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AA范文大全网!

新婚家庭理财规划方案{精选5篇}

风中岁月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本文共计19443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需要78分钟。

新婚家庭理财规划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婚姻法;修改;完善;家庭;法律制度

我国1980年颁布的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原婚姻法)是在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的基础上修订的。20年来的实践证明,原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有关夫妻、家庭成员问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基本可行的,它的贯彻实施对于维护健康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原婚姻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调整的范围过窄,内容过简,条文还存在一些立法空白等。再加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括方式和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同题,例如“包二奶”、家庭暴力等。因此,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经过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讨论以及多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终于在新世纪伊始得以通过并公布实施。新婚姻法对原婚姻法作了重要的补充和修改,对于全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原婚姻法的修改历程

1994年和1995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有关修改婚姻法的提案和议案。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将修改《婚姻法》纳入立法规划。1996年5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致函民政部,要求由民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婚姻法》进行修改。1996年6月,民政部着手筹备修改《婚姻法》的工作。1996年11月,由民政部牵头,国家有关部委参加,组成修改《婚姻法》的领导小组。此后.在领导小组的主持下.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一些法学专家受托起草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专家建议稿经过多次修改.由于意见不统一,始终不能形成修改稿。直到200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调查论证和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在重婚、家庭暴力、结婚条件及无效婚姻、夫妻财产制、离婚制度、保障老年人权益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原婚姻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2000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婚姻法修正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2000年12月25日,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共300多人,通过联组会议对婚姻法修正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这是自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第一次采取联组会议的方式审议重要法律草案。

2001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委员长会议决定发出通知,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向全社会广泛征求对婚姻法的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界对婚姻法的修改给予了极大关注并倾注了极高热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群众对婚姻法修改意见的来信、来函、来电等4000多件,广大人民群众提出了广泛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2001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婚姻法修正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4月28日,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并由主席签署了第51号主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新婚姻法是对《婚姻法》的第二次重大修改.共6章51条。增加了l4条.修改了33处。新婚姻法根据形势的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注意到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增设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

新婚姻法增设了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等内容,改变了这些方面无法可铱的状况。

1.关于夫妻互相忠实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既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翩,原婚姻法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这一夫妻关系最核心的内容没有作出规定。新婚姻法第一次明文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既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也使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惩罚过错方的做法有法可依。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新婚姻法针对包二奶”、姘居等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作出的新规定。“包二奶”、姘居等违法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而且还导致家庭破裂,影响社会安定和计划生育。然而,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致使这些丑恶现象禁而不止。新婚姻法有针对性地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这表明新婚姻法对“包二奶”、姘居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持禁止和反对的原则态度。不仅如此,新婚姻法还通过其他条款明确了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这就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对于反对和制止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婚姻家庭关系无疑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严重摧残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导致家庭解体,而且还容易引发毁容、伤害、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呼声日益高涨。但以往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表述并不明确,存在着针对性不强,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而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致使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新婚姻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时,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途径,家庭暴力实施者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加大了打击家庭暴力和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的力度,也为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

4.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我国原婚姻法只是明确了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但对于不符台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应如何处理,其法律效力如何却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婚姻,有按无效婚姻处理的,如重婚;也有按离婚处理的.如包办、买卖婚姻。对于本不存在婚姻关系,应确认其无效的两性关系却按离婚处理,实质上是承认违法的结台也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这不仅不利于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对受害者权和J的保护。“新婚姻法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做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贯彻实施结婚的法定要件,提高婚姻质量.预防和制止违法婚姻的存续.减少婚姻纠纷。

5.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近年来,我国因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或虐待、遗弃对方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离婚案件增多,由此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处罚与补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但这种照顾从范围和数额上也仅局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涉及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无论对过错方的处罚还是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均显得力度不够,致使无过错方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扶助保护,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三重功能。它还可以消除无过错方的后顾之优,保障其离婚自由的实现。

6.关于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难点之一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争抢子女直接抚养权以及取得直接抚养权一方不让对方探望子女以此来惩罚对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增设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既有助于离婚纠纷的解决,保障父母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使子女顺利成长。

(二)完善原有的法律制度,强化了薄弱环节。

有些法律制度,原婚姻法虽有规定但内容过于笼统和原则,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新婚姻法对诸如夫妻财产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强化了薄弱环节。

1.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如何分割夫妻财产也是离婚案件争论的焦点之一。原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只作了概括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20年的实施情况表明,这一制度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利益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原夫妻财产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按照当时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制定的,反映了比较严重的简单化、理想化的平均主义思想,与市场经济注重个人权利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和}中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国民经济的发展,公民私有财产范围的扩大,夫妻财产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是过去所无法比拟的,原夫妻财产制潜在的不足和不适应性已逐步显现出来例如:不加区分的把夫妻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统统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既违反市场经济提倡的按劳分配、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精神,不利于夫妻关系的健康发展,也与我国继承法和民法的规定相抵触,造成了适用法律上的混乱。口又如:我国法律虽然明确了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但对约定的有效条件、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容和形式等问题,均没有作出明确、系统的规定,在现实中往往是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滞后状况。因此,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较大完善:第一,缩小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这就弥补了原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广而泛的弊端,既便于当事人清楚明了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范围,也有利于司法操作。第二,补充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特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权不仅能方便生产生活,避免共同财产管理权行使上的麻烦,而且能促进物的流转,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更重要的是,它是社会发展和现代家庭所必需的权利,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对一部分财产享有独自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夫妻人格的一种象征。第三,从约定的范围、内容、形式、效力等方面完善了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的完善使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夫妻财产权益的意识得以增强,既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分割财产的难度,调整好夫妻在家庭中的财产关系,又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婚姻当事人对调整夫妻财产的多元需求,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2.关于法律责任制度。原婚姻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一句话:“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这一规定表明了对违法行为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态度,但过于笼统、空泛,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制裁方式等均未明确,以至于一些条文形同虚设.婚姻法也曾一度被称为“软法”法律责任是法律的“宝剑”,它是一部法律最有力的威慑和最强劲的保障,也是一部法律真正完善的标志。新婚姻法把“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单独作为一章,对婚姻家庭领域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侵害配偶财产权益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司法保障。

(三)消除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的矛盾和}中突.增强了法律的统一性。

我国婚姻法的渊源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最主要的《婚姻法》,又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难免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例如:原《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着不协调《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中所列举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l4种情形,有些与感情有关有些则与感情没有直接关系。这难免会使人产生疑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到底是什么?司法解释与我国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有抵触之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可判决准予离婚。这样,就出现了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机关处理其后果完全不同的怪现象:由法院处理,赋予其合法婚姻的效力,按离婚处理;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其婚姻则为无效婚姻。新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增设以及对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列举规定。有效地消除了不同婚姻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增强了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四)细化了法律规定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原婚姻法在过去“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原婚姻法采用概括主义的立法方式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离婚标准.但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在婚姻法中却没有具体规定。这样规定的好处是概括性强,能够将一切应当离婚的理由都囊括无疑,疏而不漏。但其最大弊端也正在于它过于概括。对离婚理由规定得过于抽象、笼统和一般化,法律标准成为一种模糊、伸缩的弹性原则.使法律所具有的安全、确定、可操作性等诸价值难以体现。“由于具体标准不明确,规定的导向性差,对当事人而言容易基于不同的理解反复争执、辩驳,无理缠讼,导致以婚姻破裂为由的离婚权利滥用;对法官而言,掌握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难度极大,操作性差。法官对婚姻破裂的认定完全可能受到自己对离婚观念认识的影响,而造成同一离婚案件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审理迥异的司法不公正现象。针对概括式离婚标准的内在不足与缺憾,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列举了14种具有常见性、多发性的具体离婚理由,补充确定了例示主义的裁判离婚标准模式。但正如前面所述,司法解释与《婚姻法》之间也存在着不协调之处,而且。离婚法定理由的概括性条款与例示条款具有不同的渊源,处于不同的效力层次,这也是一种不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新婚姻法肯定和保持了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立法模式。在坚持原有裁判离婚标准的基础上,将司法解释中的14条进一步斟酌精练,在统一的权威性立法中列举了4项具体离婚理由.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的实例情形。最后又特列一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使法定离婚理由的概括性规定与列举性规定兼收并蓄,结合使用。这样一方面把离婚标准具体化,便于认定和掌握,使某些离婚诉讼对号入座,有据可循;另一方面,在具体列举的基础上又用一个相对抽象的伸缩性规定加以概括,使不能对号入座的离婚理由亦能找到一个合理的归属。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细密而不呆板,宽泛而有法度,原则性和实际性有机统一.显示出法律规范的科学合理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这是我国离婚标准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一太发展和进步。

三、新婚姻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地对婚姻法进行修改,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调整和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文明与进步。

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的影响.加之封建思想的残余和西方腐朽生活方式的渗透,社会上出现了不少破坏一夫一妻制、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如重婚纳妾、“包二奶”、非法姘居、家庭暴力等,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面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些现实问题甚至违法犯罪,仅用道德规范去修补用社会舆论去约束,用思想政治工作去教化,已难以解决,必须过法律手段来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适台于社会的共同准则。新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婚姻家庭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调整和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又倡导了符合时代精神、适合中国国情的婚姻家庭准则.对于推动和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文明与进步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对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也是保障社会安定的基本法,它已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基础。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左”倾思想及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我国的法律,尤其是属于私法的民法非常不健全。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被称为法律之本的民法在我国诞生比作为公法的刑法迟了将近7年,并且内容及条文都极为简单。这一不正常状况随着市场经济这一改革目标的确立而有所改变.但直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能够出台一部全面、具体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法——民法典。其中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作为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的各部门法的不完善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如今,制定民法典已提上议事日程,成为目前我国立法工作中最主要、最急迫的任务。因此,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大太推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进程,对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的实施。

婚姻法的修改对推动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历史进程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婚姻法的修改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就是要把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要有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不仅要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法律,而且要修改与完善现行的法律,使整个法制建设进一步系统化和科学化。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其修改与完善便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新婚家庭理财规划方案范文第2篇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起生效实施。其中,关于房屋产权归属的条款,让不少人心里起了波澜。“婚前贷款买房归登记方所有”、“一方父母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两条解释让准备结婚的青年人,开始重新考虑购房计划;而一些已经结婚并拥有房产的夫妻,也在心里泛起了嘀咕。“我的婚姻究竟谁做主?”

?失落的丈母娘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这条被称为“父母买房,媳妇没戏”的规定在微博上引起广泛议论。

“新婚姻法简直给所有想嫁富二代的女孩们当头一棒!”

“新解释一出,老公变房东。”

“房产商乐了,丈母娘愁了。”

“新婚姻法鼓励彻底AA制。有这样的婚姻法,您要嫁人您就傻了。”

“全国丈母娘联合会表示对新的婚姻家庭法的司法解释相当不满!以后买房坚决要求男方把自个女儿名字写上。”

与此同时,微博开始转发各种版本的《失落的丈母娘》:“这是21世纪丈母娘意见最大的规定。”还有网友支招:“嫁个有房的老公不表明你就有房子了,有名字才是真的。切记在结婚时要求在房产证上共署双方的名字。”仅在新浪微博上,涉及丈母娘买房的内容,就高达近40万条。

不容否认,在许多地方,传统的观念仍然是结婚时男方承担买房责任,女方一般出装修的钱或其他生活用品。有网友从人性情感的角度,表达了对这一司法解释的不赞同:“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而不是从家庭感情角度去考虑的。女性不但要赚钱,还要生育、养育,很大程度上对于家的付出无法用资本去衡量,除非出台‘女性养育,家产分一半’的法律规定,否则如果男方出轨离婚,女方就很难有保障。”

同时网上有观点认为,新的司法解释对婚姻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主妇,可能会产生不公。但给被房子挤压得变形的婚恋观,留下了一个喘息的机会。“从今天起,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让‘丈母娘推高房价’不再成为中国特色。”

?中国人的择偶观将改变?

房子是现代男女谈婚论嫁的重要因素,很多女性抱着“无房不嫁”的择偶心态,结果只看男方有房无房,而忽略了对方性格、爱好等其他方面的因素。对此,有网友认为,新解释可能会改变人们的择偶观,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世纪佳缘《2010-2011年中国男女婚恋观调查报告粉皮书》调查显示,对于“裸婚”,男性可接受的比例高达75%,而女性可接受的比例只有38%,也就是说,六成以上的女性都希望嫁有房男。这个调查结果说明,女性在婚恋选择中常以弱者自居,觉得男方购房理所应当。世纪佳缘的婚恋专家分析认为,新解释对女性提出更高要求:需要女性自己在经济上有“硬实力”。新解释或将改变人们的择偶观,并催生更多AA制夫妻。

“《婚姻法》新解释的潜台词是让女性从根本上不要为房子结婚,择偶要去掉一些物质的标准,而转为内心的标准。从某种程度上讲,这是对拜金择偶观的纠正。”婚恋专家认为,新解释理顺了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但是法律是以万一的状况为基础的,即夫妻感情破裂,闹上法庭才会有财产矛盾,“这也提醒人们,结婚的目标不是能从中获得多少财产,应该谨慎选择,悉心经营家庭关系”。

“干得好不如嫁得好”过时了?

“婚姻法新解释出来了,嫁个‘富二代’或是有房男看来不吃香了,万一离婚,财产还是男方的,不如找个‘潜力股’!”“以前说‘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现在看来过时了,应该反过来说,‘嫁得好不如干得好’!”不少网友表达了这一观点。过去,有房有车成为相亲时的一大优势条件,更有人戏称有情人终成眷属其实是“有房人终成眷属”。而婚姻法的新解释,更多的人在择偶观上或将更趋于找“潜力股”,一同奋斗,共同创造“共有财产”。

有网友指出,除了改变男女的择偶观,更重要的是,婚姻法的新解释是对夫妻金钱观的挑战。在传统观念中,夫妻间“你的钱就是我的钱,我的钱也是你的钱”,但现在法律在钱的问题上有了更明确的规定,这也将促进男女在金钱观上的改变。道是无情却有情,如果你不想图对方什么,如果你真的是爱对方,又何必在乎那么多呢?

更多夫妻将AA制?

小王和丈夫就是AA制夫妻,两人对平时的家庭开支有大致的分工,但分工项目并不详细,一般是水电费和伙食费由丈夫开支,家庭的日常用品等相关费用由她支出,房贷一直是两人共同负担。但房子的首付是丈夫出资的,房产证上也是他的名字。如果两人离婚,房子归小王丈夫所有,但对方会对部分房贷对她给予补偿。小王坦言,未来或许和丈夫会有更细化的AA制方案,各管各的收入,她希望在经济上为自己留有更多保障。

网友“看世界”:“看来以后婚姻生活只能AA制了,结婚不愿生孩子的人会更多。”

网友“飞飞”:“AA最伤感情,像合租生活,我反对。”

不管是否反对,不少网友指出,将来或有更多夫妻实行AA制的家庭管理模式。

全职太太成“最危险职业”?

小芳是一位全职太太,婚前她在一家企业做销售工作,婚后她就不工作了,5年的婚姻生活,她相继生了两个女儿,目前主要就是在家带孩子。最近,她无意中知道丈夫其实早有了婚外恋,这对她无疑是一枚重磅炸弹,因为在做全职太太的5年间,除了丈夫每个月给的生活费,她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这让小芳很痛苦,如果不离婚,她很难忍受丈夫一直持续婚外情的行为;但如果离婚,她没有工作,她担心自己脱离社会这么久,再找工作不容易,因此进退两难。

在婚姻法新解释后,更多像小芳这样的全职太太们可能会产生危机感,更有网友将全职太太称为“最危险的职业”,因为哪天老公变心了怎么办?房子不是你买的,没份,财产也是老公挣的,你也没份。

?你还相信爱情吗?

这部司法解释历时三年多制定出台,而这三年恰好是婚姻家庭纠纷持续上升的三年。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万多件,2009年突破130万件大关达到134万多件,2010年则为137万多件。这些案件中,离婚案件占了绝大多数。

从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中的“家庭财产”,到1980年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个人财产分割制,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采用市场竞价的方式确定争议房屋的产权,再到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不动产登记效力引入,整个婚姻家庭法律规则正在从“家庭财产制”到“个人财产制”的方向发展。3个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也都是为了明晰家产归属,减少分割难度,方便法官审理离婚案件。

曾经参与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论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表示,现在的婚姻家庭案件多数是财产利益之争。法官审理案件在有限的时间内要“案结事了”,所以不得不依靠一些技术性规范来断案。婚姻法解释主要是希望通过更细的规则处理具体的婚姻家庭纠纷。说白了,是指导法官断案用的,要好用、实用,并不是我们老百姓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一般行为准则。

新婚家庭理财规划方案范文第3篇

理财案例

李建,26岁,是沈阳热电厂的一名员工,月薪6000元左右。女友张琳,是沈阳新闻网的一名白领,月薪4500元左右。李先生和张女士2011年年初购买了一处房产,价值60万元,其中首付20万元,公积金贷款40万元(20年还清),目前手中有股票2万元,定期存款5万元(下个月到期)。每月生活开销3000元。二人打算明年五一结婚,新房还没有装修,现在每月租房还需要1500元。(为叙述方便,以下将这对准新人的规划按家庭计算。)

家庭财务分析

李先生家庭的流动比率指标和紧急预备金倍数指标均不在一个家庭正常指标的合理范围之内,简单点说,就是家庭没有足够的流动资产(现金等)来偿还短期债务(信用卡债务等),应付家庭遭遇意外时的正常开销和大额开销。李先生家庭的平均投资报酬率指标为2.57%,远低于合理范围,说明李先生家庭在运用生息资产获得理财收入的能力不足,还需要对资产进行重新配置,既能满足明年结婚装修等费用的按时支付,同时尽可能的提高理财收入。

李先生家庭的净储蓄率指标为38.87%,在合理范围之内。但对一个即将面临装修和结婚的家庭来说,这样的攒钱速度还是不够的,需要开源节流,加大储蓄力度。其他指标:贷款年负担率指标为26.11%,在合理范围内(20%-40%),不需要调整;净值成长率和自由储蓄率等指标也在合理范围内。

理财目标

1、二人已将婚宴时间定在明年五一期间,从今年10月份计划开始装修,预计费用为7万元,明年2月份后陆续开始采购家具和家电,预计费用为5万元。想知道如何规划,才能既能提高收益率,还不影响使用。

2、二人结婚后,预计能收到礼金5万元左右,想知道何时能够实现购买一台10万元左右汽车的计划。

理财建议

1、建立家庭紧急预备金

李先生家庭的首要问题是着手建立家庭紧急预备金,主要用来应对家庭生活中遇到的失业、事故等意外状况及突发事件。建立家庭紧急预备金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建议李先生家庭留出1万元作为家庭的紧急预备金(可使用投资资产中股票部分2万元),其中0.2万元以活期存款方式留存,0.8万元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二是两人各办一张信用额度为2-5万元的信用卡,不仅可以补充紧急预备金,在急需资金的时候应急使用,还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在购买装修材料、家具、家电时可以及时支付。

2、结婚规划

由于今年1 0 月份就要开始准备装修,现有的5万元定期存款在5月份到期后,就不再适合存定期了(3个月利率太低,且浪费了两个月时间,6个月定期时间不够),而且时间紧,也不适合投资股票、债券等产品。李先生不妨考虑买一些期限为150天左右的银行理财产品。以期限为150天、年化收益率5.2%的银行理财产品为例计算,投资6.18万元(定期到期后,5.18万元加上股票部分剩余的1万元),在10月份的本利和为6.31万元左右,这样距离装修计划7万元还有0.69万元的缺口。

缺口部分可以由李先生家庭每月的净储蓄0.39万元来积累。以定投货币基金为例计算(投资10个月、投资报酬率4%、每月0.39万元),攒钱投资到明年2月份,可以积累3.96万元,减去0.69万元的装修缺口,就只剩下3.27万元,意味着明年采购家具和家电的钱可能就不够了。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李先生可以参考如下两个方案:一、要想在明年2月份积累出5.69万元,每月需要投资0.56万元,可以从现在开始,每月从生活费和租房费用中节省出0.17万元,可以考虑减少生活开支,并选择租金更便宜的房子。二、假设不减少支出,可以选择在2月份先购买一部分家具或家电,购买剩余的家具或家电的资金,可以依靠接下来的每月净储蓄和信用卡透支来弥补。

3、购车规划

预计二人结婚后能收到礼金5万元,并且婚后没有租房的压力,也不希望马上要孩子,开始攒钱买车就成了李先生家庭的最重要目标。李先生可以考虑采用稳妥一点的方法,投资收益稳定的C类债券基金。以定投C类债券型基金,今年平均收益率6%为例计算,每月投资0.55万元,18个月的时间就可以实现购车计划。这样时间短,也不耽误李先生太长的时间,买完车以后,就可以考虑为家庭的其他理财目标而努力。

4、保险规划

理财规划不能仅仅片面的强调财富的积累,还要注意财富的保障。任何家庭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都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很多风险和意外,这些风险无法预测,也不能因为一时的平安而心存侥幸。在理财规划中引入保险,并将保险作为理财规划的基石,还是很有必要的。从家庭保障的角度来看,李先生和张女士是家庭的收入来源,应该是保障的重点,购买一些定期寿险和意外险还是很有必要的。建议李先生和张女士分别购买15万元的定期寿险和20万元的意外险,定期寿险15万元年缴保费195元,意外险20万元年缴保费260元。

必须改掉的四大漏财习惯

1. 防盗门护家财,财险靠边站

想保全自己的家财,最好购买一些财产保险。现在一些保险公司,参保的种类更全,冰箱、电视、洗衣机等都在财产保险保的范围之内,一年只需缴纳几百元,自己所保的财产如果出现意外,就会获得不菲的赔偿。故财产保险对家庭来说非常重要,该保还是要保,小投入能换来大保障,不可不保。

2 .想存钱为高息,专去搞“集资”

地下钱庄、互助组一般都是非法机构,一旦参与,自己利益受损,得不到合法保护。因此,投资者存款时不要被“高利息”所诱惑,要存款就应找合法存款机构,如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等,把钱存到这些机构才会高枕无忧。

3 .保险柜藏“贵物”,保“安”

想当然想投资“贵重物品”,就应保证它们的安全,可以把这些“物品”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一旦出现意外,自己就会以不多的钱,获得保险公司足够多的赔偿。此外,也可以到银行租赁一个保险箱,把自己家的“贵重物品”放到里面进行保存,不仅安全,而且收费也很便宜。

新婚家庭理财规划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新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权益保障;理财策略;感情维系

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 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六十年代中期至七十年代末的停滞、1980 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在经历了2001 年的第一次司法解释和2003年的第二次司法解释后,于2011年8 月13 日正式颁布实施第三次司法解释。本文以我国新婚姻法为研究对象,从广大女性的立场、观点出发,结合国家实情,收集、整理、利用文献资料及查阅网上大家的观点及建议,在对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剖析的基础上,着重对女性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和理财策略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新婚姻法的第三次司法解释与家庭理财的关系

我国新婚姻法有三次司法解释,第一次是2001 年,主要包含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第二次是2003年,主要是夫妻债务处理、彩礼应否返还、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等问题。这两次司法解释重点都不在于家庭财产归属。第三次是2011 年,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新婚姻法第三次司法解释中关于财产有很多规定,1.在房产方面:①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②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同样,给女儿买的房,女婿也没有份。③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反之亦然。④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但是拿房一方要补贴另一方,同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作为拿房方的个人债务。⑤夫妻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按照双方父母实际出资比例分割房产,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无关。2.在共同资金与债务方面:①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离婚时想两个人还债要举证。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如银行利息、股息、房产增值等)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③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有效。

二、新婚姻法的质疑缘于财产争议

1.新婚姻法的南京第一案

2007年4月,南京的高先生隐瞒了自己的婚史,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认识了朱女士。2008年和2011年,高先生曾两次出轨,并被确认有了私生子。对此,朱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委托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张磊办理此事。

法院在2011 年8 月8 日下午开庭,高先生一直认为婚姻破裂是自己的过错。经由主审法官审判结果:高先生应在婚姻破裂中承担责任,原因是结过两次婚两次出轨,法院予以批评,同时法院对无过错方朱女士将儿女带在身边的实际情况给予充分考虑。朱女士提出要分割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给儿子婚前购买的,由于产权证取得的时间在高先生婚后,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朱女士应分得一半的房产。

但2011 年8 月12 日,最高法院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实行。根据司法解释三,虽然高先生在婚姻中明显过错,但法官不可能将房屋的一半判给朱女士。意味着朱女士突然间变得一无所有了。

2.为什么会有争议

在家庭生活中,由于女性生理特点,决定了女性在生育和抚养子女上都要花费比男性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许多女性甚至为此放弃自己的事业,成为家庭主妇。在农村,女随男的婚姻格局更是根深蒂固。嫁出去的女儿通常被认为是泼出去的水,就此丧失了娘家事实上的财产继承权,而女方的陪嫁大多是消费品,只会在婚姻中很快被折旧完毕,此时她几乎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财产,除了丈夫的房产。然而婚姻法新解释三是按照物权登记效力来认定不动产的归属,这就让农村很多已婚妇女丧失了对丈夫家房产的分享权,将离婚农村妇女推到更加孤立无援的经济困境。

丈夫外遇而离婚,妻子本是受害者。在社会公众的意识中,普遍认为婚姻中有过错的一方应该给予无过错方补偿,比如房子。但按照婚姻法新解释,如今犯错的男人反而能保有房产,让人觉得很不合理。

三、新婚姻法后女性转变传统婚姻观念

新婚姻法出台后,在全国引发激烈争议,大家会有哪些观念上的变化,本文通过一些数据的采样,对大家的购房计划,择偶观及对此次新婚姻法的公平与否的看法进行调查。

1.购房计划

对于购房计划,55.13%的受访者表示会尽量避免只有婚姻中的一方出资买房,29.16%的受访者表示会尽量在婚前买房,只有15.72%的受访者表示购房计划没有受到影响。看来在新婚姻法颁布后,大家的购房计划受到严重影响。

2.择偶观

那么对于择偶观,大家又会有哪些看法呢?数据显示,57.14%的受访者表示自身的择偶观受到影响,而在57,14%的受访者中占65.74%表示在以后择偶中会对对方的人品和责任心等有更高的要求;其中52.59%表示认同找个有钱的不如找个有潜力的;剩下的34.66%表示会将夫妻间的经济、买房、消费等AA制。

3.对新司法解释的看法

在对于新婚姻法是否公平的调查中,66.74%的受访者认为新司法解释不公平,保护了婚姻中处于强势的一方,这其中有74.77%的是女性。由此看来新婚姻法实行后,大部分女性都对自己的权益感到担忧。

另外,在调查中有39.64%的受访者表示在家庭中的投入会受到影响,会尽量减少个人在家庭中的投入,在事业的经营上会花更多时间。但是,在女性受访者中,则有60.63%的女性表示会因此而减少个人在家庭中的投入。有56.72%的女性受访者表示,会因此减少自己婚后对公婆或岳父母的情感投入和照料等。

四、新婚姻法下女性婚姻的理财权益保障

1.结婚前理财

(1)男女方一起购房

传统的做法,女随男,嫁入男方,女方出钱买些陪嫁品。现有了改变,但本质仍没变。

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传统做法就不适应了。应对办法:男女方家长一起为小两口买房,可以用共同付首付也可各付一半房款的办法。另外也可采用女方出装修费计入购房款并加名的办法。如果是双方父母准备共同出资为小两口买房,女方出资需要保留证据,最简单的是通过银行转账,保留转账凭证。另外,一定要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姓名。女方如果不留下有效的证据,就会被认为是男方父母买的房,导致女方就有可能面临即使出资却没能分到应有的份额的下场。

这样做既保证了女方对房产有相应部分的所有权,也让女方处于主动地位。

(2)女方个人银行账户要谨慎转账

传统做法:对于手头有存款的“准新娘”来说,一般会把在娘家时存的钱,婚后转到另一个账户上,或者在婚后就近选一家银行重新开户把钱转过来。

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女性要改变观念,记得一定都要保证自己婚前存款账户的连续性。既不能把钱转到婚后的账户中,也不能把原帐户中的钱都取完。避免因为婚姻出现变故,在财产认定上可能出现的争议。

(3)男女方做好婚前协议

婚前做好财产协议,也是比较有效的保障权益方法。最好在婚前订立财产协议。双方书面约定房屋归双方共有,或者按照一定的比例按份共有,在房屋变现或者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分配收益等等。

(4)娘家买房保障大

现在很多家庭是独生女的家庭,爱女儿胜过爱一切。针对新婚姻法下,为儿子买房,儿媳没份的规定,为女儿买房可以说是最好的嫁妆。对于女方有钱的娘家来说,女儿自己有房比什么都强,自己的房就是自己的。由女方娘家买房来保障女儿的利益。

2.结婚后理财

(1)女方防风险买保险

结婚后,部分女性遇到各种家庭原因可能会辞去工作,回到家庭照顾丈夫和孩子,成为全职太太。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全职太太将会面临分不到财产的危险。

作为全职太太,既无个人事业上的保障,也不能在离婚后参与丈夫婚前财产分配,她们成为相对弱势的群体。这就要女性提早为自己做好风险保障,做好可能离婚的财务安排。购买保险就不错,比如重大疾病保险、分红型、意外伤害保险等。30 岁以上的女性,除了关注传统保险如:投连险、分红险等外,还可适当增加投资型保险的份额。另外,全职太太对婚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要进行合理的理财规划,做好投资,比如丈夫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使这部分共同财产能不断地保值增值。

这样做在于保险收益属于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女方掌握全家综合情况

结婚后,有些女性只顾在家相夫教子,对家里其他事漠不关心,一问三不知。新司法实施后的积极影响,就是改变人们的婚恋观,让男女方不再为了房子而结婚。

新司法实施后,女方要对家庭综合情况做好归档工作。要保管好各种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包括:工作单位、房产、开设的公司、店铺的详细、正确地址和经营情况;对方存折、银行卡、信用卡等;丈夫的劳动合同、社保、个税缴纳记录清单;另外还要保管好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家具、电器、装修等费用票据。

如果婚姻破裂,女方取证就有依据,方便给自己维权。(3)女方做好家庭综合理财

把钱存在银行看起来最安全,但现在银行利息收入远远赶不上货币贬值的速度,因此,存款不适于做长期投资工具。女方可以采用分散投资法,把一部分钱存在银行,另一部分钱投入到风险投资中,如股票、基金、黄金投资,甚至可以交首付供楼,同时购买商业保险作为社保的补充。在降低投资风险的同时,达到家庭财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已婚职场女性,理财方案坚持稳健性原则,兼顾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充分考虑住房贷款、子女教育、父母赡养费等开支。对夫妻双方的工资进行合理分配,做好孩子的教育基金准备的同时也做好夫妻双方的养老金储备。

五、结束语

家庭是社会的一个细胞,首先是感情、亲情和财产的统一体。我国的婚姻法在经历了不断的修改之后,逐渐由以前的强调夫妻是一体,变成现在除了强调夫妻一体外,更加充分保护夫妻任何一方的个人合法财产。婚姻中要的毕竟是人而不是钱,在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时,要理智也要睿智,别让婚姻被房子等物质问题奴役。婚姻是创造的,我们在防患于未然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经营自己的婚姻,互相信任、理解、支持,才能让生活更加和谐,婚姻更加美满。祝天下有情人牵手到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13.

[3]邢力《. 婚姻法》新解释保护了谁[J]. 理财周刊, 2011-08-22(33).

[4]张棻,周明杰.儿子房子儿媳没份,新婚姻法下的理财乱“想”[E].新华网, 2011-08-16.

[5]周文林.婚姻法新解释影响大八成男女将改变购房计划[E].东南网, 2011-08-22.

新婚家庭理财规划方案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婚内财产

据全国妇联2009年调查显示,在2.7亿中国家庭中,有近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离婚者在离婚诉讼中可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得到相应的赔偿,但多数受害者并未选择离婚,致使很多婚姻中依然存在着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因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的缺失无法得到赔偿。很多家庭的受害者因无法承受家庭暴力的压力,或是精神失常,或是采取极端的手段,致使一个个家庭走向破碎,法律的震慑力全无。

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现实困境

首先,法律只明确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并未作规定。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有无法律上的根据是声明自己是否享有一定的民法上的请求权的规范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未离婚,因婚内侵权损害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就没有规范基础,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其次,夫妻财产共有制,导致执行不能。现实中,大部分家庭不会约定婚前、婚内财产,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是一种共有的状态,那支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就没有实际意义。同时,因为绝大部分家庭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因而除婚前已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为一方个人财产,其余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侵权一方无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面临越来越多新的婚内侵权行为方式,很多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滥用权利、违背义务的行为,如包二奶、违背共同生育权、婚内强奸等等。而法律中并未就这样的侵权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使得司法实践中对婚内侵权行为很难界定,增加了处理此类案件的难度。

二、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现实婚姻关系需要公权力的介入

婚姻制度不仅关乎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而且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很多人认为婚姻关系是夫妻双方的内部问题,即私问题。对此,笔者认为恰恰是在婚姻关系的荫蔽下,婚内侵权才更具隐蔽性、持续性。在个人权利观念日益增强的今天,很多人要求隐私、个人自由的保护,强调对公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而过分地强调私权使得国家公权力在本应干涉的领域得不到行使。不能因为《婚姻法》是私法,而忽略了其在调整人身关系方面的功能,其规定的婚姻内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约束,且需国家强制力保证,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是当事人之间公民的个人利益,更是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伦理道德及社会公共秩序所要求的。

(二)保障人权及督促当事人履行婚姻义务的需要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处在特殊的密切关系中,但夫妻任何一方都是人格独立平等的主体,一方从另一方处获得人格尊重、行使权利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得到法律的救济,都是最基本的权利要求,也是保障人权的最基本要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婚内侵权行为屡屡发生,家庭暴力成上升趋势,因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情导致婚姻破裂的也有增无减,这些因素已经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案件总数的70%以上。婚姻缔结要求当事人承担法律及道德上的义务,当事人自愿缔结婚姻,也就自愿接受法律和道德对其在婚姻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约束。当婚姻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时,受害方可以寻求法律的救济,要求侵害方赔偿损失。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给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的途径,还可以督促当事人履行婚姻义务,维护家庭稳定、和谐。

(三)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需要

由于现有的法律对于婚内侵权行为的规制存在诸多限制,法条适用条件苛刻,《婚姻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又明显狭窄且由于缺乏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加上受到伦理道德、法官素质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对各类婚内侵权行为不能充分制裁。依据民法原则来判决案件在司法操作上更是困难重重。

三、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深入,加之民法典制定的立法趋势以及法律研究的日趋深入,我国已经具备了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土壤。

(一)法理基础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一宪法的原则性规定是调整夫妻之间关系的基本出发点。《民法通则》、《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都是在宪法原则性规定的指导下保护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双方合法权益,《婚姻法》在家庭关系一章中,专门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法定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肯定了夫妻双方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主体,特别是承认了夫妻双方尤其是妇女有独立的财产权利,为夫妻双方拥有自己的个人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婚内损害赔偿提供了可能性。

(二)思想基础

思想基础是构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最重要的前提,全社会都应认识到,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地位平等,法律平等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婚姻法》对婚姻关系的长期引导下,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平等意识不断加强,且越来越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社会也逐渐认同夫妻间具有平等的人身、财产权利,有相互独立的人格权利,对于利用法律作为解决家庭内部纠纷的方式也日益能为社会所接受。

(三)物质基础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依据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所派生出的重要法律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也使得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出现了新的变化。夫妻双方在经济上日趋相对独立,夫妻双方个人的消费等活动日趋自由、自主,从婚前财产公证、婚内约定各自财产所有权等一系列的方式可以看出,夫妻双方维护自己个人财产的意识越来越强,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现实情况已经普遍存在。另外,在修订《婚姻法》的时候,考虑现实情况,权衡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将夫妻关系有意识地划为对内、对外两部分关系分开调整,例如对外债权人不知夫妻双方财产所有权划分的,则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债务,而对内,夫妻双方可就约定的协议分担对外债务;若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有财产所有权划分约定的,则就由债务人单独承担对外债务。在注重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同时,也保障了夫妻内部处分财产的自由,可形成实质意义上人格平等的财产制度,使得夫妻间的侵害经受害方要求有可执行的物质基础。

四、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一)确立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我国《婚姻法》对配偶权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夫妻之间特定的身份权利,如忠实权、生育权、尊重权等,使得法律在调整婚内侵权法律关系时不可避免得会出现漏洞,立法中应该明确这些特定的身份权,为惩罚侵犯这些身份权的行为及保护受害者权益提供先决条件。

(二)确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条件

1.确定婚内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第一,确定婚内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在它不仅违反了一般的法定义务,还违反夫妻间特殊的法定义务,如忠实义务、扶养义务等。第二,确定婚内侵权行为发生了损害事实,不仅应包括人身和财产损害,还应包括基于夫妻关系和其他人身关系的精神损害。第三,婚内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应当认定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第四,婚内侵权侵权人主观存在过错,就婚内侵权而言,主观上存在一般过失不能认定为侵权,必须行为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明知或者应知而未知自身带有性病,而与配偶发生性关系,就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2.确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条件。婚内侵权的前提是婚姻状态的持续期间,因而,同居关系或者非婚姻关系中的侵权不属于婚内侵权,应按一般侵权处理。婚内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因其的特殊性,除侵犯基于婚姻而产生的配偶权的行为以外,婚内侵权行为的范围应小于一般侵权行为,只有当情节非常严重、主观故意或是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才可以认定为婚内侵权,法律应规定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确立婚内夫妻财产制度

1.建立夫妻分别财产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后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就是说,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所要求的有个人财产的物质基础并不存在,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不支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因。而笔者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并非不能解决,单纯因为财产共有而剥夺受害者的权利,显然是不合理的。在特殊情况下或法定情形下,可效仿德国、法国,经由夫妻一方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或解除夫妻共同财产制,来实现婚姻双方在婚姻持续期间基于特殊原因要求划分夫妻财产的需要。

2.完善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是婚姻法关于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加以完善,夫妻间还有相互扶养、救助等义务,不能单凭约定财产的契约,而忽视基于夫妻关系而存在权利与义务;不仅要规定婚前财产或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可约定,还应明确夫妻日常开支的可约定,完善婚姻存续期间家庭财产收入及支出分配权责;即使对于夫妻间约定共有的财产部分,也应可以有条件的撤销和解除,改用分别财产制。

(四)确立债权凭证制度

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在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确立债权凭证制度,是为了在侵权人无个人财产的情况下,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若受害人申请执行,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则执行程序被迫终结。债权凭证制度的确立,使得本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一但有财产可供执行,受害人就可持债权凭证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解决了终结执行和继续执行的矛盾。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