育经过,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国家法治建设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但是,也应当看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发展也存在很多问题,迫切需要改革。我国已往高等法学教育所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是,偏重于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培养的法科学生偏重于理论而缺少实践经验和能力,这与国家法治建设更多需要应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的实践需要相矛盾,也因此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需求的脱节。②因此,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就是要改变法学教育人才培养与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矛盾,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
法本法硕的设立,完全符合法学教育改革的这一方向。在此之前,法学本科毕业的学生,如果继续深造,只有法学硕士研究生一条出路。而我国的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定位和目标,都是以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目标,并非以应用型法律实务人才作为培养目标。由于社会对于学术型研究生需求有限,而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对高层次法律人才有更大的需求,因此,导致法学硕士的就业主要转向法律实务部门,但是其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决定了却很难适应司法实务的要求。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决定根据社会实际对应用型法律人才需要,决定增设法本法硕这一类型,并有意识地压缩学术型法学硕士招生规模,扩大法本法硕等应用型法律硕士招生规模。因此,法本法硕的设立,可以说完全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是根据法学教育改革的需要所进行的一种重要制度创新。
1.2 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学位体系的完善
法本法硕的设立,不仅符合高等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也符合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基本形成了以法学本科为主,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内较完整的法学学历和学位体系。但是,硕士研究生层次上,过去只有单一的法学硕士这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而这种单一的学术型研究生所培养法律人才,无法适应司法实务对于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因此,建立一种与社会需求相符合的新的研究生学历和学位制度成为法学教育的客观需要,也成为完善法学教育学历和学位层次的客观需要。③同时,由于法学本科专业的过度发展,导致法学本科学生就业难也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社会对法学本科生的需求已呈饱和状态,而社会对于高层次、职业化的法律人才需求却无法得到满足。法本法硕的设立,既满足了法学本科毕业生提升层次的需要,也满足了社会对法学教育提供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因此,它的设立完全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对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渴求,是一种良好的教育制度创新措施。
2 法本法硕教育存在的问题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一项创新制度,开展的时间不长,制度设计缺少充分的论证和实践的检验,因此,制度存在问题并不奇怪。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成熟与完善的过程。目前法本法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2.1 培养方案与法本法硕培养目标存在偏差
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在指导培养方案中的定位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德才兼备、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目标的定位是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应当说,对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准确的,这种定位,使得法本法硕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有了明确的区别。
法学本科的培养目标和定位,依据现在所形成的共识是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素质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与法学本科的教育在培养目标和定位上的差别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层次上的差别。一个属于本科教育;一个属于研究生教育;第二,专业化程度上的差别。法学本科教育,是不分专业的法学基础综合教育,法本法硕是法学本科基础之上的专业化教育,其专业化程度应当高于法学本科生;第三,实务化程度差别。法学本科虽然也强调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技能的培养,但重点仍在法学基础理论和综合素质的培养,而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则比法学本科要高得多,法本法硕应属于典型的职业化教育,要求其毕业的学生直接能够满足法律职业的要求。
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是学术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培养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人才,其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主要是为司法部门及其他法律实务部门输送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有明确的区分,特别是法本法硕的实务化要求,是其与法学硕士的最本质的区分。
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虽然都是属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但由于其招生对象不同于法本法硕,因此,其培养目标主要是复合型法律人才,其法硕阶段的培养任务比较明确,主要是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法本法硕则主要应当是培养法律专门化和实务化应用型法律人才。
虽然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比较明确和准确,但是,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设计却与其目标出现了偏差,导致法本法硕的培养方案与法学本科、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方案重复和雷同现象,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在课程设计上没有突出法本法硕的专门化特点和要求。
法本法硕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为主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共12门,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外语二门公共理论课外,其他9门课分别是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国际法。选修课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确定。从上述课程设置可以看出,法本法硕的课程与法学本科的核心课程、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必修课程基本一致,指导思想都是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这种设置显然没有体现出法本法硕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对于已经过四年法学本科学习的学生,硕士阶段仍然是本科已有核心课程的学习,不仅无法体现出其专门化的特点和要求,而且也使教师和学生都无所适从,难怪教师不知道该如何教,学生不知该如何学。④如果说对于法学本科按法学一级学科设课,体现的是宽口径、厚基础的要求,对于法本法硕显然应当是法学知识的专业化和精细化,现有这种课程设置显然是不符合这一要求的,明显偏离了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
2.2 教育培养单位的培养观念和模式等有待于转变
法学院系是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的主体,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成功与否主要取决于各法学院系是否能够胜任这种类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从目前看,各法学院在法本法硕培养教育上虽然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但是总体上对于这一类型培养教育准备不足,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研究重视不够。法本法硕作为一种新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因此,急需加强对于法本法硕培养体制、培养模式、课程设置等一素列问题的探索和研究。但目前各单位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还很不充分。对法本法硕多数还在沿用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进行培养。
第二,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还不成型。各学校对于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总体上都还不够成熟。多数培养单位都是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培养模式进行,但由于培养方案本身不成熟,而且各培养单位已习惯于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培养研究生,因此,真正能够体现法本法硕特点和要求的培养模式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第三,师资力量不适应法本法硕的培养要求。法本法硕培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其实务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教师应当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但是,各培养单位的教师,多数都不具有这方面的能力,这也影响对法本法硕的实务能力的培养。
2.3 影响法本法硕教育的外在政策措施还有待于完善
第一,就业政策。目前,我国对于法学专业的就业政策导向缺少层次性,专业性的法律机构(法院、检察院、律师等)职业准入的门槛过低,一般法学本科毕业都可以报考。这种就业政策导致法科研究生在招生和就业方面都出现一定的劣势。一方面,很多优秀的本科生,基于就业优先考虑和学习成本的考虑,不愿意报考研究生,而报考研究生的往往并不是本科生中的优秀学生,导致研究生生源质量下降,从而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另一方面,研究生就业成本远大于本科生的就业成本(无论是对学生本人还是对就业单位都是如此),也使研究生在就业竞争方面处于劣势,这更减少了学生报考研究生的动力。对于法本法硕,目前的就业政策导向尤其不利。一方面,在就业方面与本科生的竞争处于不利地位,另一方面,在与其他类型的研究生竞争中也处于不利地位。法学硕士一方面具有专业化的优势,另一方面具有被社会了解时间长、认可度高的优势,因此,用人单位偏好选择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则具有知识复合型的优势,在就业方面也较法本法硕具有优势。⑤
第二,司法考试政策。现行的司法考试政策,对于推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无疑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现行司法考试政策也给法学教育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影响,就是导致法学教育无法分阶段分层次培养不同类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现行司法考试的入门条件是本科毕业,而且一次考试确定职业资格。对于要从事法律实务职业的人而言,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取得了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这种政策带来的结果就是无论是否经过系统的法律教育,无论是否经过职业化的法律训练,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于多数法科学生而言,本科未毕业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为什么还要读研?这直接影响学生接受更高级法律教育的积极性,尤其是法律硕士这种应用型高层次法律人才的教育培养。
第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政策。教育部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于推动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和国际化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该项政策设计也存在影响法学教育分层次培养的问题。其主要问题在于该政策的定位是法学本科教育,学界称其为“以本为本”,缺少对于法科研究生教育的关注。如果仅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对于法本法硕教育将会是一个重大的冲击,将使法本法硕处于一种更加尴尬的位置。因为法本法硕本身的定位是培养高于法学本科层次的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如果单纯法学本科教育已经可以完成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任务,法本法硕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
3 法本法硕的改进对策
3.1 修正培养目标与培养模式之间的偏差,尽快确立以专业化和实务化为特色的基本培养模式
如前所述,基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依法治国对于职业化法律人才的需要及法学教育的规律,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定位和目标是适当的,即培养区别于法学本科、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非法学)的高层次的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依据这一定位和培养目标,法本法硕的基本培养模式应当主要体现两个特色:专门化和实务化。
所谓专门化,我们理解就是指专业化,是相对于法学本科不分专业方向特点的一种法学专业方向化要求,即从法学一级学科向法学二级学科或三级学科等的专业细化划分。这种专业化划分,既可以按现行的法学一级学科、二级学科划分,也可以不依现行的学科划分而按大的专业方向划分,例如法学专业之下,可以设刑事法方向(含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方向(民法、商法)等,也可以按更细的方向划分,例如,金融法方向、税法方向等。具体设哪些方向,可以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各自的特点自行决定,但是,对于法本法硕而言,专业化是必须的,这是由法本法硕生源特点、培养目标和职业需求共同决定的。如果没有专业化,法本法硕就无法与法学本科相区分,也无法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相区分。
基于法本法硕专业化的要求,现行指导性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的指导思想必须要改为按专业方向设置为主。必修课主要应当考虑是专业必修课而不是法学专业的共同核心课。例如,对于刑事法方向的学生,仅刑法学专题、刑事诉讼法专题成为必修课,民法、经济法等专题不再成为该方向的必修课程。
所谓实务化,我们理解就是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解决实际法律问题所应具有的知识和能力,是相对于法学本科偏重于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相对于法学硕士偏重于法学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而言,法本法硕应在掌握法学理论和一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重点在于将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相结合,学习和掌握运用法学理论解决实践中法律问题的知识和能力。实务化,是法本法硕作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区分于法学硕士作为学术型人才培养的主要区别所在。
法本法硕现行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对于法本法硕的实务化特点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在培养方式中将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能力的培养列为基本的培养方式,并在培养工作中专列了实践教学的要求等,虽然在如何改进实践教学和加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方面还存在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但重视法本法硕的实务化培养方向则是应当肯定的。
3.2 培养单位应积极探索和完善法本法硕的培养模式和措施
法本法硕作为法学教育中的一种创新制度,在很多方面不成熟和不完善,需要在实践中加以不断改进和完善。这其中培养单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⑥作为培养单位,主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认识法本法硕的积极意义,积极研究探索培养模式和培养措施。培养单位首先应当在观念上充分认识法本法硕教育制度的意义,把法本法硕的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加以研究和积极开展相应的教育培养工作。第二,积极开展法本法硕培养模式的探讨。根据法本法硕的培养目标和定位,结合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探讨法本法硕的教育培养模式。在课程的设置上,应当按专业化和实务化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课程,改革目前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的做法。在教学方法上,强化实践教学,着重培养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第三,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针对师资队伍偏重于理论研究,缺少实务经验的现实,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教师的法律实务经验的培训。可以让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实务界专家担任兼职教师,为法本法硕学生配备双导师等措施,改进现有的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生实务能力的培养。
3.3 完善与法本法硕相关的配套政策
第一,就业政策方面,应当提高职业法律部门用人的学历要求,对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典型的法律职业,应要求具有法律硕士学历。这种要求,既符合职业法律人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法律职业部门法律人的素质,也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向职业化和精英化方向发展。
第二,改革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分二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以本科毕业生为对象,注重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考查。第二阶段,以法科研究生为对象,注重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查。通过两阶段的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⑦这种改革,既可以满足不同行业对于不同层次法律人才的需要,又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对人才的分类和分层次培养。
第三,调整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定位。将目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单纯定位于法学本科教育,调整成为包括法学本科和法律硕士教育在内的一项系统工程,使法律硕士教育成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调整既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设置的目的和要求,也符合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有利于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
4 结束语
法本法硕,作为我国法学教育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其创设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方向和社会对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有利于我国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其制度设计和实施存在不完善之处在所难免,我们应积极使之加以完善,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需要法学界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注:本文系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重点项目《法律硕士(法学)培养方案的创新设计》(课题编号:SDYY12148)的中期研究成果。课题负责人:金福海,男,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课题组主要成员:范李瑛、于永芹、刘经靖、郭静均为烟台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和教师
注释
① 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
② 吴英姿.“法本法硕”与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育与现代化,2010.9(3).
③ 冀祥德,王崇华.规范与特色:中国法本法硕培养反思.西部法学评论,2010(4).
④ 包万平,李金波.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人才培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生教育研究,2011(6).
⑤ 王键.招生政策调整与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新挑战,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春季卷.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范文第4篇
尽管法务会计的发展历史较为短暂,但西方等国家却已经在此领域有了突破性的发展。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在美国的安然破产案审理过程中,每一方当事人都私下聘请了相关的法务会计作为团队一员,协助律师制定诉讼方案。由于在此案、审判过程中有专业的法务会计人员的介入,使得有关安然是否披露虚假财务信息、是否存在舞弊行为的争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这也最终迫使安然(Enron)公司承认做了假账,安然虚报盈利共计近6亿美元,其虚报的数字让人瞠目结舌。以此为鉴,越来越多的公司已经开始聘请公司的法务会计为其公司日常运作进行内部控制完善水平进行评估,以期尽早帮助公司查出舞弊行为,避免公司损失的扩大。随着全球经济低糜,实体经济不景气,导致许多公众公司经营出现危机,从而导致大量的财务舞弊案的出现。许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甚至是投资者都要借助法务会计的专业知识来避免损害的发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法务会计专业的发展。具体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务会计一方面可以在公司遭遇诉讼案件时为其辩护,保障其合法权益,即通过会计审计手段,同时运用诉讼技巧设计出最有效的诉讼法案。即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利益从而尽快结束司法程序。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投资者查找公司可能进行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资料,也可以在投资者进行诉讼时,协助其代表律师对投资者因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提供最佳的诉讼方案建议从而使投资者能够获得最多的赔偿。法务会计还可以协助法官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例如,在某些金融类诉讼案件中,许多涉及金融、会计、审计方面的内容都使得法官无能为力,急需法务会计人员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法官提供帮助进行审判活动。综上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务会计的市场需求量很大,未来在各国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各国对其人才的需求数量也将大幅度的增加。
(一)法务会计在一定程度制约会计假账的存在
顺应国际潮流,在我国尽快建立完善法务会计的配套制度应属当务之急。在会计领域,从事会计职业必须学会做假账已成为行业公开的秘密,其危害性不言而喻,这也使得其逐渐成为了世界性的难题,会计假账同时也会产生政治和法律方面的问题。因其涉及到财务、税收、金融等众多国计民生领域,这一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制约一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和质量,甚至会演变成全球的经济危机。日趋严重的会计假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将会进一步导致资本市场动荡,进而引发商业贿赂,最终表现为腐败蔓延。而法务会计的出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这一悲剧的发生。其中的一条基础路径就是培养高质量的法务会计人才输送到社会,而这一使命无可争议地落在了财经院校的肩上。尤其是应用型财经院校更是义不容辞,应突破传统法学会计单独作战的格局,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对会计假账治理与财务、税收、金融、财政风险防范有所作为。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定位适应了会计法治需要
高校教育的现状是会计学、法学分别被授予完全不相干的学位,其学习的专业课内容也大相径庭。而在实务中,会计师与律师的业务之间几乎没有交集,能够合作的案件也极少,都是各自为战,其效果可想而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培养出来的法律、会计人才由于没有跨学科的知识结构体系因此根本不具备实务中所要求的既懂法律又知晓会计专业技能的能力,因此根本无法满足会计法治的需要。会计法治所追求的客观独立、防范假账、控制风险的会计契约效果无从实现。而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则有助于实现舞弊防范、加强内部控制从而加强公司企业财产的保护。我国公司企业经常利用会计做假账从而滥用公司资产达到其违法的目的掩饰其违法行为。这也是国有资产流失较为严重的原因之一。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法之一就是借助法务会计的专业技能进行公司行为的监督和防范。为此,应用型财经院校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立足学生的就业前景,在借鉴和整合会计、法学专业各自的办学经验的同时,融合出法务会计的学科建设精华,将法务会计专业学生培养定位为以会计假账防范、企业财务税收风险防控为主要内容,以处理解决金融经济案件为最终目的的特色复合型会计法律人才培养,减少甚至消除会计假账,实现会计法治使命。
(三)法务会计人才就业市场广阔
一直以来,司法资格证和注册会计师证被誉为天下第一第二考,各大高校法学专业就业率极低,甚至教育部已经不再审批新建本科法学专业,虽然会计专业就业相较于法学要好,但如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证在社会找工作也并非易事。一方面是毕业的法学会计专业学生找不到工作而另一方面是企业、金融机构和部分事业、行政单位急需既通识会计专业知识又能处理法律风险的复合型人才,尤其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这种对防范会计与法律风险的岗位需求就更加紧迫。不仅仅是上述部门,就连专业分工较强的会计师实务所、律师实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也慢慢发现其所涉及的业务领域已经不是单一实务所可以完成的,需要跨行业跨事务所合作解决,而仅仅是简单的1+1合作并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急需通晓会计、法律等多门专业知识的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从而对实务中所涉及的会计法律和税务的综合性难题进行处理和解决。而这类问题是靠单一专业人才所解决不了的。放眼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其比较重要的业务之一就是法务会计业务。例如近几年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普华就增加了一倍的法务会计人员。再看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绝大部分业务是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验资,这类传统领域的国际竞争力较弱而对于司法会计鉴定、税务筹划等竞争力较大的鉴定咨询业务的涉猎却比较少,更别说是法务会计业务了。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局势,传统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经营范围必须进行拓展,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新的业务增长点。而能够处理这些新增业务的人才主要来源于需求法务会计,因为其具有会计和管理咨询专业优势,且能够解决法律问题,因此未来在我国法务会计也将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较优选择,其就业前景尤其乐观。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法务会计的未来就业前景比较乐观。而近年升格为本科层次的原高职高专学校由于层次较低、竞争力较弱因此更加注重结合本校以前的学科优势和学科品牌来培养应用型人才。这类学校中的应用型财经院校更是以其品牌的会计专业而闻名,如何充分地整合利用这类院校的会计专业优势,将人才培养定位于重点面向公司、各种事务所培养能够从事会计假账的防范,有能力就涉及税收、财务、会计、金融类案件风险防控问题的处理的综合性会计法学人才。另外从人才培养和专业设置的角度来看,在高校设置法务会计专业,培养具有法律、审计、财税、会计等复合型知识的人才构想,正符合教育部最新人才培养的精神,即未来将有600多所新转型的本科院校要立足社会需求进行职业教育,换句话说就是按照实际工作中某一职业的需要来培养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既使得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得以变革,又形成了与国内研究型高校法学教育的平行与补充的关系,有利于优化法学教育布局,提升法学教育水平。因此,应用型财经类院校开设具备法律、会计等跨学科综合知识的法务会计专业,培养综合性人才将填补国内空白,同时也将拓宽就业市场,提高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从而在根本上解决现在法律专业就业难的危机,同时提高毕业学生的市场竞争力,最终解决高校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化实现教育公平。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方案设计
(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设置总体构想
要想真正建立起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机制,创建法务会计专业,国内的高校就必须科学地设置独具特色的课程体系,在科学设置法务会计复合型法学人才的课程体系时,应当避免简单地将法学、会计学课程1+1叠加,这样的效果只能是1+1<2。应当以法学、会计学和审计学专业设置的专业基础课为基本构架,将法学实务理论与会计学实践知识相融合,在教育部规定的硬性课程完成的基础上,适当压缩一般性通识课程的学时数,再将节省出来的课时设置法学与会计学交叉的特色课程,来实现交叉学科间知识的融汇贯通。因而,除了设置法学基本理论与实务的专业基础课以外,还应开设注册会计师、中级财务会计学、法务会计概论、法务会计实务、公司财务报表的阅读和分析、会计欺诈调查、金融法和金融犯罪调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等具有实践性的专业特色课程,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证明理论基础,使法学与会计学形成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关系,也使得培养出来的“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具有区别于传统法学专业方向的特质,能够更好地胜任法务会计方向的需求。
(二)法务会计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具体实施方案
1.建立全国统一的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及其认证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明确指要求在各级检察院不包括区级检察院应尽快设置法务会计岗位,以适应新时期人民检察工作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也曾招收司法会计人员,这类人员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但这种考试不同于注册舞弊查核师,缺乏对法务会计需要掌握的专门知识进行考察。如前文所述,社会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要仅靠司法机关的人员无法得到满足,而且其特殊的公职人员身份也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其独立性。最有效最快捷的方式就是在全国进行专门的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如美国的注册舞弊核查师),以保证法务会计人员具备相当的综合性技能。其考试科目有待于学者及实务工作者针对法务会计所处理的业务领域和内容进行确定,而笔者只是抛砖引玉设想其考试科目大致应当包括以下几大板块:即财务会计学板块、审计学板块、民商法学板块、三大诉讼法学板块、犯罪心理学板块等。而法务会计人员不应当隶属于司法机关,即不应当具有公职,主要防止其缺乏独立性,当然其考试和资格认定也不应当隶属于司法机关,这样法务会计在处理业务的过程中才会时刻以客户的利益为先,在法律和会计准则制约下服务客户。另外,由于我国的法务会计起步较晚,缺乏基本的实务经验,国内的法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与国外法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作,引进其先进的理念和实务中积累的法务会计从业经验,共同拓展法务会计业务。同时,我国的立法应当明确法务会计执业的法律责任,对法务会计人员从事有关证据收集、以专家证人身份出庭作证等程序要进行法律规制,并制定法务会计人员的从业道德规范和准则,应制定相应的部门法规定法务会计人员违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可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
由于法务会计人才要求较高的实务操作能力,因此传统的跨学科理论教育无法解决其实践能力的培养。而诊所式教育模式的运用能够使学生身临其境,在接触实践项目的同时更好地运用书本知识,并能切身体验这种来自社会实践中的真实项目中需要的法务会计技能,从而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因此,有必要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中加入诊所式教育模式,从而达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效果要求。
(1)法务会计的诊所型课程设置方向。在设置法务会计的课程前我们应首先明确法务会计人才的教育理念。笔者认为,法务会计专业诞生于市场需求,因此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属于职业教育而非学历教育,即不能忽视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否则还会延续传统法学专业“滞销”的情况。为了避免重蹈覆辙,有必要将诊所教育纳入课程体系,笔者认为应作为必修课进行设置。另外,如在法务会计专业开设诊所实践课,则需变更其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以及作业、试卷及答案的形式与内容,探索新的标准评判学生的学习效果。笔者建议可结合学生的自我评议及相互评议的结果,综合考虑客户的评价,再加上教师的最终评价的综合评价体系。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应用型;法律人才
一、唐山学院构建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初衷
唐山学院是一所地方综合性高校,自2002年设立法学本科专业至今已经有15个年头。在这十几年里,学院的领导和同仁一直在思考专业的培养目标,也就是到底要培养什么类型的法学人才。最终,根据学校的办学理念以及唐山的地方需求,我们确定了以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为目标的专业发展方向。根据培养目标,我们必须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此同时,众所周知,法学本来就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一直是法学专业坚持的原则。所以,唐山学院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完全符合法学学科的实质内涵。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法学专业的教师带领学生进行了多方实践。首先,在授课过程中,突破以理论教学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经常将经典案例带入课堂,与学生在分析实际案例的过程中学习理论。其次,法学专业每年都要组织模拟法庭大赛,让学生在角色扮演中体会法律的精神,在比赛中促进法学知识的学习和运用。最后,每届学生都会被安排中期实习和毕业实习,让他们真正融入到律所、公检法等部门中去,切实体会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可以说,以上的做法还是起到一定作用的。但是,课堂教学毕竟在课堂,没有办法真正意义上实践法律程序;模拟法庭毕竟带有表演性,不能完全感受到法律的真实存在;中期实习和毕业实多都是帮助相关法律部门整理卷宗或者干些杂活儿,最好也就是在整理卷宗的过程中翻翻卷宗;而且,最后两项活动一年就一次,一次就短短的十几天,根本起不到实质性的效果。我院法学专业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我们必须另辟途径。依托高等院校而建立的法律援助服务组织是一个以大学生为主体,面向社会、无偿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的学生自治性公益组织。这一组织的运行模式正好可以满足法学专业的实践需求。因此,唐山学院的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在这样的背景下应用而生。
二、唐山学院构建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意义
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构建,具有两个方面的重大意义:既有利于法学专业的发展,有利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又可以服务于社会,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急切需求。一方面,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运行模式是:在教师队伍中按照各位教师的学术专长分成刑事法律组、民事法律组、知识产权法律组等,然后在学生队伍中选择一批积极向上、乐于奉献的优秀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为在校师生、社会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借助法学专业双师型教师(兼职律师)的职业优势,在非案件的过程中,带领学生实践整个诉讼过程。以上是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建立之初的做法,在组织机构逐步完善基本步入正轨之后,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可以同时担任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的角色,让学生分批分组地长期在这个学生组织中进行法律实践。这样做,首先,培养了学生乐于助人、无私奉献的良好品质,这一品质是将来成为一名优秀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正义,只有具备良好品质的人才有能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其次,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法律咨询、法律文书、帮助调解、参与诉讼等方式为他人提供法律帮助的过程,也是学生将抽象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转化为实践工作的过程。学生在这个过程中践行了法学理论、提升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开阔了自己的学术视野、培养了自己的专业素养,这些能力也是将来成为一名优秀法律工作者不可或缺的。最后,唐山学院法学专业的办学目的就是要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学生的过程就是专业建设的过程,优秀学生越多,正是法学专业办学能力提升的体现。另一方面,来自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10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人力短缺、物力不足和财力匮乏是其中的主要原因。高校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为适应现阶段社会法治发展需要而应运而生,组成了我国法律援助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弱者服务体系、推动我国人民法律素养的提高、培养法律后备人才和解决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以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民间公益组织为补充的中国法律援助模式”的指导下,我国许多高校的法律院系利用自己的知识和人才优势,创立了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并与周边社区建立了稳固的法律援助帮扶关系。以大学生为主体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不仅带给社会一个良好的法治效应,同时也促进了高校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法学专家一致认为:高校法律援助服务不仅弥补了国家法律援助资金、领域的有限性,同时更贴近广大求助者,从而为政府的决策提供信息,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和法治环境的改善。因此,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以服务社会为己任,必将为唐山周边的父老乡亲义不容辞地提供法律援助。
三、唐山学院构建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具体设想
(一)通过多种渠道保证案源
我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在建立之初,无论在校内还是在校外都没有什么社会影响,案源明显不足是肯定要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通过多种渠道搜集案源。首先,我们应该走出办公室,深入到学校各(系)部门以及学校周边社区,通过发放宣传小册子、开展户外法律咨询、免费为社区居民提供普法教育、为在校师生进行法律讲座等方式宣传自己。在寒暑假,法律援助服务组织还可以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由教师带队深入到农村、偏远地区进行法律实践服务。其次,动员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教师加入到援助组织的工作中来,借助这些教师的兼职工作带动一批优秀学生,让学生成为这些教师的助手协助处理非诉讼案件的具体工作。再次,做好与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公检法等部门的合作,希望获取他们的帮助,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给予方便。因为法律援助服务是一种无偿免费服务,所以可以请求上述部门在遇到需要援助的当事人时,能够推荐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最后,还要保持与各类媒体的联系,制作一些宣传我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采访、报道,以此来扩大影响力。此外,还可以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公众号平台,让每个人都可以在网上娱乐的同时接受法律指导。
(二)建立科学管理模式
唐山学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一方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必须在学校的支持下挑选精兵强将。在指导教师方面,学校要积极与相关教师(思想素质高、专业水平强)进行协商,获取教师的充分理解,鼓励教师加入到这份不挣钱但意义深远的工作中来,希望教师能为我院法学专业的长足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在学生方面,学校要与辅导员和各位授课教师询问学生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一些专业理论功底扎实、精神面貌积极向上、具备乐于助人等优良品质的优秀学生作为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骨干成员,让他们在学生队伍中率先成长起来,起到先锋、楷模的作用。另一方面,在人员选定的前提下,这些成员就要在学院系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着手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章程制定,明确组织的机构设置,制定组织的规章制度。机构设置:具体分为负责日常事务的办公室;负责对外宣传的宣传部;负责具体法律援助服务事务的诉讼部;负责法律咨询的法律咨询部;组织案件讨论研究、项目调研的理论研究部以及负责组织社会活动的实践部。这些都是笔者的一些初步想法,在具体操作中可以根据各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动。规章制度:包括在章程中明确界定我院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定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工作方向和受案范围、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组织纪律、值班考勤制度、奖励惩罚办法等等。
(三)开拓资金注入渠道
法律援助服务是无偿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特殊服务,这种服务的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援助者不可能从中获取一分钱的利益,无偿、无利性正是这种服务的实质内涵,但这项服务的提供并不意味着没有费用的开支。恰恰相反,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产生诸如宣传费、打印法律文书费、必要交通费、服务人员伙食费、电话费等等必要的费用支出,有时候这笔支出的数目还很大。因此,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的运行根本离不开资金的注入。资金充裕与否,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服务组织能否正常运行。初步考虑认为,运行资金可以从以下渠道获得:第一,申请我院根据学校财政情况适当予以拨付;第二,申请法学专业根据系部情况适当从专业建设经费中拨付;第三,跟一些当地企业建立合作关系,获得这些企业的资金扶持;第四,对于一些需要帮助但并不存在经济困难的当事人适当收取小额费用;第五,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可以接受一些有偿委托服务,比如对一些单位进行法律培训等等。当然,在法律援助服务组织运行过程中,我们还会想更多的办法保证资金的注入,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四)拓宽工作对象和工作范围
为了保证案源、为了保证资金的需求、为了尽快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为了让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尽快步入正轨,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应该拓宽工作对象和工作范围。比如,工作对象不仅仅限于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应该扩大到所有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对其中没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收取一定费用;工作范围不仅仅只限于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文书、诉讼等诉讼事务,完全可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法律培训等工作,并收取一定费用。
四、结语
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组织还是一个新鲜事物,特别是对于唐山学院而言还刚刚起步,前方的道路还有坎坷和荆棘,但不管怎样,我们都要将这份意义深远的工作继续下去。法律的权威、法律的尊严、法律的价值、法律的作用,我们必将在一次次的法律援助服务实践工作中实现!
参考文献:
[1]邓琦.论高校大学生法律援助模式的改革与发展.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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