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计1949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需要78分钟。
市场监管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目前,我们正处在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作风建设事关党的生死存亡,深化改革事关百年兴衰,如何在改革的浪潮中不被淘汰,成为每一位干部必须应对的课题。作为党员干部,作为公务人员,如何使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如何完成党和人民交付的任务,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总书记从党性修养、为政之要、为人准则等方面提出的“三严三实”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答案。
在工作和生活中,面对复杂的实际情况,面对“权力”和“金钱”的诱惑,“三严”即“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为我们管控自己,抵制腐蚀诱惑,筑牢道德底线,提出了要求,指明了方向。同样,在深化改革,推进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工作作风,推动各项工作扎实开展等工作方面,“三实”即“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为我们提供了方法,指明了方向。
“三严三实”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推进各项工作的新标杆。目前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处在职能整合的关键时期,任务重,责任大,这就要求我们全体干部要通过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牢记党的宗旨,教育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以淡泊之心远离名利诱惑,告诫干部要慎用手中的权力,心存敬畏,牢记党纪国法,勿要,通过公开办事制度,办事流程,以及公开法律法规,公开执法程序等系列举措,规范服务行为和执法行为,把权利控制在制度规定之内。
市场监管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收稿日期:2007-11-05
作者简介:蒋晓全(1976-),男,四川万县人,经济学博士,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
摘要: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条件之一。虽然上海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但在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建议充分利用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2024政策,建立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市场化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市场化;金融监管;国际金融中心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2-0043-03
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就是需要拥有“监管+发展”的视角,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改变以往政府行政主导型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以法律和制度安排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合上海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变革,要求世界各国依据不同的具体国情来选择适合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三类:分业监管?集中统一监管和超级统一监管,并呈现出以下几种发展趋势:
1? 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
一定程度的统一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趋势,而统一监管的程度与具体方式,必须根据各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设计出适合本国市场发展的最优方案。
2?强调发挥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注重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
交易所和协会等自律机构行使一线风险监管作用,是政府监管的有效配合。建立以自律监管为基础?政府监管为指导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使集中监管和自律监管发挥各自的优势。
3?注重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模式,都需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分业监管注重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外部金融监管协调;统一监管注重同一监管机构下属的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内部金融监管协调。
4? 注重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和目标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会造成不同监管机构对不同金融机构相类似的金融业务可能采用不同的监管标准和体制,出现过度监管或者监管缺位的问题。
5? 注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在国际货币政策趋同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标准和准则日益趋同化。银行业监管执行《新巴塞尔协议》,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机构协会也制定了一系列协调一致的证券业?保险业国际监管协作标准。
(二)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经验的启示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适应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变化,引导本国金融产业向有利于市场化配置金融资源的方向发展。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应表现为监管效率的提高?监管成本的降低和监管功能的充分发挥,最终服务于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因此,上海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与改革必须与上海金融市场的发展进程紧密相结合,而不应简单化或一刀切地做调整。要立足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适应上海金融市场发展的出发点,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强化金融协调监管功能,强化交易所与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逐步接轨。
二?上海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上海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分别负责上海市银行业?证券与期货业?保险业的金融监管。
虽然“分业监管”模式符合现阶段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形势,但是与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相比,上海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以下问题:
1?上海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虽然2004年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通过签署《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三方协调监管合作机制”,但仅仅是一种对监管各方没有直接管辖权?不具备强制力的非制度安排。上海金融服务办也曾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建立起了“3+2”联席会议制度,但主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2?交易所和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发挥明显不足。
与国外交易所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功能不同,我国交易所更多的是充当市场参与者,而不是监管者的角色,这主要源于我国交易所的出资人和监管人的一致性,即主管部门既充当事实上的所有人(多数情况下名义上不是出资人,但行使着出资人的权利),又充当监管人,导致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发挥明显不足。另一方面,一些本属于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能还没有从上级金融监管机构中分离出来,交易所没有足够的市场监管和发展的权限。另外,虽然上海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同业工会已经建立,但更多是遵守金融监管当局的各项法律法规,形式大于实质,没有太多话语权。
3?对金融产品创新的审批机制管制过严,期货衍生品的品种上市机制比较落后。
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创新都需要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进行审批才能通过,并且审批程序复杂,时间较长,导致金融产品创新十分困难。以期货市场为例,国外期货品种上市实行备案制或试运行制,而我国实行审批制,新品种上市,首先要经过交易所研究审核,然后上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做出审核后,再上报国务院,国务院综合国家相关部委意见后,最后做出是否批准上市的决定。这种落后的品种上市机制,不利于上海争夺石油?钢铁等大宗商品的“定价权”,不利于上海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创新本是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行为,最终却需要政府行政审批来主导,无形之中提高了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难度,大大抑制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4?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完全接轨。
为了让更多国际金融机构能够参与上海金融市场,应逐步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按照国际标准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监管,对国内外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行“国民待遇”。否则,就只能游离在国际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之外,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5?高素质金融监管专业人才的不足。
一方面,上海金融监管机构都比较缺乏对被监管金融机构的产品?业务?风险管理深入了解的高素质金融监管专业人才;另一方面,上海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独立的人事权,如果一个部门需要增加3名监管人员的配置,需要报国务院审批,周期较长,手续较多。
6?金融企业税收税率偏高。
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集聚效应和金融资产交易的规模效应,降低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对金融企业和投资者实行营业税?所得税和交易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见表1)。
表1 国内外金融企业主要税收政策对比
注:英国2008年企业所得税将降为28%,香港降为16.5%。
从表1中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大部分实行不征收或者免征收营业税,而上海金融企业的营业税虽由8%减为5%,但仍然偏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际上呈现逐步降低的趋势,新加坡和香港的企业所得税远低于上海,而深圳实行减半征收的优惠措施;国外对于期货衍生品交易实行免征交易税,鼓励期货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三?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建立与国际金融中心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
1?强化上海市金融服务办的监管协调职能。
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金融监管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注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效率,而不在于监管机构的分合。提高上海市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关键在于强化上海市金融服务办的监管协调职能。具体而言,由上海市指定一名市级领导牵头负责金融服务办的领导协调工作,上海市金融服务办不仅要在上海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之间建立制度性安排模式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金融机构监管信息共享系统,定期举办监管联席会议,还要加强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管局?财政厅?审计署?上海发改委?外经委等2024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在应对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2?鼓励交易所和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重点扩大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权限,建立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一,将上海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的“一线监管”和自律监管职能逐步转由交易所承担;第二,发挥上海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同业工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职能,提高行业自律意识与自律水平,形成监管合力;第三,赋予交易所对市场参与者的直接调查监管权限;第四,建立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行政监督,体现在两个层次:①政府对自律规则内容的行政监督;②政府对自律规则执行状况的行政监督。另一方面,加强交易所对政府行政监管的社会监督,当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存在瑕疵时,交易所应当及时建言献策。
3?积极争取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推行期货衍生品的产品试运行机制。
积极争取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有利于推动政府主导型创新向市场主导型创新转变,有利于通过市场化手段对市场主体的金融创新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和有效监管,实质是建立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促进金融创新的可持续性发展。
另一方面,推行期货衍生品的产品试运行机制。交易所根据市场需求?通过专家充分论证推出新的期货产品,上报中国证监会及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条件成熟的期货品种可以进行1-3年期的试运行检验,市场运行成功则申请正式上市,不成功就从市场退出,从而建立市场化的新产品上市机制,提高上市效率。
4?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
一方面,加强国际合作监管体制建设,积极推进与境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保持正式的合作与交流机制,积极发展双边和多边监管合作关系,对跨国金融机构实行国际统一监管,并建立监管高层的互访和磋商机制?实行跨境联合现场检查。另一方面,努力与巴塞尔银行管理与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所推行的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具体而言,银行业要与“新巴塞尔协议”监管准则接轨,以原则监管?功能监管和风险监管为导向;证券业要建立有效监管资本框架;保险业要建立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5?培养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加强金融监管研究。
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监管人才集聚,既要争取赋予上海金融监管机构一定的人事自,也要大力培养对金融行业熟悉?了解金融机构运作和金融产品创新的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另一方面,加强金融监管研究,既要深入研究国际金融监管的规则和标准,加强对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研究,更要研究在现阶段分业监管体制下逐步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的途径。
6?实行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上海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税收制度征收33%的所得税?5%的营业税和0.6%的附加税等,不仅与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相比,就是与深圳对金融企业实行15%优惠的所得税制度相比,上海的金融税收明显偏高。
因此,上海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税收制度,适时取消金融企业营业税;对金融企业实行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本着国民待遇原则,尽快统一中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税率;对期货衍生品交易实行免征交易税。
参考文献:
[1]尚福林.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8
市场监管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一、“四个统一”与“四化”建设为新时期的市场监管确定了新理念
(一)“四个统一”与“四化”建设是新时期市场监管的新理念
任何一种政府职能的发挥必须有一定的执政理念做支撑,而执政理念反映了政府发挥职能的政策取向和思想基础,决定着政府的执政思路和工作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政府部门,也有自己的监管理念,无论是早些年提出的“三度理论”,还是其后提出的“动态监管”、“执法重心下移”等,均是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理念。而今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积极服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挥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面临的新形势。在形势和任务发生新变化。适时更新监管理念无疑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变化了的新形势。着眼于服务改革大局和提高监管效能,适时提出了要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和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及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思想。应该说“四个统一”与“四化”建设思想的提出,正体现了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规律,既是对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行使市场监管职能的必然要求。
从内涵角度看,“四个统一”把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与促进发展、服务大局、消费和经营维权、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集中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是第一要义,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作为承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作为监管的落脚点和中心任务,是必然的,也是顺理成章的,同时也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发挥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工作任务和更高的要求。“四个统一”和“四化”建设思想的提出,体现了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置于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进行思考和准确定位的战略选择,必将对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能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四个统一”与“四化”建设是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二位一体的必然选择
要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必须探索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事实上,近些年来,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理顺管理体制、构建监管机制、加强制度和法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并在这些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正如周伯华局长所说的“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干部队伍,不仅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着眼于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就构建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而言,“四个统一”和“四化”建设二位一体是必然的选择。在二者的关系中,“四个统一”是指导思想,是基本理念和基本目标,而“四化”建设是实施保证。是实现目标的基本途径和基本方法,两者相互联系,互为作用。不可或缺,共同构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两大基本要素和基本内容。
在“四个统一”中,监管是中心点,发展是落脚点,服务是出发点,维权是关节点,执法是着力点,这种审视与定位,既凸显了工商行政管理的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能,即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核心和本质定义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同时又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新的内涵。如果没有“四个统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发挥也就没有了方向和目标。与此同时,无论是市场监管还是行政执法职能,其发挥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法律法规作支撑和保证。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的“四化”建设正很好地提供了这种支撑和保证的平台。制度化就是构建固定的监管模式,把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等被人们普遍认可的规则形式明确下来;规范化就是规范监管行为,杜绝任意行政:程序化就是明确监管和执法的步骤、顺序和环节。杜绝任意行政及责任不清;法治化就是一方面健全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显然,这“四化”建设的内容都是保证“四个统一”实现的关键环节,因此,在做到“四个统一”的同时,必须推进“四化”建设,两者不可或缺。
二、构塑市场监管职能新取向的战略构想
“四个统一”作为新时期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从宏观上说不仅在市场监管理论建设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微观上对于指导市场监管实践同样具有方法论方面的意义。既然市场监管理念已经发生转变,那么按照新的理念重构市场监管职能取向无疑就是题中应有之义。在市场监管职能伴随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规制市场主体行为、构建规范市场运行秩序等方面作用日益重化的大背景下,重新构塑监管取向,对于保证市场监管职能发挥的正确方向、找准着力点、强化效能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市场监管职能的新取向至少应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要进一步凸显市场监管的服务性
政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体制因素,人们已对政府在市场经济高效、有序运行中的作用达成共识。但是,在市场经济已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已不再认为政府是权力导向型的无限政府,而是一种服务型的有限政府,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能由市场机制调节和配置的就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作用发挥,而在市场不能或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即“市场失灵”和“市场低效”领域则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当今各主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的管理体制是一种公共管理体制,在政府管理体制及职能的调整和改革中,大都以“新公共管理主义(new publicmanagement)”为理论基础,其基本的改革理念是建设“三E”加“三C”的政府,即“经济、效率、效能”和“竞争力、顾客导向、灵活性或变革力”。应该说这种政府理论和政府管理理念在当今政府管理实践中占据了主流地位,可以认为是一种国际惯例。建设服务型政府也已经
成为我国深化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明确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党的十七大也明确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应该说,着眼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背景提出的“四个统一”正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因此。无论是着眼于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还是建设服务政府这个大的改革目标,都要求市场监管职能的发挥进一步凸显服务性,以通过市场监管职能的发挥,通过创造优良的市场环境,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不是为监管而监管,要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市场监管中凸显服务性,也就等于践行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服务政府的职能。因此凸显市场监管的服务性,必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握好监管者与服务者的角色,既不能以管理者自居,只讲监管不讲服务,也不能只当服务者,而放弃监管或忽视监管职责的履行,要做到监管与服务的有机统一。事实上。在凸显市场监管的服务性方面,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提出并打造“服务型工商”等。现在凸显服务性已经成为新时期市场监管职能发挥的一种必然要求,应该进一步系统地研究如何更好地打造服务型监管。
(二)要大力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重要目标,和谐社会理论也是我们党的一重大理论创新。而按照和谐社会理论着力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无疑也是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的必然选择。按照和谐社会理论。和谐社会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同时也包括以人为本的经济和谐、政治和谐和文化和谐。显然。市场监管的和谐属于经济和谐范畴。
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主要是提高市场监管主体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和谐,不断化解监管中的不和谐因素建立一种融洽、和谐的监管关系,从而取得理想的监管效果,在和谐监管中。一方面作为被监管者,能够做到自觉接受监管,并切实按监管要求规范和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作为监管主体要运用和谐理念指导监管行为。增强人本意识。做到文明监管、人文监管。给予监管对象以更多的人文关怀,构建和谐监管关系,从而促使被监管者主动接受监管、服从监管及配合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不仅对于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是必需的。同时它也符合经济学中的激励相容原理。根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哈维茨(Harwicz)的观点。所谓激励相容,是指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有追求自身利益的一面,其行为会按自身利益的规则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种制度安排,使“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恰好与集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则这种制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按照这一理论。如果一种监管能够做到激励相容,使监管关系中的监管主体与被监管者利益一致,则大大有助于提高监管效果,因而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则正符合构建激励相容的市场监管格局的要求。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着眼于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都必须大力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
(三)要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在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统一中,监管无疑是核心或者基础,这主要因为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放弃监管或监管缺位无疑等于没有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更重要的是,如果放弃监管或监管缺位,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市场环境恶化,促进发展、服务大局、生产者和消费者维权及行政执法也就都无从谈起。因此,在做到“四个统一”和推进“四化”建设中,必须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也就是提高市场监管的水平和合意性,做到监管内容适当、监管方式方法合理,以达到预期的监管目标。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是决定监管效率与效能的关键因素,如果有效性差,即使实施了再多的监管或会出再多的监管成本,也不会取得预期的监管效果。影响市场监管有效性的因素很多,但一般地说主要包括监管者素质和能力、监管方法及方式、监管职能到位程度及是否存在缺位、是否存在监管失灵、市场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信息的掌握程度等。近些年来工商部门在加强队伍建设、改革市场监管模式、改革和完善市场监管方式方法、推进职能到位等方面,无疑都有助于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方向和措施都是正确和有效的,应该继续推进和加强。而根据管制经济学的2024理论,要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除上述措施外。还应重点抓好两个环节:一是改善信息约束下的市场监管,在现实中,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监管部门不完全了解被监管者的信息,即存在信息约束。政府监管理论近些年来最主要的发展就是在监管过程中考虑到信息约束。提出了激励性监管理论。在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中,也应该借鉴这一激励性监管理论,在监管中对被监管者实施以表彰、政策优惠等为主要内容的正向激励和以处罚、曝光等为内容的负向激励,并最终与被监管者达到激励相容。可以说。实施激励性监管也是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二是治理监管失灵,监管失灵指“政府作用的结果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公共目标或损害了市场组织的效率或带来自身的高成本、低效率”。其诱因包括“政府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政府被某些企业或利益集团所俘虏、政府官员的、等”。监管失灵是制约监管有效性提高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市场监管实践中,这种监管失灵同样存在,因此必须下气力治理。
(四)要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的规范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体系中,市场监管职能是政府的一种重要经济职能,同时也是政府直接联系与接触社会各层面的重要平台和体现政府形象的主要窗口。监管行为是否规范不仅直接影响监管效果,也直接体现政府形象。因此。要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推进“四化”建设。必须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的规范性。
市场监管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关键词: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10-0066-05
我国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始终难以全面发挥,主要源于监管体制改革滞后。推进期货监管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市场效率已经成为期货市场跨越“有数量、缺质量”的发展陷阱的必然选择。然而,国内的各种改革意见和政策措施更多侧重的是对既有规章制度的修补和完善。国务院的《十二五服务业规划》仅提出了“完善大宗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的品种体系”。中国证监会也多次提出加快推进期货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但切人点主要是“品种创新和交易松绑”两个层面,所能见到的改革措施更多地集中在“强化制度建设,丰富品种,扩大规模”、“强化期货公司中介服务能力”、“积极发展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完善风险预警监测监控和防范化解机制,健全监管政策和制度规则”等方面。对于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实质性、全方位改革的迫切性来讲,国内各界始终缺乏对既有体制问题的本源性和深层次探讨。考虑到期货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化要求,2024期货市场监管的改革重点已经不能再简单地局限在增加品种和完善规章制度方面,而是监管主体是否有意愿、有勇气放弃长期形成的管制思想和行政监管方法,从体制改革与结构重塑人手,确立弃旧图新、放眼世界的整体改革方略,制定能赋予市场组织方与交易方发展权和创新力的监管法规体系。
一、我国期货市场管制性监管的历史渊源与形成过程
(一)管制性期货监管的历史渊源
我国现行的期货监管体制是一种行政管制性体制。这种体制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和社会背景。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期货市场在借鉴美日经验的基础上迅速建立起来。但当时的期货市场也出现了与美国期货市场早期一样的问题——投机过度和混乱无序。由于缺乏行业自律、政府多头管理及经济转轨的复杂性,导致很难实现对期货市场的有效监管。为此,国务院于1993年决定授予新成立不久的中国证监会以期货监管权,开始对期货市场进行第一次清理整顿和结构调整。当时期货市场的监管导向是“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严格控制”。但在经济过热、多头监管、市场转轨等多重因素作用下,期货市场中的投机行为并没有得到抑制,反而更加愈演愈烈,最终导致1995年“国债327事件”的发生。也正是以“国债327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大型风险事件,对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思想和监管体制的最终形成产生了决定性和持久性的影响。
评价“国债327事件”对现行期货监管体制形成的具体影响,必须首先考虑当时的社会思潮。在期货市场建立初期,整个知识界和政府部门出现了新旧思想的激烈交锋,对“期货市场”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尽管改革思想赢得了市场发展的推动权,促进了期货市场的建立,但保守思想在期货市场监管体制的构筑方面施加了很大影响。“国债327事件”后,社会保守思想对期货市场完全持排斥甚至蔑视态度,其要求对期货市场进行严格管制的思想直接影响了最高决策层的政策制定。在此背景下,1998年8月国务院下发《2024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开始推动更为严厉的第二次清理整顿。这两次期货市场清理整顿虽然遏制了市场上失去理性的投机,但也标志着我国全面依靠行政手段管制期货市场的开始。
(二)现行期货监管体制的最终确立
针对市场盲目发展和法制滞后的问题,我国于1999年出台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监会也相应了配套监管措施。这些监管举措对期货市场发展和监管体制改革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提升期货市场监管能力、强化市场风险管理、巩固期货市场清理整顿成果等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并为后来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但是,也有人提出客观批评,认为“我国期货市场与立法之间的关系与世界期货市场的发展方向正好相反……管制过度已成为期货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更为严重的是,长期实行严厉的市场管制给期货监管体制的未来改革制造了障碍。因为行政管制强化了监管者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力度,使监管者的监管权力得到大幅提升。在保守的社会思潮仍有市场和监管者加强自身权力保护的情况下,监管者逐渐形成了“担心风险一依赖管制、强化管制”的监管思路。当权力日益强化和集中后,监管主体宁愿加强管制也不愿放权的取向,就成为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的一大弊端和全面深入推进改革的障碍。
进入21世纪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在架构设计和法律规范方面均得到全面的改进和创新。在架构方面,我国全面构筑起了由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交易所、保证金监控中心共同组成的“三级监管”、“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在法律规范方面,2007年3月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监会随之修改和新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章制度,这标志着我国的期货监管体制开始正式成型。正是因为新监管体系产生的制度红利,加之经济高速成长、货币流动性过剩的刺激,我国期货市场的交易量和交易额迅速进入爆炸式增长阶段。然而,这一监管体制所存在的突出问题依然延续甚至在一些范围内强化了对期货市场的干预和管制。
二、我国期货监管体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
现行期货监管体制最主要的问题是,不仅没有放松对市场交易和市场创新的过多管制,反而在监管体系的层级架构中引入了浓厚的行政色彩。由于现有体制打通了市场管制和行政组织关系之间的关联空间,最终导致大市场、大监管和小期货公司、小交易者的“两大两小”割裂现象,在很大程度上束缚了期货市场功能的全面发挥。
(一)行政组织关系与市场管制的结合使改革动力不足
“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塑造了我国期货市场的大监管特点,对于防范和控制市场风险起到极为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其突出问题是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和保证金监管中心的一体化监管体系中,内含了较多的直接或间接的行政组织关系。在这种监管体制中,不仅没有放弃对市场主体严格管制的传统做法,反而在组织体系上为市场管制提供了更多便利。因此,现有期货监管体制虽然对狂热的投机行为具有很强的震慑力和控制力,但长期实行必然会产生越来越强的负面效应,既会使管制成为确保监管便利和监管成效的必然选择,又会使其具有越来越强的制度惯性,导致监管实践演变为“对市场风险的‘唯’稳管理”,甚至是“对‘不听话者’的严格管制”。在这种体制下,既然风险可以有效地通过行政化的市场管制得以完全遏制,监管体系也就不需要面对市场环境变差和风险事件引发的广泛质疑。这导致监管体系内很难有锐意进取的改革精神和改革动力,也就无法制定和推出实质性、全方位的改革方略。从我国期货市场现有的各项改革政策看,实际上只是一种体制内的修补,是一种被动应对市场发展需求的制度供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上而下的系统性的主动改革。正是因为不能系统地推进全方位的体制改革,加快优化市场的层级关系与制度结构,我国期货市场近些年并没有因为品种增加、交易活跃和风险降低而全面发挥其应有功能,反而日趋陷入“有数量、缺质量”的发展陷阱。
(二)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出现割裂
依托人事任命权掌控监管体系的机制,在打造“大监管”格局的同时,也导致被监管者的弱势地位,以及市场创新能力不足和发展空问狭小等问题,进而引发新的监管矛盾。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这直接使期货交易所丧失了独立地位,并在一定意义上成为监管机构的直属部门。由于期货交易所不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机构(更不是公司制),所以很容易形成交易所对上级监管机构负责,而不对会员发展负责的特殊局面,从而引发会员期货公司的质疑和不满。有研究发现,66%以上的期货公司认为,交易所的业务关系并不平等,公司处于不利地位;55%的公司对交易所的服务不满意。除服务关系外,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矛盾还体现在利润分配方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因此不应在利润分配中占有绝对优势,应该让利于会员期货公司。但我国的期货公司没有权利从期货市场的快速成长中获得交易所的利润,导致期货市场出现了典型的“富庙穷和尚”现象。数据显示,2011年期货交易所和会员期货公司之间的收入比例是3:1,利润比例更高达4:1。
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关系割裂也体现在期货业协会的职能冲突方面。期货业协会本是行业自律组织,但在最高期货监管机构对体制内的人事关系具有绝对控制权和影响力的背景下,期货业协会的应有职能受到潜在职能的牵制:一方面,期货业协会希望努力做好行业自律和服务期货市场发展的工作;另一方面,期货业协会又必须努力配合“行政领导意志”,充当行政性监管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如果不及早解决这个内在冲突问题,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职能终将受到削弱,并会引发与期货公司之间新的矛盾。
(三)严格的风险管制导致期货交易者结构水平落后
在现代期货市场中,最重要的交易者应该是期货投资基金和套期保值者。但我国的监管体制在试图控制散户投资者投机行为的同时,并没有给各类机构交易者足够的发展空间,使期货市场上的交易者结构水平落后。
首先,套期保值者面临现金流和市场流动性困境。与投机活动管制相矛盾的是,我国期货市场出现了意想不到的投机活跃。2008年后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量的年度问增长率变化差异极大,并呈反向关系,说明资金在交易所之间的轮番炒作十分明显。为满足监管层严格防范投机风险的要求,期货交易所在交易和交割规则的设计方面均趋于保守和严厉,结果不仅进一步引发了炒作和投机,还大大束缚了实体经济所需的套期保值交易。如,几乎所有商品期货在交割月前的几个月都开始不断提高保证金。这不仅造成套保企业的现金流紧张,也导致主力合约月份分布日益远期化,使套期保值者不得不面临选择近月合约还是选择远月合约套保的两难困境——选择近月合约会面临市场流动性不足的问题,选择远月合约则会面临基差风险增大的难题。又如,严格的持仓量限制缩小了套期保值者的市场空间;在机构投资者发展明显滞后的情况下,期货交易所为控制市场投机,在2011~2012年强行推行大合约交易,反而导致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部分期货甚至出现零成交现象。
其次,期货投资基金发展落后。由于担心市场操纵可能引发的巨大风险,监管主体长期以来一直对设立期货投资基金持谨慎态度,并予以严格限制。由于没有对期货投资基金发展进行前瞻性的规划,导致机构投资者发展极为缓慢。长期依靠散户交易,使我国期货市场运行表现出明显的非理性特征。这种非理性特征不仅冲击着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也严重削弱了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价格的国际影响力。尽管我国已经开始探索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法人机构持仓比例在部分品种上出现一定的改善性上升,但并不能说明期货机构投资者结构出现了量和质的飞跃。事实上,我国期货市场中做单向趋势交易的投资性机构很少。其中,农产品期货市场是机构投资者发展落后的“重灾区”。由于缺乏机构投资者,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换手率很高,且极不稳定,投机气氛极为浓厚。
最后,套利交易制约严重。套利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手段,与投机、套期保值共同构建了期货市场完整的交易体系。由于交易所对套利尚未进行专门规定,套利头寸要按照投机头寸对待,所以要执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而由于套利风险小、收益率低,投资者投入的资金量往往较大,持仓规模也较大,再加上国内远期合约不活跃,套利头寸一般会包括近月合约,因此,套利投资者有时会受到持仓限额的制约。当套利机会有一边出现在交割月时,投资者甚至无法进行套利交易。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并不是交易所没有意识到套利的重要性,主要的原因是交易所必须秉承监管体制中严格控制风险的原则,使套利活动受到“以持仓额限制和控制风险的方法”的限制。
这种落后的交易者结构极具危险性,不仅容易促使监管层进一步管制市场以防范投机风险,甚至会导致整个市场的功能弱化和最终衰落。郭晓利、刘岩在研究日本期货监管体制改革的教训后就发现,“产业套保需求不足,机构投资者发展滞后”是导致日本期货市场突然衰落的重要原因。因此,不仅要关注交易者结构扭曲的市场表象,更急需思考造成这一现象的体制原因。
总之,我国监管体制中的市场管制方法和行政管理架构已经紧密地结合在一起,长期实行下去必将导致微观层面的创新力不足和竞争力下降,而仅依靠资金推动的期货市场将缺乏可持续发展的活力。我国期货市场不仅在质的方面难以比肩美国市场,而且在量的方面也受到巴西、印度和俄罗斯等新兴经济国家的挑战。
三、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
客观地说,现行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形成的历史短,积弊不算很深,改革面对的外部阻力并不大。但是,2024改革却面临“说得多、做得慢”、“既没有明确的改革方略,又缺乏具体规则指引”的问题。这导致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宏大目标,日益缺乏能适应市场规律要求的监管体制的有力支撑。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如果不及早推动监管体制改革,我国期货市场将长期沦为发达国家的影子市场,并造成大宗商品定价权旁落、国民财富大量流失和实体经济严重受损等问题。因此,我国亟需深入剖析现有监管体制的不足,抓住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的良好机会,制定严谨的整体改革方略与市场发展规划,加快优化期货市场的层次结构,完善内部联系机制。
(一)转变监管理念,重塑监管主客体关系
我国的期货监管体制改革不应只体现在具体的规章制度和政策调整上,更应是一个自上而下进行变革、调整和适应的系统过程。因此,推进改革必须综合考虑市场创新、交易者活力和国际商品市场竞争的需要,找到问题的症结和突破点。长期的行政化管制使监管者握有监管体制改革的绝对控制力,逐渐成为期货市场发展动力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能否推进期货监管体制改革主要还是要看监管者是否愿意放弃行政手段和人事任免权,摒弃长期奉行的风险管制思想,确立全新的服务型监管理念。唯有如此,才能适应市场规律要求,合理规范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职责范围,修补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业已割裂的关系,提高微观市场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可持续创新能力。特别是在使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营机构真正成为市场创新主体等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二)吸取规则监管优点,推进原则监管建设
应借鉴美国的监管经验,在期货监管体系中建立具有灵活性、风险敏感性和全球兼容性的管理机制,以原则监管作为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并将传统的规则监管方法作为补充。在具体的监管体系重塑中,可以将以往“超前的事前风险管制”和“对人事关系的控制”转变为加强行业内的财务监管、信息披露、交易风险预警和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等。在改革过程中,应着重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监管机构及时应对风险事件的直接干预能力。为防止监管者在原则监管活动中频繁越位,应在体制内和体制外建立起监督机制。在监管体系内,可以建立常设的监管监督小组,对风险监控活动给予指导和督促。在监管体系外,可以借鉴美国的金融研究办和监管智库体制,建立独立的证券与期货监管研究机构,定期向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提交监管效率报告。
(三)重塑市场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
由于我国期货交易所实际上是行政监管的附属物,所以市场规模虽大,但国际竞争力并不强。对此,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剥离出一部分,加进去一部分”的思路,尽快优化市场组织体系和运行结构,实现风险管理和效率提升的有机统一。“剥离出一部分”是指积极应对全球期货与金融衍生品清算体系的集中化趋势,剥离出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部,建立一个财务制度完善且具有很高信誉度的独立清算体系。这个独立的清算体系应当与期货保证金监控制度结合起来,从而全面提高保证金使用效率和市场监控能力。统一清算体系的组织架构和运行主要由《期货法》或相关条例予以安排。需要注意的是,清算体系的统一和独立不能成为加强管制的手段,应避免其成为最高监管机构新的附属。“加进去~部分”是指在疏导中远期现货市场发展的基础上,顺势推动场外交易市场(OTC)的建立,使其成为期货交易所的新型业务空间,全面提升期货交易所的国际竞争力。应通过简政放权,对期货交易所进行实质性的改制,由交易所自行通过并购形式组织建立OTC市场。考虑到会员制本身具有的历史疑难问题和制度惯性,建议改革一步到位,将交易所改制为公司制。唯有如此,才能建立起不受行政羁绊的微观风险管理体系,使交易所真正具有创新动力和创新能力,有效整合市场组织。
市场监管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关键词:证券监管;市场失灵;政府监管;自律监管
证券市场如何监管,监管的界限在哪里,如何把握证券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度,这涉及到证券市场本身的发展规律以及国家对经济干预正当性的问题。证券监管的适度把握应考虑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政府的作用应该限制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内。
一、国外证券监管适度性探讨
证券监管的演变应该是与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相适应的一个动态过程,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和格局决定了证券监管的边界的变迁,也折射出其殊的政治、经济和市场化进程下的证券监管限度的变化过程。笔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美、英、德三国的证券监管体制进行简单的比较,重点放在各国在适度监管上的做法,以期能对我们有所启示。
(一)美国。美国一向自认为他们之所以有全世界最发达的证券市场,是因为他们有全世界最好的证券监管制度美国的证券立法从各州开始,第一部全面的证券法是由堪萨斯州在1911年颁布的。堪萨斯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那些不智的投资者免受证券推销人的欺骗,这些推销人把毫无价值的一夜之间消失的公司和金矿企业的股票卖给公众,结果这些股票的背后什么财产都没有,只剩下堪萨斯的蓝天,由此各州的证券法都被简称为“蓝天法”美国早期的证券监管就是以蓝天法为基础,确立了诚实、公平和反欺诈的原则。
美国现行的证券市场法规主要是在1929-1933年经济危机后建立起来的,其主要内容及原则包括:法定注册和公开原则,保证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完全、准确的信息;规范公开原则,监督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和全国证券商协会;公平和反欺诈原则,鼓励私人依法。上述内容包括在《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诉法》、(1939年信托契约条例》、(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其他若干法案条文中。
美国证券监管的最新一轮重大行动是2002年制定的《萨班斯奥克利法》,该法是对2002年一连串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事件(从安然到凯马特,从世界通信到施乐)的回应。制定该法的目的是:第一,强化政府监管,以便市场更有效率。第二,恢复投资者信心和资本市场的公众诚信。本法案强化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加重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公布的会计报告的责任,加重了中介机构(如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对公司财务报告的责任,强化了对公司财务的外部监督。使得证券监管的基渊一下子变得更加严厉了。因此,有学者评论说这是“乱世出重典”。
(二)英国。在英国,传统上证券行业的自律系统起到更重要的作用,其自律组织包括英国证券交易所协会、英国证券业理事会、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等等。这些组织制定的规则常常比议会立法更起作用,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86年以前。之前英国未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行使监管职能,也没有制定专门的法律对证券交易和风险进行规定和限制,只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款,如证券交易所的自我管理规定和《公司法》、《反欺诈投资法》、《公平交易法》等法规中2024的规定构成证券法制监管体系。这是和上述英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密切相关的。1986年,英国通过了《金融服务法》,建立了管理证券业的新模式,从此结束了英国证券市场松散的自律管理状态,确立了在新法律框架下的管理体制。由于这种“多元化”的管理体制立法体系复杂,在不同的法律规定下设置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对不同的业务种类进行监管,带来成本过高和效率低下的问题。英国在2000年出台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它的大部分条款合并了现有法律或自律法规的内容,为新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构一金融服务局提供了一个单一的法律框架,以替代原有的不同法规所形成的法律框架。
(三)德国。在德国,商业银行拥有进行证券业务的权利,银行业与证券业呈现混业经营、混业管理的局面。因此,其证券业便通过中央银行对参与证券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管理来实现监督,并没有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同样的原因,德国也没有一个规定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解释市场运行规则的法律实体。2024上市公司及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规定,见于《公司法》、《银行法》、《投资公司法》、《证券交易条例》和《证券交易所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但德国于1993年底制定了《内幕交易法》和《持股信息新规则》,并于1994年成立了德国证监会,也反映趋向集中立法体制的迹象。从上述的比较观察中,我们可以得出:
第一,从美、英、德证券监管法制的变化轨迹可以看出,其立法的中心原则为“公开、公平、公正”。固家证券立法也是适应国内外经济情况的变化和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而不断调整、完善的,没有一成不变的东西。
第二,一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在于正确设定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位置,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应强调政府的集中立法管理,将政府监管置于监管体系的首要地位;另一方面,自律管理也是不可替代的。任何国家和证券监管体制都必须依赖自律机构完成对市场变化作出灵活、迅捷反应的一线监管活动,以弥补政府监管监管成本过高和监管失灵而造成的效率低下。但自律管理应被纳入政府集中监管的框架之中,才能有效消除自律机构由于自利和不良竞争所导致的市场混乱。总之,一个富有效率的证券监管模式应该是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之间分工合理、协调配合的有机统一体。
二、我国证券监管适度性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首先应适应我国国情。我国证券市场的形成可以认为是由政府推动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建设,所以从一开始它就存在先天的不足;再加上长期形成的计划管理的经验,使得我国证券市场具有自己的特征。我国的证券监管的“度”的把握不能不考虑这些因素所以在借鉴国外发达证券市场监管经验的同时,尤其要注意同我国国情相适应。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抛弃纷繁复杂的细节,对比成熟证券市场的特征,我们发现我国证券市场有以下特点:
1、已具备相当的规模。一个证券市场的规模必须大到能让希望在本市场中筹资的企业能正常地实现其融资目标,而不受市场规模的过分制约,这是成熟市场的首要特征。经过短短几十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已经具备为各类型企业融资服务的目标。
2、监管机制还不完备。成熟市场的监管原则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监管机制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2024的法律和规则覆盖证券市场的各个基本层面,实施细则都有很好的可操作性,不同监管主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衔接性、配套性、层次性良好。我国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3、市场化的努力已初见成效。成熟市场的市场化是很充分的,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乃至金融创新都已完全按照市场化的准则来运作。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的拓展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展开,我们的努力已初见成效一个典型例子就是对于新股的发行我们已不采额度的限制,而是由市场自行调节。
4、行为主体的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证券市场上基本的行为主体是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各类中介机构等。如果其行为主体不具备经济人的特征,那么这样的证券市场即使硬件设施再完善、规模再大,也只能是一个扭曲的市场,证券监管也很难落到实处。我国证券市场在这方面的努力才刚刚开始。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领域界定。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基于市场缺陷导致的“市场失灵”,因此,监管的范围应首先限制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而对市场能自行调节好的经济活动,政府就没必要干预。所以,政府监管应严格局限于市场调节机制不能展现其功效或功能发挥微弱的领域,而不能随意逾越这个范围。否则,“政府失灵”就会显现,并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解决了证券监管的领域界定问题只是把握住了“监管适度性”的一个方面,还应在此基础上从监管的强度上更深层次地透视它的内涵。从这一点出发,就要求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有适当的弹性,即对于同一监管领域,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的干预力度应有强有弱。换句话说,是加强还是弱化政府的监管职能,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客观事物的不断变化而具体酌定。这也正是由证券市场独有的高风险和不稳定性所决定的。
(三)具体的应对措施。正如中国的资本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的漫长发展一样,我国证券市场也是“国家培育下的拔苗助长”的产物,没有经历自然的生长发展过程。我国的证券监管的各项具体措施必须考虑这一特殊国情,以及由此所决定的我国证券市场的特征。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现有的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构建系统、权威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作为市场监管体制的基础。正如哈耶克所说,“政府活动对自由市场的干预程度应当以法治做为标尺”。同时,必须注重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和内容的衔接性。首先,应围绕《证券法》的准则与内容,协调不同层次立法和不同部门法律规范的一致性,进一步减少法律规范的过渡性与冲突性。其次,法律规范应具有前瞻性,应配合国家社会与经济的动态发展、证券市场运行的复杂性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超级秘书网
上一篇:市场竞争策略学习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