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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理方案{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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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理方案范文第1篇

一、实行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制度。凡中心城区产生建筑垃圾和运输散装货物的各类建设或施工单位须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对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地点进行核准,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擅自运输处置;从事城市建筑垃圾、散装货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术条件,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二、实行车辆密闭运输管理制度。凡在中心城区从事建筑垃圾、散装货物运输排放的单位、个人及承运车辆必须符合密封运输条件,进行密闭加盖,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在车体安装准运标志、随车携带相关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自本通告之日起3个月内,凡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等不符合条件从事建筑垃圾、散装货物运输的,一律不得驶入中心城区城市道路。需要处置建筑垃圾、散装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持有《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运输单位或个人承运。

三、实行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设置制度。市城建规划、国土资源、住管等部门和县区政府应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定址及建设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消纳场应有完备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和必要的机械、照明设施,专人管理,入场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碾压,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四、实行建筑垃圾源头监管制度。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施工工地监管,督促建设、施工单位认真落实文明施工责任,对建筑垃圾运输进出口道路实施硬化,在工地出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和污水泥浆沉淀池,确定管理人员。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禁止车轮带泥上路,污染城市道路。

建筑垃圾管理方案范文第2篇

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落实《xx市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实施意见》《xx市‘垃圾革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及《关于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秋雷”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xx执〔xx〕xx

号)等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含建筑渣土、装修垃圾、拆迁垃圾等)、生活垃圾处置管理,规范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秩序,全面解决好当前生活垃圾乱扔乱放、治理滞后等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处置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力量开展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处置专项整治行动,有效管控建筑垃圾产生源头,规范收集、中转和运输环节,实施全程许可控制;严厉打击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净化清运市场,促进建筑渣土、装修垃圾平衡消纳,全面提升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有效解决城乡生活垃圾违规堆放、量大面广、脏乱恶臭等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城乡环境整洁有序、生态宜居,普遍增强城乡居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整治时间

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

三、整治内容

1.

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

1、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行。严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许可关,严肃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监管,严肃查处未按规定线路运输、未在指定消纳场地消纳等违法行为。

2、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进出口检查力度,完善专人冲洗进出车辆措施,及时清扫现场出入口的主要道路,禁止带泥上路,确保净车离场;妥善处置建筑工地污水泥浆,不得溢流到临街路面,未经沉淀处理的废水不得直接排入排水设施或渠系;及时清运施工现场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建筑垃圾,临时堆置应密闭存放或进行覆盖;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堆放的零星废弃物以围栏隔离;严肃查处在施工现场乱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占用人行道堆放物料的违法行为。

3、加大工程运输车辆路面执法力度。针对建筑垃圾偷倒乱倒、严重影响市容的情况,进一步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抛撒滴漏、

带泥上路、随意偷倒乱倒等各类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2.

生活垃圾处置提升专项行动

3.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重点查处未按要求分类投放各生活垃圾的分类单位,以及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投放管理责任人;严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行为,对负有垃圾处置责任的单位未签订协议或者未核实最终贮存、处置、利用情况的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4.

加强餐厨垃圾监管。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与其他餐厨垃圾分类存放,严肃查处随意排放餐厨垃圾和不按规定设置使用环保环卫设施的行为;督促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规定与收运单位签订作业合同,严肃查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处置的违法行为,加大餐厨垃圾流入生猪养殖场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置力度;严格监督收运处置单位按标准规范分类收运处置餐厨垃圾,严肃查处不按规范标准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

5.

城区卫生死角清零专项整治行动

1.

深入排查,加强源头管控。加大背街小巷环境卫生和陈年垃圾的清运处置力度,消除卫生死角,进一步查处影响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行为。按照分类、利用、环保、规范的要求,积极做好装修垃圾分拣利用、规范运输、依法消纳等处置政策宣传,加大装修垃圾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擅自将装修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擅自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装修垃圾等违法行为。

2、创新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利用非现场执法模式工作优势,充分发挥智慧城管系统、天网工程等平台拓宽取证渠道的作用,创新科技+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力,对辖区内卫生死角逐一处置到位,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四、行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协同。开展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整治是规范工程运输市场、解决市容顽症、营造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各中队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责任、分解任务、扎实推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建立健全协调合作机制,加强沟通、紧密协同,合力解决整治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整治工作效率。

(二)依法整治,文明执法。要按照“宣传教育在先、执法查处在后”的文明执法要求,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自由裁量标准,做到既严格执

建筑垃圾管理方案范文第3篇

1、处置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乱处置、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屡禁不止。

2、工地管理不到位。建筑、拆迁等工地没有配备冲洗设施,车辆带泥上路比较普遍。

3、渣土运输车辆管理不到位。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沿途抛洒滴漏的现象特别严重。

为解决这一管理难点问题,我县在今年4月份,县城管执法局挂牌成立后,为践行该县县委、县政府提出的“环境革命”理念,实现“城乡面貌三年大变样”的奋斗目标,该局把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创新思维,扎实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纳入了行政许可范围。为增强许可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试行办法》,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第47次会议讨论通过,于今年平均月份正式颁布实施。

为确保《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效实施,县城管执法局专门组建了城管执法大队四中队,具体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他们以贯彻执行试行办法为抓手,认真履行职能:一是加大了宣传的力度。利用电视、报纸、过街横幅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试行办法的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的知晓面,确保试行办法的顺利实施;二是建立工地档案。即在施工、拆迁工地开始施工时就介入管理,按照工地的基本情况、工程进度、审批状况等,对工地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了比较完备的资料档案;三是加强与拆迁办、招标办等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和沟通,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四是规范施工、拆迁工地的管理。通过宣传试行办法,要求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车轮带泥上路现象的发生;五是加大了巡查和查处的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立案查处了一批沿途抛洒滴漏和其他一些违反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为。

建筑垃圾管理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处理方案

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快速健康发展不可回避的问题,目前国外对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已比较成熟,而我国还处在起步发展阶段。由其经过两次大地震,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已刻不容缓。本文针对当前国内外建筑垃圾回收利用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当前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多种解决方案。

一、国内外建筑垃圾处理现状

日本十分重视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早在1977年日本政府一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同时在各地建立了大规模的建筑垃圾处理加工厂,主要生产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到1991年日本政府又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至2008年东京都在对于建筑垃圾的重新利用率就已达到了95%。

美国政府制定的《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

我国全国人大于1995年11月通过了《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要求产生垃圾的部门必须交纳垃圾处理费。这是从我国国情和现有技术条件考虑,在现阶段采取的一种限制建筑垃圾大量产生和排放的有效措施,但这种收费办法,在这15年以来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垃圾的处理问题。

二、建筑垃圾应充分利用,走可循环之路

建筑垃圾虽大都是砖、石、混凝土、钢筋等物质,但应针对产生原因进行分类进行不同方式的处理。大体上建筑垃圾产生原因可分为由地震等灾害引起,由房屋道路改造和拆迁引起,由施工过程不合理引起。针对上述产生原因不同的三种建筑垃圾,应采取不同的办法进行处理和再利用,同时应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自然条件等因素进行合理分析处理。下面笔者对不同情况产生的建筑垃圾合理处理提出笔者的解决方案。

(一)灾害产生的建筑垃圾回收再利用

地震等自然灾害产生的建筑垃圾一般数量较大,如不能及时处理将给环境造成巨大灾难。但由于我国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上还不成熟,处理成本较高(上海建筑垃圾无害化填埋处置费成本约为60元/吨),加上地震垃圾在一定时间处理后将出现建筑垃圾量不足处理规模或无垃圾可处理的局面,但其他地方建筑垃圾运来需要较高成本。所以政府如没有对该技术推广补助政策将较难推广,并应合理布置相应规模的建筑垃圾回收处理站,初期可能将给政府带来一定压力,但这将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而且随着技术的成熟建筑垃圾会越来越体现其经济和实用性价值,成为未来不可或缺的建设资源。在确定合适规模时应用先进技术(如卫星遥感技术)确定震害建筑垃圾量,然后考虑多方面因素建模确定处理厂位置和规模。

(二)房屋道路改造和拆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建筑物或构筑物改造和拆迁产生的建筑垃圾量一般较少,而且位置较分散,较难处理。在该情况下应根据改建或拆迁规模确定处理方案,若规模较大应建立适当规模处理厂,否则应将其应用于道路路基或建筑物换填土地基等。

(三)施工过程不合理引起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1990年7月,上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市中心的“华亭”和“霍兰”两项工程的7幢高层建筑(总建筑面积13万m2,均为剪力墙或框剪结构)的施工过程中,将结构施工阶段产生的建筑垃圾,经分拣、剔除并把有用的废渣碎块粉碎后,与标准砂按1:1比例拌和作为细骨料,用于抹灰砂浆和砌筑砂浆,砂浆强度可达5MPa以上,共计回收利用建筑废渣480t,节约砂子材料费1.44万元和垃圾清运费3360元,扣除粉碎设备等购置费,净收益1.24余万元。1992年6月,北京城建(集团)一公司先后在9万m2不同结构类型的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施工过程中,回收利用各种建筑废渣840多t,用于砌筑砂浆、内墙和顶棚抹灰、细石细凝土楼地面和混凝土垫层,使用面积达3万多m2,节约资金3.5万余元。通过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这两家建筑施工企业不仅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益,同时还促进了施工现场的文明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在施工现场只需配置1台或数台粉碎机,即可将建筑垃圾中的废渣就地处理、就地使用完,大大减轻了外运负担。

三、建筑垃圾合理利用的前景

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建筑垃圾的合理利用成为越来越关注的问题。虽然我国在这方面还处在起步阶段,但我相信有大家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很好的处理和应用这些资源,把我国建设成为团结民主的绿色家园。

四、结语

本文就当前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了针对不同建筑垃圾采用不同处理方案的构想,以期为我国的建筑垃圾利用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黄玉林.我国建筑垃圾的现状与综合利用.山西建筑,2003年5月

[2]石建光,邓华.四川汶川地震后建筑垃圾的估算和再利用途径探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 2009年1月

[3]莫瑞宁,李国方,孙书香.建筑垃圾回收粉碎再利用.西安日报, 2008年10月

[4]尹之潜,杨淑文.地震损失分析与设防标准[M].北京.地震出版社,2004

建筑垃圾管理方案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城市区。开发区及旅游景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

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本制度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过程中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和处置市场。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第五条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

鼓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利用,各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采取回填、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方式,实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减量化。

第七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并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区发展规划。

第八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审批纳入城市规划并联审批程序。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持相关资料向辖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渣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处置证,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书面告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

第十二条各类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围栏。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规划、建设部门不予综合验收。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个人运输。

第十六条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所属车辆必须安装密闭装置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排放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作业。实行密闭加盖,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它浑浊废弃物外运处置,应用专用车辆运输。

第十九条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运输途中不得乱倒。

第二十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核发的处置证向经审核批准经营的运输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托运手续;运输单位和个人(含自有车辆的单位)不得承运未经主管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机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接受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处置证不准超期使用、不准租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筑工程、规划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有关单位应向县、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各类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并经市城市管理局核准后方可运营。

应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防污染等设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应有完备的排水设施和道路。

保持环境整洁。入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分类堆放。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处置实行收费制度。运输、处置费收费标准,暂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建筑垃圾堆放处置服务费。

(二)建筑垃圾清运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的收费标准。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其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二十六条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警告,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出入工地的运输车辆拖泥带水上路造成污染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由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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