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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解决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整合力量,全面加强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联动管理,落实责任,提高效能,让市民满意,让领导放心。
二、实施机构
市区综治办
市交警大队
市法庭
三、目标任务
目标任务:对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做好基层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衔接,完善基层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四、实施措施
(一)整合管理资源。
在管理过程中,综治办、交警、法庭三部门联合行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提高管理队伍的综合战斗力。通过实现管理资源的共享,进一步提高执法管理工作效能。
(二)加强沟通联动。
实现联勤联动机制,关键是构建一个畅通高效的联络网。综治办、交警、法庭将通过各自部门,将情况通报给联勤单位,联合管理、及时处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双方要加强沟通,了解相互的管理职责,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
(三)互补管理职能。
根据管理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综治办负责辖区各单位的治保部门出面协调本单位当事人之间关系;交警部门主要负责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认定、赔偿调解等工作;法庭主要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及判决等工作。实施联勤联动机制,综治办、交警、法庭三部门除严格履行各自的管理职责外,还要注重相互的协调与配合。
(四)实施步骤
1、无缝对接,人员机构联动,确保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工作机制
为解决交警部门和法庭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机制、程序不畅等问题,由区综治办、交警大队、法庭共同成立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分管综治的管委会领导为组长,综治办主任、法庭庭长、交警大队大队长为副组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设为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联动工作中的沟通、协调工作。成员单位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座谈会,总结联动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交警大队定期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制培训,提高人民调解的调解能力和法律意识。
2、调解联动,确保交通事故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交警部门的调解不再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下降。由于交通事故案件通常争议大、当事人人数多等各种原因,诉至法庭的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率也不高。因此虽然相关法规未将调解作为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但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交警部门要尽可能组织调解,每宗案件调解不得少于2次,两次调解时间间隔3天以上,并制作调解笔录。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民事调解过程中,针对被告人积极理赔的情形,可书面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庭应充分考虑交警部门量刑建议。在调解过程中三部门均可邀请对方相关人员协助调解。为了统一执法力度,法庭制作了《交通事故调解中各项损失计算标准参考》,供交警部门调解时参考。对于经交警部门调解成功的案件,若当事人申请法庭制作民事调解书,法庭在收到申请后2日内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
3、工作联动,确保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工作效率最大化
提前收集证据材料,确保案件准确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常出现肇事司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存在挂靠、借用、租用、车辆转让未过户、被盗等复杂情况,这给法庭查明事实、确认责任主体造成很大困难。为此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发生时,就要有意识、有目的地及时、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查明车辆实际所有人、支配人及流转情况。
提前财产保全,保证权益实现。有的肇事方在事故发生后转移、藏匿、毁灭财产,致使法庭判决难以执行。为此,交警部门对无法达成调解的案件就直接告知受害人向法庭提请财产保全申请,并将法庭制作的格式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交给当事人填写,并告知其诉讼相关事宜。法庭作出保全裁定后,送达当事人及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保管查封车辆至法庭对查封车辆作出处分为止。
协助查扣车辆,多领域合作。为了充分发挥交警部门在查扣控制车辆方面的有利优势,对非交通事故案件的其他执行案件,法庭如须查扣车辆,交警部门在收到协助查扣通知书后予以配合。
4、救助联动,确保事故受害人最大限度地得到救济
为加强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救助力度,交警部门保管法庭查封车辆时保全期间的停车费用原则上由肇事方承担,但若肇事车辆依法定程序处理后所得款仍不足支付赔偿款的,可由交警部门减少或免除停车费用。对于经济困难的重大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综治办、交警部门和法庭应分别从各自职能方面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尽可能的减、缓、免受害方预交诉讼费用。
5、宣传联动,确保交通安全意识最大限度地普及
为了增强大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综治办、交警大队与法庭定期共同举行交通安全宣传,并将宣传教育范围拓展到社区、工厂、单位、学校和家庭。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要对新的工作机制进行宣传,切实抓好内部动员部署工作;对目标任务的实现,要充分调动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的积极性,加强社会舆论宣传,获得市民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安全事故管理解决方案范文第2篇
根据军区一系列的电报精神,结合我团的具体实际情况,经团党委研究决定,从今天(6月30日)起到10月7日止,在全团范围内开展“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其目的是,进一步动员全团干部。战士、职工、家属积极行动起来,打一场全员额、全方位、全时制,的围歼事故和案件的进攻战,有效遏制事故和案件的任意蔓延,迅速扭转在安全工作上的被动局面,以推动部队全面建设的健康发展!
为什么要在6月30日这一天作为“百日安全竞赛”活动的起点呢?因为6月30日是我们的“团耻日”,连续四年的6月30日,我们团都发生了极为严重损失,在军内外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连续四年的6月30日都发生严重事故和案件,都成了事故和案件高潮的起点,这绝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上半年工作较为顺利所产生的骄傲自满思想和松懈麻痹情绪所导致的不良结果。我们把今天作为“百日安全竞赛活动”的起点,就是表明团党委坚决反对骄傲思想和松懈麻痹情绪的清醒认识和坚强决心,就是要向军内外证明,事故和案件并不是我们的专利,我们有能力、有条件、有办法在这个“事故和案件多发单位”的帽子扔到扬子江里去。
我们团在这四年多的时间里,特别是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总是接连发生事故和案件。虽经多次教育、整顿、但收效甚微。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最大的教训就是各级领导在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上都存在着很大的片面性,往往顾此失彼,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致使防事故、防案件工作问题留有“空当”、“空位”和“漏洞”,这就在主观上为事故和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方便条件。在思想上和工作上的片面性,导致了安全工作上的片面性,主要表现为:每一,从思想认识上看,重“硬件”轻“软件”。几年来,各个单位对“三库”、“四室”等要害部位的硬件建设比较重视,舍得花钱完善并形成了粗、大、牢的安全防范设施,对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很大的遏制作用。但有的单位却过分看待安全设施的作用,忽视对人的字处理和教育,不注意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导致一些人的思想问题越积越多,最终引发事故或案件的发生。过去崇尚“精神万能”显然不对,但忽视思想工作的作用也同样会引出恶果。只有把思想认识上的不断提高和防范设施上的不断完善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堵塞安全工作上的一切漏洞。一般来说,对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都能积极认真地去解决,但不注意举一反三,不能主动去查找和解决那些潜在的问题。这种“头疼治头”、“脚疼治脚”的消防队式的工作方法,必然造成工作上的消极和被劫。这就要求我们,在抓已经出现的问题时必须同时考虑到与其相联系的其他方面也存在的问题。尤其要提倡敢于揭矛盾、亮“家丑”、自找短处,把问题解决在尚未形成气候之前。第三,从基层建设上看,重集中单位轻小散远单位。对成建制的集中单位,各级领导比较重视,总是去得多、管得细、抓得紧、检查严、标准高,有总是容易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教育比较到位,安全形势比较好。而对机关直属的一些小、散、远单位和勤杂人员,往往是重使用、轻管理、轻教育、轻具体指导、轻关心帮助,这就造成人少出事率高的状况。这就要求对小、散、远单位和勤杂人员的字处理教育,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必须针对不同情况做很多具体细致的工作,工作到人,工作到位,工作到家,既管住人又管住心,既管好业务又管好思想,既加强场所建设又加强队伍建设。第四,从时间安排上看,重正课时间轻业余时间。从绝大多数连队的情况来看,在对正课时间的安排上,才有周密计划,有组织措施,有具体分工,有领导在场,有标准要求,有小结讲评。应该说是重视的,是严格的,是正规的,是有成效的。但对业余时间,却普遍重视程度不够,没计划,没安排,没组织,没活动,放任自流,各行其是,成了“谁也不当之处谁”的“想去哪里去哪里,想干什么干什么”的自由支配时间,为自控力的战士提供了犯错误的机会。这就需要认清部队工作的特点,部队工作可以有八小时的,但对部队的管理教育却是全时制的、全天候的,永远也不存在“八小时之外”的问题。这就要求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好业余时间的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满足年轻人爱动、爱玩、爱娱乐、爱表现自己特长的心理需求,寓教于乐,让战士们在各种形式的业余活动中,展显才华,增进友谊,陶冶情操,增长才干,促进身心健康,避免闲得无聊、无事生非、外出滋事的机会和条件。第五,从人员管理上看,重义务兵轻志愿兵和干部。从不少的连队来看,对义务兵尚能严格管理教育,但对志愿兵和干部却比较放任迁就,导致志愿兵和干部的违纪现象呈上升趋势。有的单位对志愿兵已完全放松管理教育,使他们不但没能发挥应有的骨干作用,而且成了不服管理、游手好闲的“特殊兵”,对义务兵产生消极的影响。有的单位对干部管理松懈,干部的责任心下降,要职务、闹转业、不思进取甚至违法乱纪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要求,要从严管理干部,从严管理志愿兵,对不干工作、不负责任、不守纪律的人和事要从严处理,决不放任迁就。第六,从工作范围上看,重领导强调的方面轻领导尚未注意的方面。有的同志抓工作,不是从自身的具体实际情况出发,而是看领导的脸色办事。按领导的兴趣爱好来开展工作。这们消极、被动地来抓工作,必然会出现工作上的盲区,形成工作上的漏洞,极易造成事故和案件。这就要求各个单位,都要把上级精神具体化,按照实际情况抓好工作落实,特别是对上级领导没想到、没讲到、没看到、没抓到的问题,要能够提前想到、讲到、看到、抓到,这才会有工作上的主动权,才能消除事故和案件的隐患。上述这六个方面的现象,正是连续发生事故和案件的隐患。上述六个方面的现象,正是连续发生事故和案件的根本原因,每个单位、每个干部都应该认真分析对号,切实吸取教训,从上来解决安全工作上存在的问题。
这几年的事实证明,许多事故、案件虽然是发生在战士身上,但根子仍在领导,责任仍在干部。在这次“百日安全竞赛”活动中,各级领导干部要首先解决自己在安全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才能从基础上、从根本上真正推动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一是要解决“工作指导思想不端正”的问题。部队建设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需要有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和精神。我们有的干部,却热衷于抓造声势、出名声、见效快、急功近利的工作,不注重抓根本、打基础,以抓突击来代替抓经常,以形式主义来代替周到细致的具体工作,以某一两个“强项”来代替整体建设。这样抓部队,表面上热热闹闹,看起来新套套不少,但背后并没有多少实际内容,有百害而无一益,必然会给违法乱纪活动留下空隙可钻。所以必须遵循着眼于打好基础、加强全面建设的原则,做好经常性的各项工作,促进部队建设的整体协调发展。这样才能从根本基础上来消除发生事故和案件的诱发因素。二是要解决“对管理教育薄弱的地方不重视”的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防止人员失控。管理要是全方位、全过程、全员额的管理,不能时紧时松、时严时宽、时管时不管。对那些缺乏科学性的人要实行强制管理,使人人都处在被管理之中。要加强针对性的思想教育,提高官兵分辨吾辈的能力、行为选择的能力、化解矛盾的能力和自我控制的能力。把行为约束和思想疏导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安全工作的群众性和有效性。三是要解决“对个别重点人帮教、控制、防范不得力”的问题。个别重点人数量虽小,但能量较大,是酿成事故和案件的主要因素。各级领导都要对本单位的个别重点人员心中有底,做到问题原因清楚,责任分工明确,帮教计划落实,应急措施得当。各级领导要亲自做个别重点人的工作,同他们结对子、交朋友,不厌其烦地耐心细致地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及时解决已经表现出来或潜伏的各种思想问题,把各种现实危险消除在萌芽状态。四是要解决“对危险人员与危险物品相结合引发事故和案件的可能性、危害性认识不充分”的问题。危险人员与危险物品一旦结合在一起,就必然导致事故和案件的发生。所以要千方百计地阻挠危险人员与危险物品的接触。对有现实危险的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实行严格控制,并集中全力进行积极有效地处理,对枪支弹药和危险物品,一定要挑选原则、遵守纪律、忠诚可靠、认真负责的人员负责管理和保护,做到安全可靠、万无一失。领导要抓好枪支弹药和危险物品保管制度的落实,真正堵住必案的“源头”。五是要解决“对建立良好内部关系考虑不周到”的问题。领导如果对部属感情不深,政策观念不强,处理问题不公,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就会造成相互关系紧张,导致矛盾激化的恶果。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树立很强的爱兵观念,热情地关心战士们的思想、工作、生活、身体等方面的问题,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建立融洽和睦的良好内部关系,创造一个团结友爱、温暖甜蜜的拴心留人的优良环境,水陆矛盾激化的各种因素。
我们有“百日安全竞赛”活动中,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系统工作来抓,全方位、全员额、多渠道、多层次地抓好防事故、防案件措施的落实,实现安全工作的重大突破。
要使各级领导都严密组织管理。各级都要发挥领导作用,把所属人员真正组织好、管理好,一级管好一级,级级抓安全;一层带好一层,层层防事故、防案件。各级领导都要“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干好自己的事”、层层都重视组织管理,人人都置于组织管理之中,以严密的组织管理来堵塞安全工作上的一切漏洞,确保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的圆满落实。这是对各级干部组织管理能力的一次最实际的考核和检验。
要使各类人员都严明各自职责。条令条例规定的各类人员职责,是开展工作的依据。要进行职责教育,确立强烈的职责意识。发动官兵自觉履行各自的职责,养成按职责办事的习惯。职责是对本职工作内容、工作范围、工作要求、工作责任的明确规定,按职责进行工作才能保证部队建设的规范、有序、协调、健康发展,才能有效防止事故和案件的发生。对发生或案件的要按职责来追究责任,板子打在具体责任人身上。平时布置工作下达任务,都要以职责为依据,不能随心所欲,这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保证。
要使各种装备都严格技术标准。我们部队的现代化装备比较多,结构复杂,技术要求很高。各种武器装备上的各个零部件才有限定的技术标准和使用期限。要以科学态度,严格掌握各种武器装备的技术标准,使其在规定的使用寿命内发挥技术交通。要精心维护保养武器装备,使它们始终牌良好、稳定、安全的技术状态,为安全作用提供可靠的技术保证。
要使各项专业都严守操作技巧。我们部队的技术含量高。,专业分工细。需要有熟练的操作技巧。各项专业的操作规程都是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要组织各个专业的人员熟悉本专业操作规程的内容,掌握操作概念,自学按操作规程办事。坚决制止不讲科学的盲目蛮干的操作方法。养成互相监督、互相提醒、共同按操作规程操练作用武器装备的文明习惯。严防违章操作,严防损坏武器装备。
要使各项规章制度都严格贯彻落实。部队各级制定的各方面的规章制度,都反映了一定事物的客观规律性,是群众经验智慧的结晶,有的是用血的代价换来的,具体一定的地区性和强制性。要增长率全体官兵养成自学遵守规章制度的好习惯,在规章制度的范围内自由活动,规章制度贵在贯彻落实。对自学依照规章制度办事的人要予以表扬,对违犯规章制度的现象要严肃处理,以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这样才能预防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安全事故管理解决方案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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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是现代化安全管理中,安全信息综合处理的枢纽,是安全信息管理、安全决策的关键。通过建立以安技部门为信息处理中心、各危险岗位和各专业部门为终端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网络,从而由安全信息反馈来推进对隐患的不断检查、整改和监控,形成闭环管理,力求把安全管理从传统的事后追踪变为事前的预防控制,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对提高目前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实际意义。
【关键词】 安全管理 管理信息系统 危险源辨识
A Modern Method for Safety Management——the Safety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Abstract
A new information system network for safety management is established taking safety department as the information processing centre and individual risk post and special section as terminals to from a closed loop of the safety management. In this way, the safety inspection, and rectification and reform could be carried out uninterruptedly.
Key words: Safety managemen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Recognition of risk sources
1 前言
进入90年代,安全管理在企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发达国家,各种现代化的安全管理方法应用得很普遍。由于他们的生产设备自动化程度很高,其安全管理多包含在整个企业管理系统之内。而在国内的一些企业,安全管理的方法多停留在宣传、教育、定期安全检查的水平上,并且多是在发生事故后才着手进行分析。这些管理手段落后、被动、反应慢,很难适应现代安全生产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适合我国现有生产条件的安全管理方法。据此,笔者研制了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力求把安全管理从传统的事后追踪变为事前预防控制。
2 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信息系统(MIS)主要包括对信息的收集、录入,信息的存贮,信息的传输,信息的加工和信息的输出(含信息的反馈)五种功能。它把现代化信息工具——电子计算机、数据通信设备及技术引进管理部门,通过通信网络把不同地域的信息处理中心联结起来,共享网络中的硬件、软件、数据和通信设备等资源,加速信息的周转,为管理者的决策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在一个国家里,MIS能否得到广泛应用,标志着这个国家近代科学技术的先进水平,美、日等国家MIS已在企业中得到普及。在我国一些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及政府管理部门也建立了管理信息系统,并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至于把MIS单独应用到安全管理上,还尚未见报道。近年来,有些企业正在推行事故控制技术,其中的事故隐患检查方法是一种积极的、也比较适合我国企业生产条件的安全管理手段,它是根据危险源辨识和系统安全分析的结果,把主要的潜在事故隐患作为检查和控制的对象,编制成各类标准安全检查表。然而,在实际生产中,每天获取的事故信息量非常大,这些信息都是需要及时处理和综合分析、判断的,靠人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这些工作,这就需要应用计算机来建立管理系统。因此,笔者认为,管理信息系统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具有现实意义,其应用前景广阔。
3 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分析及设计
按照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制过程,笔者首先对多家生产企业进行了调研,总结出现有安全管理系统之症结所在,(主要是安全管理中作为决策依据的信息流通不畅,如果不改变信息的收集方式、渠道及处理周期,这个问题就无法解决)从而得出关于项目目标的比较明确的认识。根据事故控制的基本模式,在系统设计时,要考虑几个信息反馈回路,而以下两个基本回路尤为重要。
其一:制表(安全检查表)检查(工作岗位)隐患评价打印(整改通知)有关部门整改(工作岗位)
其二:隐患总库制表(安全检查表)检查发现新隐患(新隐患)存档总库
因此,系统应按如下方式运行:
首先,通过危险源辨识发现来自各分厂工段的事故隐患,经过汇总、分析后,输入安技部门的中心计算机,并分别建立了两个事故隐患档案:一个是按不同的岗位来分的事故隐患档案,安全检查表的制订就是以它作为依据;另一个是按其所属的不同的专业部门来分的事故隐患档案,它是用来区分事故隐患的类型,以便制订出各种专业报表,发送至各专业部门。各个不同岗位的安全检查表通过计算机打印出来后,发送至各生产岗位。工作人员依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后,及时通过网络系统反馈回安技部门的信息管理中心,进行汇总,建立当前事故隐患档案。再根据按专业分隐患档案对其进行分类汇总,制订出各种不同专业报表,再通过网络系统发至各专业部门,指导其进行事故隐患整改。
如果,在当前事故隐患检查中发现未列出的新事故隐患,则把它存入事故隐患档案(包括按岗位分和按专业分事故隐患档案)不断增加内容,因此,安全检查表的内容也随之丰富。当前事故隐患档案的建立,是为了实现对各专业部门进行的隐患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通过与当前事故隐患档案中情况的对照,可发现以前的事故隐患是否已得到整改,从而采取相应措施。
在系统中,建立以上三种事故隐患档案之后,还可建立伤亡事故档案,以及危险作业岗位工作人员的素质、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等。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建立了企业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其信息反馈数据流程图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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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安全信息系统数据流程图
4 系统说明
4.1 危险源辨识
危险源辨识是建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也是建立此系统的第一步。进行危险源辨识工作时,不仅要分析以往发生的伤亡事故资料,还要参照来自系统外部的其它有关信息资料。危险源辨识,应掌握下列几项内容:
1) 生产设备本质安全化水平,设计缺陷及作业环境缺陷;
2) 人机匹配问题;
3) 事故严重度和发生概率;
4) 事故可能发生的模式及波及范围预测。
按此要求进行危险源辨识,再辅以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即可找出各种潜在的事故隐患,从而为安全检查表的制订和隐患的整改工作打下基础。
4.2 信息管理系统
主要是指设在安技部门的中心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4.2.1 模块设计
该系统的模块设计包括两个方面:数据存贮设计和处理过程设计。
数据存贮设计主要是确定存贮的内容和文件的组织方式。它包括各种档案文件的建立及分类。
处理过程设计主要是把模块分为四类:输入汇总、查询、打印报表和复制。
系统主控模块由下述多个功能模块组成,在菜单提示下调用子程序执行其功能,见图2。
在此,信息收集模块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通过危险源辨识和系统安全分析,把各危险点的事故隐患收集、录入;第二部分是通过安全检查,发现各危险点的事故隐患,并将其反馈至主模块。由于这两部分工作主要靠人工参与完成,故在此统一用信息收集模块表示。
4.2.2 程序编制
在本系统中,编程使用的语言主要是中西文FOXBASE2.1+,从数据库语言本身的优点看,FOXBASE2.1+是开发本软件非常合适的语言,而且在我国普及很广,对汉字系统的要求也不很严格,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可移植性。系统升级也很容易,用FOXBASE语言编写的程序可不做任何修改而直接在FOXPRO系统下运行。且可编译成.EXE文件,直接在DOS下运行,加强了系统的保密性和装载速度。
该系统所要求的存贮和检索功能均属于操作级的管理工作,数据格式固定,数量也能为一般微型机所处理。软件依靠CC-DOS操作系统支持。
4.3 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成败之关键。安全检查表依据从危险源辨识和系统安全分析(主要是事故树分析)得到的事故隐患档案确定。因而其内容全面、客观、具有严格的科学性。要求设计岗位检查内容各异,表格形式通用的安全检查表,同时融安全检查和设备点检的要求于一表,以减轻工人负担。检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包括其它新的内容)及标准,检查结果(包括备注)以及检查人和检查日期。各危险岗位的工作人员和安全员应严格按照检查表进行检查,及时将事故隐患反馈给安技部门。如果发现的事故隐患已由工作人员或车间内部自己解决,也需记入检查表内,并注明已得到整改。
4.4 隐患整改
隐患整改是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最后实施体现,前面所做的一切都是为实施隐患整改创造条件,而隐患整改才是系统起作用的极为重要的手段。
应该建立以安技、设备动力、生产、运输、保卫五个专业部门为主体的隐患整改机制,凡属于设备、电气方面的信息,直接由设备动力部门解决,交通车辆事故隐患由运输部门解决,这种按系统管理,分级负责的方法有利于充分发挥各专业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其积极性。
安技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分系统、按职责将事故隐患制成各种专业报表,通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的终端上。
事故隐患整改过程就是一个系统调节反馈过程,每起事故隐患,不可能一次反馈、调节,它是控制危险因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5 总结
综上所述,建立的安全信息系统总的思想方法是:通过详细调查及系统安全分析,找出各种事故隐患,确立各个危险点面,特别是在各危险点建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终端,严格执行安全检查表制度,准确、及时地将各种隐患信息反馈到安技部门,以数据的形式存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进行信息处理(包括分析、辨别、分类、汇总),最后再以各种专业报表的形式输出至各部门的终端上,及时进行隐患整改。
概括而准确的表述这种现代的安全管理方法,就是通过建立以安技部门为信息处理中心(中央处理机),各危险岗位和各专业部门为终端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网络,从而由安全信息反馈来推进对隐患的不断检查、整改和监控,形成闭环管理。
此系统看似比较简单,仅是安全信息的收集和表格(报表,安检表)的输出,但它却解决了目前企业安全管理中普遍存在的关键问题——安全信息缺乏,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反馈不及时,危险信息不能及时得到处理。因而,对企业安全管理向本质安全化管理方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然,企业安全管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单凭向本质安全化管理一方面发展是不够的。还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安全技能和安全意识),增强职工执行安全规章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只有这两方面都做到,才有可能真正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上升一个新台阶
1 丁贵宝.企业安全生产科学管理18法.南京:江苏科技出版社,1994.
2 冯师道.管理信息系统.北京:科学出版社,1992.
3 张景林.安全系统工程.太原机械学院讲义,1991.
4 刘 平.怎样使用中西文FOXBASE2.1+.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1994.
安全事故管理解决方案范文第4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新格局,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侯”的安全生产管理,为实现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内容
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区政府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分管的工作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要真正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在抓业务的同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区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所在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监督、检查、指导本级政府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3.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基本任务,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级领导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亲自主持或委托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副主任(副书记)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5.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的落实;
6.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监督、检查、指导下级和本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查处、打击、取缔和关闭工作,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7.安排落实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8.签署本级政府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所在地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副主任(副书记)是所在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监督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并形成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3.负责领导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的完成;
4.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指导本级政府、部门和监管单位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分明;分级建立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层层落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5.组织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每两个月至少检查一次。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6.听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汇报,掌握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7.监督、检查、指导下级和本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查处、打击、取缔和关闭工作;
8.根据主要负责人的指示或委托督促、检查下级和本级完成好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9.督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组织制订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10.做好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三)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同志是分管行业和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行业或部门工作计划,做到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总结考核;
2.监督、检查、指导分管行业或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3.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听取分管行业或部门的工作汇报,掌握分管行业或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对分管行业或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5.监督、检查、指导分管行业或部门采取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地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分管行业或领域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将打非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
6.根据主要负责人的指示或委托,督促、检查分管行业或部门完成好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7.分管行业或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2.组织落实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责任落实、目标任务完成;
3.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总结考核;
4.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5.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通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查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6.监督、检查和指导分管副职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查处、打击、关闭和取缔工作;
7.安排落实政府和上级政府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8.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9.及时、准确报告本部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监督、检查和指导制订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修改完善。
(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2.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每季度至少一次)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本部门阶段性工作;
3.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本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检查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记录。对群众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研究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4.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相关业务科室按照政府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行业安全生产指导职责依法对所属或监管的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5.组织本部门的打非工作。采取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地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本部门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打非工作情况;
6.根据主要负责人的指示或委托,督促、检查本部门完成好政府及上级政府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7.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本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8.督促、指导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9.抓好本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10.做好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六)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领导是分管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订和落实分管工作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并确保完成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2.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研究和解决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对涉及安全生产审批或者验收的事项,必须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验收;
4.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督促分管科室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检查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记录。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对群众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研究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5.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进行查处、打击、关闭和取缔,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同时上报区政府;
6.根据主要负责人的指示或委托,完成好政府及上级政府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7.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助,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8.做好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考核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机制,制订考核标准,细化考核内容,坚持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将各街办、各部门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定期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率先垂范,自觉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定期对所有副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副职更应经常地积极主动地向主要负责人汇报,真正建立起“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在班子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完成好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本好转作出贡献。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一个考核年度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市考控制指标的;对辖区或监管行业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打击取缔不力的;对省、市、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治不力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认定和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碑办发〔〕5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体班子成员共同抓的良好局面,对于分工交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相关领导共同负责,决不允许在安全生产工作上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层层分解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安全事故管理解决方案范文第5篇
一、构建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处理模式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1]。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本身看,它属于过失犯罪案件。相对而言,过失犯罪较之故意犯罪罪过较轻,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无宿怨,彼此之间的矛盾冲突也相对较少,当事人双方更易趋向达成和解。对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而言,刑事和解所强调的是当事人双方以自愿、协商的方式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在公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审查下,和解协议得到确认。它与交通事故的“私了”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由此可见,对交通事故的自行解决(“私了”)有两个条件:第一,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第二,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简言之,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可以“私了”解决。在实践中,除了轻微交通事故实行“私了”,一方或双方酒后开车,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交通规章的行为,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甚至触犯刑律的,也在私下解决。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庭鹏认为,这将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应当明确规定此种“私了”为无效“私了”,肇事方在受到严惩的同时,也要出台有关政策和法规,对非肇事方进行相应法律制裁,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2]。我们研究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促使立法将一部分“私了”案件合法化,以使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目前,我国正在讨论修改1996年《刑事诉讼法》,陈光中教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明确提出,刑事和解应当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加以确立。有鉴于此,本文仅围绕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适用阶段、程序的启动以及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简要地讨论。
(一)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应当适用刑事和解
我国《交通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明文规定了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程序。例如,《交通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施条例》具体规定了交通事故案件的调解程序。《实施条例》第94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95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
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96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由此可见,我国对现有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无论是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还是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交通肇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程序。在我国,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刑事司法机关,因此,交通肇事案件的调解具有行政调解与刑事调解的双重性质[3]。 从实践看,不论属于交通事故还是一般的交通肇事犯罪,公安交警部门均可介入对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予以认定,并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此认定书便类似于刑事证据中的鉴定结论,对案件起证明作用。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不能在调停双方纠纷的基础上撤销案件,而应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2006年12月18日,犯罪嫌疑人刘某驾车搭乘张某、邹某、杨某三人从四川省武胜县往岳池县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岳武路某路段时,因散落在路面上的鹅卵石引起车辆侧翻,造成张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其余人受伤和车辆部分受损。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负主要责任。12月20日,武胜县公安局以交通肇事罪将此案移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鉴于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且其家人正积极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武胜县人民检察院于12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刑事和解。在和解会上,刘某的家属对被害方真诚地表达了歉意,并转达了刘
某的悔改之情,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被害方书面申请对刘某从轻处理,双方达成书面的刑事和解协议。武胜县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4]。笔者认为,这起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存在以下几方面刑事和解基础: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及时抢救被害人,其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态度较好,社会舆论倾向于赔偿被害人损失、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与之相比,在严重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报应心理较强,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态度消极,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因此,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考虑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并根据案件情况依法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处理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1肇事者的有罪答辩。有罪答辩意味着肇事者承认犯罪行为是自己所为,认识到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危害。近年来,随着强制保险制度的推行,因交通肇事案件引起的肇事者对被害方的损害赔偿的履行有了更好的保证。在确保损害赔偿的基础上,重在精神补偿与关系修复是刑事和解制度设计的初衷。以肇事者有罪答辩为先决条件的交通肇事刑事和解程序能够为被害人提供疏通被阻滞情感的渠道。21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双方自愿。交通肇事案件能否进入刑事和解程序,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严格的意思表示,特别是被害人的意思表示。只有加害人和被害人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自愿通过刑事和解处理纠纷时才能适用刑事和解。即无论是肇事者的悔罪、道歉和赔偿,还是受害人放弃对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追究,都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正因为如此,刑事和解协议达成后,加害人或者受害人均可以随时撤回。在此种情况下,应当根据案件所处的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三)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阶段
依据我国《交通法》的有关规定,虽然公安交警部门具有先行处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介入权,对事故所涉及的当事人、亲属、矛盾点等情况比较了解,但是,公安机关不能在调停双方纠纷的基础上自行撤销交通肇事案件,而应该移送检察院审查。在实践中,由于公安机关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没有实体处理权,只能移送检察机关作出不的处理决定,致使诉讼过程明显拉长,诉讼成本增加,诉讼效率低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也陷于诉累之中。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犯罪的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
具体而言,在犯罪的侦查阶段,应当赋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实体处理权。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刑事和解方式处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已不在少数。与其听之任之,不如在法律上明确赋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不移交的权力,并加以严格的法律规制。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修改完善《交通法》,对于符合一定条件、可能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赋予公安机关一定的实体处理权。其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1肇事者与被害人有亲情关系,肇事者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由于一般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刑事赔偿往往针对亲属进行;如果交通肇事发生在夫妻、父子、父女等亲属之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亲属间可以达成谅解,追究刑事责任则比较牵强。因此,此类案件可以分流给公安机关以和解方式结案,而不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21双方当事人在肇事后已达成协议,且被害人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即在公安交警部门依行政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双方当事人就责任认定及赔偿等都已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被害方明确表示不必追究肇事方责任。对于这种情形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可分流给公安机关处理。当然,公安机关作为犯罪的侦查机关,如果对刑事案件有过大的实体处理权,可能会产生随意放纵犯罪的弊端。因此,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情节较轻的涉嫌交通肇事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行“必要的审查”。例如,公安机关定期向检察院报送自行处理的交通肇事案件简要案情及处理情况;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抽查部分侦查案卷等。根据诉讼经济的要求,检察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必要审查的基础上,将部分情节较轻的涉嫌交通肇事的案件分流给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不仅能够使受害者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而且能够减少司法机关与当事人双方的诉累。
在审查阶段,公诉机关掌握是否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权力。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被害者一方,可以主动向检察机关提起和解请求,包括被害人的诉讼人、法定人以及近亲属在被害人授权或被害人处于无法表达自己意志的情况下,可以代为向检察机关提出;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其法定人及其委托辩护人,也可以代为向检察机关提出和解请求。当公诉机关收到被告(害)一方的和解请求之后,应当立即向被害(告)人发出告知书,告诉对方请求和解。对有和解可能性的案件,公诉机关应该立即进入对案件的审查工作,并最终由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作出决定是否启动和解程序。如果检委会决定可以启动和解程序,那么将进入正式的刑事和解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阶段的刑事和解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审查阶段双方已经提出过和解的要求,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不适宜适用暂缓,并向审判人员提出启动和解程序的建议,法官认为可以进入审判阶段的和解程序。该程序基本和审查
阶段的过程一致。不同的是,被告人可以提出对自己适用什么量刑的建议,经法院审查后,宣判对其适用缓刑或相对较轻的刑罚;另一种情况是,在审查阶段当事人并没有提出刑事和解的请求,或者虽然当事人曾经提出但被检察院驳回,在审判阶段当事人再次提出刑事和解的请求,由法庭审理认为有必要启动和解程序的,应与检察机关协商决定是否启动和解程序。如果决定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由被告人、被害人、法官、公诉人四方参与和解。2006年1月7日凌晨,24岁的大学生张强(化名)因酒后驾车失控撞死路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张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深深的悔意,同时也流露出对前途感到茫然。庭审后,法官到张强所在的某戏剧学院进行走访。从校方反馈的信息看,张强在校期间成绩优异,为人也不错,即将毕业步入社会。但根据校规,其一旦被判处刑罚就会失去学籍,校方为此也深感惋惜,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事发后,张强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40余万元,被害人家属也对张强表示谅解。综合考虑张强的悔罪态度、对受害者的赔偿及其个人前途等因素,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其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5]。新晨? (四)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及监督
鉴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刑事和解可以适用于整个诉讼阶段,可以考虑将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权分配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即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分别由公、检、法三机关来决定是否启动刑事和解程序。但是,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公、检、法三机关也有义务告知有关的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在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启动刑事和解程序。
公、检、法三机关在接受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之后,应当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可行性;犯罪嫌疑人是否承认犯罪及其悔悟态度如何;被害人对参与刑事和解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尤其要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加害人“以钱买法”或受害人被胁迫参与刑事和解的情况。经审查,如果认为具备了刑事和解条件,即可以启动一般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程序。
二、探索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者的社区矫正处遇模式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6]。目前,我国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等省市已开始社区矫正的试点。在各地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因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所占比例很大。据常熟市司法局介绍,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中,其中一半以上为交通肇事罪[7]。2006年8月,笔者在天津市北辰区S镇社区矫正调研中发现,该镇有社区矫正对象10名:其中缓刑犯8名、假释犯1名、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1名。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有7名。笔者对这7名社区矫正对象以及对其进行帮教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进行了深度访谈,与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一道,探索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者进行社区矫正的处遇模式。
相对于监禁刑罪犯而言,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会中进行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难度更大。为落实分管分矫制度,2S镇司法所对7名因交通肇事罪而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以学习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知识为重点的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笔者在调研中发现,虽然因一般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罪名相同,但是不同性别、不同年龄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其家庭情况、生活经历、个人需求以及个性特点各不相同,也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根据管理教育个别化的原则,采取个案矫正模式。
个案一:社区矫正对象何某因交通肇事赔偿受害者家属而借债18万元,妻子下岗,儿子上大学。因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夫妻俩经常吵架,何某精神压力非常大,曾产生自杀念头。社区矫正工作者将情况向S镇司法所汇报后,S镇司法所找到社区矫正志愿者朱某(私企老板)。朱某给何某在企业里安排了一个机修工的岗位,目前何某每月有800元到1000元的工资收入。S镇司法所还为何某儿子交学费募集捐款4000元。何某十分感动,放弃了轻生的念头,工作也十分积极努力。S镇像朱某这样的志愿者还有很多,他们活跃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为矫正对象重拾生活信心作出自己的贡献。
个案二:40岁的于某曾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因为醉酒驾车将一名行人撞死,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他在接受访谈时对我说:“服刑期间,车是不可能再开了,还好我会修理汽车,现在就靠帮别人修车来维持生计,一个月下来能挣到七八百元钱,生活虽然过得拮据了点,但是,起码的生计还可以维持。司法所的黄科长经常到家里去,看望我生病的母亲,还帮助我的母亲找老中医治病。我是一个囚犯,在服刑期间,不但没有人看不起我,还处处帮助我,时时询问我的困难,我特别感动,社区矫正真的充满了人情味??”
? 个案三:32岁的胡某(女)原本是一位公交驾驶员,两年前驾驶公交车与同向行驶骑自行车的张某相撞,导致张某脑部受伤,因抢救无效而亡。胡某在肇事当天中午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与张某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支付张某在医院的抢救费用和经济损失7万元>!<。鉴于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县法院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胡某需参加社区(乡村)义务劳动,接受帮教和学习,不得随意外出。尽管胡某还有1个月就可以解矫了,但她一直无法走出那场交通事故的阴影,因神经衰弱而经常失眠。笔者在访谈中发现,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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