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计2019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需要81分钟。
安全方案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1篇
建设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三日”、“五日”、“七日”、“二十日”、“三十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3.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4.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安全方案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2篇
第二条漂流旅游属于特种旅游活动,是指游客在特定的水域,乘坐无机械动力的竹筏、橡皮艇等漂流工具进行的旅游活动。特定水域是指经县漂流项目规划布局方案认定,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可以作为漂流的水域。
第三条建立健全“县职能部门、乡镇和漂流经营单位”三级管理机制,各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协作配合。
县旅委负责编制全县漂流项目规划布局方案,对项目开发进行规划审核;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和安全检查;负责做好项目经营后的行业管理。
县发改委(物价局)负责漂流项目的备案审批;协助旅委对项目进行竣工后的综合验收;负责漂流项目收费标准的核定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等工作。
县质量技监局负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目录》内漂流项目设施设备的监管以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发证和管理等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对漂流项目安全许可进行审查;对漂流旅游安全实行综合监管等工作。
县交通局(海事处)负责漂流工具的管理,漂流工的培训发证和管理等工作。
县体育局负责漂流项目的备案以及漂流安全员(救生员)的培训发证和管理等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漂流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等工作。
县国土、环保、建设、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漂流的管理工作。
所在乡镇负责属地管理,出具漂流项目初步审核意见并对漂流旅游进行日常监管。
第四条开发漂流旅游项目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发商向县旅委提交项目申请,县旅委根据县漂流项目规划布局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并经所在乡镇签署意见后出具漂流项目审核意见书。
(二)开发商凭漂流项目审核意见书到发改委备案后,办理规划方案评审、环评、水保、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安全评估、用地、规划、开工许可等手续。
(三)开发商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县旅委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旅委牵头组织发改、水利、国土、环保、安监、建设、交通、体育等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四)开发商根据验收合格文件到县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到县物价局办理价格核准后方可经营。
(五)工商登记后10日内,漂流经营单位必须到县体育局备案。
第五条漂流企业每年开漂前,应向县旅委提交开漂申请,由县旅委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联合对漂流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未通过检查的漂流旅游项目不得从事漂流经营活动。
第六条从事漂流旅游活动的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漂流经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旅游职业道德规范以及《省漂流旅游安全和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不断规范旅游服务。
安全方案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3篇
一、档案监管效能现状引发的思考
从目前由两种主要监管方式构成的档案财富监管效能来分析,尽管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仍然没有达到财富管理锱铢必究的程度,甚至还存在着很大的监管漏洞。
档案年度执法检查特点是检查的内容多,涵盖了档案工作全领域。其不足点在于检查时间短,检查项目又多,只能留于表面,对核心业务一收集、整理、保管工作质量检查时间少,评判方法是以定性为主,方法简单,没有定量分析,科学严谨性不足。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星级测评工作是旨在提高基层单位档案工作整体业务水平,全方位的测评工作同样弱化了对档案收集、保管质量上的测评,核心业务分值权重少,存在问题不能发现。更大的问题在于档案工作星级测评是要由基层单位主动申请,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处在被动位置,很多档案工作落后的单位不申请星级的测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就无法实施。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目前常用的两种监管方式各有特点,具有一定的互补性。但令人困惑的是不少单位年年检查,且通过了档案工作星级的测评,还存在着收集不全的较大问题,甚至有档案缺失的情况。究其原因在于现有两种监管方法在对收集和保管质量方面的测评方法只定性,不定量。档案管理核心任务是维护档案的安全,而收集不全、归档不及时、档案缺失等问题是原则性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监管方法进行反思,创立新的科学监管方法,对档案财富实行精细化管理。
二、“档案监督审计”方法的理论设计
针对现有档案监管方法审核测评基层单位档案收集、保管质量力度不足、方法科学性不强等问题,我们创设了“档案监督审计”的新方法,重点监管档案的收集、保管安全问题,并进行了系统的理论构建。
“档案监督审计”就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依法行政的职责,运用审核、盘库、统计的方法,对所属行政区域内档案管理单位所藏档案质量和安全管理状况进行审查评定的一种依法管理方法。基于财富管理要求精细化管理的准则,“档案监督审计”方法按规范系列程式,以定量分析为核心,从审查档案收集和保管的完整与准确人手,针对被监审单位的职能、机构设置、工作业务和具体归档质量情况,多层次地进行质量审查评定。在理论设计的同时,我们选择了一个档案业务达到江苏省五星级规范的镇机关作为实验样本进行实践,我们设计六种审查测评方法对其一个年度的档案收集质量和库藏档案情况进行了审计。从不同层次来定量分析一个单位的收集、保管工作质量。
1、部门归档率的审查。档案是由机关各部门形成并向档案室移交,审查部门归档情况是测评收集工作质量的第一步。核实样本机关部门数14个内部一级机构,包含了党政办、工会、妇联、经济发展办、农业办等。部门归档率的计算方法为:
部门归档率=实际向档案室移交档案部门数/应该向档案室移交档案部门总数×100%
部门归档率是一个粗指标,部门只要向档案室移交档案就算作有归档,该指标是对档案管理的集中度和档案管理网络结构的合理性作一个定量评定。
2、专题归档率的审查。这主要针对文书档案归档质量的评定。对文书档案计算归档率是一个业务技术难点,文书档案没有现成的项目基准。我们根据归档类目,为每个部门量身设计了若干个归档专题作为测评基准。专题归档率以年度为单位进行分年度审核。我们对监审样本机关2008年度的14个部门设计了201个专题,其中常规专题183个,临时专题18个。专题归档率的计算方法:
部门归档率=实际归档专题数/应归档专题数×100%
专题归档率是衡量立档单位归档齐全度的基本指标,虽然在设计专题基准指标时有一定的难度,可能出现遗漏或偏差,但具有可操作性,解决了文书档案归档率的难题。专题归档率设总专题归档率和部门归档率两个指标。
3、归档文件齐全率的审查。这是对已归档专题文件材料齐全度的定量核算,方法是通过审阅归档文件目录和逐件检查文件材料,计算其归档文件齐全度。这要求监审人员凭借经验和过硬的业务能力进行认定,并要与监审单位进行沟通和确认,尽量达成共识,取得一致意见。归档文件齐全率的计算:
部门归档率=已归档文件数/应归档文件数(已归档文件数+认定的未归档文件数)×100%
归档文件齐全率是一个较细的定量指标,反映出被监审单位归档质量的细致度。由于归档文件齐全率是基于已归档专题进行测算的,因此如结果指标值较高,只能说明已归档专题的档案比较齐全,只有与专题归档率同时考量才能说明整个单位年度归档齐全度。
4、归档文件准确率的审查。这是对已归档文件材料质量情况的一种核算。评判方法是以已归档文件材料规范程度为标准,凡出现复印件、发文无签发手续、公文无印章、公文签署不完备等都算作文件不准确。
归档文件准确率的计算:
部门归档率=已归档文件中规范的文件数/已归档文件总数×100%
归档文件准确率是一项重要的指标,确保归档文件的准确性是保证归档文件内容真实性的重要前提,此项指标不仅能评定已归档案的质量,而且能反映被监审单位的业务工作质量。
5、会计档案的审查。会计档案的审查方法相对简单,以监审单位应归档核算单位为测算基准,分年度进行归档率的统计。
会计档案归档率的计算:
会计档案归档率=已归档会计核算单位数/应归档会计核算单位数×100%
由于会计档案是以核算单位为管理对象,其凭证、账册、报表之间有极紧密的联系,一般情况下,会计档案的完整性均能得到较好的保证,因此只要在盘库时清点核对,没有计算完整率、准确率的必要。
6、库藏档案的盘库审查。档案是不可再生的财富,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是保管档案的基本任务。因此,对监审对象库藏档案进行清点盘库也是重要的监审内容,是安全监管的创举。盘库方法是根据档案统计台账、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借阅登记簿进行清点核对,并进行相应的统计。以卷为保管单位的档案可逐卷盘点,以件为保管单位的如逐件盘点工作
量大,有难度的话,可抽年度进行清点和统计。
档案监督审计是对监审对象收集和保管工作质量的全面评定,但不是对全部档案进行评定,因此,针对不同性质的单位选择不同的监审重点,一般行政机关监审重点以文书档案为主,也可延伸到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和专门档案的审查。库存档案盘库方法适用于对所有档案的监审。
三、档案监督审计的组织和方法程序
档案监督审计是一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方式,必须要遵守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法定的档案监督审计主体,被监管单位是合法的监督审计客体,参加监审人员应是合法的授权或委托人。作为档案监督审计主体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制订工作程序,制订包括:监审单位名称、范围、目标、监审内容及重点,执法监审人员,工作步骤等内容的档案监审方案,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工作重点是把握好监审工作的合法性。
监审对象的确定。尽管《档案法》规定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的权力,但在具体行政监管中,要实行差别化管理,突出对党政机关和重要企事业单位的监管。档案监督审计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管方法,有一定的主动性和强制性,在初期实践时监审对象选择党政机关为宜。
监审组的建立。监审工作是一项具有法律严肃性的工作,需要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合法的人员参与。我们组建的监审组由档案局副局长任组长,由业务指导科、法规宣教科人员组成骨干,抽调若干镇机关档案人员为成员,所有监审人员都持有江苏省档案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需要合法的程序,档案监审程序也应有必要的程序,以体现依法行政工作的严肃性。我们经过理论设计和实践修正,建立了一套档案监督审计程序模型,分为监审准备、监审实施、审结整改三个阶段。其中监审准备阶段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在监审通知发出后,要求监审单位把有关机构“三定”方案、档案目录、机关档案收集范围、年度总结等材料提供给监审组,监审组事前进行分类、分工和进行理论审核,前期准备充分,进行实地审核时工作量就少,工作效率就高。
实践证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用针对性强、工作方法细致的监督审计方法,能十分有效地审核出年检和星级测评难以准确评测的档案收集和保管的质量,从而为档案财富的精细化管理找到方向。
四、档案监审结论的撰写、发出和整改意见的反馈
档案监审结论是档案监审工作的结论性文件,不仅是监审组的技术报告,更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评定结论,具有一定的严肃性。
档案监审结论有三个部分组成:一是监审情况概述,监审的法律依据,监审对象的基本状况,监审的范围和重点。二是收集和保管的质量情况,内容有档案的“归档率”、“完整率”、“准确率”,盘库结果,统计结果等定量审查指标,档案保管条件评介,档案利用制度执行等情况。三是指出存在问题和整改意见,并要求将整改情况反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审结论报告要由档案局领导签发后发出。从实地监审结束到监审结论发出,时间上不宜拖得过久,在十五天内为宜。监审单位接到监审结论报告后,如需要整改,也应在十五天内将整改情况反馈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监审中发现违法问题的,还要作出相应的行政指导或行政处罚。
五、档案监督审计的意义
我们针对基层单位档案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收集不全、库藏档案缺失、外借档案超期等问题,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构建档案安全监管体系过程中,运用法律、行政、业务、管理等综合手段,引入审计的方法,以档案安全管理为主题,创立了“档案监督审计”的新方法,并大胆实践,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档案监督审计”方法呈现的依法行政意义、突破的技术瓶颈和存在的不足分析:
1、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运用“档案监督审计”的依法行政方法,不仅具有执法监管的主动性,而且重点突出,步骤严密,业务技术指标精细,监管效果明显,更主要的以依法行政的方法进行,有效发挥了法律的威慑力。特别适宜对工作落后单位的监督管理。
2、用定量指标取代了定性评判,解决了对文书档案的收集质量评定方法。此前在文书档案的收集质量评定上,一般常用“齐全”、“较齐全”等定性方法进行评判,没有定量指标,原因在于计算方法无法解决。我们根据档案来源原则和文件材料形成规律的指导思想,以年度为单元,提出以专题作为文书归档率的核算方法,解决了文书档案归档率的测算坐标、计算方法,使“三率”评判方法应用到文书档案质量评定工作中,这是一个业务技术的突破和创新。
3、明确了完整率和准确率的计算方法。文书档案的完整率核算也是个技术难点,只能凭监审人员的经验来判断是否齐全。这种方法虽不能计算得极端准确,但这样评判起码更接近于科学准确的阈值。准确率的计算方法是检查文件要素的完整情况,以评定文件的合法性。
安全方案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民建;施工监理;要点问题
一?工民建施工前期监理要点问题
工民建施工前期,应明确监理要点,强化管理控制,做好图纸会审与设计方案交底工作。对于监理勘察中发觉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与强制标准、相关合同要求不相符支出,应上报建设单位,并做好勘察设计整改补充。对于开工前期准备阶段中的相关问题,设计、建设方应向施工与监理方做好细化说明,进而确保各方明晰设计意图、规范各类施工工艺特殊标准,探究工民建工程结构规划、设备配备、工艺应用中包含的矛盾问题,进而有效降低误差规划设计,消除不良质量隐患。在约定开工前期,工民建工程承包方应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做好自审管理,并进行审批报表的填写,上报至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应作出全面审核,并出具相关意见,履行确认签字。当组织设计中存在需要整改的内容时,项目总监应通过书面意见核实发回并重新履行报审流程。对工民建新型项目工程、涉及庞大任务量的施工建设任务,应在监理方审核管理后,上报监理技术部门继续审核,出具相关意见,并联合建设机构、专家、相关单位做好协商会审。可通过分阶段审核、创设分布方案,提升工作效率,优化监理管理效果。对于施工建设各项生产要素应做好质量配置监督,就施工管理、质量控制体系与施工人员资质做好审核管理,优化成品、材料、构配件相关质量水平科学管控、设备设施管理,施工现场监督审核,新型工艺技术把关。应注重对难点技术工艺问题的科学解决并创设有效实施方案,降低图纸误差,解决矛盾与隐患问题。一旦开工通知下发,建设方应依据计划规定做好现场施工环境的优化协调,确保及时开始施工,预防延误工期造成的不良经济损失。监理人员则应预先对现场道路、场地疏通、水电设施、线路布设做好确认核查,当符合开工要求后则可指令,并做好后续工程疏导管理。
二?工民建施工阶段监理要点
工民建施工阶段中,应把握薄弱环节,清晰明确控制重点,做好详细规划,选择适应性控制方式、制定管理内容,明确监督标准。对于工民建张拉施工、预应力布设、混凝土结构施工应做好重点控制监督,找到地下防水施工的薄弱环节,以及对后续工程能产生显著影响的施工环节,例如模板施工、钢筋配筋与固定支撑操作等,并强化监督控制。对于创新应用各类新技术材料的项目环节应做好审核控制与实时监督,尤其应注重对操作难度较大、需要高技术水平的复杂曲线放样操作监督管理,提升施工建设水平。对于到场施工材料、成品、构件应提交相关审批报表,履行必要的检验监督流程。对于进口材料,则应联合相关商检机构共同监督验收。对于发现的质量水平问题、不满足数量标准状况,应参考供货方与检验方相关记录,并作出索赔申请。对于现场材料的存储环境、操作条件也应做好全面监督审核,依据不同材料属性特征制定科学的储备运送方案,降低二次运输引发的成本费用提升现象。另外,监理人员还应多对施工机械设备养护管理、应用与具体服务状况做好跟踪检验核查。例如对各类现场施工塔吊、脚手架、具有特殊标准规范的施工机械设备,应在前期使用阶段中,率先通过相关安全劳动机构部门的检验审核,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履行手续办理并投入现场施工应用。对于施工建设中的各个工序应引入交接控制检验模式,并履行必要的专项检查,确保施工建设相关技术活动的顺利开展。对于见证取样以及送检流程同样应做好现场监督控制,优化管理工民建工程承重部位、材料混凝土试块,受力钢筋的监督见证取样,确保施工阶段各项操作的规范、有序、合理、高效。基于施工前期勘察规划、施工场地条件环境更新,地下管线、阻碍物质、地质状况、施工水平条件的影响,会形成工程变更事项。对该类问题应科学审慎,基于经济合理目标,通过索赔损失对比,做好利弊权衡,进而实施优化变更监理控制。对于基槽施工验收,应做好地基承载核查,地质状况监督,边坡开挖处置稳定性与支护水平的检验。监督验收阶段中应联合设计勘察方,监督质量部门共同参与,通过现场细化明确衡量相关操作规范标准。倘若操作合理,则应做好验收材料同步签订,否则,应提出可行性整改处置方案,并履行再次的验收组织。对于隐蔽工程应引入自检、报请核准、监督管理、材料验收审核、现场核查、联合专项监督等实践方式,确保其规范操作,提升隐蔽工程质量水平。对于不合格事项应由监理人员签发相关整改通知,并做好复核管理工作。对于分部、分项工民建工程,应检验其相关施工资料的全面性,做好质量验收,基础核查、结构衡量、安装操作控制管理、抽样核查与安全管控,令其全面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三?工民建工程事后监理要点
工民建工程完成施工建设后,应对其竣工阶段展开监理验收,通过资料核查、抽查检验、功能校验、规范标准核定、质量验收、安全事项控制做好全面验收监理,把好最后一道检验关口。对于各类反映工程质量水平的资料应做好整体审核、监督。通过资质文件核查、质量审批资料检验、方案规划、设计图纸、施工组织材料核准、审核上报材料、质量凭证资料、交叉工序、隐蔽施工工程、分项分部项目检验资料、变更审计材料评估、创新工艺材料、工程项目结构设计鉴定凭证,事故核查与处置管理报告检验,确保综合验收管理的科学、规范、有章可循,提升验收监督管控水平与实践效率。
四?结语
总之,针对工民建工程监理管理核心重要性,我们只有明晰监理要点,做好全过程监理控制,才能优化提升工程建设质量水平,完善安全监督控制效果,创设显著施工效益,并促进工民建工程的持续、稳定与长效发展。
参考文献:
[1] 沈滨.混凝土建筑施工监理的质量控制[J].中国科技博览,2010(22).
[2] 建筑施工监理中存在的不足及对策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22).
安全方案监理审核意见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域城镇化为主导,以贯彻落实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前提,紧紧抓住项目申报、招商引资、土地利用、拆迁安置、工程建设、资金监管等重点环节,强化民主决策、程序规范、监管服务,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我区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实现依法改造、民主改造、和谐改造、有序改造,为打造创业城区、建设幸福家园做出更大贡献。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区委区政府将进一步加强对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调整和充实“晋城市城区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统一协调。领导组负责对全区城中村改造(包括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旧村改造)实行全方位的组织领导,对项目申报、招商引资、改造程序、拆迁安置、土地使用、资金运作、规划实施、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等实施全程监管。区政府设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简称城改办),专门负责全区城中村改造(包括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旧村改造)的计划、监管、协调、指导、服务、考核等日常工作。领导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
镇(办)成立相应机构,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并配备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重点负责前期准备、项目审查、招商引资、组织拆迁、工程监管、资金监管、回迁安置、安全稳定等工作,对城中村改造的重点事项进行监管和审核。
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社区)要推选产生由两委班子成员、党员代表、群众代表共同参加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和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管本村城中村改造。村(社区)作为改造主体,负责项目申报、民主决策、方案制定、招商引资、动迁拆迁、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回迁安置、安全稳定等具体工作。
城中村改造项目申报要实行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区、镇(办)、村(社区)都要进行评估。区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稳定风险评估的日常工作。
三、改造原则
(一)坚持统一规划、政府主导、村为主体、整村拆除、市场运作、安置优先的原则;
(二)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先拆迁安置、后开发建设’’的原则;
(四)坚持“村民自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阳光作业”的原则;
(五)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维护村(居)民利益,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的原则;
(六)坚持开门改造,引入竞争机制,把城中村改造与招商引资、品牌引进相结合的原则。
四、申报条件
(一)通过调查测算,能够实现“自求平衡”;
(二)村(居)民大会表决通过同意实施改造;
(三)村(居)两委班子团结,具有凝聚力、战斗力,村(居)情稳定;
(四)必须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稳定风险评估;
(五)村(居)集体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六)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五、申报程序
(一)征求意见。村(居)两委提出改造意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二)提出改造方案。在征得全体村(居)民同意改造的基础上,村(居)两委提出《(城中村改造方案》,内容包括改造的目标、方式、步骤和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经济测算、资金筹措、招商引资等。《城中村改造方案》要在区城改办和镇政府(办事处)的指导下拟定。
(三)会议表决。村(居)两委集体研究通过《城中村改造方案》,提交党员大会、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大会进行投票表决并推选产生改造工作组和监督组。表决结果和《城中村改造方案》要进行公示。
(四)提出申请。投票表决通过后,村(居)两委形成决议,提出申请,并附《城中村改造方案》、全体村(居)民大会表决结果,报所属镇政府(办事处)审核。
(五)项目审核。镇(办)严格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村(居)民大会表决结果等相关资料,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城改办审核。同时,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组织对所申报项目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将《项目申报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区领导组办公室,经区联席会议审查。
(六)批准上报。区城改办审核后,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签字,提交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区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和领导组分别就项目申报情况和稳定风险评估情况,报告区委常委会研究。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区政府上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办公室。
(七)审批启动。市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厅把关,然后报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启动城中村改造前期工作。
(八)编制土地利用和规划。城区国土分局根据居民点用地情况调查报告拟定用地规模,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批准;村(居)委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意向;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意向编制《土地利用方案》;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九)项目批准。市规划局审核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连同《土地利用方案》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分级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民主公开。拟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村(社区)从项目申报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始,凡涉及群众利益和村(社区)集体利益的重大事项均要以“四议两公开”为基础,履行相关程序,如改造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土地出让、资金使用、合作对象的确定等。一般事项也要广泛征求意见,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要真正体现村(居)委会是改造的主体,村(居)民是改造的主人。凡重大事项村(居)委会须召开相关会议时,镇政府(办事处)分管领导、包片领导要列席会议,现场监督民主程序的履行。
(二)扩大招商引资。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大招商、招大商’’的理念,建立平台,完善机制,形成制度,全面提升城中村改造招商引资水平。
坚持城中村改造项目整体招商引资。提倡打破地域限制,实施集中连片开发,面向全国,引进国内著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到城区开发投资。
坚持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引入著名品牌。所有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必须引进一个品牌企业,特别是临街项目必须规划设计标志性的建筑,引入省级、国家级,甚至是国际级的著名品牌,提升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品质。
提倡村(社区)集体成立经济组织与开发商合作共建,可以采用联合开发和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合作模式和协议要进一步规范化。合作协议要在区城改办备案。
合作对象的选择须采取招商引资和民主公开的方式。合作对象的选择须经区政府审查通过后再履行民主程序。建立城区城中村改造开发商名录库,录入国内著名的开发商,同时对已在城区合作开发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入。拟参与城区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到区城改办审查备案;实施改造的村(社区)选择合作商时,要在区城中村改造开发商名录库中选择三家以上开发企业,履行民主程序,公开确定合作对象。
连片规划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在土地、规划上要积极争取优惠政策。力求用地指标放宽、供地方式快捷、规划条件宽松,同时享受我区招商引资的其他优惠政策。
(三)强化土地利用。城中村改造用地以市政府确定的用地指标核定,不足用地指标的按实有面积核定指标,超出部分收回国有。区国土分局要认真进行居民点用地现状调查,结合规划情况拟定土地利用方案。用地指标范围内的出让用地原则上分期进行公开出让。公开出让土地的程序:村(居)委会将拟公开出让土地上的建筑物全部拆除(净地)一提出拟公开出让土地申请一镇政府(办事处)审核一区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审核同意一区政府常务会通过一报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按程序办理。土地出让价款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金额拨付至城区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专户。
(四)注重拆迁安置。拆迁补偿安置是城中村改造的工作重点,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程序,精心组织。村(居)委会是拆迁主体(拆迁入)和安置主体,是拆迁安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办法和回迁用房的规划选址、工程质量、配套标准、公共设施等均要认真履行程序,广泛接受监督。回迁楼的规划、设计、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范要求,社区办公、服务、医疗、学校、幼儿园等要配套到位。
镇(办)对拆迁安置工作负组织领导责任,负责拆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在拆迁工作遇到困难时,要负责组织攻坚,确保工程进度,并提前进行稳定风险评估,严格程序,确保稳定。
城中村改造的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整村拆除的办法。实施片区规划时,安置办法要多样化,可以就地回迁,也可异地回迁;拆迁工作可采取区里组织领导、镇(办)组织实施、村里具体实施的办法,三级联动,强势推进。
房屋拆迁要在城中村改造项目取得“一书两证”后向区城改办提出申请(附相关手续),在同意拆迁批复下达后,方可实施拆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严格工程监管。城中村改造的建设单位[村(居)委、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检测等责任主体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严格负责、规范操作。政府职能部门和镇政府(办事处)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工程优质安全。
1、工程招投标。所有回迁楼项目要按照<招投标法》一律实行公开招标,严禁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
2、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开工前,要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禁止“未批先建”行为,一经发现,政府相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并给予严厉处罚。
3、工程质量与安全。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注册登记,强化监管,严把工程质量关,坚决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4、强制性标准监管。严格按照规划、勘察、设计要求进行建设,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工程监理单位要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
场,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5、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程序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工程在区城改办、区住建局同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未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区住建局负责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
(六)加强资金监管。土地出让价款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全额转入城区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专户,专款专用。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加强监管。
1、所有实施城中村改造的村(居)委会必须按照规定开立专户,设立专账,健全账务。城中村改造项目在申报、审批、建设、拆迁安置等环节所涉及的所有支出和收益均纳入专账管理。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必须首先用于回迁安置住房建设及其公共配套设施(包括社区办公、服务、医疗、学校、幼儿园等)的建设,在改造项目全部结束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2、土地出让金的申请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其程序是:村(居)委提出书面申请——征求广大被拆迁户同意,由至少三个被拆迁户代表签字——村理财小组同意(盖章)——村两委集体研究
并签署意见——政府(办事处)研究通过并向区政府请示——区城改办和区财政局对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区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审核——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实施拨付。申请使用土地出让金须向区城改办、区财政局和所属镇政府(办事处)提供相关资料。
3、各村(居)委是所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所有者,也是使用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负全责。资金的使用要按“四议两公开”的要求严格履行程序。镇政府(办事处)是资金使用的监管主体,对资金的使用负监管责任。所辖城中村改造的资金使用要按照“村账镇管”、“居账处管”的要求加强监管。
区城中村改造领导组也要对城中村改造的资金使用加强监管。由区城改办牵头,组织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城改专账的建立和管理情况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定期、跟踪检查。要建立和完善年度审计和项目决算制度。对账务不健全和资金使用存在问题的项目,停止其土地出让金返还拨付。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对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国家补助资金要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狠抓税收征管。所有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须按照税收属地征管的原则,全部在城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已经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其税收不在城区的,必须理顺到城区。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做好相关的协调和登记工作。税务部门要按照区政府《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对城中村改造的税征工作实行专项管理,以镇(办)为单位实行目标管理。研究拨付土地出让金前,由区城改办、区财政局审核项目的税务登记和缴税情况,符合条件的再报请区政府研究。
(八)严格考核奖惩。区政府要与镇政府(办事处)专题签订城中村改造工程年度目标责任书,对手续办理、拆迁进度、建设进度、招商引资、安全质量、回迁安置、房屋销售、实现税收、社会稳定等目标实行全程监管和跟踪考核,按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惩。城中村改造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对出现违规建设、质量安全事故、集体越级上访、进度缓慢等现象的将酌情给予处罚,罚款直接从风险抵押金中扣除并用于城中村改造工程的奖励。区城改办负责督查考核工作和抵押金的管理。抵押金到工程结束时,扣除处罚金额后将剩余部分如数退还。
上一篇:安全施工保障方案{优选5篇}
下一篇:安全方案{精选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