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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改革方案范文第1篇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人发[20__]31号、[20__]39号文件和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人事、卫生主管部门关于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在人事制度改革的同时配套进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我院20__年度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并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更新思维,转变观念,逐步树立劳动、资本、技术及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理念,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新型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以质量为本,技术精益求精,文明行医,服务至上;坚持成本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减少消耗,降低医疗成本;深化推行院科两级管理,使责、权、利有机地结合。既要克服平均主义弊端,又要避免不合理的收入悬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充分调动全院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创新服务、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积极性,加快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向临床一线倾斜、向优秀人才倾斜、向关键岗位倾斜、向质量和技术领先倾斜,最大限度地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树立以病人满意度的最大化作为追求目标,推动医院两个效益的健康有序发展。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安全的医疗保健服务,为加快中心医院建设发展,为黔西社会经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分配原则
(一)基础性原则
1、绩效工资分配坚持提升两个效益、质量控制的综合管理模式,建立新型的科室收入分配体系和管理办法。
2、绩效工资分配要与质量、岗位、技术、管理等要素挂钩,体现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
3、按照成本核算、科室管理、医院宏观调控、比例调整的原则实施。
4、坚持开源节流、勤俭节约的增收节支原则。
5、科室绩效工资分配设3个等级,按增收节支、效益增长、比例核算的制度进行分配,不得实行平均主义。
6、各科室根据科室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应本科室的分配方案,上报院办,供修定分配制度参考。
7、绩效工资分配制度,须符合国家制定的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原则要求
1、保障档案工资,盘活绩效工资:首先认定档案工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正常增资并进入个人工资档案,但不作为发放工资的唯一依据,实行职称任职资格与实际工作能力相结合,档案工资核定与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发工资逐月结清,绩效工资不进入个人工资档案的原则。
2、明确管理职能,实行二级分配:院办从宏观的角度向科室进行首次分配,科室从微观的角度向职工进行再次分配。首次分配注重综合目标考核与效益相结合。再次分配注重业绩与公平,切实体现多劳多得与能力强、贡献大、多受益的原则。
3、提倡奉献精神,落实分配原则:向医疗服务一线科室倾斜,充分发挥业务创收科室的主导拉动作用,切实做到绩效与业绩挂:请记住我站域名钩,达到实现业务技术提升、工作效率提高、服务项目拓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长的目的。
工资改革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围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要求,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师德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核心,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建立体系开放、标准统一、认定规范、管理科学的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格教师资格认定,提高教师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改革考试内容,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引导教师教育改革;健全教师资格认定体系,规范认定工作,严格教师职业准入,结合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准入和管理制度。
三、工作原则
(一)系统设计,统筹规划。统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考试管理、资格认定等主要环节,系统推进改革;妥善处理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二)严格标准,稳步实施。按照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大纲组织考试,全省参与,同步推进。
(三)分级负责,规范管理。省教育厅负责整体方案设计和政策制定,统筹管理笔试、面试和资格认定工作;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笔试和面试工作;州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认定权限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明纪律。
(四)以人为本,公平择优。以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为宗旨,为考生提供专业化的考试服务。坚持考试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择优选拔乐教的人员取得教师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任正、副组长,省招生考试院分管领导、厅人事处等相关处室、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主要负责人、各州市教育局以及各高等学校分管领导为成员,主要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的组织和政策制定。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本州(市)的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本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州(市)成立州(市)教师资格认定中心,负责做好本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具体业务工作。
(二)考试管理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由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面试由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各州(市)教育局具体负责本地区面试组织实施工作。
(三)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1.关于笔试考场设置:根据教育部要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要求在标准化考场内进行,各州(市)按照要求提供标准化考场。
2.关于面试考场设置:面试对考场、设备和考试材料都有具体规定和要求,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设好面试考场并配备管理技术人员。
3.关于面试考官:面试考官由各州(市)教育局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云南省教师资格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的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担任本州(市)相应学科、相应学段的面试考官。已取得培训合格证的面试考官要根据工作需要参加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的定期培训,以更好地掌握面试要求,统一面试标准,确保面试质量。
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对笔试、面试考场建设、面试考官培训提供经费支持和保障。各高等学校负责做好本校学生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的相关工作。
(四)做好政策衔接
在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同时,要依据《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过渡办法》妥善处理好省内原有政策和国家现行政策的关系,以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该办法实施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
(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在明确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各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高等学校分工的同时,在云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云南省教育厅人事处牵头,建立云南省教师资格国家考试协调机制,并制定相关的工作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地协调解决云南省组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在工作中加强交流沟通,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
(六)严肃工作纪律
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教育部暂行办法的要求,严禁在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中、弄虚作假,各相关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承担考务管理、监考、面试等与考试工作相关的人员及报考人员的违规行为,坚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工资改革方案范文第3篇
各地区、各部门所属规划、设计事业单位,可参照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实施意见执行。
1994年5月3日
科学研究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各级地方所属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均由职务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和等级工资制,在工资构成上分为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全额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占工资构成的70%,津贴占30%;差额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占60%,津贴占40%;自收自支的科研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其津贴在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可比差额拨款的科研事业单位适当高一些(为加强宏观控制和保证新工资制度顺利入轨,此次套改中自收自支科研事业单位津贴部分暂按40%安排,以后随着效益的变化,再相应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的实施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的实施
1.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套改办法,套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其中:
科学研究人员,执行科学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工程技术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执行工程技术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卫生、图书、出版、编辑、翻译以及会计、统计、经济等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改革方案”附表四、七、八、九、十)。
2.只评定了专业技术资格而未正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资格不与工资挂钩。
3.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务工资可高套一档,少数特别突出的可高套2档。需高套职务工资的,地方单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报主管部委和人事部审批。
(二)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的实施
1.科研事业单位中无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
2.管理人员在目前未开展职员职务评定工作的情况下,暂按“实施办法”规定的职员职务工资套改办法进行套改,待职员职务序列实行后,再按评定的职员职务确定工资。
3.管理人员中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工资的,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可按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套改。既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又有行政职务的,可选择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套改。
(三)工人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的实施
科研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按照“实施办法”规定的套改办法,分别套入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四)。尚未确定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可按人薪发〔199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套改。
四、津贴的实施
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要以考核为基础,与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质量、贡献和效益等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津贴的实施,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总额控制、政策指导、单位自主分配的办法。各科研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的分配形式、标准和发放办法,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国家对各类科研事业单位津贴的实施制定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
科研事业单位中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建立科研课题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和研究生导师津贴。但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领取领导职务津贴。
—科研课题津贴。适用于承担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津贴标准,根据科技人员在课题研究中所负责任大小等因素确定。课题结束或无故延期的,停发科研课题津贴。
从事工程、开发课题工作的科技人员,其科研课题津贴的发放还要与贡献和效益指标挂钩。
—科研辅助津贴。适用于直接参与科研课题工作的科研辅助人员,根据科研辅助人员的岗位、职务的不同、所负责任的大小和实际工作量多少确定,其标准一般不高于承担课题研究任务的同类人员。
—研究生导师津贴。分为博士生导师津贴、硕士生导师津贴两种,根据实际指导研究生的层次和数量确定。研究生导师津贴可与其他津贴累加享受。
—领导职务津贴。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时,领取所任职务的领导职务津贴。其中,科研事业单位院、所长和党委书记等主要领导的津贴标准由单位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或改任其他领导职务时,该项津贴自行取消或改按新任领导职务领取津贴。
对科研事业单位中从事基础研究、类端技术和高技术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可在国家规定的津贴比例之外,设立特殊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一般掌握在这部分人员工资的20%-30%以内。具体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二)管理人员的津贴
管理人员建立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根据管理人员职务高低、所负责任大小和工作实绩确定,津贴标准要与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保持合理的关系。对完不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要相应扣发或停发津贴。
(三)工人的津贴
科研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津贴,根据岗位的不同、技术水平的高低和实际工作量的大小确定。普通工人实行作业津贴,根据实际工作量大小和工作表现好坏确定。
新的津贴制度建立后,现行经国家批准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继续执行。
科研事业单位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由单位统一掌握,可与新设津贴合并使用。
五、套改中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套入新工资标准增加工资不足三十五元的(含津贴部分),可按三十五元增加工资。
(二)从事野外科学考察、海洋科学考察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野外或水上作业期间,可分别执行地质、测绘野外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和船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标准;管理人员和工人,在野外或水上作业期间,可分别执行地质、测绘和交通、海洋部门野外或水上作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工资标准。不在野外或水上作业时,不再执行。
(三)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单位有权低定其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六、奖励制度的实施
(一)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在基础研究、尖端技术和高技术研究中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应用科学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凡其成果用于生产活动、带来重大经济效益的,奖励金额从所获利润中提取;对从事基础研究、尖端技术和高技术研究的人员,所需奖励金额由国家专项基金中列支。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从一九九四年起,各地区、各部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数额相当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七、正常增资办法
(一)正常升级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科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增资制度。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科研事业单位的特点组织实施。凡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对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本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晋升工资的增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自收自支科研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比例内,自主安排职工升级。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科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增加的工资,从晋升职务(技术等级)的下月起发给。
八、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取得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确定职务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他各类毕业生均实行一年的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和初期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确定或受聘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各类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具体实施办法,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待遇,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离退休人员的待遇
科研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待遇及此次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按照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实施分类管理
科研事业单位按财政预算管理形式分为三种不同类型,即全额拨款单位、差额拨款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对三种不同类型的科研事业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全额拨款单位,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型研究工作,各项支出主要靠国家预算拨款和申请基金项目,创收较少。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其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70%和活的部分30%,以及国家规定的年终奖金,由国家财政预算列支。
—差额拨款单位,除国家给予部分事业费补贴外,经费的来源主要靠承担课题和创收。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增资,按规定的比例,一部分由财政拨款,一部分自筹解决。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单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形式的管理办法。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单位,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编制内节余的工资总额,由单位自主安排使用,改善内部分配关系。实行工资总额包干,不得改变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自主决定内部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内部工资制度和工资形式需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
十一、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科研事业单位改行地区津贴制度,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工资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这次科学研究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地方科研事业单位和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中国科学院所属在京外的科研事业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在京科研事业单位,由人事部组织协调,各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具体实施。
工资改革方案范文第4篇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公司的经营模式也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机构不断地进行调整,人员随之被人为地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改制前的固定工(在职人员);一类是企业改制后为满足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根据实际需要招聘的人员(聘用人员)。由于历史的沿革和政策的延续性就直接导致这两类人员在薪酬分配上有所差异:在职人员是企业的老员工,见证了企业的发展,在企业改制后,往往从事管理岗位的工作,收入水平总体偏高;而公司的聘用人员,多数是企业改制后,按一线生产岗位所需技能面向社会招聘的人员,收入水平总体偏低,这就直接导致了一个现象,收入水平与“身份”呈现强相关,与“业绩”呈现弱相关,这明显存在着不合理因素,优秀者得不到奖励,慵懒者得不到惩罚,严重影响到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工资体系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一、工资改革前的准备工作
(一)工资改革的宣传工作。在工资改革方案设计之初,一定要做好改革的宣传工作。在许多时候,员工对工资改革的认识存在偏差,大多数员工并不关心改革的总体方案,而是关心自己的在改革后能有多少变化,是涨了还是降了。通过宣传,让员工能够理解工资方案不是解决员工工资谁多谁少的问题,也不是解决涨不涨工资的问题,而是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分配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二)结合工资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确立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是关系到改革成败的最重要的一步基础工作。1.淡化公司人员“身份”,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以岗位价值与工作绩效相结合的薪酬支付体系,以岗定薪,岗变薪变;2.充分发挥工资的杠杆作用,加大绩效工资所占薪资总额的比重,强化工资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3.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特点,为充分调动基层一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加大基层单位、一线艰苦、科技、关键岗位的激励力度。
(三)结合确立的基本原则,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做好调研工作,为下一步的方案设计和实施提供参考依据。但需注意的是对于在职人员及聘用人员应分开了解他们的意见和接受能力,以免因历史的沿革问题造成一些不稳定因素而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发展。
(四)做好岗位等级评估。以岗定薪是确立的基本原则,岗位等级评估就是将公司范围内的岗位进行大致的划分,对照岗位职责、技术含量、绩效产出等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比对、分析并进行等级的划分,确保评估结果与各类别岗位工作实际大致一致,才能确保新方案的公平性。
二、工资改革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可行性分析也就是在工资改革的基本框架确立后,进行反复地测算、比较,一方面对工资总额宏观控制情况进行预测;另一方面对员工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分析,避免改革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波动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一)模拟套改。根据工资改革的基本框架,结合员工岗位等级评估结果,确定员工工资所对应的等级,模拟套改员工的工资。
(二)套改结果分析。套改结果分析就是对套改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以作为企业工资改革决策的依据。
1.工资总额变动情况分析。模拟套改后,对工资总额进行测算,对工资总额变化情况进行分析,从宏观上调控改革方案。工资总额有大幅波动,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成本及人员状况,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因素,确保工资总额的变动是在企业可承受范围内,是套改结果分析的关键所在。
2.员工工资变动情况分析。在套改过程中,须对员工的工资水平变化值进行密切关注,人员按不同划分标准进行分类,进行比较,重点是群体差异分析,但对个别个体差异度较大的情况也须进行细致分析,尽可能进行修正,这样做的好处是能让员工接受工资改革方案,平稳过渡。
三、坚持在民主程序的基础上推进工资改革
改革的基本框架在经过反复测算及分析后就可以确立工资改革方案,由于工资分配涉及每个员工的切身利益,所以,一定要坚持走民主程序来推进改革,这是确保能否有效推进并平稳过渡的关键所在。
1.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代表的参与作用,广泛吸纳职工建议,使方案能够体现广大职工的意愿。
2.工资改革方案的最终确立是必须经职代会的审议后才能实施。
工资改革方案范文第5篇
一、农村税费改革资料档案的特点
农村税费改革资料档案,就是指农村税费改革从实施前的准备、组织实施、新的农业税收征收到税改完善,整个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表册、照片、音像等资料。它是农村税费改革全过程的真实写照,是新的农业税收征收的主要依据,也是今后开展农村工作的重要参考资料。它具有其独特的显著特点。
一是资料来源广、数量大。不仅有来自上级的文件、批复、领导讲话材料、简报,还有来自国土、交通等部门基本建设、公益事业占用计税土地的材料,本级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各个阶段形成的材料,以及下级上报的文件、方案、请示、表册等资料,资料种类繁多,数量庞大。给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增加了一定难度。
二是资料保管条件差。由于各地农村税费改革机构一般为临时性机构,资料保管的硬件设备大部分地方没有配备,影响了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一些表册数据未能及时建立电子册籍,影响了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效率。
三是资料变动性大。目前,农村税费改革尚处在试点阶段,许多问题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加以解决,在不断进行完善,各项数据在不断进行修正。
四是资料保管人员业务不熟。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人员来自各个相关部门,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配备专职的档案管理人员,即使配备了兼职的档案管理人员,也因不熟悉档案管理业务,未能及时对资料进行分类保管,没有起到收集管理档案的作用,达不到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提供及时、标准、规范服务的要求。
五是资料的综合利用较多。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内容较广,领导决策需要参考的资料较多,需要提供多方面的材料。
二、加强农村税费改革资料收集管理的措施
一是提高对农村税费改革资料收集管理的认识。对农村税费改革资料收集管理工作,各级领导和税收工作人员要引起高度重视,将资料的收集管理纳入税改工作的考核内容之一。
二是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各级税改机构要针对税改的特点,制定税改资料收集管理的有关规定,抽调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层层把关,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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