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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申请书范文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和在我校借读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部门是德育处。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德育处必须转交校申诉委员会。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校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召集有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德育处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德育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通知校申诉委员会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
教师申诉申请书范文 第2篇
一、为了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依法行使职权,根据《_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职员工(以下称申诉人)对下列情形提出的申诉:
(一)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_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不服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对学校重大利益分配认为不合理的。
三、学校设应诉委员会。应诉委员会主任:芮茵;应诉委员会委员:各工会组长。
四、申诉人对本办法第二条情形属于情况较轻而提出的申诉,由各工会委员按照各自权限受理并上报应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委员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15日内进行处理。
五、申诉人对本办法第二条情形属于情况较严重而提出的申诉,直接由应诉委员会受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最高不得超过30日。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七、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八、申诉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应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九、申诉程序。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书面提出申诉的,向应诉委员会提交的口头提出申请的,应诉委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一)提出申诉,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二)对申斥的受理应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对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3、对于申诉未说明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三)对申诉人的处理,应诉委员会对受理人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分别如下处理决定:
1、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管理行为符合法宝权限和程序,运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2、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3、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人,决定限期改正;
4、管理行为的一部分运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运用部分;
5、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6、因申诉发生争议的,由应诉委员会组织部分教师代表、中层代表进行听证,从而做出决定。
十一、应诉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十二、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应诉委员会的正式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十三、申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澄清事实,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四、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教师申诉申请书范文 第3篇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_教师法》、《_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_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x
副组长:x
成员:xx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
教师申诉申请书范文 第4篇
第一条:依据《_教育法》、《_教师法》和两家子中学《章程》,制定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第二条:教师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条:申诉书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3、要求受理部门进行处理的具体要求;
4、申诉有关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依据及陈述理由等;
5、写明或交付有关物证、书证或复印件。
第四条:学校应当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教师申诉。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教师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校收到申诉后处理程序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处理;
2、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受理;
3、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六条:学校自收到申诉书10内须作出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持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销原处理结果;
第七条、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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