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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方案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引导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中的“源头”作用,省政府确定2009年以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健全规划体系和严格规划执行为主题的“城乡规划年”活动。按照全省“城乡规划年”活动整体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以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为重点,以加快城镇化为主线,围绕“科学发展、进位争先、和谐安定、富民强市”的发展任务和“京津冀电子信息走廊、环渤海休闲商务中心”的发展定位,推进规划设计体系改革,切实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健全城乡规划体系,严格城乡规划执行,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转变管理方式,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全市城乡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规划设计市场全面开放,规划设计水平明显提高。尽快建立适应城镇化发展和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要求的规划体系,全面落实已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各县市总体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完成各类专项规划。在全面完成市区近期建设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和各县(市)、建制镇近期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全面完成城市重要地段、重要节点的城市设计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塑造一批彰显城市特色的精品工程,提升城市品位。健全城乡规划部门法规体系,重建审批制度,再造工作流程,实现规划管理规范、高效,形成科学民主的规划决策机制,严格规划执法,明确执法责任,有效遏制违法建设。
三、主要内容
(一)推进规划设计体制改革,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1、全面开放规划设计市场。研究制定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健全和规范市场准入制度,构筑良好的环境平台,引进国内外顶尖的规划设计队伍,实行规划方案咨询、征集比选和建筑设计招标。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和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委托多家一流规划编制机构进行方案咨询。城市总体规划、重要的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高水平规划编制单位承担。重点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采取公开招标或委托设计相结合方式,均要邀请3家以上具有相应规划设计经验的优秀规划设计机构参加,做到优中选优。对于专业要求高的项目通过中国规划学会选取全国一流的设计单位委托设计。鼓励全市规划编制单位与国内外知名规划设计机构进行合作,增强规划编制单位的活力和竞争力。建立优秀规划设计机构信息库,实现全市范围内信息资源共享。筹备成立*市城乡规划协会,适时开展优秀规划方案评选,同时按照省厅有关规定,年内将推荐出一批优秀的规划设计方案参加省建设厅组织开展的优秀规划方案评选活动。
2、增强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必须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体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关注民生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专家库,对国际、国内和省内的规划、建筑、城市设计、交通、市政、园林、经济、社会、信息等方面的专家分类建档,进一步健全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专家审查制度,发挥专家作用,加强对规划设计方案论证、审查环节的技术把关,推进规划的科学民主决策。重要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项目,都要进行多方案比选,采取专家论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座谈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各县(市)年底前必须独立设置城乡规划局,全市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规划管理办公室,村(居委会)设立规划专管员。要做到机构健全、职能明确,确保人员和经费落实到位,建立起县(市)、乡(镇)、村(居委会)自上而下、层级清晰、职责明确统一的规划管理体制。
3、开展国际规划高层论坛。借助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设计机构整合规划领域媒体、领导、专家、科研设计机构等的资源和信息优势,以举办国际规划高层论坛为切入点,整体策划营销*。今年将以城市特色研究为主题,举办国际规划高层论坛,逐步发展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永久性会议,落户*。
4、组织开展规划培训。要将综合培训和专项培训、长期培训和短期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对各级领导干部和规划人员进行大规模、多层次培训,通过学习借鉴先进规划建设管理知识,开拓思路,提高规划设计和管理水平,提高规划队伍整体素质。
(二)完善城乡规划,健全规划体系
1、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改革,进一步深化完善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按计划分步骤做好审查报批工作。全面实现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同时加强对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督导。今年6月底之前,各县(市)城区和重点镇镇区都要实现近期建设地段控详规编制和审批全覆盖,严格依据控详规审批项目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要求,国有土地出让,必须严格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一律不得出让。)。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改进控详规编制方法,调整、完善控详规编制内容和深度,提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的土地性质、开发强度、配建设施等刚性控制指标和指导性指标,明确标志性地段的建设标准,增强控详规的可操作性和对城市景观环境建设的预控能力。
2、开展重点项目研究和编制工作,全面开展城市专项规划。按照“主动融入,全面对接,同城一体,互补双赢”的思路,加强与京津的沟通联系。与京津规划部门就基础设施布局、路网结构、城镇体系、产业布局进行全面对接,编制京津廊合作发展规划。围绕第二国际机场选址形成的临空港产业布局转移,展开*市大三点组团空间战略发展规划研究。开展环城水系“六廊九坊”节点规划设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对文教卫体、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广电、园林绿地、抗震防灾、环卫设施10余项编制专项规划;对综合交通规划、商业网点规划、市场布点、教育设施等规划进行修订。
3、大力推进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结合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目标,完成明珠商业中心区、京沪高铁*站区、光明西道片区等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结合精品迎宾线工程细化光明西道、金光道、和平路、新华路等城市主干道两侧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打造精品工程,提升城市建设品位。
4、推进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深化完善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指导乡镇政府做好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保留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和新民居建设示范村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各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必须放到统筹城乡发展的大局中通盘考虑,按照不同的规模、地理位置、人文环境、产业特色等进行科学分类规划。新民居示范村建设要按照地貌类型和自然条件灵活布局规划,形成较为自然的村庄形态,避免“整齐划一”、“千村一面”。对历史文化名村,要完成村庄保护性规划编制,明确保护重点,对合理利用资源提出引导性和控制性要求。凡是没有做好规划编制的村庄,不得开展新民居建设。2009年底前,各县(市)要全面完成乡镇总体规划、保留村庄规划和第一批农村新民居示范村的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形成城乡规划全覆盖。今年从*市所有县(市)中拟选霸州市和大厂县开展城乡统筹(或城乡一体化)规划编制试点工作,重点是统筹城乡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引导县(市)域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向农村拓展和延伸,其它有条件的县(市)也要积极开展城乡统筹规划的研究。
(三)强化规划执法,严格规划执行
1、完善规划部门的规章制度。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规划审查审批程序,优化管理流程,做到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结合同步起草的《河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研究出台《*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和《*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2、严格规划审批行为。全面实行政务公开,推行阳光规划。完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制度,加强规划审批过程监督。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规划批准后要予以公示,行政许可要全部公开。修订和完善*市行政执法手册,将规划审批事项、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以及申报材料清单、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全部向社会公开,提高透明度和公众知情度。规划制定和行政许可的公示、公布要通过现场张贴、展馆展示、网站、报刊登载等多种形式,积极推进规划设计进广场、进社区、进单位,上网站、上电视、上报纸,大力推进规划设计的公众参与。建立健全规划委员会运作机制,各县(市)要成立由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的规委会。提升和完善市城乡规划展示馆,年内有条件的县(市)要建成规划展示馆(场)。
3、提高规划审批效能。各级规划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工作作风,改革审批制度,提高工作效能的总体要求,重构审批程序,转变管理方式,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转变行政审批方式,把审批工作环节适当前置,变“审批把关”为“主动超前服务”,积极推行规划审批无偿服务制度,全程跟踪并做好项目协调服务。严格落实并联审批机制,限时办结制度,整合审批流程,严格限定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办理时限,改进和完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等审批技术手段,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最大限度地缩短建设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时间。加强规划行政审批的监督,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各项行政审批任务。
4、严格规划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标准。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巡查制度,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畅通违法建设举报和投诉的渠道,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加大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杜绝“以罚代管”,切实消除违法建设对城市规划实施的影响及其危害后果,遏制新的违法建设发生。年内,市城乡规划局要组织开展一次城乡规划执法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要实行问责,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在全市通报批评。
四、工作步骤
本活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制定方案和任务分解阶段,时间为2月1日—3月15日。各县(市)、要在3月底前完成本级“城乡规划年”活动方案,经本级政府常务会通过后报市城乡规划局备案。3月底前,各级规划部门要对“城乡规划年”活动方案确定的各项具体任务进行分解,提出目标要求。各县(市)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在每月月底前上报“城乡规划年”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市城乡规划局要制定对各县(市)和建制镇“城乡规划年”活动的督导检查方案,确定具体标准量化考核。
(二)活动开展阶段,时间为3月10日—11月30日。按各级“城乡规划年”活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各项活动。市城乡规划局要在6月和9月组织开展两次督导检查活动,掌握各地活动进展情况。
(三)考核评比阶段,时间为12月1日—12月30日。市城乡规划局组成考核小组,按照年初制定的考核评比办法,对各县(市)和建制镇“城乡规划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优评差。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开展“城乡规划年”活动是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推进城乡规划工作上水平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高度重视,充分做好动员工作,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和城乡规划工作人员思想认识,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城乡规划年”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成立市“城乡规划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任由市政府副市长肖双胜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许伯、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徐海建担任副主任。同时,成立督导检查和考核评比小组,由市城乡规划局局长徐海建担任组长,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杨少杰、刘庆余、周铁训担任副组长,市城乡规划局5名工作人员为成员。
城乡规划方案范文第2篇
总主题:“党建带团建携手共建美丽”。下设四个分主题:
主题一:“团队健身、绿色出行”自行车骑游活动
主题二:“规划宣传、共建”规划知识宣传活动
主题三:“关爱青少年、手拉手互助结对”下乡体验、农村支教活动
主题四:“优化环境、美化家园”环境整治活动
活动时间
6月29日(星期五)
活动地点
小学樟槽教学点。该小学条件艰苦,社会关注度高,曾为红网、日报等媒体关注和报道。该小学现正式在编老师1个,小学生18名,其中,一年级学生9名,二年级学生9名,同在一个班;幼师1名,学前班学生13名。汽车从行驶至该小学时间约35分钟。该小学虽条件艰苦,但该地区风景优美,山青水秀,空气清新,有利于开展各项户外活动。
参加人员
主要参加人员为局30岁以下党员、团员,鼓励有兴趣、有服务意识的其他同事参与。
活动内容
(一)主题一:“团队健身、绿色出行”自行车骑游活动
目的: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的“低碳出行、绿色出行”活动,展现我局青年关心社会、青春活泼的精神风貌,锻炼身体,宣传绿色环保出行。
1、8:30在行政中心广场举行启动仪式(约30分钟)。
2、9:00出发,到达目的地时间约2个小时。
自行车的租借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单位向公共自行车管理办公室统一租借或收集局内持卡人员统一租借。二是部分有自行车的同事自己骑车,部分无车同事统一租借。骑游活动完成后自行车由汽车统一送回。
(二)主题二:“规划宣传、共建”规划知识宣传活动
目的:进一步宣传城乡建设的相关知识,为共同“建设美丽”做一份贡献。
全体青年在启动仪式后骑往荷花汽车南站,山地自行车队直接骑往该小学教学点,其他青年在汽车南站发放规划相关资料,宣传解读规划法知识。
(三)主题三:“关爱青少年、手拉手互助结对”下乡体验、农村支教活动
目的:传承雷锋精神、弘扬文明新风,为需要关爱的该小学师生奉献爱心,提供帮助和服务,提升党组织、团组织向心力、凝聚力、感染力,为青年同志提供展现自我才华的平台。
1、互动活动:
(1)室内:教学游戏互动(约30分钟)
由我局青年组织,与该校师生同在一个教室开展教学学习,形式可为:“你来做、我来猜”同学一组成语、同唱一首歌、同画一幅画等,每个青年都将参与其中,充分调动积极性。
(2)室外:(约30分钟)
形式一:踏春活动(扯笋子、钓鱼、爬山、看杜鹃花、“放飞风筝、放飞梦想”放风筝活动等)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形式二:体育活动(体育锻炼、球类比赛等)
2、少先队员入队仪式。(约20分钟)
(四)主题四:“优化环境、美化家园”环境整治活动
城乡规划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课程体系;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41-0133-03
城乡发展与交通发展的互动关系是交通运输领域尤其是交通规划与管理领域的基本理论之一,交通规划也是城乡规划的一项专业规划。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综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成为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一个重点,而学科与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相互借鉴也是一种必然趋势。作为交通运输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同济大学交通运输工程学院开设城市规划原理课程已有20多年的历史,但是从以往的教学体系和教学效果来看,学生对于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的专业关系缺乏实践认知,从而导致对城市规划原理课程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学习动力不够,因此有必要顺应城乡规划领域的进展、热点,与交通运输领域的需求相结合,反思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对课程体系进行重新思考,形成面向交通运输类专业的有特色和针对性的课程体系。
一、专业城市规划课程现状
城市规划类课程的学习能够帮助交通运输类本科生更为深刻的理解交通运输发展的内涵和动力。作为同济大学交通学院的专业基础课《城市规划原理》已经开设20余年,总体来看,这门课程在扩充了学生的城市规划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尚存在以下问题。
1.课程设置缺乏特色。目前的课程体系基本延续了城规学院的《城市规划原理》教学的主要内容,虽然教师在授课中有意识地突出了城市、城市规划与交通的内容,但从总体上,交通运输领域的本科生与城乡规划专业的本科生在学习城乡规划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方面的需求有很大不同,需要进一步针对交通运输专业领域的特点,在原有课程的设置上突出本专业的特色和优势。
2.课时安排紧张。作为交通运输类的专业基础课程,城市规划原理存在教学课时少、理论内容多的限制。城市规划原理具有理论性强、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内容较为抽象等特点。对于交通运输专业的学生而言,城镇化、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与交通、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工程系统规划、城市设计等内容均为一章或一节,同时作为专业基础课没有设置相关的课程设计或者实践环节。在34个学时的理论学习中,学生很难完全、深入地掌握城市规划的基本理论。
3.缺少有针对性的适用教材。城乡规划方面的教材很多,但是基本上都是以面向城市规划和地理学科领域为主的,缺少面向交通运输领域的适用教材。城市规划原理也是许多工科类和理科类专业课程,诸如地理信息系统、建筑学、交通规划与管理等专业的必修课程,该课程涉及到工程技术、社会经济、生态、人文、地理、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内容,体系复杂,内容跨度较大,针对交通运输专业人才应具备的城市规划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各类城乡规划教材中并未得到很好的梳理和总结。
4.学生学习动力不足。目前的课程设置在调动学生积极性方面有所不足。一个方面是由于很多学生认为城市规划原理课不是其专业主干课程,对学科关系和城市规划原理课程的重要性的认识比较模糊,从而对课程缺乏足够的重视和学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交通运输专业的学生在城市规划方面缺乏实践认识和相关知识储备,在理解一些城市规划理论尤其是在空间资源配置有关的内容上有难度,容易造成对学好本门课程失去信心,导致学习效果差,对城市规划的一些新思想、新理论更是不感兴趣。
二、转型思路
1.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学科关系分析。城乡规划理论是关于城市和乡村规划的普遍性和系统化的理性认识,是理解城市发展和规划过程的知识形态。城乡规划本身的复杂性、综合性与实践性涉及不同的理论体系和价值基础,因此,规划理论本身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城乡规划学科方法论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规划作为公共的和政治的决策,是确定未来发展目标及其实施方案的理性过程;第二,综合性空间规划是经济、社会、环境和形态的协调发展;第三,规划既是科学又是艺术,但在理论上和方法上更为注重科学;第四,规划受到价值观念的影响。城乡规划学科的理论总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关于城乡空间发展理论,这些理论主要描述和解释城市发展现象、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内容,通过这些理论可以认识城乡规划研究和实践对象的发展演变规律。二是关于城乡规划的基础理论,是关于如何处理城乡规划的本质内容、如何认识城市及其空间、如何来组织这些内容、依据怎样的思想来规划和建设城乡环境。针对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工程二者之间的学科联系,本次课程建设的重点是城乡规划理论体系如何与交通运输工程结合,因此,在城乡规划的理论体系中主要介绍了区域发展政策与战略、区域规划与城镇化、城市规划理论与方法、城乡生态规划、城乡安全与防灾和城乡建设管理等内容,并且主要考虑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二级学科之间的衔接,兼顾交通运输工程领域的其他二级学科。
2.课程转型总体思路。基于以上思考,针对交通运输类专业需求,从“交叉融合、突出特色”的角度,将城市规划原理课程提升为“城乡规划与交通”,其主要意义在于:课程目标设置的针对性更强,课程设置体现了新时期城市规划、区域规划、乡村规划融合的新趋势,课程内容和体系建设可以更加聚焦、突出专业特色,有利于与城市规划学科优势课程形成互补,有利于与研究生阶段的课程设置良好衔接。城乡规划与交通课程建设的基本目的是从城市、城市规划与交通作为切入点,让学生对城市作为复合系统具有初步认识,初步掌握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的理论与方法,了解城市规划的法规体系和编制流程,从城市发展的整体来认识城市及其空间布局与发展、理解城市发展与交通的互动关系,达到拓展学生宏观思路、强化学生空间思维、借鉴城市规划思维方式的基本目的,并且为这一领域的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深入学习土地利用与交通等相关课程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注重培养学生的三项主要能力:城市与交通案例的解读分析能力、与城市规划管理体系的衔接能力、与规划技术人员的沟通能力。从而在总体上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城市发展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三、教材体系与课程内容
1.“1+1”教材体系。本次课程建设将编写一本专门针对交通运输工程方向的教材,考虑到城乡规划体系和理论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以及本教材编写将突出重点,侧重学科融合,因此在教材体系中采用“1+1”的教材体系。同济大学主编的《城市规划原理(第4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0)是城乡规划类课程的经典教材,该教材系统地阐述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理、规划设计的原则和方法,以及规划设计的经济问题。其主要内容包括城市与城市化、城市规划思想发展、城市规划体制、城市规划的价值观、生态与环境、经济与产业、人口与社会、历史与文化、技术与信息、城市规划的类型与编制内容、城市用地分类及其适用性评价、城乡区域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交通与道路系统、城市生态与环境规划、城市工程系统规划、城乡住区规划、城市设计、城市遗产保护与城市复兴、城市开发规划、城市规划管理,总共22章。《面向交通运输方向的城乡规划概论》将突出与交通运输领域有关的城乡规划内容,并且结合城乡规划领域的发展趋势,重点突出,脉络清晰,结合特点,提纲挈领。主要章节内容包括认识城市与乡村、认识城乡规划、城乡用地构成、区域分析与区域空间发展、城镇总体布局、城镇空间设计与开发控制、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城乡规划与交通规划等。
2.突出特色的课程内容。交通运输类专业的城乡规划与交通课时有限,在课程内容上需要以教学需求和课程目标为导向,合理取舍,学习内容要“精”而“特”,要有“融合性”、“代表性”、“时代性”和“现实性”,突出城市与交通的衔接。例如城市总体布局、城市土地使用、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城乡规划体系与交通规划等内容需要深入,而对于类似市政工程、风貌保护、绿化景观、城市设计等内容则予以精简。在课程内容与课时安排上突出交通公交优先与土地利用、规划协同的观念作为主线,主体内容注重几个方面:城市发展、城镇化与机动化;城乡规划编制体系与交通规划管理;区域发展与区域交通;城市空间布局结构与交通模式;控制性详细规划与交通影响评估;城市设计与人性化交通等。本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分为三大板块:①城乡及城乡规划的发展与内涵。介绍城市和乡村的概念和产生,城市的特征及其与乡村的区别,城市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发展特征;介绍城市化和城镇化的定义、内涵和指标计算;介绍现代城乡规划学科产生的社会背景、发展历程和城乡规划体系的构成。使学生了解城乡发展特征、城乡规划学科的发展,理解当前城乡发展、城乡规划的背景与趋势。②城乡发展及规划控制要素。主要包括:区域发展与区域规划,掌握区域发展特征与趋势、空间布局模式,理解区域空间管制分区,理解城市群发展与区域交通网络的互动关系,了解区域规划内容和控制要素。城乡用地分类与布局要求,介绍城乡规模与用地选择的分析方法,城乡用地分类与比例结构,各类用地的组织特征、布局结构要点。城镇总体布局,介绍城市总体布局的影响因素和典型布局模式及其各自特点,城市交通与城市总体布局的关系。城镇空间开发控制,介绍城镇空间环境设计和开发控制的理论和原则,各类开发控制指标及其要求,空间环境控制与交通规划设计的关系。③城乡规划法解读及城市规划的工作框架。介绍我国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和修编重点,城市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体系、工作内容,城乡规划各阶段的审批流程。了解我国城乡规划体系与工作内容层次,理解城乡规划的法定内容和审批流程,理解交通规划与城乡规划各个阶段的衔接。
四、教学方法研究
教学方式对于教学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合理的教学方式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针对城乡规划与交通基础课大班教学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在实际课堂教学过程中,需要大力推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改革,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效结合,适当采用案例教学、交互式教学、模拟式教学等方法开展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从而提升教学效果。
1.案例教学。收集国内外城乡发展和城乡规划案例,形成教学案例库。按照教材体系以及教学内容,将基本理论学习融合到实际案例中。主要采用描述型和解释型的案例教学法,即给学生一个或若干城市的案例,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分析,或者要求学生就某一城市的规划问题,进行资料搜集和分析,并由现象深入到本质,针对某一城市的发展问题提出分析和建议,由教学团队对每个案例分析进行评价,从而使学生加深对城市规划基本理论与方法的理解,培养学生的动手与实战能力。
2.交互式教学。教师的单方面授课无法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因此在本课程中,将结合典型内容与问题,安排学生进行调查研究,并在课堂上公开发表,接受其他同学的问询,进行互相交流。
3.网络教学。通过大量图文并茂的网络课件,为学生课后的拓展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便于学生随时、随地、随意地自主学习,既培养了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又便于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学习,还可以弥补课堂教学学时不够等局限性。网络教学同时对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从被动接受式学习向主动探究式学习转变,这就要求学生要有选择地获取知识,通过协作学习,最终形成知识体系,从而培养了学生获取、分析、处理各种信息的能力。
4.模拟式教学。针对规划的综合协调特征及法定规划流程内容,设置情景模拟,组织学生分组进行角色扮演,锻炼学生的协作能力、交流能力和沟通能力,在情景模拟过程中,通过不同角色的扮演,引导学生理解各个利益群体的价值判断和出发点,体现社会公平和综合协调,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本课程将理论教学、情景模拟、案例教学、学生汇报等多种形式融合到课程教学中,强调学生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的实践能力培养,以及学科交叉与集成的综合能力的培养。在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上具有鲜明的特点,更适合于强化学生的思维训练以及能力与综合素质的培养。
五、课程中心与案例库构建
以课程转型和体系建设为契机,建设“城乡规划与交通”课程的网络教学平台,优化教学资源,构建起开放的、系统的网络教学资源平台。网络教学资源的建设依照精品课程建设要求,从教师队伍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内容、教学课件、实践教学、考核评价体系建设等多个方面整合已有的教学成果和教学资料,形成分层次的“城乡规划与交通”网络课程中心。依托网络课程中心,建设网上教学案例库,作为案例分析教学法的教学基础和资料库,有利于学生自主、预先对案例进行研读学习,提高课堂时间的利用效率。城乡规划研究的对象是城市和乡村的空间资源配置,在案例库中的教学案例选择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①典型性。案例能紧紧围绕教学内容中所涉及的思想、理论、原理、方法、观点,让所学理论知识尽可能体现在案例分析之中。②熟悉性。尽可能选取学生熟悉的城市和区域,如上海、北京等,大部分同学对这些城市都有一定的了解,尤其是上海,学生学习生活在这个城市,日常认知较多,更容易引起共鸣。③延续性。根据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安排,案例选择的区域范围可以适当压缩,向某些城市集中,不同章节的案例之间有延续性,这样能使学生对案例理解和解读更加深入。④时效性。针对教材中的案例往往缺乏时效性,在案例选择中需要结合城乡规划的新动态和新进展,将当前的热点问题融合到案例分析中去。⑤凝练性。真实案例往往涉及的约束条件过多,分析解读过于复杂,并且不容易突出某些教学主题,教师应根据教学需求,对真实案例适度的抽象凝练,还可以自己设计制作一些虚拟案例,聚焦主题,突出重点。
在城乡规划与交通的课程转型中,如何明晰不同学科之间的交互融合点,如何判断交通运输专业的课程需求,如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是课程体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这就需要教学团队具备跨学科的知识结构并不断更新,认真研究学科融合中城乡规划在交通运输领域的作用和影响,在教学中探索多样化的、富有成效的教学模式,这样才能建设好面向交通运输领域的有针对性的课程体系和教学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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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地方立法;条例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城乡规划地方性立法探索——以《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为例
收录日期:2013年4月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针对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特点,乌鲁木齐市在借鉴相关城市规划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草案)》,该草案在理顺规划管理体制、规范城乡规划许可程序、遏制规划违法行为、疏解旧城、发展新区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乌鲁木齐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为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建议。
一、新疆地方城乡规划现状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的努力下,我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镇化水平稳步提高,全区城镇化率达到39%,城乡综合实力以及区域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城乡规划工作取得可喜成绩。城乡规划不断完善,《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稳步实施,《新疆沿边境城镇发展带战略规划》、《南疆铁路沿线暨南疆石化产业带城镇发展规划》和《乌鲁木齐都市圈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87个市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全部完成,详细规划覆盖比例不断提高,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70%以上,所有建制镇和59.2%的集镇编制完成了总体规划,29.9%以上的行政村编制了建设规划,13个县完成了以村庄布点为重点内容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推进了以村庄整治工作为重点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容村貌明显改善。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加强,全面建立了规划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许可制度、规划管理委员会制度,积极推行“阳光规划”,建立了规划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开展了自治区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加大了《城乡规划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逐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现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2个、国家历史文化名村1个、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2个。随着城乡规划工作的不断加强,城镇体系趋于合理,城乡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进一步发展,城市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明显增强,为全区投资环境的改善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了良好条件。但是,城乡规划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二、规划编制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调控职能集中力度不足。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城乡管理规划中,存在一些政府部门为了减轻管理强度,而将城乡规划的职能下放到区县政府,导致出现同样的政策在不同地方的实施完全不同,甚至有的地方多头审批却管理方法不同,从而造成城乡管理调控职能失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二)规划监管制度不完善。各地方政府往往存在重规划而轻监管的现象,对监管体制不够重视,使得规划监管体制不够完善。许多政府并没有设立科学的多层监管体系,各管理部门之间也基本各自为政,缺乏应有的联系和沟通,使得对城乡规划的监管了解不够全面,对违反规划体制的行政部门或个人也缺乏相应的追究制度,行政纠错制度也不够健全,对群众检举的管理办法也不够重视。
(三)乡镇规划不够合理,机构不健全。乡镇的规划一直没有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乡镇发展比较落后,政府部门缺乏科学规划的积极性,对乡镇的规划存在应付了事的态度,设置的规划机构和监管机构不健全,也缺乏相配套的专业管理人才,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乡镇规划的发展。
(四)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滞后于城乡建设发展需要。受领导重视程度、规划编制技术力量和地方财力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市县未按要求将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部分地、州还未开展地州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和储备量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全区共有20%的乡(集镇)和60%的行政村没有编制乡(集镇)和村庄规划。
(五)工业园区的设立、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不规范。一些市县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工业园区(开发区),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扩区或改变区位,大部分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未按法定程序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个别城市将工业园区(开发区)规划管理权下放给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违反了城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规定。
(六)规划管理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城乡规划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规划管理的职能执行,但目前我国的城乡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就是规划管理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分析在城乡规划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对于城乡规划的研究大多从规划实施管理角度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有关探讨。这个角度多偏重于案例分析,寻求规划实施管理过程的不足,常常涉及到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等相关问题。
三、对进一步加强地方城乡规划的建议
当前,新疆经济改革体制正在逐步改善,城镇化进程与城乡规划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迫切需要对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加以完善。城乡规划的地方立法往往由于部门利益冲突、立法创新不足、条文操作性不强等原因,造成城乡规划地方立法形同虚设。本文就完善城乡规划地方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一)克服部门利益倾向。防止和克服“部门权力利益化、利益法定化”,在立法过程中,着眼于全局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注重“立法决策同改革决策、发展决策相统一”的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做好协调把关工作。应坚持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对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服务责任尽可能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例如在《条例》立法过程中有些部门希望把一些相关的专项规划罗列出来,比如“风景名胜区、无形文化保护、工业和信息产业规划”等加入到规划条文中,显然规划法调整的对象是在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虽然这些大部分都在规划区的范围内,但是有些行业的法律法规已经规定了,条例中就不应该再重复。
(二)实行民主立法,提高立法工作透明度。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地方立法是关系到规范政府和公民行为的重要决策,要逐步建立法规草案公开制度,通过各种途径争取各行各业的意见,城乡规划是一项公共政策,涉及更多人的利益,应在立法阶段征求专家、政府、设计人员、市民的意见。提高对权力机关在疏浚表达、合理平衡社会利益方面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涉及社会利益、人民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及时提请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审议,依法做出决定,将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并将其落实到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社会利益有效表达、合理平衡中去,防止政府及其部门垄断、阻塞社会利益表达渠道,甚至以部门既得利益代行国家权力机关。
(三)严格实行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是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建立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有利于杜绝部门保护主义,同时有利于阶段性法律法规的清查,提高法规质量。由于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文件的时效性,在实际工作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都无法一一解答各种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来源及其是否还有效,因此建议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加强清查力度,对法规进行经常性的清理、修改、补充和废除。
(四)建立规划信息管理平台。未来城乡规划管理将充分利用最新的科技成果,在完善规划管理办公自动化的基础上,从办公模式和办公理念上提升城乡规划的管理水平。以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共用”为目的,对不同数据来源的地理信息、规划成果、管理信息(规划审批及许可)和公文信息等规划资源进行全面的汇交,建立城乡规划系统一体化的规划信息汇交查询系统。这一点《城乡规划法》第十条也提出要强化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五)强化城乡规划的监督、监管机制。加强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违法查处,实施规划验收制度。各级城乡规划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严格执法,坚持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典型违法案件;对违法严重地区的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严肃追究责任。规划验收制度应改变规划只在前期介入的现状,增加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以及增加规划建设完工后验收认可,对不按规划许可建设或违反规划许可进行的建设项目不予竣工认可。关于竣工验收及材料报送,《城乡规划法》也有相关的规定。
(六)健全城乡规划反馈体系。建立动态的自我反馈机制,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修改、管理、基础研究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评估,根据城乡规划的具体实际情况,及时修正、调整下一年度城乡规划实施计划。
四、结语
新疆是我国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配置、利益平衡问题,应当由我区的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立法决定,应对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给予充分的尊重。做好城乡规划工作功在当前,利在长远。从地方立法主体而言,许多涉及本地基本利益、长远利益的政策,同样应由立法机关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加以确认,以使其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和一定的稳定性。在立法过程中应结合自身地域特点和规划管理要求,加强对城乡规划地方立法的研究,制定可以满足当地需求的地方性法规。探讨如何建立适应本土发展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完善的地方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体系,为促进新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努力。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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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真贯彻《城乡规划法》开创城乡规划工作新局面——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司长唐凯答记者问[N].中国建设报,200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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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实施
中图分类号:G2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1)03-083-02
1 前言
于2011年1月1日实施的《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一部规范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促进城乡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也是全国各城市中第一部关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如何贯彻、实施好《条例》,其意义重大,任务艰巨。
2 深刻认识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是贯彻实施好《条例》的前提
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定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已成为规范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其立法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城乡建设档案自身属性的要求。城乡建设档案是城乡建设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城乡可持续发展、城乡一体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信息资源,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市场监管和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城乡建设档案在进行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城乡生产生活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等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有效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对促进长沙市城乡建设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服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弥补和细化国家关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的需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抽象且对乡、镇、村庄的建设档案都没有涉及,加之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方面一直缺乏整体性的地方性法规。因此,不利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具体工作的开展。为保持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弥补国家在乡、镇、村庄建设档案管理方面的空白,城乡建设档案法制建设工作应与时俱进,及时尽快出台具有地方特色、便于实际操作的地方性法规。
三是长沙市“两型社会”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需要。近几年来,长沙市城乡一体化建设步伐越来越快,特别是随着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的推进,长沙市的城乡建设掀起了新一轮高潮,以先导区建设、地铁建设、过江隧道建设、长株潭轻轨建设为标志,一大批超大规模的建设工程陆续上马,对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考虑到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在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长沙市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方式,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适应城乡建设的步伐和要求,更好地为长沙市“两型社会”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服务。
3 准确掌握《条例》的内容,是正确执行好《条例》的基础
本《条例》共三十一条,从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执法主体、法律责任以及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移交、保管、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需重点掌握《条例》中六个主要“新”亮点。
3.1 城乡统筹、和谐发展,新扩展了建设档案管理的范围。《条例》明确了城市、镇、村庄规划区的建设档案属于本条例的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后,提出了城市、镇、村庄规划区的概念,而国家关于建设档案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规都是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以前制定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采用了城乡规划法中的概念,即本市城、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
3.2 职责明晰、管理高效,新明确了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体系。《条例》明确了政府以及各部们对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职责,即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件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第三条);市、县(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档案事业,对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四条第一款);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管理(第四条第二款);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分别负责市区、县(市)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县(市)范围内的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档案和跨县(市)、区的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和管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对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第五条)。简而言之,就是形成了市政府领导、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的分工明确的管理体系。
3.3 抽象规定与细致分类结合,新界定了城乡建设档案接收的管理范围。对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和管理的城乡建设档案范围,在《条例》中是作相对抽象的规定还是详细具体的规定,立法过程中进行了深入探讨。一方面,作为地方性法规,理应对上位法的抽象规定加以细化,便于实际操作,体现地方特色;另一方面,社会不断发展,新的城乡建设档案类型不断涌现(如农民安置房、高铁、地铁工程档案等),使得更为具体的细致分类难以做到,且过于细致的规定最后反而可能成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禁锢。综合考虑,《条例》选择了一种折中的方法界定城、乡建设档案的范围,即在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五条和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暂行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长沙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和管理勘测档案、规划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基础资料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归档的城乡建设档案(第六条),并对上述城建档案类型又进行了适当的细化分类(第七、八、九、十二、十三条)。
3.4 创新和细化了城建档案移交、收集程序的新要求。对于城市建设档案移交和收集的程序规定,《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结合长沙市城建档案移交和收集工作的实践经验进行了创新和细化。规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勘测形成的下列勘测档案,勘测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汇交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应当在勘测成果形成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第七条);规划档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第八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第九条);规划、建设、市政、交通、房地产、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在实施
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与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相关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资料应当在两年内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第十三条)。同时,在立法技术上,《条例》并未将时限规定单列出来,而是把其和城建档案范围类别的实体性规定相结合,一一对应,这样更加一目了然,便于实际操作,也体现了地方立法的特色(第七、八、九、十三条)。
3.5 “档案安全防护,责任重于泰山”,新提出了保证档案安全的要求。《条例》对城乡建设档案的移交和收集提出了要求,保证了档案的入馆保存,但是要发挥档案的效用还必须保证档案的安全。《条例》不仅从城乡建设档案软件方面提出了要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鉴定、整理、保管、统计、销毁、保密和提供利用等制度,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科学、规范管理(第十七条);《条例》还从城乡建设档案硬件方面提出了要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恒温恒湿、防盗、防火、防渍、防磁、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设施,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第十八条);同时,鉴于近年来我国发生多起严重地质灾害,该地的城乡建设档案也遭到损毁,使灾后重建的难度加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条例》规定了对电子介质形式的建设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存(第十九条)。
3.6 行政处罚与信用管理结合,创新了行政执法上的法律手段。《条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处罚条款,对城市建设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城乡建设档案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行为(第二十一八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编制单位移交的档案不真实、不完整的行为带来的后果很严重,《条例》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借鉴湖南省和长沙市建设工程信用管理的成功经验进行了立法创新,规定了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建设行为不良信用记录;规定了城乡建设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编制的档案不真实、不完整,且逾期未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建设行为不良信用记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4 扎实工作、强化管理、全面推进,是全面贯彻实施好《条例》的关键
《条例》作为规范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明确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体现了长沙市政府对城乡建设的管理职能。因此,全面贯彻实施《条例》,遵守好、执行好这部法规,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4.1 广泛宣传、深入学习,掌握好新《条例》。首先是通过各种新闻传媒工具,全面准确地、形式多样地广泛宣传《条例》,使《条例》能够为社会各界知晓、理解和认同,使人们能够在城乡建设活动中自觉按《条例》办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条例》实施的责任单位要迅速组织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系统的宣传方案。各部门和各建设单位要利用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可以制作专题宣传资料,也可以开辟专栏,介绍《条例》实施的目的和意义,解读相关法规内容,开展专题讲座。再次,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带头扎扎实实地抓好《条例》的学习,努力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通过宣传,使这个《条例》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了解,让各职能部门熟悉,让建设单位掌握,”为实施《条例》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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