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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三定实施方案{甄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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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三定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中国档案》:国家档案局新颁布的《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是在什么背景下提出来的?

王岚: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取消后,各地及中央企业开展企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缺少适用依据,而现有《企业档案管理规定》高度概括的原则性要求也过于简要,无法指导企业档案具体业务,使企业特别是新建企业缺少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指南;档案工作标准化建设多年,也制定了不少标准,但由于缺少系统性管理规范,目标管理停止后,这些标准难以单独发挥作用,只能是停留在关注诸如案卷如何组织的具体业务环节;再有,近年来出现的新理念、新观念、新技术和新要求如何融入企业档案管理?很多企业正在开展的档案信息化建设也由于缺乏规范性指导文件而需要明确方向。总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用什么手段连接国家档案法规与企业档案工作实践,已经成为制约企业档案工作深入开展的关键。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为总结企业档案工作经验,适应新时期管理创新和信息技术发展的新要求,国家档案局组织有关省市档案部门起草制定了《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应当说该《规范》的制定实施,是市场经济要求、法律法规要求、业务指导需要和管理创新的必然,它将促使企业档案工作从过去的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方法,转向规范性要求与良好实践榜样的引导;从单一载体与内容的传统档案管理,转向优化传统管理基础上的创新管理;从按专业统一管理过渡到市场经济要求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系统管理。对企业档案工作指导来说,也是由行政规章为中心向以标准为中心、促进企业依照标准自律的转变,符合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是档案管理创新的体现。《规范》的贯彻实施,将是今后一个时期企业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国档案》:《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有哪些主要特点?

王岚:《企业档案工作规范》首次将企业档案工作整体纳入体系建设,形成框架性系统管理标准。《规范》的制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管理创新。《规范》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系统、全面地提出了企业建立和开展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结束了企业档案工作只有单项业务技术标准、没有系统管理标准的历史。《规范》的制定,不是简单地将各种现行文件、标准汇集,而是在企业档案工作的整体框架下,充分考虑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法规要求和国际标准的理念,将其有机地组合起来形成统一的规范性要求,在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方面具有创新性。

二是观念创新。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档案与档案工作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2001年,国际标准IS015489.1《档案管理通则》中首先正式提出档案的资产属性概念。2004年底,两办《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首次将“信息”界定为“生产要素、无形资产和社会财富”。档案作为企业核心信息资源,其资产的属性逐步开始被人们认识和接受。《规范》首次将企业档案界定为“企业知识资产和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认识对企业档案管理观念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由于企业档案涉及企业各个环节、各项活动,作为系统管理的重要条件,“领导作用”和“全员参与”这两项管理原则在《规范》中也有突出的体现和要求。这些创新适应并反映出现代企业管理的新要求,也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和“走出去”发展战略中“法规遵从’的理念。

三是经验基础。《规范》从档案工作的原则、体制、制度、业务、信息化及设备设施等方面,对企业档案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是企业档案工作行为的准则和档案业务建设的依据。《规范》明确提出的要求,都是基于我国企业档案工作多年的经验,并且包括目前企业正在应用的标准,是对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规范》有着深厚的实践和经验基础,是良好实践的总结,是企业开展档案工作参照和依据的规范管理范本。

四是信息化方向。《规范》中设专门一章,与档案业务并列和对应,说明企业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体现对企业档案工作发展的方向性要求。该章对企业档案信息化提出了目标和原则,对电子文件的归档存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网络化服务、电子档案安全保管等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同时考虑到信息技术的持续发展和各类企业信息化所处不同阶段的发展不平衡状况,《规范》又不拘泥于某些具体的技术细节,为下一步专门制定企业档案信息化标准预留充分的发展空间。

《中国档案》:企业和企业档案部门如何运用《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来加强企业档案工作?

王岚:《规范》贯彻实施的对象是企业,企业才是《规范》的主体。《规范》的条款要求既来自企业多年实践,也是规范、指导企业开展档案管理的重要指南。但在我国多年企业档案工作实践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档案工作宣传、培训、甚至发文件的对象往往是企业档案部门及人员,好像领导根本不用管这么具体。在新形势下,企业档案人员应该更加主动宣传和推动《规范》贯彻实施。

企业档案人员在得到《规范》的信息或版本后,在学习、理解的基础上,应主动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该《规范》的内容与要求,特别是领导责任和全员参与方面的要求,以及实施《规范》与企业各项国际标准贯标认证的关系和企业的收益,使企业能不断提升档案意识,让《规范》在企业的实施真正做到白上而下、全员参与。如,档案部门可将《规范》所涉及的对领导和全员责任的内容和要求,做出解释说明上报给领导,争取企业领导支持。有的中央企业就已经在管理层和业务层的培训中增加了档案管理知识和档案法规规范要求的内容;有的企业档案部门主动与企业信息化部门沟通,讲解档案信息化与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关系,对提升企业的档案意识起到很好的作用,也为实施《规范》和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奠定基础。特别是有的世界500强企业已经将企业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列入企业信息化建设的规划之中,使企业档案信息化真正做到与企业信息化同步发展。

所以,当前企业贯彻《规范》的关键,正是体现在《规范》的创新点上:即建立在档案资产观、信息观之上的领导重视与全员参与。企业只有在这方面下功夫、做到位,具体档案业务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中国档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如何运用和宣贯《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指导企业开展档案工作?

王岚:《规范》颁布后,国家档案局已经对各地和中央企业档案部门进行宣贯培训。下一步各地和中央企业档案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企业学习、培训。对象可以是档案人员,也可以是分管领导,甚至是企业管理人员和

业务人员。或者与有关企业主管、联系部门(如国资委、工商联)对企业分管负责人培训,或在企业领导的培训中加入有关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的讲座,宣传企业贯彻《规范》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规范》宣贯中应注意几点:

一是注重宣传和提升企业档案意识。宣贯《规范》的关键是,首先应在自身和帮助企业转变观念、提升对企业档案工作的认识上下功夫。

第一,建立档案属于企业核心信息资产观念。企业各类信息都有可能是生产要素的组成部分,但是作为企业各项活动中形成的真实记录,只有档案才可以说是企业自身无形资产的组成。

第二,档案管理是企业管理控制的根本。要使企业领导和员工认识到,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要求和现代产权制度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没有有效的档案管理支撑将难以实现。

第三,有效的档案管理是企业法规遵从的关键。随着经济全球化加快和我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企业在国际竞争的环境中需要证明自身依法经营。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国际上对公司、企业的业务、财务数据设定了严格的存储保存期限。今年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三大文件。这些文件中都有对企业档案管理的要求,说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中档案的形成与管理已经成为影响、制约企业行为的关键,档案管理日益重要。

第四,有效档案管理为企业服务创经济效益。企业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创造财富和价值;企业资产经营管理的目标是保值增值、追求效益。企业档案不仅本身具有信息资源、知识资产的价值,而且对企业有形资产的运营、维护、管理和保值、增值具有不可或缺的独特作用。因此,有效的企业档案管理是为企业服务、能够创造经济效益的重要活动和工作。

二是充分认识《规范》的重要作用。档案工作标准化多年的实践已经证明,标准在企业档案规范管理、提升和评估档案管理水平、满足企业各项活动对档案信息需求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与过去的标准相比,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全面运用管理八项原则和国际档案管理新理念而设计的框架性管理标准。《规范》突出的特点就是系统性和全面性:不仅是要规范档案工作的单一环节,单项业务,而是对企业档案工作提出系统的要求;不仅档案部门要贯彻,而且企业凡是涉及档案,甚至涉及档案前身――文件形成的环节也要遵循。

《企业档案工作规范》虽然是推荐性标准,但它是我国企业档案工作几十年经验的总结,是汲取国际标准共识的良好管理实践(good managerial practice)的范本,是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的集中体现,符合管理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企业实施《规范》有利于市场竞争地位和企业自身的管理。因此,企业贯彻实施《企业档案工作规范》,是企业依法管理档案、达到法规遵从的捷径,是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证明的有效办法,是企业提升各项管理成效的不可或缺的保障。

三是关于原有的目标管理。有些地区和中央企业目前正在进行的企业档案管理水平认定、合格评定活动,其认定标准或办法可以参照《企业档案工作规范》进行修订。在修订前,企业自愿进行认定的,可以按原标准或办法进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出有关对《企业档案工作规范》评估(考核、认定或合格评定)的办法后,各地区、各中央企业应按照相关行政管理要求开展标准的评估工作。

四是关于《规范》实施中的变通。由于我国企业数量大、类型多、规模不一,在《企业档案工作规范》的实施中应了解和掌握标准应用的变通。标准如果实施,原则上应全面贯彻执行每一个条款。但在实践中,对于通用性管理标准,因其适用范围广泛,而社会组织在类型、规模、行业等方面却具有极大差异性,因此必然需要有针对特殊情况的变通,要注意切合实际加以把握。如《规范》的资料性附录就是示范,企业应根据自身文件性形成范围和内容,制定具体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国有企业三定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职工档案 违法行为 法理

面对档案违法行为的隐蔽性、违法后果显露的滞后性以及发现违法行为难度较大的实际困难,北京市档案局(以下简称市档案局)近年来把发现和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作为当前档案行政执法的重点来抓,先后对四起档案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

为了促进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发展,现将近期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丢失职工档案违法行为中遇到的问题及自己的思考介绍如下,同大家研讨交流。

一、案件查处情况

2008年12月1日,市档案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本市某企业存在故意藏匿、销毁职工档案的违法行为。市档案局执法人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查明举报人原系本市某企业职工,1995年12月8日,该企业将举报人予以除名并将其职工档案从本单位转出。由于举报人的职工档案至今下落不明,该企业又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本单位已将举报人的职工档案转往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客观上造成职工档案丢失的危害后果。

我们认为此行为违反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和该规定第十九条“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1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以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等规定,属于丢失档案的违法行为。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五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以及《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市或者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的规定,市档案局于2009年3月6日对本市某企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市档案局责令该企业认真整改,切实保障职工档案的安全。

2009年3月11日,市档案局收到被处罚企业报送的整改报告。该企业表示服从市档案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职工档案的管理,杜绝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二、相关法理问题的思考

在查处丢失职工档案违法行为过程中,有以下四个法理问题需要认真梳理、形成共识:

(一)对职工档案国家所有权的辨析

根据《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只有发生“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才能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显而易见,职工档案是否属于国有档案,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能否查处职工档案管理中发生的档案违法行为的首要问题。

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关于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并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人事材料。可划分为学生档案、工人档案、干部档案、军人档案四个部分①。《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2006年国家档案局在就人事档案丢失诉讼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中指出“人事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人事档案均无随意处置的权利。单位对人事档案负有保管义务”②。由此可见,从档案所有权的角度来看,作为人事档案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工档案,属于国有档案的范畴。丢失职工档案属于“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由于人事档案事关公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公民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查处人事档案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愿望尤为强烈。在当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缺乏案件线索的情况下,应当对公民举报的涉及人事档案的违法行为予以高度关注,从中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二)对丢失档案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的确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确定丢失职工档案的时间是否距发现之日起不超过两年,是能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关键因素。

本市某企业1995年把举报人除名后,认为本单位已根据有关规定将其职工档案提请其户口所在地的某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转交某街道劳动部门保存,而某区劳动行政部门及某街道劳动部门均否认曾经接收和保存过举报人的职工档案,举报人据此认为本市某企业并未将其职工档案转出。也就是说,1995年本市某企业转交举报人的职工档案以来,有关当事各方均认为该档案有着确切的下落,不存在丢失档案的情况。只有在2008年市档案局接到举报、进行调查取证后,才彻底查清了举报人的职工档案下落不明,最终确定了该档案已经丢失的事实。鉴于本市某企业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转出举报人的职工档案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将档案转交其户口所在地的某街道劳动部门保存,举报人的职工档案下落不明显然与本市某企业履行转交职工档案的法定责任不到位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市档案局据此认定该企业应当对丢失职工档案的违法行为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举报人的职工档案从本市某企业转出后下落不明,只是表明该档案脱离了有关单位的有效管理。由于存在将来重新发现该档案下落的可能性,因此档案下落不明并不一定意味着其已经丢失。由于下落不明的档案一旦被认定为丢失就构成了档案违法行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为人民法院针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设定判决宣告死亡的特别程序,公民在被法院判决宣告死亡后,其原有的婚姻关系随之消灭,继承由此开始的规定③,对于下落不明的档案能否确认其已经丢失,我们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经由调查核实的特定程序来予以最终确认。借鉴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的规定,我们认为丢失档案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应当推定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取证,最终确认本市某企业存在丢失职工档案违法行为之时起算。

(三)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由于《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对行政处罚都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时,究竟是适用作为上位法的《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还是作为下位法的《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要看这三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间是否存在相互抵触的情况。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是199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档案法》赋予的。由于这是在1996年3月全国人大制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予以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国家把行政处罚权赋予一个以前没有此项权力的行政管理部门的第一部法律,因此《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予以了严格的限制。根据《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有“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这一有限范围内发生“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三种档案违法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才能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由于在现实工作中,档案违法行为大多发生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这一特定领域之外,为了有效制裁档案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档案安全,《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突破了《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限制,授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生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之外的上述三种档案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对《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进行比较,《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授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及集体所有、个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五种档案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种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幅度为“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这与其上位法《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的要求。

有鉴于此,《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在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三个方面严格遵照其上位法《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这三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行政处罚的规定方面并没有相互抵触之处。对于本市某企业丢失档案的违法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完全可以根据《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对行使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考量

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档案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档案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和《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丢失档案违法行为的责任者,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档案损失的,还可责令赔偿损失。

为了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根据2007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④第六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的规定,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关于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予以确定的要求,2008年市档案局制定的《北京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应用标准》⑤以“涉案标的”作为规范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本标准,把涉案标的价值以“保管期限”为标准具体细分为“永久”和“定期”两个档次,把涉案标的数量以纸质档案为标准(其他载体档案参照执行)在“永久”和“定期”两个档次内再进行具体的划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三种档案行政处罚种类中,《北京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应用标准》高度重视档案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倡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大多数轻微档案违法行为适用“警告”的行政处罚。考虑到普通的职工档案其价值和数量都较为有限的实际情况,根据《北京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应用标准》关于“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涉案标的为1页-50页以下的永久保管档案、1页-250页以下的定期保管档案,行政处罚种类适用“警告”的规定,市档案局决定对丢失举报人职工档案的企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的规定,考虑到2008年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已经认定该企业对丢失职工档案负有过错、判决其赔偿举报人人民币六万元的情况,市档案局决定不再对该企业造成档案损失的过错作出责令赔偿损失的处理。

以上是我们对参与查处丢失职工档案违法行为的情况介绍及其法理分析。徒法不足以自行,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是提高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最有效的途径和手段。我们相信,在广大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辛勤努力下,随着档案行政执法尤其是档案行政处罚工作的深入开展,必将为档案事业营造出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注释:

① 王英玮.专门档案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P84.

②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人事档案丢失诉讼有关问题的答复》(档办〔2006〕54号)

③ 柴发邦.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P285.

国有企业三定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足企业长远发展,从整体上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和效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

二、适用范围和改制形式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称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文化类企业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改制可采取重组、联合、兼并、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等形式进行。鼓励企业整体改制,通过以国有存量资产吸引战略投资者增量投资的方式实施股份制改造。

三、改制方案的制订和审批

(一)改制方案的制订。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认真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其中涉及改制企业管理层持股的,不得委托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改制企业本部及其投资设立企业的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情况、近3年财务情况及改制前或上年末的担保、资产抵押、涉讼、或有收益(负债)等情况。

2.改制目标、思路和具体形式。

3.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股权设置。包括作价依据和国有资本增减比例,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

5.资产与债务处置。包括各类资产的处置和债权、债务落实情况等。

6.职工安置。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和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办法;职工(含因工负伤人员)安置费用支出测算;离退休人员(含工伤退休人员)管理办法等。

7.改制后的企业发展规划。仍保留国有控股的企业,要制订改制后的企业发展规划,包括发展目标、业务定位、法人治理结构、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内部资源整合计划等。

8.改制的操作程序、组织领导、时间安排、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等。

(二)改制方案的上报。

改制方案由改制企业或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规定权限报批,并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实施。改制方案经批准后,若有重大改变或股权结构调整导致表决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重新报批。

改制方案报批应提供以下材料:

1.改制方案;

2.董事会(未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办公会议)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形成的有关改制决议;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

4.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职工安置方案;

5.涉及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审批事项的批复意见;

6.律师事务所或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相关材料的公示情况;

8.改制方案审批单位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改制方案的审批。

1.市属企业改制保留国有控股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报市政府备案;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重要的市属企业重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2.市属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改制,属于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比例调整且涉及市属企业外部的,经市属企业审核同意后,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属于市属企业内部结构调整或不涉及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比例调整的,由市属企业审批,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市属企业所属重要子企业名单由市属企业按照属于其主营业务、具有一定规模、发展前景好的原则提出,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我市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企业战略发展需要商定,并实施动态管理。

3.市属企业所属其他企业改制,由市属企业审批。

(四)改制涉及相关事项的规定。

1.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先报经市有关部门核准后再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2.企业改制涉及市管干部调整、配备的,需征得市委组织部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党委(党组)的同意,并按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3.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78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4.企业改制涉及管理层持股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事先征询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监察部门和工会的意见。

5.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经批准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国有及国有控股中小型企业国有产权可以探索向管理层转让。企业改制保留国有控股的,可按我市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及经营者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管理层给予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

6.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等公开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7.企业改制涉及外国投资者并购的,同时执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

8.按规定须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或批准的企业改制方案,在制订过程中,市属企业应及时做好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和衔接工作。

四、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资产处置

(一)企业改制必须按规定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和产权交易等工作。

(二)凡没有纳入评估范围的各项资产不能作为改制企业的资产进行处置。企业对资产评估结果应按内部审核规定严格进行审核,并报改制方案审批单位核准或备案,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价格的参考依据。评估减值至零的资产应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照市场方式负责处理。

(三)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或变更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到国土房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企业改制涉及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老字号”等自主优势品牌处置的,应由市属企业组织有关部门、中介机构、专家等进行专项论证后,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涉及省、市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处置的,应由市属企业严格把关。

(五)改制企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在报送核准或备案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实行厂务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六)企业改制时有关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费余额等财务处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改制方案中加以明确。

(七)转让国有产权价款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按规定收取,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方协商,改制方案审批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限1年内)的方式,并按现行财务制度核算和按规定计缴国有资产收益。

(八)改制企业要按规定期限及时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等手续。

五、债权债务关系

(一)企业改制应通过公告、协议等适当方式,清理核实各项债权债务,依法保全金融债权,并依法确定债权债务承继关系。

(二)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做好改制企业的债务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债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防止利用改制之机逃废银行或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三)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其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的担保和债务,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和担保转移计划,按期偿还、转移。

六、人员安置

(一)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二)企业改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含原固定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按有关规定承认的连续工龄)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继续留用的职工,企业应与其协商变更劳动关系,明确职工在改制前按有关规定承认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以及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相关事项,并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与非国有投资者协商,依法制订有关保障措施,并在征求改制方案审批单位意见后,就上述事项签订协议,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归劳动者所有,改制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的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且不得将职工安置费从净资产中抵扣。

(三)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改制前的离休人员,按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离休人员管理安置方案报市委老干局批准。市属企业的所属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其离休人员移交市属企业管理;市属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离休人员移交市委老干局管理。

(四)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改制前的退休人员,按规定计算相关费用,并落实所需资金,一次性移交社会化管理。

七、党组织、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的衔接

(一)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党组织关系仍按原渠道管理;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其党组织关系由其原主管单位负责转移当地社区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国有产权代表仍按原干部管理权限派出;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其企业领导人员的原有职务自然免除;改制时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企业领导人员,按原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

(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其领导人员的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其领导人员的档案由本单位负责管理或移交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今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入或录用改制企业领导人员时,其原担任的职务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审核后可作参考。

(四)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后,与原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原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或指定改制企业承担的托管、代管国有、集体企业关系自然解除。

八、责任与监督

(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市属企业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程序、权限、责任的制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三)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与非国有投资者协商签订协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需要在改制后履行的协议,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负责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条款执行到位。

(四)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加强对改制工作的监督。依据企业章程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警示违规操作行为及损害国资利益、职工权益的行为;检查国有企业改制档案管理情况;对制度不全、档案不齐、信息虚假等违规情况,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发现重大违规、、制止不改的情况,应及时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中介机构在为改制企业提供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操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建议行业监管机关对其依法查处;出具虚假报告的,3年内不得再聘请其从事国有企业的经济鉴证事项。

(六)对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提供虚假资料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要认真调查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相关事项

(一)改制后企业承继原企业的各类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等,应按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或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统字〔*〕17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43号)规定的分类标准执行。

(三)市属企业的托管企业改制,以及区、县级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改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涉及境外企业资产处置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企业三定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股权激励方案,上市房地产企业,设计要素

公司的股权激励,是指激励的主体授予激励对象以股份形式的现实权益或是潜在权益,目的在于激励经营者或是员工的工作,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重要的激励和约束工具,股权激励是公司员工全面薪酬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有助于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形成利益共同体,目标趋于一致。

我国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房地产企业所占的比例较大,从近几年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来看,房地产行业的市场风险较大、市场化程度高、人才竞争激烈,所以这些企业较多采用股权激励方案。由于股权激励机制一般都是要经过一年以上的封锁期后激励对象方可获得股票,而且还必须在满足考核条件的基础上才能行权获得收益,所以房地产上市公司采取股权激励方式也是为了稳定经营团队、留住和吸引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

一、股权激励方案的核心设计要素分析

股权激励能否真正激励经营者为提高企业的绩效努力工作,实现其目标,关键在于股权激励方案各个要素设计的合理性。

1.激励对象

通常来说企业管理论文,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对企业未来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的公司雇员,包括公司的高层经理人员和其他对公司发展有着直接影响的关键员工,如核心技术人员,营销骨干。

2.激励方式

国际上最常见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股改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的基本模式,应当“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

3.行权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一般较低或者为零,行权价格的制定没有特定的标准。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规定,股票期权持有者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购买或卖出本公司股票。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的现金权益,行权过后,其个人收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差价。

4.行权的绩效条件

通常使用的股票期权注重股价与会计收益的直接挂钩。倘若激励对象的收益完全由股价来决定,其操纵股价的动机就会增强。为减少股价提高带来的收益的不合理性,应更多地使用会计指标衡量经营者的业绩。现在,上市公司设立的行权指标多以财务指标为主。上市公司也可采用更为严格的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设定成适合于其本身的绩效考核指标。

5.激励期限

激励期限是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效时间长度,通常由公司在规则之内自主设置。一般来说,行权期越长,激励强度越弱,但有利于激励高级管理人员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行权期越短,激励强度越大,容易引致激励对象的短期行为。为了兼顾长短期激励效果,公司通常选择分批行权的安排,同时,可因受益人的具体身份及情况而有所不同。经理人员一般在受聘、升职和每年业绩评定后授予股票期权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6.授予数量及比例

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是要考虑公司究竟应该向激励对象提供多少数量的股票。股票授予数量直接关系到激励对象的未来收益,直接体现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效果,而且,过多或过少的数量均对企业不利。

二、我国房地产行业股权激励实践

1.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沪深两市的数据全部来自巨潮咨询网。由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不时会发生变动,本文参照了证监会2011年4月15日中国上市公司行业分类表,选择的属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行业的企业。

在证监会2011年4月15日的中国上市公司行业分类表中,属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行业的企业一共有143家,其中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后详细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房地产企业有17家。综上企业管理论文,本文共研究17家房地产企业的17个股权激励方案。这17家企业是:万科A、荣盛发展、泛海建设、名流置业、福星股份、中粮地产、深长城、广宇集团、阳光城、新湖中宝、华业地产、金地集团、苏宁环球、南国置业、中国宝安、卧龙地产、万业企业。

2.房地产企业股权激励各要素设计情况

(1)激励对象

表1 房地产企业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

数量

比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

中层管理人员

业务骨干

17

5

6

15

100.00%

29.41%

35.29%

88.24%

合计

17

100.00%

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上市的房地产企业确定的激励对象集中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样本的所有企业都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入激励范围,因为他们是影响公司业绩的主要因素。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目的是保证独立董事判断和决策的独立性。17家企业中有15家对业务骨干进行激励,占样本数的88.24%。其中有5家企业(在2006年或者2008年初出台方案)把监事作为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在2008年3月证监会出台的《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中明确规定: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所以此之后的股权激励方案中激励对象不包含监事。

(2)激励方式

17家公司中,15家采用了股票期权这一激励方式,占总样本数的88.24%,采取限制性股票的两家企业分别是万科A和万业企业。股票期权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激励方式,在我国股权激励的发展中,这一方式已经逐渐被认同并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纳。多数房地产企业采取这一种先进的方式,表现了这些企业追求先进的理念。

(3)行权价格

采取股票期权的15家房地产企业中有14家行权价格定为下列价格的较高者:(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占总样本数的82.35%。只有华业地产一家企业的行权价格是上述两者的较高者上浮10%的比例。由于期权激励在我国尚不成熟,各公司为保守起见,都选择证监会上述规定中最低要求作为公司期权激励的行权价格。

(4)激励的绩效条件

表2 行权绩效指标

行权绩效指标

数量

比例

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每股收益增长率(万科A)

销售收入增长率(金地集团)

股价(万业企业)

14

15

1

1

1

1

82.35%

88.24%

5.88%

5.88%

5.88%

5.88%

合计

17

? 由表2可见,实施股权激励的17家房地产企业中,有15家以净资产收益率为评价绩效的指标,占比88.24%;有14家以净利润(净利润增长率)为评价业绩的指标,占比82.35%。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是衡量企业业绩的重要指标。净利润指标是必不可缺衡量绩效的因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净利润总额越大,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净利润也越高,由于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伴随着经营成本的增加,在经营成本上升较快的情况下,可能发生净利润总额增加而净资产收益率或每股净利润降低的现象。为了更全面地反应经营者的经营管理水平,需要考虑净资产收益率之类的相对指标。

万业企业仅将股价作为评价绩效的指标。深长城设计方案时,考虑了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这一指标。主营业务利润是净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企业只有做好自身的主营业务,它的发展才没有偏离方向。另外,15家企业都采用了多重业绩标准,占比88.24%企业管理论文,说明复合式的考核指标在我国上市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中得到较好的应用。这种考核能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同时减少激励对象操纵财务业绩指标的可能性。同时,各个公司都设计了各自的股权激励计划绩效考核标准,对激励对象个人进行其他方面的考核,体现了考核的全面性。

(5)激励期限

表3 房地产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期限

激励期限

数量

比例

3年

4年

5年

6年

7年

8年

1

4

7

3

1

1

5.88%

23.53%

41.18%

17.65%

5.88%

5.88%

合计

17

100.00%

经过计算,17家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加权平均期限为5.12年,如表3所示。香港主板上市的102个H股与红筹股股票期权方案中75%的方案期限为10年,相对而言,激励期限短的问题比较明显。这也是我国A股上市公司共有的问题。虽然有效期设定过长,激励对象可能会有懈怠心理,但是如果有效期设定过短,往往起不到促使激励对象制定长远发展规划的目的,激励对象可能会产生为了及时行权而采取短视行为的动机。

(6)授予数量及比例

17家房地产企业中,授予数量从308.64万股(中粮地产)到29,985万股(新湖中宝)不等,所占各个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从1.24%(南国置业)到9.96%(泛海建设)不等,平均值为3.73%,均符合证监会的要求。在考虑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的合理性时,还要考虑其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关系,若提供同等的激励,行权价格定得越高就需要赠予激励对象越多的股票期权。尽管一些公司授予的股票数量相对值没有超过10%,但是绝对数量很大,并且其行权价格已远远低于现在的市场价值,激励对象一旦行权可以从中获得很大的收益。

三、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激励方案效果分析

由于17家上市的房地产企业披露和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进程不同,所以将这些企业分为三类进行比较和分析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1.终止或暂停股权激励方案企业

表4 终止或暂停股权激励方案的企业

代码

企业名称

期限

披露方案日期

后续进展

000031

中粮地产

5年

2007-12-20

2008年终止

000042

深长城

5年

2008-01-29

2008-12撤销计划

002133

广宇集团

5年

2008-01

2008-07-09中止

600641

万业企业

5年

2008-01-30

2008-10-29撤销

在披露方案的17家房地产企业中,已经有中粮地产、深长城、广宇集团、万业企业等4家企业撤销了股权激励计划,占比23.53%,如表4所示。通过各家企业的公告和相关媒体的报道能够了解到各家企业终止或暂停方案的原因。

以上四家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都是在2008年终止的,这与2008年房地产市场的低迷状态不无关联,有的企业是由于没能达到股权激励方案规定的绩效标准而无法行权,有的是因为公司的管理层出现了重大的变化,且旧的方案无法适应新的规定或准则的要求,还有的是未能通过证监会的批准。可见这些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并没有根据企业内外环境深入地研究、考察股权激励方案的可行性,或者是没有从公司长远发展的角度制定,当遇到特殊事件的时候,不得不放弃,导致了方案的流产。

2.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企业的绩效分析

表5 较早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企业

代码

企业名称

期限

披露方案日期

后续进展

000002

万科A

3年以上

2006-04-28

2006年实施

000046

泛海建设

4年

2006-09-28

实施

000926

福星股份

4年

2006-09-22

2006-12-11实施

000667

名流置业

8年

2008-04-11

2009-07-18实施

通过表5企业管理论文,较早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企业中万科A、泛海建设和福星股份都是在2006年实施的,为了使数据的可比性更强,选取这三家企业来分析实施股权激励的效果。

表6 三家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变化表

企业简称

2007年

2006年

增长率

万科A

23.75%

23.51%

0.24%

泛海建设

17.78%

20.12%

-2.34%

福星股份

16.37%

20.21%

-3.84%

表7 三家企业净利润变化表

企业简称

2007年

2006年

增长率

万科A

4,790,833,311.17

2,067,878,243.0

131.68%

泛海建设

651,705,002.11

248,136,241.65

162.64%

福星股份

317,489,256.27

258,192,689.50

22.97%

三家企业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时都设定了行权的业绩标准。以对2007年的要求为例,万科A:(1)净利润年平均增长率大于15%。(2)全面摊薄的净资产收益率大于12%。福星股份:(1)2007年的净利润不低于26,140.97万元。(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泛海建设: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上述净利润都是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中的低者。

由表6,三家房地产企业中,只有万科A的净资产收益率增长了,增长率为0.24%,其他两家企业都有小幅度的降低。但是降低后的数值仍在绩效考核标准10%以上。由表7,三家企业的净利润有不同程度的增长,都达到了股权激励方案的标准。

3.近期披露股权激励方案的企业

表8 披露方案时间较短的企业

代码

企业名称

期限

披露方案日期

后续进展

002146

荣盛发展

5年

2009-11-05

2010-07-12修改

000671

阳光城

6年

2011-01-12

监事会通过

600208

新湖中宝

4年

2010-12-21

2010-12-29实施

600240

华业地产

6年

2011-01-21

监事会通过

600383

金地集团

7年

2010-01-15

2010-03-19实施

000718

苏宁环球

5年

2010-12-28

监事会通过

002305

南国置业

5年

2011-02

监事会通过

000009

中国宝安

不超过6年

2011-01-29

2011-03-15实施

600173

卧龙地产

4年

2010-03-09

股东大会通过

从表8可以看出,有9家企业都是在去年或今年年初披露或修改了股权激励方案,占样本数的52.94%。这些企业正在不断地尝试和探索当中。表现了房地产企业对股权计划的信心,预示着房地产企业在股权激励计划的披露、实施中会有更成熟的发展。

综合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从2006年起公布股权激励方案的17家上市房地产企业中,有23.53%的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股权激励方案较早的三家企业里,只有万科A的业绩有大幅度的提高,其他两家稍有不足,但是这两家的业绩水平都达到了激励计划的要求,可见股权激励计划起到了稳定和提高业绩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沈红波,曹军,高新梓.全流通时代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契约研究[J].财贸经济,2010(9).

[2]巨潮咨询网http://www.cninfo.com.cn/

[3]中证指数有限公司.http://www.xsindex.com.cn

[4]徐斌.酬福利设计与管理[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5]王德武.企业经营者股权激励方案设计[D].沈阳工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

国有企业三定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 档案 档案管理 目标管理 企业管理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7-0455-01

前言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细胞,它从事社会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经济、技术以及各项管理活动。企业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档案是企业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也是国家档案事业基础的主要部分。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具有一定的作用。

一、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推行状况和实施情况

(一) 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国有企业档案领导体制

由于国有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档案工作地位也有稳步提高。以佛山水业为例,为加强领导对档案工作的决策、监督、执法、调控的力度,成立了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级档案工作进行考核,并且将档案考评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之中。因此证明国有企业已基本建立起相应的档案工作领导体制并与企业整体发展相适应。

(二) 加强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科学管理档案,推进档案现代化建设进程

以国有企业佛山水业为例,随着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加强,已形成由领导分管、部门主管、专职档案人员负责,兼职档案人员配合的档案工作网络体系。特别是国企建立了相应的岗位责任制,与考核制度相互制约。档案干部队伍得到重视更趋于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因此,国企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提出更有利于企业各方面的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 加强档案管理制度建设,并与企业各方面管理保持同步发展

随着国有企业档案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通过制度建设,规范了国企档案管理方法和程序。以佛山水业为例,先后建立了档案管理程序,对企业档案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都有规定,对会计档案、科学技术档案、输配水管网档案,以及公文管理、文书档案都有相应文件,对特殊载体档案有相关要求,在对档案的保密、借阅、鉴定和销毁都做了明文规定,对库房有专门管理文件。这一系列的举措,都使国企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更加完善,为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与企业各方面管理保持同步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四)档案管理工作“目标管理”同企业管理逐步规范化和科学化

在国企档案管理工作得到领导的重视,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同企业各方面管理会有积极的推动力。企业在科研成果鉴定,基建项目竣工,设备开箱验收等重大活动,逐步实现档案工作与国企主要职能活动同步管理,并且针对国企的特点,档案工作“目标管理”逐步与实际工作考核在一起,逐步规范化和科学化。

(五) 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目前国企的档案管理工作,除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专业识掌握及运用能力的同时,还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不断丰富档案检索工具,提出档案管理工作创新能力的培养,做出有企业特色的档案,多层次的利用档案,达到编研的要求,在开创有特色的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同时,更合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

(六) 加强软件和硬件两方面的建设,使国有企业获得双重收益。目前档案管理工作在国有企业中已走出传统模式,软件和硬件两方面的建设都有提高。以国有企业佛山水业为例,档案工作场所有电脑、复印机、扫描仪、空调、抽湿机、数码相机等,有专门的档案库房,配备具有专业资格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实现科学化管理的同时,把档案工作的“目标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范畴,使档案部门获得与其他生产部门等同的位置。接受档案专业考评,从其整体收益不难看出,在国企中档案目标管理不仅是对企业管理档案部门能力的全面考核,而且是帮助企业档案部门从档案管理的初级阶段步入中、高级发展阶段的转折点。

二、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实施过程中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一) 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应纳入各级领导的职责范围

国有企业要按照国家关于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把搞好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作为企业各级领导的职责之一,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机构,配备干部,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达到档案完整、准备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

(二) 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应纳入生产技术管理的体制

国有企业的档案,承担企业各类档案的全面管理,作为企业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科研管理中的一个环节。它通过对档案的管理积极参与企业有关的生产技术管理,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能。针对各职能部门和各车间班组的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指导和检查,比如,产品设计开发,基建设计,施工管理制度,设备购置,开箱验收等的同时,把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也随之落实到科技、生产部门可以具体到科技人员。在工作任务结束或告一段落时,要认真做好各类文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否则,不算设计、研制、施工等任务的完成。在进行新的科研产品或课题的技术鉴定,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设备到货的开箱验收等及时接收归档,并且明确此项是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的内容。

(三) 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应纳入员工技术基础教育培训计划

在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过程中,除对专职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包括集团综合档案室下属的分厂、分公司的资料员,以及各级各类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等不同层次的专业教育,提高整体档案管理水平。

(四) 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完成情况应纳入年终奖惩范围之内

在国有企业中,在对科技档案、管理档案、人事档案和专门档案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以佛山水业为例,每年8月集团公司档案领导小组对本部及各分公司二级档案室进行考评。而且档案“目标管理”已纳入三标管理的部门目标统计之中,内审和外审都要审核。从以上实例可以看出,无形之中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完成情况提出严竣的考验。若将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完成情况纳入年终奖惩范围之内,无疑会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开发利用档案资源,做好节能降耗,。对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完成情况好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完成情况不好的部门和个人,出现不负责任,对泻密,失密,损坏档案,应根据不同情节,追究责任。实现奖励和惩罚的有效管理办法。

三、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

因为企业档案工作与档案局、档案馆是有区别的,所以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有特性。国企在实际考核和验收过程中,似乎比较偏重申报性文件资料的齐备与否,在申报文件和自检报告上大作官样文章,而较多的忽略了档案工作扎实内功的修炼,致使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效果大打折扣。倘若在近期解决不好,势必成为阻碍发展的隐患,其日积月累的负面效应,会逐渐吞噬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主体。

参考文献

[1] 李和平,《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M]《企业档案工作规范》 中国档案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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