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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林权证申请书范文 第1篇
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您们好:
我们是**县根良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成员的农副产品应以免税。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xx年7月1日起,其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必须品也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_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我社符合免税条件,请批准我社免税申请。
等候佳音。
申请单位:**县根良食用菌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村林权证申请书范文 第2篇
陈村村委会:
在村委会领导班子的带领下我们深入学习了科学发展观,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作为农民我们应该坚持“思想解放,改革创新”,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调整结构,优化品质,提高效益,突出特色”的号召,以“一村一品”为发展思路!为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响应市政府的号召也为了推动我村养殖业的发展我们几位农民现申请创办农民养殖产业合作社!
通过考查我们几位农民决定充分利用我村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水资源通过对闲置戈壁滩的重新开挖创办农民养殖产业合作社。该项目的包括三期工程:
第一期工程我们将建设鱼塘用于喂养四大家鱼,鲤鱼,带鱼,鲢鱼,鲫鱼等。年产成鱼10万斤,产值40万元!
第二期工程我们将建设可容纳300头猪的养猪场,年产值40万元!
第三期工程将建设肉鸭场,年产值35万元!
该项目落成后既无任何环境污染又可对废弃物进行循环利用(猪排出的粪便可用作鱼的食物而鱼的粪便及其浮生物又可作为鸭的最佳饲料)从而大大减少资源浪费降低饲养成本。同时随着该项目的进行可为周围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提高农民收入从而带动我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现我们八位农民经过周密思考和全面考查申请注册总投资220万元的农民养殖产业合作社。望村委会能够批准!
敬礼!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农村林权证申请书范文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作社及其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_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作社系依照《_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
第三条 合作社注册名称:
第四条 合作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五条 合作社设立人及出资额分别为: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出资额()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壹拾捌万元(¥180,000元),于 年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六条 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为其成员提供 种苗、种植技术以及产品的销售、加工以及与种植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一) 种植、销售、引进。
(二)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 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合作社及全体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 本合作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与行为、合作社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合作社、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三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种植生产经营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能够利用并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合作社成员。
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成员名册是证明合作社成员身份以及承担成员权利义务的充分证据
第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不加入合作社。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章程第()条、第()条规定的,向合作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十六条 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
(六)
第十七条 本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占合作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五以上成员,在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受有二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合作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八条 合作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合作社签订的义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合作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合作社成员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合作社或者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清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清其对合作社或者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合作社的亏损。
第三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合作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合作社社会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六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
与合作社的债务债权。否则,按照第(上一条)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及合同约定义务,经规劝、协商后仍不履行的;
(二)给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合作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成员大会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视员;
(三)决议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合作社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社在二十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支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通过;对修改合作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先例表决权。
第二节 理事长和理事会、经理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用或者解聘合作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合作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三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和活动;
(五)管理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农村林权证申请书范文 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增加股东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_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本社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本社名称:xx村农业股份合作社
第四条 住 所:xx市xx镇xx村
第三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本社宗旨
第六条 经营范围:机械化种植、规模养殖、农机具修理制造、小型农产品后续加工、发展旅游服务业。
第四章 本社的设立方式
第七条 本社的设立方式:新建
第五章 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本社新增股本;
7、本社终止后,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财产;
8、同等条件下,优先进本社就业。
第九条 合作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本社债务;
3、本社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本社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 本社的注册资金、股份种类、各类股金的总额、每股金额
第十条 注册资金:100万元
第十一条 股份的种类:现金
第十二条 各类股金的总额:200万元
第十三条 每股的金额:2万元
第七章 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四条 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十五条 合作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本社成立后,向合作股东签发股权证书。
第八章 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七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合作股东公布账目。
第十八条 本社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本社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东分配股利。
第十九条 本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本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社当年没有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按照股份比例量化为每个股东所有的份额。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益金、职工积累基金用于本村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四条 股金分红中相当于储蓄利息部分,企业按有关规定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章 本社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 合作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本社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本社股份调整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增减注册资金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决定修改本社章程;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作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理事会,成员为5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对合作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本社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确定本社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批准本社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并审查经理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本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和财务主管;
(八)决定对本社经理、副经理和财务主管的奖惩;
(九)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权负责本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组织实施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拟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本社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及规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经理及财务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员;
(七)决定对本社副经理(不含本社副经理和财务主管)以下的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监事会,成员为3,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半数以上成员由职工股东出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经理的工作;
(三)检查本社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合作股东大会;
(五)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章 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 本社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
2、破产;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终止时应按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三十四条 本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作股东的股份分配。
第十二章 本社章程修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后的本社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合作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章 合作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社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社登记事项以本社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体合作股东共同订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3 份,并报本社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合作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农村林权证申请书范文 第5篇
县农村合作社按照县委、县政府以及县政法委综治办对20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合作的统一安排,于20年2月26日召集所属各企业负责人以及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召开了县农村合作社20年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专题会议,会上县社领导组织学习了县政法委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农村合作社的工作实际作了全年的工作安排。现就一年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县社为了在全系统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于20年2月9日研究处理了由县社主任为组长,县社理事会副主任为副组长,县社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和县社所属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村合作社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由副组长具体负责全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层层签订了综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研究制定了20年县社综治管理工作方案,并决定将20年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终综合工作目标同考核。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在全县开展的“3月综治宣传月”活动中,县社用挂横幅、张贴标语、召开会议等形式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工作,安排各片区负责人派专人到各家各户发送住户需知,告知住户按综治要求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并按要求制作安装了警务宣传栏,成立了治保小组。
(二)在全县开展的“3月法制宣传月”活动中,县社认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职工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并且安排职工认真开展自学法律知识每月不少于2小时。全年重点组织职工学习了《刑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职工遵纪守法,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爱国敬业,为依法治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县社于4月11日再次召集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和所属企业负责人,召开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专题会议,会上由县社综治领导小组副组长组织学习了汉县综治委[20]2号文《关于印发<220年全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并按照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县农村合作社关于贯彻落实县综治[20]2号文的实施办法。
(四)加强综治队伍建设,开展群防群治方面。县社在20年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投入专项综治经费近30万元,用于加强综治队伍建设,开展群防群治工作,设有5人的矛盾调解工作小组,在全系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有8人的综治维稳信息队伍,在全系统及时通报了解综治维稳信息。各片区成立了治保小组,开展门卫值班和日常巡逻工作。
(五)对安全隐患重点地区开展排查整方面。县社把排查整治工作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加强对系统内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及时避免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开展平安创建工作方面。在县社贯彻落实县综治委[20]2号文的实施办法中,要求各片区要研究制定新时期全面深化平安建设规划方案,以平安建设为载体推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家庭、平安单位”等创建活动,使平安建设群众满意度达85%以上。通过近一年来的努力工作,各片区分别落实了综治信息员、小区治安员、小区居住楼楼长,制定安装了警务宣传栏,切实为各片区平安创建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各片区居住群众满意度达90%以上。创建平安科室2个,县社机关平安创建率达90%。
(七)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方面。县社高度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成立了农村合作社维稳安全部,专门负责矛盾纠纷调解和信访受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小事不出片区,大事不出县社”的原则,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一年来县社信访办共接待来访107人/次,去年待处理信访事项13人/次。其中:有10人/次正在通过各种渠道寻求相关政策解决问题中。全年调处矛盾纠纷和信访事件110人/次,案结事了率达91%,有效地保障了农村合作社平安稳定。
(八)灵通信息方面。县社在20年的灵通综治信息工作中,一是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在重大节日期间全天24小时开机待命,值班人员坚持每天按“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的要求通报情况。二是按政法委综治办的事求,及时上报了各种有关资料。
三、一年来的工作成效
一年来通过县社高度重视,精心安排、指挥,全员齐心协力、认真工作,使农村合作社全系统各片区的社会治安状况良好,人居舒适安全感得以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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