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AA范文大全网!

危险废物处置方案{5篇}

梦醒时分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本文共计15798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需要64分钟。

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实施各项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为抓手,通过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从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督促产生企业加快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力度,处置利用企业严格依法经营,坚决杜绝危险废物排放行为,实现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为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做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单位,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3月)

根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经验,制定在全区推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二)部署阶段(年4月上旬)

召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会议,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实施目的、内容和要求。

(三)组织实施阶段(年4月中旬至9月)

1.启动(年4月中旬至4月底)

区环境监察大队根据各自职责,以年度申报登记数据和日常监管情况为依据,摸清现状底数,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方法步骤,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及实施方案应于年4月30日前报市局。

2.整治(年5月至6月)

在全区范围内对所有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专项整治,对照需要规范的内容,督促企业制定上报整治计划,并跟踪督促落实。

3.查处(年7月至8月)

区环境监察支队根据各自职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单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以查处促整改,促提高。

4.自查(年9月)

区环境监察支队对所管辖的企业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总结并报市局,同时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档案。

(四)市级验收阶段(年10月)

由市环保局组成检查验收组,采取查看档案、现场抽查等形式,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不到位的,限期完善。

(五)省级验收阶段(年11月)

在市级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形成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自查报告,报请省环保厅进行验收。

(六)总结表彰阶段(年12月)

根据省、市检查验收情况,对全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该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四、需要规范的内容

(一)如实申报危险废物产生情况,认真落实危险废物信息季报制度。

(二)制定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当地和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管理计划应当包括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管理办法以及按月(季、年)转移(频次)计划。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变更申报。

(三)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台帐。要确定危险废物产生源,根据危险废物产生后不同的管理流程,在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建立有关危险废物的台账记录表(或称生产日志)或危险废物转移内部联单机制。

(四)建有符合相关标准的贮存设施和场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后置于贮存设施内,贮存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并设专人管理。

(五)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及去向并在车间、贮存(库房)场所等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以及管理规章制度在厂区显著位置张贴。

(六)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置,或者自行采取无害化处理处置措施。利用自有设施采取资源化利用措施的,要说明利用的技术、设备、产品以及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情况;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利用的,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七)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识别标志。

(八)建立和完善突发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和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实施应对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演练,提高应对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与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绘制地形示意图,标明单位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的道路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的位置并在场区显著位置张贴。

(九)坚持职工培训制度。每年培训有关职工不少于二次,有培训教材(结合本单位实际自编),讲课有记录,并有影像资料,资料保留齐全。

(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还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年号公告》要求,认真执行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及报告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向市局污控处和区环保局报告上一季度经营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是加强环境管理、保障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企业科学生产、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手段。必须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局管理科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和利用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作;区环保局管理科负责组织所管辖产生企业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区环境监察大队负责组织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和所管辖产生企业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对区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建立全市规范化管理工作档案。

(三)加强宣传教育。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涉及企业众多,政策和技术要求较高,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对危险废物的特性、危害,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要求、技术标准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引导企业自觉发挥责任主体意识,积极投入到规范化管理工作中来。

(四)严格执法监管。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必须与严格执法监管结合起来,对工作开展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及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严格执法监管推动规范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档案建设。为确保顺利通过市环保局及省环保厅验收,自此项工作开展之日起就要高度重视档案建设工作,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字、声像、图片等资料注重收集、整理、归类、保存。

六、工作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四)《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五)《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六)《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四条本市危险废物的管理,实行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对本区域内的危险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安全监管、城管、交通、价格、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七条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特种)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集中处置规划批准范围内的危险废物。

第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原申报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具备处置条件和能力的,必须委托本市危险(特种)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委托本市危险(特种)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处置危险废物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进行安全性预处理,使之符合处置单位的接收要求。

第十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有批准权的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对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时不得混合进行。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二条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并按国家统一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三条转移危险废物,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各县(市、区)区域内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市危险(特种)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在危险废物转移前3日报告市环境保护部门。

本市区域内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出市外处置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报市环境保护部门,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商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本市区域外产生的危险废物转移到本市处置的,应当持有移出地环境保护部门商本市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出具的批准文件。否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本市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本市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亦不得接收危险废物。

第十四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一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接收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

第十五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容器、包装物或者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危险废物焚烧处理设施及焚烧过程中排放的烟气,应当达到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焚烧产生的残渣、烟气处理产生的飞灰,应当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要求进行安全填埋处置;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和场所必须严格管理和维护,未按规定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运行。

第十九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检查部门和人员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或其他法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中国;危险废物;管理;对策

1引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贮存、登记、转移、处置等相关制度和技术做出了全面要求。很多地方环保部门成立了专门的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对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单位进行督查是每年开展的重点工作之一。但是,在目前这种机制格局下,危险废物管理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急需加强管理。

2危险废物综述

危险废物又称为“有害废物”、“有毒废渣”。危险废物是指含有一种或一种以上这些有害物质或其中的各组分相互作用后会产生上述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具有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传染性、腐蚀性、放射性等危害。危险废物在环境中不易降解,而且具有危险特性,随意处置或排放会对大气、水体和土壤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通过生物链传递或生态系统循环最终影响人体健康。

3中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问题现状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现处于工业发展阶段。经济发展与危险废物的产生成正比且出现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等特点。我国的危险废物产生量2011年达3431.22万吨,是2010年(1586.8万吨)的两倍多,同时综合利用量、处置量和储存量都有相应的提高,而危险废物的排放量从2009年开始做到了零排放。我国2009-2012年危险废物(图1)。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社会危险废物中工业危险废物占比最大。

图1 2009-2012年危险废物增长情况

我国工业危险废物种类众多。其中碱溶液或固态碱、废酸或固态酸、含铜废物、无机氟化物和无机氰化物废物等废物产生量较大,占工业危险废物总量的47.7%;在行业分布上来说,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和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等行业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占总产生量的75.5%。从地域分布上来看,辽宁省、河北省、甘肃省、山东省和云南省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率最高。

由于一些历史原因与国情发展,我国对危险废物不够重视,基本处置设施建设滞后,大部分危险废物直接排放,医疗废物流失严重,大量医疗废物混放生活垃圾。突出表现为:

1、集中处理设施不全,处置率低。危险废物管理,特别是医疗物集中处置,在我国当前只有深圳、上海、天津、沈阳、杭州等极少数城市有能力进行处理,而处置能力也仅18万吨/年。当前全国还没有一座功能齐全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场投入运行。

2、处置效率低,质量差。目前,我国大部分危险废物处于低水平综合利用或简单贮存状态,不符合安全处置标准,没有防渗设施的填埋和没有尾气处理的焚烧,极易产生二次污染。

3、生活垃圾互混、监管不力。许多企业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甚至生活垃圾混合在一起排出,社会源危险废物往往直接混入生活垃圾,部分危险废物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进入环境,危害严重。

4中国危险废物的防治对策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为工业危险废物的主要监管机构,一方面要发挥自身业务特长,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新形势下的新情况和重点难点问题,另一方面要充分借助生态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作用,发挥其他部门管理工业危险废物的积极性,形成通力合作的良好局面。

4.1逐步解决好危险废物的出路问题

一是推进工业污泥综合利用单位的升级改造工作,提高工业污泥焚或综合利用的效率和能力。二是及时解决好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设施建设,确保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飞灰能及时进行处置。三是做好可行性研究,引导企业利用现有土地和厂房,进行改、扩建成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主要方向为废包装桶清洗、含油污泥综合利用、危废焚烧或协同处置等处置缺口较大的项目。

4.2协调相关部门抓好重点种类危废的管理

主要是强化高附加值危废的管理。一是废矿物油。加强环保部门与交通运管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督促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将废矿物油委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并适时开展培训。二是废铅酸蓄电池。加强环保局与市场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公安部门、交通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特别是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危险废物,采取措施让流通领域的废铅酸蓄电池进入合法渠道,要求废铅酸蓄电池委托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三是废酸。加强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安监部门的联系,开展摸底调查,从易制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源头抓起,让废酸合法地进行自行处置或者委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

4.3深化重点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重点产废行业管理。根据各地区行业结构特点,对电镀、化工、印染、钢压延等容易出现非法倾倒、排放、转移和处置的重点行业开展整治,进一步规范危废转移和处置。二是落实各项危废管理制度。在各重点企业全面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制度、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环境应急预案( 含危险废物) 备案制度等五项制度,以制度运行规范企业危废管理。三是开展教育培训。对重点产废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培训,强化危废违法案例演示,指导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

5结语

工业危险废物环境监管逐渐成为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需要充分借助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力量,全面落实固体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等各项制度,加强处置能力规划和建设,健全固废管理工作体制,积极调动全社会力量逐步提高企业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第4篇

一、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企业为重点,对全区所有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进行排查整治。督促企业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台帐和信息档案、制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排查整治对象

(一)河流沿岸地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内可能产生或排放汞、镉、铬、六价铬、砷、铅、镍、氰化物、黄磷等特征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隐患企业,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产生、处置危险废物企业(医疗废物除外)。

(二)辖区内已投入运行和在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工业集中区和地处偏僻、工艺简单、设备简陋、规模小、季节性生产的化工企业。

(四)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设施运行企业、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

(五)年以来排查发现存在的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

三、排查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企业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实际生产工艺是否与环评验收文件相符;企业环评文件是否包含环境风险评价内容,环评文件及批复是否对特征污染物监测提出明确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包含环境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提出明确结论,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情况。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等重污染土小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以及其他应予取缔的企业和项目,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停止建设、生产和经营,限期补办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已完成环境风险评价和验收的,必须严格按照环境风险评价和验收要求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对未落实“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

(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在线监测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增建),污染治理设施是否完善、运行是否正常。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以监督性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监测单位的监测报告为依据)。

对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污的企业,要停产治理;未开展特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及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危险废物处置管理情况。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环保专项行动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重点加大对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设施运营企业的排查力度。

1、铬盐行业重点检查:(1)列入《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中的历史堆存铬渣治理情况。截止年年底历史遗留铬渣累计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年年底前所有历史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任务完成情况。(2)现有铬盐生产企业年后产生铬渣治理情况。年以来历年铬渣的产生量、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年年底前处置任务完成情况。(3)铬渣贮存、处置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铬渣堆存方式及堆存场所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铬渣处置方式及是否符合《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包括对铬渣解毒效果的监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处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4)铬盐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参见《“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48号,下同)。新建铬盐生产项目情况,包括是否通过环评,环评文件中是否包含铬渣处置方案;是否配套建设铬渣处置设施;技术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2、多晶硅行业重点检查:(1)产生四氯化硅的多晶硅生产企业四氯化硅产生量、贮存量、自行利用处置量和转移量;四氯化硅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2)利用四氯化硅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四氯化硅的来源、接收量、贮存量及利用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对2011年新建企业同时检查是否符合《多晶硅行业准入标准》要求。(3)多晶硅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3、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设施运行企业重点检查:(1)危险废物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贮存、管理、利用、处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达标情况。(2)处置电镀、电路板生产企业灰渣、污泥和废液的涉重金属企业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4、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重点检查列入名录(包括临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以及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在拆解利用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拆解后的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处置量及最终处置去向。

5、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重点检查:建立污泥管理台帐情况,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工业污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和转移量,污泥接收处置单位处置量最终去向。

对年年底前未完成年后新产生铬渣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整顿;对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企业骗取国家资金补贴的,一律永久取消补贴资格;对存在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不规范、无危险废物标识、未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的产生与处置台帐不符等情况,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转移等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企业和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的,按照危险废物实际转移、倾倒批次,依法从严从重分别予以处罚;未按要求完成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建成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高限处罚,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铅蓄电池行业不能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

督促企业每年定期向社会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储存、去向、处置等情况。对未按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向其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各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四)全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辖区内化工企业分布及数量,是否依法履行区域环评手续;化工企业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名称及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厂区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及污泥产生和无害化处置方式。采用焚烧、填埋、堆肥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应分别提供相应文件。

(五)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在历次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对存有重大环境风险、不能有效控制的企业和建设项目,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责任分工

(一)对辖区内所有的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企业进行排查,监督整治到位,确保辖区生态环境安全。要于前对本辖区内企业全面进行排查整治,排查整治情况以书面形势报环保分局。

责任单位:各镇街、工业园区。

(二)具体组织协调、督导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组织现场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核查,组织环境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责任单位:环保分局。

(三)监督各有关主管部门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措施,依法开展执法监察,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区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区监察局。

(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五)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责单位:区商务局。

(六)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监管,指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工作,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责任单位:区安监局。

(七)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监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

责任单位:质监分局。

(八)加强剧毒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严厉打击剧毒化学品非法流通等行为。

责任单位:公安分局。

(九)加强对危险运输化学品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的行业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依法查扣非法营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分局。

(十)坚持对未办理环保审批、安全审批等前置手续的企业,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关闭取缔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变更、注销直到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单位:工商分局。

(十一)全面进行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完善环境风险和安全防范工程;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落实环境风险和安全防范工程。在拟建、新建、改(扩)建项目时,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严格落实环境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三同时”制度。

责任单位:各企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和工业园区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区政府成立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各镇街和工业园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机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的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格局。

(二)强化监督指导。建立督查工作机制,从区政府督查室、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监察局、环保分局、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对各镇街和工业园区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导。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相关镇街、工业园区立即整改。对典型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并对督办的情况进行通报。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合力。

危险废物处置方案范文第5篇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企业为重点,对全县所有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进行排查整治,督促企业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环境风险管理台帐和信息档案、制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二、排查整治对象

(一)河库沿岸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可能产生或排放汞、镉、铬、六价铬、砷、铅、镍、氰化物、黄磷等特征污染物的环境风险隐患企业,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产生、处置危险废物企业(医疗危废除外)。

(二)庐山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集中区内已投入运行及在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工业集中区和地处偏僻、工艺简单、设备简陋、规模小、季节性生产的化工企业。

(四)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设施运行企业、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

(五)年以来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

三、排查整治内容及要求

(一)企业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企业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实际生产工艺是否与环评验收文件相符;企业环评文件是否包含环境风险评价内容,环评文件及批复是否对特征污染物监测提出明确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包含环境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提出明确结论,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的情况。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等重污染土小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以及其他应予取缔的企业和项目,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停止建设、生产和经营,限期整改到位并补办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针对化学品特性或特征化学污染物要求、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限期补做或补充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已完成环境风险评价和验收的,必须严格按照环境风险评价和验收要求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对未落实“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不到位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

(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检查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在线监测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或增建),污染治理设施是否完善、运行是否正常,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以监督性监测或委托有资质监测单位的监测报告为依据)。

对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超标排污的企业,要停产治理;未开展特征污染物监督性监测及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危险废物处置管理情况。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环保专项行动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重点加大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设施运营企业排查、整治力度。

1、铬盐行业重点检查内容:(1)列入《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中的历史堆存铬渣治理情况。截止年年底历史遗留铬渣累计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年年底前所有历史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任务完成情况。(2)现有铬盐生产企业年后产生铬渣治理情况。年以来历年铬渣的产生量、处置量、现有堆存量,年年底前处置任务完成情况。(3)铬渣贮存、处置相关标准规范执行情况。铬渣堆存方式及堆存场所是否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铬渣处置方式及是否符合《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T301—),对铬渣解毒效果的监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处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是否到位。(4)铬盐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情况。新建铬盐生产项目情况,包括是否通过环评,环评文件中是否包含铬渣处置方案;是否配套建设铬渣处置设施;技术工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2、多晶硅行业重点检查内容:(1)产生四氯化硅的多晶硅生产企业四氯化硅产生量、贮存量、自行利用处置量和转移量;四氯化硅综合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委托或提供给其他单位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达标落实情况。(2)利用四氯化硅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四氯化硅的来源、接收量、贮存量及利用量,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对年新建企业同时检查是否符合《多晶硅行业准入标准》要求。(3)多晶硅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3、危险废物产生及处置设施运行企业重点检查内容:(1)危险废物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贮存、管理、利用、处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达标情况。(2)处置选矿、冶炼、电镀、电路板生产企业灰渣、污泥和废液的涉重金属企业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4、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重点检查列入名录(包括临时)的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以及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单位。在拆解利用过程中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拆解后的危险废弃物种类、产生量、处置量以及最终处置去向。

5、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重点检查建立污泥管理台帐情况,污泥转运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工业污水比例较高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开展危险废弃物鉴别工作;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量和转移量,污泥接收处置单位处置量及最终去向。

对年年底前未完成年后新产生铬渣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整顿;对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企业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一律永久取消补贴资格;对存在没有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不规范、无危险废物标识、未严格落实危废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的产生与处置台帐不符等情况,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转移等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企业和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的,按照危险废物实际转移、倾倒批次,依法从严从重分别予以处罚;未按要求完成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建成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整改到位;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高限处罚,责令停止违规经营行为;对铅蓄电池行业不能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

督促各相关企业每年定期向社会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危险废物产生、储存、去向、处置等情况。对未按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向其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各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等文件。

(四)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分布及数量,是否依法履行区域环评手续;化工园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数量、名称及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情况;园区内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转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及污泥产生和无害化处置方式。采用焚烧、填埋、堆肥处置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应分别提供相应文件。

工业园区未履行规划环评手续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补做规划环评;未配套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限期整改;园区内建设项目违法建设和不达标排放的,限期整改到位。

(五)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在历次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环境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对存有重大环境风险、不能有效控制的企业和建设项目,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责任分工

(一)对辖区内所有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企业进行排查,监督整治到位,确保辖区生态环境安全。各乡镇、经济开发区要于11月19日前对本所辖区域内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排查整治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县环保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组织协调、督导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现场检查并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核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组织环境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纠改。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三)监督各有关部门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措施,依法开展执法监察,依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县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违纪违法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县监察局。

(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责任单位:县经信局、节能办。

(五)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县经信局。

(六)加强对各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及时完善安全生产措施,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责任单位:县安监局。

(七)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监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责任单位:县质监局。

(八)加强剧毒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严厉打击剧毒化学品非法流通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九)加强对危险运输化学品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的行业监管,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依法查扣非法营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十)严格营业证照管理,对未办理环保审批、安全审批等前置手续的企业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被关闭取缔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变更、注销直至吊销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县工商局。

(十一)全面进行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完善环境风险和安全防范工程;未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落实环境风险和安全防范工程。在拟建、新建、改(扩)建项目时,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严格落实环境风险评价和安全评价“三同时”制度。责任单位:各企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县政府成立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领导机构,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的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格局。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