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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修复技术方案范文第1篇
江苏常州化工企业旧址土壤修复,引发“常州外国语学校环境事件”,目前仍在发酵。环保部、国家卫计委和江苏省政府成立了联合调查组。
2016年4月25日,调查组公布阶段性调查结果:常州外国语学校(下称常外)区域大气环境,与常州其他区域无明显差异,土壤及地下水监测还在开展中;学校卫生、饮用水符合国家标准,食品卫生符合要求,未发生传染病等疾病的流行和暴发。
该校学生家长对这一说法并不认同。多名环保领域专家,包括参与涉事地块修复工程验收的专家质疑的是,该地块修复方案与工程实施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而社会舆论则表示担忧身边是否存在类似的土地。
环保业内人士保守估计,中国污染场地数量在50万块以上,五分之一的企业搬迁场地有不同程度污染,有的污染深度多达十几米。这些土地将要或者已经变成了住房、商业区、城市绿地等。
据悉,《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土十条”),已经由环保部提交至国务院审核,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将逐渐明朗。 学校邻地休而不复
60多岁的胥建伟,几乎是常州环境事件中最繁忙的人,一天要接听几十通电话,应付多达上万条的微博回复,前后接受过几十家媒体采访。家对面的肯德基,成为了他的固定会客场所。
高中毕业后,胥建伟在常隆化工公司的农药厂工作30多年,于2013年退休。“我本来负责生产调度,却常常被厂里派去偷排污水。”胥建伟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说,在管道封堵前,常隆农药厂每年偷排的污水高达数十万吨。
还在工作期间,胥建伟便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农药厂偷排污水,后者要求其提供详细的举报资料,他未能提供,举报屡屡不了了之。后来,他便在微博上举报。
直到2016年4月17日,央视曝光常州外国语学校新址污染事件,称该校493名学生检出皮炎、血液指标异常等症状,个别查出淋巴癌、白血病等,该校区地下水、空气均检出污染物。
胥建伟工作过的工厂旧址,位于常州市新北区,与原华达化工厂、常宇化工公司毗邻。2011年6月,三家工厂完成搬迁,26.2公顷的遗留场地,成为当地污染状况调查、修复工程实施与验收、规划开发的对象。几十年高污染作业,再加上企业常年“跑、冒、滴、漏”,这块土地已成“毒地”。
常隆地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显示,这片地块土壤、地下水里,以氯苯、四氯化碳等有机污染物为主,萘、茚并芘等多环芳烃以及汞、铅、镉等重金属污染物,普遍超标严重。
其中污染最重的是氯苯,在地下水中浓度超标9万多倍,土壤中超标7万多倍。这些物质对中枢神经系统有抑制和麻醉作用;对皮肤和粘膜有刺激性,可引发急性中毒。
与常隆地块一路之隔、不足百米处,便是常外新校区北门。2015年9月,新校区正式投入使用。此时,对面常隆地块正进行土壤修复。
根据常州市的规划,常隆地块原计划在修复后用于商业开发。2011年3月至5月,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委托原常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对地块的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常隆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较重”,要求“必须对污染场地实施修复”。
两年后,常隆地块的修复方案制定。2014年3月,修复工程立项,整个工程投资预算近4亿元,修复工程方为常州黑牡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方案的设计指导单位为常州市环境科学院。
该地块是常州市第二个(农药类污染)实施土壤和地下水一体化修复的项目。据常州市环保局官网介绍,该项目还于2014年入选环保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备选项目。按照2013年国务院的《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于当年开展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多数为城市搬迁厂区的场地治理,入选者将获得一定的国家财政资金支持。
常隆地块最早的修复方案是,将污染场地地下6米以上的污染土壤挖出,经处置后,作为水泥厂原料资源化利用;地下6米以下,未达到修复目标的污染土壤采取隔离的措施;污染地下水修复,采用将化学氧化剂通过注入井,引入地下水含水层的技术路线。按此方案,修复工作应在2015年6月完成。
但公开资料显示,该地下水修复工程招标工作于2015年8月才结束,至事发,地下水修复工程还未开展。
2015年12月,修复方仅对三个重点污染区域土地进行了试挖,挖出的污染土壤暂存在堆场未运走。当月中旬后,常外的家长们相继发现出现皮炎、湿疹、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的学生不断增加,家长们怀疑问题出在路对面的修复工程上。
学生家长陈美(化名)告诉《财经》记者,“且不论他们在挖土时是否操作规范,数十万立方米有毒的土,就堆在离孩子们不足百米的地方,而且还不让知情,让人怎么接受?”
常州市环境科学院院长徐圃青的解释是,由于承接污染土壤的水泥厂产能受限,无法正常接收常隆场地的土方。
之后,常州市政府将该地块土地利用性质拟变更为绿化及公共设施用地。今年1月,常州环境科学研究院建议,修复采用整体覆土封盖。
《财经》记者向常州环科院询问修复方案调整的原因,并询问原修复方案的内容与制定依据,对方未给予答复。而对于修复方案的评价,联合调查组与常州市政府均尚未发表结论。 “救火式”修复受质疑
4月25日,常州市政府消息称,初步调查发现:常隆地块土壤修复工程施工单位没有按照要求落实防护措施,新北区监管部门对地块修复的监管工作不到位。
两个月前,常隆地块的修复工程刚通过专家组的验收。一名参与修复工程验收的专家对《财经》记者表示,工程验收是按照《调整方案》,经勘察工程现场,听取验收单位的汇报后通过的,“从验收材料看,修复结果完成了调整方案的任务,但是具体工程实施中是否违规操作,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常州市新北区环保局2013年9月下发的建设报告表审批意见显示,修复工程要建设一座1万平方米的钢结构密闭大棚用作堆场及分选场地,大棚内会配备换风设备,废气经收集,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但在修复过程中,这座钢结构密闭大棚并未建设。徐圃青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常隆地块在修复的过程中,承建方和施工方本应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方案进行封闭操作,结果却露天作业,相关环境风险没有把控。
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高胜达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说,按照正常步骤严格作业,不会出现环境污染。如覆土方案能否奏效,要看有没有按计划覆土一米并多层压实,“常隆地块的修复工作中肯定出了问题”。
由常州市环保局、新北区环保局、黑牡丹建设投资公司、江苏上田环境修复公司、常州环科院等参与的验收会上,专家组三名成员签字通过验收。专家验收意见显示:工程实施程序规范,完成了既定修复任务,达到了土壤修复技术方案调整报告的相关要求,专家组建议通过验收。“从目前出现的情况看,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肯定是出现了问题,施工没按要求操作,工程监理也未尽其职。”上述与会专家称,至于验收过程,专家组是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的,究竟这块地还是否具有污染性,要看调查组的最终调查结果,才能定论,“如果严格按照修复方案来执行,常隆地块肯定是会得到很好地修复的”。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主任陈同斌看法不同。他认为,常隆地块修复,采用异位修复法,容易导致集于地下的有毒污染物在修复时,会完全暴露出来。
这块土壤修复场地的位置和施工也受到质疑。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陈能场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冬季刮北风,学校却建在修复场地的南边;施工方案提到“覆土施工采取分区延伸方式,逐步铺开”,他指着学生家长提供的航拍视频截图说,按照方案应该是挖一块,治好了,再挖下一块。从截图看并未按照这样的方案执行。
常隆地块整个修复工程,在不到两年内完成,而前期的污染场地调查,两个月就完成,着实有些赶时间,被喻为“救火式”的土壤修复。
陈同斌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说:“究竟需要多少时间(修复)?如果全部焚烧,65万方污染土壤在几个月内肯定烧不完。对于污染土壤来说,水泥窑虽然能够处理污染土,但是处理能力是很有限的。”
国内土壤修复项目大多采用转移后,置换新土的方式。置换下来的土壤有的并未真正修复,去向也鲜为人知。工程承包商可以在短工期、低投入的情况下,“顺利”完成土壤修复。
环保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5年9月,土壤修复项目工期多于500天的仅占12.6%,200天以下的项目占比达到66.7%,普遍呈现“短工期”的特点。
各方都希望土壤修复工程能立竿见影,事实上,对于规模较大的土壤修复工程,无论采用何种修复技术和工程方案,都不可能很快。世界银行高级环境专家谢剑曾公开表示,污染严重的“毒地”修复往往需要五年到十年,甚至二三十年。其中,对场地的调查至关重要,占修复时间很大一部分。
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宋昕在一次学术会议上称,他所参与的美国一块污染场地的治理,仅前期调查就花了16年,在此基础上获得的土质、水文地质、关键污染物数据为不同治理方案的可行性分析提供充足、可靠的支持。
可见,前期调查的数据准确性与调查的方法比后期治理、样品分析的影响都大。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杜晓明曾表示,中国的治理方与开发方往往不重视前期的调查,“今天把污染场地交给你,让你调查,恨不得明天就拿出结果来,后天就要盖房了”。
对于一个有上百万方污染土壤的污染场地,即便是采用最简单的异位填埋(将污染土壤挖走填埋)方法,用30吨的大卡车运走就得拉四五万趟,仅运输这些土壤也许就得花一年时间。如果采用其他修复技术,更不可能在两年时间内完成。“土壤修复是很花时间的,绝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陈同斌称。
因为救急,高技术含量的土壤修复几成“土方工程”,将土一换了之,而治本的生物修复技术很少被采用。多位受访专家透露,国内已实施的污染场地修复工程案例,多以异位修复为主,主要采用焚烧、危废填埋等处理处置技术,虽然能够在较短时间内解决场地污染问题,但修复工程能耗高、资源消耗量大、产生二次污染、土壤资源功能丧失,而且具有较高的环境风险隐患。 “毒地”知多少?
“常州外国语学校环境事件”让公众直观感受到,污染场地“毒性很猛”。究竟还有多少类似的“毒地潜伏”?官方一直没有公布详细家底。可能也没有机构能给出污染场地的数量信息。
业内专家只能根据工业总量和发展阶段、重污染企业数量来预测。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研究员张俊丽曾表示,五分之一的企业搬迁场地都有污染,呈现出污染范围广、面积大、成分深的情况,有的场地污染深度甚至多达十几米。据张俊丽保守估计,中国污染场地的数量在50万块以上。
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中国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在2014年公布数据显示,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此次,并未公布更具体的污染地块数据。
此次事发地江苏,已有的公开资料显示,近年来已经关闭化工企业6000余家,未来大部分将用作居住和商业,急需有效修复。
现在,环保部门仍不能掌握江苏到底有多少处污染场地,江苏环保厅摸排发现400多处大型污染场地,具体准确的数字、这些场地有多大、分别是什么类型的污染、污染程度如何,因为各地信息公开政策不同、行业技术标准不同,现在还是未知数。
土壤修复的上层设计也未搭建完成――国内没有专门针对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2012年,由环保部牵头,九个部门共同起草,当时的草案叫“土壤环境保护法”。2014年12月份,正式移交给全国人大环资委,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相应的起草小组来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建议稿,初步拟于今年内在全国人大环资委内部进行两次初审,明年将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完成审议。“目前土壤修复的相关法规不健全,现有的环境评价方案也不适合土壤修复领域。”高胜达说。现有的环境评价报告,重点在新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而较少考虑现有环境对新建项目的影响。比如,常州外国语学校建设的环境评价报告,重点就放在了学校建成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而不是土壤修复场地对学校的影响。
土壤修复技术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污染土壤;稳定化;土壤修复
1、国内外污染土壤修复现状与分析
国际上污染土壤的修复主要集中在那些发达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均制定并开展了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计划。
我国对于大中城市污染土壤修复问题的研究开展得较晚,这显然是因为我国的经济的快速发展大大晚于发达国家的缘故。不过,随着我国至上而下对大中城市土壤污染问题给予的高度重视,我国在大中城市污染土壤修复问题上进展十分迅速。
国内外专家的研究表明,解决土壤修复的过程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当前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需要有不同学科的科学家如土壤学、农学、生态学、生物地球化学、海洋科学以及涉及农业、林业、渔业等有关的生产单位和政府决策者的共同努力。
2、修复污染土壤的常用技术
2.1换土法,这种方法是修复污染土壤最切实有效的方法,比较适用于小面积的污染区域;
2.2洗土法,这种方法操作简单、造价低、投入少,缺点是所需时间较长。
2.3固化/稳定法,这一方法工艺简单,可操作性强。
2.4热处理法,这一方法的可操作性较强只是消耗的能源较多,需要投入较大的修复资金,被修复土壤结构破坏不能复原。
2.5玻璃化法,优点是处置彻底。由于过程的不可逆,因此不会发生再污染;缺点是价格昂贵,同时处理后会破坏土壤结构。
2.6化学还原法,化学还原法成本较低,有大规模应用的可能。但是当污染物无氧化性能、或者污染物存在于土壤颗粒内部难以与还原剂接触并发生氧化还原反应时,此类污染物的去除是化学还原法的难点。
2.7化学降解法,处于研究阶段,截止于目前国内还没有在工程中应用。
2.8电动力学修复技术,电动力学修复法的基本原理是在污染土壤两端加上低压直流电场,在直流电场产生的各种电动力学效应(包括电迁移、电渗析、电泳、电解)作用下,污染物的正离子、氢离子、带正电的土壤小颗粒向阴极运动,污染物的负离子,氢氧根离子,带负电的土壤小颗粒向阳极迁移,然后再把沉积有污染物组分的电极挖出进行处理,达到去除污染物的目的。
2.9植物修复技术,使用植物法修复污染土壤可以将污染土壤修复工程设计为:城市公园式的假山假水、庭院楼阁、芳涧草坪、回廊四延、人工湖河四通八达、曲桥流水相得益彰的庭院式样。这一模式同时还完全避免了植物修复法耗时长的弊病。
2.10微生物修复技术,体方法是在污染土壤的水饱和区加入营养盐、氧源(多为H2O2),再引入微生物。目的是提高生物降解的能力。
3、固化/稳定化修复污染土壤技术
3.1固化技术
固化技术是指在污染土壤中添加土壤固化剂,使被固化物质转变为不可流动的固体或者是使其形成紧密固化体的技术。固化过程形成的产物是结构完整的整块密实固体。
3.2稳定化技术
稳定化技术是指在污染土壤中添加土壤固化剂时,同时加入一定量的稳定剂,将有毒有害污染物转变为低溶解性、低迁移性及低毒性的物质的促进深化技术。稳定化技术一般可分为化学稳定化技术和物理稳定化技术。
化学稳定化技术是通过化学反应使有毒物质生成具有晶相态的结晶体。一般情况下,物质呈晶相态后在都会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晶相态的生成使物质变成不溶性化合物,从而使有害污染物在稳定的晶格内固定;
物理稳定化技术是将污染物与固化剂/稳定剂混合生成一种粗大颗粒、达到如工程土壤状坚实度的固体。
实际上,在对污染物的处理过程中,化学稳定化和物理稳定化不是次第进行的,无先后之分。固化技术和稳定化技术在处理污染土壤时通常无法截然分开,固化的过程同时会有稳定化的作用发生,稳定化的过程往往也伴随有固化的作用。
3.3包容技术
固化/稳定化技术通常情况下还含有包容技术在内。所谓包容技术是指用固化剂/稳定剂作用于污染土壤与污染物时,同时产生的凝聚作用,凝聚过程就是将污染物(有毒物质或危险废物)颗粒包容或覆盖的过程。污染土壤固化/稳定化处理的目的,是使污染土壤中的所有污染组分呈现化学惰性或被固化/稳定化包容起来,以便运输、利用和处置。和固化/稳定化相互伴生一样,在固化和稳定化处理过程中,往往也同时发生包容化的作用。
在一般情况下,稳定化过程是选用某种适当的固化剂/稳定剂与污染土壤混合,以降低污染土壤的毒性和减小污染物的迁移率。稳定化的方式是将污染物全部或部分地附着在支持介质、黏结剂上的方法。固化过程是一种利用固化剂/稳定剂改变污染土壤的工程特性的过程。当然,固化过程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特定的稳定化过程,可以理解为稳定化的一个部分,但从概念上它们又有所区别。无论是稳定化还是固化,其目的都是减小污染土壤的毒性和可迁移性,同时改善被处理土壤的工程特性。
4、适用于国内修复污染土壤的固化剂――HEC固化剂
本文选用HEC高强高耐水土体固结剂作为城市污染地块应用固化/稳定化技术固封受污染土壤的主要固化材料。其理由是HEC固化剂系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HEC固化剂系水泥基粉状胶凝材料,固化固封性质好,且易均化。选用具有强固封作用的AD材料作为HEC固化剂的辅助材料。并适量掺添石灰,营造有害重金属的成盐氛围。
HEC固化剂最重要的特征是其生成的固化体具有良好的水稳定性能,土壤固化体的K稳≥0.8,这是国内外其它土壤固化剂望尘莫及的。如果将HEC、AD、石灰的配比根据污染土壤的污染物及其污染程度进行适当的调配,同时固化剂掺量应≥15%(m/m),就可以保证整治修复的效果。
5、结语
由于各种受污染土壤中的污染物的不同、受污染的程度和范围的差异、污染土壤搁置时间长短不一、同时各地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千差万别,因此在污染土壤的整治修复时采用的技术方案也应有各自的特点。由此,必须针对具体的整治修复对象及其处置目标,提出可操作的优化技术方案。与此同时,从经济角度上考虑还应该是廉价的,整治修复能达到目标效果。
从技术层面上,固化/稳定化修复污染土壤技术具有简明有效、针对性强、整治修复快速、可操作性强等特点。固化/稳定化修复污染土壤技术的要点在于具有多重整治效果,和可以因地制宜进行施工操作的施工与环境的适宜性。
从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要求层面上,固化/稳定化修复污染土壤技术具有十分鲜明的适应性和简约性,方案的操作不受闹市区的制约,也不会对闹市区的正常运转产生不良的影响,摒弃了那些工程与闹市互相阻滞的弊端。
从经济层面上,固化/稳定化修复污染土壤技术具有经济合理性,不采用那些使用高新设备、高消耗能源和高处置费用的整治修复技术,同时能达到既定的处置目标。
从节能环保层面上,固化/稳定化修复污染土壤技术基本无废弃物排放,对地下水资源、地理环境和生态资源也不造成影响。
参考文献:
[1]王慎强,陈怀满,司友斌.我国土壤环境保护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土壤,1999,5:255-260.
[2]陈怀满.土壤中化学物质的行为与环境质量[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
土壤修复技术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污染土壤;危害;植物修复;技术
植物修复是利用某些植物对土壤重金属的超量吸收挥发以及对土壤中有机污染物降解等特殊功能,并与根际微生物协同作用,进行原位修复污染土壤的方法,这种方法费用低,效果显著,不影响环境,是一种极具发展潜力的“绿色产业”。植物修复的对象是重金属、有机物或放射性元素污染的土壤及水体的一项绿色技术。
一、土壤污染的含义以及危害
土壤污染是指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容纳能力和净化速度,而通过多种途径进入土壤。造成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质、组成及性状等发生变化,使土壤的自然动态平衡遭到破坏,从而导致土壤自然功能失调、土壤质量恶化、严重影响作物的生长发育和产品的质量,从而产生一定的环境效应,并可通过食物链对生物和人类构成危害。土壤污染的危害包括隐蔽性和滞后性、累积性和不可逆性、不易治理性和后果严重性。
二、植物修复技术的含义
植物修复技术包括利用植物超积累或积累的植物吸取修复,利用植物代谢功能的植物降解修复、利用植物根系控制污染扩散和恢复生态功能的植物稳定修复、利用植物转化功能的植物挥发修复、利用植物根系吸附的植物过滤修复等技术;重金属、农药、石油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炸药、放射性核素等是被植物修复的污染物。这种技术的应用关键在于筛选具有高产和高去污能力的植物,摸清植物对土壤条件和生态环境的适应性。
三、植物修复的研究和机理
1.植物修复的研究。植物修复是一项绿色技术,它是利用植物修复有毒重金属、有机物、放射性核素污染土壤、沉积物、地表水和地下水,是一项利用太阳能动力的处理系统。作为早期有机污染植物修复的研究对象是石油烃类,其修复机理已有较清楚的认识。
2.植物修复机理。植物修复技术是一种绿色的修复技术,已经引起人们极大兴趣和关注,植物修复技术是污染土壤修复技术中发展最快的领域。当前进行的土壤污染的植物修复机理包括植物提取作用、根际降解作用、植物挥发等作用。
3.植物修复技术的局限性。植物修复既是一种符合公众心理需求的新技术,是一条绿色的,生态的净化途径,而且也是一种经济有效的净化的方案。该技术对环境扰动少,可以说是真正意义上的“绿色修复技术”。但是植物修复技术也具有其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目前发现的超富集植物所能累积的元素大多较单一,而土壤污染通常是多元素的复合污染。(2)超富集植物生产比较缓慢,生物量低,而且生长周期比较长,因此从土壤中提取的污染物的总量有限。(3)目前发现的超富集植物几乎都是野生植物,人们对其农艺性状、病虫害防治、育种潜力以及生理学等方面的了解还不够深刻,所以难以优化栽培和培育。(4)犹豫超富集植物的根系比较浅,只能吸收浅层土壤中的污染物,对较深层土壤中的污染物则无能为力。(5)异地引种对生物多样性的威胁,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6)植物器官往往会通过腐烂、落叶等途径使重金属污染物重返土壤,因此要将富集重金属的超富集植物进行收割并作为废弃物妥善处理。
4.植物修复技术发展前景
(1)植物修复涉及一系列技术,包括不同的植被类型,其作用对象、修复机理和能力都是不相同的。(2)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标记技术,加强研究植物体内各种生理生化代谢途径对污染物胁迫下的适应性反应,如光合反应、呼吸代谢、激素应激对污染物胁迫是如何做出适应性改变的,还要加强研究污染物胁迫下植物次生代谢途径反应以及逆境信号传导途径。(3)从分子生物水平加强对植物解毒机理等基础理论的研究。应重点围绕根系来探索解毒机制和污染物在植物体内的运输机制,植物吸收污染物首先要经过根系,因此,要了解植物、土壤、微生物整个体系下各物质之间的相互作用。(4)植物一微生物联合修复技术可以成为一种很有发展前途的新型生物修复技术,需进一步完善其理论体系、修复机制和修复技术。
土壤修复技术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修复;植物修复技术
中图分类号:Q958.116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严峻,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防治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由于污染,土壤的营养功能,净化功能,缓冲功能和有机体的支持功能正在丧失。土壤是生态环境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与发展最重要和最基本的综合性自然资源。我们不能坐以待毙,要加强研究,采取措施,切实阻止土壤污染继续扩大的趋势,清除被称为“化学定时炸弹”的土壤污染。
1.造成我国土壤污染的原因
1.1过量施用化肥
虽然施用化肥是农业增产的重要措施,但长期大量使用氮、磷等化学肥料,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土壤板结、耕地土壤退化、耕层变浅、耕性变差、保水肥能力下降、生物学性质恶化,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影响了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未被植物吸收利用和根层土壤吸附固定的养分,都在根层以下积累或转入地下。残留在土壤中的氮、磷化合物,在发生地面径流或土壤风蚀时,会向其他地方转移,扩大了土壤污染范围。过量使用化肥还使饲料作物含有过多的硝酸盐,妨碍牲畜体内氧气的输送,使其患病,严重导致死亡。
1.2农药是土壤的主要有机污染物
全国每年使用的农药量达50万~60万t,使用农药的土地面积在2.8亿hm2以上,农田平均施用农药13.9 kg/hm2。直接进入土壤的农药,大部分可被土壤吸附,残留于土壤中的农药,由于生物和非生物的作用,形成具有不同稳定性的中间产物或最终产物无机物。喷施于作物体上的农药,除部分被植物吸收或逸入大气外,约有1/2左右散落于农田,又与直接施用于田间的农药构成农田土壤中农药的基本来源。农作物从土壤中吸收农药,在植物根、茎、叶、果实和种子中积累,通过食物、饲料危害人体和牲畜的健康。
1.3重金属元素引起的土壤污染
全国320个严重污染区约有548万hm2土壤,大田类农产品污染超标面积占污染区农田面积的20%,其中重金属污染占80%,粮食中重金属镉、砷、铬、铅、汞等的超标率占10%。被公认为城市环境质量优良的公园存在着严重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汽油中添加的防爆剂四乙基铅随废气排出污染土壤,使行车频率高的公路两侧常形成明显的铅污染带。砷被大量用作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和除草剂,硫化矿产的开采、选矿、冶炼也会引起砷对土壤的污染。汞主要来自厂矿排放的含汞废水。土壤组成与汞化合物之间有很强的相互作用,积累在土壤中的汞有金属汞、无机汞盐、有机络合态或离子吸附态汞,所以,汞能在土壤中长期存在。镉、铅污染主要来自冶炼排放和汽车尾气沉降,磷肥中有时也含有镉。
1.4污水灌溉对土壤的污染
我国污水灌溉农田面积超过330万hm2。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含有氮、磷、钾等许多植物所需要的养分,所以合理地使用污水灌溉农田,有增产效果。未经处理或未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污水中含有重金属、酚、氰化物等许多有毒有害的物质,会将污水中有毒有害的物质带至农田,在灌溉渠系两侧形成污染带。
1.5大气污染对土壤的污染
大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有害物质,在大气中发生反应形成酸雨,通过沉降和降水而降落到地面,引起土壤酸化。冶金工业排放的金属氧化物粉尘,则在重力作用下以降尘形式进入土壤,形成以排污工厂为中心、半径为2~3 km范围的点状污染。
1.6固体废物对土壤的污染
污泥作为肥料施用,常使土壤受到重金属、无机盐、有机物和病原体的污染。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垃圾向土壤直接倾倒,由于日晒、雨淋、水洗,使重金属极易移动,以辐射状、漏斗状向周围土壤扩散。
1.7牲畜排泄物和生物残体对土壤的污染
禽畜饲养场的厩肥和屠宰场的废物,其性质近似人粪尿。利用这些废物作肥料,如果不进行物理和生化处理,则其中的寄生虫、病原菌和病毒等可引起土壤和水域污染,并通过水和农作物危害人群健康。
1.8放射性物质对土壤的污染
土壤辐射污染的来源有铀矿和钍矿开采、铀矿浓缩、核废料处理、核武器爆炸、核实验、燃煤发电厂、磷酸盐矿开采加工等。大气层核试验的散落物可造成土壤的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散落物中,90Sr、137Cs的半衰期较长,易被土壤吸附,滞留时间也较长。
2.植物修复机理及优点
植物修复是利用可超富集重金属的植物吸收、积累环境中的污染物,并降低其毒害的环保生物技术。根据修复植物在某一方面的修复功能和特点可将植物修复分为三种基本类型:植物提取修复,植物稳定修复和植物挥发修复。
2.1植物修复机理
2.1.1植物提取修复
利用重金属积累植物或超积累植物将土壤中的重金属提取出来,富集并搬运到植物根部可收割部分和植物地上的枝条部位。植物提取修复是目前研究最多且最有发展前途的一种植物修复技术。
2.1.2植物挥发修复
植物挥发是利用植物的吸收、积累和挥发而减少土壤中一些挥发性污染物,即植物将污染物吸收到体内后将其转化为气态物质释放到大气中。目前,在这方面研究最多的是金属元素汞和非金属元素硒。植物挥发修复技术只限于挥发性重金属的修复,应用范围较小,而且将汞、硒等挥发性重金属转移到大气中有没有环境风险仍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2.1.3植物稳定修复
利用重金属耐性植物降低重金属的活性,从而减少重金属被淋滤到地下水或通过空气载体扩散进一步污染环境的可能性。目前,该技术在矿区大量使用,如废弃矿山的复垦工程,各种尾矿库的植被重建等。值得注意的是植物稳定也并没有将重金属从土壤中彻底清除,当土壤环境发生变化时仍可能重新活化并恢复毒性。植物稳定修复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通过根部累积、沉淀、转化重金属,或通过根表面吸附作用固定重金属。二是保护污染土壤不受风蚀、水蚀,减少重金属渗漏污染地下水和向四周迁移污染周围环境。植物稳定修复并没有从土壤中将重金属去除,只是暂时将其固定,在减少污染土壤中重金属向四周扩散的同时,也减少其对土壤中的生物的伤害。但如果环境条件发生变化,重金属的可利用性可能又会发生变化,因而,没有彻底解决重金属污染问题。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植物稳定修复是一项正在发展中的技术,若与原位化学钝化技术相结合可能会显示出更大的应用潜力。未来的研究方向可能是耐性植物、特异根分泌植物的筛选,以及稳定修复植物与原位钝化联合修复技术的研究。
2.2植物修复技术的优点
植物修复技术较其他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方法更受社会欢迎。该技术成本较低,据美国的实践,植物修复比物理化学处理的费用低了几个数量级,此技术在清洁土壤中金属的同时,还可清楚污染土壤周围的大气或水体中的污染物,有美化环境的作用,易为社会所接受。
此外,植物修复重金属污染的过程也是土壤有机质含量及土壤肥力增加的过程,被植物修复过得干净农田更适合多种农作物生长。生物固化技术能使地表长期稳定,控制风蚀,水蚀,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而且维持成本较低。植物的蒸腾作用还可以防止污染物向下迁移,同时,植物把氧气供给根际可促进根际有机物的降解。
3.植物修复技术的局限性及影响因素
3.1植物修复技术的局限性
植物是活的生物体,需要有合适的生存条件,因此植物修复有其局限性:要针对不同污染状况的突然选择不同的生态型植物。重金属污染严重的土壤,适宜选用超积累植物,而污染较轻的土壤则需要选用耐重金属植物;植物修复过程通常较为缓慢,对土壤肥力,气候,水分。盐度,酸碱度,排水与灌溉系统等条件和认为条件有一定的要求;植物修复往往会受土壤毒物毒性的限制,一种植物常常只能吸收一种或两种重金属,对土壤中其他浓度较高的重金属会表现出某些中毒症状,从而限制了植物修复技术在多种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方面的应用;用于清理重金属污染土壤的超累积植物通常都比较矮小,生物量低,生长缓慢,生长周期较长的类型,因而修复效率低,不利于机械作业;用于清理重金属污染的植物往往会通过器官腐烂,落叶等途径使重金属污染物重返土壤。因此必须在植物落叶前收割处理。
3.2植物修复技术的影响因素
为了植物修复修复污染土壤的效率,在设计植物修复技术方案时必须事先考虑如下因素:首先了解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所处的地理,海拔条件,以便选择合适生长在该条件下的耐受重金属植物和超累积植物种类进行污染土壤的植物修复;将整个需要治理的污染土壤纳入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方案中进行总体设计与考虑;对土壤的酸碱度,植物的耐盐度进行调查;了解治理土壤的含水量及水分供给状况;掌握拟治理土壤的营养供给状况,以便拟定合适的施肥计划;调金属污染土壤的污染状况,了解重金属的化学形态及植物的可利用性,以便从土壤化学的角度采取相应措施增加植物对重金属的吸收量。此外,对植物遭受自然灾害的复原能力,植物病虫害,良好的灌溉与排水系统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土壤修复技术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修复;修复责任;修复基金;
作者简介:幸红(1966~),女,广东梅县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兼职研究员,主要从事环境法教学与研究工作。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环保部门和国土部门曾于2014年4月联合发布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该公报显示:中国的土壤污染占比16.1%,其中耕地污染又占比19.4%。且通过对南北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南方问题更为突出,尤其是在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而在西南、中南地区则主要表现为土壤重金属超标。公报称,当前中国的土壤环境“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1]作为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由于经济起飞早、发展快,比其他地区更早遭遇土壤污染环境问题。2013年7月广东省人大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就土壤污染治理专项调研,提供数据显示,珠三角地区近三成的土壤属于三类、劣三类,不适宜种植农作物。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安全质量问题逐年增加,其中广东番禺区金山村农田使用“垃圾肥种菜”曾引起全国广泛关注,对民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因素造成不良影响。但当地依然在种菜,污染土壤未见修复,未有任何污染土壤监测数据。广佛及周边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是广东土壤重金属严重污染主要分布区,佛山、南海、新会和广州白云区超标率达到50%。[2]尽管大部分污染企业已搬迁,但残留于土壤的重金属元素如同一颗颗“化学定时炸弹”,成为生态环境安全隐患。由于土壤污染检测标准滞后,广东省环保厅、国土厅、农业厅三个主管部门表示目前对广东土壤污染程度的数据掌握还不够全面和深入,主要涉及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污染土壤范围、种类和层级,重点污染区域和污染的危害程度等。
人类活动产生各种污染物,一些污染物进入土壤后,在一定范围内能被土壤自我净化。但进入土壤污染物的数量和速度超出土壤的净化能力时,就会造成土壤内部生态环境失衡,导致土壤的结构组成和功能失常,破坏土壤正常功能,降低土壤环境质量。土壤处于大气圈、水圈、岩石圈和生物之间的过渡地带,是有机界和无机界的重要环节,是环境各介质的重要纽带,土壤不仅在本系统内进行能量和物质的循环,而且与水域、大气和生物之间进行物质交换,一旦发生土壤污染,污染物质在各环境介质之间相互传递,形成“交叉感染”,威胁整个生态环境安全,危害人体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土壤污染修复技术的研究上,中国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无论是在研发水平还是在应用经验上都有较大差距。表现在:一是中国目前没有将土壤看作一个独立的环境要素给予立法保护,尚未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土壤污染修复法律法规分散,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虽然中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了一些规定,对改善中国土壤污染状况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重点关注的是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规划及权属等问题,其规范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特别是在防范土壤污染、划分不同功能土地污染、选择土壤污染控制方式及分担责任等方面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和可行性,操作起来难于形成合力。二是土壤污染修复管理标准滞后,场地调查、风险评估缺失。目前,中国污染土壤风险识别和风险预测的质量标准尚未明确,相关风险管理方法体系和法规保障体系也未做规定。三是土壤修复责任不明确。承担土壤污染责任的主体界定模糊、污染者承担的修复义务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四是土壤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不健全。中国的国土、环保、农业等部门管理职权均涉及土壤环境管理,造成监管职权不集中,各部门之间缺少协调联动制度保障和约束机制,无法对污染者进行强有力的惩治,违法成本较低。五是尚未形成一条土壤环境保护产业链。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机构,导致土壤污染修复产业未能形成一条良性的产业链。
中国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开展一系列环境修复工作,其中“国家973项目———东北老工业基地环境污染形成机理与生态修复”项目在中国土壤修复方面取得了实践和技术进展。但由于中国没有专门的《土地污染防治法》,目前的政策法规体系中虽然有一些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如2010年环境保护部完成的《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国家批准的第一个“十二五”规划———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等,提出明确中国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治理目标,严格把控新增土壤污染、加强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主要任务。2014年3月环境保护部制定发布了《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5项污染场地系列环保标准,明确了土壤污染评估和修复标准,规范了土壤修复市场技术标准,但仍未涉及法律、管理要求,也未提及土壤修复的质量标准。2015年1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618-1995)修订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业界期待更具操作性的规范出台。
一些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专门的污染土壤修复的地方政策和法规。例如2007年北京市印发的《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沈阳市出台的《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和2008年重庆市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市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2015年湖北省率先开展试点,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入审议阶段。上述政策、标准实施,为中国制定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但由于文件层级较低,条文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规范约束力滞后,法律强制力不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为土壤污染修复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当前学术界在土壤污染修复研究的主要代表作有:王欢欢的《城市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治理责任主体之探讨》剖析了城市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治理责任原则和不同主体承担责任事由。[3]李挚萍的《环境修复法律制度探析》指出应将环境修复作为一项新的管制工具和救济工具进行设计,应采取切实可行的环境损害的救济措施对受损害的生态系统的功能和结构进行修复,对受到破坏的生态系统内外关系进行修复。[4]王江、黄锡生的《我国生态环境恢复立法析要》强调对已经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事后救济,根据生态环境退化程度进行事后恢复。[5]王树义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污染防治法的几点思考》指出中国目前的土地污染防治法律规定不能满足土地污染防治的需要,需制定专门的土地污染防治法规,调整土地污染防治活动。[6]周启星、宋玉芳的《污染土地修复原理与方法》对土壤污染区别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特点作了详尽的阐述,[7]盘志凤的《广州市环境修复立法条件研究》从特定区域角度提出土壤污染修复原则和框架。[8]
综上所述,中国土壤修复研究,正经历着由理论、实践研究向实用阶段的过渡,由于中国土壤污染修复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指导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具有强力约束机制的政策体系和法律规制,带有较强的片面性和人为性。专门研究污染土壤修复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鲜有书籍提及,观点多放在修复方法和技术层面上,而非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从而造成实践中土壤污染修复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障碍。
二、中国土壤污染修复面临的主要困境
目前中国土壤污染修复面临土壤污染标准缺失、信息不清,治理责任主体不明,治理修复基金无法保障等问题。表现在:
(一)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标准滞后,评估系统不健全
中国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存在诸多缺陷,未能结合中国土壤多样性、区域差异性、土地利用方式多样性和污染物多种性等特质制定相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表现在:
1.现有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缺乏科学性。过于强调全国限制标准的统一性而忽略了不同区域地球化学条件差异性。中国1995年出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已不能适应现行土壤的现状,没有根据土壤的用途对土壤进行分类,监测指标少(只包括8种重金属,2种有机物残留指标),标准宽松,无法与其他领域指标对接,例如一些区域的土壤虽然没有超标,但蔬菜铅含量超标,是因为食品卫生标准对铅含量的定值较低。几十年来,中国的土壤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仅重金属污染,还增加多种有机污染,由于没有制定监测标准而无法进行监测,从而威胁土壤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
2.评估主体不明确,导致执行不力。中国现行法律中,对土壤环境质量的评估仅是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专门的土壤质量评估机构。由于评估工作涉及事项多、耗时长、花费大,在专业和技术方面要求较高,加上中国土壤类型繁多,污染物种类复杂多样,环保、草原、国土、农业、林业、建设、卫生等多部门参与其中,出现各管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
3.评估程序不清晰,土壤数据信息模糊。土壤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是合理设计土壤评估程序。实践中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程序为:首先进行土壤污染源调查,其次是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评估,最后是土壤环境质量分级认定。但由于中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对于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的规定只是散见于法律法规中。当前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配套性文件也仅仅在技术层面上笼统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的评估工作,而关于评估程序的启动条件、评估工作的后续跟踪监测、公众参与程度却均未涉及,初始的土壤数据库信息真实性令人质疑。
(二)修复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不明确
土壤污染责任主体的确定是修复土壤污染的重点和核心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防止土壤污染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这些专门的法律条款中未确立土壤污染责任追究和相关的赔偿机制,对责任主体、污染者应尽的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中国环境污染治理责任长期贯彻“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但当污染者不明、无力或不愿承担责任时其实效大打折扣,实务中出现多个污染者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局限性表现:其一,在当前价格体系下,部分资源价格偏低,无法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全部费用;其二,土壤污染从产生到造成损害滞后时间较长,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累积性等特点,而且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损害的途径较为复杂。同一区域如有若干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时无法合理分配土壤修复治理费用,在实务操作中遭遇困境;其三,中国很大一部分土壤污染是老工业企业历史遗留原因造成的,责任认定与污染发生的时间相距甚远,土地使用权频繁更迭但缺失用地记录和土地污染历史数据、企业发生变更或消亡但难于确定债务的继承者等因素,使得真正的污染者或责任者难于确定或查找。[3]无法依据现有的“污染者负担”原则追究责任人。现任企业受自身规模、经济实力和技术水平限制,修复能力有限,再加上土壤污染修复耗资巨大,目前土壤修复责任大部分由政府承担。
(三)土壤污染修复的基金管理模式滞后
中国土壤污染修复资金的主要模式是政府性基金。由于土壤污染责任人存在特殊性,加之土壤污染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的特点。政府性资金是“污染者付费”失灵在土壤修复问题上的必要补充。[9]数据显示,中国环境修复资金超过75%的比例是由政府承担的。而政府资金多来源于财政拨款和行政收费,资金来源较为稳定和持久。但政府性基金资金主体和来源单一,没有吸引私人资金投入,造成资金投入不足,加大了政府治理土壤修复的财政负担。且缺乏独立核算系统,不具备即时支付功能,面临土壤污染可能引发突发性事件所需的大量资金缺乏救济的及时性,造成土壤修复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此外,由于基金管理办法缺乏责任管理体系,对于产权模糊而需确定的土壤污染责任人缺失追责功能,使政府性基金执行法律强制力较低,追究污染者及其应当赔付法律执行力不强。
三、相关国家土壤污染修复制度的比较和启示
(一)域外相关土壤污染修复机制介绍
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较早凸显出土壤环境恶化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已经开始关注土壤污染,在生态修复技术日益发展的支持下,许多国家逐步将生态环境修复要求制度化,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体系,例如德国、英国、美国、荷兰、欧盟等纷纷开展了土壤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制定或完善,不仅有效遏制了土壤污染,还整治和修复了已污染土壤,为中国土壤污染修复机制构建提供借鉴和参考。
德国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联邦土壤保护法》,并整合涉及土壤领域的其他法律,实现了土壤污染防治系统化、专门化。法律一方面规定要减少和避免土壤污染;另一方面还明确规定需清理被遗弃的污染场地,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污染场地管理体系,明确要求事先对污染场地进行调查、识别、风险评估以及修复,才可以重新投入使用。“德国近期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发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两个方面。”[10]
根据英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污染场地修复资金实行等级责任制,由土壤污染“适宜人”负担清理整治费用。具体分为两个层级的责任主体:第一层级是排放污染物至土地的公司或者个人,或明知会发生土地污染行为而又允许其发生的人,其承担土壤污染治理第一责任;第二层级主要是当前土地所有者或者业主。当无从找出原始污染者,则由第二层级责任主体承担。
欧盟《土壤框架指令》草案规定,各成员国防止土壤污染,列明污染场地清单并对这些污染场地进行修复。另外,草案还要求成员国需采取措施针对修复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场地的技术进行交流,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荷兰是较早为保护土壤立法的国家之一。其在1983年颁布了《土壤修复临时法案》,1994年出台了《土壤保护法》及土壤质量规则和标准。确立了土壤修复的目标值和干预值。其中,低于或处于目标值水平的土壤质量是符合标准的,是安全的、可持续的,具备生命所需的全部功能特征。若超过目标值水平,说明土壤功能特征已受到严重破坏或威胁,必须受到强制干预。
美国对修复污染场地实行的是超级基金责任制度,其最显著的特色是设定排污企业的可回溯的严格责任与连带责任。是基于污染者付费原则建立的,授权美国环保署对全国污染土地进行全面管理,并责令责任者必须对污染特别严重的场地加以修复。明确规定了污染责任人和被追索污染责任人对土壤进行修复的义务,从而保证了修复污染土壤的追索权利与执行力度。只有发生不可抗力、战争、第三方作为以及以上三种原因综合情况下,上述责任主体才可以不承担治理费用,而由超级基金来支付治理费用。[11]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污染者之间相互推诿问题,确保受污染土地得到及时修复。
据调查:美国只有15%的污染土壤场地修复费用是依靠超级基金本身解决的,80%以上的场地是通过对污染者进行追责,使其支付了修复费用。因此,只有建立污染追责体系,才能让更多的污染场地找到为之付费的责任者。
(二)发达国家土壤污染修复经验对中国的借鉴
上述各国在各自相关土壤环境保护机制的约束和指引下,积极开展工作,使土壤污染得到了有效的遏制,被污染的土壤得到了有序的治理。其先进经验与治理措施为解决中国土壤污染修复存在的问题,提供以下启示:
1.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名称和功能各异,但共同点是与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建立专门的土壤污染治理法律机制,为保护土壤、治理污染场地提供相应依据。设立土壤保护和污染治理咨询与指导相关机构,建立污染土壤公共信息管理数据库。
2.土壤修复理念是保护土壤的特殊功能,根据土地的特殊功能和风险等级,确定污染区域,区分不同污染地区和污染类型的特点,采取相应的修复标准。
3.实行污染责任追溯制度,即“谁受益,谁治理”“谁开发,谁付费”。建立污染者的追责体系,让尽可能多的污染场地找到应当为之付费的责任者。
4.实施土壤污染动态监测评估机制。近几年,发达国家加强了对于土壤污染防治与风险评估的关注,特别是系统研究了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估,对土壤环境质量不是简单地做出“达标”或“不达标”的评价,而是采用基于风险评估方法实施土壤污染管控和土壤修复措施。加强土壤污染常态化监管。建立污染场地信息库,对修复中和修复后的场地以及再开发情况进行公示,包括土壤污染面积、水平、种类、重点区域和对污染隐患的危害程度等数据信息。
5.建立污染土壤修复基金机制。促使排污企业形成只要排污便有风险的理念,无论当初是故意违法排污还是达标排放,均要对环境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和赔偿,从而强化企业的责任与义务。
四、完善中国土壤污染修复法律机制的思考
中国土壤污染修复产业处于探索和技术示范阶段,相关法规、标准和制度尚在完善中。未来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应结合中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土地经营权人混杂(包括合资和独资)、土地资源稀缺等现实情况,针对与土壤污染相关的土地利用项目建设、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与质量控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与治理及其修复等进行规定。修复污染土壤不应以达标为目的,而应该以可持续再利用为终极目标。因此,污染土壤的修复,必须针对未来的土地使用目的,评估未来的使用人、土地周遭居民、生态环境所可能面临的污染风险,促使土地可以重复再利用。[12]
(一)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
从保护人体健康角度科学区分不同土壤类型与不同污染成因,修订土壤环境标准质量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体系(包括土壤污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其对人体、动植物健康风险的评估)。建立国家和地区污染土地和场地信息档案,根据土壤类型分布的自然规律、土壤利用方式差异性以及潜在环境健康风险,对土壤环境按照污染程度实行“分级、分类、分区”方式管理,建立自然土壤、农业土壤、工业建设用地土壤的环境质量标准体系。
中国虽然已出台多个规范性和指导性的调查评估导则,然而实践中的土壤质量环境仍具有较强的异质性和不确定性。土壤环境标准应该与各区域土壤母质结合起来,根据不同区域地球化学条件差异性,评价不同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区域具体情况,针对特定区域土壤污染不同情况、土地利用功能不同和土壤水文地质的差异,鼓励地方政府制定《土地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标准,提高指标严格度,增加指标包含的元素,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例如广东一些喀斯特地貌特征的场地,因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性影响采样密度,无法精准确定具体的污染边界。针对环境敏感区或重金属本底值较高、污染较重的地区因地制宜地严格实施,执行更加严格的地方环境标准。2014年5月15日颁布的《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是地方立法中率先提出按照耕地受污染程度实施分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未受污染的耕地土壤,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对受污染程度较低,尚可作为耕地的土壤,采取调整种植结构、调控农艺、治理土壤污染和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的安全利用;对受污染严重且难于修复的耕地,及时调整种植结构,不适宜种植的土地,列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
此外,应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信息档案制度。对土壤环境系统进行调查、监测、质量评估分析后,将获取的受污染土壤面积、污染物种类、数量、污染程度、污染扩散的范围等信息和资料成果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记录跟踪土壤的使用变化,尤其重点勘查曾发生污染事故的区域和危险物质作业场所涉及的土壤高污染风险的敏感区域,明确责任主体,实施污染责任追责和土壤修复。
(二)设立责任认定规则,针对不同责任主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土壤污染修复责任机制在“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污染者付费,受益者分担,所有者补偿”的原则。以法律形式确立责任主体,明确其对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和与之相关联的追偿责任,且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责任人较为分散,可能涉及多个责任人。许多污染是由于企业、工厂对土壤污染的忽视造成,但一些企业经历了改制、合并等过程,使历史遗留的责任识别十分困难,如果要进行严格的归责,将花费大量的时间和巨额的执法成本,因此无法照搬美国超级基金法,将沉重的治理责任加在经济实力并不稳固的国内企业上。
依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污染物的生产者、利用者和处置者)应承担土壤污染的“无过错责任”,如果他们共同实施环境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污染物的运输者、土地开发利用者和使用人承担“过错责任”,地方人民政府承担“补充责任”。当污染责任方无法识别或无力支付土壤修复费用时,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承担“兜底补充”性质的修复责任。
(三)建立土壤污染专项修复基金,完善多渠道的融资机制
土壤污染修复投资大,耗时长,技术难度大,花费较高的社会和经济成本,需持续专门的资金支持。借鉴美国超级基金机制和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优先建立国家级和省级的土壤污染修复专项基金,完善其功能,支持修复被污染的土壤。为经济实力不足的企业暂时分担部分修复费用,使其逐步偿付应该承担修复费用。当污染者不明或无力承担责任时,先由专项修复基金支付,再向污染者进行追偿。从而避免因漫长的诉讼或寻找责任人的过程而延误了土地修复工作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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