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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工作方案{整理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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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工作方案范文第1篇

一)全面开展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各乡镇、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将推进质量振兴列入重点工作内容,认真总结质量兴县活动经验、巩固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充实扩展并制定推进质量振兴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措施、方法、步骤、职责,强化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全面组织实施。年底前,全县全面开展推进质量振兴工作。

二)积极推进品牌战略。以重点产品、优势产品和特色产品以及市场占有率高、发展空间大、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产品,作为培育创建名牌的主要对象。年,争创1个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力争1-2户企业获得省政府质量奖,争创3-5个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品牌产品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企业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三)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以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和服务质量水平为目标,加快标准制订修订和升级,构建科学、完整、先进的标准化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化对提升经济发展整体质量水平的先导作用。

1.加快升级工业产品技术标准。以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有发展潜力、体现经济技术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产品为重点,制定和完善包括产品品质、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环境条件等方面的标准,构建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体系,带动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升产品质量整体水平,全面实现《意见》设定的各工业产业的质量指标。

2.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以大宗主导和优势特色农产品为重点,努力构建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年,主要农产品的标准覆盖率达到70%以上,优势特色农产品基本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标准化体系。以标准化为先导,带动主要农产品质量的整体提升和农业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和经营。全面实现《意见》设定的农业质量指标。

3.加快推进服务业标准化以规范服务行为、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诚信度为重点,制订修订覆盖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贸旅游、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邮政通信等服务业的地方标准,有效提升服务业规范度和标准覆盖率。鼓励服务单位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深入推进服务企业标准化工作。年,制定实施1项地方标准,重点培育1个省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单位,引导全县服务业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服务,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水平。

4.强力实施节能减排标准化。紧密结合我县实际,对能耗和排放控制标准进行全面修订和提升,督促和推动企业实施有力度的节能减排更新改造。抓紧循环经济标准规划的完善与组织实施。以高能耗、高排放产业和企业为重点,促进和推动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整体上水平,确保我县能耗严格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稳步改善和提升全县环境质量水平。

四)切实加强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重点企业要加大研发投入,对高新技术产品、重大项目要组织力量开展攻关突破,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年,重点工业企业完成1-2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全县完成3-5个以上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产品,并形成规模生产能力,成为新的经济增长集群;力争1户以上企业获得省政府质量奖,1-2户企业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全县大中型以上企业的主导产品、重点产品、优势产品基本实现换代、升级和提档,质量水平整体提升,经济效益普遍提高。

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1.着力构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卫生、农牧、质监、工商、商务、食药等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和职责紧密衔接,尽快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评估论证、许可认证、监督抽查、过程监管、风险监测、安全预警、事故处置、事件应急等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年,食品生产企业全部纳入生产许可,明确食品小作坊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药品、保健品生产经营要符合国家有关强制认证或行政审批的规定和要求。生猪全部实现定点屠宰检疫。有效预防重大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2.建立和完善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为核心,产品质量追溯、缺陷产品召回、市场准入、市场退出、责任追究相配套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根据产品质量的动态变化,适时调整监督检查的范围、频次和种类。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市场的专项整治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和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质量档案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数据库,定期分析质量状况,开展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分析评估。加快建设全县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及时产品质量状况和安全预警。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和妥善处置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通过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的有效实施,形成对全县产品质量整体状况的有力监管和控制。年,全县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建档率达到100%产品质量可比性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关系健康安全的产品全部纳入生产许可或国家强制性认证,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建立健全进出口环节疫情疫病监控体系。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提升进出口产品质量;建立完善预警机制,防止各种疫情疫病,保障全县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法打击进出口商品逃检行为。

4.严格执行重要工业产品的行政许可制度。对纳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和关系健康安全的强制性认证产品,要依据许可条件、程序严格审查和批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有计划、分步骤淘汰产品质量差、工艺技术落后、资源和能源消耗高、高污染产业。年,基本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和落后产能,推动全县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

六)大力提升优势产业整体质量水平和竟争力。

按照新型工业化的理念,通过标准提升、技术创新、新品研发、结构调整、更新改造、优化升级、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综合措施,着力推动我县支柱产业及其优势主导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向高端攀升,全面增强我县优势主导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开拓力,带动全县经济的发展。

1.现代农业。抓好我县红枣、枸杞、酿酒葡萄、蔬菜,棉花等特色优势农产品通过“三品一标”产品认证。以此为基础,加强深加工能力建设,延长产业链条,增加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年,新增3-5个无公害农产品、2个绿色食品、1个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并通过产品质量认证,新建1个国家级、2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上市农产品达到国家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和无公害标准。

2.现代工业。按照产业集群化、工业园区化、企业集团化、环保标准化的发展方向,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绿色、低碳、循环、安全为主导,突出抓好重大项目建设、优势企业培育、结构优化升级和园区平台支撑四个重点,改造提升以农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传统工业,加快推进以煤炭资源为主的矿产资源开发,培育以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为主的清洁能源,着力构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能循环、可持续的新型工业化发展体系,做大做强煤炭、化工、食品、新能源等支柱产业,年,力争把我县建设成为全省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和具有区域优势的特色农产品加工基地。

3.轻纺产业。年,全县细绒棉、酒类酿造、纸箱包装、肉类食品、手工地毯等产品质量全面提档升级。高起点加快新产品开发,缩短产品换代周期。主要产品质量优等品率达到95%以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达到50%以上。

4建材制造业。以空心砖、铸管、花岗岩板材、农机具加工等为重点,着力抓好铝塑板生产线、温室大棚棉被及卷帘机生产线、小型农机具改造等项目,积极扶持现有加工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成果,提升产品的质量水平。

七)着力提高循环经济的发展质量。年,形成科学合理的循环经济运行体系,循环经济的重点项目得到全面落实,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产业链得到有机组合和衔接,再生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资源产出率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达到县上设定的指标。

八)切实保障和提升工程质量。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制,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中介服务相结合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一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严把项目开工和工程竣工验收关,严格执行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等)审查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质量终身负责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节能技术标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装饰装修质量的监管和检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特别是重点公共设施、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和卫生安全全部符合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二是积极推广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优化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方案,整体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和水平。三是加强城镇建设的整体规划,完善住宅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四是水利和交通部门着力加强水利、交通工程质量监管,严格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强化从设计到施工的全过程质量监管,确保重点水利工程和交通干线的建设质量。年,所有竣工工程质量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争创省“飞天奖”优质工程。公路建设竣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水利与节水改造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大型工程综合优良率达到75%以上。

九)着力改善和提升环境质量。抓紧制定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的发展规划。以污染综合防治为重点,强化环境监管。严格控制污染废物排放,加强对污染源的综合治理,加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医疗、化学等危险废弃物处理能力建设,确保环境安全。继续推进生态环境整治,加强生态功能区保护与建设,大力推进绿化工程,提高森林覆盖率,优化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设,提高环境监测水平。加大农村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力度,有效改善农村环境“脏、乱、差”现状。年,全县生态环境得到恢复和有效保护,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得到改善,森林覆盖率持续扩大,生态恶化得到有效遏止,水土流失和荒漠危害明显减轻,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和治理,环境质量整体水平显著提高。

1.空气环境质量。城市空气质量逐年提高,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三项污染物均低于省限定指标,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以上。

2.水环境质量。重点流域水质均达到标准。水库水质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村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降低农村地表水水源污染,防治地下水水质污染,保护水环境。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质(除矿化度指标外)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饮用水水源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城市水域功能区的水质和生态景观水域的水质均达到国家相应水质标准。

3.土壤环境质量。杜绝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或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农药。废弃物和生活垃圾侵害农田,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得到安全处置,使农用土壤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

4.生态环境质量。扎实推进植树造林和绿化工程建设。加强对石羊河流域综合治理和我县重点区域的风沙治理,遏制沙化的蔓延。重点加强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建设,使其自然生态功能得到恢复和提升。

十)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度。

1.交通运输业。基本建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规范的标准化服务体系,严密组织和科学调度,基本实现客运快速化、货运物流化、服务多元化。年,正常气候等自然条件下,全县公路长途客运班车正点率达到85%以上,基本实现客运“零换乘”货运“无缝衔接”目标。

2.金融保险业。推动金融保险业服务创新,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职能。大力推行金融、保险行业服务标准化,完善投保、承保等客户服务体系。以方便客户为原则设置工作程序,进一步优化服务产品结构,提高保险理赔效率,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服务环境。年,顾客满意度较“”末提高10个百分点。

3.现代物流业。加强物流技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统一规划和建立现代物流信息系统,制定并推行统一的物流服务标准。年,基本形成规范有序的现代物流体系。

4.旅游业。加强旅游服务队伍建设,强化旅游执业行为的标准意识、质量意识、创新意识,提升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旅游车船和导游服务质量,依法开展旅游市场监管,优化旅游消费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及游客对旅游业的满意度。年,产品规模、质量、效益大幅提升,游客满意度达到85%以上。

5.邮政通信业。建立、完善通信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体系,采用先进管理方法,提升质量承诺层次和诚信水平,提高通信质量,做到计量准确、服务至上、顾客满意。年,邮政通信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明显改善,通信计时收费等热点问题得到及时处理和有效监督,顾客满意度达到85%以上,用户投诉处理及时率达到98%

6.医疗卫生业。深化医疗制度改革,建立能够充分体现医疗卫生社会公益性质、救死扶伤职业道德、严谨负责执业精神的医疗体制,促进医疗卫生工作方式和服务模式的转变。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入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积极引进先进的医疗服务理念,建立高效有序的医疗服务质量体系、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可追溯的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提升救治、诊断、护理等医疗水平。年,全县三级甲等医院全部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绩效评估管理体系和医疗质量安全评价体系,全部通过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7.商贸流通业。主要商贸企业基本建立服务质量体系,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服务。重点商贸企业贯彻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GB/T19004国家标准,开展诚信建设,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建立商贸企业诚信档案,引导规模以上百货商店、大型超市和“中华老字号”企业严格质量管理,提高服务承诺层次和兑现率,发挥示范导向作用,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年,商贸企业全面实行产品质量先行负责制,严格执行“三包”规定。大中型商场、超市建立从进货验收到售后服务的质量管理体系,基本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用户和消费者满意度指数高于全市平均水平,顾客满意率达85%以上。创建1个省级名牌服务机构。

十一)持续提高企业的质量水平和诚信度。

1.加强企业质量基础建设。企业要制定质量教育培训计划,持续开展质量教育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质量责任、质量安全、质量提升及质量发展意识。要全面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完整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要以质量提档、产品升级为目标,加强技术改造,大力开发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广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行管理体系认证。广泛开展技术攻关、技术创新、节能降耗、质量管理小组等群众性的质量活动,全面增强企业质量基础。年,大中型工业企业全部建立和完善标准化体系、计量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工业产品标准覆盖率达到100%计量器具特别是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100%计量标准器具受检率达到100%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周期检定率达到95%规模以上企业、重点企业全部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涉及环境保护的企业要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涉及食品安全、医药和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2.加强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以质量水平和保证能力为基础,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档案数据库。加快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信用记录。加强部门协作,推进信息共享,金融信贷、政府采购、工商管理、工程招标、招商引资等领域实现质量信息的应用和共享。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施行分类监管,推动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推动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十二)扎实推进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围绕我县产业优势,进一步加大食品、农产品的检验项目建设;加强工程质量、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安全保证能力。年,形成能够基本满足全县食品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检验要求的检验检测体系。

十三)建立健全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1.建立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发改、工信、环保、建设、农牧、卫生、质监等部门定期分别对产品质量、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掌握质量动态和倾向性问题,把握质量提升进程。各主管部门每半年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交一份质量振兴工作书面报告;各牵头部门每半年向县推进质量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一份质量状况书面分析报告。

2.建立宏观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宏观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产品质量合格率、质量提升率、品牌创建及其贡献率、主要产业及其主导产品的竞争力指数、高新技术产品创新开发率和贡献率等。要将宏观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宏观经济调控体系之中,作为衡量经济增长和运行质量的重要元素和指标,充分发挥质量效益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以质量和效益的提升推动经济增长,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3.建立质量信息制度。定期向社会产品质量、环境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状况,提高质量信息的开放性和透明度,引导消费并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

4.加强质量宏观政策措施研究根据推进质量振兴的阶段性进程,适时对质量状况、动态、趋向、问题进行分析诊断,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建议,指导质量振兴工作的全面推进。

十四)落实政府各项质量奖励。县委、县政府对获得中国名牌、地理标志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著名商标的企业建立相应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以激励企业努力创新,追求卓越质量绩效。

二、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按照《意见》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同时,加大对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全县共同推进质量振兴的浓厚氛围。

二)实施阶段:领导小组总体把握质量振兴工作进程,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和各自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推进质量振兴各项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通过努力,使全县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全面完成或超额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质量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明显增强,成效显著。

三)总结阶段:领导小组组织阶段性考核验收工作,总结经验,改进不足,巩固成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安排推进质量振兴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各乡镇要在认真总结质量兴县活动经验、巩固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切实把质量振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质量振兴工作,密切配合,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质量振兴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考核检查和督促指导等工作。并及时收集信息、掌握动态、分析问题、制定措施、提出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卫生局、县农牧局、县质监局分别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工作的牵头单位,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各乡镇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区域、本部门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具体方案,于年7月上旬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质量振兴工作计划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开展推进质量振兴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严格奖惩,确保质量振兴目标的实现。

推进工作方案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理财,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指具有特定或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按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省、大连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按支出用途包括:基本建设、科技、农业(包括农业综合开发)、教育、抚恤及社会福利救济、医疗卫生支出、社会保障等专项支出;文体广播等事业发展专项支出;行政管理、公检法司等政府运转专项支出;其他专项支出等。

第三条使用和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依法设立、注重效益、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编制与批复下达,项目资金设立、申报与调整,资金拨付与使用,以及开展绩效评价、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提出意见和上级专项资金申报;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批复、下达;

(四)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六)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二)按预算管理和上级部门的要求,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审核、申报;

(三)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进行自评价;

(五)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审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察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三章设立、申报、调整和撤销

第九条专项资金应该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定设立,要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应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和国家重点支持产业的发展方向。

第十条设立专项资金应当经政府批准。

(一)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要求,按相应程序审批后列入下年度预算或在本年度追加预算。

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所提出的要求,以公文形式报政府,由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送文件应同时提供《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编写提纲);设立专项资金必须具备的文件依据;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管理方案及相关材料;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集计划。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提出意见。

财政部门收到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后,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是否依据充分;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财政部门管理要求;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及财力状况相适应;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及财务制度等规定,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意见。

(三)财政部门以公文形式将申请设立专项资金的审核意见上报政府,经政府审议批准后方可设立。

(四)对于未能明确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

第十一条申报上级专项资金。

对上级已立项指南或已下发指导性文件的专项资金,按下述程序予以申报:

(一)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布置,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即村或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汇总,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涉及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应严格按规定搞好“一事一议”。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业务主管部门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项目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同时提供绩效目标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业务主管部门向上级申报项目需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的,或需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应在上报前二周报送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和论证。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分管副长同意后,报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政府批准项目,联合行文上报上级相关部门。

(四)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财政部门依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二条上级专项资金需本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文件。需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的,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在执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报请政府调整或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因重大政策调整或因防汛、抗旱、救灾等突发性事件需要临时追加的专项资金。

(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三)专项资金的绩效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的;

(四)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情节严重或经整改无效的。

第四章项目预算决算审核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是建设项目预(决)算审(稽)核的主管部门,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应对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把关,负责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稽)核工作。

第五章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十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应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

第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和支付方式,编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按批准的用款计划和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提交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和拨款申请、政府批件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仪器设备、材料款,由财政部门凭中标通知书、服务合同及有关资料将货款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以“库款直达”方式拨付。

第十九条涉农补贴、社会保障、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计划生育奖扶、水库移民后期生产补助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类,须以“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

第二十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将专项资金用于工资福利和公用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和原审批程序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对撤销或者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收回。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六章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二十六条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绩效实施自评价。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建立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的约束机制。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推进工作方案范文第3篇

二、指导思想:本方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规范我乡农民及城镇居民的居住环境,从严打击违法建设及非法圈地行为,推进我乡城镇化步伐。

三、住宅建设审批程序

1、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程序

(1)在城建部门领取规划许可证。

(2)经国土所审核,符合建房条件人在国土所领取申请表。

(3)须在拟建地村民小组签字。

(4)须所在村委会签字、盖章。

(5)须经乡政府审核同意。

(6)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2、规划区外,农民、城镇居民及外来人员建房程序

(1)经国土所审核,符合建房条件人在国土所申请领取表。

(2)须在拟建地村民小组签字。

(3)须所在村委会签字、盖章。

(4)须经乡政府审核同意。

(5)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四、具体建设规定

1、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政策,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建房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80m2;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m2;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m2,地少人口多的村组,住宅用地标准就低不就高。

2、农村村民超面积占用的宅基地,超面积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3-5元的标准实行有偿使用,直至超面积的部分退回集体为止,占用基本农田或超面积占用耕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查处。

3、规划区内一律不准城镇居民或外来人员建私房,农村村民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确需建房的,要在乡村组指定的地点,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建设。

4、沿国道的本乡范围内所有建筑须离主路15米方能施工,沿乡、村、组级公路的,需离主路8米,并严格遵守《公路法》的有关规定。

5、规划区外的住宅建设,必须由乡政府审核,朝向、房层、结构、外墙、房顶、排水等严格按乡政府批准的要求施工,坚持因地制宜,整体协调原则。

五、土地使用权的流转

1、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在统一安排部署下,遵照法律按程序进行。

2、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或其它商业用途、公益性建筑,必须办理出让手续,将土地所有权性质变更为国有,并进行挂牌。

3、规划区外的土地租赁开展山水开发、休闲山庄的,租赁转让时必须在乡政府的主持下进行,完善合同,有附属建筑物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4、严禁各村、组和任何单位、个人私自买卖土地行为,存在上述情况的,一律不予办理任何手续,严禁建筑施工,已经开展建设的,。

六、集中力量对违规建筑、擅自变更土地面貌或用途等行为进行治理,视情节及后果处罚,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违反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推进工作方案范文第4篇

全面推进法治民政建设,是全省民政系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中国、法治XX、法治政府的具体实践。近年来,我县法治民政建设稳步推进,民政政策创制进程明显加快,民政行政执法不断规范,民政法治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民政法制队伍建设得到一定加强。但必须看到,同深化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相比,同依法履行民政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同广大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我县法治民政建设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民政职能发挥,损害政府公信力,必须着力解决。

全面推进法治民政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三届十次全会精神,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统领下,围绕“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三大重点任务,坚持法治民政建设和深化民政改革共同推进,坚持执法、守法、普法一体建设,加快构建完备的民政政策体系,加快建立规范高效的民政法治实施体系,加快完善民政法治监督体系,加快发展民政法治保障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在推动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为促进法治XX、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加快构建完备的民政法规政策体系

(一)突出政策创制重点。按照更好发挥政策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要求,围绕国家民政立法的总体方向,围绕我县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围绕民政工作最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开展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创制工作,突出在社会救助、减灾救灾、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行政区划管理、殡葬管理等领域抓好政策创制工作,积极争取将群众期待、实践急需、条件成熟的项目列入县人大和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加快政策创制进程。构建完备的、符合XX实际的民政政策体系,需要上下联动,共同推进。对已经列入人大和政府政策创制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要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协助按时完成。对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层面政策依据的,各地要提请同级党委、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把规范性文件作为立法的有益补充。各级民政部门要科学编制民政立法创制工作规划和年度创制计划。

(三)提高政策创制质量。充分发挥政策性文件对民政改革创新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以具有鲜明地方特色、操作性强的法规政策破解民政事业发展难题。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科学编制立法创制项目,完善起草、论证、协调、征求意见、审议和决定等程序,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立法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完善民政立法评估制度,健全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对经过评估认定不符合上位法或不再符合工作实际的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2015年9月底前,县、乡(镇)民政部门要对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制定的现行民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四)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按照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的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民政事业改革。认真贯彻执行现行民政法律法规制度,充分利用法律法规提供的制度空间和条件,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重大经验和做法,及时推动上升为法规制度。针对民政法治建设和深化改革存在的不相适应问题,做好法规政策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使之与深化民政改革相衔接,促进民政法规政策制度优化升级。对立改废释条件不成熟而改革实践又迫切需要的,按照法定程序先取得授权,再先行先试,确保民政事业各项改革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

三、加强规范高效的民政法治实施体系建设

(一)建立职权法定工作机制。县、乡(镇)民政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行民政部门职能,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建立各级民政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民政职能体系。2015年10月底前,县、乡(镇)民政部门要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编制公布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严守权力边界,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强化程序意识,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对违反行政程序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把该放的放开、放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得好,把管理事务从事前审批更多地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规范运行和高效透明的要求,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做到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透明、制约有效、权责分明。

(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严格执行《XX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制定民政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履行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凡关系民政事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必须组织咨询论证和公开征求意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程序讨论,不得规范性文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制定程序的管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进一步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纠错功能,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三)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全县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本单位具有法学专业知识背景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专业律师或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为各类合同、协议的谈判和签订以及涉法涉诉事务的研究处理提供法律意见,防范决策风险。2015年底前,各级民政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都要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四)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科学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将法定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具体执法责任,落实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完善民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建立民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强化对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执法活动全过程的监察。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县、乡(镇)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民政厅制定的裁量标准,避免执法的随意性。按照省厅要求,推行统一的民政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建立民政行政执法案卷标准,建立执法案卷评查和通报制度。坚决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建立健全公正文明规范行政执法制度,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和柔性执法方式,禁止野蛮、粗暴执法,全面提高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2015年要做好执法证换发工作。

四、健全民政法治监督体系

(一)强化检查监督制度。认真落实《XX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建立健全定期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制度,结合新颁布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围绕重点工作的推进,联合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共同组织或者自行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偏差和错误。强化民政部门内部监督和层级监督,建立重大执法案件监督制度,对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制发《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民政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司法机关的依法监督,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二)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做好预决算和“三公”经费的信息公开,加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城乡低保、优待抚恤、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社会组织管理等重点民生项目和公益事业、社会治理领域的信息公开。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民政法律制度和重要政策出台后,要针对公众关切,及时进行解读和宣传。对涉及民政部门的敏感性事件、社会关注度高的负面舆情信息,要及时研判处理。

(三)健全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完善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制,民政业务部门和法制机构共同承办相关案件。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答复、行政诉讼答辩集体讨论研究制度,民政部门负责人要听取案情汇报,确定答复、答辩总体方向,审核答复、答辩法律文书。建立民政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尊重并严格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建立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典型案例通报制度,以案析法、以案学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在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层级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案件背后暴露出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民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加大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工作保障力度,不断提高办案质量。

五、努力促进社会诚信

(一)推进民政部门依法诚信施政。各级民政部门要健全行政决策诚信实施机制,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和变更;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建立决策实施情况考核评估制度,把民政部门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部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引入社会第三方进行评估,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完善公务员诚信考核制度。

(二)健全社会组织、民政服务对象守法信用记录。配合有关部门加快建立以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推动实现全县公民和组织信用记录全覆盖。建立完善社会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制度,把社会组织守法信用信息采集融入登记管理、等级评估、日常监管各环节。加快完善民政部门信用信息系统数据库及电子政务网络,建立民政服务对象守法信用记录制度。完善行业守法诚信褒奖实施细则及配套制度,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制度,对虚报、冒领民政专项资金以及采取隐瞒财产收入骗取民政专项资金的,及时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开放失信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对违法失信行为,在媒体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责任。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对违规失信会员实行惩戒。

(三)加强诚信教育。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契约精神,引导社会组织和民政服务对象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加大诚信文化宣传力度,开展诚信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

六、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一)依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完善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好即将出台的《XX省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实施办法》,明晰社会组织功能定位,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引导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管理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预防违法犯罪、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惩处违法犯罪行为。

(二)依法预防化解民政领域社会矛盾。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权威,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沟通协商机制、信息反馈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的法治渠道。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和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引入第三方介入矛盾纠纷的调解。落实社会矛盾依法预防化解责任制,对预防工作不落实、化解矛盾不得力而引发等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依法依规查究事发地方、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三)依法解决突出问题。引导群众依法逐级,教育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正常秩序。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投诉请求,进一步厘清职能边界,对于可以通过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等法定渠道解决的事项,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分类解决纠纷和争议。建立律师参与接待制度和疑难案件第三方评查制度。实行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及时受理回复初信初访,规范初信初访受理办理程序;对不按要求办理初信初访事项而引发信转访、重复访或越级访的,实行责任查究。对人的合理合法诉求,依据法律政策应当解决而不解决的,依法查究有关地方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对人的无理非法诉求,做好疏导解释劝告工作,切实纠正和防止“花钱买平安”的错误做法。对缠访闹访者或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要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坚决维护法治权威和尊严。实行终结制度,对合理合法诉求已解决到位,并经部门依法审定予以终结的事项,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再启动复查程序。改进工作考核机制,将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情况、依法处理过程中违法犯罪行为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依法推进民政领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各级民政机关办公场所、福利院、敬老院、光荣院、养老服务中心、救灾物资储备库、救助管理站、烈士纪念设施、殡仪馆等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防范措施,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工作,完善各级民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视频监控工程建设。开展公共安全隐患整治,严防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事)件。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公共安全案(事)件问责制度,对发生影响公共安全重大问题的,实行责任倒查,并依法查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七、强化民政法治保障体系

(一)加强民政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推进法治民政建设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本部门法治民政建设负总责,统一领导和部署本部门法治民政建设工作。将法治民政建设与民政改革发展任务一起部署,层层落实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级民政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民政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二)提高民政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决策能力。民政领导干部要坚持把法治思维贯穿到民政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以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思考问题,以法律规则、法律机制处理问题,自觉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继续完善和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把依法行政知识和新颁布的基本法律、民政法律制度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拓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渠道,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方式方法创新,通过立法调研、执法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各级民政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严格执行党内法规,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有规必依、执规必严、违规必究。

(三)加强民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实行民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有行政执法职责的民政工作人员,应当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培训。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全方位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四)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民政法制机构和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县、乡(镇)民政部门应当配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要强化民政法制机构职能,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民政法律咨询服务、行政合同审核备案、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重大政策的调研论证等方面的作用,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要有法制机构参与,重要文件要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法环节要由法制机构实施监督。加快推进民政法制队伍专业化建设,注重引进法律专业人才,充实到民政法制干部队伍。落实法制工作经费,确保法治民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推进工作方案范文第5篇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x委发〔2013〕x号)及上级相关会议精神,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以提高居民居住环境质量和服务满意度为目标,以推进物业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为重点,以创新创优为牵引,加大组织推进力度,全面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实现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跨越式提升。

二、工作重点

(一)加快推进物业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一是推进物业服务标准化。国家、省制定的新的《物业服务标准》即将下发,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构建多层次、多等级、多业态的服务标准体系,推行市场准入和分等级管理,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强化监督检查,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规范发展。二是支持智慧物业建设。贯彻落实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结合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建设,各县(市)区都要树立1-2个特色鲜明的智慧物业典型,试点、推广智慧物业小区应用系统,建设智能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和电子投票平台,综合开发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开展智能家居、公共设施管理、智能停车管理等智能化物业服务综合管理应用,拓展物业企业经营区域与范围;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社会资本对已建成小区进行智慧物业改造,实现小区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信息化,推动互联网技术与物业管理服务的深度融合,提升物业服务标准化、智能化水平。

(二)抓好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巩固老旧小区整治成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市区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7﹞x号)精神,各区要认真研究分析整治后老旧小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基本保洁、基本保绿、基本保安、基本养护”的“四个基本”要求,对成片小区全部实行市场化运作的物业管理模式,提高专业化物业(准物业)管理覆盖率,对个别散居楼群,可因地制宜实施社区、市场化保洁等多元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做好整治后检查考核工作。按照《关于调整xx市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徐城管委发〔2017〕1号)规定和要求,把市区老旧小区整治后长效管理列入对主城区各区、街道办事处每月、年度专项考核重要内容,每月列入城市管理情况进行讲评通报,直接与主城区各区、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工作奖惩挂钩。我局将牵头组织联合市公安局、市城管局,采用日常检查、随机检查、专项检查,明查或暗访等方式,对各区、街道办事处进行月度、年度考核评价,确保2017年、2017年主城区整治后的老旧小区竣工验收合格一个、列入考核一个。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各有关县(市)区要积极做好铁路宿舍“三供一业”的物业移交工作。通过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巩固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成果,营造老旧小区宜居环境,不断提升居民的满意度、幸福指数和老旧小区管理水平,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打牢基础。

(三)强化前期物业招投标市场管理。严格执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做好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工作和中标企业的备案工作,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xx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系统建设,努力实现全市前期物业管理共用一个电子化招投标平台,共享评标专家库资源。要积极研究探索优化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机制,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管,改革物业项目招标中评标分值构成权重比例,加大投标物业企业业绩、诚信度、服务质量、品牌、企业及项目奖惩等在投标中的比重,优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物业市场,使物业服务企业在源头上优胜劣汰;鼓励政府购买物业服务和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企业进入物业招投标市场,规范物业服务招投标市场秩序。按照《xx市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与细则》(徐政办发﹝2013﹞224号附件2),加大对中标企业的物业项目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考核力度,确保新建物业项目交付一个管好一个。

(四)做好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认真做好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科学规范搞好保值增值。按照市政府140号令的要求,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加快建立维修资金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开设维修资金专题网页。健全完善使用维修资金工程企业备案库,解决申请人选择施工企业难、质量难保证等问题。多层面开展维修资金业务法规培训,引导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施工企业等规范使用维修资金。

(五)继续抓好平安物业创建工作。根据市综治委《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系列平安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徐综治〔2017〕3号)《关于印发xx市平安物业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徐物创办发〔2017〕1号)等文件精神,2017年要在全市继续开展平安物业创建工作。各物业管理项目要以构建平安和谐小区为目标,以建立长效机制为核心,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以强化住宅物业小区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为主线,全面推进城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社会治安防范措施,保障物业管理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和谐、稳定、文明、安全的人居环境。通过开展平安物业创建活动,物业小区内安全事故、治安和刑事案件等发生率逐年下降,不发生因物业服务措施不到位而引发的有重大影响的恶性事故、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按照2017-2024年三年创建方案要求,2017年,各县(市)区物业小区创建覆盖率要达到90%、达标率要达到85%%以上,并涌现出一批平安建设的示范单位。

(六)继续做好省“931”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依据省“931”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续接两年计划和市2017年“931”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续接工作考核细则(暂行),各县(市)区要按照与省、市签订的目标书任务,科学制订整治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抓住整治关键环节,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确保整治质量。按照市整治办统一部署和要求,局物业管理处要对各县(市)区2017年省“931”整治工作(老旧小区整治部分)加强指导、考核,确保完成年度任务。

(七)开展市区创建文明城市优秀物业小区评选活动,提高小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效。2017年,是我市创建文明城市的最后一年,也是决定创建成败最关键的一年。为深入推进物业小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市区范围内继续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优秀物业管理小区评选活动。创建工作以《xx市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为指导,以《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市委市政府与房管局签订的责任状为依据,通过推动物业小区物业创优,促进小区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进一步提升物业小区物业管理整体水平。通过创建,物业管理小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氛围浓厚,小区物业服务规范,小区环境整洁优美,业主文明素质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带动全市小区创建的示范小区,并按照《xx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优秀物业管理小区检查评分标准》,达到80分以上的物业管理小区占80%以上,物业费的收缴率80%以上,业主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知晓率、参与率和支持率80%以上。对创建获奖物业企业除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外,在获奖后的一年内参加招投标时分别给予一定加分,对创建不积极、服务质量差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相应处罚,记入物业服务行业“黑名单”。通过创优评选活动的开展,推动小区物业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八)组织示范物业项目评价工作。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评价工作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江苏省省级示范物业管理项目服务质量评价标准(试行)》(苏建厅公告〔2017〕45号)等相关行业规范,结合我市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城市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要求, 2017年在全市组织县(市)区、市、省三级示范物业项目评价工作。围绕提升居民居住环境质量这一目标,突出“规范行为、诚信服务、质量提升”物业服务项目评价核心环节,自下而上开展物业服务项目评价工作。各县(市)区先行开展,评选出各县市区示范物业项目,参加xx市年度示范物业项目评选;评选出的市级示范物业项目,再择优申报江苏省年度示范物业项目。通过选树一批县(市)区、市、省三级示范物业项目,并充分发挥示范物业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我市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跨越式提升。

(九)加强对物业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研究探索。物业服务行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社会各界关注度比较高。二级及以下物业企业资质审批取消后,物业服务行业如何健康规范良性发展,是个新课题,新挑战,机遇与挑战并存。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要研究探索二级及以下物业资质审批取消后,在国家、省有关监管的意见出台前,加强物业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方法、路子,并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物业管理和物业行业发展健康有序。

三、要求及措施

(一)优化服务措施。今年,全市物业服务行业要把服务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方面,各级物业管理部门要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为企业解难题,化解矛盾,要深入一线做调研,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的新办法,为物业服务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另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要做好为业主服务工作,把提高服务质量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根本,要强化服务理念,优化服务措施,以服务赢得业主,以服务拓展市场。同时,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就要转变思想观念,与时俱进创新工作思路和举措,在创新中推动发展。

(二)落实属地管理。物业属地管理是《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市委2013年42号文件及配套政策的重要内容。按照“市级指导、县(市)区级主抓、办事实施”的原则落实好各级物业管理责任,坚持社区日查、办事处周查、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月查并通报,把物业管理日常监管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突出问题导向,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抓好物业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和承接查验工作,杜绝“带病”交付;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指导,严格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指导、规范小区公共收益管理,提高业主自我管理能力和水平,保障物业企业与业主合法权益。

(三)加强物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信用约束是物业行业日常监管的重要抓手。要按照省、市有关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各领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研发建设物业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完善物业行业信用基本信息,研究制订《物业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物业企业、物业项目和项目经理等信用档案,达到集信息录入(采集)、查询、汇总、通报(惩处)为一体的物业行业信用监管体系。要主动与市经信委(市信用办)、市场监管部门对接,纳入全社会信用建设、监管体系,使物业行业信息建立、奖惩与全市信用体系建设一体化。各县(市)区可将所有物业项目及项目经理(含联系电话)的信息公开,实现与“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互联互通,将物业服务有效投诉纳入行业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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