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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事故发生简述范文 第1篇
交通事故工伤证人证言需要将事故过程写清楚明白就可以了,以下为参考范文:
证人证言
本人某某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
事情的经过说明或者情况说明:
以上陈述句句属实,如有虚假之处,本人愿为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名)
证人:(签名)
年月日
证人证言事故发生简述范文 第2篇
交通事故工伤需要结合一定的因素和具体实践作判断。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为工伤。此外,在认定职工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时应当考虑下列四个必备要素:
(一)属于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二)属于上下班的必经路线;
(三)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责任;
(四)机动车事故。
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缺一不可。
还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般是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证人证言事故发生简述范文 第3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xxx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这月开庭的这个案子,法院没有通知我提交出庭证人名单。我主动询问法院什么时候提交出庭证人名单。法院的回答是:“辩方证据应当你们取证,开庭五日前把证人证言交到法院就行了。”
我按照法院的要求,将证人证言和出庭证人名单交到法院,事后收到法院一份书面通知;“你方所交证人证言经审查本院认为形式合法,检察院不要求证人出庭。”
我只得向证人解释说:“法院、检察院已经认可了你们的证言,你们没有必要出庭接受质证了。”
结果,又开了一个没有证人出庭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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