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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2024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的通知》(政发明电〔〕3号)精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坚决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矿山,确保不出现“死灰复燃”。
(二)严厉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违法开采矿山。
(三)严格查处证照齐全但不按规范要求开采的矿山。
(四)大力整治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行为。
(五)坚决打击非法获取或非法转供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等行为。
(六)严厉打击煤炭和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非法交易行为。
(七)及时消除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八)治理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二、源头治理全面排查
(一)各市、县(区)、乡(镇)政府要巩固近年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山的工作成果,通过资料清理、实地巡查核查、群众举报、卫星遥感影像等办法,组织力量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采矿山的数量、分布和非法违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
(二)排查矿山企业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证照情况及履行环评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全面掌握合法开采、无证非法开采、证照不齐违法开采和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个人及2024情况。
(三)排查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情况。
(四)排查非法获取、使用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等情况,以及合法取得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后非法使用、转供情况。
(五)排查各类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六)排查各类矿山地质灾害隐患。
(七)排查煤炭和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非法交易情况。
(八)排查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违规参股办矿,以及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庇护情况。
三、时间安排
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排查阶段。各市、县(区)政府和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要求开展全面排查,并认真填写《××县(市、区)非法违法采矿情况调查表》(附件1)。请各设区市政府和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于月日前将本地区排查结果的书面材料连同排查结果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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