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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回收方案范文第1篇
废旧物品回收业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废旧物品回收业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和整治行业中存在的收赃、销赃和非法收购铁路、供电、电信通讯、水利、市政公共设施等专用器材的违法犯罪行为,创建“平安**”,市综治委决定对全市废旧物品回收业进行集中专项清理整顿。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集中专项清理整顿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开展创建“平安**”活动为契机,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合法经营为目标,依法律、按政策从严管理、从严打击,实行综合治理,确保废旧物品回收业合法、有序经营。
二、工作目标
集中专项清理整顿要依照国家、省、州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全面审核,控制废旧物品回收业网点的布局和数量,规范流动收购废旧物品行为,切实加强管理,严厉打击盗窃市政公共设施、居民财物、生产性废旧金属等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整治非法经营、违规经营、无证经营、一证多点经营、超范围经营、偷税漏税等问题,取缔无证经营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流动收购业户,确保批准经营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经营,使行业内存在的盗窃、销赃、收赃等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方法步骤
集中专项清理整顿分个两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和对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阶段(2006年7月1日至7月15日)
公安部门负责对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对其中的流动人口该发函的要及时发出,全面掌握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对有前科劣迹的业主或从业人员重点掌握;对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人员、拾荒者进行调查摸底,对其中的外地流动人口要采取发函、网上比对等方式掌握其基本情况;要组织对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主和从业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使这些人员进一步掌握什么物品该收,什么物品不该收,明确要求各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网点和业户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物品时必须按规定登记。
经济、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消防、铁路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对废旧物品回收网点的布局、消防安全、环保、卫生、办照、纳税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底数,并结合各自工作特点与要求,对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主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
(二)集中清理整顿阶段(7月15日至9月30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为流动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户办理胸卡、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人员的日常检查工作。对不按照规定登记、违法收购盗窃物品和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要按照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对屡教不改的,要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对明知是盗窃物品而不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仍违法收购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要广建耳目特情,加强阵地控制,力争破获一批案件。要组织警力在出城要道检查车辆、查获盗窃公共设施后销赃到外地的不法人员。要加强巡逻,及时抓获盗窃公共设施的人员。
经济、商务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强化对废旧物品回收网点的管理。根据实际情况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方式对收购网点,布局进行调整,对拒不接受整改的责令其停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无证经营、一证多点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对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而从事流动废旧物品回收的,要没收其用于流动收购的设备,对此公安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对工作中没收的设备要及时移交工商部门,并办理相应手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对非法占道经营废旧物品回收的行为予以取缔;对在市区内流动收购废旧物品不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佩带胸卡、携带有关证照的,要扣押其收购工具。
消防部门和派出所要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认真督促整改,对在期限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给予相应处罚,并建议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环保、卫生部门要针对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户存在的环境污染和脏、乱、差等问题进行认真彻底治理,该处罚的加大力度处罚。
税务部门要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对偷税、漏税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户依照处罚上限予以处罚。
铁路公安部门要配合其它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治安工作,确保列车提速后运输生产安全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铁路沿线2000米以内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进行重点整治,对擅自变更地点、进入这一区域经营的和在这一区域内无证经营的要发现一家取缔一家。
四、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成立清理整顿废旧物品回收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综治委主任
副组长:***市政府副市长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市公安局政委
***市工商局局长
***市环保局局长
***市国税局局长
***市地税局局长
***市爱卫会主任
***市建设局副局长
***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办公室由前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副主任:***(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
各相关部门要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予以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组织实施,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确保工作抓出实效。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对存在问题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实施综合治理,彻底整治。整治行动期间,各部门要将每阶段成果及时上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随时上报。
2、依法从严查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开展集中专项清理整顿,必须牢固树立“治乱用重典”的思想意识。对于问题严重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该取缔的必须予以取缔,该查封的必须予以查封,该停业整顿的必须停业整顿;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和经营人员,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上限予以重处,绝不能以罚代拘,降格处理。专项行动结束后,各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切实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人员,同时,建立健全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抓好督促落实。
对于扣押、收缴的相关物品,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登记,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将物品退回原主,违者将严肃追究其责任,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法责任。
(三)限制审批,严格管理
在专项行动期间,各部门一律不审批废旧物品回收业开业。
如果经批准开业的废旧物品回收网点迁移地址、变更负责人,要按规定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营业。对不符合条件或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要依法处罚。
今后,有关部门务必要严格审批制度,本着限制审批、削减数量的原则,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对地点设在居民区内达不到环保、卫生要求的,一律不予审。要坚决停止对铁路沿线2000米以内区域新开业废旧物品回收业网点的审批。
废物回收方案范文第2篇
另类的摩托车“批发商”
在2005年12月到2006年5月这个期间,平时靠“1辆三轮车、1块牌子、1个小喇叭”上街下乡收废品为生的刘富根忙活了起来,俨然成了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的“批发商”,经常有人找上门来购买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而且价格非常“优惠”,到后来,名声打出去了,他手上的“货”也变得越来越紧俏,甚至没有熟人、朋友帮助打招呼,就别想从他那儿买到“货”。
但是好景不长,2006年5月29日,警方根据群众举报,将专门负责对外销售的刘富根的妹妹刘富珍、妹夫陈余宝抓获。2006年6月2日,在外躲了三天的刘富根无法忍受心理上的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5年12月至2006年5月间,被告人刘富根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收购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共计39辆,物品价值8.2万余元;被告人刘富珍在明知刘富根收购的车辆是赃车,而代为销售30辆,物品价值6.7万余元;陈余宝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代为销售摩托车3辆,物品价值1.04万余元。2006年3月20日,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以刘富根涉嫌收购赃物罪、刘富珍、陈余宝涉嫌销售赃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4月5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判处刘富根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刘富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陈余宝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盗窃赃物的“中转站”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袁亚琴根据以往办案中积累的信息发现,当前盗窃犯罪分子处理赃物最简单、最快捷的方式,就是将赃物低价出售给废品回收业主,废品回收行业逐渐演变成盗窃、销赃违法犯罪的中转站。细心的她作了一个统计,2005年该院办理的盗窃案件中有25%的案件中赃物卖给了废品回收人员,到2006年上升到了33%。这种上升趋势所揭示的废品回收行业违法收购现象比较严重的背后又隐藏着什么呢?
袁检察官在案件宣判后,立即着手进行深入的调查,她调阅以往所办理的一些盗窃案件和收赃案件,又到经贸、公安、工商等职能单位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当前废品回收行业存在着几大特点:
废品回收点数量多、规模小。调查发现,在2004年废品回收许可证制度取消后,大量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收购站”相继产生,如泰州市某区面积只有223平方公里、人口21万,经注册登记的废品收购站就有135家,大多为1人或夫妻2人组成的家庭作坊式回收点,这其中还不包括像刘富根这样的流动收购点,所以实际从事废品回收业务的远远超过135家。
违法违规经营逐渐公开化。大多数废品回收站点不严格依法经营,收购物品时不查验相关证明、身份证件,不记录出售人的姓名、住址,不登记收购物件的名称、数量、规格等。有的违规收购电力、通讯器材、城市公用设施设备等明令禁止的物品,少数业主超范围收购报废汽车、摩托车等。而且,随着废品回收业的恶性竞争,一部分废品回收点由秘密收购违禁物品转为公开收购。
流动拾荒收旧人员成为违法犯罪高危人群。近年来,拾荒收旧人群迅速扩大。这部分人员结构复杂,整体素质不高,大部分为外来人员,租住在城郊、农村民房或废品回收船上,不分昼夜地走街串巷拾荒收旧,行踪不定。有的以拾荒收旧为掩护,盗窃通讯、电力和市政、农用设施以及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形成新的违法犯罪高危人群。
收购销售赃物违法犯罪日益严重。据统计,在当地,盗窃分子为尽早将赃车脱手,往往以每辆1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收赃者,最低的只有45元,然后这些收赃者再以500元到1200元不等的价格向附近的群众出售,一转手就赚了几倍、十几倍。如此高额暴利让部分废品回收业主决定铤而走险,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大肆收购、销售赃物,并逐渐形成了一个愿卖、一个愿买的畸形市场,如此也间接导致了盗窃工业原辅材料、电力设施、建筑材料、机动车辆等案件的多发。
充当“二传手”背后的原因
废品回收行业容易进行违法收购、充当盗窃赃物销售“二传手”的几点原因:
行政监管不够到位,导致废品回收行业无序发展。《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实施后,废品回收业不再属于特种行业,工商部门对废品回收业的经营范围也不再作详细规定,只要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废品均可经营,废品回收单位或个人比较容易领取营业执照,客观上导致废品回收市场秩序混乱。
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没有形成管理合力。涉及废品回收业管理的有经贸委、工商、城管、公安等多个职能部门,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协作配合。特别是取消行政审批制度以后,相关主管部门未及时研究废品回收行业的管理方案,对无证经营的取缔力度明显不足,登记备案等监管措施不能有效落实。
从业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增加治安管理难度。当前,废品回收从业人员大多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这部分人员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相对淡薄,往往想方设法逃避各类检查管理。特别是废品回收点不断增多,管理难度也相应增大,少数有前科劣迹的人员渗透到了废品回收行业,以收旧为掩护专门从事收赃、销赃违法犯罪活动。另外,极少数群众贪图便宜,违法购买赃物,客观上滋长了违法犯罪。
收赃、销赃手段多样,打击难度加大。从近年来破获的盗窃、销赃案件看,违法犯罪分子收赃、销赃的手段不断翻新,公安机关破案难度增大。有的甲地设点、乙地设库,而且仓库往往设在农村或其他隐蔽处,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有的业主与盗窃分子事先串通,预定交易时间、地点,交易后就地快速分割,化整为零,直至无法辨认物品原状,公安机关难以破案和取证。因此,尽管违法收购废品问题日益严重,但最终能够定罪的案件不多。
检察官提出整治建议
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袁检察官撰写了《当前废品回收行业违法收购情况的分析》,高港区检察院张蓉检察长亲自带领袁检察官主动向区委、区政府分管政法的负责同志作了报告,在报告中提出了整治建议,得到了区委、区政府的重视。
检察官认为,加大对废品回收行业的监管力度,一是要依托平安创建工作的协调机制,整合公安、经贸委、工商、城管等职能部门的执法力量,实行综合整治,坚决取缔非法废品回收点,确保废品回收行业有序经营、公平竞争。二是要对废品回收行业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建立和完善物品登记、物品查验、出售人身份登记等备案制度,规范废品回收行业的经营活动。三是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非法收购、销售赃物、违法收购违禁物品的,由政府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同时,针对废品回收从业人员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依法经营意识不强的实际,职能部门要对从业人员强化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守法经营意识。并引导群众认识到收购、销售赃物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积极为公安机关提供破案线索。
在高港区检察院的建议之下,目前,高港区委、区政府正在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的废品回收行业进行专项整顿,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用4月27日刚被高港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收购、销售赃物犯罪嫌疑人戚传飞的话说就是:“最近风声比较紧,这碗饭不能吃了。”
相关连接:上海整治自行车被盗实行实名制
自行车(包括电动车、助动车)历来是上海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目前拥有量已经超过1000万辆。但近年来盗贼屡屡将黑手伸向自行车,已成为上海社会治安的一大顽症。
2007年4月5日,上海市公安局等7部门联合新闻,在今年3月至7月开展的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中,除了公安部门进行严厉打击之外,上海市综治办、市经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房地局等部门也纷纷制定措施,加强“源头管理”。
据悉,上海市自今年3月开展的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近一个月间,警方已查破盗窃、收销赃自行车案件1156起,查处1040人,打掉犯罪团伙14个;收缴被盗自行车、电动车2880辆,捣毁非法销售窝点21个。
我国自行车编码的编制工作已于今年3月份启动,从今年7月起,新出厂自行车将刻有19到22位的防盗编码。在此基础上,自行车购销实名制也将逐步建立,今后每辆车将拥有一个类似于“身份证”的卡片,自行车和卡片上的编号是否对得上,能证明自行车是否被盗。
同时,治理自行车、助动车被盗问题,将成为上海创建平安小区、平安社区、平安单位检查验收的重要内容,市综合治理办公室将组织社会治安市民巡防团,对自行车、助动车乱停放现象明查暗访。
上海市工商局将进一步清理整顿本市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取缔无证无照企业,建立规范的旧车交易市场。
在本次专项行动中,警方重点将对盗窃自行车团伙、收赃场点业主、销赃场点业主、发现被盗自行车窝赃而不报告的出租房主,以及非法设立的旧自行车交易市场和收销赃自行车维修点等场所开展打击查处。
警方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被盗自行车或者有被盗嫌疑的自行车,或者明知是被盗自行车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照刑法定罪处罚。其中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7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明知是被盗自行车”:一是在自行车非法交易场所销售、购买的;二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购买的;三是没有依法应当具有的合法票据、证件牌照等证明材料的。
废物回收方案范文第3篇
根据世界健康组织调查,人类80%的疾病都和水污染有关。每年超过2500万的儿童死因是由于水污染引起的。海洋环境污染是水污染其中的一种。海洋面积接近陆地面积的四分之三,地球超过70%的表面是海洋。每年数以百万吨的垃圾废弃物被人为倾入大海,这些垃圾废弃物破坏了我们的海洋环境质量。海洋污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源于陆地上的污染,包括人类生活和破坏自然形成的两类垃圾废弃物污染,第二种是由于海洋运输工具造成的污染,特别是船只运输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污染。
港口连接着陆地和海域,港口垃圾主要来源于陆地和船只,陆地的垃圾是指港口工业活动产生的垃圾废弃物,船只的垃圾来源于停靠在港口的渔船、货船、油船和客运船等各种类型船只。同时也包括船员和旅客在海运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船只自身产生的垃圾,如运油船和杂货船所运物品残留物造成的废弃物。到港船只所产生的油污水,主要包括机舱舱底油污水;燃油舱或油船油舱作为压载舱时所产生的压舱油污水;油柜或油舱清洗时所产生的洗舱油污水等。港口每天都有大量的船只进出,由船只进出港口所引起的油类物质、压载水、机舱水、垃圾、生活污水等船只废弃物以及烟尘的排放和设备老化引起的泄漏等造成的污染给港口环境造成了很大压力。
港口作为水陆联接、中转运输的枢纽,对废弃物、生活垃圾能否有效治理,直接关系到港口环境质量。如果污水、污染物直接排入港口水域,将会导致水质恶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因此,在港口设立垃圾回收设施,负责对船只特别是外籍船只生活垃圾的接收业务,对于减少船只垃圾对港区及附近海域的污染,提高港口环境质量具有直接的效用。
?荩欧盟2000/59号法令分析
73/78防污公约(MARPOL 73/78)就是为了保护海上和地面环境而制定的公约,适用于所有欧盟国家。73/78防污公约附则五中防止船只垃圾污染规则对垃圾的定义、排放条件和标准以及垃圾公告标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欧盟国家除了遵循73/78防污公约的有关规定外,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还在2000年11月27日制定了欧盟2000/59号指令(La Directive n2000/59/CE),该指令的内容是关于船只产生的废弃物和货物残留物港口接收设施,该指令主要侧重于所有经过欧盟国家港口的船只,并适用于所有欧盟国家。2000年12月28日欧盟2000/59号法令正式适用于所有欧盟国家。
欧盟2000/59号法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配合73/78防污公约的执行,侧重于预防措施、污染者付费和预防等方面。目标是减少船只产生的废弃物垃圾和海上船只运行中的垃圾,以及减少非法乱扔垃圾,提高港口接收船只垃圾设施的使用率和保护环境。欧盟国家的所有港口有义务设立回收设施,同时该设施必须适用各种在港口停留或经过的船只。该法令不仅仅是生态学上的保护环境,更侧重的目的在于让经济和港口管理的联系更加密切。其中体现了欧盟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一个平衡发展战略。
法国要求商港、渔港和休闲港的工作机构必须按规定投放他们的垃圾到港口回收设施。这对于所有法国港口都是义务,他们必须提供港口废弃物接收设施、制定接收和处理港口废弃物的方案。
欧盟2000/59号法令所指的所有垃圾,包括船只的废水以及所有货船以外船只产生的废弃物废水,即73/78防污公约附录一、四、五款中规定的在船只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73/78防污公约中附录第五条所执行的法令规定的杂货船中的废弃物。
欧盟2000/59号法令所指的船只,包括捕鱼船和游船,但是不包括军舰和辅助舰船。该法令所指的港口包括所有欧盟国家的港口和船只中途停留港。该法令要求欧盟国家的船只遵循法令的规定放置船只残留物,是在有理由并且可能的前提下进行的。因为不同船务活动会产生不同的废弃物,如商船与渔船产生的废弃物是不一样的。都是杂货船也会有不同的船只残留物,比如:运输碳氢化合物的散装危险液体运输船、运输谷类、废料(包括化学和有毒等危险废料)的散装干货船,这些船只产生或者残留在船只的残渣也是欧盟2000/59号法令中规定要处理的废弃物。
由于欧盟2000/59号法令附录二中并没有提及使用过的水,所以2007年12月13日欧盟2007/11号指令将2000年11月27日欧盟2000/59号法令附录二中关于港口接收和安置船只产生的废弃物和货船内的残留物的装置条款进行修改,将船只中使用过的水作为额外的废弃物和残留物,并将这个规定列入法令中并通告所有将进入港口的船只。
欧盟2000/59号法令不仅注重环境保护,更注重港口经济的发展。根据欧盟2000/59号法令第五条,制定港口垃圾处理和回收方案是非常必要的。一个合适的垃圾处理和回收方案必须在每个港口查询有关方面之后建立和投入使用。也就是说每个中转港口必须为在港口中转的船只建立港口垃圾废弃物处理和回收方案并将其投入使用。由于港口的地理位置不同,每个港口设置的功能不同,方案也将不同。但是港口船只垃圾废弃物处理和回收方案必须有一个标准, 必须获得所在国家的批准并接受国家的监控,并符合自愿管理和改善环境质量原则。
向船长通告废弃物摆放处。法国海洋法第325条第三款规定:“船长,包括渔船和游船(不超过12人),必须在进入港口后24小时内填写业务生产废弃物和船上残留的废废弃物信息,除非事情紧急,否则必须通过港口管理办公室。”船长有义务交付这个文件用来申请处理业务垃圾和杂货船上残留的废弃物,如果中转港是设立在欧盟国家成员国的,船长也应该遵守这个规定。 同时在欧盟2000/59号法令第7条规定:“船只的船长经过欧盟国家的中转港时,在离开之前必须把所有的船上垃圾废弃物放置到港口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心指定的地点”。
处罚制度。欧盟2000/59号法令第十三条规定:“欧盟国家在采取一切措施保证法令的应用并对侵犯本条法令内容的要设置刑罚体系”。为了领悟执行该法令,欧盟委员会可以通过正式信件邮寄或者通告的方式向所有欧盟国家通知。法国曾经在2007年12月6日由于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为所有港口制订港口垃圾废弃物处理和回收装置而收到过通告。法国因此被处罚并支付诉讼费。芬兰共和国和希腊共和国同样由于没有制订和投入使用港口废弃物处理和回收设置方案,受到欧盟委员会处罚。
经济运作方式。依据欧盟2000/59号法令的污染者付费这一根本原则,污染环境的人必须支付罚金。该法令的第八条规定“欧盟成员国要知道将提供给船只工业垃圾使用的港口废弃物回收装置的价格,包括处理和清除废弃物的费用,从船只征收的费用中补偿。”同时,法国海洋港口法第四章规定“船只经营中的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融资成本”,该法典第212条第10款指出 “在港口中的船只经营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费用由船主负责,不管怎样,捐资者需履行业务”。同时第211条第10款规定:“所有在港口中中转的船只需按规定以船只经营废弃物回收处理名义征税…这是为了某些机构而收取的费用,他属于港口法规定的范畴,应该在船只离港前付清或者保证付清。”
由港口经营开发产生的废弃物的提成因各种船只的功能和类型不同而不同。欧盟2000/59号法令第8条表述为“所有在欧盟国家港口中转的船只都必须以有意义的方式分担垃圾废弃物处理的费用。”欧盟委员会承担30%的费用,船主必须支付剩余70%的费用。如果船只不按照港口计划在港口废弃物回收装置中投放垃圾废弃物,他们必须转交用于回收和处理废弃物费用的30%给港口。
2000年11月的欧盟法令规定了船只接收检查是为了核实他们是否符合规定,每个欧盟国家需限定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制度。法国执行了2000年11月27日理事会颁布的欧盟2000/59号法令,内容是关于为船只运营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杂货船中残留的废弃物,同时也是为了减少船只非法废弃物而设置的港口回收装置。
为了减少船只制造的非法废弃物,而设置回收和清除船只运营过程中和杂货船舱底产生的废弃物的回收处理装置的规定。法国在2003年9月制订的国家法律中参照了欧盟2000/59号法令的有关规定,规定违法者处罚罚金为1000至40000欧元,并且允许港口部门禁止不投放废弃物的船只离开港口。
?荩结语
MARPOL73/78公约附则V已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我国于1988年11月21日加入MARPOL73/78公约附则V,1989年2月21日对我国生效。为了全面履行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1995年修正案,防止船只垃圾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我国国内沿海航行船只从200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该修正案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履行MARPOL73/78公约附则V(包括修正案),我国根据公约条款出台了一系列针对船只垃圾监管的法律和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只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为了贯彻这些法律,防止船只排放垃圾对水域造成污染,我国还制订了专门的《船只垃圾排放标准》。所有这些都为在我国管辖水域内防治船只的垃圾污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技术标准。现阶段,我国大多数港口特别是油港都设有专门的污染水处理设施。
废物回收方案范文第4篇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46个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到2024年底实现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
《方案》后,生活垃圾分类再次成为了社会热议的话题。
从鼓励到强制
居民提来垃圾,称重后,拿着积分卡往类似POS机的机器上一刷,积分就打到了卡上。1千克厨余垃圾积2分,1千克废旧报纸积10分,200个积分折算15元,可兑换卫生纸、洗手液等生活用品,或享受家政保洁、理发等社区服务。在北京朝阳区劲松五区社区的“绿馨小屋”前,这样的情景经常发生。
劲松五区有26栋居民楼,居住着近1200户居民,每天平均产生各类生活垃圾近5吨。这里分布的3座绿馨小屋,是专门为居民提供垃圾分类的小场所。绿馨小屋是北京首创智慧环卫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震在2012年建立的。
如今,把分类垃圾送至绿馨小屋已经成为社区很多居民的习惯。分类后余下的垃圾,则被投放到社区主路边标有“其他垃圾”的大桶中。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清运车将错时进入小区,每辆车上安装有GPS定位系统,防止混装混运。这些垃圾清运车将劲松街道的厨余垃圾送往位于大兴区的南宫生活垃圾堆肥厂,经过发酵降解等一系列处理过程,变成可被再利用的肥料,“其他垃圾”则被运往高安屯垃圾焚烧发电厂。
绿馨小屋的方法代表了当下国内生活垃圾分类的一种典型模式,即以自愿和奖励的方式鼓励居民进行分类。而此次《方案》的,则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的强制性。
“所谓强制,隐含的意思就是界定了垃圾分类的责任,明确了我们每个人都是垃圾的产生者,要对这些垃圾负责,否则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刘建国解读说,“但根据国内的现实情况,估计短时间内可能还是会将强制性手段与激励性措施结合起来,双管齐下,让居民尽快养成垃圾分类的习惯。”
生活垃圾到底应该怎么分?
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对环境影响以及现有处理方式的要求等,将垃圾分离成不同类别,为后续的科学处理提供基础,有助于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垃圾分类是发达国家较早进行的,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有一些城市提倡垃圾分类收集处理,比如1993年北京制定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对“城市生活废弃物逐步实行分类收集”。到了2000年6月,北京、上海、南京、杭州、桂林、广州、深圳、厦门被确定为全国8个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全国范围内的垃圾分类拉开序幕。
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应该怎么分呢?“目前比较流行的有二分法,比如干垃圾与湿垃圾,或不会烂的垃圾与会烂的垃圾;有三分法,包括可回收物、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还有四分法,包括可回收物、有毒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其实,世界各国的垃圾分类方法不尽相同,这需要因地制宜。”刘建国解释说。
此次的《方案》对于生活垃圾分类方式并未提出一个固定的模式,而是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办法,给出的参照方法是分为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等有害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在内的易腐垃圾以及包括废纸、废塑料等在内的可回收物三类。但《方案》强调“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之一”。
在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总工程师徐海云看来,这是此次《方案》中的一个亮点。“我们与发达国家相比,家庭有害垃圾的单独收集相对来讲是个短板,而这次的《方案》把它提到一个重要的位置。”
两网融合与三个衔接
国内垃圾分类进行了这么多年,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很多人的感觉是,从表面上来看,垃圾分类似乎止步不前。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在徐海云看来,这是因为三个对接还有待完善,即可回收物与废品回收利用系统的对接、有害垃圾的收集与危险废物收运系统的对接以及厨余垃圾收运与整个生物质的利用的对接。“这些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一个过程,要从顶层设计、全社会参与等方面逐步推进。”徐海云说。
徐海云认为,我们现在已经有了一个庞大的拾荒者的废品回收系统,他们是可回收物分类的主力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废纸、易拉罐、废塑料等回收率也是很高的。但我们目前还没有摸清我国生活垃圾分类的家底。“每个城市现有的废品回收系统究竟能回收多少纸、金属、塑料等,收集后去了哪里,有什么问题、困难,我们还不清楚。”徐海云说。
“再生资源回收或俗称的废品回收与垃圾处理的两网融合是必然趋势。”刘建国说,“两网是社会发展特定阶段的产物,如今在北京这种大城市,从事废品回收的人越来越少,因为成本太高了,这样更多的垃圾进入到垃圾处理系统中,增加了负担。此前废品回收是市场主导,垃圾处理是政府主导,推动两网融合,实际上要承认废品回收就是垃圾分类,废物利用就是垃圾资源化,废品回收跟垃圾处理一样,也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这样废品回收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争取政府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逐步实现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在刘建国看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离不开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四个环节的配套衔接,形成高效顺畅的系统。“‘四分系统’关键在一头一尾,即分类投放和分类处理。前端分类投放准确率较低,制约了后端分类处理设施的运行效率和污染控制效果;反过来,后端处理设施不到位和低效率又影响了前端居民分类的积极性。所以,一方面居民要尽到垃圾分类的责任,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做好分类处理设施规划建设。”
垃圾分类需要全民参与
如何提高全民参与程度,也是摆在生活垃圾分类面前的一个问题。
“这是习惯养成的问题,它与社会整体的进步相关,涉及到人的心理、文化、教育等方方面面的因素,改变习惯需要时间。但现在必须明确的是,垃圾分类是每个人的责任,我们要多反思自己,不要把责任一味推给他人。”
采取各种措施,能让大家便捷地进行垃圾分类,尽量不增加麻烦,这是李震认为调动居民积极性的有效方法。“垃圾分类首先要满足居民‘我要扔垃圾’的需求,然后才是‘如何扔垃圾’。”李震说。
在徐海云看来,生活垃圾分类的全民参与还离不开倡导对再生产品的使用。“可回收物最终要变成产品,需要市场。一提到循环经济,大家可以夸夸其谈,但问题是如果没人购买再生产品,这就是空话。明确告知消费者这是再生产品,消费者愿意去购买,这才是绿色循环经济。”对此,刘建国表示赞同,“如果没有市场需求,再生产品最终也只能变成垃圾。”
垃圾分类是一种手段,最终要解决的是垃圾问题。刘建国和徐海云都表示,从源头上来说,还是要提倡人们改变消费模式,尽量少产生垃圾。
废物回收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含氰废气;丙烯腈;风险评价;精制尾气改造
中图分类号:TQ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1)22-0102-03
一、概述
大庆炼化公司丙烯腈装置是一套典型的化工生产装置,具有易燃、易爆、剧毒、工艺复杂的特点。它采用美国BP化学公司的工艺技术,应用丙烯、氨氧化法生产丙烯腈,同时副产粗乙腈、氢氰酸及稀硫铵液。反应产物中丙烯腈为高毒性物质,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为2mg/m3,副产物乙腈为中等毒性物质,副产物氢氰酸为剧毒性物质,空气中最高容许浓度为0.3mg/m3。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尾气中含有丙烯腈、乙腈、氢氰酸,原始设计经洗涤器用水洗涤后放空,尾气虽然经过洗涤吸收,但仍有部分有机物进入大气,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对人员会造成伤害,同时也浪费了资源。因此需要对这些含氰废气进行回收处理,这样既能消除含氰废气中毒的风险,又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达到提高装置安全运行的目的。
二、含氰废气情况简介
(一)氰化物的性质
(二)含氰废气分布及组成
1.含氰废气的分布。丙烯腈装置含氰废气主要分布在合成区域、精制区域及废水罐区。其中合成区域的排放点主要是吸收塔放空尾气,数量较大为60t/h,但浓度较低,氰化物的含量在lkg/h以下。精制区域尾气主要是各罐、换热器、真空泵排放的尾气,主要有回收塔顶冷凝器E113、回收塔顶分层器V111、乙腈塔顶冷凝器E146、脱氰塔顶分层器V116、地下污水罐V129、脱氰塔真空泵、成品塔真空泵尾气,精制系统排放尾气的数量不大,但毒物浓度较高,对安全环保的影响较大。废水罐区的尾气主要是催化剂沉降槽V306、废水罐V304、V131罐顶排放的尾气。
2.含氰废气的组成。
(三)含氰废气危害的初步分析
鉴于丙烯腈装置排放尾气中所含氰化物的特性,在进行装置环境评价时所有含氰尾气排放点均为重要环境因素,在进行装置风险评价时回收塔顶分层器V111、乙腈塔顶冷凝器E146、脱氰塔顶分层器V116、地下污水罐V129帽罐导致氰化物泄漏均被评为重大风险。
考虑到含氰废气对环境、对员工身心健康能够造成较大危害的情况,有必要对丙烯腈装置含氰尾气的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评价,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制定技术改造方案,对含氰废气进行治理,达到消除含氰废气隐患提高装置安全环保水平的目的。
三、含氰尾气危险因素的风险评价
丙烯腈装置HSE评价小组成员,根据有毒有害物质的分布、常规作业活动的危险性,采用调查表法在全员范围内识别危险因素,然后用LEC法对识别出的危险因素进行了评价。
(一)危险作业的划分
根据丙烯腈装置尾气可能导致中毒的情况,将常规危险作业划分如下:
1.精制平台巡检。
2.精制平台改流程。
3.精制平台采样。
4.废水罐区改流程。
5.废水罐区巡检。
(二)在含氰废气区域作业的风险评价
以下是对在含氰废气区域典型作业的风险评价。从上述风险评价过程中可以看出在含氰废气区域的定期典型作业的风险较大,如巡检、采样等。因此有必要制定技术方案消除含氰废气使人中毒的风险。
四、丙烯腈装置尾气改造的技术方案
(一)精制尾气的改造方案
1.精制尾气改造的必要性。从上述风险评价过程中可以看出在含氰废气区域的定期典型作业的风险较大。这和丙烯腈装置扩能改造前后含氰废气的排放情况改变有关。丙烯腈装置精制系统排放的尾气中含有丙烯腈、乙腈、氢氰酸,原始设计经洗涤器用水洗涤后直接放空,尾气虽然经过洗涤吸收,但仍有部分有机物进入大气。丙烯腈装置实行5万吨/年扩能至8万吨/年后这一情况表现的更为明显,原有的尾气洗涤系统满足不了吸收含氰尾气的需要,这样进入大气中氰化物的绝对数量明显增加,在精制三层平台经常能够检测到氰化物的报警,报警值在5ppm左右。这不仅对环境造成了污染,而且对人员造成了伤害,同时对资源也造成了浪费。因此需要对这些含氰废气进行回收处理,这样既能消除含氰废气中毒的风险,又能减少含氰废气对环境的污染。
2.精制尾气改造的原理。利用精制尾气中所含丙烯腈、乙腈、氢氰酸在水中有一定溶解度的特性,可以将精制系统所有的含氰尾气收集起来,利用水环式真空泵将这些尾气输送至吸收塔的气相进料线中,与反应气体一起进入吸收塔,利用大量的水洗涤吸收,最终将绝大部分氰化物吸收下来回收利用,只有少部分氰化物(排放量小于1kg/h)排入大气。吸收塔的尾气拟采用催化焚烧技术处理,最终实现无害化排放。
3.精制尾气改造的方案。流程详见图1。将脱氰塔真空泵P-133尾气、成品塔真空泵P-126尾气、回收塔顶冷凝器E-113不凝气、回收塔顶分层器V-111不凝气、乙腈塔顶换热器E 146尾气、脱氰塔顶分层器V-l16不凝气、地下污水罐V-129放空尾气集中回收至新增尾气气液分离罐,分离后的气体通过新增的真空泵送入吸收塔T-103的气相进料线中,分离后的液体进入地下污水罐V129,尾气真空泵要增设调压系统,控制过程中以回收塔顶压为主要控制目标,一般控制在8-10kPa。尾气气液分离罐增加放空气去焚烧炉F-301线,以便在尾气真空泵故障时,所有尾气可改去焚烧炉焚烧。
(二)废水罐区尾气的改造方案
1.废水罐区尾气改造的必要性。丙烯腈装置设计产生废水的温度在80℃左右,用泵送入催化剂沉降槽V306中沉降脱除废催化剂和聚合物,之后废水送入废水罐V304或V131。因为废水的温度较高,挥发出的含氰有机物从废水罐的罐顶放空排放出来,造成周围的氰化物报警,经常在2ppm左右,对环境和员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
2.废水罐区尾气改造的方案。鉴于废水温度高是造成废水罐区含氰废气超标的主要原因,这样降低废水温度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为此在废水进入催化剂沉降槽V306之前增设废水换热器,将废水的温度由80℃降至45℃~50℃,以减少氰化物的挥发量。另外需要将V-304、V-306、V-131罐顶放空管线加高,以减小氰化物在地面的浓度,达到达标排放的要求。
(三)吸收塔尾气拟采用的改造方案
吸收塔尾气拟采用上海东化公司提供的催化焚烧技术,建成一套设施。技术特点是:主要设备是一台催化反应器,在吸收塔尾气中加入空气,通过装有催化剂的反应器,发生催化氧化反应,使尾气中的烃类、一氧化碳、丙烯腈、氢氰酸等物质氧化成二氧化碳和水随空气一起排放到大气,过程中无火焰也不产 生N0x,过程和排放废气更清洁,有利于环境保护。同样规模相比排气量仅为热焚烧法排气量的60%,由于催化法不需要燃料,并且对有害物的去除率高,对环境保护更为有利。如果在燃料短缺的情况下,催化法本身就意味着更节省能源。
五、丙烯腈装置尾气改造的效果
在装置小修期间对尾气系统进行了改造,项目投用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具体如下:
(一)精制尾气的改造取得的效果
投用后实现了P-133、P-126、E-113、V-111、E-146、V-116、V-129放空尾气不放大气的目的,全部送至吸收塔吸收。项目投用后,精制区放空的含氰尾气全部送到吸收塔进行再吸收,生化区附近氰化物报警值大幅度下降,完全达标,消除了一个使人员中毒的重大安全隐患,周围的环境也得到了改善。
丙烯腈精制部分尾气真空泵投用后,对成品塔顶压、V116内压力没有影响,使回收塔顶压及脱氰塔顶压稍有下降,回收塔顶压稍降利于节约蒸汽耗量,不影响正常生产,脱氰塔顶压稍降利于氢氰酸的脱除,不影响脱氰塔正常操作,且这两个压力可以通过新增调节阀进行调节,没有对生产造成影响。
(二)废水罐区尾气改造取得的效果
增设废水换热器后,废水温度从80℃降至45℃~50℃,氰化物的挥发量明显减少。废水罐V-304、催化剂沉降槽V-306、废水罐V-131罐顶放空线加高使三个罐内的放空气体中氰化物实现了达标排放,不再影响周边人员正常工作。
从表4中数据可以看出废水罐区技措投用后,V306附近氰化物监测值明显降低,消除了氰化物超标的风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三)吸收塔尾气改造达到的目的
使吸收塔排放尾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由4325mg/Nm3。降至12.4mg/Nm3,使吸收塔排放尾气中丙烯腈的含量由14.5mg/Nm3降至0mg/Nm3,使之完全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二级标准。
六、结语
本文应用HSE风险评价方法对丙烯腈装置含氰尾气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评价。根据评价的结果制定了消除风险的技术方案。通过对丙烯腈装置精制系统尾气、废水罐区系统尾气、吸收塔系统放空尾气进行改造,消除了含氰废气中毒的风险及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提高了丙烯腈装置的安全环保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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