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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营销企划方案(整理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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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营销企划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保险营销;应对策略

1引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共同颁布《2024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保险业于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对于保险行业来说,“营改增”会对保险公司的税负和业务模式等诸多方面产生较大影响。本文将对“营改增”在保险营销中产生的影响展开具体分析,提出有针对性措施,以促进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

2“营改增”对保险营销的影响

2.1产品价格的影响。对于财险公司而言,经营的绝大部分财产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都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对于寿险公司而言,由于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被列为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只有一年以下短期人身保险产品(主要是短期健康险、意外险)的保费收入将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而,“营改增”对人身保险产品价格影响较小,对财险产品价格影响较大。由于保险产品的定价实行备案制,保险产品价格短时间内无法变动。“营改增”后企业购买短期人身保险产品和财产保险,同样支付100元钱,其中94.34元计入相关费用科目[100/(1+6%)=94.34元],5.66元计入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而在“营改增”之前,支付的100元要全部计入相关费用科目。可以说“营改增”之后,保险产品“降价”了。2.2营销成本的影响。由于增值税价外税的性质,价格和税金是分离的,这一点与营业税是完全不同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对公司的收入、成本和费用会产生较大影响。例如,保险经纪公司业务手续费,以不含税价格为基础计算的手续费和以含税价格计算的手续费差异是非常明显的。因此,保险公司原使用的保费收入考核、手续费佣金的计算、企划奖励方案等将面临重新测算。根据税法规定,将委托加工或者购入货物用于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无偿赠予他人的,均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保险公司在日常营销中,都有很大金额的业务推动奖励、客户活动赠品等支出,这一部分支出产生的17%的销项税将分别计入佣金支出、业务宣传费等科目,增加了企业的支出。2.3营销模式的影响。目前保险公司的营销模式有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营改增”对直接销售的影响不大,但对于间接销售影响比较大。间接销售主要有个人人销售、中介渠道销售。由于保险公司个人人数量众多,但产能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相反,专业、兼业保险中介公司由于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3保险营销应对“营改增”有效策略

3.1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保险公司在制定业务推动企划方案、向客户赠送宣传品、召开产品说明会、举办业务培训、日常购买办公用品时,应充分考虑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带来的减税作用。在相同条件下,优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其次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2024规定,依法获取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3.2减少营销中的视同销售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将委托加工或者购入货物用于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无偿赠予他人的,均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保险公司在制定业务推动企划、赠送宣传品,采取以现金补贴代替实物发放。确需实物激励的,可以采取人自行购买或公司统一以人名义购买,公司给予现金补贴的方式规避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3.3重视使用中介渠道。根据《2024个人保险人税收征管2024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保险公司可受托为人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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