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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项整治方案(优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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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第1篇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格执行国家202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断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__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印发20__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安〔20__〕96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科技兴安”战略,落实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通过深入开展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坍塌等多发性事故的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控制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升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目标

规范塔吊等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拆卸和基坑、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排查整改事故隐患,减少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切实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建设局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__局长、党组书记

副组长:__副书记、副局长____

成员:__建筑管理处处长____________

为搞好本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设置三个专项整治特别行动小组。

第一组:组长:__(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处长)

组员:部分市安监站监督科人员

具体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组:组长:__(市安监站站长)

组员:部分市安监站监督科人员

具体负责土方坍塌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组:组长:__(市建设局城建处处长)

组员:部分市安监站监督科人员

具体负责高达模板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办公室主任由王志来同志兼任。

各县(市)、区建设局也要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整治重点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1、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与产权单位(或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3、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作业前2个工作日内要按规定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告知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在安装后及时检测或组织联合验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做好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5、起重机修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每台起重机械的单位档案。

6、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顶升、锚固和拆卸前,必须编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经安装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7、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指挥、司索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8、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在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报告。

9、使用单位、安装单位要对所属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逐台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每台设备有案可查,安全隐患有整改有落实。

(二)基坑开挖和支护

1、施工企业要制定基坑开挖和支护开挖专项施工方案,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和总监审查后方可实施,涉及深基坑等危险较大的,要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2、施工现场要严格按照经审批、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基坑的开挖和支护施工,施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完毕后有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派专人进行基坑的变形监控和监测。

(三)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1、对于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平方米,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专项施工方案,应先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由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和总监审查后,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模板支撑系统立杆基础须设垫木或底座。纵、横向间距按照专项方案要求搭设,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

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在搭设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后续工序的施工。

4、浇筑过程应有专人对高大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发现有松动、变形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浇筑,撤离作业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5、模板拆除时要编制详细的拆除方案,并设置警戒区,指定专职监护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

四、整治重点

重点区域:城市主干道两侧、人员密集场所、城乡结合部、各类开发区等重点区域的工程。

重点企业:对近几年来发生过事故的安全管理薄弱企业进行重点监控,督促其认真贯彻落实202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控制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五、整治步骤

第一阶段:全面宣传发动阶段。3月底前,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制定专项整治方案。

第二阶段:重点整治阶段。4-8月份,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全面自查,全面整治。

第三阶段:整顿提高阶段。9-11月份,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导。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阶段。12月份,全面总结专项整治经验,通报专项整治情况。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要结合市建设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分别在7月初及12月份报送上半年和全年的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六、2024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实行“三级”监管,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工作的目的,要求和内容传达到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结合企业特点深化完善本单位整治方案,并落实到每个施工现场,督促各项目部严格按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实际情况,明确重点监管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对易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问题,要登记建档,重点监督,切实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发生。

(三)督促落实主体安全责任。

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要建立组织机构,实行领导牵头挂牌上墙公示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项规整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改善生产条件;建设单位要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用的及时拨付,并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要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2024安全生产的要求;监理单位要审查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施工过程的重要危险部位和环节要严格执行旁站式监理,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通过专项整治消除行业监管的薄弱环节,完善安全监管工作。适时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要总结工作经验,稳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四)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要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和宣传活动,开展《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培训教育,积极引导施工单位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使之认识到“安全管理是第一管理”的理念,明确“生命安全是首要目标”的要求,认真落实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尤其要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事故警示教育工作,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降低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有记录,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准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及考试 试卷要存档。提倡农民工上岗前举行岗位安全宣誓仪式。

企业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珍爱生命”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安全长效机制,落实水上交通管理责任制,加强港口、码头及陆岛运输安全管理,坚决杜绝违规和超范围经营行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整治范围

全区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及所属营运船舶、码头、港点,从事渔业捕捞的渔业生产装卸的港口及停泊点,军港从事客货营运行为,“三无”船舶从事运输经营。

三、整治步骤及责任分工

专项整治工作从即日起至*年8月31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组织准备(*年1月6日至31日)

各单位和企业要对省政府《2024开展港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大连市港航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调查摸底(*年2月2日至2月28日)

各部门、街道、镇政府及相关单位,对辖区所有从事水上运输港口、码头、渔港、自然港点和有经营行为的军港要逐一进行调查摸底,了解港口设施、设备及经营情况,并对辖区所有从事经营客货运输企业、船舶逐一进行登记,查清非法经营船舶数量。(责任部门:社管局、交通局、质检局)

(三)检查整改(*年3月1日至*年3月31日)

各相关单位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分折辖区安全形势,针对存在的隐患,制定切实有效整改计划,并在限期内整改到位,切实消除隐患,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点面结合的办法,跟踪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完善企业经营资质。从事陆岛和岛屿运输的港口、码头必须达到港口规定的经营资质要求,并到2024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危险品货物作业的码头必须办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并按国家2024规定,在通过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评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责任部门:交通局、质检局)

2.加强码头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大投资力度,发展适应开发区陆岛运输需要的新型船舶,进一步完善专用码头装卸设施、保安设施、客运设施,进一步解决从业人员素质差的难题。(责任部门:交通局)

3.加大港航监督管理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各自分清职责,密切配合,针对区内货港、客港、渔港混合作业,军港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自然港点管理上的盲区,认真调查研究,进一步明确码头设施的功能定位,建立管理责任制,形成与码头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同时加大管理力度,提高旅客、货主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无证经营的港口、船舶从事非法经营行为,建立建全安全、规范、有序的水上运输市场秩序。(责任部门:公安局、交通局、社管局、质检局)

4.严厉打击水上非法经营行为。要严肃查处渔港、渔船、货船、工程作业船等非载客船舶的载客行为,对屡禁不止的非客船载客要严厉打击,责令其所属企业停业整顿,并按规定取消其相关责任人及当事人的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未经检验的“三无”船舶要坚决予以停航。(责任部门:社管局、交通局、质检局)

5.要完善应急预案。各水运企业要做好应急预案的补充完善,做好抢险物资、器材和药品的准备工作,加强预案演练,不断增强预见性、针对性和操作性,提高处置特重大事故的能力。组织专门力量,清理挤占航道,锚地的海上养殖物、网具,确保陆岛、岛际间的水上航行安全。(责任部门:社管局、质检局)

(四)总结验收(*年4月1日至8月31日)

各企业整改到位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验收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停业整顿或予以取缔。专项整治中各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及各类信息,要及时上报管委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进行监督,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予以通报。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曝光。

企业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全面落实国务院《2024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把环保专项行动作为推动落实国务院《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努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突出问题。努力遏制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的整治重点:一是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对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清除隐患。二是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对排污企业逐一清查和处理,落实长效机制。三是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对*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清查,对未经环保审批违法上马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对*年以来的项目进行“三同时”验收,对未落实“三同时”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坚决遏制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和整治。对乡(镇)以上居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乡(镇)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建立永久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标示牌。对县城饮用水源地水质每月监测一次,并定期监测结果,对威胁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坚决查处和整改。

(二)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对排污企业逐一清查,查清违法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数量和浓度,落实整改方案和措施,限期整改。对重点排污企业符合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条件的要督促其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确保有效监管。要通过对排污企业排污总量的清查,按照《征收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准确核定排污费征收标准,坚决纠正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要坚决纠正降低环境准入门槛,阻绕环保现场执法、违规减免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环境违法行为。

(三)全面清理*年以来的建设项目。根据审批权限,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建设项目进行查处;对已竣工投产的项目和未组织“三同时”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对未落实环保“三同时”的建设项目要进行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能完成的要坚决予以停产和处罚;对查处不到位的,要依法追究2024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切实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监督管理。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较大的重大环境突出问题要重点查处,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限期解决。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厂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葛麻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八景山庄列为挂牌督办名单,加大对水泥企业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管,巩固水泥企业治污成果。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2024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领导,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国务院七部门联合召开的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和本方案的安排,结合各自实际,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全面开展整治工作。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副县长龙世奎为组长,2024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并在县环保局设立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的协调及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制度,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协同作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整治企业违法排污,首先要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认真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的,对不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建立考核制度。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从组织领导、挂牌企业、案件督办、环境执法等方面对各乡镇及2024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考核。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组织新闻媒体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及时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和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广泛发动、引导公众参与,营造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要处理好专项执法与日常监管的关系,不能以环保专项行动代替日常监管。要把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与建立环境管理长效机制有效结合起来,既要解决现实问题,又要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巩固环保专项行动成果。通过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逐步把这些领域的环境管理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五、部门职责与任务

各2024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协商,联合办案,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与协调。负责挂牌督办企业的整治和对整治重点进行检查与督办。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信息宣传、资料2024整理与上报。

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部署,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核准和审批;制定并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点解决农村人口饮水困难和饮水不安全的问题。

监察部门: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挂牌督办问题迟迟不能落实到位的,要下达《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

司法部门:要将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配合2024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已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要定期复查,发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2024企业设立登记的审查工作,对有法不依、违反规定颁发营业执照的,要严肃查处。对环保部门移交的违法案件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处理,对国家禁止建设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属于严重污染被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项目企业一律不予登记。

安监部门:要深化涉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安全保障条件差,可能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涉危企业,要依据2024法律实施停产整治;对6月底整改不合格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依法关闭;要加强源头管理,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

电力部门:要切实履行电力监管职能,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配合开展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监督供电企业执行政府或2024部门的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要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部署,清理优惠电价,落实差别电价政策,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发展。搞好火电企业的污染治理。

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通报,按照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0日以前)

各乡镇和2024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2024情况报上一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清理登记造册阶段(7月20—30日)

调查摸清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数量、浓度等情况。清理*年以来的建设项目。对已竣工建设项目提出“三同时”验收计划。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清理,逐一登记造册。对群众举报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挂牌督办名单。

(三)全面整治阶段:(8月1日—10月30日)

各地对清查出的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乡镇要完成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永久标示牌的设立工作。对重点污染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进行整改,落实长效监管机制。对*年以来的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定的挂牌督办案件整改到位。要公开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在2024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企业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5年__市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要点》(泰安监〔2015〕39号)、《__市木制家具制造等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泰安监〔2015〕60号)《兴化市精密铸造等六大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兴安办〔2015〕41号)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治理,结合我镇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镇精密铸造等六大行业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集中治理精密铸造、木制家具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皮革箱包和制鞋、水泥生产、铅酸蓄电池生产等六大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突出问题,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创建达标活动,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意识,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我镇职业健康监管形势稳定好转。

在专项治理的行业企业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职业病发病率得到有效控制,杜绝有重大影响的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或事件发生,力争做到六个100%:

1.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

3.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率达到100%;

4.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率达到100%;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100%;

6.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率达到100%。

(一)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教培训。镇安监办协调培训机构,结合年度安全管(文秘站:)理培训,做好包括专项治理的行业企业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各专项治理的行业企业要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对本企业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法》等2024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开展摸底调查。结合职业病危害企业普查和项目申报,全面核查、准确掌握本辖区专项治理的行业企业数量、生产规模、从业人数及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序以及所采用的防护设施等情况。

(三)加大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力度。专项治理的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要求。已投产精密铸造等行业企业建设项目未开展职业病危害“三同时”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要求,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完善和改造,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已开展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企业,每三年要重新做一次现状评价;现状评价不满三年的企业,要抓好一年一次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正确佩戴等工作。没有进行过职业卫生现状评价的企业,要主动与有职业卫生评价资质的单位联系,委托其帮助开展职业卫生现状评价。

(四)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治理。针对专项治理的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产生的环节、工序,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理,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

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企业自查整改阶段(5月):此次专项治理的六大行业企业,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2024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治理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落实整改。

检查督查阶段(6月一10月):各单位、村、企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在企业自查整改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重点企业进行检查,组织推进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在此期间,各单位将对专项治理工作和企业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查,对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总结验收阶段(11月):市局通过组织抽查和组织专家检查等方法,对专项治理进行总结验收,镇安监办对各村、企事业单位专项治理工作不力的村、单位、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一)认真调查,制定方案。各村、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前期开展的企业职业病危害摸底调查工作,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认真组织职业病危害调查,弄清辖区内专项治理的行业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了解和掌握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现状,认真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方案,分阶段有序推进。

企业专项整治方案范文第5篇

一、组织机构

成立本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监察委、区农委、区建设交通委、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工商**分局、区司法局、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卫生局、区城管大队、**供电分公司、各镇、街道和工业区管委会等相关负责人参加。同时,成立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推进本区环保专项行动。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管委会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本辖区环保专项行动。

二、整治重点及要求

总体要求:根据中央七部门总体部署和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推动“污染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环保专项行动与淘汰劣势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工作相结合,与《**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实施工作相结合,与日常环境执法工作相结合的要求,深入开展如下几个方面的集中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

整治范围:

宝钢水库与陈行水库保护范围。按取水口上游不小于3000米,下游不小于2000米的河道水域,沿岸纵深不小于2000米的范围进行检查。

整治要求:

1、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规定,对保护范围区内新、改、扩建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违法建设的项目,依法予以查处。

2、范围内的排污企业,必须要做到稳定达标排放。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闭。

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区水务局负责饮用水源地内除市级重点监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执法检查。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整治范围:

**工业园区、**城市工业园区、罗店工业区、杨行工业区、月浦工业区、顾村工业区、吴淞工业区。

整治要求:

1、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

2、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给予高限处罚。

3、对未按规定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擅自带负荷运行或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产整治。

4、对水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在**年6月底前污水纳管处理率达不到60%的工业区,不得引进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

职责分工:

1、各镇、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全面梳理园区内所有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执行情况,将梳理结果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环保部门负责梳理本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竣工验收办理情况,确定现场检查的项目清单,并进行现场检查。

(三)深入开展荻泾流域违法企业整治

整治范围:

荻泾流域影响农作物生产的违法排污企业,具体是将水污染物直接或间接排入荻泾罗店段、罗泾段的违法排污企业。

整治要求:

1、严格按照《**市环境保护条例》要求,对荻泾流域影响农作物生产的违法排污企业,要制订切实有效的调整方案与整改措施。

2、对违法排污企业,要扩大征收排污费面和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征全排污费和给予高额行政处罚。

3、将违法排污企业列入挂牌督办名单。

4、将违法排污企业列入夏季高峰限电名单,促进企业开展治理工作,确保农业生产正常进行。

5、实施种子场河附近禽畜牧场规模化调整或治理工作。

职责分工:

1、罗店、罗泾两镇负责制订调整方案、明确整改措施。

2、区环保局负责排污费征收与行政处罚。

3、区经委负责梳理该流域“两高一低”企业名单,并会同**供电分公司安排企业夏季让电。

4、区农委实施种子场河附近禽畜牧场规模化调整或治理工作。

(四)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清查和群众投诉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的集中整治工作

1、清查化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切实实施化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工作

整治范围:

饮用水源地沿岸化工企业,重点是罗店、大场两镇化工企业与化学仓储地。

整治要求:

(1)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环保总局《2024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组织全面检查,督促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2024、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整治;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危险废物产生申报登记和专项调查结果为基础,针对申报复核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排查,消除环境隐患。

(2)积极深入开展罗店、大场化工企业与化学仓储地的结构调整工作。

(3)切实将夏季矛盾突出的大场南大路沿线市属化工企业列入夏季让电名单。

(4)加大罗店、大场化工企业结构调整的督办力度,切实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调整工作。

职责分工:

(1)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区环保局对辖区范围内的化工企业安全环保工作联合开展执法检查。

(2)罗店、大场两镇负责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化工企业与化学仓储地的结构调整工作。

(3)区经委会同**供电分公司将南大路沿线矛盾激烈的富国公司、南大公司、市皮革厂、市红光皮革厂安排整个夏季让电,保障群众的身体健康。

2、清查医疗废物流失环境安全隐患

整治范围:

本区范围内主要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2024处置单位。

整治要求:

对医疗废物产生、2024、送交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2024、运送、贮存、处置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职责分工:

(1)区卫生局按照《**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重点对医疗废物产生单位进行监管,有条不紊地督促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纳入全市集中化处置体系。

(2)区环保局按照《2024实施<**市医疗废物处理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重点对医疗废物的交接、2024、运输和处置情况进行监管。

3、集中整治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

整治范围:

根据沪联办〔**年〕**号、环发〔**〕33号文和沪环保办〔**〕88号文的要求,梳理筛选出的近年来发生的群众、越级上访、重复案件和“夏令热线”中的疑难案件。

整治要求:

对排查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化解措施和整治对策;并建立跟踪督办制度,确保措施落实。

职责分工:

区环保局会同各镇、街道、工业区管委会具体实施。

三、主要措施

(一)上下联动、部门协调,形成执法合力

区政府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镇、街道、工业区管委会要制定环保专项行动整治方案和各自辖区的污染减排工作计划,明确污染减排项目与措施;牵头协调解决辖区内影响群众健康的环保突出问题;督促辖区内黑色企业制订消黑计划,明确消黑措施和时间节点。

各2024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区发展改革委、经委要加大对劣势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安全监督、环保部门联合做好化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集中整治;监察部门要加强督办力度,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2024人员的行政责任;工商管理部门要及时督促被依法关闭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区水务局要牵头细化和深化城镇污水截污纳管计划,确保完成年度纳管目标;区建设交通委要做好内河码头作业区域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区城管大队要做好堆场、码头、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主管部门加大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将环保法律法规纳入全区普法内容。

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交流,充分发挥部门联动的优势。在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建立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机制,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环保部门要积极做好与2024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服务工作。

(二)加大督查力度,责任追究要到位

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对严重违法的典型案例,实行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查办一批典型违法违纪案件,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力量

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畅通环保热线,积极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实行动态报告制度

专项行动期间,实行定期和动态信息报送制度。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区管委会每周要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挂牌督办名单、重点行业整治情况在收到正式文件后2周内报送;陈行水库、宝钢水库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化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整治情况在收到正式文件后1个月内报送;工业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于9月15日前报送;医疗废物流失环境安全隐患以及群众投诉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的集中整治情况于11月5日前报送;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报告,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报送。上述信息报送区环保局。区环保局每周要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5日前)

区政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相关职责,明确工作要求,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工业区管委会根据环保专项行动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在今年8月15日前,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报送区环保局。

(二)调查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8月16日—10月)

1、自查(8月16日-9月)。区环保局会同2024部门围绕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违法单位进行集中检查。

对自查中查出的问题应进行集中整治,并公开处理一批典型案件。同时,对去年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回头看”检查。

2、抽查和重点检查(9-10月)

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对今年的专项行动自查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是水源保护区及典型案件。

区监察委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监督工作进展,加强重点项目督查。

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对本区抽查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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