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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学术会议方案范文第1篇
2014年3月7日晚,全国政协委员驻地北京国际饭店。记者刚在司富春委员的房间里坐下来寒暄了没几句话,他就打开了桌子上的电脑,调出了他这次带到全国“两会”上的提案文档,记者数了数,两排,整整15个文件。记者浏览了他的提案所涉及的领域,大约可分为“发展中医药”、“深化医改”、“医患关系”、“加强中医药高等教育”、“食品药品安全”等与其专业相关的“行内”话题,和“加强青少年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防控和治理力度”、“广开门路加强农民工培训”等等的“行外”社会问题。
随后,司富春教授便围绕他的这些提案,着重谈及了我国中医药事业发展领域等的相关问题……
加大财政投入,
全面推进中医药发展
在采访中,司富春教授首先谈及的,还是他为之探索了大半生的中医药发展问题。他指着电脑显示屏上的一份建议国家尽快将中医药发展纳入国家战略的提案对记者说:“中医药是中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而推动中医药发展纳入国家战略,也必将能在新时期全面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
他认为,在将推动中医药发展纳入国家战略的落实层面上,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完善和执行,积极创造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条件。国家要尽快启动编制实施国家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中医药全面参与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各省市要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部门协调和组织推动,科学编制实施各省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积极创造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条件。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补助政策,完善公立中医医院补偿机制,并尽快将中医辨证诊治费、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另外还要把中医药机构纳入城市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中医药适宜技术与服务;同时还要优化中医药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扩大中医药报销范围,在现有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目录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医特色诊疗项目、中药品种、中药配方颗粒和院内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
司富春教授继续说,在财政支持方面,国家还应该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公立中医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对公立中医医院承担的包括治未病、中医体质辨识与调养指导在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专项补助。各省市财政要设立中医药专项资金,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情况,逐渐加大投入力度,用于中医重点学科和专科建设,人才引进培养、科技研究推广和基础卫生机构中医药科室建设等。根据中医药服务特点,逐步提高中医服务诊疗技术价格,鼓励发挥中医药服务的特色优势。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支持中医药事业。
“加强中医药特色优势建设也是不容忽视的。”司富春委员继续说,“在这方面,我们应该继续加强中医药国家级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增加中医药重点学科和专科建设专项基金投入,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建设,着力提升学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特色优势,积极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加快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防治突发疾病、重大疾病和多发传染病,大力支持县级以上医院建立‘治未病’中心;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药预防保健机构,开展药浴、药膳、保健按摩等传统养生保健服务项目。同时还要加快建立中医药协同创新机制,建立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以及区域特色产业创新集群,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及金融机构之间深度合作,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和手段,不断促进中医药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提高防病治病能力……”
司富春教授认为,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我们还要进一步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深化国际交流合作,下大力气推动中医药海外发展,优先发展面向海外的服务。通过传播中医药健康文化,提高国际社会对中医药的认知和认同。通过打造国际知名品牌、促进产业集群,着力培育竞争优势;通过发展养生医疗旅游等多元服务,着力吸引境外消费。通过高层推动和贸易谈判,把握中医药的主导权、话语权和标准制定权,着力为中医药海外发展创造政策和法律环境。此外,在我国对外援助、政府合作项目中增加中医药项目,也是以往被忽视,但却十分必要的一个环节。
为中医院校“正名”,
促进中医药高等教育快速发展
在中医药教育领域工作多年的司富春委员,自然对这一领域的问题更为关注。在采访中他对记者说,“我已经连续两三年向全国‘两会’提交‘国家应优先考虑中医院校更名大学,促进中医药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提案了,今年我又针对提案,经过深入的调研,充实完善后,带到了‘两会’上。”
对此话题,司富春教授阐述说:“校名作为一所大学长久的文化符号和重要标志,往往承载着厚重的地域特色、文化特色和教育梦想。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近8年来,全国共有320多所高等院校获得教育部批准而更名,其中从‘学院’改为‘大学’的有100多所。目前,全国中医院校已经更名为中医药大学的有17所,还有河南中医学院、陕西中医学院、云南中医学院、贵阳中医学院、甘肃中医学院、山西中医学院6所中医院校尚未更名。”
司富春委员认为,为更好地发挥中医药优势,培养中医药人才,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医院校更名大学十分必要,这对促进我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这一建议的必要性,司富春教授阐述说,首先,这是落实党和国家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促进中医药事业持续发展的需要;其次是推动中医药产业发展和构建现代医疗保障体系的需要;另外还是完善我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布局,促进中医药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同时更是充分发挥中医药资源优势,扩大中医药国际影响,促进高校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
司富春进一步阐释说:“我国中医药院校大多于1960年前建校,建校时间早,历史文化底蕴厚重。将具有50余年本科教育、30余年硕士研究生教育历史的河南等中医学院更名为中医药大学,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台的《若干意见》精神,促进中医药高等教育发展,吸纳优秀学生,培养高水平中医药人才,推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快速发展工作的具体体现。”
在呼吁为中医院校“正名”的同时,司富春教授还认为,当前我们不可忽视的是,中医院校更名“大学”也存在着相应的问题:由于受更名大学指标的限制和中医专业特点和自身理论的限制,使中医门类这样专科性较强的高等院校,在同样的升格大学标准的条件下,很多方面不能与其他高等院校相比。比如在科研经费的争取、国际学术影响、国家级奖励方面,中医院校与其他高校相比,都无优势可言,而这些指标又都是现行升格大学的硬性指标,导致与其他院校同台竞技时,中医院校在升格大学方面稍逊一筹。而中医院校不能升格大学,就意味着政府投入不如其他高校,社会认可度不高,这些因素必将影响中医药高等教育的发展,使我国中医事业,及至关系人民健康的医疗事业都会受到影响。
鉴于以上因素,司富春教授建议:“首先,建议教育部适当增加高校更名大学的指标。建议在审批大学更名时,按照大学更名的准入机制,对符合标准的高校不限制审批名额,应在当年给予审批;对不符合标准的,则不予批准。其次,鉴于中医院校的特殊性及中医药专业的特殊性,建议国家制定符合中医药高等院校的大学标准,应有别于其他理工、文管等性质的院校,在大学更名上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中医药院校,促使我国传统中医学更好地传承和发展。”
在提出上述建议的同时,司富春教授还认为,在新时期,国家要多渠道加强对医学高等教育投入。因为医学教育承担着为维护人类健康培养医药卫生人才的重要使命,其根本任务是要以医疗卫生领域的人才需求为导向,培养和造就一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具有人类健康职业素质、临床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医学精英人才队伍,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而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医药卫生科技创新机制和人才保障机制,加强高层次科研、医疗、卫生管理等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医学教育投入,提高医学教育质量。所以,加大对医学高等教育的投入,不仅能够保证医学教育事业更加持续稳定发展,而且能够促进医学领域的研究向着前沿化、高端化、国际化发展,更好地为人类健康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依法打击“医闹”,
六项建议遏制医患矛盾“血色”升级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如何缓和日益严峻的医患关系、打击愈演愈烈的暴力伤医、杀医、辱医问题,成了政协医卫界及其他界别的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谈及这个话题,司富春教授痛心地说:“撇开以前发生的温岭杀医等恶劣事件不说,就在‘两会’召开期间,还发生了广东潮州医生被死者家属押走游行事件、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医生被患者持锤子击伤事件,这更显示出加大打击‘医闹’伤医执法力度的紧迫性。我注意到,在网络上,针对不断出现的暴力伤医杀医事件,很多网民也发出‘再杀医生,国之大耻’的感叹。这说明医患矛盾‘血色’升级,‘医闹’暴力伤医事件,已经成为当前医疗行业的突出问题和社会的焦点问题。”
对此问题,司富春教授在他的专门提案中提出了六项建议。一是建议国家尽快制定治理“医闹”伤医的相关法律、法规。尽管国家卫生部、公安部于2012年联合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要求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条也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没有明确硬性的法律法规依据,减弱了对“医闹”暴力伤医的执法力度。二是将打击“医闹”暴力伤医案件列为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专项执法工作。把惩治“医闹”纳入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公安部门对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恶劣的“医闹”行为给予及时制止,大力打击并严厉惩治职业“医闹”,保证医院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医务人员的人格尊严。三是加强媒体正面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对于媒体揭露医疗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医院要坚持不护短、不遮丑,积极主动地采取改进措施。医方要在平等、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加强与媒体的交流,第一时间公布真相,让媒体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事件。此外,由于医学的极端复杂性和医疗活动的高技术、高风险性,即使技术再高明的医生尚不能完全掌握对付各类疾病的办法,即便对于很多常见病,在治疗中也会有意外发生的可能。因此对于患者,媒体要正确引导大众对医疗行业高技术性和高风险性的认识,体谅医务工作者的劳累和难处。四是医院对正常的医疗纠纷要及时依法处理,提倡全民利用正当渠道解决医疗纠纷,按法律程序依法维权。五是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防范医疗事故发生,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在采访中,司富春教授特别强调了他的第六条建议:“最重要的是,相关多部门要联合组织专家在全国范围内不同医院层面调研‘医闹’问题的严重程度,以第一手资料、事实和依据,详细了解‘医闹’的起因、背景、核心矛盾点、现有的问题等,找出这一社会问题的根源,从根本上提出有效的、具体的解决方案……”
医药学术会议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外科临床;临床用药;新看法
当前,外科临床用药得到了深入的发展,其临床用药模式确立以患者为中心,从而使临床药学能够全程化对患者进行临床用药,引领医院临床用药方向。医院临床用药的主要内容应是医生展开的全方位、高质量的临床用药。医院应对外科临床药学工作进行指导和重视,外科临床医生展现了优秀的药学专长,参与临床患者的药物治疗、进行血药的浓度检测、观察患者用药后的不良反应,以及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实现外科临床科学用药,避免或防止药源性疾病的发生,临床医师在这些方面起到了十分有效的作用。外科临床用药必须给患者提供优质的临床用药,主动了解药学领域的最新动态和掌握最新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拓宽外科临床用药深度,积极实施相关临床用药,例如:对患者进行耐药菌监测,静脉药物的配置、指导临床营养,促进外科临床科学用药能够产生最大的药效。在很多医院,外科临床药学获得了普遍发展,这些临床医生经常到外科临床进行查房和研讨病例。因此,通过与患者、外科护理人员交谈中能够得知药物治疗的情况,据此进行分析评价,指导用药服务,提高外科临床合理用药水平。本文通过外科临床用药实例进行探讨外科临床用药情况。
一、医生在外科临床用药中的职能
1.1 妥善处理用药后的不良事件
外科临床用药出现的严重药品不良事件,通过临床医生发挥的职能作用,及时进行了解决,保证患者对临床临床用药的满意度,减少了医患纠纷。临床医生提出的停药措施,阻止了不良事件的出现。临床用药安全的问题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医院面临着药品使用问题的被投诉风险。外科临床医生的职能就是妥善处理患者和用药之间的问题,以此确保临床用药安全。临床出现的用药问题应得到多方的协助解决,提出有效建议。在出现用药安全问题后,医院应组织临床医生、医师进行规范化收集证据,明确用药安全症结,采取及时更换药品等措施。
1.2 参与查房和会诊
临床医生能够从专业知识方面进行治疗过程的干预,提高药品服务的效果,减少药物引起并发症,提供服用方法的咨询,使患者获得理想疗效。
1.3 处方点评和医嘱分析
医院的医生外科临床用药出现的问题主要是不合理用药,选药不当、剂量不适量等,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费用超支。外科临床医生使用处方点评和公示制度来监测和控制不合理用药现象。通过医生的干预,减少不合理的处方用药。有效遏制外科临床过度用药现象,维护处方点评制度的有效性,为患者控制医疗费用发挥作用。
二、外科临床用药案例及分析
案例一是一位49岁的女性患者,头颈部受到磕碰,其症状表现为头晕目眩,入院观察。当日,医生在与患者交流时,其反映头部眩晕加重,而且不能走动。医生查阅医嘱,看到开有参附、头孢吡肟等,然而头孢吡肟的ADR症状有头晕、过敏性昏迷等,因此可以推断头孢吡肟引起患者的病症,并且患者没有明显的感染症状,所以建议主治医师调整用药的措施,将头孢吡肟换成甲钴胺。在患者用药三日后,患者已能正常移动,其症状已基本消失。
案例二是一位60岁男性患者,在直肠癌术前3天,静脉输入头孢哌酮,当做手术预防用药。在手术后采用常规治疗,例如:禁食、置腹腔负球胃肠减压、留置导尿、预防使用抗菌药等,做手术时联用头孢哌酮与0.5%甲硝唑,术后一个星期发现患者体温比较高,38.8℃左右,并且出现有痰症状,主治医生确认为肺部有感染,临床医生参与会诊,认为肺部存在革兰阳性球菌感染,提出建议将头孢哌酮替换为静脉输入罗氏芬2g,然而一周后,患者体温仍然不退,并且伴有轻微腹泻。通过外科临床医生的复诊,指出该患者体内已产生产超广谱β- 内酰胺酶菌及真菌,应采用静脉输入美罗培南1g,q12h 与氟康唑0.1g,q12h,并且即刻进行送痰培养,证实为肺炎克雷伯杆菌与白色念珠菌,通过药敏检测显示患者对碳青霉烯类药敏感,其余均为耐药。最后,通过采用新措施治疗,使得患者体温下降,生命体征恢复正常。
案例三临床医生参与查房和会诊病例,某患者为女性,28a,症状为发热、咽痛、咳嗽,并于3 d入院。患者2 a前因慢性肾功能不全行肾移植术,术后出现慢性排斥,半年前开始规律血透,每周3次。白细胞计数(WBC) 1616g ?L-1,胸片:右下肺炎,右侧少量胸腔积液。痰培养:斯氏假单胞菌,对哌拉西林/ 舒巴坦敏感;巨细胞病毒抗原、抗体阳性。入院后,用哌拉西林/ 舒巴坦415 g ,静脉滴注,每日1 次,更昔洛韦0125 g ,iv ,q 12 h ,患者WBC下降至218 g ?L-1。
外科临床用药需要更新专业知识,在前面的案例中,外科临床医生的临床用药内容就是进行药学查房,并与患者交流,并以此为依据提出用药措施,分析现在用药及用量,阐释药品不良反应,制定新的药物使用方案,才能提高医院合理用药水平。我国医院普遍实行外科临床医生制,并且借鉴外国的外科临床药学实践,已经证明临床医生能够发挥良好的治疗效果,例如:有效治愈患者、减少住院时间、降低并发症、避免药物的不良反应等。这样就能够减少医患纠纷,提高医院的用药服务水平。
三、结论
当前,医院的医生外科临床用药得到了患者及其家属的重视,医生凭借其专业知识能够给医师提供临床用药服务的建议。医生可以发挥处方调配、处方医嘱点评、协助医师制定用药方案等职能,从而有利于提高医院用药服务水平。医生积极参与临床治疗方案可以使医院治疗用药从经验用药、习惯用药、群体模式化用药过渡到个体化治疗用药水平,医生能够与医师进行专业上的互补,提高医、患者间的交流,并且在查房中检查中得到药物疗效、疾病治疗信息反馈于临床。这样可以促使临床医生提高医院治疗的合理用药水平、改善医疗水平,具有现实意义。
然而,医院在实施临床用药过程中仍存在困难:例如:医院忽视了门诊药物咨询的重要作用;医院的医生还没有获得相应的体制和人员编制上的制度保障,而且对临床医生的专业能力的培养投入的资金等还不足;同时,医院获得先进的药物信息软件和对其系统维护需要高昂的成本。因此,医院的临床用药需要解决的核心就是临床医生应不断更新医药学知识,进行高质量的临床临床用药。与此同时,医院应尽快地建立健全药学信息服务系统,促进临床用药系统化、网络化。医院应建立药物信息服务网络系统,为临床合理用药服务创造共享的网络平台。医院应高度重视临床临床用药工作,给予支持促进临床临床用药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世霆,李亦蕾,晏媛.从实例中体会临床临床用药[J].中国药房,2009,(08) .
医药学术会议方案范文第3篇
据了解,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以及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分析中医药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紧紧抓住推动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这个主题,牢牢把握在深化医改中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这条主线,总结2011年工作,部署2012年主要任务,全面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抓住机遇、服务大局、奋发有为,努力开创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王国强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积极推动在深化医改中发挥中医药作用,仍然是今年中医药工作的中心任务。
他说,今年中医药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抓住推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的主题,牢牢把握在深化医改中全面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主线,全面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提高中医药人才队伍素质,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加快中医药立法步伐,深化中医药国际交流合作。
2012年,中医药工作总体部署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推动“十二五”规划贯彻落实
把握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引领作用,按照规划纲要提出的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点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协调落实好重大项目。对纳入科技、人才、教育、服务贸易、标准化,特别是医改、卫生、医药产业等相关专项规划的中医药内容,要研究提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或工作方案,并着力抓好计划方案的启动实施。
全面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各地的中医药发展规划,要切实抓好规划确定的重点任务落实,做好任务分解,细化行动方案,明确工作责任;要认真抓好县级中医(民族医)医院标准化建设、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重大项目的实施,做好项目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管好用好项目资金,把项目做实做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项目安排,争取扶持政策,把规划确定的任务落到实处。
深化医改,
重点从五方面发挥中医药作用
以县级公立中医医院为重点,全面推进公立中医医院改革。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完善投入补偿机制,推进体现中医特点和规律的中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探索公立中医医院发展的新模式。
落实“新农合”、城镇居民、职工医保制度中鼓励提供和利用中医中药的政策,积极探索和推进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付费方式和支付制度改革。继续推进中医临床路径制定和试点工作,努力探索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总额预付、按病种、按服务单元等支付方式。
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中,要按照中西药并重的原则,做好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药的遴选,并加强合理用药指导和培训。探索建立符合中药特点的中药饮片生产供应、采购配送、配备使用、价格形成等制度,健全鼓励配制、使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政策。
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中,充分发挥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的特色优势,继续开展和全面总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项目试点工作,形成服务项目,明确服务内容,统一服务标准,完善相关政策。
加快推进县级中医医院建设的同时,推动各地开展中医药基层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加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特色服务能力建设,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推进工程,健全城乡基层中医药服务网络,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
落实《若干意见》,开展评估工作
在推进政策的细化实化、各项措施的全面实施基础上,继续做好综合调研督导服务工作,重点组织好《若干意见》实施情况的评估和推动工作。把握评估目标,确定评估内容。制定方案时,重点把评估指标设计好,体现科学性、合理性,注重可操作、可量化,使评估结果系统、客观、公正。在评估实施阶段,做到上下联动、横向配合,增强评估力度,扩大评估影响,确保评估取得实效。总结和推广各地创造的发挥中医药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和上下联动作用的工作方法和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并切实落到实处。
注重文化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深化中医药文化研究,加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丰富中医药文化的内涵。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平台建设,在继续打造“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品牌、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发挥中医医院等中医药机构窗口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社会资源,搭建更广泛传播中医药文化的公共平台。加快以中医药为主题的文化产品创作,推出一批充分体现中医药核心价值理念的精品佳作,利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特色优势,更好地满足广大受众的不同需求。加快中医药文化专业队伍建设,把系统培养培训与传播平台打造、文化产品创作等紧密结合起来,建设人才队伍,造就一批中医药文化科普名家大师。
提高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和应急救治能力
推进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抓好局级“十二五”重点专科项目,开展中医优势病种临床诊疗协作中心建设。加强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开展中医医院评审,巩固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成果。继续做好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抓好社区、农村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进一步推动综合医院中医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以及民间医药工作。
稳步扩大中医预防保健服务覆盖面,加快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平台的规范化建设,初步构建服务提供体系框架。
全面总结近年来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取得的成效和积累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以及中医药应急救治技术方案,并加强中医药应急救治队伍和中医药应急救治基地的建设。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才培养
加快基层中医药人才和技术骨干的培养,继续开展县级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和中医全科医生转岗培训,抓好基层老中医药专家临床经验继承项目。高层次人才培养要重点抓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学科带头人培养、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和中医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建设。
加强与教育部协商合作,推进中医药院校教育教学改革,落实好高等中医药院校的省部局共建协议。加快推进中医药职业教育,加强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做好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人员培训和鉴定工作。探索建立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快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培养。继续加强重点学科建设,抓好新一轮建设项目,推动共享管理平台建设。
推动科技创新体制建设和重大项目实施
扎实推进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力争在16家基地初步建立临床科研信息共享系统,促进临床和科研的进一步结合,推进临床科研规范体系和基地联盟和科研大平台建设。坚持以中医理论为指导,做好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治未病”)的研究开发。做好中药资源普查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中药资源动态监测体系。
推动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除建立科技成果库、开展“十一五”科技成果包推广试点外,也应探索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建设。推动中医药综合改革试验区建立转化基地,探索产学研用联动机制。
做好国家重大中医药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绩效评估制度,提高重大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做好项目筛选,建立项目库。完善专家咨询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多方的投入机制和协同研究的组织模式,形成一批促进企业技术研发、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的成果。把理论建设与研究和中医药事业发展、学术进步的根本问题结合起来加快推进。
破解重点难点问题,推动中医药立法
继续加大力度,对立法中涉及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深入研究。组织专题调研,总结地方实践,学习他国经验。加快推进中医药系统法治政府建设,扎实做好“六五”普法工作。
加快中医药标准体系的构建,指导中医药标准制修订。加强中医药标准化工作支撑体系建设;开展中医药标准研究基地建设;推进中医药标准推广基地建设,加强中医药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应用评价。
以中医药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系统建设为重点,推动中医药信息资源共享和利用,进一步加强行业政府网站建设,强化政务公开,保障群众权益。
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推动规划纲要全面落实
积极落实政府间合作协议,强化多边合作,深入探索推动中医药文化国际传播的方式和途径,深化中医药服务贸易战略研究,进一步深化两岸四地联系,实施海外交流、培训项目,提升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的能力和水平。支持民间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共同提升中医药国际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创先争优长效机制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把“三好一满意”活动作为“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办好便民利民实事,改进服务作风,改善服务质量,把受人民群众欢迎的中医药工作干得让人民群众更加满意。按照中央工作部署和要求,推进活动开展得深入扎实。发现、树立、宣传先进典型,营造“为民服务创先争优”良好氛围。促进中医药行业职业精神的提升,推进中医药行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继续加强中医药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力度,加强公立中医医院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建立患者满意度评价机制。
医药学术会议方案范文第4篇
国家海洋局
【代码】170
一、主要职责
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邻海、毗邻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二)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布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三)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建议;维护公海、国际海底中属于我国的资源权益;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
(六)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综合信息、标准计量等公益服务系统。负责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不含天气预报警报)。管理极地和大洋考察工作。
(七)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司)
承担局机关政务、新闻宣传、机关文电处理、对外联络、文书档案、、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管理海洋事业经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拨给的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二)政策法规与规划司
起草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海洋科技规划等;协助编制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地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三)海域管理司
草拟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草拟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核准海域使用许可证。具体组织海域戡界,组织监视涉外的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海洋设施、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审核并监督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审核新建、改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联系“中国海监”队伍。
(四)海洋环境保护司
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组织监测监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环境的情况。草拟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规范和标准。草拟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测陆源污染物排海,监测监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海洋环境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
(五)科学技术司
草拟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国家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等科学研究工作。
(六)国际合作司
组织研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政策和措施、研究组织履行有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承办、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七)人事司
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教育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八)机关党委
(九)纪律检查委员会
1.检查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规定范围的监督。
2.检查所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以及所属系统重要的违纪案件。派驻纪检组和党组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检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部门纪委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检查的案件中的党员作出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决定。
3.协助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管好党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4.指导(领导)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5.受理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6.完成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监察专员办公室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一)审计办公室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局系统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2.拟定并组织实施局系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局系统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实施对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经济效益等的审计监督。
4.组织进行局系统内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等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5.根据委托,实施对局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代码】170
一、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三)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五)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六)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七)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和保密工作。
(八)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在教育及实践中提高人才素质和专业水平。
(九)组织拟定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并监督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敬业爱岗宣传,提高中医行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十)指导与协调中医药对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十一)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和党群工作;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司)
1.研究提出中医行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
2.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机构结构布局;
3.组织中医药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服务;
4.承办国家扶持中医专项资金的划拨;
5.联系中医药行业社会团体;
6.负责管理局直属单位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等;
7.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协调、督促机关各部门的业务工作;
8.负责会议、秘书、文电、档案、保密、等日常事务;
9.负责局机关财务、保卫、后勤等行政工作;
10.承办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人事与政策法规司(人事司)
1.负责承办局机关公务员和局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考核、晋升、任免、调配、考试录用和奖惩工作;
2.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4.拟订与完善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参与制订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5.编制中医药行业立法规划、计划,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6.组织起草中医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审查修改各司、办报送局审议的部门规章草案;
7.组织开展有关卫生改革、医德医风建设等宣传工作,协调、指导中医药行业的报刊、出版工作;
9.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医政司
1.研究并组织实施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等总体部署中中医行业应该承担的任务;
2.拟订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组织制订和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3.研究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改革及医德医风建设工作;
4.监督和协调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
5.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社会办医和个人办医;
6.指导基层中医药工作;
7.研究和指导藏、蒙、维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
8.依据《执业医师法》,负责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拟定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护理等人员的执业标准,组织中医医师、护理人员执业注册,推行中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9.参加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10.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内部药事工作,指导开展临床药学研究,协调药品在临床应用的相关事宜;
11.监督管理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及保健品;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科技教育司
1.研究中医、中药科技教育的发展战略。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国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科技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计划与总体规划;
2.组织、协调、管理国家和行业的中医药重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开发项目;
3.规划和指导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技信息和医学实验动物等科研条件的建设;
4.负责中医、中药重大科技教育成果的奖励和推广,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5.指导全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6.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建设,高、中等中医药教育教学工作和成人中医药教育工作;
7.组织制订并负责监督中医药教育质量标准;
8.指导中医药对外教育工作;
9.指导国内外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与资格考试;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国际合作司
1.贯彻执行国家外交和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开展中医药领域有关国际合作和涉外活动的调查研究,制订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2.拟订、组织、实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总体规划;宏观管理中医药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管理多边、双边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3.负责国外对传统医药政策的调查研究,并汇集有关国际交流方面的信息。负责中医药的对外宣传联络工作;
4.组织协调中医药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并负责引进技术、智力、资金等项目;
5.负责配合各部、委执行外国政府及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签定的政府协议中有关中医药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
6.负责驻华使团、国际组织在华常驻机构、新闻机构与我局的联络、拜会的安排及办理有关外事文电;
7.负责中医药在国(境)外办医、办学及来华留学生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中医药国内国际专业会议及中医药跨地区、跨部门对外交流及成果转让、技术合作事宜的审批工作;
8.负责与台港澳地区的中医药合作交流工作,对在内地学习的台港澳学生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9.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及人员往来的审批、协调及对驻外使领馆的联络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
10.负责中国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台港澳交流合作中心及总部设在中国的世界中医药国际组织的业务管理工作,并负责联系总部设在中国的世界中医药社团组织;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局领导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做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10.承办上级党组织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
【代码】175
一、主要职责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四).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司
组织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和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研究金融外汇方面的重大政策,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法律事务;负责新闻、对外宣传、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事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工作;负责文档管理、、保密工作。
(二)国际收支司
负责国际收支、外汇收支、银行结售汇、外汇账户及相关管理项下的统计制度的设计、实施和相应报表的编制;负责对银行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对人民币汇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研究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出人民币汇率政策建议;负责对银行间外汇市场运行和境内外币清算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对国际收支、外汇收支进行分析和预测。
(三)经常项目管理司
负责经常项目外汇监管;制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和外汇账户进行监控及非现场检查;承办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
(四)资本项目管理司
依法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的管理;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及账户的管理;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统计监测与预警工作;依法制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管理检查司
拟定外汇检查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各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检查、调查和处罚;负责组织、协调外汇管理反洗钱工作;对分支机构外汇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
(六)储备管理司
根据国家外汇储备经营战略、原则,负责国家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及经批准受托经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等。
(七)人事司(内审司)
拟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外派、内审监督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派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内审工作。
(八)机关党委
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和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档案局
【代码】178
一、主要职责
(一)对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拟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军队、群众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业务工作。
(二)集中统一管理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做好档案编研出版工作,为社会提供利用。收集散失在国外的中国档案材料以及与中国有关的档案文件和史料。
(四)制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五)统一组织领导全国性档案工作外事活动和国际交流。
(六)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宜。
国家文物局
【代码】180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
(四)指导大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五)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审批文物出口鉴定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八)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文物局设3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人事劳动司)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局机关事务和机关财务工作;研究提出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计划;开展文物、博物馆理论研究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工作;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预算、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计划并监督实施;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文物保护司
研究和指导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拟定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承办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工作;组织、指导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指导重大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考古成果的评审鉴定;承办审批文物建筑维修、设计资格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工作;研究拟定文物流通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文物鉴定工作;指导抢救、回收社会上特别珍贵的文物;承办审批特许文物的出境工作;协调与国际文物保护机构的关系;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
(三)博物馆司
研究提出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审核国家级博物馆建设方案,指导大型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登记、调拨与交换的审批等工作;指导直属博物馆的业务建设;联系中国博物馆学会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业务和学术交流;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督促、检查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文物、博物馆信息网络的建设并指导运行。
(四)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码】181
一、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范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担负起研究起草国家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执行相关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等中介服务行为和活动,对从事认证和与认证相关的业务的各类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负责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等从事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各类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归口管理、协调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国际合作活动;建立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一)研究提出国家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局性、综合性认证认可政策调研及有关发展研究工作。
(二)研究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
(三)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承担审核、报批、和清理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认证认可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专项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认证行政执法;负责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认可违法案件,负责统一受理认证认可申诉和投诉,处理有关申诉和投诉。
(五)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与认证认可有关的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认证认可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七)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普法宣传和法制培训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协调认证认可行政许可工作,研究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行政许可配套制度;负责认证标志备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质检系统认证认可法制建设工作。
(十)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认可监管部
1.负责拟定认可制度、认证人员注册制度、管理体系认证制度、人员认证制度及其规则和工作规划、计划。
2.研究拟定对认可机构和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负责认可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工作。
3.研究拟定对认证机构、人员认证、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资质审核制度以及从业资格审批制度、规定、程序、规划和监督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统计、汇总及相关管理工作。
5.负责对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研究认证中介机构的市场运作规律和机制,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组织的改革工作。
6.承办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家认证认可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7.负责认证公告的组织工作。
8.组织协调服务认证制度的建立及实施工作。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认证监管部
1.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负责起草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合格评定程序。
3.负责组织确定承担强制性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并监督检查。
4.研究拟定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负责对产品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技术性政策问题。
6.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认证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审核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7.研究拟定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对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监督实施。
9.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审批制度以及特殊认证模式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0.研究提出强制性认证收费标准方案并组织实施。
11.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注册管理部
1.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以及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计划。
2.负责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和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评审、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重大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统一办理向境外推荐企业注册和组织接待境外主管部门来华检查工作。
4.负责进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注册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卫生注册评审员的管理工作。
6.负责“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推广和监督管理。
7.研究拟定食品和农产品认证规划和实施计划,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工作。负责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8.研究拟定相关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工作。
9.组织实施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10.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1.统一规范和管理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与技术能力评审、资质审核和资格认定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制度。
2.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国家认可制度和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实验室认可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实验室认可机构授权。
3.组织实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认定工作。
4.管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能力验证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协调有关的能力验证活动。
5.负责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授权和相关的后续监督工作。
6.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以及依法授权和验收等工作;会同总局有关部门实施质检系统技术机构和实验室的规划工作。
7.管理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工作;负责获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备案工作。
8.管理全国检验检测资源调查和信息处理工作;研究建立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的相关制度;监督管理和规范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活动。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国际合作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国际合作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及项目计划。
2.研究拟定参加与合格评定、认证认可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活动的工作规划和项目计划。
3.协调和审核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草案,组织协调对外谈判和商签协议工作。
4.负责港、澳、台的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联络事务。
5.负责有关认证认可的技术引进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出国培训。
6.研究提出开拓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国际业务的意见建议。
7.负责承办认监委重大外事活动和国际会议;综合、协调认监委参加的国际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的有关事宜。
8.负责WTO/TBT·SPS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9.承担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认监委外事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11.负责协调安排并监督实施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年度外事计划以及国际合作工作。
12.负责外事礼宾和委领导的外事活动安排和翻译工作。
13.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
2.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科技及标准制修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科技项目、标准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验收/审定、报批、统计及成果评比和报奖工作。
4.承办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跟踪研究国际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转化,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5.组织科技和标准的学术技术交流、培训和宣贯,并监督检查。
6.负责对认证认可依据用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的管理。
7.负责科技和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8.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代码】182
一、主要职责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英文名称是:StandardizationAdministra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SAC。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政府部门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其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
(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九).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二).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内设六个职能部门:办公室、计划和信息部、国际标准部、农轻和地方部、工交部、高新技术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
【代码】184
一、主要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其职责主要有: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发展改革部
(三)财务会计部
(四)财产保险监管部
(五)人身保险监管部
(六)保险中介监管部
(七)资金运用监管部
(八)国际部
(九)法规部
(十)统计信息部
(十一)派出机构管理部
(十二)人事教育部
(十三)监察局
(十四)机关党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码】185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工作(对外可使用委办公室名义);负责联系行业协会。
(二)政策法规局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业绩考核局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四)统计评价局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五)产权管理局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规划发展局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企业改革局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八)企业改组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九)企业分配局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十)监事会工作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三)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
(十四)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五)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六)研究室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
(十七)外事局
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八)人事局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九)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
负责所属离退休干部机构、机关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管所联系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等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国资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一)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委监察局
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国资委出资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处理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党员和企业领导人员违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协助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其中涉及中央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对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申诉;负责对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直管协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处理上述单位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违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受理对上述单位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受理上述单位和经国资委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的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申诉;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代码】186
一、学会简介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是在已故总理倡导下于1949年12月成立的。它是新中国第一个专门从事人民外交的机构。
外交学会的宗旨是,对世界形势、国际问题以及外交政策进行研究,同世界各国的政治活动家、学者、知名人士以及有关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进行交流,以增进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推动中国同各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建立与发展,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同世界上一百二十多个国家的著名政治家和外交家(包括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和外长、议员、政党领袖和部分未建交国家领导人),以及社会活动家和企业界名流、著名国际问题研究机构和学者等保持广泛联系,接待来访和应邀组团出访;举办名人演讲会,组织和参加各种学术报告和研讨会,对国际及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各方面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换看法。它还定期出版和发行《外交》(英文版)。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理事中有中国各界知名人士,包括国际活动家、高级外交官和著名国际问题学者。外交学会设一名会长及四名副会长主持会务,设一名秘书长及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承办机关日常行政事务;负责秘书事务、会议安排、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研究部
研究国际政治、经济、安全形势,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组办研讨会、报告会及内部讨论会等活动,收集整理加工有关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撰写报告和讲稿;编辑、翻译、出版和发行《外交》(英文版);编辑、印发介绍外交学会和人民外交工作的材料。
(三)亚非拉部
负责亚洲地区、中东海湾地区、非洲地区和拉丁美洲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组织出访;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机构和重要人物的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相互了解与合作。
(四)欧洲部
负责西欧地区、东欧地区和中亚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组织出访的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机构和重要人物的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互相了解与合作。
(五)美大部
负责北美地区和大洋州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具体出访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互相了解与合作。
(六)组织人事部
负责学会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配及劳动工资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学会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医药学术会议方案范文第5篇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尚未开幕,十届全国政协常委、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张继禹先生此前准备的一份议案、两份建议,已经引起了各大媒体的高度关注。
据记者了解,张继禹代表的这三份建议,几乎全是关于如何解决目前我国中医政策中的人才问题的,其目的是呼吁国家相关部门给予中医人才更大、更广阔的行医空间,使广大中医工作者以中医“简便验廉”的特点,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健康事业,服务于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战略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3月4日中午,在两会间隙,张继禹先生抽出了两个多小时的宝贵时间,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
修改《执业医师法》,为中医人才“松绑”
据记者了解,张继禹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关于修改《执业医师法》,允许中医自由行医。针对这份议案,他告诉记者,目前卫生部门的一些法规和政策严重束缚了中医药资源的充分利用,如执业中医师必须在注册医院行医就是这类法规中最受人诟病的条文。《执业医师法(细则)》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九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张继禹进一步解释说,根据上述规定,执业中医师其实只能在某地注册的一家医院就诊,甚至连有些执业中医师自愿在社区定期义诊也被视为非法行医。这样的规定严格限制了中医人才的自由流动,严重束缚了中医药卫生资源的充分利用,不利于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事业的推进,不利于实现十七大“人人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奋斗目标,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应该予以调整和完善。
张继禹感叹:“几千年的中医临床实践证明,允许执业中医师自由行医,对于发挥中医‘简便验廉’的特色非常必要;允许执业中医师自由行医,对于充分利用中医药卫生资源造福人民,已是当务之急!”
针对此份议案的法理依据,张继禹说,我国《宪法》第21条确立的“中西医并重”国策,就是本条议案的法理依据。同时,他还进一步提出了修改《执业医师法》相关内容的办法,他建议,我们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为方向,修改《执业医师法(细则)》第五条和第九条,取消中医师执业注册制度,真正为中医松绑,允许执业中医师自由行医。只要中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获得了正式认可,就应该尊重中医灵活自由的行医风格,不要再用条条框框束缚他们,允许他们不拘一格行医,让宝贵的中医药资源为广大人民群众造福,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而奋斗。“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舒展开筋骨的中医将在中国特色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
斩去外语“蛇足”,改革中医考试制度
张继禹代表建议,在各类中医考试中取消外语科目。他说,目前,各级各类中医考试均把外语作为一门核心考试科目,在中医人才的选拔中普遍存在“外语一票否决”的现象,即只要外语没有及格,考生就不能顺利过关。
张继禹认为,学习外语对于中医药走向世界固然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单纯把一门英语课程作为考核遴选中医人才的核心科目是不妥当的。中医人才的类型有很多种,除翻译型人才需要适当的英语考核外,对其他各类中医人才(尤其是临床中医)的选拔,外语考试实有“蛇足”之嫌。医生的职责就是救死扶伤,保障群众健康,评定一个医生是否合格,关键是要看医生的临床治疗水平。当代的中医临床名家还未听说有谁懂英语。搞“外语一票否决制”实无必要。因此,取消各类中医人才选拔中的外语考试,对于中医人才的良性发展非常必要。
张继禹进一步解释说,中医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粹之一,是几千年来无数华夏先民的心血结晶。中医浩如烟海的典籍皆为古汉语写成,但是,为了应付各类考试,中医院校的学生把大量的时间花费在和中医毫无关系的外语上,以至于有些中医院校毕业的学生连《本草纲目》的序言也读不通。与之相反的是,那些真正热爱中医的学生,由于顺着中医学和传统文化天然的亲和关系,大多将时间、精力放在中医学术和传统文化方面,外语自然就会薄弱。但在目前这种考试制度的安排下,这些学生往往因外语考试不能通过而处于被排斥的境地。以至于在中医学院流传着这样的顺口溜:“规规矩矩学习中医,中医死掉;认认真真拜师学艺,自己死掉。”一门学科为什么要把那些真正热爱她的学子拒之门外呢?取消各类中医考试中的外语科目,应该说是发展中医学术、培养中医药人才的必然趋势。
同时,张继禹还认为,现行中医人才选拔中的各类外语考试,严重限制了千千万万铁杆中医师的涌现,使得众多技术过硬的临床中医师陷入进退维谷的尴尬处境。取消各类中医考试中的外语科目,有利于让千千万万的铁杆中医脱颖而出,有利于充分利用和发挥好宝贵的中医药卫生资源,有利于实现十七大“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奋斗目标。
针对这个呼吁,张继禹还提出了极有操作价值的实施办法,他说,我们可以将各类中医考试的权限划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中医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设置具体考试科目,取消各类中医考试中的外语科目,真正为建设一支名副其实的中医队伍开拓渠道,切实扭转目前各类中医考试中普遍存在的中医特色和优势淡化的现象。
中西医并重,孕育中国特色的“全科医学”
在这次两会上,张继禹代表还提出了又一条关于全科医生选拔应该中西医并重的建议。他认为,随着卫生医疗体制改革的推进,社区医疗已经逐渐成为城市基层医疗的中枢。全科大夫是社区医疗的灵魂。没有好的全科医生,社区医疗就是空架子。尽管“全科医生”在中国还为数不多,“全科医学”在中国的发展也是刚刚起步,但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中国,它的发展有着天然的成熟土壤,因为中医药已在中华大地上生根、发芽、生长、繁盛了几千年。正如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梁万年所说:“中国的中医与全科医学,在服务理念上有相当大的相似性。”时代要求中医尽快融入全科医学体系,形成一个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的全科医学体系。
但是,目前全科医生的考试内容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是西医内容,全科医生选拔中存在着“重西轻中”的现象,这就出现了一个矛盾:一方面,全科医生总数少、素质低已成为制约我国城市社区医疗发展的重要瓶颈;另一方面,天然的全科医疗资源――宝贵的中医药卫生资源又受到限制。为了更好地让“简便验廉”的中医药资源在城市基层医疗中发挥作用,为了更好地实现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奋斗目标,必须改变目前全科医生选拔中“重西轻中”的状况。
随后,张继禹先生扳着手指详细地向记者叙述了他之所以提出这项建议的理由,并将其归纳为三点――
一是具有五千多年历史的中医学不仅具有悠久的全科诊疗历史渊源,而且从理论上和技术上均具备全科医学的特质,因为中医学的最大特点是整体观念和辨证论治,可以针对各类患者“三因制宜”(即因时、因地、因人制宜――记者注),灵活施治,这些正是全科医学的基本特征。中医诊断的简便性和治疗手段的多样性,决定了中医在全科医学领域必将拥有广阔的实践空间。
二是时代的发展更呼唤中医进入基层,融入社区医疗体系。当代中国医疗体制改革需要中医学融入全科医学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指明了中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方向:“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全科医学的发展正是中国医疗改革的重要方向。高效率、高覆盖、高满意度、低成本,既是全科医学的特点,也是中医学的特点,全科医学和中医学具有天然的亲和力,中医学在全科医学的发展中应该扮演重要的角色。
三是中医自身的发展要求中医尽可能地融入全科医学体系,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全科医学体系。他认为,目前一个不容置疑的客观事实是,中医学在当展中出现了原有特色流失、临床疗效下降等现实问题,而社区基层正是中医的用武之地,正是回归自身特色、彰显中医疗效的最佳实践平台。中医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基层实践,融入全科医学有利于中医人才的成长。
最后,张继禹认为,国际医流将推动中医尽快融入全科医学体制。他说,当前,从全球的现实看,人类防治疾病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许多国家和地区越来越重视传统医药的作用和价值。世界卫生组织也提出,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应当推广传统医药。而且,国外提出的全科医学、全科大夫的理念,应该说是一个进步,但是在现代医学的体制中,全科医生的理念其实很难落实。中医学天然地就是全科医疗资源,发挥好中医学的特色和优势,对于建设城市社区医疗保障体系至关重要,而且将对全科医学的理论和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针对这个建议,张继禹同样提出了给予落实的具体办法,他建议,全科医生选拔考试应分为中医和西医两类,中医类全科医生考试细则应该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侧重考核考生的中医知识和中医临床能力。这样一来,通过全科医生考试制度的调整,就可以使中医更好地进入社区医疗服务系统,发挥“简便验廉”的实践优势,与西医一道担当起城市基层医疗的重任。
“三”石击水,中医界反响强烈
据张继禹代表介绍,他为了准备此次提案,事先做了充足的调研,并得到了著名老中医陆广莘教授、北京大学张祥龙教授等权威专家的鼎力支持,他们均对这次人大议案提供了宝贵意见。科技部“国家中医药战略课题”小组贾谦研究员、林中鹏教授还为这次议案提供了重要的数据支持,北京中医药大学的王继东教授、侯中伟等人还承担了部分调研工作,还有许多中医师为本次议案提供了详实的一线记录。
据了解,张继禹代表的一份议案、两份建议在两会开幕之前,就因为需要征求业内权威人士的意见,而“泄露”出去了,由于事前的调研工作做得比较深入和细致,同时反映出了目前我国中医政策中存在的社会反映较为普遍的问题,立即得到了中医界的热烈响应和新闻媒体的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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